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金融学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金融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
浅议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在改进货币资源的配置、服务农业和农村建设,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确保金融的核心作用能够得到更为有效的发挥与更加高效的运行,切实防范与控制金融领域的风险,健全完善农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显得极为迫切。因为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设计依然具有相当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以及行政干预色彩,因为也就导致了金融抑制。目前的改革也仅仅是在机制上进行了一些局部上的调整,但是并没有对制度体系以及核心内容实施全面而深入的变革,导致形式上的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实施正确而合理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但能够有效地防范金融组织的风险,而且还能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更是确保我国农村经济快速而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1)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够齐全,显得系统性不够强。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同时,监管的内容过于简单,大大落后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且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随之而得到持续发展,对于一部分新型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农村地区的民间融资没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导,对于高利贷仅仅按照传统社会上的公德意识来加以制约,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监管法制总体结构来观察,规章的比例太大,实施就缺少足够的权威性。同时,在构成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之中的各项规范性法规之中部门规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实施起来就缺少权威性。
(2)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够强。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对于市场准入、市场督查、市场退出等均有所覆盖,但是更多的则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竞争的农村金融监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权利资源,而且还应当更加公平地安排权利资源,从而实现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权利实施平等性保护。缺少公平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并非是现代金融市场,而脱离开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法制并非是现代法制所倡导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农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体现出对于民间资本以及非公行的漠视与不公。笔者觉得,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均为社会资本中不一样的形式,而是应当分别享有相同的国民待遇。农村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应当积极促进而且体现出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之形成与发展,而不是为保护少数市场主体所具有的特殊利益。
(三)忽略甚至漠视农村地区群众的金融权利
在相当长的时间中,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把金融问题看作是经济发展层面上的问题,也就是看作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于民生保障这类问题的考虑不够周到,甚至会为了金融之稳定而选择牺牲公民自由融资之权利。尽管我国政府己有充分认识并且采用小额贷款的方式,允许设置村镇银行与借贷公司等形势尽可能多地增加农村资金之供给,但是这些基本上均为具体手段层面上之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产生根本性转变。因为农村金融市场在监管法律体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产生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在总量上的不足,当前,我国金融资源在分布上具有显着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诸多农村资本外流,从而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农村金融在供给上的能力,同时也造成了弱势农村群众在金融资源上获得之不足,尤其是对农村小微企业以及农户的金融供给上有所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市场取得新的发展,造成了我国农村地区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针对性地面对不同客户和不同需求层次,能够提供显着差异性金融服务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种类相待单调,难以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对于金融服务具有多样化与多层次之需求,进而造成农民群众无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进一步健全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现代金融属于法治金融,而政府的权力对于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主要是运用金融监管法制调整与规范加以实现的。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机构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前提,集中了监管绩效和金融监管立法之健全完善与否、质量优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现更为健康的发展。