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例文:
《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
姜敏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同的责任,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缓急定位也颇不相同,因而引发国际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在性质上容易引发广泛的利益冲突,因而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必须作利益衡量或轻重缓急次序的排定,而难以对某一利益作绝对式的定论。此种“利益权衡”的性质,使得环境行政许可决策的政治意味提高,进而加强民主理念的比重。{4}
(四)代际平衡
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乃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由于现今通行的资源使用与配置方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者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问题。因此,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即下一代人由谁作代表参与许可决策)以及伦理意味浓厚等现象。针对此一特色及衍生现象,在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强调对下一代价值的关照,根据信托法理论设计下一代代表的参与,并强化对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与控制,适度节制现今的量化性决策。在实体上,则应从“善后”的观点,往前移至“预防”的观点,在许可决策的过程中,尽力去考虑、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权益。{5}
(五)国际关联
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圈)是一个流动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体,它们不以对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分割。因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为防治大气污染而采取高烟囱化措施,就可能使该大气污染物质随大气循环而污染其国家或地区;地处河流上游国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可能会导致地处河流下游国家发生水污染损害;各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等等。因此,虽然环境行政许可在法律性质上是一国内部的管制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具有国际关联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的国际化。因此,一国在设计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协调,避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封闭制度。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
根据上述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具体的制度建构均有明确的要求。
(一)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一国的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应当以制止、限制、控制可能引发环境损害的活动为宗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它包括三个要素:第一,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对这种损害的预防往往表现为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的避免,但在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发生后的及时控制措施也属预防范畴。第二,该原则追求避免危害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但在危害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该原则要求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预防原则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只有在首要目标无法实现时,才能退而求其次。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防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6}
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法原则。许多国际环境法律都对预防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例如,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预防原则作为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基础之一。它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应以高层次的保护为目标”,“应以预防原则为基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必须优先从污染源上矫正环境损害”。学界通常把预防原则称为环境法的“黄金规则”,因为这一原则追求无害(尽管无害是难以实现的)和降低危害。与其他行政许可相比,“预防理念”在环境行政许可中体现得最为突出,这是与现代环境管理的“源头控制”理念相契合的,这也是许可证制度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的一个根本原因。
预防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主要有四项:一是对于避免环境损害,如果通过许可方式比其他管制方式更为合理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有义务及时设定许可,而不得怠于行使立法权。二是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案必须有助于避免环境损害。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完善。例如,按照现行立法,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环评审批为投资主管部门(现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才能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但是,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就进行环评,客观上造成建设项目大多是在选址确定后再作环评(因为建设单位通常是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选址,获得官方的选址意见书后非特殊情况不会被撤销,而环评却是对开发建设活动的一种制约)。这种立法方案就使得环评审批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功能,同时也忽视了选址所在地居民的环境权益。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珠海拱北变电站环评审批案均系项目选址所引发的争议。{7}三是要以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为目标,完善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附款,以保证环境行政许可发挥预防功能。四是强化许可机关的后续监管责任,当被许可人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时,许可机关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发生环境损害,当环境损害成为不可避免时,许可机关有责任防止损害的扩大,并努力将损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二)谨慎行事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根据《里约宣言》的规定,谨慎行事原则包含三个要素:(1)威胁的严重性或不可逆转性。即存在巨大的环境风险,学界把这种风险程度称为“风险阈值”。不同法律文件对这个阈值的表述并不一致。《里约宣言》的要求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卑尔根可持续发展宣言》要求的是“出现严重或不可逆破坏的威胁”;《跨界水道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导致重大的不利跨界影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是“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是“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上述法律文件使用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看起来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但究竟何谓“严重”、“重大”、“不可逆转”,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答案。因此,这一原则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如何判断危险程度的问题。(2)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谨慎行事原则中,缺乏科学上充分证据,不构成不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科学上证明某种行为或事件不一定会造成环境损害,也应当采取防止措施。(3)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防止措施。在谨慎行事原则中,成本效益所对应的主体是人类整体,即拟实施的防止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不是看它是否对一国或一群体有利,而是看它在总体上是否对人类有利。需要指出的是,与经济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不同,环境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相对复杂。财产方面的损失和收益估算相对容易,而社会、心理、自然生态方面损失的估算却比较困难。如吉林化爆炸案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问题,它在人们心中造成的恐慌及由此引发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松花自然生态的损害以及污染带流入俄罗斯境内后所引发的国际问题,这些都是不好用“量”计算的。{8}
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谨慎行事原则与预防原则最主要的区别。不把科学上的确定性作为采取防止措施的必要条件,反映了人类在防止环境危害上更加积极的态度。按照预防原则,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要以科学证据为依据,无论是环境损害的预防还是治理,都始终把科学证据作为行动的必要根据。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行动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也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但以化学风险、生物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的存在给人类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人类无法掌握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也应有所作为?谨慎行事原则给人们提出的要求是,只要存在一定的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更新,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9}
不遵循谨慎行事原则而导致环境恶化的典型实例便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国家以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暖缺乏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是布什政府抛弃《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结果导致全球气候日趋变暖。
谨慎行事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是:
第一,当某类活动、行为对环境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且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该活动、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一国应当针对这类活动、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或者将其纳入环评许可程序以控制环境风险,不得懈怠履行相关的立法义务。这是因为,行政许可首先是对某类活动、行为予以禁止,其次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禁止,属于“一枚硬币的两面”。
