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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论文范文

2023-03-11 06:1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医疗纠纷论文范文

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中最基本、最重要、最活跃的一种人际。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健康与疾病的理解不断深入,医学模式有了新的变化,医患关系也面临新的课题和挑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患关系论文,供大家参考。

医患关系论文 范文 一:医患关系下基础医学论文

1.基础医学 教育 面临的挑战

目前我国的医学教育无论是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基础医学教育阶段和临床医学教育阶段,主要采取“基础课-临床课-医院实习”的教育模式。基础医学教育阶段是每个医学生成长为合格医生或医务工作者的必经之路。因此作为医生的摇篮,基础医学教育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同时基础医学教育改革也必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在基础医学教育阶段,学生 医学知识 有限,学生和老师与患者之间没有直接接触,在医患关系调节方面的作用很容易被忽视。但是处在这个阶段的学生既对获取医学知识正处于极度渴望的阶段,又苦于缺乏接触实际问题的机会,同时他们与进入临床实习后的医学生不同,不会涉及有关患者隐私等方面的利益冲突,在与患者沟通方面有一定的优势,更容易被患者所接受。因此,他们可以在医患之间构建医学知识和互信的桥梁,从而在基础教育阶段寻求缓解医患关系紧张的可能途径将成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1.1构架知识的桥梁

对医学专业知识的正确认知是医患有效沟通的基础。患者医学知识匮乏,不清楚医生的诊断,不了解医生的用意,就很容易产生误解。患者饱受病痛折磨,带着毕生积蓄,甚至是四处筹措的医药费,来到医院寻求帮助,对医疗期望值往往过高,由于不了解医疗风险,将责任归咎于医生。比如湖南湘潭市产妇羊水栓塞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医疗意外,如果患者家属对分娩并发症羊水栓塞的危险性有所了解,也就不至于爆发冲突。另一方面,目前医生接诊量巨大,任务重,很难有充分的时间为患者讲解相关的医学知识。而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老师和医学生肩负着传播知识、服务社会的责任,将正确的医学知识和可能的医疗风险通过合适的途径和 渠道 ,持之以恒地进行系统科普,在患者和医生之间构架知识的桥梁,为医生和患者有效交流提供基础。同时医学生在充当医学知识桥梁作用的过程中,也必然经历一个“学中用,用中学”的过程,有助于解决医学生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加强自己的知识储备,不断面对实际问题以扩展自己的知识结构,活学活用,加快医学生的成长。

1.2构建医患信任的桥梁

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生之间的相互信任缺失,是造成医患关系扭曲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医疗投入相对不足,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导致一些“医疗乱象”的发生,例如“收红包”、“大处方”等现象,患者不信任医生,有的患者只信任资历深厚或者自己熟识的医生,时刻提防甚至排斥其他医务人员。而有的医生为了规避医疗纠纷中的责任,也会相应的采取一些自我保护 措施 ,比如放弃高风险手术、过度依赖医疗仪器、开具不必要的检查、出现过度医疗等问题。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医患关系的恶性循环。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医学生走进社区,志愿服务,不仅可以起到传播知识的作用,而且和患者长期接触,建立联系,关心其心理感受,一方面医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医患沟通技巧,同时防止把病人当作疾病的载体,只见“病”、不见“人”,为以后医学生步入医生岗位后建立互信、互通、互容的医患关系奠定感情基础。

2.具体对策和 方法

2.1建立健全医患关系认知教育课程体系,加强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人文教育

医学生的医患关系认知水平和沟通技能的培养,是医学生成长为合格的医务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它决定未来医生的职业态度、行为举止,必将为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而当前我国医学教育过程中,对引导医学生树立科学的医患沟通理念的相关课程体系不够健全。存在只注重临床带教,把医患关系的建立与养成寄于临床实践阶段,忽视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人文素质培养等现象,是很不可取的。在当前医患关系的新形式下,医学院校必须在注重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及技能培养的基础上,增加社会学、伦理学、人文科学等非生物学知识的课程比例,在原有的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和政策课程基础上,增设沟通技能、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等课程。要切实避免人文学科教学过程中流于形式,理论脱离实际,生硬地进行概念、理论、原理的灌输,同时要打破与其他学科的“壁垒”,将医学基础课程和临床课程纳入医患关系认知教育课程体系中,特别是在生理学、病理生理学、药理学等医学基础课程中及早地渗透人文课程的教育内容,进而使学生潜移默化接受医学学科的人文性,增强医患沟通及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能力。

