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保密员处3填写学位论文保密审查表各学院导师签字、学院保密第一责任人签字、盖学院公章,同时出具涉密论文依据各学院在校生4填写学位论文保密审查表各学院导师签字、学院保密第一责任人签字、盖学院公章、本人所在单位证明一份(证明本人涉密身份、课题密级论文在那完成)各学院委托培训生4保密处审查盖章保密处凭一份保密论文管理登记表和一份论文涉密依据三份学位论文保密审查表,在校生出具涉密论文依据;委培生出具单位证明
保密管理本科专业开设技术类课程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保密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密管理论文 范文 一:保密管理概论论文
摘 要
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_的关键和保障,是一个国家__的思想和核心价值的体现。同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体系又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环节,法律体系指导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管理制度则是践行法律体系的保证。
放眼世界各国,美国的__发展的时间长,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最为完善、最有特点。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但拥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美国也没有专门独立的保密行政管理机构,却拥有比较成熟的保密管理制度。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有专门的《保密法》,但却很难说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
深究美国__的思想,平衡公开与保密之关系是纵贯美国保密思想发展史的主线。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发展总趋势是放松对政府信息的管制,有利于公民获取政府信息。同时,这也是各国保密制度的基本要求。相比中国,虽然新《保密法》较旧《保密法》有不少的改进,但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却保持不变:一如既往地强调保密是原则,保密优先于公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并学习美国保密制度、保密法律和保密思想,对完善我国保密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管理制度;法律体系;思想价值;保密法
第一章 绪论
关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者的规定不尽相同,由于前者晚于后者颁布,依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前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里存在的问题在于,将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自然人死亡的日期就一定合理吗?利害关系人何时提出申请则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意愿,如果将法院判决之日作为死亡之日的话,这一日期显然过于主观而缺乏确定性。并且死亡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了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范围等诸多重要问题。如果,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的话,必然会引起一定的质疑和反对,实行起来有失公允。在没有完全保护利害人利益的现实情况下,这有违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宗旨。
在关于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上,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而是在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规定了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其内容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但是,我国的这种规定很明显是不适合的,在某些案件中,在很多的法律实践中,这些规定凸显出很多问题,带来了很多争论。
第二章 各方观点讨论
(一) 关于死亡日期规定的讨论
在宣告死亡时,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涉及到遗产继承、 保险 金赔付、生存者的人身关系等重大事项:如遗产的具体范围,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具体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转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可能牲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魏振瀛在《民法》中提到: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对一般情形的失踪,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有的被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日本、台湾地
区),有的被规定为得知失踪人最后一次音讯之时(如瑞士);对于在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的人,其死亡时间有的规定为战争停止、船舶沉没或危难消失之时(如日本),有的被规定为失踪人于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之时(如瑞士、意大利),还有的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台湾地区)。
余能斌和马俊驹在《现代民法学》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生理死亡是自然现实,宣告死亡是法律现实,它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已死亡的事实。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宣告死亡制度中,死亡日期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呈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者”的局面,每种观点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及立法价值。但是,无论是从法理角度推断出的死亡时间,还是各国立法给出的不一样的规定,都不能完美地适应于每一个案件。
(二) 关于利害人顺序问题的讨论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针对利害人顺序问题,主要有三中学说。第一种是“有顺序说”,即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时,有顺序之分,并分为多个顺序。前一顺序不申请的,后一顺序不得申请。同一顺序互不影响。在我国的立法中,就采用了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无顺序说”,即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每个厉害关系人都不会受到 其它 关系人申请与否或反对申请或申请的影响。
第三种观点是“配偶优先顺序说”,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说,即:配偶有
一票否决权,其他申请人申请权利平等,在配偶不允许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失踪人宣告死亡。
