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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规论文题目

2023-03-09 00:3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广告法规论文题目

  法律论文题目
  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
  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
  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
  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 问题
  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
  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
  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
  “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
  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
  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
  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
  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
  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
  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
  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
  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
  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
  浅论中国人权保护 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
  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
  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
  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
  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 对少年犯罪的思考
  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
  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
  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
  论公民法律意识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
  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
  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
  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
  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
  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我国99年宪法修正案
  完善政府立法 论职务身份的否认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
  浅论司法公正 论防卫过当
  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
  论防止酷刑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 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
  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 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
  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 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
  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论抵押权的实现
  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贪污罪主体研究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
  浅谈物权行为理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广告专业的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1.一个广告人的自白(现代广告教皇大卫·奥格威经典名著新版) 作  者: (美)奥格威 著;林桦 译 出 版 社: 中信出版社2.顶尖广告高手自曝行业内幕 作  者: (法)贝格伯德 著,孔丽荭 译出 版 社: 21世纪出版社3.我的广告生涯&科学的广告 作  者: (美)霍普金斯 著,邱凯生 译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公关第一--广告第二作  者: (美)里斯(Ries,A.),里斯(Ries,L.)著,罗汉,虞琦 译出 版 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5.广告心理学 作  者: 黄合水 著出 版 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6.“洞”人心弦:一个广告人的洞见与事件作  者: (美)杜森伯里 著,宋洁 译出 版 社: 上海远东7.我为什么不行!——从不怀疑:一位广告狂人的成功笔记作  者: (美)唐尼·多伊奇,彼得·诺布勒 著,彭静 译出 版 社: 东方出版社8.广告法规与管理——海岱广告书系作  者: 丛新强,梁绪敏 编著出 版 社: 山东大学出版社 9.小心广告作  者: 刘书宏 著出 版 社: 武汉大学出版社10.中外广告史作  者: 杨海军 主编出 版 社: 武汉大学出版社(既然要写广告的论文,那么就一定要了解广告)11.广告监管中的法与理作  者: 陈柳裕,唐明良 著出 版 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2.广告经营与管理作  者: 张金海,程明 著出 版 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13.震撼世界的20例广告作  者: (美)特威切尔 著,傅新营,蔚然 译出 版 社: 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4.广告法律制度作  者: 蒋恩铭 编著出 版 社: 南京大学出版社1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既然要写关于广告法律的论文,就一定要知道广告法有哪些内容)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1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注释本(既然要写关于广告法律的论文,就一定要知道广告法有哪些内容)作  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17.广告法规与职业道德作  者: 崔银河 编著

有谁可以帮我回答有关广告的几个题目!!!万分感激!

  广告是最古老的人类活动之一,我们可以想象许多源于古代世界的“招贴广告”。在1850年左右,广告以它的现代形式与受欢迎的报业高潮一同出现在英国,以便士计价的报纸以广泛的可获性为广告提供了商业所无法忽视的积极的传播受众。在这些报纸上首先做广告的主要产品是特许专卖的或专利药品,以及更多的上等产品,比如:可可、缝纫机和茶叶。

  但是直到广告在美国流行起来,广告技术才有了迅速的发展。凯尔劳格公司最早提倡用保健食品来治疗消化道疾病,该公司很快认识到借助广告它可以出售诸如早餐麦片这样的保健食品。1913年,第一次真正的全国性现代化广告运动以第一种美国混合型香烟骆驼牌为开端而蓬勃展开,并见香烟制造商们已经持续成为广告业中的最大创新者之一。

  在美国,各行各业每年在广告上的花费已经超过650亿美元,对许多人来说,这一巨大的数额代表着对社会资源的浪费。然而最近很多研究者已经开始表明广告的确耗费社会资源,但同时在特定的条件下,它最终能够导向降低消费者的总支出价格。

  怎么会是这样呢?毕竟任一行业都要获取利润,如果广告费用被加到生产费用上,那么利润最终要摊派在对消费者索取的更高价格上。这一逻辑仍然是正确的,但是它所忽略的是被称之为竞争的关键性要素。如同我们将要在本章所看到的,某些行业的广告引起了价格的下降,因为它使该行业中的生意有了更多的竞争。