2.2改革现有的基础医学课程的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手段

基础医学教育过程中传统的单一以课堂讲述的LBL(lecture-basedlearning) 教学方法 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医患关系对医学生培养提出的更高要求。医学生不仅需要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与职业素养,掌握广博的知识与专业技能,又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因此改革现有的教学模式,综合运用LBL、PBL(problem-basedlearning)、CBL(case-basedlearning)以及RBL(resources-basedlearning)等教学方法,积极引入MOOC(massiveopenonlinecourses)教学模式,注意多学科融合,创新教学手段。例如应用标准化病人(standardizedpatient,SP)、SimMan综合模拟人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模拟病房和模拟医院等,加强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将基础和临床有机结合,用一切手段实现知识的无缝对接,为学生营造自主、独立、创造性学习的教学环境,为医学生顺利完成向医生的角色转换做好充分的知识技能储备和心理方面的准备。

2.3建立基础教育阶段医学生社区志愿服务学分制度,开创培养健康医患关系的新机制和途径

为解决医学生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医学教育早期临床实践已经逐渐受到重视,但从医患关系的角度,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及无证行医等问题。因此在基础教育阶段可以建立医学生社区志愿服务学分制度,安排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进入社区,进行医学知识科普活动,让医学生在运用自己的医学知识为群众的健康问题答疑解惑的过程中建立自信,一方面可以提高沟通技巧,使他们逐步掌握应对医患关系的策略,并且与群众逐步建立互信互重的情感联系,增进医学生对患者生命的尊重、敬畏和关爱;另一方面,医学生在 社会实践 中自主观察,不断发现医学问题,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医患关系论文范文二:医患关系下基础医学教育论文

1.医患关系扭曲成因

在医疗市场化的大趋势下,医患关系本应该是共赢的关系,一方面医生为患者解除或者缓解病痛,从而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患者向医生求助,并支付相关费用。目前导致医患关系严重扭曲的成因复杂,涉及患者、医生、医院与政府甚至媒体各个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但是调查提示导致医患纠纷的前3位原因仍然是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差、服务态度差、医患沟通障碍。医护工作是个“生命所系,性命相托”的特殊职业,职业的属性要求从业人员首先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在当前大众对健康水平要求提高的形势下,对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也相应提高,这也提示医学教育应在调节医患关系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除了少数医务工作者医德医风确实存在问题以外,医疗问题的专业性导致患者缺乏了解,对医护人员期望过高,另外医生相对短缺,任务繁重,时间和精力都制约了医患之间的有效沟通。要想走出医患困境,必须加强医患之间的有效沟通。

2.基础医学教育面临的挑战

目前我国的医学教育无论是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基础医学教育阶段和临床医学教育阶段,主要采取“基础课-临床课-医院实习”的教育模式。基础医学教育阶段是每个医学生成长为合格医生或医务工作者的必经之路。因此作为医生的摇篮,基础医学教育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同时基础医学教育改革也必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在基础医学教育阶段,学生医学知识有限,学生和老师与患者之间没有直接接触,在医患关系调节方面的作用很容易被忽视。但是处在这个阶段的学生既对获取医学知识正处于极度渴望的阶段,又苦于缺乏接触实际问题的机会,同时他们与进入临床实习后的医学生不同,不会涉及有关患者隐私等方面的利益冲突,在与患者沟通方面有一定的优势,更容易被患者所接受。因此,他们可以在医患之间构建医学知识和互信的桥梁,从而在基础教育阶段寻求缓解医患关系紧张的可能途径将成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2.1构架知识的桥梁

