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不合格,一般院校还会给第二次机会的。
毕业论文的撰写及答辩考核是顺利毕业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要求重要依据之一。但是,由于许多应考者缺少系统的课堂授课和平时训练,往往对毕业论文的独立写作感到压力很大,心中无数,难以下笔。因此,就毕业论文的撰写进行必要指导,具有重要的意义。
撰写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大学生在毕业前都必须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任务。申请学位必须提交相应的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后,方可取得学位。可以这么说,毕业论文是结束大学学习生活走向社会的一个中介和桥梁。
毕业论文成绩可以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由校答辩委员会根据各系答辩小组的评分,最终确定评分等级。以下是一种示例:优秀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5%以内,优良比例不超过65%。
扩展资料:
毕业论文的基本教学要求是: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培养学生处理数据和信息的能力。
2、培养学生正确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3、培养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研究;文献资料收集、阅读和整理、使用;提出论点、综合论证、总结写作等基本技能。
4、毕业论文在进行编写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开题报告、论文编写、论文上交评定、论文答辩以及论文评分五个过程。
5、毕业论文是毕业生总结性的独立作业,是学生运用在校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去分析、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过程,也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是整个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毕业论文
论文的检测和重复检测应该是许多学生头疼的问题,但这是每个毕业生都必须面对的,但每年都会有学生论文检测失败,然后可能会有人缺乏理解问:论文检测没过影响毕业吗?
论文考试不及格不影响正常毕业。
1.在学校检测我们提交的论文时,我们会计算我们论文的查重率。当查重率过高时,会出现检测失败,这确实会影响我们能否正常毕业。
2.论文查重不合格的,各高校也会根据情况进行处理。以本科毕业论文为例:查重率高于30%但低于50%的,予以驳回。学生需要修改并再次提交论文;论文查重率高于50%的,视为抄袭,延期答辩;研究生毕业论文查重率超过50%的,可以直接取消学位证书。当然,不同的学校在具体的处理方式上或多或少会有差异。
3.当我们的论文考试不及格时,学校将驳回我们的论文。如果我们没有意见,我们需要重新修改论文;如果我有异议,我们也可以再次向学校上诉,但应该明确的是,如果上诉后重新检测仍然不合格,我们仍然需要重新修改论文;更严重的是推迟答辩。取消答辩资格。或者被开除。
4.很多学校给学生查重的机会可能只有两次,就是如果两次查重都不合格,就会延期答辩,而不是给学生第三次修改的机会,必然会影响学生的正常毕业。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论文的写作和查重,不要侥幸。
毕业论文不合格一般院校还会给第二次机会进行降重修改,本科论文不过主要的原因是查重率过高,只要将查重率降到学校规定的比例之内,然后顺利参加答辩,答辩通过后即可毕业,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
一般情况下,学校提供1-2次免费查重机会,在论文定稿以后,统一提交给老师,老师统一进行最后的查重,查重率合格就能参与后续的审查和答辩,如果查重率不合格就会被退还,不能参加答辩,会延期毕业。
毕业论文不合格一般院校还会给第二次机会,需要对论文进行修改和降重,让论文查重率达到学校要求的标准,修改的方法主要有用近义词替换重复句中的词语,修改句式,中英文翻译,用自己的话语对原文进行重新表达等。
1、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已获得硕士学位)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
2、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
3、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
学位论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