  在零售行业,有某种被称为加成标价的东西,这是由零售商向消费者所索取的增加在批发价格之上的百分比,这也被称作为分销毛利。考虑一下玩具行业的情况,根据一位研究者的说法,50年代的分销毛利差不多是50%。到了70年代初期,毛利率降到33%,这并非是由于零售商内心的变化所引起的——他们并未变得对利润不大感兴趣。相反,玩具业开始大量集中地做广告,尤其是在电视上做广告。

  直到50年代,美国玩具业一直是一个不做广告的市场。然而,1955年加尼福利亚州的马特尔公司开始在米老鼠俱乐部的演出中做玩具小型冲锋枪的广告。于是在圣诞节之前,马特尔玩具小型冲锋枪就从零售商的货架上被抢购一空了。从那以后,玩具就与电视广告紧紧地连在一起。

  几乎同一时期,零售业发展起一种具有革命性的特征——折扣商店。在1960年,折扣商店的总销售额为20亿美元,10年之后,其销售额差不多为300亿美元。给予折扣的商人们发现某种十分有趣朗事情:那些大量做广告的玩具周转极为迅速,这些玩具可以在比建议价格低得多的价值上有利可图地出售,并且给予折扣的商人们仍然能够获得利润。

  比如圣诞时节,一个价值为5美元的玩具以2.99美元的价格放出广告,会吸引大批的顾客。在70年代初期,折扣商店占玩具零售销售额的30%,并且它们的玩具部或柜台的平均分销毛利仅为26%。显然,传统的零售商们也不得不以削减其价格的方式来进行竞争。事实上,具有商标品牌并做好广告宣传的商品项目使得有相互比较的购物更为容易,并因此增强了零售商们之间的竞争。

  让我们来考虑另一个被法律禁止在某些州做广告的行业:眼镜与配镜视力检测,很多州已经禁止对这些产品或服务做任何广告,这就以一种重要的方式直接影响了顾客。顾客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去寻找发现在他或她所在的地理区域所提供的同一产品或服务的不同价格。换句话说,眼镜的全部价格将由购买价格、为获得眼镜而花费的时间与交通成本、以及有关在哪里可以获得这种眼镜的知识或信息成本所构成。

  消费者对某一行业变换价格的了解得越多,从眼镜商到眼镜商之间的价格变动就会越小。有一种假设便是广告增加了顾客对某一行业变换价格的知识,并由此减少给定地区市场的价格变动。再者,簿利多销之出售者能够生存的唯一方式是,向来自颇为广大地理区域的数量众多的顾客,提供这种眼镜可用较低的价格获得信息。如果该广告是被禁止的,这种薄利多销的出售者也许就无法生存下去。

  一项有关广告对眼镜价格之影响的研究是由李·本汉姆完成的,他的数据得自于1963年,当时大约有四分之三的州已经有了反对做广告的法规。本汉姆提供了两组结果,首先他比较了在有限制和无限制的各州中的个人情况,发现在有限制的那些州里,个人平均要比那些无限制的州为每副眼镜多付出6.7美元。他还在同一年里比较了限制最大和限制最小的那些州,德克萨斯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几乎没有什么限制,而北卡罗来纳州多年来则进行广泛的限制。

  这一比较显示了眼镜价格之间的平均差价——幅度甚至达19.5美元。本汉姆指出虽然这也许是一种过高的估测,但它的确反映出某种存在的差价。我们所看到的是,在允许做广告的大多数州,较大的企业或联锁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相对来说,要做更多的广告,因而使价格保持在较低的水准。

  我们在此可以注意到对广告的禁止将会倾向于对某一行业中那些最大的企业有利,毕竟这些最大的企业拥有最多数量的出色产品,而这些产品本身就是企业的广告。比如说,如果联邦贸易委员会禁止对所有类型和品牌的轿车做广告,通用汽车公司就当然会比本田公司更为有利。你是否能够设想一下,如果本田不能在电视、报纸和杂志上做广告,它要想引入自己的轿车与通用汽车公司进行竞争该会是多么地艰难?

