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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曹雪涛被曝多篇论文涉嫌造假。科学论坛PubPeer网站上能检索到图像异常、作者署名包括曹雪涛的论文已超过60篇,已有7篇论文的作者针对质疑进行了回应,其中3篇论文作者承认存在图像误用,4篇论文作者通过原始图像进行说明,其中一些回应已得到质疑者的认可。
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伪造、修改研究数据等的学术腐败行为人人都憎恨。学术造假首先是一种违背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的表现,是学术领域中学风浮躁和急功近利的产物。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学术环境比较浮躁,一些人在名利的诱惑面前心态失衡,某些监管制度的严重缺失,这又为他们打开了方便之门;另外,学校要争排行,一般很难对科研项目和科研人员进行有效的审查。高等教育的产业化,只重数量,不重质量,量化管理学术和科研;有人认为是高校的学术浮躁所致,各高校盲目拔高标准、盲目定位;也有人认为是我国大学的制度缺失使然。这些分析都不无道理,也的确指出了当前我国高校存在的诸多问题。然而,不管是制度缺失,还是学术浮躁、抑或是教育产业化,都只是产生学术造假的外在原因,究其根源,其实还是大学精神的缺失。为了取得某些奖励而努力做科研,就不是一个可取的、正常的目标。这次披露的现象就是论文抄袭拼凑,目的也很清楚,完全是为了发论文、争取个人名利、评比较高的职称,这样的目的可以说是非常糟糕的。
学术造假这种行为该不该严惩呢?国家对于科研都是有经费补贴的,学术造假无疑是对科研资金以及科研资源的浪费,对国家来说也是一种浪费,会破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部分人的投机取巧,势必造成他人的不公平对待,被抄袭者数十年寒窗苦,一朝之间就被窃取,慢慢就会形成不正之风。从学术界现在的运作情况来说,不管是通过繁琐与耗时的调查发动程序,还是通过撤稿或警示的公告方式,或是对造假论文所造成的损害进行弥补与控管等等,目前的做法都还不能有效地抑制或遏制造假论文的产生以及其危害的蔓延。治理高校的学术造假,呼唤我们重建和弘扬大学精神,社会期待着高校的学术回归理性和尊严,也期待着大学精神的重塑。
真正的创新,就是做原来前人没有想到的一些研究内容。做这样的研究,就要有自己的思路、途径和方法。做科研,还是应该为了中国科技事业更加发展,或者从更大的方面,为了人类文明和进步能有较大的贡献,或者解决其他专业和实际工程中遇到的问题。
科技部通报有关论文涉嫌造假处理情况,论文造假是属于一种诈骗行为,需要分具体情况而分析。在最近网络反映了很多大学里面的院士和教授论文造假事件,但是通过科技部的调查发现,这一些网络上举报的论文造假人员不存在造假行为,只是论文里面存在很多图片,误用反映了实验室管理不严谨。而很多人们想了解到的是论文造假会有什么处罚吗?论文造假是属于一种诈骗行为,根据造假人员的具体情况,会有具体的处罚。首先,第1种就是涉事人员还没有获得学位而进行的论文造假,则对造假人员取消学位申请的资格。第2种就是已经有了学位的造假人员,对造假人员的学位资格进行取消,并且三年之内不可以通过任何的学位申请。第3种就是在读学生被发现,论文造假的话,就会被开除学籍以及取消和撤销申请资格。
一、论文造假是一种学术不端正的行为。之所以要进行论文造假,就是因为对专业领域的知识掌握的不够,而且研究力度也不够,导致没有什么可以写的点,也没有什么可以发现的点,更没有什么可以议论和研究的点。所以才导致很多不成材的人员必须进行论文的造假。但是这种行为是一种学术不端的行为,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更是一种欺骗人们的行为。
二、论文造假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当我们到达一定的高度之后,学术方面的研究要求也会非常的严格,就拿研究生来说,在学校规定的几年之内必须要对某一领域的研究,有学术成果有研究成果,如果没有了的话,没有了的话,那就毕不了业。而对于很多教授来说,他们的压力更大,他们每一年必须要有一定的学术研究,如果没有的话,他们也可能面临着失业的风险,所以他们必须想出一条办法,进行论文造假来欺骗大众,欺骗学校和教育部。
三、论文造假千万不要做。如果被发现论文造假的话,那在教育行业方面基本上是属于废的了。而且这种行为还会被录入档案,特别是对于在校的学生来说,千万不要这样子做。录入档案的话,去一些国家单位面试的话,基本上就是被人当做污点,是非常难处理的。论文还是要自己专门的去做。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是可以的,只是图片下面要注明出处,如:图片摘自百度图片、作者自绘、摘自文献【x】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