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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论文题目

2023-03-06 23:5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合规管理论文题目

对医药企业的合规之路进行分析论文

近些年来,医药企业一直在大力的倡导“合规”,然而直到2013 年国家对违法的医药企业开据“天价罚单”之后,合规之路的必要性才真正受到医药企业的广泛重视。且不说这个“行合规之路”是迫于国家的压力为了避免损失和风险,还是说企业自身认识的提高,“行合规之路”这股势不可挡的潮流必将会引发医药企业内部的一场巨大变革。

1 论医药企业合规的利弊

医药企业的合规是医药企业经营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医药产业高额利益的驱动,医药行业多年来一直存在违规现象:“带金销售”愈演愈烈,不正当竞争更是屡禁不止。这种医药企业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企业长远发展的现象需要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1.1 合规对医药企业而言利大于弊医药企业的合规会给从事医药行业的人员提供一定的保护 ;合规的流程能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 ;合规的新型销售有效的避免了代金销售触犯法律,在保证了营销人员诚信销售的同时,有效防范了渎职等问题的发生 ;在给企业带来长远利益的同时,也使企业步入良性发展运营的快车道。基于此,合规对医药企业而言利大于弊。医药企业只有合规才能走的更远,营销模式只有转型才能给企业带来更长远的利益。

1.2 合规营销是医药企业长远战略调查显示,由于国家的强势宏观调控和来自药监局等的反腐举措,很多“有利可图”的销售模式逐渐萎靡,随之带来的是我国的医药行业的低迷趋势。这一现象充分说明我国现阶段在医药企业不合规且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再继续以前的老套路数显然不合理,只有开展合规营销才是医药企业的长远战略。

1.3 医药企业营销模式合规是一项势在必行的举措中国医药已经全面进入一个合规的时代,企业合规是势在必行的举措。在合规时代,医药企业只有站在能让企业持续发展的角度上,全面的衡量合规与违规的成本,才能选择合适的营销策略,将企业推向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2 浅谈新形势下医药企业的合规策略

想要确保医药企业合规的持续发展,最好的办法是为企业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合规体系,确保企业在操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进而降低企业风险,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对于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的具体策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 从上到下,提高企业的认知首先,高层的态度是决定体系能否得到有效落实的最根本的保障,只有医药企业的高层对医药企业合规之路的认识达到了一定的高度,才会将这套体系从上至下有效推广,继而实现体系的有效推广。其次,注重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的提高,让员工明确认识到个人利益与企业合规之间的额利弊关系,对于发展企业合规亦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2 结合自身情况,对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任何体系或者政策的建立,都或多或少会存在风险。在广泛开展“企业合规”之前,医药企业需要将企业的战略策划与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对企业运行的各个层面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在发现风险之后,可以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之进行改进。

2.3 合规政策的流程要发展企业的合规,合规政策必不可少。建立合规政策,可以为企业各个层面如注册层面、研发层面、销售层面、采购层面、费用层面等制定相应的标准。根据木桶原理,从最薄弱的地方入手,逐步将合规政策落实下去。

2.4 建立相关的评估体系,确保合规的有效落实在企业内部建立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合规责任部门,跟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建立评估体系。评估专员定期或不定期长效持续的对医药领域行业合规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对合规政策遵循的情况监督和运营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发现等,及时发现问题,尽早规避风险,为企业不断改进合规体系,完善自身提供现实依据。

2.5 加大信息的披露力度首先,对于行业内存在或可能存在风险的领域进行审核,特别是在涉及经济利益的领域进行重点审核。加大企业内部的管理力度,通过提高对违规操作的惩罚和披露力度,迫使医药企业员工自主进行自我评估,实现自身素质和“自身合规”的有效提高。其次,加大相关的举报奖励机制与惩罚力度,确保对违规行为产生有效震慑。

2.6“查漏补缺”,及时对体系进行相应的革新手段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及时开展“合规”落实的有效总结,在吸取经验教育的同时将企业朝着合规的方向不断推进。