魏振瀛在《民法》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其近亲属的利益,与谁提出申请无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将遭到损害,这显然违背了民法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还有一种争论,就是针对债权人在宣告死亡中的申请顺序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样,可以作为申请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允许债权人作为申请人,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其效力超出了债券效力的范畴,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宣告失踪制度加以解决,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应限定在下落不明的近亲属范围内。
第三章 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死亡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1、案件简介:
湖南娄底发生一起案件:甲男与乙女成婚三个月后某天,乙女不慎落入江中,甲男听到呼救即跳入水中去救,不幸双双罹难。甲男尸体被找到,乙女尸体未找到。事故发生两年后,乙女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甲乙生前分别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以甲男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乙女;另一份以乙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8万元,指定受益人为甲男。另外,甲乙
婚后新购房屋一套,价值6万元。双方无子女。双方父母因保险金和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甲男的亲属主张:乙女先于甲男落水,且女性体力较男性弱,故乙女应先于甲男死亡。在第一份保单中,受益人乙女先于甲男死亡,按保险法第63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保险金,故该10万元保险金归甲男的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中,受益人甲男后于被保险人死亡,即在乙女死亡时,甲男能成为受益人。在甲男死后其所受益之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父母继承;甲乙共有的房屋先析产,甲、乙各得3万份额,因乙死亡在前,故乙女的3万份额由作为丈夫的甲和乙的父母平均分割,每人1万。甲的3万份额,因乙女先于甲男死亡,乙不享有继承权,故应由甲的父母继承。那么对于该房屋甲的父母共获得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2万份额。综合以上,甲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乙女的亲属主张:虽然乙女先落水,但其死亡日期应是法院作出死亡宣告的日期,该日期在发生事故的2年后,故甲男死亡在前,乙女死亡在后。根据法律,可得出完全相反的分配结果:乙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甲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还有人主张:鉴于本案的特殊牲,可以认定甲乙同时死亡,依据继承法规定互不发生继承关系;依保险法规定应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遗产由双方继承人各自继承,则第一份保单的10万元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之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的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乙的遗产由乙之父母继承。房屋由双方父母各继承3万份额。
2、案件分析
按照现行法律中的各项规定,第二种做法无疑是最正确的。最终法院也给出了和第二中做法相同的判决,但是合法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一定合理。很显然,这样的判决违背了事实上的公平正义,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此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宣告死亡中的死亡日期应该如何确定。不一样的确定方式造成了完全相反的两种后果,因此,这就对利害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采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确定死亡时间,确实有一刀切的武断的嫌疑。
如果按照第三种说法处理,对于案件中的两方利害人来说,是再公平不过了,但那只是一种设想,并不是现实情况。在第一种说法中,甲方父母由乙女先落水,
且女性的体力弱于男性,因此得出乙女先死于甲男,这种说法缺乏合理性,且属于推断。即使之后的基于乙女先死这个论断的论述完全合理,也并不能代表这种说法就有说服力。、
同样,第二种说法中,它的一切证据和理论都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因此取得了法院最后的认同。但同样,对于甲男和乙女的死亡时间,也是推断出来的,并没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乙女后死于甲男,所以即使第二种说法合法,也并不能使得甲男的利害关系人信服。
可以说,前两种说法都不合理,只是第二种说法合法,得到了法律的认同。因此,如果为了遵循民法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第三种说法无疑是最好的。
(二)利害人的顺序究竟是否合理?
1、案件简介
2001年10月12日,李建苹的丈夫潘永光失踪,留下了100多万的遗产,2008年其父亲为了能分得财产,多次要求对其儿子进行死亡宣告,但由于申请顺序问题,其父亲在儿媳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法申请,最终导致儿媳、孙女和失踪人的父亲关系破裂,成了彻底的陌路人。
2、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宣告死亡申请人设置顺序是否合理。潘永光在失踪7年之后,其父亲申请对其进行死亡宣告是十分合理的,因为从常理上推断,失踪7年、杳无音信的潘永光应该已经死亡,此时进行死亡宣告,便可以结束以潘永光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解决由财产分割带来的矛盾。但是,在现实中,如果被宣告人的配偶不同意进行死亡宣告的话,其他人便无权进行死亡宣告,配偶便可以独自侵吞失踪人财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这个案件中的李建苹一样,坚持不同意潘永光的父亲进行死亡宣告,这样推断,并不排除她想独自占有100多万的财产。因此,在利害人利益的分配上就出现了严重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没有达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四章 各方观点综述
(一)死亡时间依据事实,尽量遵循公平原则
在一般的情况下,学界公认都以判决书中确定的时间为其死亡时间。因为,法院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具有强烈的法律宣示性的,更具有权威和准确。但这样的看法,恰恰忽略了失踪法定期间的作用。失踪人死亡的可能性随着失踪时间的延长而逐步强化加大,所以,以法定失踪期间来确定死亡时间的方式更加合理。
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已经可以确定其死亡的,或者是经过有关部门寻找后确定其不再生存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现其尸体,都会认定其死亡,不需要经过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当然也不必确定死亡时间。但利害人由于心理上的原因肯定要等待法律上已经死亡的证明,是不会接受这样的事实的。所以,法律上的确认不仅仅是一个程序上的认定,更是对于利害人心理上的安慰。
