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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学位论文

2023-03-08 23:3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教育部令学位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4号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1] 已经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2年11月13日

论文辅导犯法吗?

一般不违法。

目前我国是将“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视为学术不端行为,并没有较为完善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代写论文”这块领域还属于法律空白区域。

相关的规定有教育部令,是教育部的部门规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确实有法律效力,但是约束的对象基本只是学生或者体制内在职人员。我国在2018年严厉查处高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但是其范围仍旧限制在学校范围内,对学生、指导老师、学校单位都有较为严厉的惩处措施,但是对第三方机构却难以有效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虽然这样明文规定了,但目前真实有效的对代写论文机构的限制基本就两种。

第一种,合法的互联网“商场”——比如淘宝等——是禁止代写论文这项服务的。但是实际上限制起不到特别有效的作用,弃号东山再起也是分分钟的事。而且这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罪名,因此,不违法。

第二种,说代写,实际上收钱不办事,可能构成诈骗。2020年泰州姜堰警方查获了一窝买卖、代写、代发论文的犯罪团伙,这伙团体成员大多只有初高中文化水平,收钱不办事,或者没有按要求办事,其行为已然构成诈骗,且数额巨大,是违法的。

总而言之,一般情况下,由于代写论文领域的法律之空白,代写论文机构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成了诈骗,那就是违法的了。

如果你想知道什么属于论文作假行为、个人与组织有何差别,或者想知道互联网经营代写机构会不会受到平台处罚、具体什么行为构成诈骗,也许你需要一个能为你详尽解答的人,推荐一个平台——掌上权利。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留存时间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留存时间是纸质文档将会保存5至6年,但电子版学校会一直保存,教育局相关部门还会进行复查,以抽查的形式。本科论文毕业后查重的原因可能有上级领导检查,或是毕业后教育部抽查,刚好抽到你,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人检举,或者在其他需要上,需要进行论文查重,论文七年后查重的结果是没有通过,那么你的学位也会被取消。

关于学位论文造假问题,教育部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伪造数据的;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的;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教育部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启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试点工作,要求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过往的博士论文抽查比例10%,硕士论文抽查比例5%,有些地区或学校自查比例会更高,博士论文抽查比例有报道部分院校达到50%的抽查比例。

现在大多数学校都是在毕业论文答辩前都要求学生自行论文检测,或每年本校按一定的抽查比例进行抽检,现在抽查都是有专门的检测系统进行对比,知网,维普等等系统,相信大学的图书馆或内网系统都提供这种服务。

毕业论文或设计的一般检测“文字复制比R”(指被检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参数为准,以下为参考标准:以上标准为本科论文,不一定对所有院校专业适用,保险的一点的标准是20%以下的查重率,20%~30%都要谨慎处理,表格标准范围及处理办法不一定适用用所在院校或专业要求。

如何看待论文代写屡禁不止?

作为一名研究生,目前各种论文也写了有六篇了,包括本科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以及研究生期间的学术发表小论文。对于论文代写问题屡禁不止的问题,我有以下几点看法同大家分享:

以下为本文主要内容概括

1. 擦边球行为盛行

在几大电商平台输入“论文代写”,均无相关搜索结果。但是,输入“论文”“论文润色”“论文查重”等关键词,页面则会出现“论文一对一”“毕业论文可加急”等相关内容。

根据央广网的记者报道:当其在某电商平台随机选择了一家店铺,向客服询问“是否可以代写新闻传播方向的论文”,该条消息发送后被立刻自动撤回。紧接着,页面弹出有关提示:“平台严格禁止为完成学术研究、学业任务提供违规服务。出现任何涉及该类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行为,将严格按照平台规则对买卖双方采取处置。”随后,客服发送一张“微信二维码”,建议加微信咨询。

在了解记者学历、专业、撰写论文题目、字数和查重率后,客服表示,代写一篇发表在普通期刊、字数为5000字,查重率在10%以下的研究生论文需要2200元。“不用担心质量,我们都是高校在职教师代写,主攻就是硕博论文。”

“论文代写”被曝光早已屡见不鲜。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表示,代写论文交易早在10多年前就被曝光,为治理这一问题,相关部门也启动过专门的治理行动,清理代写论文小广告,屏蔽代写论文搜索,但是代写论文交易依旧猖獗。

2. 论文代写是毕业季繁忙催生出的“投机”行为

每到3月,大学校园里的毕业生在忙于找工作、准备升学的同时,也在为另一件事发愁,那就是如何用一篇像样的论文为自己的大学生涯作结。遗憾的是,这本该成为考量大学生自身功力的论文写作,却不小心催生出一个庞大的论文代写市场。

毕业论文(graduation study),按一门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

毕业论文相当于学生一个时期的代表作,是对以学知识的总结提炼与应用,应当表现出较高的水准,因此写好毕业论文是很需要时间去雕琢的。因此“时间的紧迫“便是论文代写最大的催化剂。

由于目前对于大多数大学生来说,整个大学期间并没有合理的分配时间,合理的规划未来,因此便会导致很多事情都积攒到毕业季。想要继续升学的同学把本该属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时间用于备战考研,而想要找工作的同学则忙碌于各种各样的面试笔试当中。

3.解决论文代写问题要加强教育宣传

“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熊丙奇院长表示,论文代写非法交易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存在需求。说到底,购买代写论文服务就是忽悠、造假。

自2013年1月1日起,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办法》规定了5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是其中之一。

因此,这本就是明令禁止的行为,因此要加大对大学生的宣传教育,明确论文代写的危害性是解决论文代写屡禁不止的核心关键。

最后,祝愿大家在自己的学习生涯都可以有一个完美的结束,用一篇体现自己四年学习积累的毕业论文给毕业季画上完美的句号~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1. 为什么要制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长期以来,教育部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学风建设管理机构。各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学风规范的制度建设,加大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是,高校学生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这些论文作假行为,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进行遏制,以促进学风建设,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2. 《办法》是如何制订的?2012年5月,教育部启动《办法》研究制订工作。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多次召开有关专家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2012年7月至8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意见,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知名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广大师生和热心网友反馈意见约400条。在对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最终稿,于2012年11月以教育部令形式发布。3. 如何理解制订《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制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学生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学位论文申请、审查、授予等行为更加规范,维护了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二是有利于推动学术诚信建设。诚信是学术之基。学术作假行为损害了学术的根本,损害了学位授予单位的形象和整体学术环境的健康发展。《办法》通过全面规定处罚措施,加大打击作假行为力度,有利于推动形成良好学术氛围。三是有利于提升学位授予单位的科学研究水平。求真求实是科学精神的核心,急功近利、心浮气躁、弄虚作假注定与科学无缘。通过打击作假行为,有利于培养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促进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四是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位是对学位申请人员学术能力的权威确认,学术能力是高层次人才综合素质的基本反映。《办法》通过倡导学术诚信、营造良好学风、促进学术研究,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重要保障。4. 《办法》关于学位论文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其中博士和硕士的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同时还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5. 《办法》规定了哪些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办法》规定了以下5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4)伪造数据的;(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学科特点,对这5种作假行为进行细化。6. 学位申请人员、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都有哪些职责?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7. 如何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责成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成专门机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学位授予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指定学风部门负责调查认定。8. 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学位申请人员: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学生培养部门: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处分。学位授予单位: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此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9. 被处理人员有何救济途径?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0. 如何落实《办法》?各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一是要在师生中广泛宣传《办法》,使各相关人员详细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二是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结合本单位情况,明确工作机构和实施细则。三是要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严肃处理发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问责制度,加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督查力度,指导学位授予单位认真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将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制度,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单位落实《办法》,依法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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