3 结束语

要保证医药企业的持续长远发展,医药企业需要权衡合规与违规利弊,懂得审时度势。要顺应国家相关法律对于医改和反腐的强烈要求,以对社会负责,对医院负责,对伤患负责,对企业发展负责的姿态,通过构建新形势下利于企业生存与持续发的新型营销战略和模式,让医药企业行进在发展的合规之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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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困境和建议

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困境和建议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部门由于其特殊性必需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可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是有效实现合规的前提条件。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硕士论文,希望能帮到你哦,更多内容请浏览(www.oh100.com/bylw)。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证券公司违规事件逐渐增多,这与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管理的合规缺失有直接的关系。本文重点就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当下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对证券公司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塑造合规文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问题建议

一、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的含义

随着我国证券行业近20年的发展,证券公司对内部法律合规开始逐步重视起来,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的核心风险之一的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内部纷纷建立了法律合规部门专门负责合规风险,合规管理也因此已经成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中的核心部门,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的第二条对合规管理的定义为:“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因此,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是确保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好方法,并对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监管的制度转变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2008年8月1日自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但是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管理仍然出现不少问题,法律合规的职能经常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主要面临的以下困境:

1.法律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部门由于其特殊性必需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可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是有效实现合规的前提条件,但当前我国证券公司普遍都存在合规管理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上,公司的内部制约机制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虽然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中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规定,但是由于合规管理部门甚至合规总监其自身就受到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约束,特别在薪酬福利和绩效考评上都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因此法律合规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2.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主次不分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系一般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组成。组织体系下的各部门都要负责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合规监管,而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合规情况进行复核,但法律合规部门更重要的职责是识别证券公司管理层的合规风险,保证证券公司规避可能因此出现合规风险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介于目前证券公司的高管层是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爆发的重要诱因,因此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必须将重点放在合规经营管理层的各项行为上。但实践中法律合规部门却极少合规经营管理层的业务,更多的是审核业务部门的业务是否合规,而业务部门也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审核法律合规的任务完全交给法律合规部门来审核,就出现法律合规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的常规性合规业务上,忽略了最重要的对管理层的合规工作。

3.法律合规部门沦为应付外部监管的专职机构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不是证券公司的经济业务部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很多中小型证券公司对法律合规部门的建设相比较经济业务部门比较滞后,存在人员配备少、管理层也不太重视等情况。甚至个别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对内流于形式,把设立法律合规部门的目的定性为应付对外部监管机构的监察上,把所有的工作职责放在与外部监管机构的“公关”上,只要做到外部监管能应对自如,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就算完成了。

4.法律合规专业性人才不足,缺乏合规人才的培养机制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近几年才刚有所起步,对合规人才的需求不是很大,往往证券公司里的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不超过五人,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也大多由稽核和风险管理部门里的具备法律背景的员工抽调过来,但这与法律合规的岗位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随着近些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对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行要求也更为严格,最好是具有复合型人才除了自身要具备法律背景之外还需要掌握一些金融、财务、计算机专业的知识,而且要了解其他业务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可见法律合规的人才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但目前证券公司内部对合规人才的培养却非常不重视,缺乏像经纪业务部门那样的培训机制,导致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性明显不足,法律合规人才高素质队伍亟待加强。

三、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的建议

1.完善法律合规管理的内部机制,确保合规管理的内部独立性

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的情况存在已久,这就要理顺法律合规部门和经营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部门特别是合规总监的任免、薪酬、绩效考勤必须独立于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的直属上司应该为董事会,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合规总监的下属部门的考核也应有合规总监独立考核,由监事会或者董事会监督。另外,法律合规部门要加强主动合规,主动合规其他业务部门的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证券公司的合规运营。