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应当积极顺应农村金融市场所出现的新变化,及时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在今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应当积极强化农村地区的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建这一基础,积极顺应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之中的趋势性要求,从而健全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l)要及时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制体系,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强化可操作性,并且对有关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对不适应条款加以废除或者进行修订。
(2)要依据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发展状况、监管情况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之趋势,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而弥补我国在农村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之中的空白。
(3)要积极顺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之趋势,以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以及促进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基础,制定出能够兼顾实效性、操作性与相应前瞻性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进而实现对农村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维护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二)着力凸显公平保护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监管是依据经济发展之所需而诞生的,其主要目标是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金融业安全并非是金融监管之重要目标,也不是金融业目前存在与发展之最终目标。从这一视角来看,农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以全面满足农村金融业的繁荣发展为目标,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为稳定的发展,提升社会福利。因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相对来说较为特殊,而农村金融并不完全属于商业金融之范畴,农村现代金融机制应以促进我国农村居民更加公平地获得发展良机与结果为其主要目的。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与保障我国公民的存在权与发展权,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金融之本质在于为民众的生产与生活提供资金领域的融通,切实保障民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主体和利益变得愈来愈多元化,大量公民进入到市场中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类活动,因为资金也就成为人们开展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融资实质上己成为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融资权成为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显着不均衡与不合理的条件,各中小企业以及农户得到融资显得相当困难,农户与农村工商业者在资金的需求上从未得到满足,而民间借贷也就具备了更加突出的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之功能。就这一意义而言,监管制度能够严格地限制甚至几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之存在,全面惩罚私自放贷人员。所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之本质是为各位公民的融资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而不是简单地排斥或者压制资金上的流动。
(四)强化监管制度施行金融创新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作用主要表现为:
(1)金融监管机制之制定应当具备前瞻性。金融监管方面的政策措施应当适应于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与变化的趋势。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今后金融市场的创新问题与金融机构资产变化问题等。同时,要通过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预警体系,强化对金融体系所施行的社会性监测,从而确保农村金融体系得到稳健地运行。
(2)大力鼓励农村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所造成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出其所具有积极性,也就是鼓励实施金融创新,与此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也就是要控制消极的金融创新。唯有如此,才能运用金融监管让金融创新成为促进金融改革的生力军。
(3)改进农村金融监管的模式。因为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创新弊端所作出的反应通常比较慢,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反应则相当灵敏,所以,对于金融创新所实行的监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赖于实施内部监管,从而适时地调整金融监管,进而适应金融创新取得新的发展。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作为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受到城乡二元金融结构造成的影响,我国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如今正面临着愈加复杂的形势。如今,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但承担着维护我国整体金融形势稳定的重要任务,而且还将履行切实解决我国农村金融资源赓乏这一重大挑战,这就需要高度重视农村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工作,切实保障我国农村金融不断取得新的发展。
金融学毕业论文范文篇2