对医学专业知识的正确认知是医患有效沟通的基础。患者医学知识匮乏,不清楚医生的诊断,不了解医生的用意,就很容易产生误解。患者饱受病痛折磨,带着毕生积蓄,甚至是四处筹措的医药费,来到医院寻求帮助,对医疗期望值往往过高,由于不了解医疗风险,将责任归咎于医生。比如湖南湘潭市产妇羊水栓塞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医疗意外,如果患者家属对分娩并发症羊水栓塞的危险性有所了解,也就不至于爆发冲突。另一方面,目前医生接诊量巨大,任务重,很难有充分的时间为患者讲解相关的医学知识。而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老师和医学生肩负着传播知识、服务社会的责任,将正确的医学知识和可能的医疗风险通过合适的途径和渠道,持之以恒地进行系统科普,在患者和医生之间构架知识的桥梁,为医生和患者有效交流提供基础。同时医学生在充当医学知识桥梁作用的过程中,也必然经历一个“学中用,用中学”的过程,有助于解决医学生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加强自己的知识储备,不断面对实际问题以扩展自己的知识结构,活学活用,加快医学生的成长。

2.2构建医患信任的桥梁

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生之间的相互信任缺失,是造成医患关系扭曲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医疗投入相对不足,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导致一些“医疗乱象”的发生,例如“收红包”、“大处方”等现象,患者不信任医生,有的患者只信任资历深厚或者自己熟识的医生,时刻提防甚至排斥其他医务人员。而有的医生为了规避医疗纠纷中的责任,也会相应的采取一些自我保护措施,比如放弃高风险手术、过度依赖医疗仪器、开具不必要的检查、出现过度医疗等问题。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医患关系的恶性循环。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医学生走进社区,志愿服务,不仅可以起到传播知识的作用,而且和患者长期接触,建立联系,关心其心理感受,一方面医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医患沟通技巧,同时防止把病人当作疾病的载体,只见“病”、不见“人”,为以后医学生步入医生岗位后建立互信、互通、互容的医患关系奠定感情基础。

3.具体对策和方法

3.1建立健全医患关系认知教育课程体系,加强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人文教育

医学生的医患关系认知水平和沟通技能的培养,是医学生成长为合格的医务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它决定未来医生的职业态度、行为举止,必将为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而当前我国医学教育过程中,对引导医学生树立科学的医患沟通理念的相关课程体系不够健全。存在只注重临床带教,把医患关系的建立与养成寄于临床实践阶段,忽视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人文素质培养等现象,是很不可取的。在当前医患关系的新形式下,医学院校必须在注重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及技能培养的基础上,增加社会学、伦理学、人文科学等非生物学知识的课程比例,在原有的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和政策课程基础上,增设沟通技能、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等课程。要切实避免人文学科教学过程中流于形式,理论脱离实际,生硬地进行概念、理论、原理的灌输,同时要打破与其他学科的“壁垒”,将医学基础课程和临床课程纳入医患关系认知教育课程体系中,特别是在生理学、病理生理学、药理学等医学基础课程中及早地渗透人文课程的教育内容,进而使学生潜移默化接受医学学科的人文性,增强医患沟通及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能力。

3.2改革现有的基础医学课程的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手段

基础医学教育过程中传统的单一以课堂讲述的LBL(lecture-basedlearning)教学方法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医患关系对医学生培养提出的更高要求。医学生不仅需要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与职业素养,掌握广博的知识与专业技能,又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因此改革现有的教学模式,综合运用LBL、PBL(problem-basedlearning)、CBL(case-basedlearning)以及RBL(resources-basedlearning)等教学方法,积极引入MOOC(massiveopenonlinecourses)教学模式,注意多学科融合,创新教学手段。例如应用标准化病人(standardizedpatient,SP)、SimMan综合模拟人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模拟病房和模拟医院等,加强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将基础和临床有机结合,用一切手段实现知识的无缝对接,为学生营造自主、独立、创造性学习的教学环境,为医学生顺利完成向医生的角色转换做好充分的知识技能储备和心理方面的准备。