2.明确各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推进证券公司全员合规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合规的管理不是单靠合规部门就行的,也不是法律合规部门的一家责任,在现实中证券公司的各业务部门将部门内的各类合同或者投资项目、产品业务方案等要求法律合规部门“会签”,法律合规部门承担了业务部门合规职责,这样违背了全员合规的理念。因此笔者建议,证券公司内部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合规审查的主体和职责,合规审查的责任明确到各部门,而法律合规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审查公司的各项制度上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上,这样既保证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同时也推动了证券公司的全员合规的良好氛围。

3.加强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

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有利于将员工的合规理念与日常业务工作相联系,在工作中自觉合规约束自己,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的合规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建设公司的合规文化,首先要做到法律合规部门自身要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定。其次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并且和员工的绩效工资挂钩,让员工在培训中培养合规意识。第三,要让经营管理层来支持倡导合规文化的建设,建议经营管理层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担任合规文化建设的负责人,合规总监担任副手,有利于合规文化建设在政策执行上的保障。

4.重视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性法律合规人才

目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的现状是合规人员需求量小,但专业性要求高的特点,经常出现招不到合适员工的现象,这对证券公司的内部合规管理的发展是不利的,人才得不到很好的补充严重影响合规管理的质量。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人才的培养是长期性的工作,可以从每年公司招聘的应届大学生中选拔出来有潜质的,这些大学生应当具有复合型的专业背景,然后通过一到两年的各个岗位的轮岗,再安排的法律合规的岗位上,这样做既有利于法律合规人才对各业务部门的流程熟悉便于开展合规工作,而且对合规部门在公司里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四、结语

我国证券行业近些年来的快速发展,其经营业务日益国际化、综合化和复杂化,合规风险也随之变的复杂。加强合规风险管理,不但是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同时也是证券公司努力追求的目标。特别是《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出台后,越来越多的证券公司在内部建立了法律合规管理体系,还专门成立了法律合规部门,专职防范内部的合规风险。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建设才刚起步,法律合规管理出现了大量的困境,尤其是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公司合规文化缺失、人才队伍专业性不强等诸多问题的存在,我国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要达到国际水平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小学班级管理论文

在我国越来越重视教育工作的背景下,加强小学生教育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小学班级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综上所述,小学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基础,是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小学班级管理模式中实际运用合作学习理论,可以有效帮助学生更好地进行学习,值得推广。

关键词:小学班级管理;学习理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教育行业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更大的考验。当下,我国小学教育面临着诸多教学问题的困扰,在实际教学中如何有效的提高小学教学的质量,成为当下社会与教育部门所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1合作学习理论下的小学班级管理措施

1.1实现课堂互动化

实现“课堂互动化”能够有效促进学生间的交流与合作,在培养学生合作能力的基础上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质量。互动化教学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通过有效结合合作学习理论,对小学班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行学生自主管理,以小组的形式在班里内开展学习问题与实践问题的讨论,构建班级管理负责人,通过分层讨论与探究,在学生的互动研究过程中有效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质量与学习兴趣。汕头市某小学在实行“课堂互动化”这一全新教学模式的过程中,充分运用早读时间,以学习委员作为岗位负责人,在班里中实行分组,针对昨天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学习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然后由班主任对探讨结果予以评价,并且对解决问题的学生予以表扬和鼓励。通过这种互动交流的模式有效完善了该校小学班级的管理,为今后的教学工作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1.2优化学生成就动机

在小学班级的课堂教学过程中,有效的鼓励与赞赏可以帮助学生更好的进行学习,因此,在针对当下小学教学质量进行改善的过程中,优化学生的成就动机,成为教学优化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学生的成就动机越高,其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针对这一问题,相应的在办理管理过程中为学生营造更加适宜的学习环境,让学生在这种环境中感受到更大的成功可能性,以此鼓励学生努力学习。上海市某小学在优化学生成就动机的过程中利用“利益共同体”这一全新的管理机制,有效改善了该校学生的学习状况。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该校以语文课程为重点改革对象,通过将学生进行分组,然后对每组学生制定相应的学习目标,例如作文竞赛一等奖、诗歌朗诵比赛获得优胜、期中考试成绩获得提高等。通过对每个小组予以学习动机的制定,充分激励了学生的学习态度,为学生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提供了正确方向。