浅析第三方支付引发的洗钱问题及对策
互联网金融服务相比传统金融服务模式而言,有低成木、便捷、省时等优点,第三方支付作为以实际电子商务交易为依托,利用网络支付的金融服务形式,在我国获得了较人成功,第三方支付金融服务的额度、规模在逐年递增,而且服务的层次也在不断得以拓展,如企业的市场资金管理均已成为第三方支付涉及的服务领域。木文将剖析第三方支付的运作模式,基于反洗钱风险的防控目标来探析第三方支付引发的洗钱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立一套完善的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防控体系,促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健康发展。
一、第三方支付相关理论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定义
第三方支付依附于交易商业行为的交易而存在,开展第三方支付金融服务的独立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参与两方之间信任度较低的商业机构或者个人之间的交易服务,在实际运营上,购方付款后相关款项首先“寄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供货方发货,而后在购方收到货物且无任何纠纷异议的情况下以通知方式将货款支付到供货方账户。第三方支付多依附于电子商务活动,以合作银行信用为依托,在一定程度上不存在信用问题。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服务发展现状
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包括包含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几种代收代付服务方式,另外,第三方支付还存在于一些产品销量较人、信誉较好的企业,主要以预付卡业务的形式存在,通过系统终端处理第三方支付服务交易。在盈利模式上,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润源主要来白手续费和客户备付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手续费与传统商业银行之间制定分利标准。而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的激烈,一些第三方支付企业为提高市场份额,甚至处在亏损经营状态,而我国又进一步限制第三方支付企业动用客户备付金开展其他商业活动,在这样的状态下,第三方支付企业积极探索扩展利润源的经营模式,但就当下而言,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的竞争还处在价格竞争、服务质量、增值服务费等方面的竞争,第三方支付企业在业务运作过程中还未形成明确且稳定的新利润源。
二、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网络支付的隐秘性造成的监管难度
诚然,互联网的兴起为支付服务带来了巨人的便利,且使交易双方的信任度得以上升,但是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资金转移与直接汇款的支付方式相比,在交易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未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审核机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直接进行匿名交易是较为容易的,这就很容易越过银行系统的身份审核监管体系,难以追溯交易资金的来源,给洗钱行为敞开了缝隙,在洗钱案件的查证过程中,一些虚拟物品的交易很难实现准确求证,交易过程较为隐秘,一些犯罪分子可以将赌博、贩毒等非法资金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洗自”。
(二)交易记录的不完整导致查证困难
在第三方支付交易运作的过程中,出于客户信息安全的考虑,一般通过网络密钥对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进行保护。但是在对洗钱案例的监控和查证过程中,多采用跟踪交易记录的方式来进行,但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用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护机制增加了案件查证难度。其次,通过网络交易,交易平台难以完全掌控交易的地点、时间等信息,使得交易记录信息有限,增加了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开展反洗钱案件查处的难度。
(三)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市场呈现迅猛发展态势,但是基于反洗钱为目的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针对性立法的缺失,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出现的洗钱犯罪行为在法律责任追究上难度较人,法律法规的滞后是第三方支付市场反洗钱监控与查处难度人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的专门性法律,但是此法与我国刑法中均未涵盖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相关监管内容。
三、建议
(一)基于反洗钱为目的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监管
首先是源头管理,抬高第三方支付企业市场准入门槛,金融监管机构要在牌照发放环节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信息系统建设、客户信息审核软硬件等方面的审查要严格开展,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从而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减小反洗钱案例查处的难度。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白身对客户身份信息、资信状况、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审核和信息收集能力,从而有效配合相关机构对反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各交易主体也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做好客户信息的收集工作,各方要合作建立一个有反洗钱监管机构参与审阅的信息系统,保障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开展,从而在案件发生时能够收集完善的证据。第三方支付企业应不断完善反洗钱检测系统,加强技术能力,提高平台对交易信息的完整性。
(二)加强反洗钱技术队伍建设
不仅要在反洗钱监管部门建立一支具有专业信息管理知识的人才队伍,还需要第三方企业能够通过教育培训,提高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对反洗钱犯罪行为的敏感性,并拥有健全的支付业务知识和反洗钱技术知识,能够有能力及甲-发觉可疑交易信息,形成对洗钱行为的有效监督管理。
(三)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备付金监管力度
