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党的建设、反腐倡廉的重要性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政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全面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决反对腐败。党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好;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牢;只有坚决反对腐败,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党的性质,实践党的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既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我们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腐败是党之大敌、国之大敌、民之大敌。党风的好坏关系人心向背,而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兴亡的根本因素。党的执政地位,既为我们党提供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条件,又增加了脱离群众的危险。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的执政能力同党肩负的重任和使命总体上是适应的。但是,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把反腐倡廉作为重要内容,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持之以恒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使我们党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
切实加强党风政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风政风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要在巩固廉洁自律有关专项治理成果的同时,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向领导干部送钱、跑官要官的歪风,领导干部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微观经济活动中谋取私利的问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问题,少数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严加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围绕监督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制定相关规定和配套措施,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加大巡视工作力度,重视巡视成果运用,增强巡视效果。
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处腐败分子。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效手段。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一再发生。要增强查办案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严惩腐败分子。重点查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问题,特别是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党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继续加大纠风工作力度,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问题。那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既直接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引发民愤民怨,也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坚决予以纠正。对损害群众利益导致的恶性事件要严肃查处,对措施不得力、不良风气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地方要追究领导责任。坚持纠建并举、寓纠于建,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一套能用管用的制度体系,从源头上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增强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推动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围绕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重点,加强执法监察,特别是要结合重庆实际加大对移民资金和移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力度,加大安全执法监察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加强效能监察,促进行政机关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首先和最重要的是提高党领导发展的能力。纪检监察机关保障和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必须提高为改革、发展服务的能力,必须提高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力。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贴经济建设,紧贴改革开放,紧贴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深入改革开放第一线和市场经济新领域,自觉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使反腐倡廉各项措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通过严格执纪执法、强化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在党风政风方面严重影响建设和改革的问题,不断优化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环境,以严明的纪律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促进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市场秩序的规范。始终把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作为重要职责,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通过保护改革者、支持创新者、查处违纪者、教育失误者,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投身于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
