汽车文化论文篇3
试谈从汽车文化透析品牌管理
摘要:本文通过对汽车生产与销售的探究, 总结了文化在汽车品牌管理中的重要性,文化作为一种特殊而鲜活的理念,为汽车品牌赋予了生命力,同样地,品牌管理也可借鉴汽车文化的 经验 ,打造自己的专属文化,由此为 企业品牌管理提供 参考意见。
关键词:汽车;品牌;文化;品牌管理
汽车,一个家喻户晓的名词,一种驰骋世界的工具,一类风靡全球的时尚,一方 历史悠远的文化。不论是从马车到汽车的飞跃,还是从木材钢材结合体到全金属坚固车身的改变,不论是从单一外形模式到个性十足外观设计的转变,还是从纯粹 交通工具到世界潮流时尚的跨越,汽车的 发展无疑是一部令人惊叹的传奇史,它的成功不仅反射出其自身特有的制胜法宝,而且也折射出品牌经营管理应当具有的光芒。汽车的辉煌历程离不开品牌对其的推波助澜,二者之间息息相关的互助关系,让我们得以从汽车的文化深入到品牌,透析出品牌管理同样适用的经验之谈。
汽车的生产和销售是汽车发展两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奔驰和宝马当属汽车世界中的佼佼者,不论生产还是销售,它们都让众人看到了一种坚毅与卓越的品质。。
“梅赛德斯-奔驰”的名字让人琅琅上口,奔驰的三叉星徽标志让人驻足观望,但是它们的由来却很少有人深究。1901年,戴姆勒公司的一位名叫埃米尔•耶利内的顾客说服公司采用他美丽可爱的10岁女儿“梅赛德斯”的名字来命名新的车型,在西班牙语中,梅赛德斯是祥和,温文尔雅的意思。这美丽的西班牙名字一经传出,便广为传颂,深受欢迎。第二年,戴姆勒公司将“梅赛德斯”作为产品名称正式注册,从此开创了“梅赛德斯”时代。奔驰的三叉星徽标志则表达了戴姆勒在陆、海、空三个领域实现机动化的宿愿,于1909年作为公司商标正式注册。
从名字和商标的来历,可以感受到奔驰品牌创始人殷切的期望和祝愿。带着这份美好的期盼,奔驰后人们不仅让奔驰的名声响彻大地,让奔驰的标志熠熠生辉,而且传承了奔驰永恒的经营理念和服务宗旨。在这100多年里,奔驰用质量证明了实力,用服务赢得了人心,从而实现了它的飞速发展以及难以动摇的品牌地位。奔驰曾经有一句颇有气势的 标语 ,“我们不需要去编造一个动听的 故事 ,自从1886年我们就书写了历史”,我们不得不承认它的确做到了,建立了一个属于自己的汽车王国,缔造了一份刻有奔驰印记的卓越文化。
正是这种文化让奔驰的形象扎根于大众心中,正是这种文化给予奔驰不断向前的动力。一种文化,可以温柔似水融化人心感动人心,同时也可以坚如磐石给人信任。这种文化可以涵盖产品和品牌的方方面面,服务、质量、生产、销售,从高层官员到基层职员,从销售人员到顾客群体,企业可以感受到一种力量与信心,顾客则可以感受到一份信任与安心。 奔驰的汽车文化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成功品牌应当具有的品质,最重要的其实就是文化的塑造。品牌的经营管理拥有更广阔的外延,但是仍旧与之有异曲同工之妙,如同汽车一样,品牌的生存也需要一种专属文化的支撑,有了文化的后盾,品牌才是完整的才是有生命力的,才能在经营管理的道路上越行越远。
能与奔驰汽车媲美的就是宝马了,它们的市场定位和市场价值具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是又各自散发出独特的光芒。
BMW(宝马)是公司全称Bayerische Motorenwerke AG的缩写。BMW的前身是一家飞机工厂,于1916年3月7日成立,最初以制造流线型的双翼侦察机闻名于世。正因为此,宝马采用了内外双圆圈的图形,并在双圈圆环的上方,标有BMW字样的商标。整个商标就像蓝天、白云和运转不停的螺旋桨,喻示宝马公司渊源悠久的 历史,既象征该公司过去在航空发动机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又象征公司的一贯宗旨和目标:在广阔的时空中,以最新的 科学技术、最先进的观念,满足顾客的最大愿望,反映了公司蓬勃向上精神和日新月异的新面貌。
提到宝马,我们可以感受到文化对于汽车销售的意义。在 中国而言,北京的盈之宝绝对是个典型的成功例子。盈之宝董事长李莹女士曾说,“盈之宝绝不仅仅是一个宝马的销售和维修中心,秉承着对宝马文化内涵的深刻理解,盈之宝还被赋予了文化和 艺术上的价值,我们力求通过每个细节打造一个有品位的宝马会所,给更多有相同爱好的宝马用户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盈之宝自建立之初就致力于打造宝马文化,在所有的汽车销售部门中独树一帜,用几年的时间实践了当初秉执的理想。
盈之宝的成功之道与其一直贯彻的宝马文化密切相关,有了文化的厚实与深度,让宝马汽车的销售不再落于俗套,而是成为了一种艺术一种境界,宝马汽车也因而成为了一件件精致的艺术品。在盈之宝的4S店里,有的不仅仅是一辆辆冰冷静止的汽车,而是一种人文关怀一种文化氛围。盈之宝里面的汽车俱乐部,为宝马车主提供了一个社交以及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平台。让车主在购车、保养和修车之余,能够体验美酒、美食、雪茄、 音乐以及画廊等尊贵而特别的服务,并可以在此定期参加针对细分人群的主题沙龙,使所有来到盈之宝的贵宾,除去感受到宝马品牌的分外尊贵,更真实地体验到宝马所代表的精英理念和生活方式。