第二,在许可的实施上,立法应明确规定,当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上述活动、行为不会造成环境上的危险后果时,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拒绝许可、控制许可证数量或许可证附款等措施,以控制环境风险。
第三,建立许可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传统的行政许可中,当许可机关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时,必须说明理由。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许可机关对“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0},若法院不采纳许可机关提出的证据,可判决撤销“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而由许可机关重新审查,甚至可直接判决许可机关向相对人颁发许可证。而在适用谨慎行事原则的环境行政许可中(至于哪些环境行政许可适用谨慎行事原则,则应当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许可机关只需授引立法规定说明此类事项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11},即可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违法的举证责任,即相对人必须提出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拟从事的活动不会造成危险后果,方可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事实上,举证责任转移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国际环境法上早就存在。如1972年《斯陆公约》规定的事先正当程序要求,只有十分肯定在陆地上没有实际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时,才能向海洋倾倒废物,当向海洋倾倒废物导致的危害无法确切加以证明时,由倾倒者证明其行为在环境上是安全的。{12}
(三)科技促进原则
叶俊荣教授认为,环境立法上的科技促进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环保标准或作其他管制性要求时,不以既有的科技水准为限,甚至要求污染者设法做到当今科技所做不到的。从静态面上看,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必须随时考虑依现今的科技水准所作出的管制要求,污染者是否做得到,因此,当立法机关或主管机关“强人所难”超越现今科技水准作管制要求时,恐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然而,在环境领域,必须考虑促进科技发展的动态需求。叶俊荣教授举例说,美国早期进行环境立法时,国会议员明白宣示,将要求业者做他们目前所做不到的,目的是要企业把污染防治工作扛起来,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开发。{13}学者王文革比较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能效标准后指出,我国能效标准属于现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能效限定值一般低于近期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以淘汰一定比例的低效产品为原则。这种标准的制定模式对引导产品的更新换代作用不够明显。而超前性能效标准是国外所普遍采用的标准模式。超前标准中的产品能效限定目标值,通常高于目前市场平均能效水平,一般企业要达到目标值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标准从出台到实施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一般3年一5年,以便企业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他认为,在我国加强超前标准的研究,革新能效标准的制定模式,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对于引导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14}
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也应当坚持科技促进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上设计许可标准时(许可标准往往包含了环境标准),应当有助于促进某一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不得在现今所普遍采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之下设计许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立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大多没有规定许可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只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却没有对审查标准作规定。这种状况是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当然,这与大量环境法律、法规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有关){15}。第二,以总量控制下的许可证为基础,建立排放权交易和节能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四)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把自然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永续发展之目的。该原则体现的是人类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其理论基础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上,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许可的审查标准时,要根据自然资源、能源的可更新或不可更新的特点,对化石能源以及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同时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根据生态环境的消纳能力,依托许可证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三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其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而由国家代为管理,因此,应当注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许可(即通过特许方式),确保环境资源配置给最优的使用者。
(五)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又称PPP原则,也称“污染者负责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这一原则是指取得许可证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 principle),即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该原则一经提出,很快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很多国家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经济手段的利用,考虑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污染成本,适当尊重公众的利益且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对于Polluter Pays Principle,目前国内的环境法教材中有多种不同的译法,比较常见的有“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支付原则”、“污染者自付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等。从表面上看,这些不同的译法并无不可,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对理解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本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根据是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理念。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最初是基于“谁损毁他人之物须负损害赔偿之责”的法理。“付费”体现的是将环境损害的代价课加于引起环境问题的一方。环境保护实践的发展表明,当前的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的绝不仅仅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包含了预防、控制、减少污染在内的综合责任,这种责任绝不仅限于“付费”。污染者有时需要将污染排除并恢复原状,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明显,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不全面的,它不能完整反映该原则的内涵。
“污染者支付原则”虽没有明确提出“付费”,但“支付”通常都是和一定的费用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会说“支付”某种金钱以外的责任。“污染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二者都不能全面体现PPP原则的含义。
对“污染者自付原则”这种译法,从文义上理解,我们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污染者必须自行承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全部治理和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际应用时,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这与环境损害的特征有关。环境损害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践中能够要求污染者承担的和污染者实际承担的都不可能是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或完全的责任,而只能是一种适当的或适当比例的责任。环境损害还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一些环境事故造成的大范围、长时段、高强度的损害使肇事者根本无法承担。为了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救济,在国内环境领域,有环境税、环境保险等制度,而在国际环境领域,也有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环境损害的环境基金和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用于环境治理的国际援助基金。这些都说明,将PPP译为“污染者自付”也是不恰当的。
因此,PPP原则最恰当的译法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或者“污染者负责原则”。这两种译法在含义上并无不同。“污染者负责原则”多为港台地区学者所采用,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大陆被较多地采用。{16}
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体现为与许可证有关的环境费制度、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环境治理、恢复、补救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第25条规定:“核子设施经营者应维持足供履行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并须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始得运转核子设施或运送核子物料。”{17}我国《森林法》第35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六)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监督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环境管理的违法和盲目,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在现实中,由于环境问题经常涉及复杂的科技背景,因而部分论者主张环境管制最适宜专家政治。然而,环境管制也经常涉及利益的冲突,需要借用民主理念寻求解决。在环境行政中,参与式民主的观念并不在于以投票的方式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由受影响民众通过适当管道参与决策过程,借以调和利益冲突,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改善政府的决策品质。