提高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能力。强化监督,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纪检监察机关要针对当前的监督现状,进一步提高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能力,既要增强敢于监督的勇气,又要注重善于监督的方法,进一步拓宽监督的思路和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重点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切实加强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切实加强对党的群众路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严格执行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民主生活会、巡视和派驻、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健全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的机制,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健全和完善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纪律监督与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的合力。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保障人民群众的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等权利,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鼓励实名举报。提高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坚持依法执纪、依法办案,是贯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党章和其他党纪政纪规定,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纪律意识,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明纪律,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深入研究和把握办案规律,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正确运用纪律和法律手段,创新办案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障被审查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综合考虑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垂直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大案要案协查机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严格办案程序和要求,建立执纪办案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执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要求各级纪检机关进一步提高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能力。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提供组织保证。针对反腐倡廉的全局性、倾向性问题,深入研究,通盘谋划,提出对策和建议,并协助党委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进一步规范组织协调的内容和程序,推进组织协调工作制度化。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妥善处理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形成全党全社会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局面
参考资料:
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历史经验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段的先锋队,它的性质和宗旨决定,反对腐败,保持廉洁是其一贯主张和应尽天职。在70多年的光辉历程中,中国共产党一直坚持开展了同党内出现的腐败现象的坚决斗争,并在长期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经受住了考验。回顾党反腐败的历史。总结党反腐败的经验教训,对推进当前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7月成立后,就对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一直高度警惕,并在实践中坚持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纵观党的反腐败斗争历程,大致可分以下几个阶段:
1、我们党执政以前的反腐败斗争
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我们党虽然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内建立了政权,有了局部执政的经验,但总的来说,还处在被压迫,被围剿的无权状态,不具备权钱交易大规模发生的客观条件,再加上我们党在主观上注重从严治党,坚持反对腐败,所以腐败现象并不严重,廉政建设的任务比较轻,反腐倡廉的效果十分显著,建设起了与国统区的腐败政治形成鲜明对照的解放区廉洁政府。极大地争取了人心,成为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性胜利的重要条件之一。这一时期反腐倡廉的主要做法是:(1)注重思想教育。通过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克服党内的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影响,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增强党员、干部对腐败现象的免疫力,著名的延安整风即是这方面的范例。(2)注重法规建设,1922年4月,即建立了最早的纪律检查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1926年8月4日,又发布了我党最早的有关反腐败的文件——《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1933年12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惩治贪污条例》,规定贪污数目在500元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领导廉洁自律。在民主革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广大党员干部,艰苦朴素,为政清廉,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2、建国初期的反腐倡廉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们党成为全国范围的执政党,执政党的地位和和平建设的环境,一方面为我们党提供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条件,同时也便于我们党面临脱离群众乃至腐化变质的危险。