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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检索论文范文

2023-03-10 21:3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法律检索论文范文

现各高职院教都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证明,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重要性日益突出。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小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堂常用的教学形式。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对现实案例的解读,让学生充分理解 法律知识 。案例教学法充分结合了现实情况,考虑到了多方面的联系,将法律基础知识运用到了极致。本文深入解读了如何在法律基础课中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法律基础知识 应用 教学活动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不断得以完善,在各个方面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应注重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利用,而不是单纯的进行知识讲解。学生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对知识的具体利用一个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做到活学活用。本文将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知识课堂中的运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可以为教学实践提供帮助。

一、 案例教学对法律基础知识学习的作用

案例教学是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离不开的一种教学方式。法律基础知识是客观固定的,是在国家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个案例往往会涉及到多个法律知识,那么如何合理地运用知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就成为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性问题。案例教学正好补充法律知识运用的空白,给了学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的空间。

案例教学法是在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教学知识点所开展的教学活动。教师和学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会做出自己的评析,并从法律知识层面进行深入解读。案例教学法可以为学生法律知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首先,让学生摆脱了枯燥的单纯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体会到法律知识的作用;其次,学生从案例中学到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提高了学生素质;最后,案例将法律知识与现实情况联系到了一起,锻炼了学生分析处理法律事件的能力。

二、 案例教学法选取案例的基本条件

在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以及教材的安排,确定具体案例的选择。总的来说,案例不可随便从电视栏目或是新闻中选取,而应按照教学要求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案例教学法中所选择的案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是按照教学要求开展的,所有的教学内容都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对于参考价值不高的案例应及时摒弃,以免耽误时间。第二,内容较为单一,针对性强。教师选择的案例内容不能过于复杂,以免给学生的学习带来压力,应将一些难度适中、易于分析并且涉及知识点较为单一的案例选进来,保证教学的质量。第三,具有启发意义。教师选择的案例应具备启发性,有利于学生的自主学习。学生在课堂上学习的不仅仅是案例本身,还需要根据案例进行独立自主的思考。因此,对案例的选择需要格外重视,要减少由于选择不当而造成的教学效果下降。

三、 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讲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 方法 ,也是直接影响教学效果的教学活动。教师和学生应重视案例教学在整个教学活动中的作用,从案例中积极学习、快速掌握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在教学活动中,可以采用以下教学形式开展案例教学活动。

(一)在课堂教学中加入案例视频分析

有关法律知识的课堂教学占据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绝大部分时间,同时也占据着学生的精力。案例教学应充分利用课堂时间,将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使学生更加充分的理解法律知识,还可以增强课堂的趣味性,丰富课堂内容,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课堂上播放案例视频的方式简单、迅速、省时,优势十分明显。教师在对视频案例进行分析的时候,学生可以放开思路,积极思考,进行多维层面的知识拓宽。这个过程对学生的学习有着极大帮助。

(二)采用适当的方式接入案例

每一个案例与教材知识都存在着差异,没有为教学活动而特地发生的案例。因此,教师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将案例接入课堂,否则,将起不到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的目的。教师可以采用课前导入的方式或是课堂讨论的方式,带动学生的听课兴趣,诱发学生积极思考,为法律知识的传授打下良好的基础。案例导入的方式不同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同,由此,教师应重视自己对案例使用时间和时机的把握,争取将案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使学生在案例学习中可以充分理解法律基础知识并形成完整的系统,以帮助其顺利解决现实问题。

(三)组织室外活动,深入 社会实践

案例的来源比较宽泛,可以是电视栏目中的内容,也可以是开庭审理的实录。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开展室外活动,带领学生进入社会实践,比如法庭旁听和模拟法庭。从这些活动中,学生会体会到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增强法律意识,做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室外活动增加了学生的学习乐趣,使他们认识到了法律对实际生活的意义。

(四)多种教学形式并用,发挥各自长处

案例教学法并不是唯一的教学方式。这种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需要用其他的方式进行弥补。教师应充分运用不同的方法,发挥出不同方式的优势,进行优势互补,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与其他的教学方式并不是对立的,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不能认为案例教学法是最重要的教学形式,而应正确地看待其作用,从课堂教学的需要出发,避免造成课堂时间的浪费,从而影响最终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案例教学可以快速提高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能力和运用能力。学生从案例教学活动中可以认识到法律基础知识运用与理论之间的差别,认识到法律基础知识的具体利用方式。同时,案例教学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教师和学生应认识到这种方式的短处,利用其他教学方式进行补充,以便达到教学大纲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山林.案例教学法在政治课教学中的运用[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03(Z2).