第三方支付行为主要依托银行进行资金转移来完成支付行为,商业银行是备付金的实际管理者,故此,商业银行应该完善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管理制度,对备付金进行实时监测,利用白身的信息优势,对备付金账户各种交易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将违规操作反馈至金融监管机构,形成对交易风险的及时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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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浅析新背景下金融会计培训的创新
【摘要】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是人才的可持续发展。事实表明,银行会计职业培训是商业银行获得创新性发展、财务资讯上市达标、防范高频金融犯罪、应对金融国际化与资讯化的重要智力支撑。从整体看,我国现行的银行会计培训处于一种低效的、被边缘化的态势。会计人员的素质现状明显与资讯化趋势、国际竞争及金融工具创新不匹配。银行会计处在创业争效的第一线,其素质技能决定着银行的发展高度。弱效、不可持续的会计培训,必然导致会计职业道德、职业素质技能的长期低下,从而导致业务低效、缺乏竞争力甚至滋生金融犯罪。鉴于此,本文提出:尽快改变会计培训边缘化、培训理念与机制守旧现状,围绕组织者、培训师、受训者三方致力于新背景下培训理念、管理机制、内容与方式的创新变革。
【关键词】国有银行;会计分层培训;合作教育;员工个人发展;ISO10015培训管理体系
在当今我国商业银行中,对会计人员的“道德人”假设依然浓重。这种假设思潮之下,银行组织尤其是培训组织者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技能的储备与提高更多地寄希望于会计人员的自觉学习和自我约束。就我国商业银行整体看,会计培训处于被边缘化的低效状态,会计培训的产出效应远没有得到发挥。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道德水准、执业技能跟不上公司上市、应对金融国际化及电子化的需要。
倍受关注的2005年1—3月间发生的四大国有银行金融案件,涉案金额超14亿,有些是因基层会计人员内外勾结诈骗、盗窃和造假虚报造成的,这反映了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严峻现实。国家出台的金融法规以及各家银行自身建设的会计内控制度构成了比较健全的监管规范体系,但其约束与导向作用远未发挥。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这些法规制度没有通过有效的培训而深入人心。现实中,银行财会人员素质的提高大多仰仗于会计从业者自身的自觉学习。而有限的会计培训由于培训理念、内容设计、方式选择以及管理体制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而使培训收效式微。面对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认为,在新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围绕培训理念、管理、内容以及方式角度进行会计培训创新应成为当前银行工作的重要着力点。
一、培训内容创新
培训内容与学员需求错位是导致会计培训成效式微的重要原因。如今,培训内容的随意性确定已是培训事业主要症结所在。由于培训内容缺乏对具体需求与培训物件的关照,忽略员工个体特点性格、智力、兴趣、经验和技能等方面的差异和岗位因素,只是提供一些大众化、普及性的知识培训,使学员学无趣味、学无所得。以致浪费培训资源,培训效益几为负值。
对培训内容的创新安排是培训创值的根本。客观地讲,现今银行会计整体素质还远远不能满足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会计的理论价值没有得到真正发挥。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一个关键措施是致力于培训内容上的精心创设。
一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素质培训
根据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会计培训需求可分为二个层面:一是保健层基本素质与技能,如记账、算账、报账、责任心、保密意识、纪律性、诚信意识等。这些因素通过培训习得后,具备了基本的工作技能,强化了自我约束,但不能因此获得激励。只是降低了被淘汰的风险,减低了违规的可能性。二是激励层高阶素质与技能,如创新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财务分析能力、职业判断能力等。获得这些能力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并因此可获得晋升、提拔和奖励。因此,在进行会计培训设计时,既要保证保健层素质的学习,又要重视激励层面的素质培养。
需要强调的是,多元化、多层次素质培训,应尤其注重能力与情感的培训。
能力培训是我们以往忽视的一大问题。作为操作性很强的银行会计必须重视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如创造性工作能力、职业判断能力、与客户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和自我学习能力等。作为培训组织者应致力于创设各种能力学习环境,使学员在体验、模拟和演练中真正习得技能。
“态度决定高度”。现代管理理论认为,管理的最高层次是“情感人”管理。而情感培训正是实现这种管理的有效途径。将员工定位于“情感人”,把情商教育纳入培训视野,促成会计人员准确地觉察、表达、调节、评价各种情感情绪,养成宽容、诚信的道德情怀。通过培训,将博爱、宽容、感恩等情感元素融入会计工作链的每一个细节。
从2004年到2005年,建设银行浙江省金华市分行一直致力于培训内容创新,开展富有特色的野外拓展训练,旨在会计人员团队精神、诚信意识、规则观念、顽强意志的养成,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他们的做法是:对全行742名会计人员进行有计划的轮训,深入野外拓展训练基地,开展诚信之村、高空钢丝、跳出自我等专案训练。在训练专案设计上,要求蕴含快乐、信任与合作精神。通过长期有意识的训练,该行会计人员的精神风貌、协作意识、服务态度均有大幅提高。由于培训内容上跳出了理论知识传授的传统,开展富有创新性的野外肢体训练,使受训者从中获得对本职工作的新理解新感受,通过肢体竞技体验协作、诚信、坚持、守纪的 *** 。
由于会计服务水平、操作技能、规则意识的全面提高,使该行与会计关联的相应业务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在2005年的全省金融会计“比服务 比效率 比质量” 活动中,该行获得最优奖与突出贡献奖。2005年在全省建行系统会计柜面服务竞赛中荣获团体第一。在金华市金融系统首届会计业务技术比赛中夺得团体总分第一。由于该行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最终促成该行经营业绩在全国中心城市行中的排名由2004年的23位跃居到2005年的第6位[8]。
二注重培训内容与员工个人发展相联络
实践表明,只有把培训目标与个人发展相结合,才能激发学员求知欲,促成有效培训。将培训工作与人事
管理融合一处,把职业培训与会计上岗、聘任、提拔和职称晋升等个人发展相结合。关心人的个体发展,这是人本管理思想的重要内涵[1]。
美国企业成功培训的经验之一是,在培训中观照员工个体发展要求,如在培训中研讨员工福利、就业适应、健康计划、失业救济、退休等问题。麦当劳公司虽不属银行机构,但其培训经验值得效法。它们的做法是:从见习经理一直到营业经理,每次培训都与个人发展相联络。每位学员都非常明确每次培训的个人意义,从而大大激发了学员学习积极性。
三与会计职业需求动态连结