为经受住执政考验,保持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我们党实行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措施:(1)加强反腐败法规建设。1952年3月,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决定》和《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物的规定》同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了《惩治贪污条例》,这一专项惩贪法规在以后多年的反腐败斗争中起了重要作用。(2)开展整风,整党。1950年下半年开展的全党整风运动,重点是解决各级干部的作风问题。1951年下半年到1954年春的整党,解决了包括贪污腐败在内的基层党组织存在的各种问题。(3)开展“三反”运动。1951年12月至1952年10日,在党和国家机关内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共查处了有贪污行为的干部120多万人,其中贪污一千元以上的10万多人。受到刑事处分的腐败分子有4万多人。刘青山、张子善等腐败分子被处决。以上措施,有力地遏制了建国初期腐败现象滋长的势头,基本上实现了廉洁政治,从而使五十年代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成为党的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之一。
3、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反腐倡廉
从1956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的十年,是我们党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在这一时期,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进一步巩固,再加上逐步形成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以及同这种政治体制相适应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个别党员,干部的以权谋私现象和官僚主义作风有所滋长。为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克服消极腐败现象。党中央采取了以下措施:(1)整党整风,这一时期为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先后进行了四次大的整党整风,包括1957年的整风,1958年开展的整党整社,1961年的农村整风和“四清”运动中的整党。(2)开展专项反腐败斗争。1960年在农村中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新“三反”斗争,处理了农村部分干部中存在的贪污等违法乱纪的问题。但被查出的有一段“贪污和行为”的干部占干部总数的20%之多。有扩大化倾向。1963年2月,中央又决定在县以上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反贪污盗窃,反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的“新五反”运动。1963年9月,中央在“新三反”的基础上,决定在农村搞“四清”,最初是清帐目、清仓库、清财物、清工分;后来发展为清政治、清经济、清思想、清组织,实质上变成了一场遍及各个领域的阶级斗争,误伤了不少干部。毛泽东在“四清”运动中得出了农村三分之一的领导权已不掌握在健康分子手中的结论。
(3)建立干部定期参加生产劳动制度。1958年2月,中央发出了《关于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锻炼的指示》,出现了干部下放劳动的热潮,密切了干群关系,但也开始出现形式主义和极端化的做法,从以上措施可以看出,我们党是重视反腐败斗争的,并把反腐败斗争做为一件大事来抓,因而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长,但由于缺乏经验,仍然简单沿用民主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思想教育防腐,群众运动反腐的老路子,并从阶级斗争的角度认识和处理党内的消极腐败现象,因而存在反腐败扩大化的倾向。
4、“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反腐倡廉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就毛泽东的主观设想来说,是为了反修防修。包含有明显的克服党内消极腐败现象的愿望。毛泽东希望通过公开地、全面地;由下而上的“文化大革命”的形式,彻底揭露党内的阴暗面,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的指导思想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错误理论,并过于夸大了阴暗面,采取了“大民主”式的群众运动的方式,因而使“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廉政建设不得不陷入误区。其基本失误是:(1)对党内消极腐败现象的估计过于严重。发动“文化大革命”时,毛泽东认为农村中有三分之一的政权不在我们手里,工厂企业里一个相当大的多数的领导权不在工人群众手里,党内已形成了一个资产阶级司令部,这种对党内形势的严重估计,必然会使反腐败斗争扩大化。(2)用“大民主”的方式反对消极腐败现象,在“文化大革命”中,毛泽东认为以前那种由党委领导群众运动的方式已不能解决问题。需要搞自下而上的不要党委领导的群众运动。用这种不要党委领导的“大民主”方式反腐败,只会助长阶级斗争的扩大化的错误,不能达到反腐倡廉的目的。(3)防腐不治穷,搞“穷廉法”。腐败现象的产生有思想、政治、经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要反对腐败,除了加强思想教育外,还要处理好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大力发展生产力,铲除腐败现象滋长的物质土壤。但“文化大革命”只治腐不治穷。并认为富则修,把富裕当作是腐化的物质基础,使反腐败带有严重的禁欲色彩。(4)一些廉政做法走向极端化。最典型的是把干部参加生产劳动的做法极端化,把它变成了造反派排挤打击异己的重要手段,失掉了廉政的本来意义。总之,“文化大革命”不仅是一场内乱,而且作为一场反腐败的实践也是失败的。尽管由于扩大化的阶级斗争的高温高压的作用,使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形式的腐败现象得到了抑制,但以“走后门”为主要特征的不正之风和组织人事上的不正之风,却在“文化大革命”后期普遍蔓延。
5、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反腐倡廉。