3.3建立基础教育阶段医学生社区志愿服务学分制度

开创培养健康医患关系的新机制和途径为解决医学生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医学教育早期临床实践已经逐渐受到重视,但从医患关系的角度,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及无证行医等问题。因此在基础教育阶段可以建立医学生社区志愿服务学分制度,安排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进入社区,进行医学知识科普活动,让医学生在运用自己的医学知识为群众的健康问题答疑解惑的过程中建立自信,一方面可以提高沟通技巧,使他们逐步掌握应对医患关系的策略,并且与群众逐步建立互信互重的情感联系,增进医学生对患者生命的尊重、敬畏和关爱;另一方面,医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自主观察,不断发现医学问题,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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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视角谈谈如何解决医患关系中的医疗纠纷问题 论文2000字

  从法律的视角谈解决医患关系中的医疗纠纷问题的论文如下:
  立法环节。首先,应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医患纠纷具有独特的、专业的特点,完全可以制定一部专门法来规范。其次,应加强医疗事业立法。通过立法来规范医疗事业体制已经成为迫切之需。此外,还应不断完善专家鉴定人员出庭制度和建立相关规范鉴定活动的法律。“鉴定”在医患纠纷诉讼中扮演了非比寻常的作用,理应有公平、公正、公开的鉴定才可以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
  执法环节。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如何发挥其作用就是重中之重了,“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实施过程中也有其独特的要求。推行专门司法是重要的措施。与经济类,知识产权类案件相比,医患纠纷类诉讼同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且是涉及人身损害的,公平的健康权和生命权遭到了损害,应该培养一批有一定的医学素养,又有能力从事审判工作的专门的司法人员,或者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吸收相关医疗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此外,还应缩短诉讼时间。
  法制教育。医患纠纷存在问题一方面是法律及其它制度不建全,但深层次上,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公民在法律的态度上存在问题。医务人员不了解法,没有严谨的法律意识,在医患纠纷出现的早期不按规定程序处理,采取隐瞒事实,篡改原始资料等方式,试图撇清关系,逃避责任。而患者市场漠视法律,在与医方产生一定矛盾的时候采取暴力、殴打、辱骂、威胁医务人员的方法来试图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守法主体普遍缺失法律意识的时候,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没有了施展的余地。诚然,自古以来长期形成的以德治国,以人治国的思想根深蒂固,影响了法制教育的过程。只有当人们真正理解、信仰法律的时候,理想的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法制教育的中心任务就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制观念。
  医患纠纷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有其独特的原因,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应该理性分析原因,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这样才能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保护自身的生命健康权。

卫生法论文 浅谈如何减少我国的医疗纠纷

医护人员应该对自己的工作尽职尽责,和患者更好的沟通等等都可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让大家都处在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中,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下如何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要减少医疗纠纷的出现,医疗机构应做到以下几点:

医疗机构要加强门诊医疗的透明度。加强医护、患、媒体三方面的沟通,是增强透明度的方法和手段,向患者明示各项诊疗收费标准,各科室专业技术情况,专家出门诊的时间,检查地点、时间、注意事项以及作息时间、联系电话等,均应让患者清楚。

严格门诊规章制度的管理。医疗活动是在各种规章制度控制下有序运行的,如消毒隔离、操作规范、病历书写、文明用语等,不能只流于书面或形式,要求门诊全体医护人员都必须认真履行,规章制度是医疗安全的保障。

提高门诊医疗质量是预防纠纷的关键 医疗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医治疾病,保障健康。医院门诊部,通过贯彻质量ISO9001和职业安全健康18001以及环境14001与国际管理标准接轨,不断提高全员素质,提高技术水平,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提倡爱心医疗服务 爱心是与患者沟通的最好桥梁,医护人员既是专业技术人员又是服务人员,将患者视为我们的“衣食父母”,主动关心患者,耐心听取患者的叙述,认真回答患者提出的各种问题,让患者感到安全、温暖、信任,以缩短护患之间的距离,防止对立,减少纠纷。