[2]郑金洲编著.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3]高其才编著.法律基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摘要:知识产权专业教学中,由于需要突出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知识产权 管理知识 等知识的教学,因而压缩了普通法律知识的教学的课时,造成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缺乏系统性。在对法律知识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的法律知识,突出教学重点,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

关键词:知识类型化;法律思维;知识产权;教学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5)17016302

1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产权专业的课程设置中,法律类的课程无疑占了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体系中,知识产权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学项下。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专业却与法学专业有着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识产权专业招生的对象为理科生,就业方向偏重于专利代理人等方向,学生除了法学知识以外,还要开始一些非法学课程,如管理学、机械制图等;而就法学课程的开设本身而言,知识产权专业因其专业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识产权”的学科属性,因而会增加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比重,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往往单独开设课程。这种情况会使得知识产权专业法学课程的比重相对降低,有些专业的法律核心课程不再开设:如《宪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有些法律课程会某种程度上“缩水”,如《经济法》仅开设《竞争法》等等。开设课程与课时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方面不如其他法律专业学生那么系统化。但就现实需求而言,社会作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并不会考虑知识产权专业开课时课时量的有限性。这就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受到更为专业、系统而有效的法律专业培训?

结合笔者多年来作为学生参与法律课程学习,作为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写,以及作为教师进行法律专业课程讲授的 经验 ,笔者认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到更为有效地传达法律知识,需要对现有的法学 教育 体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剖析,提炼其更为有效的部分,删除或者简略讲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学教材的编写,多着眼于一种学科的整体叙事,例如,一个学科是如何产生、如何发展,等等,有哪些整体叙事所需要的原则,有哪些基础概念,哪些基础规则,等等。事实上,各学科的教材之间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连,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这种基础概念,在法理、民法课上讲授,但不一定能贯穿到行政法等课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同分册基于不同的学科立场,出现编排知识的重叠、冲突,以及一些知识的遗漏等等。而现在高校的教学又往往是某一学科由专门的老师负责,一个教师通常不会去深入了解其他学科的课堂给学生讲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学科之间呈现各自为战的情况。如果每个教师仅着眼于本课程的教材对学生进行讲授,则两种情况难以避免:不同课程之间的知识缺乏配合与衔接,知识出现重叠或冲突;各学科基于本学科立场的知识过多,加大了教学负担。

2现代法学教材中的三种知识

基于这种现实,笔者以为,需要对于各学科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种整体上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学知识进行通盘的考虑,以培育学生准入法律共同体以及掌握相关法律实务技巧为目标,重新考量不同课程中哪些知识需要向学生讲授、不同的知识如何向学生讲授,以及不同的课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法学知识体系。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为首先要区分法学教材里的三种不同的知识:法律知识、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法哲学知识。上述三种不同的法学知识往往被参杂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学教材的内容,但这三种知识其实是不同的知识,并且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有着不同的意义。

法哲学方面的知识主要是一种对于法律整体性理解的知识,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维度如何界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现象要体认哪些价值完成哪些社会功能?等等,上述知识其实并不仅仅体现在法理学中,其他部门法多少也会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这类知识严格意义上都属于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这种知识对于学生整体上认知法律现象会有一定的帮助,但需注意:这些知识往往存在着很多分歧,如关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学派认知差异很大;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学界其实也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通说。因此,法哲学知识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法哲学知识本身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不大,因而陈卫东等教授甚至曾经建议在司法考试中取消法理学的部分。而对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学而言,法哲学的知识产权对于进行法律研究意义非常重大,但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意义有限,因而在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有所区分,对于多数学生,可以缩减法哲学的授课内容,并且保证法哲学方面的授课保证在相关知识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当然,对于培养学生最基础的法律认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学知识,依然需要重点向学生讲授,当然这种讲授不是帮助学生提升对法现象更为深刻的认知,而是帮助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知识做有益的铺垫。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学被划分为法学导论、法理学两门课程,事实上法学导论课程就担负着上述铺垫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较法方面的知识通常出现在各部门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门法学科都会对自己的学科史进行一个回顾,建构本学科的一个延续的叙事。同时会将其与该部门法相关他国家的对应法律制度纳入进来。法学教材的这种书写方式其实是为了建构独立的部门法叙事,使一个部门法形成内在的特有的知识谱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识以及比较法知识,都不是现行有效的国家实定法,如果学生不能有效地从部门法叙事中区分出这两种知识,误以为这两种知识本身是有效的本国实定法知识,反而无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育,甚至会潜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须的法律人尊重本国现行实定法的伦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确,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对于法学学科建设有意义,但对于法律实践意义不大,并且在中国现实语境中,这些知识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备法律上的规范性;因而可缩减这类知识的讲授比例;同时,在讲授时,需要教师着重提醒学生这类知识并不是我国生效的实定法知识,本身不能作为生效的法律规则而援引,以免给学生不必要的误导。   相比上述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真正的法律知识应是基于国家实定法的一天阐释体系。这种知识是面向实践的,是学生应该重点学习的。下文将对这类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3对于法律知识的类型化