粉碎“四人帮”后,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的反腐倡廉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极大地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为遏制腐败现象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对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也会从体制上堵塞腐败现象滋生的漏洞,因此,从总体上说,改革开放有利于反腐倡廉而不是相反。但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政策上和法规上的漏洞和空隙,再加上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使得反腐倡廉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比以前更为艰巨、复杂。在新的时期,我们党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在继承发展过去反腐倡廉有效做法的同时,摒弃以前的群众运动的做法,努力探索改革开放条件下廉政建设的新路子。其主要做法有:(1)加强纪律检查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重新恢复,并成立了各级行政监察机构,对廉政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2)完善反腐败立法,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是一部惩腐的专项法律。1987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标志着我国肃贪法律的完善化。(3)实行“从严治党”的方针,党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加强自身建设的条例和规定,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等。(4)开展专项反腐败斗争。1982年4月,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后,开展了一次较大规模的反腐败斗争,集中打击和解决干部索贿受贿,投机倒把,套汇、走私等问题,取得了较大成绩。198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额内自首坦白的公告》,监察部也发出了《关于有贪污受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人员限期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这两个《通告》发出后也开展了一场专项反腐斗争。
(二)
总结我们党反腐倡廉的历史经验,可以看到,我们党开展反腐败斗争,主要遵循的是这样一套路子,即思想教育防腐、群众运动反腐、法制建设惩腐。这实际上是反腐倡廉的三项大思路,应该说,这三项大思路,仍然是我们今天反腐倡廉应该遵循和借鉴的。但我们在遵循和借鉴时,应根据历史的经验教训加以扬弃。
第一、不再搞运动,但要发动群众造声势。我们党和毛泽东同志在反腐败斗争的理论和实践中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强调要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但在发动群众的方式问题上,毛泽东简单沿用了在革命战争时期十分有效的发动群众搞政治运动的方式,事实证明,这种方式确实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把群众迅速发动起来,造成一种强大的声势,从而对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产生明显的震慑作用,收到反腐倡廉的效果。然而,在社会主义时期,频繁而大规模的政治运动,会带来一系列消极后果,如助长无政府主义思想,削弱党的领导,混淆政策界限,挫伤群众积极性等,造成动机与效果的背离,历史经验证明,依靠群众运动的方式反腐败,不是正确的选择。因此,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历史经验时明确提出,当经济建设遇到自由化思潮和腐败现象干扰时,“对待这些问题,我们不能再走老路,不能再搞什么政治运动”但反腐败时不再搞群众运动,并不等于不要发动群众参与。作为工作方法,仍然需要动员群众,把群众发动起来,造成一定声势,以达到彻底揭露和打击一切腐败现象,教育全体党员和人民的目的。这就需要运用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等多种手段,启发群众的觉悟,把群众动员起来,造成全社会反腐败的大气候,大环境,使腐败现象无法隐藏,都能得到应有的惩处。
第二,既要从严治党,更要有制度保证。我们党历来重视党的建设。重视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在民主革命时期,正是由于我们党从严治党,高级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以身作则,大大推进了党的廉政建设。现在和今后的反腐败斗争,仍然需要加强党的建设,需要从严治党,需要高级干部的以身示范。但历史经验表明,单靠用惩治手段从严治党,从严要求高级干部,虽然可以起到必不可少的示范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党和政府的反腐防变问题,也不能使党和政府长久地保持清正廉洁形象。要从根本上遏制和清除腐败现象。关键是要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许多情况表明,有了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反腐败斗争就能够有章可循;领导者以身作则以及人民群众对领导人的监督,也就容易得到保证,因此,反腐败斗争必须逐步向法制化轨道:既治标更治本。这就要求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完善有效的权力约束和监督机制,使宪法监督、司法监督,党纪监督、行政监督有足够的权威和效能,每时每刻地发挥作用,对各种腐败现象予以铁面无私的查处。
第三,既要重视思想教育,也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将治贪与治穷相结合。通过整风、整党等形式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牢固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地树立马克思主义人生观,既是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又是保持为官清廉的精神支柱。因此,在任何时候,加强思想教育防腐的优良传统都不能丢。但要使反腐败斗争取得成效,还必须消除腐败现象赖以滋生的物质匮乏的经济条件。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同时,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其他一切任务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而不能干扰它,冲击它,因此,新时期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使反腐败斗争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并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使反腐败斗争不断向前推进。
第四,既要重视专项斗争,也要重视经常性工作,努力把阶段性战役和长期斗争结合起来,纵观历史上的反腐败斗争,可以看出反腐败斗争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即经过一段时间腐败现象有所滋长后,即开展一次阶段性战役,打击腐败现象,过一段时间后再开展一次,这说明,腐败现象具有顽固性的特点,不是一两个阶段性战役就能消除的。而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因此,反腐败斗争既要有紧迫感,要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进行,不断抓出阶段性成果,又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注重经常性的反腐工作,不间断地抓下去,不能中途歇口气,等到腐败现象严重后再来开展反腐败斗争。尤其是在日前新旧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某种无序状态会造成腐败现象的多发性,为了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更要把阶段性战役与长期斗争结合起来,掌握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