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环境权益受影响者(通常为相邻权人以及开发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居民)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许可听证程序来完成。第二,公民提起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环境公益。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撤销诉讼,即请求法院撤销许可机关违法颁发的环境许可证;二是课予义务诉讼,即被许可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而有关主管机关又怠于执法时,公民请求法院责令主管机关积极采取执法措施。{18}第三,公民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检举、控告管道,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或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适当的许可决定。上述三个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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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及对策
摘要 探讨了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具体分析了当前公众参与所面临的问题:信息公
开不充分、公众参与形式单一、进入渠道和公众参与保障措施缺乏,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问题与对策��
1 前言�
公众参与这个概念被引入我国,最早是在1991年实施的一个由亚洲开发银行提供赠款的环境影响
评价培训项目中提出的。后经过不断的实践和深入的研究,公众参与机制逐渐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但是就整体而言,公众参与机制在我国还很不健全。公众参与制度设计未能摆脱行政管制的框架约束,
仅在名义上扩大了运行中的社会卷入程度,增强了政治合法性,但也吞噬了公众参与的活力
��〔1〕而且公众参与制度缺乏法律程序保障,这导致普通公众无法抗衡强势利益集团,公众参与流
于形式。一个成熟的公众参与机制应该做到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并成为现行
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公众参与机制的基本内容�
2.1 公众参与的内涵�
公众参与的内在性质是以社会公众的身份保护公共利益。传统意义上的公共利益维护者是国家而不
是社会成员。然而,由于公共利益的相对独立和国家作为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强制性中介,可排斥公
众参与发挥作用��〔1〕�。公众参与就是公众要以制度主体身份参与到公共权力运作中,实现各方
代表能够在阳光底下,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形成利益博奕,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2.2 公众参与的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由于技术要求含量高和存在着高度的利益冲突性,决定了环评工作带有很强的专业性质,
同时又必须注重多方利益的均衡。因此如何进行公众参与的方法创新,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将变得越发重
要。当前常用的公众参与方法主要有两类:一、社会调查,主要是通过访谈、信息、问卷或电话等方式收集
信息,常分为定式调查和半定式调查两种形式。
�〔2〕�。二、会议讨论,主要有专家咨询或审查和公众听证会等形式。此外还有一种特殊形式是个人由
于不满自己权益受侵犯而采取的信访、上访乃至直接对抗等方式。�
2.3 公众参与的法律基础�
在近十年通过的涉及到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文件中,基本都提出了公众参与的要求。但这些法律在公众
参与的可操作性方面有明显缺陷。即使是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也存在诸多问题:公众参与地位不明确,公众参与无法达到对公共权力的制衡;公众利益主体缺乏明确定义,参与过程缺乏利益刺激,利益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公众参与成本过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公众参与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公众参与中存在的问题�
3.1 信息不对称,信息公开不充分�
公众对环境保护不够重视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
��〔3〕一般公众无法获取足够的信息量。信息不公开,公众参与将是一句空话。目前国内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事实上对公共信息进行了垄断,并依靠它对决策权实现了垄断,从而许多公共事务的处理变成了在政府内部寻求处理。
�〔4〕在环评过程中,工程项目建设前一般不向公众发布,环评报告书亦不公开,只在开展环评工作时发放问卷或个别走访收集公众意见,有时甚至以专家意见代替公众意见。即使是当前投入巨额资金建设的环境信息网络系统,也存在着重硬件设施投入轻软件建设和人才培养,环境信息的公开从形式到内容随意性很大,可读性不强。还有一些部门打着维护国家机密的幌子,拒绝向外公布环境信息。造成许多网络系统成了摆设,无法实现预期的目的。�
3.2 公众参与形式单一,公众参与度不足�
当前的公众参与形式单一,公众只有很小的协商参与权,仅限于接受调查,或参加相关的听证会或论证会。即使是参加听证会或论证会,与会人员的社会阶层和人数,也是由组织者自行决定,这常常引发对与会代表身份的置疑,削弱了会议的公正性。此外有些相关部门假借对公众专业知识的担忧,堂而皇之的漠视公众意见,公众的监督权受到蔑视。�
公众参与度不足体现在:介入到环评过程的时间较短;多为被动牵涉其中,主动参与的类型较少;各种环保团体和部分公众参与身份没有明确界定,主动参与缺乏进入渠道和信息支持。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环保社团约有1600多个,其中全国性的环保社团有100多个,校园环保社团184个(截至2001年4月)
��〔5〕�,而这些社团很少能进入环评工作。但在发达国家,环保社团和 NGO组织有明确的进入渠道。如法国,任何团体在内的公众可通过公众听证会等方式直接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其中环保团体除了可以依法提出反对意见和计划外,当行政机关认为业者所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完全或不正确时,往往由环保团体依法介人提供意见。同时环保团体能够在行政机关授权和付费下,拟订环境影响评价书
��〔6〕在我国,专家评审是当前公众参与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专家的选择只由相关的政府机构指定,虽然在新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参加评审的专家将从按国家环保总局规定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择取,并对环评实施后仍产生显著不良环境影响的,要依据具体原因追究责任。但实际操作却很困难,部分专家在独立审查时会受到所在部门利益的压力,其独立性和客观性无法得到充分保证。如何保障专家独立审查可能受到的利益损失,以及如何对专家审查进行制度监督,法律没有具体的制度规定,仅仅依靠专家的职业道德来确保审查的有效性,这就制度设计而言存在一个道德风险的问题。�
3.3 公众参与缺乏程序保障,公众参与成本过高�
目前我国的公众参与多限于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做到从法律机制、经费保障和可操作程序上加以细致立法规定。而有些国家和地方在这方面做的很好。例如美国于1978年颁布的《CEQ条例》对公众参与的程序作了详尽的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定稿前,应征求相关联邦机关的意见、任何申请人的意见、公众意见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其他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在90天内对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主动表示意见。
��〔7〕如果主事机关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没有依照法律法规执行公众参与程序,造成信息损害或程序损害,或被认为有其他违法现象,有关利害关系人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也对环评中各个重要环节的公众参与予以了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规定也较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8〕而我国没有规定被检举方应如何处理公众意见,公众的检举并不能确定监管程序的启动。一般的公众或环保社团受限于力量分散或经济压力,很难抗衡经济强势的利益集团。再者,由于环境利益游离于宏观经济核算体系以外,政府官员又受到短暂任期政绩考核的压力,常常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压制公众的正当环境利益诉求,甚至打击报复信访、上访群众,造成公众参与风险过大,成本过高。��
4 公众参与的不足和改进�
公众参与作为独立的制衡机制,可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提高环境评价的有效性。但公众参与也存在各种不足:部分公众偏重局部利益,而忽视整体利益和未来利益,造成社会整体利益损失;公众素质良莠不齐,对环评项目了解不一,易造成信息偏失,有效性降低;公众参与耗费时间多,费用较大,增加了社会成本。�
虽然公众参与的历史不长,其操作过程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但这决不能成为对它敷衍了 事的借口。它代表着民主自治的方向,是建设公民社会的基本要求。我们应该从多方面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4.1 转换观念,明确公众参与的地位�
当前公众参与机制所面临的困境,关键不在于其技术上的成熟与否,而在于政府是否愿意转换观念,实现由“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更多的让公众自己行使自己的权力。环境利益的衡量如仅取决于政府官员的决策,会受到信息不畅和决策者认识能力的限制而产生决策的偏颇甚至故意的偏袒。而公众参与对决策程序的介入,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也增加了公众的认同,扩大了政府的代表性。�
4.2 广开渠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是对公众知情权的落实,要充分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体宣传环保知识,公布环保信息。当前要特别重视互联网的发展,各地政府部门应该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将除国家机密以外的所有文件公开到政府网站,并要充分利用信息的便捷,加强与群众的互动联系,增强公众对政府的监管,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4.3 大力发展民间环保组织,拓展公众参与渠道�
我国民间环保组织无论是规模还是实力都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而且它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所能起的作用也没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主要是民间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所需的政策环境和激励机制不完善,民间组织的生活空间狭小。国家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或政策,鼓励环保社团的发展,同时拓展公众参与渠道,保障公众对决策的异议权。�
4.4 细化实施细则,用法律程序保障公众参与�
尽快制订相关的法律细则,用法律条文明确政府、项目方、普通公众在环境评价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引人环境诉讼,或建立独立于政府的超然的环境仲裁机构,对环境纠纷进行仲裁。建立被告方举证责任制,降低公众参与的成本。��
参 考 文 献��
1.丁晓阳.试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机制,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
2.陆雍森.环境评价(第二版),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584~590.�
3.安艳玲.陆根法,解决中国农村环境保护信息非对称性的方法探索,环境污染与防治,2003,25(2):83~85.�
4.吴敬琏.建设一个公开、透明和可问责的服务型政府,财经,2003,86(12):21~24.�
5.汪亦红.试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环境保护,2002,7,30~32.�
6.王明远.环境法论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中国环境报2001,3,31.�
7.张学超.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比较,中国环境报2002,5,1.�
8.刘春华.内地与香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环境保护,2001,4.