  对广告的禁止对其他行业也具有及其深刻的影响。1976年,国会出于总医务检查官对吸烟有可能导致肺癌的响应,决定禁止在电视上做香烟广告。人们指出,对电视观众不应当提供有害的或危险产品的广告宣传。这样一种禁止的结果却恰恰与本所欲求的效果相反,电视上缺少香烟广告引起了两种突出的现象,两者都已经导向有可能增加的健康问题。

  在禁止电视上做香烟广告之前,美国癌症协会与反对吸烟的政治游说者们成功地迫使电视台在电视上免费播放反对吸烟的广告。根据联邦通讯委员会所发布的《公平准则》,电视网络应当播放这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似乎每一论点只有两个方面)。因此,如果电视网络接受香烟广告的收入,根据另一观点,这些电视台就必须也接受反对吸烟的广告(并且是免费的)。因而在1976年以前,每一电视网络每天都有几个反对吸烟的广告。然而在禁止做香烟电视广告之后,电视网络不再有义务遵循《公平淮则》而播放免费的反吸烟广告。所以反对吸烟的广告数量大幅度地下降,然而此类广告本已取得成效,尤其是在妇女与少年中较为明显。因为妇女与少年吸烟人数所占的百分率,自禁止播放香烟广告以来已经上升,也许这是一种巧合,但也许不是。

  可能导致美国公众健康危害增加的另一现象来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电视广告是一种有力、也许是唯一最为有效的手段,能将新的香烟品牌介绍到市场上去。一旦人们吸某一特定品牌的香烟,就很难使得他们改变或了解新的品牌;但是电视广告正是这样做的——电视广告使得他们了解可获得的品牌。本·克菜因教授已经发现,自从禁止在电视上做香烟广告以来,新的低焦油含量、低尼古丁含量的香烟的引入已经下降了42%。大概吸烟者转换选择那些低焦油、低尼古丁的香烟品牌是有利的,因为它们减少了人们未来患肺病的概率。所以,对此类广告的禁止已经导致消费者固守他们所吸香烟的老品牌,而这些老品牌可能会有较高含量的焦油和尼古丁,因而对健康就更加具有危害性。

  在一个拥有完全同一性产品的完全垄断的世界中,做广告的确没有什么作用。但是当我们谈论有关广告时,我们是否在暗示一个垄断的世界?不一定。甚至一个完全垄断者也会需要在电话簿的黄页中列出其企业的名称,在街上竖立起标牌,使得人们得知它的存在。当我们从那一点起步,到我们通常所见到的广告种类,我们就显然不是在谈论有关完全垄断者,而是在谈论那些出售有差别产品的企业。

  在此我们正在进入垄断竞争或是寡头垄断的领域:即在此领域中,大量的销售者在营销有微小差别的产品,比如说牙膏和肥皂;或者是很少数量的销售者,比如说在汽车制造业中。广告似乎与这样的市场结构相联系,但是并不完全清楚的是,广告允许在这些市场结构中的企业拥有更大的垄断势力。的确,这一点可以进行争论,上述所引用的证据可以支持这一可能性——即广告对竞争的存在是必要的,因为它是在某些企业的垄断势力上所耗费的。

  诚然,大量做广告的品牌有可能与更多的,而不是更少的垄断势力相关。毕竟那些成功地为其品牌做广告的企业会得到大量服从的消费者,而这些消费者宁愿“主动出击,而不愿积极接受”。如果我们比较一下大量做广告行业中品牌项目的市场占有份额,与很少做广告行业的品牌项目的市场占有份额,就发现经验证据似乎并不能支持这一主张。

  根据上述假设,我们应当发现大量做广告行业的品牌项目在市场上保持不变的占有份额。事实上,它显示出在大量做广告的行业,比如化妆品与盥洗用品等在市场上的占有份额,不如那些很少做广告的行业,比如食品等在市场上的占有份额就很稳定。所以高水平的广告所产生的结果是新产品高频率地引入。香烟、化妆品和早餐麦片粥的情况似乎就是这样。那么广告也许会引向对因品牌而造成的垄断势力数量程皮的削减,而不是增加这种势力。