第五,要把反腐败同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结合起来,力求改革和廉政建设的双效应,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反腐倡廉的实践表明,在新旧体制过渡时期,由于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形成行政权力,计划权力对资源配置仍有一定作用,再加上新的改革措施开始时不完善,漏洞较多,这就使以发展市场经济为名搞权钱交易腐败分子有机可乘。一项新的改革措施出后,可能诱发出一些新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如价格双轨制下出现“官倒”,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土地审批部门出现的大量问题,以及金融、房地产、期货市场上的一些经济犯罪现象,表明腐败发生的热点部位和表现形式会随改革进程不断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出台新的改革措施时,要根据腐败现象的动态性特点,同时考虑廉政建设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对策,制止那些打着改革的旗号搞权钱交易的现象,取得改革和廉政建设的双重效果。
当前,我们党正在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我们相信,只要认真吸取反腐败斗争的历史经验,并依据新时期的历史条件探讨和提出反腐败和对策,并持之以恒地抓下去,就一定可以把消极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
(作者单位:中共湖北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宋敬华
反腐倡廉,不仅是某些人的工作,它还需要全民动员,只有大家行动起来,对大官小官挂起一面疏而不漏的网,才能起到监督的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反腐 文章 带题目的相关资料,供您参考!
党中央明确指出:把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作为党的一项长期的重大任务,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是十分必要的重要工作,为此我们必须十分重视权利的归属、权力的使用、权力的服务方向。
一、为什么要强调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历史证明没有管理,不论是一个部门、一个国家都将成为一盘散沙,没有凝聚力、没有方向。执政党的建设和管理,比没有执政党艰难得多。我们的党是马克思主义的执政党,今天,我们党的建设和监督的客观环境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如果我们的党员干部都不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难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甚至违法犯罪。加上我们的一些党组织面对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期,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环境中存在着一些“不适应”和“不符合”的问题,我们的一些部门单位仍然存在治党不严、用人不当的问题,且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而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凸现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是十分重要和非常迫切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掌好权,使我们的党永远不脱离人民群众,使我们的党更加英明伟大,充满朝气,有强大的凝聚力,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二、怎样正确认识把握权力观
我们所要树立的正确权力观,应该从权力的性质来看,我们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信任,人民的重托,用之于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服务,而决不能把权力变成谋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否则人民可以收回这个权利。我们必须始终信守为人民掌握和行使权力的正确原则,同时要始终自觉地接受党和人民对自己行使权力的监督。现在有少数同志之所以不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是因为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反原则逃避监督。
本来,谁授予权利,就应当为谁服务,这是一个最简单的道理。但是,在极少数党员干部的心目中,“为谁服务”的问题却成了一个问题,主要存在着三种偏差:
第一种认识偏差,就是“谁能决定我的升迁。我就信赖于谁,服务于谁。”当今党内拉关系、找靠山、“跑官要官”等现象是怎么出来的呢?一是同用人选人的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有关;一是同这种对权力目的认识偏差有关,说到底,就是对“权力从何而来”的问题,没有从理论上真正搞清楚。各级干部手中的权力从何而来呢?从根本上说,是人民群众通过一定的方式把公共权力授权给政府,政府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则是公共权力的具体实现者。我们的许多党政干部,除了上级政府任免之外,有些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以其他方式征求民意才被授予一定的权利,而绝不是个别领导随意给予的,这一点作为有权利的人必须牢牢记住。
第二种认识偏差,就是“手中的权力是我个人奋斗得来的。”这种认识,我们也要具体分析。至少有三条必须看到:一是任何个人的进步和取得的成绩确有个人勤奋学习、奋发工作的因素,但在你奋斗的过程中,你个人的努力离不开同事的帮助,离不开集体的关心,更离不开组织的培养;二是要看一个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固然有个人主观努力并创造因素,但确实有历史机遇的因素。我们现在的干部队伍,确实是人才济济、藏龙卧虎。但是由于干部队伍结构是宝塔形的又要考虑到干部队伍的稳定。很多同志没有能够升迁,并不都是因为能力和水平问题,这与机遇分不开的。再有一条就是你不管在什么领导岗位,不管你付出了多大的努力,你手中的权力只能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不能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这不仅关系到你个人的进步、成长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党执政地位的巩固。那种认为“手中的权力是个人奋斗得来”的认识是不正确的,是不符合正确的权力观的。
第三种认识偏差,就是“在我负责的一亩三分地里,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我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这种对权力使用的错误认识,是同权力监督的错误认识分不开。当前利用手中权力独断专行破坏民主集中制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办事一挥手”,有损党的威信,有损党的形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搞任人唯亲;二是在重大经济决策上搞个人说了算,也有个别人认为,我一不贪污,二不受贿,顶多算决策错误,没有什么了不起。这种认识非常错误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同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具有同等的危害性,同样要受到严厉惩处。如果一个领导干部把手中的权力看成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专横跋扈、为所欲为、自以为是、拒绝监督,总有一天会犯错误的,总有一天受到人民的唾弃。