而要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患者当然也有部分责任:在平时就诊的过程中,要耐心、认真地听取医生的意见;要求医生填写清楚相关病历,同时最好患者手持一份自己的病历和保留各项收费单据(单据上要求医院注明具体收费项目,必要时可到当地的物价局对医院的收费标准进行咨询);尽量到正规的医院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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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保险的论文

医疗 保险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改革已在大部分城市启动,尽管医疗保险制度给广大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提供了重要保障,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低下,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因种种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刚性增长,使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成为目前较突出的问题。

【关键词】探讨;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结合

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建立的为解决劳动者因医疗、负伤和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因治疗和生活总是而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例如:我国建国以来建立并长期实行的公费医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学生)和劳保医疗(企业职工)制度。但因其本身存在种种弊端,所以国务院于是1994年平均月开始进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现我国跨世纪战略目标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国职工医疗保障从单位保障制度向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意味着福利保障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互助共济有效约束的基本医疗保险机制的转换。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摆脱了沉重的医疗费开支的负担,轻装上阵,一心抓生产的机遇,而且给因资金困难长期无法报销医疗费的企事业单位的广大城镇职工带来了切身利益。所以说,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推进到全国绝大多数城市,截至今年3月,参保人员已达到1.12亿人,其中在职职工占73%,退休人员占27%,80%以上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50%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

但由于我国尚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一样,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不仅在医疗消费上给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规定了使用范围,而且个人还需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当前因医疗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和药品价格增长过快,以及一些医院和医药生产及流通领域的利益驱动,使医疗费用逐年刚性增长,导致使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

在北京市统计局于2000年8月份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草案进行的民意测验(民意测验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共在全市范围内抽取了507个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发放调查问卷10140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调查范围占城镇职工享受医疗保险人员的1.7%。)中,被调查者有89.8%的人认为医疗费增长过快;有94.8%的人认为药品价格增长过快;有74.6%的人认为社会保障程度低;83%的被调查者认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外有必要建立大额医疗互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保险。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各家寿险公司都涉足了医疗保险领域,开办了各类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大致分为三类:收入补贴类、定额给付类和费用报销类。但各类险种投保和业务开展情况的不尽人意,甚至有些险种因保险公司惧怕出险,已经被人为取消了。据有关部门统计,国内现有11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共开办了131种医疗保险险种业务,但其业务量并不大。到2000年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大约占同期人寿保险费收入的13.4%,与全国4000多亿元的卫生总费用相差甚远,仅占2.5%左右。时至今日,这种状况还没有出现突飞猛进的改变,说明目前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险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其发展还很不充分。本人认为,商业医疗保险受到冷落,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理赔范围均比较局限,如费用报销类,只规定一些特定的少数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才能理赔,不能很好地满足参保人各类疾病治疗的需求;二是赔付额较固定;三是理赔手续繁琐,且等待期较长,使一些欲参保的人望而却步;四是诚信还有待于提高,五是宣传工作力度还需要加强。

三、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必要性

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而商业医疗保险则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是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商业行为。社会医疗保险体现了“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但在人们的医疗需求中,社会医疗保险仍有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项目及个人需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些都可以成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要解决当前突出的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的问题,充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筑我国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和提倡的。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既有显著区别,又有许多客观存在的共同之处,如果它们相辅相成、互补所缺,就有可能使参保人在医疗消费上,达到少负担或零负担的目的。

四、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可操作性

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结合办理理赔业务,大致可分为以下步骤:(1)参保人因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的,结算时,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在治疗医院刷卡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办理结算手续,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2)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出院记录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到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业务部门办理理赔手续。(3)商业保险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提报的材料,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核实结算情况,审核材料符合规定后,按照约定给予理赔。由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结算已经过严格审核和把关,所以商业保险公司复核工作比较简便。