所以,确定死亡时间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遵循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公平的民法原则,不能出现损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综上,我认为,在有证据表明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我们以其真实的死亡时间为准。若否,则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该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判决的依据应该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这样可以基本保障不同情况下宣告死亡人的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减少在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审理差异。
(二)“配偶优先无顺序”应当借鉴
我国学界较为流行的三种说法中,第三种说法较为符合我国的现状,即“配偶优先无顺序”,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因为它既避免了前一顺序不申请的情况下后一顺序不得申请的尴尬情况,又兼顾了公平原则和特殊情况。
“无顺序”的说法本来就是一种公平的做法,再加上“配偶优先”的限制,使得这种说法更加合理和适合于法律实践。
第一,避免了自己的婚姻由他人来决定的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减少了对配偶的情感伤害,这也体现了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第二,这种观点对于宣告死亡制度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宣告死亡案件中都会涉及到配偶这一利害人。
第三,如果出现想案例中一样的配偶,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进行举证,请求法院剥夺其优先申请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综上,“配偶优先无顺序”的观点最适合我国的社会情况和国情,应当被采纳。
参考文献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保密管理论文范文二: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内容,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保密管理的学位论文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或敏感信息等,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的撰写和保密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尽量对涉密学位论文作脱密处理。对于无法作脱密处理的论文,导师应认真做好涉密学位论文从开题、撰写、印制到评阅、答辩、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划分为公开、内部、秘密和机密四级。
公开:大多数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术研究公开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予以公开。
内部:研究成果不列入国家保密范围而又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秘密,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秘密、机密:研究背景源于已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的学位论文,属于涉密学位论文。
第二章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
第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申请论文定密,并严格实行“先
审批,后撰写”的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论文的定密申请应在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人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附件1),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题 报告 和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程序
(一)涉密论文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审定人进行初审。
(二)各单位主管研究生 教育 的领导是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审定人,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初审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及变更规定》等有关文件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
(三)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报送科技处审核和学校定密工作小组审批。
(四)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限根据密级确定,秘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10年,机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作者须签订《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 协议书 》(附件2),并承诺对有关涉密内容负保密责任。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第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撰写和修改,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也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学位申请人在离校前,应将涉密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论文定密审批表》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书》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涉密论文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应做好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工作,在保密期限内,应将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及其电子版专柜存放,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及其相关信息禁止上网检测和传输,保密期内不列入抽查评估的范畴。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不涉密学位论文的 收藏 、管理与服务 方法 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 毕业 前填报学位授予信息时,相关信息应根据保密要求,作相应技术处理,避免泄密。如填写学位论文题目和关键词等信息时,可填“保密论文”,不填具体题名和关键词。
第四章 内部学位论文的审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特殊性或研究内容保密的需要,少数学位论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申请保密。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部学位论