总之,我们所要树立的正确的权力观,具有非常鲜明的“公共性”。为的是要有“公信力”,立足于为民办实事。这种“公共性”的主要体现一是我们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二是手中的权力切不能为个人或小团体牟利,而应该最大限度地为人民服务;三是手中的权力只能按照人民的意愿和要求来行事,要认认真真查民情,诚诚恳恳听民意,实实在在帮民富,兢兢业业保民安,把手中的权力,自觉严格地置于人民监督之下。
三、如何才能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说到底,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世界观和人生观的问题,权力的诱惑力,金钱的刺激力等更要求我们每一个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必须做到:
(一)要加强学习。加强学习对提高人的精神境界,自觉抵制消极腐败现象很有益处。当前要刻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用党的最新理论武装头脑。现在的环境比过去复杂多了,各种诱惑和考验比以前严峻多了,特别是关键岗位、敏感岗位和行业,包括“一把手”岗位,可以说是“高风险”的岗位。事实证明,有一些过去表现很出色的同志在复杂情况下迷失方向,堕落成腐败分子,根本教训就是长期不重视学习,不自觉改造主观世界,对个人的名誉、地位、利益,想得多了,结果私欲膨胀为所欲为。为此我们要牢记胡锦涛在中纪会上提出树立正确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并付之于行动之中。
(二)要加强修养。加强党性修养是我们党的一大长处和优势。刘少奇同志写了一本《论共产党员修养》, 教育 和影响了几代共产党人。革命战争年代,党员和干部要讲个人修养;党执政了,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党员和干部同样要讲个人修养。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使人高尚,也能使人堕落。权力越大,责任越重,考验越多。我们要头脑清醒,警钟长鸣,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无论在八小时之内和八小时之外,都要坚持做到“四慎”:
首先要“慎权”。要慎重对待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为人民掌好权。有的党员干部刚开始走上领导岗位的时候比较谨慎,能客观看待自己,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注意学习别人的长处,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但是,当工作做出了成绩,周围赞扬的话多了以后,就开始飘飘然然,再下去是居功自傲起来,把成绩当成向组织、向群众讨价还价的资本,甚至凌驾于组织之上。
其次要“慎欲”。荷兰哲学家斯宾纳莎说:“欲望即人的本质,有什么样的欲望可看出什么样的人。”牢记不计名利,不贪钱财,不近美色,始终保持党员干部的高尚情操,要做到三个“不”也不是那么容易。人非草木,都有“七情六欲”。但是,手中有了权,认为就可以随心所欲,放纵自己,自以为是,做出一些出格和越轨的事,那非栽跟头不可。
第三要“慎情”。要不为人情所扰,不为亲情所动,不为友情所左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正常的亲情、友情往来,是无可非厚的。我们许多党员干部从内心深处也对搞特殊化有反感,但是一旦遇到事情有觉得情面难却,有的随乡入俗,有的听其自然。实际上所谓的风气就是怎样形成的。所以作为党的干部,不论权力大小都要从自己做起,明白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什么事可以讲情面,什么事不可以讲情面。做好说服工作,坚持原则,采取适当方式,终究可以得到亲属、朋友的理解。
第四要“慎独”。在个人独处,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要能够自我约束,洁身自好。当前,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出现了“三股歪风”,一股是萎靡之风,一股是送礼之风,一股是“作秀”之风。这三股歪风中,最难抵制的是送礼收礼之风,因为它带有隐蔽性,带有潜在的危险性。问题的严重性和危险性还在于少数党员干部认为接受这样的钱,不过是“灰色收入”,“人之常情”,拿了,玩了还心安理得。所以,关键是党员干部能够自我约束,管住自己,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稳得住心神,管得住伸手,把得住嘴巴,抗得住诱惑,以高尚的人格力量,保证人民给予的权力始终为人民服务。
(三)要接受监督。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既要靠思想教育,又要靠制度保证,自觉接受监督是非常必要的。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自觉接受来自党的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当前体制、机制、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自觉接受监督这一条,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自律和接受监督,重点就是要认真对待和处理好与配偶子女的关系,认真对待和处理好与身边工作人员的关系;认真对待和处理好商业人员敏感岗位上工作人员的关系,真正做到不越界、不离谱、不出格、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要的东西不要,不该玩的场所不去。身先士卒,带头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由于党的路线方针正确和党的政策英明,人民群众从中得到了实惠,对党有一定的感情。在信息畅通的今天,如果少数干部一时的感情用事,势必会造成决策失误引起连锁反应,使之工作难以开展,造成政府公信力失衡,干部威信下降和不和谐的因素,甚至造成严重后果。为此权利的运用和操作更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提高工作开展的通畅度,提高人民群众对党的政策、政府权力、干部形象的可信度,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全体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为民之事,树立党员干部为民服务、清廉的良好形象,乐当人民的好公仆。周市镇党校 二00七年三月
腐败可以说是权力的“影子”,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腐败的可能性,问题在于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性以及变成现实性的程度。要使腐败不成为现实或使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必须对权力施加某种限制,而能不能有效限权则取决于采取何种策略与手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反腐败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探索有效控权、限权途径的历史,走过了一条从自律到制约再到制衡的道路。