环境问题是全人类的共同问题,伴随着人类的发展,始终困扰着人类。我国既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又面临着经济发展的双重问题,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我们已经不得不尽快的找出解决环境污染地方法了。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周围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健康造成的影响。人类在改造自然环境和创建社会环境的过程中,自然环境仍以其固有的自然规律变化着。社会环境一方面受自然环境的制约,也以其固有的规律运动着。人类与环境不断地相互影响和作用,产生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有两大类:一类是自然演变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原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一环境问题。如地震、洪涝、干旱、台风、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一类是人类活动引起的次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二环境问题和“公害”。次生环境问题一般又分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大类。如乱砍滥伐引起的森林植被的破坏、过度放牧引起的草原退化、大面积开垦草原引起的沙漠化和土地沙化、工业生产造成大气、水环境恶化等。
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1、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因乱采、乱捕破坏人类聚居的局部地区的生物资源而引起生活资料缺乏甚至饥荒,或者因为用火不慎而烧毁大片森林和草地,迫使人们迁移以谋生存。
2、以农业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环境问题:是在人口集中的城市,各种手工业作坊和居民抛弃生活垃圾,曾出现环境污染。
3、产业革命以后到20世纪50年代的环境问题:
⑴、出现了大规模环境污染,局部地区的严重环境污染导致“公害”病和重大公害事件的出现。
⑵、自然环境的破坏,造成资源稀缺甚至枯竭,开始出现区域性生态平衡失调现象。
4、当前世界的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出现了范围扩大、难以防范、危害严重的特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难以承受高速工业化、人口剧增和城市化的巨大压力,世界自然灾害显著增加。
到目前为止已经威胁人类生存并已被人类认识到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全球变暖、臭氧层破坏、酸雨、淡水资源危机、能源短缺、森林资源锐减、土地荒漠化、物种加速灭绝、垃圾成灾、有毒化学品污染等众多方面。
环境问题虽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出与众不同的原因,并且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开展,环境法治也显得尤为迫切,但现行的环境法制建设存在诸多的弊端。
我国广大的北方和沿海地区水资源严重不足,据统计我国北方缺水区总面积达58万平方公里。全国500多座城市中,有300多座城市缺水,每年缺水量达58亿立方米,这些缺水城市主要集中在华北、沿海和省会城市、工业型城市。世界上任何一种生物都离不开水,人们贴切地把水比喻?quot;生命的源泉"。然而,随着地球上人口的激增,生产迅速发展,水已经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珍贵。一些河流和湖泊的枯竭,地下水的耗尽和湿地的消失,不仅给人类生存带来严重威胁,而且许多生物也正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造成的河流改道、湿地干化和生态环境恶化而灭绝。不少大河如美国的科罗拉多河、中国的黄河都已雄风不再,昔日"奔流到海不复回"的壮丽景象已成为历史的记忆了。
发达国家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环境破坏,而在我国,则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并且已十分严重。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污染物的年排放量达4300余万吨,(其中烟尘约2800万吨,二氧化硫约1460万吨);1988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36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68亿吨,处理率仅为27%,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相当严重。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由解放初期的116万平方公里扩大到150万平方公里。(3)
环境污染和破坏给我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极其惊人的。现在就让我们来看这样一组数据:据80年代初的不完全统计,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是690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65亿元共计955倔元,约占当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的14%左右。从这样一组数据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我国严重的环境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势必对我国以后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
那么我国环境问题严峻的原意是什么呢?
水土流失、沙化土地以及天然草原退化仍然在扩展;森林生态功能退化;一些北方河流水资源过度开发,其中黄河、淮河、辽河开发利用率超过60%,海河超过90%,大大高于生态警戒线(30%—40%),流域生态功能严重失调;华北平原出现世界上最大的地下水位下降漏斗。
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比2000年翻两番,环境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一是在工业化进程中,造纸、酿造、电力、化工、建材、冶金等行业将继续发展,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难度加大;二是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长期存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碳、烟尘、粉尘治理任务将更加艰巨;三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大量的垃圾与污水得不到安全处置,工厂搬迁后土地污染凸显,沿海地区高强度的开发加大近岸海域的环境压力;四是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化肥农药的不合理使用、养殖业的无序发展、农村卫生设施落后、污水灌溉以及工业不断向农村转移,将加剧农村环境污染,既损害农民的健康,又威胁农产品安全;五是在社会消费转型中,电子电器废物、机动车尾气、有害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不当等各类新污染呈迅速上升趋势;六是转基因产品、新化学物质等新技术、新产品可能将对环境和健康带来潜在风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害加重。总之,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环境压力将越来越大,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将迅速增加,治理难度加大。
粗放型增长方式是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人口多、资源少、环境容量小、生态脆弱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在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基础上的快速增长,使资源难以为继,环境不堪重负。我国单位产出的能耗和资源消耗水平明显高于国际先进水平,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是国外先进水平的10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是发达国家的8—9倍。同时,也存在一些主观因素:一是一些地方未能真正树立科学发展观,将发展等同于单纯的经济增长,有的则以牺牲环境和群众健康为代价来追求不可持续的发展;二是环境法制不到位,处罚环境违法行为的手段不过硬,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三是环境保护的机制不健全,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污染成本内部化、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发育缓慢;四是环境管理体制不顺,执法不力,环境科技滞后。
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应作何对策呢。
鼓励有利于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一些国家还对此类产品、设备和设施实行价格照顾和优先购买,以此提供强有力的经济刺激。如美国法律规定,凡被联邦“低噪声产品委员会”确认的低噪声车辆,可以高于法定价格限额的125%出售,并规定联邦总务局长在为联邦政府采购车辆时,如低噪声车辆的价格不高于被其替代的型号的车辆价格的125%,则应当优先购买,只有在这种车辆的数量不足以满足需要时,才可购买其他车辆。
把排污许可证视为固定的“排污权”而把收费视为“污染价格”时,就导致了市场的建立,其中可以进行排污权交易。
对环境问题进行立法管理,如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关于我国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环境政策》,批准了《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方案》,转发了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报告的通知》,发布并全面实施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还制定了环境行政处罚、防治尾矿污染、防治铬化合物污染、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等方面的规定和办法。地方立法不断加强,山东、湖南、重庆武汉、大连等省、市制订了环境执法程序规定。