奔驰,宝马和盈之宝为我们诠释了成功的内涵,由此可见,汽车文化赋予了汽车生产和汽车销售特有的生命力,为汽车行业的 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和源源不竭的动力。品牌管理亦如此,需要每个品牌所特有的故事所特有的文化,将文化的理念灌入品牌的经营管理之中,能让品牌脱离冰冷呆板的商品,成为一个个动态鲜活的形象,从而在消费者心中印入永恒而美好的憧憬。
汽车文化论文篇4
试谈中国汽车文化市场现状
摘 要:近几年中国汽车消费市场蓬勃发展,建立合理的消费结构和培育新的消费品市场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内在要求,汽车消费是消费市场的一个新的分支。本文通过大量数据,分析了造成家庭对汽车的需求量很小的原因,并就消费状况、车型结构、政府汽车消费政策,论述如何相应地调整汽车消费结构,使轿车消费市场更加完善。
关键词:汽车文化;消费结构;汽车消费
1 中国汽车文化现状
近几年中国汽车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车展无疑成为众多汽车品牌展示品牌实力与核心技术的最佳平台。国际汽车巨头欲借助这个舞台,让中国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更加清晰。而作为本土的汽车品牌,则是通过车展来展现民族工业的飞速进步。一时间,全国各地车展遍地开花,好一个繁荣景象。据不完全的统计,全国各地大约有50余个以各种名目举办的车展。
在这些大大小小的车展中,尤以北京、上海、广州、长春、成都车展最引人注目。车展热闹的同时也带动了车模的发展,现在的人们去观看车展不但是为了看车,同时也是为了看车模。随着文化青年韩寒、影视明星林志颖加入了车手行列,也让更多的人关注到中国车手和他们参加的汽车赛事。车展、车模、车手的出现丰富了中国的汽车文化,也推动了中国汽车文化的发展。
讲到每个国家的汽车文化,无不首先提到的是这个国家的汽车品牌。而中国的汽车品牌还没有完全发展起来。我们应该在汽车技术和汽车设计上努力,争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只有让中国汽车自主品牌发展起来,我国的汽车文化才能真正强大。
中国元素是中国文化的精髓,并延续到我们现代生活中来,更起到传承民族文化的作用,是中华民族独有的内在和外在的特质,这些丰富多彩的元素,是中华文化在外国人心中的标志。不仅如上所述,讲究对立统一、中庸和谐与一分为三的儒家思想,讲究无为而为的道家思想等,都是中国文化区别 其它 国家文化的地方,当然也属于中国元素范畴。
当前中国面临着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经济高速发展、地区差异大、平均收入低、贫富差距大、石油资源较贫乏等,包括我们的民族特性是亚洲人种,勤奋、聪明、个人奋斗、爱随大流、讲排场、注重家庭等都是中国元素的体现。从以上基本元素中,剔除任何文化对汽车都要求的物美价廉、安全可靠等共通的性能价格要求外,在诉求上中庸和谐、大气周到应该是设计目标。
2 我国汽车消费现状
从汽车的实际购买看,汽车作为中国居民家庭拥有率最低的高档耐用消费品。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政府鼓励轿车进入居民家庭政策的出台,特别是从2001年5月政府放松了对生产企业的价格管制,制约轿车需求的各种不合理费用,得以逐步取消,汽车消费信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汽车正在快速进入普通家庭,开始取代家电成为新一代的领航消费品。我国私人汽车消费开始进入快速增长阶段。
但是,与世界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汽车保有率还相对较低。世界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在与我国相同的人均收入阶段(同样以购买力平价和1990年美元计算)的汽车保有率低限为1.7%,高限为10.4%;轿车普及率的低限为0.8%,高限为9.1%。即使与低限相比,我国的汽车保有率与这些国家的差距也是很大的。2003年,我国汽车保有率为1.8%,刚好触及同等人均收入水平国家的汽车保有率低限。
然而,我国汽车价格目前依然偏高,世界轿车行业的平均利润不过5%,而我国轿车行业的利润却高出许多。汽车生产成本高、各种税费繁多、鼓励汽车消费的配套 措施 尚未到位、我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还未完全达到小康水平,都是汽车尚未成为百姓消费 热点 的重要原因。
3 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对策
我国汽车市场正面临着需求潜能释放、产品更新加速、市场竞争加剧的关键时期。汽车市场的启动和发展对我国的产业、经济、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然而,庞大的汽车市场为产业跨越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3.1 企业层面:市场导向,竞争为先