如笔者上文所言,相对于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而言,法律知识的传授才是我们本科法学教学的重点。而如果跨过学科的藩篱对于法律知识进行具体剖析,则可以发现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知识。

第一个层面是经验描述层面。这个层面的法律知识是最基础的,包括实定法文本知识,以及法教义学所提炼的概念、规则、原则等法律三要素,同时还包括由规则组成的制度。这些知识是法科学生学习法律的基础。对于这种知识的学习,主要靠的是学生的记忆。而教师则需要从实践运用的需要出发,对众多的实定法文本知识进行鉴别分类。对于最基础最重要在实践中最常用的知识,应该要求学生准确记忆;对于一些在实践中有可能用到,但运用频率相对较低的知识,则需要学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错误理解即可;而对于那些在实践中运用频率较少的知识,则需要学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识的基本脉络,例如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在做相应的规定,碰到类似问题应该到按照什么样的方向检索知识,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强求学生记忆所有的实定法文本。

第二个层面的知识是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单一的经验描述层面的知识,还不足以使一个学生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备了这种知识,学生才能够说真正具备了法律实务方面的“技能”。在具体而言,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三种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实认定方面的技能,具体而言又包括两种技能:阅读事实材料,从中发现相关的法律意义;寻找相关的证据,为自己的法律主张辩护。只有具备了上述两种技能,一个法务工作人员才能有效地将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勾连起来,从而使法律适用于相关事实。其二是以法解释学为基础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确定的规范意义,尤其是对个案的规范意义,这就需要解释技巧、推理技巧,从客观的文本中去发现有关于个案的意义,从分散的条文中去 总结 完整的法律规整。因此,几种主要的解释技巧以及基础的逻辑推理方式的培训,对于法科学生同样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学生无法也没必要机械记忆所有的条文知识,在这种情况下,遇到具体个案时,去查找检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学生能够有效运用各种工具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即便他不能准确记忆这些条文,他仍旧能够较好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处理问题。

第三个层面的知识是思辨层面的。这种知识往往伴随着一些法律学科的主流的价值观念。这种知识虽不直接面向实践,但却往往作为法律共同体理解法律条文的共同前见而在场,因而学生也有必要学习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另外,思辨层面的知识对于培育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养成独立思考、批判性思维等作为大学生乃至作为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思维习惯,从而实现学生素质上的提升,也是非常必要的。

4以知识类型化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教学

结合到具体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学教学,上述三个层面的知识,对于学生而言,第一个层面的知识显然是基础,也是目前教学的重点,但笔者以为,对于这种记忆性的知识,没有必要投入过多的教学时间,尤其是现代检索手段已经非常发达,没必要让学生死记硬背所有的文本知识。更多的应是了解即可。第二个层面的知识其实对于学生的学习非常必要,但却恰恰是教学中容易忽视的。笔者认为,可在法理、民法等相应课程中有意识地加入一些法律技能培养方面的能力,对学生进行更多法律技能方面的训练。至于第三个层面,对于以研究为学习目标的学生非常重要,但对一般学生,其意义限于培养法律人共同的思维前见。因而对于这类知识的传授可针对不同的学生分别进行,做到因材施教。