经济发展的质量直接影响环境状况。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人均GDP8000—10000美元的发展阶段,环境状况总体上才开始好转,走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我国的基本国情不允许我们重蹈发达国家的覆辙。后期工业化国家和我国一些地区的实践表明,只要发挥后发优势,可以降低这个“峰值”。像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使这一转折点提前到人均GDP5000—7000美元的发展阶段;我国东部一些地区和环保模范城市在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左右时环境质量开始改善。目前我国人均GDP只有1100多美元,我们必须下决心加大政策措施的力度,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民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意识。把环境保护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综合反映环境与发展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
统筹规划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打破行政区划的分割,进行全国一盘棋的战略规划。根据各地的人口规模、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区域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增长方式,优化区域生产力布局。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解决环境与发展矛盾的根本措施,是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节约意识和环境意识,宣传循环经济理念。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为核心,努力实现产业生态化,治理污染产业化。
强化环境管理。一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二是强化环境准入,从源头和过程减少新上项目带来的环境问题。三是建立严格的产业淘汰制度,对造纸、酿造、冶炼、炼焦、印染、建材等行业中规模不经济、污染严重的企业或生产线实行强制淘汰。
健全环境监管体制。坚持和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组织完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任务。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自身的环境问题。
完善环境法治。进一步加强环境立法,加快配套的环境法规的制定进程,加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执法等问题;实行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执法人员不作为、渎职的要严肃处理。
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坚持“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治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污染治理产业化,促进专业化集中治污,培育市场化运作机制;推进环境咨询服务业市场化进程。
健全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探索和运用有效的经济手段加强环境保护。一是研究探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税收、价格、信贷政策,鼓励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推动实行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二是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解决下游对上游、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问题,上游对下游造成水污染损害的也要给予赔付补偿;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矿产资源开发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有效防止生态破坏。
加强环境科研和能力建设。开展环境政策法规、重点地区和重点环境问题、环境与人体健康、重点难点治理技术、环境标准、环保产业等方面的研究及技术示范;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体系、宣教能力建设的投入,加强空间技术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努力建设“数字环保”;建立健全国家环境监测网络,重要流域和城市实行环境自动监测,重点污染源实行在线监控;完善环境与安全信息、应急监控和预警体系;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准确判断环境形势、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决策依据。
实施九大工程,改善环境质量。以工程带动治理,准备推动和实施“危险废物处置”、“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燃煤电厂脱硫”、“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自然保护区管护”、“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九大工程,使城镇污水处理率、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燃煤电厂脱硫比例均达到60%,危险废物,特别是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切实改善重点流域海域、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服务功能增强,环境管理能力基本达到规范化要求。
加强国际环境合作。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承担我国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树立负责任的国家和政府形象。通过履约和国际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发展方式的转变;完善有关产品和生产工艺的环境标准,严格环境准入,促进对外贸易,规避环境与贸易风险,严格防范污染转入、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
如此,正确的认识到我国的环境问题的原因并能认真的对待以上的问题,那么,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就指日可待了。
我从网上找了点相关资料,不知道对你有没有用
国内外生态旅游规划设计应用实例及启示
安全是主体存在的一种不受威胁,没有危险的状态。以往主要是从国际关系的角度研究安全,因而保障国家主权和尊严不受侵犯的国家安全便成为最高的安全概念。20世纪50年代以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目前已发展到严重威胁人类自下而上和国家发展的关键时期,生态安全已成举世瞩目的全球性问题。生态安全是指人类赖以自下而上的生物圈处于自然平衡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能够与自然界共生、共荣,协同进化。目前的生态危机从根本上讲是由人们的非理性的生产和经济活动造成的。我们都知道,在自然系统中物质循环是封闭的,一些过程形成的物质为另一些过程所吸收,而在人工的生产系统中得到有效利用的仅仅是天然物质的极小部分,充其量只有百分之几,其余部分都作为生产的“废物”排放到生物圈中,这些“废物”往往都是一些有毒物,由燃烧燃料时产生的氮氧化物、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废物进入空气造成的,能引起严重的呼吸器官疾病。据统计,90年代在我国主要城市里,空气质量达到一级标准的只有11个,大部分城市都处于不利健康的3级以上的水平。水污染是不加处理地排放工业和生活污水所致。水污染加重了我国淡水资源不足。我国有300多个城市缺水,由于污染,水质达到饮用标准的城市仅占1/4。一些工业和生活垃圾中的有机化合物、重金属、有毒产品污染土壤,导致其肥力减弱,并通过食物链威胁动植物和人的健康。
旅游与环境是当今一个新的国际热点,更体现生态安全的概念。目前有两大重要因素把它推向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前沿:①旅游已成为一个发展迅速的重要产业。目前约占世界商品出口的10%,尤其是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旅游业收入占据了GNP很大的比例,成为支柱产业之一,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据世界旅游组织发布的统计资料,1950年以来,国际间游客的人数增长了25倍,1997年达6.17亿人,旅游成为国际民间友好交往的一座重要桥梁。②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既破坏了旅游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基础,也降低了旅游质量。同时,不合理的旅游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传统文化的保护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所有这一切都威胁着旅游业长远的发展,也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是旅游业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一,已成为世界十大旅游接待国,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与此同时,旅游区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云岗石窟的污染和敦煌月牙湖日趋干涸都曾牵动了多少人的心,加强旅游环境的保护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以下作些实例介绍: 例1.澳大利亚是生态旅游倡导者,是世界上生态旅游搞得很有声有色的国家。澳大利亚之所以在开展生态旅游方面取得的成就显著,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有两条:其一是资源优势,它拥有广袤的不受污染的环境和独特的民族风情;其二是对生态旅游有明晰而深刻的理解,规范地操作。澳大利亚目前大约有600多个生态旅游经营单位,在澳大利亚旅游业中是一个规模不大但非常活跃的部门,这个部门最突出的特点是小企业经营。个性化的服务。生态旅游经营公司雇员在20名以下的占85%左右。澳大利亚生态旅游的年营业额为2.5亿澳元,雇员总数为6500人。生态旅游的活动范围很广,包括有向导陪同的丛林远足、自然史探访旅行、内地的野生动物观赏和观鲸鱼旅行。澳大利亚生态旅游协会是这个国家生态旅游最高的代表机构,有会员500多个,其中包括生态旅游的经营者和批发商、非政府组织和在保护区内负责管理旅游的政府机构、学术界和其他有关单位。这个协会制定(生态旅游经营者行为规范》,涉及环境保护、尊重当地文化、自然资源利用效率、废弃物的管理和导游解说等内容。所有的生态旅游协会的会员必须签署一项声明,同意执行、支持和宣传这一行为规范。这个协会另外还为生态旅游者制定了一套准则,其宗旨是使当地社区从旅游中收益最大,使社会和环境的不良影响保持最小。对生态旅游的发展,经营活动的高质量和高标准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环境意识的灵敏度已成为生态旅游活动之核心。