据零点调查公司2004年调查,中国最受会计人员欢迎的培训课程是:工作效率、时间管理、团队精神、客户服务技巧和沟通技巧培训。我们认为,不同岗位的不同人员和相同岗位的不同人员对知识技能的需求都是有差异的。在培训内容设计时,必须要考虑到这种差异。只有明确真实的培训需求才可能收到良好的培训效果。如何来准确获得有区别的员工需求呢?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这有赖于对组织单位、工作任务和受训人员三者的深入分析。所谓组织单位分析就是立足于银行战略高度,审视和判断需要培训的会计机构与环节,以此确保培训工作合乎银行整体发展目标;任务分析是指通过分析各职位任务,确定各项会计工作的重要性、频次和难易程度,以揭示完成该任务所需的知识、技能和人文素养;而人员分析则是从员工个体出发,分析知能现状与完成任务所需之间的差距,由此提炼、鉴别培训内容和培训物件[4]。
当今,一个严峻的现实是,银行财会人员素质基本处于传统的记账、算账、报账阶段。会计电算化实施后,一些会计人员对账户间对应关系都弄不明白了。一定程度上说,会计业务知识反而有后退之势。入世后银行开放度的日益扩大以及资讯化、电子化金融的日趋普及,银行会计迫切需要调整和提升知识技能结构。网上银行、电子支付、贷记卡、基金代理等业务培训已成当务之急。同外资银行竞争,必须弥补我们中间服务弱项,以现代通讯技术、网路技术、资讯科技以及现代理财理念重新装备财会人员。金融工具与竞争对手在变,员工对知识技能的需求必定要变,而与这种改变保持动态连结是有效培训的基本保证[3]。
四开展分层培训
分层培训强调以深入研究各层次、各类会计人员知识需求为基础,因人因地施教。具体讲,即按不同岗位、不同工作经历和不同技能基础进行分层培训。这里所说的分层不仅指人员的分流,还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培训方式的分层。培训时间上可灵活安排一切工作间隙,场所上可在工作场、模拟现场、虚拟现场甚至野外。
二、培训理念创新
本世纪是一个以知识与资讯为主要生产要素、以智力为重要依托的时代。银行业作为一个知识与智力高度密集的行业,从业者素质技能的高低,决定着金融业的兴衰。而保持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思想问题是:确保企业发展理念的不断创新,这其中自然包括培训理念的不断创新。
一开放教育观[2]。企业培训属于成人教育,我们应以开放姿态广泛吸收各种先进教育理念。
①合作教育观。美国合作教育理论倡导者罗杰斯认为,良好的师生合作关系是有效教育的必要条件。作为金融机构,这种合作包括学员与学员之间、教师与学员之间以及教师与被邀企业之间的合作如事先了解银行背景、行业发展状况、银行发展战略等。创造民主、合作的教学环境,实现由服从型师生关系向合作型转变,使学员在合作中体验快乐与进步是合作教育的精髓。
②后现代主义教育观。后现代主义教育理论强 *** 育应摒弃僵化、缺乏想象的教学形式,崇尚差异,尊重多元,主张开放,重视平等。后现代主义教育观在当今银行培训中的借鉴是:员工知识结构崇尚多元共存,应勇于吸纳外来优质元素与先进理念,以开放、尊重的心境面对外界的会计监督。
③环境教育观。环境教育旨在培养人们与周围环境关系的处理能力。现实中,银行会计业务处理环境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全球金融一体化趋势,模拟模拟技术、自动化技术在金融会计领域的应用,金融产品的不断涌现,中间业务、信用卡市场和消费信贷市场的不断拓展,居民与法人理财意识的觉醒以及服务要求的提高,这些都要求我们借助会计培训掌握与周围环境的动态协调能力,掌握新环境
下解决问题的新思路与新方法。
二成本投资观
会计培训是一种简单消费性支出,这是银行界一直存在的认识误区。正因于此,我国银行系统对会计培训的人均投入远低于国外水平。据抽样调查:我国只有22%的国有银行重视对会计人员的人力资本投入,21%的国有银行人均培训费区间在45元~75元,而这些培训投入中财政局刚性要求下的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占六成多。
国外银行的成功经验使我们坚定一个信念:培训不是简单消耗而是高附加值的有效投资。人力资本只有通过学习培训才能增值。抛开学习补给,人力资本必然不断贬值。我们很多银行分支机构长期陷于亏损,其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会计人员素质欠缺,缺乏对客户提供优质理财服务能力,致使银行陷入了一个漠视培训→员工低素质→拼物质资本如片面强调拉存款与放贷规模→亏损→培训资金紧张→人力资本再贬值的恶性回圈。实践表明,有效培训不仅可以提供源源不断的创新源泉,还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准,降低职业风险与作业成本,从而为银行带来丰厚的效益回馈。
摩托罗拉公司很早就意识到培训是一种生产性投资。总结出1:30的培训投资回报率,正是高效的员工培训确保了该公司的旺盛生命力[5]。
三、培训方式创新
据资料显示,如今的银行会计培训多为单一的面授方式,缺乏交流、论辩与体验。显然,传统的培训形式是对组织者与学员的双重损失[6]。实践表明,唯有双向、开放、平等的培训方式才符合成人教学规律。我们必须谋求培训方式创新,变以“教”为中心为以“学”中心。如此,案例剖析、角色扮演、公司实习、商业游戏、设题讨论、思考训练等学习形式都是值得尝试的。而培训传导媒介上则可因人而异地选择录影、光碟多媒体、计算机、视讯会议、学习手册、Intranet等。
四、培训管理机制创新
一实施平等、开放、双向的培训管理
培训管理应摒弃“控制与操纵”的传统管理方式,而致力于管理机制创新,努力营造一个平等、开放、双向的学习环境,让每个学员在平等而广泛的参与中习
得、体验,促成受训者身心与学业的共同发展。
二将会计培训列入《银行事业发展规划》
把培训看作单位事业发展的重要构成和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强力支撑。组织者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持续、可操作的培训规划,促使金融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建议商业银行建立专项培训基金,为培训提供长期的财力支撑[7]。
三引入ISO10015培训管理体系
ISO10015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释出,旨在弥补组织成员的素质、知识和能力,规范培训质量的国际培训标准。该标准强调培训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它已被我国等同转化为国家标准GB/T19025-2001《质量管理培训指南》。如今正推行该标准的全球知名企业,均从中获得了丰厚回报。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银行正式引入该体系。随着2002年青岛海尔公司成为世界首家该体系认证企业并取得巨大成功后,该体系已开始引起国内一些知名企业的关注。
面对国有银行上市步伐的加快,银行会计迫切需要提供符合股份制会计准则的财务规范。引入该体系则是诊治我国银行会计培训失范与低效的良药,借此可以使我们的培训管理一下子瞄上国际先进标准,如此也有助于先进培训理念的快速确立,最终促成学习型金融的形成。
【参考文献】
[1]王顺.为金融人才的可持续发展奠基[N].金融时报,200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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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晓榕.未来会计人才需求及会计教育目标探讨[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02.
[5]杨菁、李曼丽.当前美国企业培训的现状、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M].国研网,2002/09/30.
[6]徐善振、周厉.金融机构高阶管理人员培训:需求特点与培训方式安排[J].上海金融,200306.