自律及其限度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较长时间里,控权的基本思路是诉诸思想道德教育和公职人员的自律。曾几何时,凡查出一个贪官,在分析他变质的原因时往往是“受到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放松主观世界改造”等等。既然腐败原因被归结为思想认识,所以相应的反腐手段则是教育,把腐败分子的劣迹制作成警示片让大家观看,或者到问题比较严重时开展集中的思想整治活动。
自律控权、思想反腐背后隐含的是人性善假定或官性善假定。比如,我们误将理想当作现实,以为公共机构不会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公职人员是一群“纯粹的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但权力具有自我扩张和排斥约束的属性,要求权力自我约束,无疑是“与虎谋皮”;同理,要求权力自我监督,也不符合监督的本义,因为监督内含有他律的精神。
单向度制约的困境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依靠自律防腐逐步转为主要依靠外部制约。从全国党代会 报告 来看,十四大报告中尚未出现“制约”一词;十五大报告则提出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明确了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的努力方向和权力监督的重点环节。
然而,在实践中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却演变为上级权力对下级权力的单向度制约,具体表现为权力的上收或纵向集权。在行政领域,是以垂直化管理为手段将地方政府的权力上收。实行中央或省级垂直管理的系统不断增加,涉及海关、金融、外汇、海事、工商、税务、质检、食药、土地、烟草、盐业、环保、统计等30多个部门。针对乡村基层腐败,许多地方则推出了“村财镇(乡)管”体制,由乡镇政府出面直接控制村委会财务,以扭转村级财务混乱局面。针对县委书记腐败,一些省份则采用省管办法,直接介入县委书记的考察和任免。针对用人上的腐败,组织部门也采用“大包大揽”做法,深度介入到各个系统、各个单位的干部提名、考察、招录、考核等各个环节。特别是对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察系统的主要领导实行“空降”或“异地交流”,通过控制人事权来实现对这些领域的监控。
纵向集权式反腐模式存在明显的缺陷。第一,抑制下级机构的自主性,强化“等靠要”思想,上级和下级两方面的积极性变为上级一方面的积极性。第二,削弱下级机构的治理能力,由于人权、财权、事权上收,基层和地方管理主体被肢解,无力对民众需求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基层和地方治理的窘境最终会影响到执政党和政府的合法性。第三,加重上级机构的负荷。上级对下级的不信任导致扩权和事无巨细地监管,而扩权和事无巨细的监管导致上级管理幅度剧增。以少数来制约、监督多数,结果要么是“顾此失彼”,要么是“鞭长莫及”。比如,一个省级组织部门要面对数百个厅局级单位、数千名厅局级干部、上万名厅局级后备干部,不论 其它 ,单从工作量就可以想象其管理的难度。在管不过来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带病提拔”现象便难以根除。
通过上级集权来对下级进行制约监督同样反映的是一种性善论。与自律治腐策略不同之处在于,自律策略建立在全体公职人员可以通过教育、自我觉悟用好手中权力的假定之上,而集权治腐策略则假定下级机构和人员是恶的,是会出问题的,而上级机构和人员是善的,是不会出问题的。事实是,当权力上移、上级机构和人员拥有更多权力的时候,他们出问题的概率也会迅速增加,“分散的腐败”被“集中的腐败”所取代。近年来中央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断被查处(如“郑筱萸案”),县处级以上“一把手”犯案已占被查办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近40%(如“陈良宇案”)就是明证。
呼之欲出的制衡
由于认识上的简单化,长期以来我们把制衡视为西方“三权分立”的伴随物,在批判“三权分立”的时候把制衡一起否定掉。所以,在正式文献中很难找到“制衡”这个词,即便有也是一个贬义词。但我们可以找到带有制衡意思的近似表达——“相互制约”。《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十七大报告进而用“司法职权配置”来表达司法权力之间的改革要求。这意味着,在司法系统,相互制约不再局限于办理刑事案件方面,而是扩展到各个方面。十七大报告还在更大的层面上提出了优化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即“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将权力一分为三并使之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可以说对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对于从制度上控权限权具有深远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制衡”已正式出现在党的文件和领导讲话中。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先使用了“制衡”一词,要求形成企业内部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2008年1月,胡锦涛同志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使用了“制衡力”的概念,提出要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
制衡原则对政治组织的治理结构或权力配置提出了新要求,具体来说就是要优化三种关系:首先,成员与组织的关系。成员或直接或间接(通过代表)有表达和实现共同意志的权利,相应地组织有尊重这些权利的义务;反过来,成员有遵守和执行经民主和法定程序作出的决策的义务,组织有维护这些决策权威性的权力。其次,组织内部相关机构之间的关系,核心是决策、执行、监督的关系。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执行应注重效率,监督应强调严肃权威。最后,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应明晰各自权限范围,既不以下犯上,也不以上侵下。
合理的治理结构不仅是对现代企业的要求,而且是对现代政府、政党、基层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的要求。在成员的选举权、表达权、知情权落空的时候,组织便会游离于成员意志之外。在最高决策机关虚位、监督机关缺失或无法发挥作用的时候,必然导致执行机关“坐大”。在上级大包大揽的时候,下级组织则无主动担责的积极性。如果下级组织的治理结构不完善,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权力异化问题。
从分解权力和权力制衡入手来控权防腐,在实践中已初露端倪。比如,近些年来“村官”成为腐败的重要群体。“村官”犯罪的制度原因是在基层群众自治结构中有决策机关(村民代表大会)和执行机关(村委会),但缺乏专门的监督机关;由于村民代表大会非常任,因而也无法对村委会进行有效监督。为从制度上防范“村官”腐败,一些地方出现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事会”、“村民代表会议”等机构,专司对村委会的日常监督。这些制度创新已经写入正在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类似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制度性缺失在其它领域也可以看到,所以这些领域的改革也必然要遵循基层制度变革的逻辑。这或许是改革开放后又一次“农村包围城市”的过程,不同的是,前一次发生在经济体制改革领域(“联产承包”),这一次发生在政治体制改革领域。(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