例2.1999年中国推出“十大”生态旅游主题。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如何保护生态环境,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全世界都关注的问题。’99生态环境旅游年,以生态环境游为主题,把保护生态环境与开展生态旅游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在中国尚属首次。中国拥有十分丰富和独特的生态旅游资源,举办’99生态环境游,是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合理开发生态旅游产品,这既符合国际旅游发展的潮流,也符合中国环境保护的国策。因此,国家旅游局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共同主办这项主题活动,并得到6家相关单位的支持。这是继’98华夏城乡游之后,再次把世人的目光聚焦在东方文明古国这块美丽而又神奇的土地上。“十大”主题是:①野生动物观赏游;②自行车旅游;③沙漠探险游;④漂河流旅游;⑤登山探险游;⑤自然生态考察游;①滑雪旅游;③保护环境行动之旅;③海洋之旅;①香格里拉探秘游等。具体讲中国生态规划的两大基本要求是:
其一,对住宿设施的要求:
生态旅游目的地的住宅设施不应设在脆弱敏感的生态区域。
建筑物以方便简洁为主,不要给旅游者提供不必要的舒适和服务。
住宿设施要由当地人自主经营管理,以保持地域文化的完整。
采用节能设备,所有能源及物质不要给周围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提供以地域产品为主的饮食(最好是绿色食品)及旅游纪念品。尽量向旅游者介绍当地的自然和文化。
加入地域的经济、文化、生态保护网络,加强与地域教育部门的联系和交流。
其二,对自然生态区的要求:
研究保护区的适宜游客容量,以便控制和阻止过度利用旅游资源。
推荐对自然影响最小的活动,限制对自然有负面影响的活动。
设立相应的生态保护基金制度,以便使旅游获得的利润用于保护区的保护。
建立环境教育设施,提供有关自然和地方文化的信息和环境教育材料。
培训生态旅游的策划者和导游。
监测旅游的影响,并通报给经营者、自然保护团体及地方社区,并监督协调在保护区及周边地区的旅游经营活动。
配合非政府组织和志愿团体开展环境教育活动。
把生态旅游作为保护区管理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3.’99生态环境旅游活动新疆推出的项目有:两个重点森林公园和三条生态旅游线路。两个重点森林公园:一是阜康天池国家森林公园,它以驰名中外的高山湖泊天池为中心,以天山博格达峰为依托,以终年积雪辉映下的山腰绿色森林为主体,自然景观优美,交通便利,从乌鲁木齐直达天池森林公园;公园内海南博格达度假村,接待游人食宿、娱乐、登山等活动。二是轮台塔里木胡杨森林公园。这个公园是塔克拉玛干大沙漠的绿色奇观,著名的沙漠公路从公园穿过,从库尔勒市沙漠公园可直接到达。三条生态旅游线路:一是新疆北部旅游线路。这条线路主要内容和景观有,天池——我国唯一的人工养育的野马基地、准噶尔“硅化木”森林、卡拉麦里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有盘羊、鹅喉羚、金雕等),哈纳斯湖(湖内“湖怪”云海佛光、千米枯木长堤等)。二是新疆西部旅游线路。其中有中国面积最大的高山湖泊赛木里湖,雪岭云杉,辽阔草原,遍山野果,奇村异花,惠远古城,“塞外江南”伊犁,“丝绸之路”沿途风光古迹,原始森林保护区,自然风貌等。三是新疆南部旅游线路。这条线路主要内容和景观有:人工造林、托木尔峰自然保护区、塔里木胡杨森林公园、沙漠公路、沙漠绿洲风光、中国最大的内陆湖博斯腾湖、克孜尔千沸洞、巴音布鲁克大草原、天鹅湖自然保护区、巩乃斯森林公园、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和田玉石、千里葡萄长廊等。另外还推出18个自治区级森林公园。
例4.为了生态旅游服务,城市绿色园林走廊要加快建设。如世界名都北京已列入全球“十大”严重污染都市名单中,为唤回北京一片蓝天,北京要考虑的绝不能仅仅是城墙内的那一部分。规划3年之久的北京市最大一处绿化特色园林区建设——万柳工程于1999年初正式启动。北京市的“风口水头”地带将筑起一道大于颐和园总面积的绿色屏障,这不仅为当地净化空气、保护水源带来良好环境效益,也为削减京城空气水源污染,促进首都环境改善迈出了坚实一步。“万柳”是指京城西北部颐和园东南侧,总面积480公顷的城乡结合部地区,因区域内有万泉庄、六郎庄(史称柳浪区),故这一绿化建设项目被称为万柳工程。万柳地区是北京市区的上风上水之地,历史上万泉水系、玉泉山水系和白浮泉水系(现京密引水渠)在此交汇,形成什刹海。北海、中南海的源头,如今这里仍是北京的饮水源地。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万柳地区的生态环境屡遭破坏,植被减少,水源污染,私搭乱建现象频出。据统计,该地区4000户居民和2万多外来人口每年用煤量高达3万吨,上百家企事业单位燃煤每年也需1.1万吨;而市政设施缺乏导致这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以每年60万吨倾排。这一切发生在京城的“风口水头”,对市区环境危害甚大。万柳工程的实施是根据市政府“以绿引资,引资开发,开发建绿,以绿养绿”的原则制定的综合治理项目。按其规划,以巴沟北路分隔为北部绿化区和南部绿化居住区。北部330公顷土地全部绿化,腾为绿地,建成一座自然生态公园,适当恢复历史风貌,再现部分古迹;同时附之以少量带有园林特色的体育休闲场所。据计算,仅其成片绿地就大于现今颐和园总面积,从而使这里自然优美的生态环境与颐和园、圆明园联成北京最大的绿色园林走廊。与之相配套,万柳地区南部104公顷将建成面积相当于方庄小区的绿化居住区。
关于生物多样性公约
自二十世纪中叶以来的50多年间,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了严重威胁,究其原因无不与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有关,从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问题逐渐引起各国首脑的重视。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余位国家首脑,其中包括中国政府总理,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个框架型文件,其规定并非硬性的或精确性的规定,其在何种程度上得到实施取决于缔约国,也为各缔约国履行该文件留有充分的余地。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内容主要涉及遗传资源的取得(公约第15条)、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的取得和转让(公约第16条)、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技术和科学合作(公约第18条)、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技术的处理及其惠益分配(公约第19条)、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予以资助的国际机制(公约第20、21条)等。
关于遗传资源,公约申明每个缔约国对其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资源的取得必须经资源提供国事先知情同意;利用他国资源从事开发和进行科学研究时,应力求资源提供国的充分参与,并于可能时在资源提供国境内进行;各缔约国应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性措施,与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国公平分享研究和开发此种资源的成果以及商业和其他方面利用此种资源所获得的利益。
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的取得和转让,公约指出,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技术、有利于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的技术、利用遗传资源而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技术的取得和转让是实现公约目标的要素,各缔约国应对这些技术的取得提供便利,应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这其中知识产权保护不应影响公约的实施,但也要符合对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各缔约国应通过国家立法和国际法来实现上述目标。
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技术和科学合作,公约指出应促进该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尤其是同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应按照国家立法和政策,鼓励并制定各种合作方法以开发和使用各种技术,包括当地技术和传统技术在内,促进人员培训和专家交流。
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技术的处理及其惠益分配,公约指出各缔约国应采取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让遗传资源提供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切实参与有关的生物技术研究活动,可行时研究活动宜在提供国进行,并应根据共同商定的条件,使提供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在公平的基础上优先取得有关生物技术研究成果和惠益。