五、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建议

种种事实表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由此引发的商业医疗保险热潮也将会相伴而来。尽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正在尝试着开办一些医疗保险险种,但总体而论,商业性的医疗保险市场并未得到很好地开拓,没有从根本上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填补,使得社会医疗保障出现了一个“真空区”。因此,在加大“医改”力度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便显得尤为迫切。(1)政府要明确政策,给商业医疗保险以充分发展的社会空间;(2)政府要从稳定社会,保障人民健康水平的大局出发,积极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指导和帮助他们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事业;(3)商业保险公司应

加强市场调研活动,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增强风险意识,并依靠保险精算人才和医学专业人才积极开发设计出适销对路的医疗保险险种;(4)加强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之间的沟

通,在二者之间寻找合理的衔接办法,最终促使二者协同发展;(5)由政府与商业联合,大力宣传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消除许多人对商业医疗保险诚信的顾虑和难以接受自己全部付钱的意识;(6)可以在全国部分地区开辟试点,取得一定的 经验 后,再逐步推广延伸,也可以先从易于有效控制的费用开始设立险种,确保险费收支平衡。总之,在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对于全体人民来说还未普及,商业医疗保险所占份额还很低,人群覆盖面还不广。因此,在积极推进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是十分重要的。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可以通过建立不同的保险形式,合理分担医疗费用,有助于解决当前职工医疗保险中存在的超前和过度医疗消费问题,使社会医疗保险支出的医疗费用能为更多的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它还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健康投资意识,引导人们的健康消费,并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一定数量的长期可使用资金。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商业性医疗保险作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险形式,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和疾病结构的变化,人们肯定会越来越迫切需要不同层次的卫生服务保障。因此,在我国,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有必要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

摘 要 随着医患矛盾的突出,医患纠纷的不断升级,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立。面对越来越高的索赔频率和索赔金额,如何保障医院、医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虽然学界探讨了许多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但笔者认为大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失为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从保险法的视角提出重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路,以期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责任保险 医患纠纷 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医患关系呈现出日益紧张的趋势,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有序发展。寻求一种分散医疗职业风险,缓和医患之间紧张态势的良策已经成为专家、学者研究的 热点 问题。医疗责任保险正是源于其转嫁医疗职业风险、赔偿患者经济损失的功能成为化解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1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医方)根据合同约定,当发生医疗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患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制度。由于现代医学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患者的各体差异,医患纠纷难以避免。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对医疗责任赔偿数额不断增高,医院难以承受巨大的赔偿压力和经营风险,执业医师的心理压力也不断增大,严重影响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转移医疗风险。

首先,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将集中在某单个医院的事故风险转嫁于保险公司身上,减轻医方财务负担,从医疗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保险机构通过作为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参与调解,其处理意见比较容易为患者方面接受,很多纠纷得以比较顺利地解决。医院和医师便有充足的精力服务患者,最终可以促进医疗行业良性循环发展。另外,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还可以提升医方风险防控水平。保险公司在投保前及承保期间,通过对医扩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保险知识及医疗风险防范 教育 ,对医疗风险的防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其次,投保医责险对患者也是大有益处。一方面,发生纠纷后,患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公正合理地获得经济补偿。另一方面,由于医方申请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审定,出险太多、从业人员素质太差的医院也许会因此被拒保。因此这种间接的监督和敦促,也无形中成了患者衡量医院优劣、择优就医的标准之一。另外,为了降低风险,减少赔付,保险机构不但参与理赔,还会请专家对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医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这对促进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的提高无疑也是大有裨益。

当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除了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外,对保险公司而言,拓宽了业务范围,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增加经济效益,该制度对各方利益的兼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2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起步相对于 其它 财产责任保险要晚得多,并且发展十分缓慢。目前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只是部分省市地区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践。然而,在我国实践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同度较低,参保率不高。显示出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推广不利的情。这一现状也在深层次上暴露了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2.1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容设计尚不成熟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市场开发起步晚,保险公司缺乏翔实的历史数据资料,加之医疗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性,保险公司对其开发与研究需要借助法学与医学等领域专家的帮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制定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规则投入较大,经营成本高。因此,实践中,保险费率的厘定相当程度还停留在经验费率阶段,目前仅根据医院床位、医务人员数量等收取保险费,不能做到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及岗位、职称风险系数的不同科学厘定费率,由此挫伤了医院的投保积极性,导致参保医疗机构呈现出逐年减少的趋势。水平高、规模大的医院不愿参保,水平差、风险高的医疗机构投保相对较多,一些参保机构选择妇产科、心胸科等风险高的科室参保,无疑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发热情度不高,使得这一险种在承保及理赔方面的设计还不太成熟,从而直接影响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

