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文质量差一般指文不对题,即论述不能很好地切合论题,甚至跑题、偏题。
2、论文论述不严谨、不充分,推理不严密。
3、论文理论性或研究深度不足。以上就是论文质量差的意思。
每年五六月份是各个高校应届毕业生比较忙碌的季节,因为要毕业了,毕业论文就成了头等大事,毕业论文是大学生大学生涯的最后一份答卷,但是,现在有很多人认为,现在的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很差,已经没有存在的意义,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我是这样想的:
现在的本科毕业论文为什么会质量差呢?
1、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严重脱离了目前的质量现状
按照许多学校有关本科毕业论文规章制度字面理解,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并不高。
针对一个理论或实践的具体问题,进行文献阅读、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并整理成一篇格式规范、逻辑清晰的文章。其实,这种看似不高的要求,已经远远超过了目前绝大多数三流以下院校本科毕业生的实际水平。这样的教学质量现状背景下,要求每个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显然高估了学生的实际水平。
2、投入的毕业设计时间难以保证毕业论文质量
基础差的背景下,又将绝大部分时间用于考研、复试、实习、兼职这些学习之外的事情,这就是目前绝大多数本科生对待本科毕业论文的态度。本科生真正用于毕业论文的时间,少之又少,基本是在5月劳动节后才在学校、导师的再三督促下很不情愿地回到学校。
3、社会环境使相当一部分学生丧失了科研创新的基本素质
既然是一篇学术意义上的论文,创新自然是论文的生命线,本科毕业论文自然也不例外。
总结:那如果本科论文有质量差的习惯,那本科论文还有存在的意义吗?其实我觉得作为大学生毕业的一个标志性的事件,不管论文存在着什么问题,但作为毕业的一种仪式感,还是有存在的必要的。
1、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已获得硕士学位)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
2、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
3、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
学位论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