参考文献

[1]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

请问那位有《法律文献检索》的范文,谢谢各位了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研究
李志广
内容摘要: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本文探讨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结合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涉及研究未成年人的诉讼条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探索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研究
前言
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我国政府对未成年人犯罪极为关注,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处理的规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现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仍是以普通的刑罚制度,对未成年人审判的特殊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实践操作带来了很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突出问题,应当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诉讼制度的概念,性质、基本原则及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后果等,进而以理论来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单独立法在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五章“司法保护”,专门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问题进行了规定,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程序的规定,还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包括一下内容: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是专门适用于处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下公民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和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是指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犯罪的案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34条第2款,第152条第2款等,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该法已于1992年1月1日起实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实行)》,自1991年2月1日起就已在全国各级法院试行;公安部1995年10月2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也已施行。
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重在于挽救,为实现挽救的目的,必须坚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一定要强调教育,坚持把教育放在首位,惩罚只能是辅助手段。即使必须给予适当惩罚时也以教育为主,达到切实保障实现挽救的目的。
然而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如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时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控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较大等。所以,要适应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对象,这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之一。
3、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还应实行保密和分别看管的原则
保密原则要求,在审判前办案机关及新闻出版等单位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影像及可能推断出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审判阶段对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分别看管就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必须将拘留、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拘留、逮捕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羁押;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对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要件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存在的前提
刑事诉讼的存在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的条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即可提起未成年人犯罪诉讼。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必须在刑事过程中提起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提起。立案以前不能提起诉讼,因此刑事诉讼尚未开始,在第一审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活动中,亦可提起诉讼,甚至也可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出,一旦第一审判决作出宣告,已经不再适合提起。
三、立案、侦查和提起诉讼
1、立案
首先必须依法查明年龄。因为实施犯罪行为人如果不满14周岁,或者虽然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被指控的行为又不属于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法律规定的条文,即使肯定有犯罪事实上也不能立案。对于因不满16周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侦查
对已知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首犯、主犯是未成年人或者有1/2以上是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侦查,要成立专门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更要严格禁止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讯问时,只要不防碍侦查,应尽可能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整个侦查过程都要特别注意尊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措施要更加慎重,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已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就不采用拘留、逮捕的方法。
3、提请逮捕
在提请逮捕阶段,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样要指定专人办理,认真审查证据,视情而逮捕。
4、提起诉讼
在审查起诉阶段,指定专人办理中,在全面了解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要审查证据看是否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如果有坚决提出纠正意见,并应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依法坚决起诉。
四、审判
1、审判组织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有专门法院,即使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庭负责进行,审判未成年人负责案件全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的审判员担任。依法由独任庭审判时,审判员的条件也同样应当符合主述要求,参加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工作的女审判员或者女人民陪审员参加并担任。
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法庭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过审查依法决定开庭审判的,在开庭审判前,应当作下列准备工作:
⑴应当主动与公诉人联系,了解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性格,心理状态和在侦查,起诉过程的表现。
⑵法庭向未成年人被告人送达起诉副本时,应当向未成年人被告人讲明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帮助解决辩护人问题,保证未成年被告人依法获得辩护。
⑶法庭应当通知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开庭审判时到庭。
宣布开庭后,法院审查详细告知未成年被告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重新或者勘验,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并确保其行使上述权利。
3、开庭审判
对于到庭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要告知其在法庭上享有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法庭调查时,要仔细核实未成年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要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同时,还应当分析未成年被告人作案的原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审判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注意和缓示庭气氛,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讯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成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得进行训斥、讽刺和威胁,在法庭上就坐着回答。
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等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会见时审判员或者司法警察应当在场、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行召开群众大会,宣告判决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向其送达判决书副本,宣告有罪判决时,审判人员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认罪伏法,接收改造、悔过自新的教育,同时应当明确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法权利,应讲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
五、执行
对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儿,人民法院要认真、详细地填写结案登记,连同生效判决书的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将服刑的未成年犯罪与成年犯罪分别关押、管理,即对未成年犯罪应当在未成年管教所执行刑罚,对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效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要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原所在学校、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共同制定帮助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回访考察,对执行机关依法提出的给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减刑或者假释的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审核、裁定,在掌握标准上可能比照成年罪犯适度放宽,对在押的未成年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家属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对未成年罪犯的申诉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人民法院可能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办理并报告结果。