另外,该险种承保的责任范围设计过窄。目前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多数将保险责任的范围限定为医疗事故,保险公司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索赔进行赔偿。这样一来,在众多的医患纠纷中,患方还是常常会到医院与医方进行交涉,医方还是要花费很大的精力与患方进行协商与沟通,医疗机构感到投保的收益小于成本,且没有达到最初的目的,因而对医疗责任保险热情不高。

2.2医疗责任保险处理程序不完善

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及时认定损害赔偿额,并且及时使受害人从保险人处得到偿付,直接决定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效果。通过一定的机制确定医、患、保三方认可的赔偿金额是医疗责任保险发挥作用的前提。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双方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纠纷解决方式。诉讼解决方式虽然具有公正、权威、强制的特点,但成本高、周期长,虽然容易得到保险人的认可,但决非医方和患者首选解决途径;至于行政调解,由于各种原因,是目前使用得最少的一种解决方式;至于双方协商和解,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方式,但医患双方私下达成的和解却很难取得保险公司的认可。对于确定为医疗责任保险范围的医疗损害案件,患者无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当医疗机构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依然存在手续繁琐,理赔时间长的弊病。

2.3未实现医患纠纷的转移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实用性不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并没有使得医疗机构完全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对于投保的医疗机构来说,他们希望保险公司在转移经济赔偿责任的同时将医疗纠纷的协调处理的事务性工作也转移出去。这样投保的医院和医生可以避免与对方当事人的直接接触,仅需要就专业问题向第三方提交材料,专心于自身业务工作而无后顾之忧。这也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可以妥善处理好双方利益。虽然目前在我国各地区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几乎都会规定保险人的索赔参与权,即必要时保险公司可以以被保险人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参与处理有关索赔事宜,但事实情况是很少有保险公司能够在医疗责任保险诉讼或者纠纷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医院还得花大量的精力处理患者的索赔。   3重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设想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手段,但是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仍存在种种问题,限制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发挥。因此,必须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从现实的社会基础出发,平衡医患利益,重新构建其内在体系,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3.1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

在现阶段,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率较低。由于种种原因,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热情不高。在欧美发达国家,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其实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常态,参保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已成为医方转移执业风险、应对医患纠纷的通行做法。在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我国政府有必要将其所建立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同其他商业保险区别开来,赋予其一定的强制性,使之成为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疗纠纷一个主要 方法 。我国政府应当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医疗卫生制度中的一项重点制度来建立,规定全国各地医院必须参保,从而保证医方的参保率,激发保险人的服务热情,真正实现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目的。

3.2设立第三人直接求偿权

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不享有直接求偿权。因此,参保的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不得不耗费时间与人力,参与到复杂理赔的过程中来,反而没有实现投保的初衷。为此,我国应当设立第三人直接求偿制度,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可以直接与保险公司交涉办理理赔手续,从而使得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真正从医疗纠纷当中摆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临床工作当中。

3.3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中的积极作用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改善医疗纠纷现状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措施 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首先,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条款进行研究与改进,并重视对医疗责任保险专业人才的引进,从而提升我国医疗责任保险险种设立的专业性,保证险种质量。其次,由于医疗责任保险的专业性与微利性,保险公司往往投入较多而获利较少,参与热情不高。政府对于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推进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

总之,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在患者和医生之间设立一个缓冲的地带,把医患之间的猜忌转化为平等互信的医患关系,有利于转移医疗风险,从而在医方和患方之间构建起和谐、信赖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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