2.我国生物多样性及其保护的大致情况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全球25个植物最丰富的国家中,我国继巴西、哥伦比亚之后位居第三;中国的淡水植物物种数占世界的50%以上;种子植物有3万多种,居世界第三;被子植物、裸子植物、苔藓和蕨类植物分别覆盖了世界上75%、67%、70%和80%的科类。
我国的栽培植物也非常丰富,据资料介绍,国家作物种质库保存的粟和黍稷分别为25000和7200份、玉米16000份、4万个地方水稻品种(不含野生品种)、2万多个地方大豆品种(不含野生品种)、11835份果树种质资源。
目前,由于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使用、利益分享、成果权利归属等的相关立法还在探讨和完善中,国外正大肆对我国的中草药等各种基因资源进行掠夺,国家正面临着资源外流、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处境。与此同时,对我们自己研发的、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并具有重要市场经济价值的技术,也需要通过进一步提高全民族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之得到很好的保护。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调查研究和宣传工作,使知识产权工作能够很好地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融合,为我们民族的更快发展服好务。
3.关于中国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所机制能力建设项目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8条的规定,各缔约国应建立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所机制(Clearing-House Mechanism,简称CHM),以促进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久使用的技术信息、利用遗传资源而不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技术信息、科学和社会经济研究成果、培训和调查方案信息、专门知识、当地和传统知识本身等信息在缔约国内和缔约国间的交流,促进缔约国内部与缔约国之间的科学和技术合作。
为此,在国家履约办公室等的积极争取下,2002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所机制能力建设项目”获得全球环境基金(GEF)资助,开始启动。该项目旨在通过对各部门各地方已有的相关数据库的改造,构建国家生物多样性信息网络平台。
中国国家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所()设在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履约办进行管理,负责承担国内生物多样性宏观信息的整合发布和统一对外职能,以及组织指导覆盖国内各部门和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国家信息网络建设工作。通过该所可以访问国内动物、植物、微生物、作物种质资源、森林、海洋、中医药、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等主题数据库。
书摘
3森林生物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系
森林是地球上最为重要的生物类型,是世界生物多样性的分布中心。根据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环境状况公告》①介绍,我国共有599类主要陆地生态系统,其中森林生态系统212类,占35.4%,是8类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多的一类。在我国森林生态系统中,又包括针叶林、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生态系统。其中,寒温带针叶林内野生动物约200多种,鸟类近120种,属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主要有貂熊、驼鹿、马鹿、猞猁、雪兔等。在阔叶林中,仅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其种子植物的属、种分别占全国的2/3以上和1/2左右。而在针阔混交生态系统中,存在许多名贵针叶树,如红松、各种云杉和落叶松等,并且,也生长着许多珍贵药材,如人参、天麻等。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为的活动使森林生态系统遭受了巨大的破坏。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统计,在1980~1995年之间,全球森林净损失1.8亿hm2,平均每年损失1200万hm2②。我国森林资源长期受到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及森林病虫害的影响,使森林面积,特别是天然林面积大幅度下降。在两千年前,我国的森林覆盖率为50%左右,目前仅为16%多。其中天然林几乎荡然无存,其他森林也大多数呈岛屿状分布,连绵几十平方公里的天然森林已极为罕见。这严重地威胁着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关键。目前,在我国已确定了27个森林生态系统优先保护区域,包括80处自然保护区,其中:热带地区11处,亚热带地区55处,温带地区14处,这将有助于推动我国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另外,全球三大陆地生态系统——农田、森林、草场,支持着世界经济的发展。除矿物质外,它们提供了几乎所有的人类所需的原料;除海产品外,还提供了几乎人类所有的食物。在三大陆地生态系统中,森林又是地球上最为重要的类型,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是世界生物多样性的分布中心。而在森林生态系统中,热带森林又是突出的物种分布中心。据统计,热带森林集中了50%以上的物种,拥有世界80%以上的昆虫、90%以上的灵长类动物。在全球大约170万已得到描述的物种中,其中昆虫和高等植物就超过了100万种,它们之中绝大多数是分布在热带森林中的。目前生物多样性锐减已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在已得到描述的物种中,仅物、脊椎动物和无脊椎动物这三个分类单元的物种就有22 530种的生存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其中己知灭绝的有724种。因此,有人估计,如果地球上的热带天然林有一半被毁,将会有75万种物种被灭绝,因此,在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同盟(1UJCN)1989年的报告中指出,今后50物种灭绝的主要原因将是热带天然林的破
坏。
目前,世界热带林每年的消失率约为0.6%~1.0%,年平均毁林面积达1700万hm2:,由于大面积的热带原始林被毁,导致热带野生动物生境的丧失。例如热带非洲原生野生动物的丧失率为65%。热带亚洲为67%,在东南亚,部分灵长类动物的生境丧失率为31%~96%,而受保护的生境则仅为1.2%~22.9%,绝大多数物种生境的保护率在1%~4%之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物物种所受到的威胁是有史以来最大的。所有这些威胁的实质就是由于人类对生物资源开发管理不当而引起的,而且这种行为还经常遭受错误引导的经济政策和不完善的制度的激励。物种的灭绝是生命的一个事实,是天经地义的自然规律。现在一两百万的物种是估计曾生存过的几十亿个物种的幸存者。过去的灭绝由于自然的过程而发生,但今天人类的活动已毫无疑问地是物种灭绝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因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尤其是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把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留给后代,是我们当代人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国内外对森林生物多样性
价值评价的研究
1国内外对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价值评价研究
1.1联合国环境经济综合核算帐户中有关森林生物多样性
的价值评价
在联合国环境经济综合核算中(SEEA),没有明确的“森林生物多样性”的分类,但在核算帐户中,包括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一些内容,如“生态系统”,“生物资产”等。事实上,在这些分类中,包括了森林生物多样性的许多内容(UNSD,1997)。
正因为如此,在SEEA中,没有明确的方法评价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对“非培育的生物资产(木材除外)”,SEEA推荐采用“市场价法”评价。总的来说,森林生物多样性还没有被人们明确认识到它们的市场价值,它们的价值在核算时包括在林地或生态系统中。可是,野生生物群或群落的价值被人们明确认识到了,主要是通过收获、渔猎或狩猎认识的。它们的价值通过市场上的商品,像皮毛、皮、肉等进行评价。在许多情况下,在森林资源核算中,由于该价值过小而被忽略掉了。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像皮毛、菌块、蘑菇、野生动物等,它们的价值非常大,不能忽略,要进行评价。
同样,在SEEA中推荐,如果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巨大,应把它作为林地的补充价值评价(UNSD,1997)。