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中应注意几个问题
1、认真学习,深入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诉讼法律
随着我国未成年犯罪的日益严重,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人员在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的重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在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和特殊处理方式,形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诉讼程序的法律基础,我们必须认真学习、了解深入体会其精神实质,使其融会办案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2、注意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因此,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年龄的核实,特别是在刑事责任年龄段,是否负有刑事责任,或影响到刑罚处罚轻重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出现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哪种危害行为,都不能令其服刑事责任,不能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即不能定罪,也不能处以任何刑罚。
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接近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后果十分严重的案件。
案件:《于某被控故意杀人案宣告无罪案》被告人:于某,男,14周岁,某初中三年级学生。
1999年8月11日,正值学习放暑假,于某来到自己读书的中学打乒乓球,碰见本校初一的学生张某,女,12周岁,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张某骗至学校地下室内进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理告诉老师。于是用石头将张某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使张某当场死亡。案件于1999年8月25日侦破。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于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宣告于某无罪。
本案即是如此,对于这类案件,由于客观危害十分严重,被害人家属甚至广大群众极为气愤,往往要求对行为定罪处刑。能否对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打折扣,视危害程度而追究将满14周岁行为人刑事责任?实践中有的司法几个也有这种倾向性的要求。我们认为,刑法关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立法的绝对要求,即使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也不能对其修改。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不论其客观危害多么严重,凡是行为不满14周岁的,哪怕是差一天都要不折不扣严格执行刑法的规定,绝对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刑。
如果允许实践中突破这种法定的年龄界限,则刑法关于绝对不负责任的年龄规定就失去了其应有的限制作用,就会失信于民、损害法制的以威性;而且对不满14周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符合我国刑罚目的要求。
本案中于某的杀人行为,尽管残酷,动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但是于某实施杀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因此,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的已满14周岁,是指实际年龄,即已满14周岁。这一点与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
3、关于对不满14周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家庭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问题
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说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听之任之,置之不理,而是必须做适当的法律处理,对于他们进行教育和引导,以防止其以后再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以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适合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目前,实践中对实施刑法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一般是送往少年犯罪教所,在哪里单独编队,与少年犯罪管教所内执行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分开生活、学习,管教机关和人员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教育。
4、认真分析未成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审查未成年人案件,除认真调查案件事实,证据外还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进行调查,防止孤立办案。未成年人犯罪绝大多数是因为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后,其主管恶性不深。有的是因为家庭原因,对其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便自暴自弃;有的是受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的是受别人的教唆。我们要真正把寓教于审落实到办案中,就要对未成年犯的家庭、生活环境,成长过程、社会交往、性格特征、心理状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综合分析,找准其进行教育、感化的点,确定教育的思路和方法,做好教育挽救工作的准备。
5、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及时
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及时结不宜久拖。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后,如果在审判过程中久押不决,不及时有效地进行矫治,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和犯罪行为就是可能定型化、习惯化,就难以保证他们今后不再重新犯罪。一些罪犯和惯犯就是对于未成年时期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彻底矫治而发展形成的。对初犯、偶犯的未成年被告人,一定要及时处理,使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使他们尽早返回社会。
七、司法办案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1、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遵循以教育为主的方针,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未成年人犯罪有的是受到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不良的生活方式的侵蚀和毒害,他们本身又缺乏法制观念理智,行为上失去了控制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对于他们,立足于教育和挽救是首要的任务。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世界观、价值观还未最后定型,虽然有的恶习较深,但形成恶习的时间短。对于他们实行教育为主的方针和具有明显的效果。
但是,对未成年犯罪除实行教育为主的方针外,还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惩罚,通过惩罚使其知罪悔罪,改恶从善。但惩罚作为一种外部动力使用得当,否则会适得其反。
2、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要时刻注意系统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根据这一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另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年龄小,思想单纯,缺乏法律知识,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不太了解,同时存在个别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太强,办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遗漏了对未成年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相对加重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因此,我们在审查未成年人案件时,除了对犯罪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外,还应对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有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重点审查。
3、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组织结构方面,比较通行的做示是建立少年的法庭,在检察机关目前推行青少年维权岗制度,从组织结构上看它更多的体现是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组织结构方面,还需要从立法、司法方面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
结 束 语
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政府极受关注的一件大事,在对未成年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有效原则下,制度出一系列对未成年人方针特殊处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挽救、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故此,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的法律制度,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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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
  〔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
  〔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
  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
  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
  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
  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
  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
  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
  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
  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
  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
  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骗了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
  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
  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0.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
  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
  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

