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窃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第一款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日前,教育部起草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定义了属于学术不端的七种行为,其中五种属于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提出,拟对高校学术不端情节严重者开除或解聘。
征求意见稿对学术不端情节严重做出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征求意见稿提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包括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聘;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该如何处理做出了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学生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七种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3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4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文6有偿发表论、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7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科技部通报有关论文涉嫌造假处理情况,论文造假是属于一种诈骗行为,需要分具体情况而分析。在最近网络反映了很多大学里面的院士和教授论文造假事件,但是通过科技部的调查发现,这一些网络上举报的论文造假人员不存在造假行为,只是论文里面存在很多图片,误用反映了实验室管理不严谨。而很多人们想了解到的是论文造假会有什么处罚吗?论文造假是属于一种诈骗行为,根据造假人员的具体情况,会有具体的处罚。首先,第1种就是涉事人员还没有获得学位而进行的论文造假,则对造假人员取消学位申请的资格。第2种就是已经有了学位的造假人员,对造假人员的学位资格进行取消,并且三年之内不可以通过任何的学位申请。第3种就是在读学生被发现,论文造假的话,就会被开除学籍以及取消和撤销申请资格。
一、论文造假是一种学术不端正的行为。之所以要进行论文造假,就是因为对专业领域的知识掌握的不够,而且研究力度也不够,导致没有什么可以写的点,也没有什么可以发现的点,更没有什么可以议论和研究的点。所以才导致很多不成材的人员必须进行论文的造假。但是这种行为是一种学术不端的行为,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更是一种欺骗人们的行为。
二、论文造假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当我们到达一定的高度之后,学术方面的研究要求也会非常的严格,就拿研究生来说,在学校规定的几年之内必须要对某一领域的研究,有学术成果有研究成果,如果没有了的话,没有了的话,那就毕不了业。而对于很多教授来说,他们的压力更大,他们每一年必须要有一定的学术研究,如果没有的话,他们也可能面临着失业的风险,所以他们必须想出一条办法,进行论文造假来欺骗大众,欺骗学校和教育部。
三、论文造假千万不要做。如果被发现论文造假的话,那在教育行业方面基本上是属于废的了。而且这种行为还会被录入档案,特别是对于在校的学生来说,千万不要这样子做。录入档案的话,去一些国家单位面试的话,基本上就是被人当做污点,是非常难处理的。论文还是要自己专门的去做。
法律分析:为加强各类科研项目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精神,严明学术纪律,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提高学校的科学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第二条 我校所有在编教职工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