  所有上述论点不应当被解释为表示广告业不存在难题,欺诈性广告无疑一直是一种两难问题。竞争性市场理论预言说,那些涉足欺诈性宣传的广告发布者最终将会被迫退出其营运行业。可是要用多长时间呢?是否有可以约束广告的防范措施来避免过多数量的误导在社会中传播?这是一个不得不由政策制定者们予以回答的重要问题。

  另一个引起关注的领域涉及儿童广告。联邦贸易委员会正在寻求禁止某些将目标直接定位于儿童市场的电视广告形式,尤其是在星期六和星期天早上的卡通动画片节目里,此举引起了消费者主权问题。我们是否将五岁的儿童看作是有能力做出正确选绎的消费者?或者换句话说,我们是否将他们的父母看作是有能力以恰当方式指导其子女做出消费决策的具有主权的消费者?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某些成员对这两个问题做出了否定的回答,并因此而希望对儿童广告,尤其是上电视的儿童广告予以更大力度的限制。

  广告的出现是为了增加有关质量与价格的信息。在若干项研究中,都已经显示出在某些不允许对特定产品,比如说眼镜做广告的州,价格变动比那些准许对这些产品做广告的州要大得多。当广告被禁止时,反而对该行业中最大的公司是有利的,因为他们的产品便是他们自己的广告。再者,潜在的竞争者们在进入被禁止做广告的行业时,会度过一段非常因难的时期。广泛的广告宣传典型地出现在竞争性较弱的市场结构中,然而,广告创造垄断势力的说法尚未得到证明。即使是在一个竞争性较小于的环境里,欺诈性广告应该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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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经济
  所有成功的经营都是以拥有高资本收益率为基础的.这就往往要求有丰富的利润,也就是说你的产品价格和成本(所有成本)之间必须保持一个较大的可持续的差额.要想做到这一点,你必需使你的顾客心甘情愿的接受你的价格比成本高许多的产品,而且这个成本也比你的任何竞争对手的成本要低得多.如果你没有绝对的把握,暂时取悦顾客也是没有用的:顾客的喜悦和你的存在都将是短命的.
  所有经营上的成功都是基于微观经济学,既利润等于价格减去成本在乘以销售数量.除非你能找到一种非常成功而且独具特色的操作者一方程式的方法,另所有的竞争对手都望尘莫及,否则你就不能获得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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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众多的学科对广告做了研究,其中最突出的是传播学和市场营销学。但我个人认为心理学和经济学的作用不应当在它们之下。广告的经济学研究是在产业组织学中进行的,因为广告是非价格竞争的一个主要方面(Tirole(1988))。现代产业组织学的大多数地方,经验对理论的比例均较低,而广告则是一个例外。在广告这一块中,不仅有大量的理论研究,更有大量的经验证据,其原因在于相对其他,广告数据的获取要相对容易,尤其在产业内的的企业层面上。

  产业组织学中,对广告的理论分析的起点是对广告作用的认识,即广告到底是在劝诱愚弄消费者还是在向消费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因为这两者将会得出截然相反的政策建议。Bagwell归纳了三种观点,说服性的观点,信息性的观点和互补性的观点。其中前两者的影响较大。事实上,任何一种观点都不能消灭其他的观点,因为不同观点的有效性是取决于具体的产品类型的。众多学者的最后研究结论都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确定广告作用的基础上,有关研究就主要集中在广告和其他变量的影响关系上,如广告和价格,广告和质量,广告和进入壁垒等。所以,可以说,搞通了广告,就搞通了整个产业组织学,不仅是方法,连类容都会一扫无余(当然,整个产业组织学内部的关系非常密切,从其他地方入手照样能如此)。

