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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对策研究论文

2023-03-08 20:1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监督对策研究论文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摘要: 电力工程项目属于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供电力资源服务以及维持相关区域日常生产生活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全社会对电力资源服务质量要求的提升以及电力工程项目数量的增加,一些电力工程项目在质量监督中的有关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本文主要探讨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问题采取对策。

关键词: 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存在问题;对策

随着全社会对电力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电力工程项目数量不断增加,结合当前电力工程项目施工情况,部分项目存在相关质量问题,通过对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进一步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电力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进而更好的为社会提供服务。本文结合笔者工作经验,探讨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问题以及相关对策。

1电力工程项目特点分析

1.1复杂易变性特点

整个电力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具有复杂性和曲折性特点,比如相关的高温、高压、精密设备多,自动化程度高,施工技术复杂。随着电力工程项目数量的增加,电力工程质量问题也逐渐增加,质量问题的出现会引起其他新的质量问题,因而在电力工程施工中需要考虑到施工风险以及质量问题可能产生的危害,便于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管理。

1.2质量问题引发后果的严重性

任何质量问题都会直接影响到电力工程施工进度、施工安全以及建设投资,一旦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电力工程投入到实际生产中,很容易出现电力生产事故,降低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甚至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1.3施工风险的不确定性

在电力工程施工阶段存在较多的施工风险,而且某些风险是不确定的,可能在施工过程中突然发生,施工人员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发生,这要求在实际电力工程施工期间需要不断进行总结和分析,多与不同电力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共同做好风险的识别与分析,将不确定因素所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小[1]。

2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问题

2.1电力工程质量管理意识不强

电力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电力施工中的现状是部分管理人员意识不强,不善于从电力工程质量管理中总结管理经验,无法在电力工程质量管理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于常见的质量问题尚不能引起重视。当然这与电力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应的施工技术力量、施工经验、管理经验等均有密切关系。

2.2前期工作落实不到位

电力工程施工前期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质量监督管理要点、内容以及相关措施等方面较为模糊,没有明确的目标,部分电力工程在施工质量监督方面虽然制定了措施,但是涉及到的内容要么理论性过强,要么不够全面和具体。部分电力工程项目将重点放在施工进度方面,忽视了对施工质量管理。

2.3忽视电力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性

在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期间需要注重过程监督,从前期基础准备阶段到最终验收阶段等均需要落实监督,然而实际电力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期间常常是顾此失彼,如前期准备工作不完善的情况下已经开始施工或施工期间没有根据实际环境变化及时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而这些偏差可能是是引起质量的诱发因素。缺乏电力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是一个典型问题。

2.4缺乏完善的施工质量监督组织体系

电力工程施工期间质量监督工作需要有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依靠管理人员结合相关文件进行施工质量监督,由于实际施工现场工序较多,而且人员数量大,但是大多数电力工程施工期间进行的质量监督没有完善的组织体系,不同人员对应的岗位职责也不明确,在出现质量监督问题后,无法快速确定出主要责任人,造成实际监督管理成效甚微。

3强化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的对策

综合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针对性采取措施进行管理,具体如下:

3.1强化质量监督意识

注重对施工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监督人员等不同人员的岗位培训,在注重生产知识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同时,还应加强质量意识教育,确保全面质量管理。比如定期采取主题演讲、教育培训、专题讲座等宣传形式对一些典型电力工程生产事故进行剖析,让所有人员意识到质量的`重要性,典型案例如江西丰城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在2016年11月24日出现的施工平台倒塌事故,该事故造成现场73人死亡,2人受伤,通过对这一事故的深入学习和剖析,提高所有人员的质量意识和监督管理意识,依靠质量意识保证施工质量。

3.2重视前期准备工作

在项目前期严格制定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的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等重要内容。做好质量控制计划,责任落实到人。在开工前对项目进行总体分析,落实质量风险点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控措施,避免质量问题的发生。制定应急计划,以便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很快得到解决。

3.3强化全过程动态性管理

在电力工程施工期间需要充分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从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施工中的操作管理到施工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依靠动态性全过程管理确保在环境变化中对风险的识别与预防控制,不断消除各类质量隐患,确保施工质量[2]。

3.4完善监督管理组织

在施工质量监督期间应有完善的监督组织,对此需要在质量监督总负责之下设置不同质量监督员,明确不同职责和权限,强调权责对等,依靠不同监督员的配合、沟通,共同保证电力工程施工质量。

4结束语

本文在分析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性提出了相关应对措施,依靠综合措施不断提高质量监督,保证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张媛媛,许娟,张萍,等.电力企业工程项目财务决算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建材与装饰,2017.