[7]萧鸣.金融人力资源管理探索枣对法德金融业人力资源管理及员工培训的比较[J].浙江金融,200407
[8]建设银行金华市分行,动态与资讯,2004-2005年
[9]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建行动态,2004-2005年
篇2
浅谈金融会计诚信体系建立的有关思考
摘要:从2000年至今,世界金融市场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诚信危机,每一次危机都有公司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然而却还有公司不吸取教训,继续滑向失信的深渊,最终葬送了自己。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原则,没有了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进行,诚信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本文主要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分析了当今诚信缺失的原因,并根据现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金融会计 诚信体系建立 思考
一、诚信缺失的现状
“中国现代会计之父”潘序伦先生曾经指出:“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也就没有会计”。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原则,没有了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进行。但是在现代市场,诚信却没有被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会计领域尤为明显,知名公司作假帐的丑闻不时传出。2009年,号称印度“安然”的萨亚特公司虚报现金和银行结余超过500亿卢比约10亿美元,影响力之巨大不禁让人想起当年美国的诚信:2002年,从安然到世界通讯、再到施乐,美国公司财务造假前仆后继,令投资者信心动摇。同一时期,诚信问题不仅困扰著美国资本市场,也同样困扰著中国资本市场,银广夏、蓝天股份等知名上市公司被揭露财务造假,一时间引起人们纷纷探索会计诚信体系缺失的原因及改进措施。平息后,中国金融界安静了许多,似乎诚信回归,一切正常。
然而今年3月8日,中国经营报的一篇题为《17亿!国内最大会计师事务所卷入造假丑闻》的报道又在金融界掀起了。报道称,从2002起,当爱建股份出现财务异常时,其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上海立信选择了与公司“合作”遮掩事实,涉嫌参与掩饰财务近17亿元亏损。
二、探究原因,深层分析
爱建窝案后,人们又重新关注金融会计诚信体系缺失问题。笔者通过发放调查问卷、上网蒐集相关资料以及和业内相关人员的一些交谈,总结出以下4条。
1. 经济利益的驱动。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大家对资本市场的功能越来越认可。上市公司在公示财务报表时,总会尽一切可能展示好的成果来增强投资者信心以及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以期筹备到更多的资金。不仅如此,公司提供虚假资讯可能会获得投资、政策倾斜、减少税金支出等经济好处。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公司出现财务异常时首先想到的就是与审计机构“合作”遮掩。审计机构愿意与公司“合作”,是因为目前审计机构还处于买方市场,为了能保证自己的机构长期运转下去,留住客源,一般会同公司妥协。所以,会计作假对双方对没有坏处,甚至可以说是“双赢”。正是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构成了双方作假的内在动因,也是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
2. 会计资讯的不对称。会计不对称表现为企业管理当局拥有会计优势,掌握了不对外的内部资讯,从而造成了会计在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分布。因为他们不直接接触公司的生产经营,只能通过公布的财务报表来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根本没有办法做深入的了解,而且大多数投资者不具备会计的专业知识,无法辨别财务报表的可靠性。而且公布出来的财务报表经过了注册会计师的稽核,普通投资者认为,注册会计师手中有比较详细和真实的资料做参考,又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稽核出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的真实与否,因此投资者都很信任注册会计师,信任由他们稽核签字的财务报表。这就造成了公司和稽核机构“只手遮天”的局面。
3. 失信成本低,法律对失信、犯罪的震慑作用弱。目前,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打击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行为,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少之又少,民事赔偿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即使造假败露,所付出的代价也是极其有限的。目前我国对查出来的会计造假主要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具体负责审计的会计师的顾虑会少很多,为避免麻烦,审计师大都会无保留意见。
4. 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管。内部监管因为人员缺
乏、没有独立性等原因,没有起到实质作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进行审计,审计完后并没有第三方进行认真负责的复查和稽核,很难从根源上杜绝造假。我们现在需要的是第三只手来进行有效地监管。
5. 会计制度的局限性。一是会计原则本身为金融会计造假提供了操作空间。现代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本,从而发生了大量的应计、预提和待摊专案,会计资讯制造者就能够通过操纵应计专案的确认时光来制造虚假业绩,另外主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都为制造虚假会计资讯提供了想像的空间。二是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为金融会计造假提供了契机。跟着经济的飞速发铺,新的经济事项不断呈现,使原有的会计轨制、会计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需要,而新会计政策又不能及时制订及公布,这在客观上呈现了一个“合规”的造假时段。
三、建立金融会计诚信体系的几点建议
1. 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内部监管,确保审计的独立性。问卷调查表的第9题为“您认为目前假账成为社会生活中的‘毒瘤’,主要原因是什么”,有75%的人选择“企业当头的要‘业绩’”。而在第10题“您认为造成会计资讯失真的主体因素是”中,有60.58%的人选择“单位负责人”,仅有5.79%的人选择“一般会计人员”。在目前的经济社会中,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完全拥有着领导权和管理权。也就是说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在地位上属从属关系。在这种从属关系下,会计人员所遵循的职业道德能否进行和所遵循的程度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单位负责人。如果单位负责人向会计人员施压,会计人员很难长时间保证会计资讯的绝对真实。说到底,会计还是附属于公司的上下级部门而不是单独独立的审计部门,作为附属品而没有独立性,怎么能独善其身?