文保密期限原则上为2至5年。论文完成后,在论文封皮和扉页右上角处明确标注保秘审批确定的论文密级和保密期限,如“密级:内部3年”字样。
第二十条 内部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开题时申请保密,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附件3),报本单位__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在开题、评审(含预审)、答辩(含预答辩)过程中,导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报所在学院__负责人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必须事先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去密处理后,方可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去密处理不当导致泄密的,其责任由作者和指导教师承担。
第二十三条 通过论文答辩后的内部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关审查审批而擅自撰写涉密论文或内部论文,导致的后果由本人自负。相关单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导师、研究生未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对涉密论文进行审查审批和保密管理,导致泄密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保密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毕业离校时,论文作者凭校学位办开出的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证明(附件4)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保密学位论文质量控制 措施 和 规章制度 ,确保保密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以清华为例 供您参考
清华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培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有关规定,坚持为国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点工程服务的办学方向,我校决定加速与企业合作,按工程领域培养具有较高素质和较强工程设计能力的工程技术与管理方面的高层次人才。为规范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工程硕士生")的培养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请各系(院、所)参照执行。
一、培养目标和要求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侧重于工程应用,主要为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特别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培养要求:
1、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
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掌握所从事工程领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深入的专业知识,掌握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立担负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国语。
4、具有健康的体格。
二、生源类型
1、本校按本硕统筹培养的学生 (简称"A类生源")。在取得学士学位后,以工程硕士生身份完成必修课程,并到企业参加工程项目,完成培养程序后申请学位,并根据双向选择机制择业。这类生源的主要特征为:有学籍,有学历,拿双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自主择业。
2、已获学士学位并取得保留本校研究生入学资格者(简称"B类生源")。保留入学资格期间(2~3年)可申请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取得学位后按原定就业合同就业。这类生源的主要特征为:有学籍,有学历,拿双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履行就业合同。
3、企业或工程部门在职人员中已获学士学位者,符合申请攻读工程硕士研究生基本条件,经用人单位推荐,通过入学考试者,可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取得学位后,回原单位工作。这类生源入学考试课程门数皆为五门,分为"C类生源"和"D类生源"两种情况。它们的主要特征为:C类是有学籍、拿双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回原单位工作;D类是无学籍、只拿学位证书、回原单位工作。
三、招生
1、报考条件和办法
(1)A类生源和B类生源均需在本校完成学士学位培养阶段后,达到免试推荐的要求,方可报考。
(2)C类生源和D类生源应为企业或工程部门的在职人员,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具有四年以上(含四年)工程实践经验,C类生源年龄在40岁以下(含40岁),D类生源年龄在45岁以下(含45岁),经所在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共同推荐,方可报考。个别未获得学士学位,但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也可以报考,但?经研究生院最后审定。
报考者于每年11月中旬向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名。报名时,须出示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并按当年标准交纳报名费。报名也可以采取函报或集体报名方式。
2、入学考试与录取
(1)A类生源和B类生源采取学校免试推荐,用人单位录取。
(2)C类生源和D类生源需经用人单位推荐,参加入学考试,由学校录取。这两类生源的考生需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可参加每年一月举行的清华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C类生源的考生参加我校组织的"长工龄"考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包括外语,数学,政治理论,专业基础和专业课,录取标准参照当年长工龄考生的录取标准。D类生源考生的考试科目为外语、数学、专业基础、专业和专业综合考试。D类生源考生的入学考试,前四门采取笔试方式进行,专业综合考试将采取面试或面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录取为工程硕士研究生。对于C类和D类生源考生录取时,要求其所在单位和清华大学研究生院签定委托培养协议书。考生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可根据考生的工作表现,就考生采取的学习方式,将来从事论文研究的工程项目,企业导师人选等问题作出推荐意见,双方应就课程设置、论文选题、培养方式、管理办法、经费等事宜达成协议。
四、学籍管理
1、新生报到
凡被清华大学录取为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者,均须凭我校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我校注册中心和所属系(院、所)请假,并出具相应证明。
2、注册
在校学习期间,研究生本人应在规定日期到所属系(院、所)研究生管理部门注册;非在校学习期间,应在规定日期向所属系(院、所)研究生管理部门书面注册。
3、管理
(1)有学籍(包括A类、B类和C类生源)的工程硕士生,按照《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实施学籍管理。
(2)无学籍(D类生源)的工程硕士生,将只办理相应的研究生证、图书借阅证等必要证件。