(1)加快联合步伐,提高企业竞争力。
兼并、重组是世界汽车工业的发展趋势,全球面临第四次兼并浪潮。我国汽车工业要顺应这一趋势,加强企业集团化、战略化联盟的建设。
(2)调整产品结构,适应市场需求。
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 市场调查 ,调整和优化现有的产品线和产品结构,增强供给对消费需求的适应能力。同时,深入研究消费需求发展趋势,针对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出现的一些新特点和新趋势,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推动消费结构升级,充分挖掘消费潜力。
(3)推动营销思想的全面运用,增强企业营销功能。
汽车企业应坚持以顾客为中心、市场为导向,将全面质量营销与高科技营销相结合,加强自主品牌建设,还必须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应用,通过数字化分销 渠道 缩短生产与消费之间的距离,从而节省商品在流通中经历的诸多环节。
3.2 消费者层面:理性消费,培养资源节约型消费模式
(1)加强消费者教育,正确引导消费。消费者是市场供需双方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的有效需求是发展汽车消费市场的重要保障。要加强宣传导向,帮助消费者逐步形成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消费价值观,摒弃传统消费观念中与现代市场经济消费观格格不入的成分。在鼓励节俭的同时,提倡努力开拓,不断提高消费层次,提高生活质量的新理念。
(2)注重消费群体,积极推广信用消费。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占信贷总规模的比例较低,消费信用不足,既影响了消费结构的升级,也影响到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生产规模的扩大。通过发展消费信用,促使居民消费模式从自我积累型向信用支持型转变,可以提前实现汽车等高价值商品的消费,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购上不足,购下有余”的消费断层问题。
3.3 政府层面: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宏观调控
(1)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发展汽车消费市场,要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把发展汽车消费市场放在现代市场体系中,放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中,实现商品结构多元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场监测调控体系。
(2)在政府支持下对汽车工业重大共用技术项目进行攻关。目前,我国汽车工业的生产制造能力超前于技术开发能力,其发展的最大瓶颈已经不是资金和市场,而是技术。如果长期在技术上依赖跨国公司,我国汽车行业就不可能改变在世界汽车工业体系中较低的地位。世界汽车工业目前正处于一场技术革命之中,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从技术上看,已经完成了主要的突破,目前主要是商业化、产业化的推进。
(3)调整汽车消费政策,培育汽车市场。汽车消费政策是国家调整汽车市场和汽车工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影响汽车市场需求的重要因素。新时期汽车消费政策的调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调整税费结构,降低购买过程的税费,转移使用过程税费,同时减轻消费者税费负担。第二,规范汽车税费,建立以燃油税为主的汽车消费体系。第三,逐步调整税费政策,实行差别税率,鼓励经济型轿车的生产。第四,简化购车手续,完善和建立以私人用车为主的汽车销售服务保障体系。
(4)培植消费能力。收入是影响居民消费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扩大汽车消费要以经济发展为保障,以消费环境改善为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提高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同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税收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汽车文化,从政府、金融、汽车企业等多个方面共同入手,协同配合,来大力发展我国的汽车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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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汽车销售4S店财务核算与管理