2. 建立多重有效、分工明确、相互协作的金融监管机构,加强 *** 监管。很多人都认为已经有工商、税务等监管部门,而且又都是 *** 部门,之间也有协作,为什么还要说“建立多重有效、分工明确、相互协作的金融监管机构,加强 *** 监管”?据笔者了解,税务部门的检查主要有四个方面:收入方面、成本方面、费用方面和缴税方面,而这些检查还是以公司的账本为依据,也就是说税务部门是从公司的成果上监督而不是过程方面。工商部门主要是查注册资本,就是看你有没有抽资行为,也不涉及做账。所以这里的“金融监管机构”不仅仅要以账本为依据,还要从多方面进行监管。
3. 引导司法介入,加大失信、犯罪惩罚力度。前面已经探讨过,对于造假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少之又少,民事赔偿也是微乎其微,极其有限的造假代价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造假的层出不穷。如果加大惩罚力度,增强法律的震慑作用,不仅仅要增强对个人的处罚,更要加大对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甚至可以因此处罚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直接负责人,从源头上减少造假的动机。
4. 补充完善职业道德规范,建立诚信档案,加强行业自律。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还在建设完善中,社会的一些不良风气会给会计人员带来或多或少的影响,在利益面前,在诱惑面前,会计人员是否能抵挡得住,是否能遵从职业道德,就要看会计人员自身。不论是普通会计人员还是注册会计师,这时候都要加强自律。所以我建议要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从内部提升抵御力。同时对每一位会计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建立诚信档案,真实的记录每人的诚信情况,档案将随其一生,从外部给予会计人员自律的动力。
5. 全面推进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为金融会计的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根基。会计只是社会的一部分,全面推进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作为整体一部分的金融会计,在这个良好的土壤里才能健康、快速的发展。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
1. 论信用卡诈骗罪
2. 集资诈骗罪研究
3. 论保险诈骗罪
4. 论合同诈骗罪
5. 骗取出口退税罪研究
6. 论偷税罪
7. 走私罪研究
8. 论虚假广告罪
9. 缓刑适用实证研究
10.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11. 监督过失责任论
12. 刑法学视域下的克隆人及其立法
13. 应设立“性贿赂罪”
14. 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刑法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
15. 重刑化的弊端与我国刑罚模式的选择
16. 罪责的社会化与规范责任论的重构--期待可能性理论命运之反思
17. 网络流行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及其对策思考
18. 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与防治
19. 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救助
20. 社会化与社会控制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
21.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探析
22. 虚假诉讼罪:概念界定与学理分析
23.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二)
1. 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论医疗事故罪
3. 论抢劫罪
4. 贷款诈骗罪研究
5. 《刑法修正案(九)》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
6. 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
7. 企业犯罪预防中国家规制向国家与企业共治转型之提倡
8.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9. 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解释
10. 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11. 《刑(九)》有哪些变化
12. 大数据技术在预防官员贪腐犯罪中的应用
13. 民营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探析--以“刑民界分”为切入点
14. 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以美国法为范例的借鉴
1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几点思考
16. 网络金融犯罪及有效的防控策略研究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三)
1. 缓刑制度研究
2. 论假释制度
3. 论数罪并罚制度
4. 论罚金刑
5. 死刑问题研究
6. 持有型犯罪研究
7.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8. 论洗钱罪
9. 论非法经营罪
10. 奸淫幼女类强奸案中主观“明知”的审查认定
11. 利用木马程序删改数据进而窃取钱款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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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14. 开封联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15. 本溪开展打击食品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16. 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司法保障
17. 烟纸店的法律故事
18. 困境与出路:罪刑法定司法化再解读
19. 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研究
20. 浅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虐待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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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诱发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金融业是从事和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行业,容易诱发与金钱相关的职务犯罪。从总的情况分析,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与其他职务犯罪一样,都是利用职务便利而获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它的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是思想、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诸多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具体说来,既有其外部的条件影响,也有其内部的原因所致,是诸多因素和问题的综合作用之结果。当前诱发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受消极腐败思想的侵蚀和影响,贪婪欲望膨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以及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也逐渐成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认可的价值目标。在这种社会意识形态的作用下也必然产生一种异化,这就是对利益特别是对不正当物质利益的追逐,随之而来的是拜金主义的价值观、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观和不切实际的消费观等各种消极腐败思想在侵蚀和影响着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由于金融行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的经济环境使金融业成为人们经济活动的矛盾焦点,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资金,千方百计拉拢腐蚀金融干部职工。而在金融队伍中,有的本身政治、思想、文化素质就不高,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就与社会上消极腐败思想一拍即合,同流合污。随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滋长和膨胀,于是部分金融从业人员贪婪成性,不顾政策、法律的约束,公然把贪污、受贿、挪用、侵占公款作为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直接手段,最终沦为人民的罪人。
2、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内部管理松驰。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系统的规章制度是比较健全和严密的。从金融行业绝大多数的发案情况看,“十案九违规”,多与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内部管理松驰有直接关系。由于管理上存有许多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这是一些金融机构之所以发生案件的一个重要内部原因。有的机构不认真执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离岗交接登记制度,业务工作流程缺乏严格规范的制度约束,以人手少为由,一人多岗、一人临岗、相互替岗和脱岗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内部存在储蓄、出纳、会计、信贷等部门的印鉴、凭证、票据等保管不严,对过期作废的重要凭证不及时清理,随意摆放。有的不按规定管理计算机,不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不按保密要求管理使用和定期更换密码口令。这就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诱发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还有的不认真执行“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造成信贷业务违规操作,甚至出现以贷谋利和诱发受贿等案件。
3、制约机制不完善,对权力监督不力。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加快和金融业逐步迈向商业化的进程中,出现了金融经营体系和监管体制相对滞后的情况,从而使一些金融机构尤其是基层机构的业务监管不力,内控机制不健全,缺乏对职务犯罪的防范意识,忽视对某些权力的监督,造成整体控制上的失衡。有的机构开拓发展业务,管理相对滞后,在新业务不断推出、基础手段不断更新的同时,内控管理和制约机制建设跟不上,造成乘隙作案增多。有的机构用人制度改变后,出现了临时工、聘用工和正式工多种用工形式并存的情况,而对职责权利关系却未作相应调整,这就使所谓“临时(聘用)工不敢监督正式工,新职工不敢监督老职工,一般职工不敢监督处、所负责人”的现象十分突出,相互间的监督制约形同虚设,特别是基层“一把手”掌管权过大,使得其中有犯罪意识的人作案轻而易举,很容易得逞。
4、在防范和查处上存有偏差,“两手抓”不够落实。近几年来,浙江省依靠沿海有利条件,在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合理调整经济结构的推动下,经济发展较为迅速,从而也使金融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适应这种状况并掌握发展的主动权,一些金融机构的领导迫于客观形势和竞争的压力,思想上存在着重业务发展、轻内控管理的倾向,往往忙于抓业务指标,疏于道德风险防范,使得内部思想建设相对薄弱,防案意识淡化,“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突出。还有的金融机构对查处案件的处罚规定大多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做法,加之下属单位领导存有“三怕”:怕单位信誉受损,怕集体奖金被减,怕个人发展受挫。于是对发生的案件能瞒则瞒,查处能轻则轻,不愿深查严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甚至以辞退当事人一走了之。这就明显降低了查处违法犯罪的工作力度,在客观上助长了图谋不轨之人的犯罪作案心理。
5、选人用人把关不严,埋下道德风险隐患。由于前几年金融业务的发展需要,金融系统招收了不少人员。有的机构在招聘选人过程中,存在着重才轻德、重业务轻思想政治表现的倾向,有的为了解决就业,照顾性地招收了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家属,这就使一些不合格的人员也进入金融队伍。这些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很容易在金钱的诱惑下实施犯罪。由于用人把关不严,也为一些人逃避纪律和法律的惩治提供方便,有的单位对一些“带病”跳槽的人往往顺水推舟,推送出去了事,致使这些人的“病根”未除,在金融队伍中埋下了道德风险隐患。还有的机构用人失策,对选调进来的人员重使用、轻管理,只看重业务工作能力,不顾及思想品行和作风表现,甚至对有的业务做得比较大的人员偏信过宠、放任自流,久而久之使这些人借机实施犯罪也就成为可能。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一、 经济法类:
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
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
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
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
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
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
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
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
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
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
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
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
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
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
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
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
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
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
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
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
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
二、商法类:
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
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
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
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
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
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
15. 论强制保险制度
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
17. 论消费保险合同
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
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三、民法类
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
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
--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
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
--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
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
--论民法中的身体权
9. 试论名誉权
--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
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
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
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
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
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
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
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
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
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
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
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
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
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
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
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
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
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
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
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
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
36. 论预期违约责任
--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
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
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
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
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
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
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
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
--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
48. 雇主责任浅析
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
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
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
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
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
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
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
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四、诉讼法类:
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
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
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
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
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
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
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
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
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
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
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
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
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
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
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
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
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
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
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
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
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
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
28. 沉默权问题研究
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
五、刑法类:
1. 论特殊主体犯罪
2. 论挪用公款罪
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4. 论罪刑法定原则
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
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
7. 安乐死问题探究
8. “非法经营罪” 探究
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
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
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14. 论不作为犯罪
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
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
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
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
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
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
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
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
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
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
6. 谈无讼与息讼
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
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
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
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
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
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
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
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
15. 论法的时代精神
16. 论国家主权豁免
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
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
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
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
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
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
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p.126.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pp.135、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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