  [参考文献]
  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
  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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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检索报告
―――毕业论文《新型防水涂料的研究》文献检索报告
课题分析
防水涂料根据其用途可以分成很多种类,我本人毕业论文主要是研究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建筑防水涂料.
建筑防水涂料以合成高分子材料,沥青,聚合物改性沥青,无机材料等为主体掺入适量的助剂,改性材料,填充材料等加工制成.与防水卷材相比,防水涂料施工简单方便,适用于任何形状的基面,并可形成致密无缝的涂膜,因此,防水涂料已广泛应用于各种防水工程中,并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对本课题研究主要分三个阶段.
1.1研究新型防水,需要做的前期准备工作:
(1)了解目前防水涂料在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发展前景.
(2)了解我国建筑防水涂料的应用状况,与国外相比存在缺点.
(3)目前国内外在防水涂料上所做出的进一步相关研究.
(4)新型防水涂料的研究状况以及应用状况.
(5)防水涂料应用仍需要解决的问题.
1.2新型防水涂料研究制备
(1)目前已有制备配方研究
(2)实验室产品制备
(3)产品性能检测
(4)成本,大批量生产可行性,产品环保以及应用推广度进行综合核算评价.
1.3目前面临问题
(1)实验室条件限制
(2)各种原料的购买
(3)性能检测的费用
2.背景资料
2.1建筑防水涂料的概念
建筑防水材料是建筑材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功能性材料,建筑物和构筑物之所以要采用防水材料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潮,防渗,防漏.
建筑防水涂料,(简称防水涂料)是一种建筑防水材料.将涂料单独或与胎体增强材料复合,分层涂刷或喷涂在需要进行防水处理的基层表面,即可在常温条件下形成一个连续无缝整体且具有一定厚度的涂膜防水层,从而能满足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屋面,地下室,卫生间和外墙等部位防水抗渗要求.防水涂料一般是由沥青,合成高分子聚合物,合成高分子聚合物与沥青,合成高分子与水泥或以无机复合材料等为主要成膜物质,掺入适量的颜料,助剂,溶剂等加工制成的溶剂型,水乳型或反应型的,在常温下无固定形状的黏稠状液态或可液化的固体粉末状态的含高分子合成材料的复合材料,其发展概况见检索结果(1).
2.3目前防水涂料在研究和应用上仍待解决的问题
(1)防水涂料大多数是溶剂型,对环境污染较大,而水乳型聚合物改性防水涂料的质量还不够稳定.
(2)一些聚合物防水涂料在力学性能,防水性能和耐久性等方面尚不是十分理想.
(3)部分厂家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致使大量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
3.解决的问题
(1)检索建筑防水涂料制备的背景知识以及相关基础知识.
(2)检索到国内建筑防水涂料研究状况检索建筑防水涂料制备的背景知识.
(3)检索到建筑防水涂料目前的应用状况.
(4)了解到目前建筑防水涂料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5)了解到各种防水涂料的生产配方以及生产工艺.
4.检索过程与方法
4.1检索过程中甬道的数据库以及搜索引擎
(1)检索过程甬道中外文献数据库有:中国期刊网(CNKI),维普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万方数据库,中国专利数据库,EBSCO数据库,CSA数据库.
(2)检索过程中使用的搜索引擎:Google, Baidu.
4. 2检索途径
关键词:防水涂料
Google搜索引擎:
搜索词汇有:① 防水涂料
②在结果中搜索:建筑防水涂料研究发展
③建筑防水涂料 制备
cnki数据库检索:
①数据库: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②搜索关键词:建筑防水涂料
③文献分类:建筑 化工
④跨库检索:
题名:建筑防水涂料 匹配:模糊 从1960到2006 目录:建筑 化工
万方数据库检索
①搜索关键词:建筑防水涂料
③文献分类:建筑 化工
维普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
关键词:建筑防水涂料
主题:研究 制备
5.检索结果
(1)【主题】我建筑防水涂料的现状与发展
【作者】余剑英; 董连宝; 孔宪明;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原料处; 石油大学(华东); 湖北武汉; 山东济南; 山东东营;
【刊名】新型建筑材料, New Building Materials, 编辑部邮箱 2004年 10期
期刊荣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ASPT来源刊 中国期刊方阵 CJFD收录刊
【关键词】建筑防水涂料; 现状; 发展;
【摘要】介绍我国建筑防水涂料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我国建筑防水涂料的发展应由溶剂型向水乳型,由薄质型向厚质型,由深色向浅色,由低档向高弹性,高耐久性,功能性方向发展.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高性能,高耐候,环保型防水涂料和多功能防水涂料,研究开发防水涂料系列产品,重点发展环保型聚氨酯,丙烯酸,橡胶改性沥青和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提高中,高档防水涂料比例,加快施工机具的研制与推广.
【DOI】 cnki:ISSN:1001-702X.0.2004-10-012
(2)【主题】浅议我国的建筑防水涂料
【作者】 广厦; 【刊名】 建材工业信息, , 编辑部邮箱 2003年 08期
期刊荣誉: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
【DOI】 cnki:ISSN:1002-9885.0.2003-08-003
(3)【主题】建筑防水涂料
【作者】 叶林标;