4S店全称为汽车销售服务4S店(Automobile Sales Servicshop 4S),是一种集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四位一体的汽车销售企业。以下是一篇关于研究汽车销售4S店财务核算与管理的论文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论文摘要: 伴随当前汽车市场的不断成熟,客户在对汽车的消费过程中产生越来越高的要求,同时也越来越严格。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同时汽车在品牌方面的归口管理需求也迫切需要汽车4S店的产生。因此,汽车4S店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本文将重点对汽车销售4S店的财务核算和管理进行分析,从而为汽车4S店的高效运营提供决策参考。
论文关键词: 汽车销售;财务核算;管理
汽车4S店是一种提供综合服务的汽车经营模式,是集合四位一体化的形式,包括汽车的整车销售、配件供应、汽车信贷、汽车维修服务等多种服务。通常情况下,汽车4S店设置在一个地区的距离同一品牌的几个专卖店之间,根据生产厂家的要求来对店面进行统一设计装饰。汽车4S店模式是一种应客户的服务需求而产生的新型服务模式,服务的核心是为汽车提供终身的服务,解决汽车在使用期间的所有问题。伴随当前汽车市场的不断成熟,客户在对汽车的消费过程中产生越来越高的要求,同时也越来越严格。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同时汽车在品牌方面的归口管理需求也迫切需要汽车4S店的产生。因此,汽车4S店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汽车4S店可以满足汽车消费者的多种需求,店内有着汽车维修和服务方面的先进设备,整洁的维修区提供了非常完善的服务设施,在富有职业化气氛的范围内为消费者提供汽车方面的各种问题解决方案。同时,汽车4S店还提供了一系列的跟踪服务,从而提高客户对汽车品牌的满意度,对于汽车的销售提高、品牌份额的'占据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汽车品牌的市场份额维护方面,不仅需要高质量产品做保障,同时一系列的销售末端服务等也是非常重要的,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汽车4S店的高效运作需要非常详细的决策参考,其中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尤为重要。本文将重点对汽车销售4S 店的财务核算和管理进行分析,从而为汽车4S店的高效运营提供决策参考。
1 汽车销售4S店的产生
汽车4S店是一种汽车生产经营的特殊模式,所谓的4S就是整车销售、售后服务、零配件和信息反馈。汽车4S店主要源于欧洲,在1999年的时候开始逐渐传向我国。这种经营模式由于具有有效的产销关系,并且在购物环境、品牌意识等方面都有着非常强的优点,因此受到国内很多厂家的青睐,纷纷效仿。在店面设计方面,汽车4S店都是进行统一装饰,在建造方面投资比较大,给客户一种舒适、豪华的感觉。在汽车专卖店,4S服务是汽车销售的一种非常理想的模式,可以帮助汽车销售者树立比较良好的品牌形象。伴随当前汽车市场的不断成熟,用户在汽车消费方面的心理也更加成熟,用户在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多样化需求促进了4S店的快速发展。“4S”店的出现,恰好能满足用户的各种需求。它可以提供装备精良、整洁干净的维修区,现代化的设备和服务管理,高度职业化的气氛,保养良好的服务设施,充足的零配件供应,迅速及时的跟踪服务体系。汽车4S店为消费者提供的优良服务可以提升客户对汽车品牌的依赖感,对汽车的消费满意度也随之提升,进而有助于汽车销售的不断提升。汽车4S店是一个有着统一标识、统一外观、统一管理的汽车品牌经营模式,在市场上有着更为突出的个性,实现了汽车消费渠道和文化理念上的一致性。综上所述,汽车4S店是非常有优势的一种模式,有助于汽车品牌、企业形象的提升。
2 汽车销售4S店的财务核算
汽车4S店在业务方面有着非常多的要求,因此财务核算工作也具有一定的多样性。在汽车4S店中,财务核算工作包括很多,如对整车的销售成本进行核算、对店面的运营成本进行核算、对汽车的零配件销售进行核算、对汽车的信贷业务进行核算等。面多线广的特点决定了汽车4S点的财务核算特点是非常复杂的,因此对相关工作人员在专业知识和工作耐心方面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伴随信息技术的不断发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汽车4S店的财务核算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提高了其财务核算效率。同时,财务管理工作也更为重要。