1.2世界上一些国家对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价值评价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纷纷进行了森林资源核算,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价值才被人们逐渐所认识。美国在列举森林资源的贡献时指出:森林作为非市场的有形资源被生产利用和消费,如提供燃料、果品、药材、狩猎和环境服务等。他们建议采用最优控制技术评价森林生物多样性中遗传基因多样性的价值(Jeffrey R.vintent andJohn M.Hanwick,1997)。芬兰,Jukka Hoffren 1996年评价了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价值。在他的研究中,采用森林生物多样性的机会成本评价多样性的价值。其维持森林生物多样性的成本价值大体为1.7亿芬兰马克(Jukka Hcdfren,1997)。马来西亚在进行森林资源核算时,把森林资源分为木材价值、碳吸收、生物多样性和天然林狩猎价值。在计算生物多样性价值时,采用生物多样性的存量值乘新灭绝的物种的单位价值。并且,在他们的评价中,采用了不同的方法评价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对保护区的濒危物种和灭绝物种(亚洲象)采用保护费支出法评价;对由于一些物种的野生基因的存在而改良了现有的物种引起价值的增加,采用净价法评价(Vincent et a1,1993)。瑞典在森林资源核算分类中,包括木材、薪炭林、浆果、蘑菇、狩猎、提供驯鹿的饲料、固碳、生物多样性和森林土壤。对生物多样性采用机会成本法评价。在计算总森林面积中10%的保护区面积的增加价值时,用木材生产的价值减去残根的价值,并且,把这部分价值加在森林生物多样性价值中(}tulkrantz,1992)。澳大利亚没有直接评价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价值,但他们使用3种方法直接评价了所有生物多样性的价值。①消费价法。即对自然资源产品,像薪炭材、饲料、狩猎等直接消费的产品,不需要通过市场直接评价。②生产价法。对于那些进行商品性采伐和收获的产品,如木材、渔猎、为满足市场需要而进行的商品性狩猎、象牙生产和药材种植,采用生产价法评价。③非消费价法。该法用于直接评价生态系统作用的价值,如水源保护,光合作用。
2005年,一场“环保风暴”在中国内地刮起,30个总投资达1179亿多元的在建项目被国家环保总局叫停,其中包括同属正部级单位的三峡总公司的三个项目。理由是,这些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工程。
环境恶化无路可退中国的环境问题并非始自今日。早在上世纪90年代,环境污染问题就已非常严重。如淮河流域。在上世纪90年代五类水质就占到了80%,整个淮河常年就如同一条巨大的污水沟。1995年,由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875亿元。
据中科院测算,目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已占到GDP总值的15%,这意味着一边是9%的经济增长,一边是15%的损失率。环境问题,已不仅仅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已成为吞噬经济成果的恶魔。
目前,中国的荒漠化土地已达267.4万多平方公里;全国18个省区的471个县、近4亿人口的耕地和家园正受到不同程度的荒漠化威胁,而且荒漠化还在以每年1万多平方公里的速度在增长。
七大江河水系中,完全没有使用价值的水质已超过40%。全国668座城市,有400多个处于缺水状态。其中有不少是由水质污染引起的。如浙江省宁波市,地处甬江、姚江、奉化江三江交汇口,却因水质污染,最缺水时需要靠运水车日夜不停地奔跑,将乡村河道里的水运进城里的各个企业。
中国平均1万元的工业增加值,需耗水330立方米,并产生230立方米污水;每创造1亿元GDP就要排放28.8万吨废水。还有大量的生活污水。其中80%以上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进河道,要不了10年,中国就会出现无水可用的局面。
全国1/3的城市人口呼吸着严重污染的空气,有1/3的国土被酸雨侵蚀。经济发达的浙江省,酸雨覆盖率已达到100%。酸雨发生的频率,上海达11%,江苏大概为12%。华中地区以及部分南方城市,如宜宾、怀化、绍兴、遵义、宁波、温州等,酸雨频率超过了90%。
在中国,基本消除酸雨污染所允许的最大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200万~1400万吨。而2003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就达到2158.7万吨,比2002年增长12%,其中工业排放量增加了14.7%。按照目前的经济发展速度。以及污染控制方式和力度,到2020年,全国仅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就将达2100万吨以上,全部排放量将超过大气环境容量1倍以上,这对生态环境和民众健康将是一场严重灾难。
1月27日,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有人预言,如果再不加以整治,人类历史上突发性环境危机对经济、社会体系的最大摧毁,很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出现在中国。
治理污染陷于两难有一种说法,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控制好环境,在环保方面的投入须达到GDP的1.5%以上。但这是在环境保护本来就非常良好的情况下,在中国,根据上海的经验,要真正有效地控制环境,环保投入须占到GDP的3%以上。而在过去20年里,中国每年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在90年代上半期是0.5%,最近几年也只有1%多一点。环保是一种“奢侈性消费”,投入大,对GDP贡献小,因此,一些本应用于环保方面的专项资金,也被挪作他用。
目前中国在环境问题上进退两难:再不治理,未来无法保障;真要治理,则需大规模投入,眼前的经济又难以承受。
有人算过,云南滇池周边的企业在过去20年间,总共只创造了几十亿元产值,但要初步恢复滇池水质,至少得花几百亿元,这是全云南省一年的财政收入。淮河流域的小造纸厂,20年累计产值不过500亿元。但要治理其带来的污染,即使是干流达到起码的灌溉用水标准也需要投入3000亿元。要恢复到20世纪70年代的三类水质,不仅花费是个可怕的数字,时间也至少需要100年。
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就微观角度说,在过去20年里,国内制造业在无法依靠技术进步降低能耗、降低成本的情况下,只能朝两个方面挖潜:一是工资,二是环保。最简单的事,例如水泥生产,要达到起码的环保要求,每吨水泥需增加8元成本,占水泥出厂价的5%。纺织业每年排放的废水超过10亿立方米,如要处理,则每吨需花费1.2~1.8元。提高生产成本5%。而绝大多数企业根本就没有这么高的利润率。因此只能在环保问题上打游击:或是不建任何废水处理设施:或是建立以后就当摆设,白天把污水放到处理池里,晚上没人时就排放到河里,这样就可以节省一大笔成本。在市场的无序化竞争中,这5%的成本。往往就决定了企业的盈与亏、生与死。
而中国在环保执法上的两高一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也助长了这种倾向。通常的情况是,环保部门为取证一件违法偷排事件,需耗费50万元,而最终落到违法企业头上的罚款,则只有区区5万元,包括正在劲刮的所谓“环保风暴”。
一些投资数十亿元的特大电站项目,违反环境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最后的罚款也不过20万元。区区20万元罚款,对于一个投资超亿元的项目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这样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谈何震慑力?因此《环保法》历来被人称为“豆腐法”。
一场环保风暴将涉及数十万家企业,由此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大批企业的破产倒闭,大量人员失业,企业成本大幅提高,国内物价指数迅速地突破两位数。因此,无论是宏观成本,还是微观成本,实际上都无法承受。
四个因素阻碍环境治理对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遭遇的巨大阻力,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总结出了四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一些地方对科学发展观认识不到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一些高能耗、重污染的小冶炼、小铁合金、小化工等被明令禁止的项目,在一些地方竟然呈现蔓延的趋势。
其次,部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片面强调简化审批,限期办理相关手续。而不管项目是否会存在污染情况,只要来投资就批准,个别地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存在“首长意志”、“先上车,后买票”等违法现象。
再次,环评质量亟待提高。有些环评单位不坚持科学评价,不敢以客观的事实和科学的数据说话,评价结论含糊,模棱两可,将项目的环境可行性与否的结论推给审批部门,甚至极个别的环评单位弄虚作假,编造、伪造数据,或者隐瞒事实,严重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使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丧失了第三方咨询机构起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最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开展不足。我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政府主导型,以有限的政府力量去监管数量庞大的建设项目,显然力不从心。
其实,环评法遇到的阻力更有背后的经济利益在驱使。
掀起真正的“环保风暴”
中国是一个在环境上回旋余地极小的大国,又是一个在全球资源、市场基本被瓜分完毕后崛起的一个后起国家。中国没有任何可能像某些先行国家那样,等到环境恶劣到极点后再来治理。
但中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别人走过的先发展经济、再治理污染的道路,中国不可避免的也会走一遭。
世界各国的历史已经表明,在经济增长与环境变化之间有一个共同的规律:一个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会有一个环境污染随国内生产总值同步高速增长的时期,尤其是重化工业时代:但当GDP增长到一定程度,随着产业结构高级化,以及居民环境支付意愿的增强。污染水平在到达转折点后就会随着GDP的增长反而戛然向下,直至污染水平重新回到环境容量之下,此即所谓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当年日本的发展过程就是这一规律。
毫无疑问,中国没有可能跨越这样一个重化工业时代。因为中国的人口太多,国家太大,无法像芬兰那样,在本国制造业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借助于全球化分工,直接进入高科技时代。
上世纪90年代末,笔者曾回过苏南老家,小时候那种清清河水,坐着船就可到达四乡八镇的情景已一去不复返了。而令笔者吃惊的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因素竟然是最普通的生活垃圾。在中国,即使不发展工业,由人口增长带来的污染物,也足以使环境恶化到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即便是治理这样的污染,也需要大笔投资,需要有经济基础。
中国在治理污染问题上,任重道远,需要依法办事,制止恶性环保事件的发生,延缓环境恶化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