【刊名】 建筑工人, Builders' Monthly, 编辑部邮箱 2006年 03期
期刊荣誉:ASPT来源刊 中国期刊方阵 CJFD收录刊
【DOI】 cnki:ISSN:1002-3232.0.2006-03-0
(4)【主题】环保型建筑防水涂料
【作者】 李长仁; 【报纸中文名】 科技信息快报, 2000-06-23
【版号】 002
【栏目】 技术市场
【DOI】 CNKI:PCN:42-0083.0.2000-06-230021
(5)【主题】 硅橡胶建筑防水涂料
【作者】 谭玉春; 【刊名】 砖瓦世界, Brick & Tile World, 编辑部邮箱 1993年 11期
期刊荣誉: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
【摘要】桂橡胶建筑防水涂料的主要用途为屋面,地下室,卫生间及各种储水构筑的防渗,存水,隔热等.它的特点是无毒,无味,抗龟裂,抗老桂橡胶建筑防水涂料的主要用途为屋面,地下室,卫生间及各种储水构筑的防渗,存水,隔热等.它的特点是无毒,无味,抗龟裂,抗老化,耐高温,耐低温,耐碱和无腐蚀性,1992年末通过鉴定.硅橡胶建筑防水涂料系湖北金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从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引进的最新成果,在湖北独家生产.经武汉大学物理系实验室主体建筑的防水工程等施工表明,该防水涂料性能优越.经湖北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测试,其性能指标如下:
【DOI】 cnki:ISSN:1002-9885.0.1993-11-032
(6)【主题】建筑防水涂料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作者】蓝仁华; 陈立军; 陈焕钦; 【作者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
【刊名】国外建材科技,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Overseas Building Materials, 编辑部邮箱 2004年 04期 期刊荣誉: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
【关键词】 防水涂料; 现状; 发展趋势; 【摘要】 防水涂料是一种建筑防水材料 ,广泛应用于屋面,地下室,厕浴间和外墙等的防水.介绍了防水涂料的概念及分类,防水机理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并对未来的防水涂料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DOI】 cnki:ISSN:1006-4575.0.2004-04-001
(7)【主题】美国防水涂料的发展现状与特点
【作者】叶林标; 曹乃明; 【作者单位】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 100039;
【刊名】建筑技术开发, Building Technique Development, 编辑部邮箱 2001年 12期
期刊荣誉: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
【DOI】cnki:ISSN:1001-523X.0.2001-12-021
(8)【主题】健康型聚氨酯防水涂料研制
【作者】 戴永清; 李亚军; 【作者单位】 北京市顺义鹏程防水材料厂; 【刊名】 化学建材, Chemical Materials For Construction, 编辑部邮箱 2002年 05期
期刊荣誉: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
【关键词】 聚氨酯; 健康型; 减量; 节能; 高性能; 防水涂料;
【摘要】 对聚氨酯防水涂料的原材料选择,配方设计,生产工艺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以期实现聚氨酯防水涂料达到健康型,减量,节能,多功能,高性能之目的.
【DOI】 cnki:ISSN:1004-1672.0.2002-05-014
(9)【主题】国外建筑防水涂料的发展
【作者】赵军;
【刊名】砖瓦世界, Brick & Tile World, 编辑部邮箱 1987年 22期
期刊荣誉: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
【摘要】 在世界各国防水材料市场90%左右为沥青卷材和高分子片材的情况下,防水涂料仍以其多变的色泽,灵巧的施工,以及在特殊形状屋面,外墙及地下建筑的防水,防渗,防潮等方
【DOI】 cnki:ISSN:1002-9885.0.1987-22-019
(10)【主题】
【英文篇名】Applic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Waterproof Coatings for Architectures in China
【作者】 徐峰;
【英文作者】 XU Feng;
【作者单位】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刊名】 现代涂料与涂装, Modern Paint & Finishing, 编辑部邮箱 2006年 07期
期刊荣誉: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
【关键词】 防水涂料; 环保涂料; 施工机具;
【英文关键词】 waterproof coatings;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coatings; application machines;
【摘要】 简要介绍了我国防水涂料的主要种类和应用发展情况.我国防水涂料的发展将主要集中在高性能防水涂料的发展与应用,环保型防水涂料的开发,多功能防水涂料以及新型施工机具等方面.
【英文摘要】 Main catergories,applications and development of waterproof coatings for architectures in China are introduced briefly.The development thereof will mainly focus on the reseach and application of high-performance,environmentally friendly,multi-functional waterproof paints and the new type application machines.
【DOI】 cnki:ISSN:1007-9548.0.2006-07-014