[2]陈玉武.电力工程中输电线路施工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机电信息,2013.

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论文

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论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深化,财政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无论是理论探索还是实践环节都取得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建设还处于相对不完善的地步,各级财政部门还存在这样那样的工作偏差,特别是重视财力分配而比较轻视财政监督的倾向还很严重,使得财政监督的相关职能的发挥出现滞后的特征,其财政监督的有效性、权威性和针对性没有及时得到很好的发挥。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必须深入思考财政监督出现的问题,才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而推动财政监督工作迈上一个全新的台阶。

接下里笔者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请相关专家批评指正。

在财政部门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比如轻视资金监管而重视资金的分配问题,另外还轻视监督的质量和效益而重视资金的规模和数量,这对这些思想的误区,作为财政监督的重点了放在了具体资金的安全性上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的财经纪律上,而往往忽视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益如何、社会的认可度和满意率如何,由于受到相关部门的利益上的驱动,往往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在损公肥私,争取财政资金的同时一些违反纪律的事情也经常发生,但是相关的监管却不到位,不仅造成了资金的流失,而且还出现比如虚报相关项目的规模、用一定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甚至还有一些单位领导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也不是发生。除了思想的认识误区之外,另外在财政监督的`方式上也存在一些问题,财政监督不能很有效地执行,则是财政监督不力局面形成的重要因素。就目前而言,财政监督的类别还是以突击性的或者专项性的事后检查为主,出现了问题再去检查这是监督工作的失职,具体原因还是制度建设搞得不好。

因为没有没有建立起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所以就容易造成漏洞,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从而造成国家财政资金的流失。所以要改变这种被动的甚至是马后炮式的工作方式,切实扭转这种单一、被动的事后检查型监督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只是具有突发性的特征,当然就不能针对全局性的、整体性的监督管理,在工作上带有极大的偶然性,所以也容易造成疏漏,从而造成监督盲点。

我们的财政监督部门往往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并不是加大制度建设,切实提高监督的力度,而是使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脱节,这样一种工作状态就无法对各部门的资金运行实行全过程监控,哪个部门动用了资金而这些资金的用处何在,其效果如何,这些都造成了监督的分离,从而造成了不良的后果,使监督检查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不能很好地反映监督工作暴露出的问题,因而也根本不符合财政管理的根本要求。

除了上述一些财政管理的误区之外,财政部门内部也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因为没有适当的监督制度建设,内部监督不到位也就很正常了。其实任何的监督都需要以制度和法律为准绳,没有法律法规的建设,程序性的东西作为工作的方针必须予以落实,这是加强财政监督的前提所在。我们知道财政监督是对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包括对于外部财政使用的监督,而且还包括内部的一些监督。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形成良好的财政监督秩序,也才能本质上推动财政监督工作的良性发展。但是,就目前而言,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分配,轻监督”的传统观念,财政部门往往很重视对于财政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具体执行的力度和效果,对于财政监督却缺乏制度建设和法律法规建设,财政对内部监督不够重视这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财政部门因为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所以必然会产生很多的后续问题,比如对资金的转移支付、预算追加、专项拨款、技改资金投放、周转金使用等环节没有完善的监督拨付、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就容易在这些环节出现问题,比如对于具体支付的合理性、预算追加的合法性以及专项资金管理上是否严格遵照相关政策执行,都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这样就为权力寻租开辟了空间,也极容易造成国有资金的流失。由于内部监督不到位,或流于形式,这样就不能很好地防范职务犯罪的可能,也就不能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这几年由于监督不力而造成的这方面的犯罪事实令人痛心不已,实际上皆是由于相关工作不到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所为。还有一些问题诸如关系不顺,职责不清等。另外,目前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哪些环节该有财政监督哪些环节该有审计来监督,还存在很大的认识误区,由于这种职责分工不甚明确,容易出现两种现象,要不就是造成多头检查的结果,浪费人力物力,要不就是出现监督盲点并存的现象。由于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就使得工作信息上不透明,一些有价值的信息业不能相互共享,而监督和检查结论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能相互利用,使得监督成本提高,而实际的监督效能却在降低。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以为需要着手以下方法,才能很好地推动财政监督工作更好地展开。国家应该适时地提高财政监督的法律建构,规范财政监督程序,这是财政监督能够很好地推行的制度保障,因为财政监督立法不能很好地跟上,这就制约着财政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同时要加大对于财政监督的推广与宣传,让更多的人能够意识到财政监督的重要性,逐步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避免财政资金流失的最重要的举措,只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防止造成资金浪费和无法挽回的损失。