3 汽车销售4S店的财务管理
3.1 汽车销售的财务管理 在汽车4S店中,汽车销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业务,因此其财务管理工作也更为重要。这方面的财务管理主要包含四项内容,分别为资金管理、汽车销售的统计、汽车库存核对、与汽车厂商之间的财务核算等。其中资金方面的来源主要源自店面的自由资金和协议资金,尤其协议资金在管理方面是非常复杂的。在具体的工作中,以三方协议的方式4S店向汽车厂商进行提车,所采用的资金比例是30%的自用资金和70%的信贷资金。 对于三方协议资金,主要包含两种情况,分别是签订协议的和没有签订协议的,这两种方式在管理上面存在非常大的差异。但是无论是哪一种财务管理方式,都要求三方(经销商、汽车厂商以及相关金融组织)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和流程进行。具体说来,要求注意如下几点:一是要注意对银行质押证件的严格管理;二是根据客户预计取车时间来合理规划资金;三要及时根据每日销售情况来进行车辆车型的补货;四是客户取车时要做好证件的交接工作,避免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于汽车进货的财务管理。当前在汽车4S店中,进货通常是货到了之后还没有发票和货品,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样的进货特点决定了汽车4S店在相关证件管理方面进行更为严格的控制。
3.2 汽车售后的财务管理 对于汽车4S店,其最大的优点便是售后服务非常完善,是组成其服务的一个重要项目。在汽车售后服务中,销售汽车零配件、汽车美容和保养等都是其中的重要项目。因此,在进行汽车售后服务的财务管理中需要具有持续性,虽然在进行单笔费用核算时成本比较小,但是其账面却是非常繁多的。对汽车维修、汽车美容、汽车保养等工作的财务管理。汽车售后的维修、美容和保养工作财务支出,具体有人工费和配件费两种。两者的结算均要通过详细的费用清单。同整车的销售工作一样,汽车售后的维修、美容、保养工作都具有一定比例的业务提成。最终会通过厂家的返利而获得一定的财务收入。4S店在月利润计算时,可以提前将这部分收入计入月利润表中。对零配件销售的财务管理。零配件销售跟汽车的售后维修服务有着直接的关系。通常,汽车在进行维修的时候便将零配件销售出去。在销售零配件的时候,详细的销售表是非常重要的,需要进行绘制,通过对库存的定期核对来进行缺货补充。在汽车4S店的售后服务中,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服务,因此其收入的财务管理也是重要的财务内容。在进行汽车销售的时候,4S店的服务人员都会向额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为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买卖,保险公司会给店面提供一定的利润返还。这笔收入都需要在财务管理中进行账面核算,在月核算中进行划分。
4 结语
在财务核算和管理方面,大部分汽车4S店基本是一致的,在店面的整个管理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在业务上面,汽车4S店有着非常广泛的范围,利润相对比较分散。这样便决定了其财务核算和管理的相对复杂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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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皓颖.简析汽车4S店的财务管理[J].中国总会计师,2010(12).
[4]刘威.汽车4S店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8(02).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诈骗的案件
涉嫌贷款诈骗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诈骗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诈骗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诈骗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Castellainv.Preston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