(3)无学籍的工程硕士生,完成规定的各个培养环节,学位论文(设计)答辩通过经全面考查合格者,授予工程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中断学业者,若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将发给课程学习结业证明。否则,只发给所学课程成绩单。
(4)属A类生源工程硕士生的档案、户口和党团关系均在学校,其在校学习课程期间享受校内研究生待遇,在企业从事论文工作期间,享受企业应有待遇;论文答辩通过并取得学位后,参加全国统一分配。
(5)属B类生源的工程硕士生的档案、户口和党团关系均转至用人单位,其返校前享受所在单位待遇。返校学习期间根据与用人单位所签合同,分以下两种情况:① 以企业在职人员身份返校者,享受委托培养待遇,其关系仍留在用人单位;② 作为统分生返校者,待遇与分配同第(4)条。
(6)属C类和D类生源的工程硕士生入学报到时不转档案、户口和工资关系,但转党团关系;其攻读学位(包括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期间享受委托单位待遇。
五、培养规定
1、培养计划
工程硕士生入学后,按照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的各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培养计划,并根据工程硕士生的实际情况(有无学籍,是否脱产等)填写"清华大学工程硕士生培养计划(课程部分)",提交给各系(院、所)研究生科备案。
2、课程安排
(1)工程硕士生课程主要采用面授方式在企业或学校集中授课,也可采用远程教育手段进行。
(2)健全授课教师资格认定制度,遴选高水平教师;统一同类课程教学大纲;建立试题库,实行考、教分离,确保授课质量。
(3)课程开设时间可根据企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灵活安排,但课程的实验环节和学科前沿讲座等需要进校学习。
(4)工程硕士研究生在整个课程学习阶段,允许所修课程有两门次补考或重修,但重修需要办理进校旁听手续并由本人交纳旁听费用。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次超过两门次者,只能酌情发给结业证书或进修证明。
3、论文工作
(1)指导教师遴选和指导原则。各系(院、所)应尽早为工程硕士生确定指导教师,一般应有二名导师联合指导,校内导师一名,硕士生选送单位导师一名(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校外导师须填写"清华大学工程硕士论文联合指导教师简况表",经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审查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并由各系(院、所)学位分委员会发给相应聘书。校内导师可通过各种方式对研究生进行经常性的学术指导;学位论文工作期间,当面指导研究生的时间一年累积不少于一个月。
(2)论文工作年限和进校环节。工程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在岗不脱产的工程硕士生用于完成工程任务和论文工作的实际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半;论文期间全脱产的工程硕士生,从论文选题之日起至论文答辩止时间至少为一年。攻读工程硕士学位的最长时限为五年。工程硕士生的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的修改和答辩等环节必须进校完成。
(3)论文选题和选题报告。工程硕士生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应尽早开始工程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工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密切结合研究生所在企业面临的技术改造、革新、引进等技术难题或科研攻关项目。可以是研究型,开发型,设计型或实验型等多种类型。选题时要安排工程硕士生阅读文献和写出选题报告。选题报告由研究生本人写出书面报告,其中包括文献综述和选题两部分(查阅中、外文资料数量一般应不少于20篇,书面报告一般应在8千字以上)。选题报告要在有关教研组的专家、导师和企业有关技术负责人参加的专门会议上进行;并经与会者集体评议,写出评语,给出考核成绩;在填写"攻读工程硕士学位研究生选题报告考查记录"后,方能给予学分。
(4)论文质量和形式。论文工作要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深度和先进性;表明作者具有综合运用科学技术理论和方法解决工程实际问题及进行技术攻关的能力。论文应有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新思想、新方法和新进展或是具有新工艺、新技术、新设计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并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文形式,可以是工程设计或产品研制报告,也可以是研究论文。
4、论文答辩工作
(1)答辩申请。凡申请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要填写"工程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答辩前,应由所在系审查课程及其成绩是否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必修环节(包括文献阅读、选题报告、学术活动等)是否完成,导师资格是否合格,论文工作时间年限是否合乎要求等项内容。
(2)论文评阅和答辩委员会组成。工程硕士生学位论文应有2位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一位是校外企业的专家。工程硕士答辩委员会由3-5位专家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有半数以上成员为清华大学的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工程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3人组成的答辩委员会不包括导师;4人组成的答辩委员会只能有一位导师参加;5人组成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允许有两位导师参加)。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应由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3)提前答辩申请。凡论文工作时间不足规定年限而需要提前答辩的工程硕士生,必须办理特批手续。由各系(院、所)提供导师对学位论文的意见、学位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分委员会意见、系(院、所)研究生科及主管系主任的审查意见,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后,方能组织答辩,否则答辩无效。
(4)论文保密审查。对工程硕士学位论文应进行保密审查。审查工作由工程硕士生原工作所在单位(或论文课题单位)的保密负责人审定密级并签字。
(5)答辩材料的申报。各系(院、所)要认真填写好答辩审批材料。对有学籍的工程硕士生要填写有关毕业审查和学位审查等项目,对无学籍的工程硕士生只需填写与学位审查有关的项目。
有关论文书写规范、申请答辩程序及学位授予等未作特别说明的内容,按研究生院有关规定办理。
六、学位和毕业的审批
与工学硕士研究生的审批程序相同,但对无学籍的工程硕士生只审查与学位授予有关的事项。
七、其他事宜
工程硕士生的离校手续办理同工学硕士生。
所有工程硕士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同工学硕士生。工程硕士生的答辩审批材料连同成绩单和学位证书,由培养系(院、所)在学位授予后的一个月内寄给原选送单位人事部门。
工程硕士生在五年内未能通过论文答辩者,若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研究生院签发课程学习结业证书和成绩单,否则,只签发进修证明和所学课程成绩单。
工程硕士培养工作站。为规范工程硕士生的培养工作,在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工程型研究院、所可以建立工程硕士培养工作站。但建立工作站均需与我校协商,取得同意,并签订协议书。
关于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清华大学研究生院。本管理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清华大学研究生院
199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