财政监督管理的本质是加强财政财务的相关收支活动能够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作为相关人员应该坚持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不能徇私情而不顾国家财政监督的纪律,要做到铁面无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切实改变那种认为财政监督就是整人或者内部找毛病的思想误区,切实加强财政监督的力度和效率。要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督机制,财政监督应逐步加强事前、事中检查的力量,把监督寓于管理之中,只有把监督和管理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推进监督工作的开展,进一步突出财政监督的管理特色,降低监督检查成本,避免重复检查。

当然还要加强监督信息公开化的建设,这是强化财政监督管理的必要措施。我想把上述方法能够很好地应用到财政监督当中,就会取得很好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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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1.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 年对73 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 发现有13 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 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 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 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 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 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
  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
  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 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 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
  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3.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
  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4.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
  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确立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格局,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并且在改善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
  1.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监管绩效不够高
  首先,我国实行“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该体制下,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主要管理国债市场的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市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一起.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共同实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难以避免,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中尤其如此。同时,机械的“分业监管”、“多头监管”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严及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有着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不仅易于积聚同质风险,而且也不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和需求。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难以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高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再次,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而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以分业监管应对混业经营,必将大大降低以金融行业划分为基础的
  分业监管体制的绩效。
  2.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健全,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
  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主要是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构成的。一方面,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设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尤其是当前已在金融市场实际运行的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它们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很显然,长期的法外运行,不仅不利于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另一方面,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这些都
  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
  其次,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以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建设为例,尽管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弱化了法律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
  二、造成金融监管不足的原因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
  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
  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四)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五)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
  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六)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
  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三、解决我国金融监管不足的完善对策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是参照美国体制建立的,采取了分业经营和多头监管模式”,其对于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安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危害,促使我们在反思美国金融监管缺陷、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现状的同时,不得不认真研判我国金融监管今后的走向。我们要抓住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一)在分业监管的现实基础上,逐步趋于目标导向的统一监管模式
  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当前我国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广度与深度都还不够,分业监管体制总体上符合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状况,对统一监管的紧迫需求尚未形成。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开放的时间还很短,开放的比例和规模也非常小,国际合作多限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还是以分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尚处于探索和试点过程中,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也很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金融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而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分业监管的弊端,短期内则可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等现象,逐步进行完善。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和金融深化的突破口。伴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如房地产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性要求,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这种新趋势。从长远来看,我国必将建立以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和有效为目标导向的统一(混业)监管模式,这样有利于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监管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机构影响市场稳定的行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
  (二)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实现的。金融监管的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面临金融开放、金融创新、金融混业经营等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汲取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该顺应金融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具体而言,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在加强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顺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1.要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制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 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要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需求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空白。如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进行法律规范、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等。再次,顺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安全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交流与发展。
  3.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
  4.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
  (三) 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 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 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银行的经营水平,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散。加强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
  (五)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
  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近年会计监督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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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es recognize impairment whe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 carrying amount of a long-lived asset or asset group exceeds its fair value and is not recoverable. A carrying amount is not recoverable if it is greater than the sum of the undiscounted cash flows expected from the asset’s use and eventual disposal. FASB defines impairment loss as the amount by which the carrying value exceeds an asset’s fair value. CPAS need not check every asset an entity owns in each reporting period. When circumstances change indicating a carrying amount may not be recoverable, CPAS should test the asset for impairment. A test may be called for when one or more of these events our: A significant decrease in the market price of a long-lived asset. A significant change in how a pany uses a long-lived asset or in its physical 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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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