  值得一提的是,国内规范的产业组织理论研究很少,其中关于广告的理论经济分析的研究则更少,几乎是空白。我所查到的国内著作(暂且如此称呼)只有三本,其中只有张纪康的《广告经济学实用教程》还可以翻一翻,虽然不是很深入,但还算相对规范,包括的内容较广泛,可以用来启发思路。所查到的能值得读的文献就更少,简直不值一提。大家去几个在国内还算说的过的期刊查查就知道情况了。学位论文方面,我通过万方查到的纯粹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广告的只有王俊豪的一个硕士生写的一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一个叫杨文的广告人写的几篇宣称要从广告的角度(信息,媒体)重构经济学的文章却广为流传,我看到一本传播学的大部头书还将此作为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广告的代表!相比之下,国外的研究就要丰富的多,从Bagwell的这篇170页的综述文献就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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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感动中国年度人物”发布会看新闻传播的审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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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度报道研究
6、新闻叙事研究
7、网络新闻研究
8、电视声画面研究
9、电视艺术研究
10、电视诗歌散文创作研究
11、“超级女生”的广告效应研究
12、试论新闻语言的修辞技巧
13、试论电视节目主持人的语言素质
14、试析谈话节目的语言特点
15、试论媒体语言的“雅”与“俗”
16、电视新闻语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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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论都市报的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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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论网络时代传统媒体的应对之策
32、论公益性新闻策划
33、新闻节目主持人的素质
34、主持人的形象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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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试论新闻敏感与新闻工作责任感的关系
59、 漫谈记者修养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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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穆青人物通讯特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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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现场短新闻的现场感
71、关于"弱势群体"报道的多元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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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短评的特点和写作
74、浅说中国广播事业的发展及影响
75、国际广播和国际电视对当今全球的影响
76、编辑思想与报纸版面
77、编辑的自身建设和修养
78、谈谈稿件修改的基本功
79、版面的语言与受众心理
80、地方企业报的发展趋势
81、论突发性新闻照片的社会价值
82、摄影记者的业务素质
83、新闻照片的社会功能
84、广播电视受众的视听心理分析
85、电视记者的创作思维
86、论后网络时代新闻舆论引导的偏差
87、广播电视报的生存现状与发展趋势
88、论人文关怀在我国当代经济新闻报道中的体现
89、新时期新闻文体改革研究
90、博客:传统的颠覆还是传统的延续?--从传播学意义上看博客与传统媒体的关系
91、网络言论的传播与管理
92、论新闻专业大学生的知识结构
93、论新闻专业大学生的能力培养
94、因特网与现代传媒格局
95、论因特网的传播特点
96、新闻摄影的社会功能之我见
97、互联网对现代汉语实用性的冲击
98、互联网媒体时代的网络语言的特点初探
99、互联网对传统的人际交往模式的负面影响
100、互联网对传统的人际交往模式的正面影响
101、网络媒体公信力的构建
102、论广告策划在广告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103、 广告创意理论研究
104、 广告诉求理论研究
105、 广告对消费观念的影响
106、 和谐与冲突——广告传播中的社会问题研究
107、 论广告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108、 论违法广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109、 论我国广告法规的体系与监管模式
110、 我国广告业发展趋势
111、 从创意视角分析中国广告与世界广告的差距
112、 优秀广告作品的创意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113、 如何看待名人广告
114、 论房产广告的文化诉求
115、 报刊广告文案创作
116、 中国儿童广告的发展趋势
117、 广告中的女性形象
118、 网络广告受众的消费心理分析
119、 试论广告创意技巧
120、 试论广告写作的方法与技巧
121、突发公共事件与媒体报道
122、《百家讲坛》——从精英文化到大众文化的嬗变
123、从《艺术人生》看人生的艺术
124、试论电视剧的叙事策略——从韩剧的细节设置分析
125、试论电视公益广告的人文视角
126、关于电视直播节目中“出错”现象的思考
127、论民生新闻中的“新闻平衡”
128、探析《百家讲坛》兴起原因及启示
129、谈《鲁豫有约》与《艺术人生》的异同及启示
130、民生新闻的公信力考证
131、论新闻访谈的原生态
132、从《奋斗》看中国青春偶像剧的新形式
133、一个“纸包子” 引起的思考-------试论中国电视新闻的行为规范与职业道德
134、浅析民生新闻在现代化社会中的价值与意义
135、《新闻调查》中的采访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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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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