(11)【主题】一种较好的新型建筑防水涂料
【作者】肖新莲;
【作者单位】四川攀枝花市十九冶建研所;
【刊名】中国建筑防水, China Building Waterproofing, 编辑部邮箱 1990年 02期
期刊荣誉: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
【摘要】 氯丁胶乳沥青防水涂料是以氯丁橡胶和沥青为基料,经加工而成的一种水乳型建筑防水涂料.特点它兼有橡胶和沥青的双重优点,具有成膜快,强度高,耐候性好,难延燃,基本无毒,无味,不污染环境,冷作业施工,操作方
【DOI】 cnki:ISSN:1007-497X.0.1990-02-0
(12)【主题】建筑防水涂料试验方法—标准操作探讨
【作者】朱志远;
【作者单位】 国家建材局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刊名】 中国建筑防水, CHINA BUILDING WATERPROOFING, 编辑部邮箱 1998年 02期
期刊荣誉: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
【摘要】『建筑防水涂料试验方法』标准操作探讨朱志远1前言GB/T16777-1997《建筑防水涂料试验方法》为各种防水涂料产品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尺码来衡量产品性能,规定了一致的试验方法作为产品检测的依据,有利于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的提高及推广应用.方法标准主要参考...
【DOI】 cnki:ISSN:1007-497X.0.1998-02-017
(13)【主题】新兴防水涂料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作者】 熊君放;
【作者单位】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刊名】中外建筑, Chinese and Overseas Architecture, 编辑部邮箱 2004年 03期
期刊荣誉: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
【关键词】防水涂料的特性; 施工工法;
【摘要】随着建筑事业的迅猛发展,新型建筑防水涂料在基础设施建设,住宅建筑,城市建设,市政建设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文结合工程实践,介绍几种新型建筑防水涂料的特性,施工工法及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DOI】 cnki:ISSN:1008-0422.0.2004-03-073
(14)【主题】建筑防水材料的现状及新型防水卷材和涂料的应用
【英文篇名】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waterproof materials andapplication of new-type waterproofingroll-roofing and waterproofing paint
【作者】 石磊; 李青;
【英文作者】 Shi Lei Li Qing;
【作者单位】 茂名石比检修公司设计室;
【刊名】 茂名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andong College Petrochemical Technology, 编辑部邮箱 1996年 01期
期刊荣誉: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
【关键词】防水层; 防水材料; 防水卷材; 防水涂料;
【英文关键词】 waterproof layer; waterproof materials; waterproofing roll-roofing; waterproofing paint;
【摘要】该文介绍了新型防水卷材,防水涂料的特点和应用.
【英文摘要】This paper introduces characters and application of new-type waterproofing roll-roofing, waterproofing paint.
【DOI】 cnki:SCN:44-1451.0.19
【作者】 广厦;
【刊名】建材工业信息, , 编辑部邮箱 2003年 08期
期刊荣誉: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 96-01-011
(15)【主题】防水涂料
【刊名】 涂料技术与文摘, , 编辑部邮箱 1995年 03期
期刊荣誉: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
【DOI】 cnki:ISSN:1672-2418.0.1995-03-022
6.小结
虽然我我们是化学系,但与化工中的防水涂料还是相隔很远.选择这个题目来自于自己的一个生活体会.实习时正好学校刷油漆,同学对那种油漆味真是达到难以忍受的地步,油漆是钢材防水涂料.当时我就想能不能有一种环保型涂料来代替,没有这种难以忍受的味道,后来选题时候我看到了这个题目就毫不犹豫的选择了.与导师接触以后才知道这个题目不是很简单,要有很好的专业知识和研究精神.可对这个题目我可以说一无所知,就是其中最简单的成分也不清楚.学习了化学检索这门课程,对各大数据库的相互检索,我了解了建筑防水涂料的相关知识,制备方法和配方,一些相关涂料生产地,也知道了目前国外国内在这个方面做出一些相关研究,激起了我对这个题目兴趣,虽然自己还是外行,但我相信兴趣是成功的第一步,以后我会更好的利用信息检索这个工具,圆满的完成这个课题.
但有些地方我还感到不足,和很多同学一样,那就是外文检索,对于这个专业的一些英文词语很陌生,这也是自己需要改进的地方,多熟悉相关的英文词语,中英文互通.
7.建议
学习文献检索课我受益非浅,对学校的数据资源库也不再是任其浪费,知道了怎么样去找自己需要的一些专业性的文献,对做毕业论文以及以后的课题研究有非常大的作用.而杨老师的课件更是做的很让人佩服,学习起来轻松多了.
但在教学上,可能因人而异,仍有一些地方需要改进一下.课堂气氛有些时候仍然沉闷,我们应该营造一个轻松愉快的气氛,有利于所有的同学都来参与教学,尤其是大四的学生.老师在讲课的同时应该适当和同学一起完成文献检索,多用一些实例,少介绍一点理论的知识,文献检索是一门应用性非常强的课程,多让学生动手, 而少记一些理论知识.
不过在这门课上我学到了很多,这和杨老师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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