水利工程是社会经济建设的重要方面,水利工程的施工管理水平在整个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意义重大。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水利工程施工经过多年的发展,较上世纪中后期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但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仍存在着不足之处,水利工程质量重于泰山,因此对于不足之处我们仍需要进行足够的认识,采取有效的手段不断进行改进,从而促进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不断提升。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水利施工质量的意识淡薄

质量是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之之重,是水利工程的生命线。近年在国内地区接连发生了一些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出现了“豆腐渣”的工程,给国家造成了损失,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也给整个水利施工行业进行了抹黑,损害了行业声誉。认真分析这些施工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施工工期所迫,迫于对工程进度的要求,而随意的压缩施工的工期,另外一方面对施工的质量问题认识不足,导致把关不严,施工管理的意识较差。所以应该加强对职工的质量意识的教育,使得职工对于施工质量有清醒的认识,时刻牢记施“百年大计,在于质量”的施工要求,使得质量意识可以深入到每一位职工的内心。

1.2对于工程施工前准备工作不足

在进行水利工程施工之前,应该对工程涉及到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的分析研究,一般要求对水利施工做好可行性的分析报告,规划化以及相关的设计文件。这些庞大的工程必然会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以及人力。一些单位为了尽量的减少工程费用,从而没有对工程进行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调研。没有就在施工中存在的资金花费以及资源配置和资源环境影响方面做出很好的评估,这直接影响到了水利工程施工的科学性有效性,没有办法保证整个施工是按照科学合理的规划进行施工,从而影响到了施工的质量安全问题。

1.3对于水利工程施工缺失有效监督。

从整个大环境来看,我国目前仍然在施工的监管方面缺乏力度,对于施工监管的人员缺失良好的培训,很多工作人员责任心较差,在监管过程中难以发展监督检查的实际作用。这就给了很多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一些可乘之机。监理市场存在着运营不规范的现象,一些监理单位存在着“自行监理”的现象,造成监理工作的质量能力不强,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缺乏有效地监理手段和方法。

1.4水利工程施工人员能力需提升

目前阶段,我国存在着大大小小多个水利施工的施工设计单位,在一些比较小的水利施工的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很多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提升,一些相对简单的水利施工可以顺利完成,但面对一些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施工项目,就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在一些施工过程中,如遇到水源地质等一些相对复杂的情况,这些施工人员往往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不能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有些施工人员凭空臆想做出决策,往往会对水利工程施工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水利工程施工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必须要与社会的发展适应,以便可以面对更加复杂的水利施工难题,做好水利工程的施工工作。

加强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措施分析

2.1加强水利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领导应该施工管理给予充分的认识,全面落实部门以及个人责任制,同时加强对于责任履行的监督和检测。在进行水利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要精心组织工程施工,一旦出现工程施工的质量问题,要追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工程质量的终身制。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采能够调动职工的责任心,从而确保安全施工,避免出现问题之后无法查证的现象,以加强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2.2建全规范化的质量保障体系

水利施工的准备阶段生产阶段以及工程的竣工与投产的各个阶段,涉及到的工程质量问题都十分重要。所以应该充分发挥施工带在质量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从组织,制度以及措施等方面,建立起完整的质量保障体系。使水利施工的各个阶段都能做到系统化与规范化,以提升水利施工工程管理的工作质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

2.3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建设资金的管理

对于水利工程的资金要专款专用,实行统一管理,对于账目的管理要清晰,以杜绝建设资金被随意占用或挪弄的情况发生,对于付款,一定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来严格的执行。对于施工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施工进度或者工程质量不过关的施工,应该拒绝支付款项,维护正当的利益,以保证整个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从而避免资金的'浪费。对于施工的招标工作,应该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成本低,质量好的施工单位,以确保企业的建设资金可以优化配置,保证建设资金的>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中国最强免费!<合理使用。

2.4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监管工作。

建筑单位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这很容易造成工程的质量问题。因此,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加大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做到防患于未然。作为建筑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承担起监督建筑施工的责任,提高对水利工程质量以及建设监理工作的认识。同时,加强人才培养,建设一支业务素质强的监管队伍,指定现代化科学的监管条例,以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小结

虽然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有了一些进步,但必须认识,与发达国家的国外同行来比,我们还存在着很多不足,需要在思想上给予高度的认识,不断的拼搏创新,落实责任制,按照施工的具体要求进行施工,以保证水利工程施工程的质量安全,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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