1.3强化学习目标管理

在合作理论的实际应用过程中,通过在班级内进行目标管理的强化,可以极大提升学生的自主能力,让学生在小组学习的过程中互进互助,共同解决问题。基于班级目标与学生学习目标的强化,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通过小组的合作学习模式,为学生小组制定相应的目标,以构建目标向导为主要研究方向,让学生在集体学习的大环境中有效树立自身的学习目标与班级的共同目标。淮安市某小学在强化学习目标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开展优秀班级的评选活动,在校内发起了合作学习的班级管理模式,通过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分组,再对每组学生进行学习目标制定,让学生以团队的形式,独立解决学习问题,活动实施过程中还相应的评选出了多位学习组长,让小组长对每组学生的问题研究质量进行正确评估,以此在合作学习的过程中,充分锻炼了学生的文问题解决能力与目标管理能力,为该校今后的教学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1.4培养学生自主管理

自主管理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效地学习质量保障,在小学教学的过程中,很多教育工作者往往不会重视培养学生自主管理的能力,普遍存在的“照本宣科”与“应试教育”极大的扼杀了学生的自主管理意识,对我国当下的小学教学造成了极大的发展阻碍,因此,在针对我国小学教学问题进行改善的过程中,培养学生自主管理意识是正确有效的问题解决手段。长沙市某小学在教学过程中针对该校所存在的教学问题进行了相应改善,以培养学生自主管理意识为主要改善目标,施行了因材施教、以人为本的全新教学方式。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该校通过将合作学习与自主管理有效结合,施行合作学习小组的学习模式,通过让学生在集体学习中相互取长补短,有效弥补了自身的不足。同时,该校在实际教学中强化了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学生为中心制订符合个体学生的独立学习目标,让学生在自主管理的基础上进行各个阶段的综合学习。该校还开展了学生风采展示的专项活动,将学生自身能力进行展示与发掘,通过将自主管理进行放大的方式,有效改善了以教师教学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使该校教学在合作学习理念的引导下,满足了学生个体发展的实际需要。

2合作学习理论下小学班级管理模式的优势

2.1提升了学生自我管理意识

在合作学习理论实际应用于小学班级管理的过程中,教师作为课堂上至关重要的引导者,在这一过程中有效的对学生起到了监督作用,通过合作学习模式,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更加实现了学生间的相互监督与相互鼓励,为学生更好地完善自我与自我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帮助。在学生群体相互交流与督促的过程中,使学生更加自觉的遵守办理管理制度,极大的改善了传统教学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真正实现了学生的自我管理与自我监督。

2.2促进了学生综合素质发展

在合作学习理论实际应用于小学班级管理的过程中,学生以小组形式完成各自相应的学习任务,在问题探究与解决的过程中,学生自身能力得到了充分的锻炼与提高,为学生今后的学习提供了有效帮助。同时,学生群体间进行相互探讨的过程中,学生的交流能力与学习能力更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这为学生今后的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

3结语

综上所述,小学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基础,是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小学班级管理模式中实际运用合作学习理论,可以有效帮助学生更好地进行学习,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抓好小学班级管理 做好班主任工作高玉仙;汪新坤;科学大众2007-06-20

2、小学班主任如何做好班级的管理工作浅析陈婷丽;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05-05

摘要:小学班级管理中,一味运用情绪进行管理,会使管理走向极端。因此,应以学生为主、老师为辅,提倡“全员参与”的形式,保证班级宏观调控,形成一套自律管理模式。

关键词:小学班级管理;情绪与理性

一、小学班级管理中涉及的“理性”问题

(一)小学班级管理中涉及老师的“理性”

老师作为一类群体、一类职业,其“理性”因素在学生管理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对老师来说,受到很多条条框框的限制,很多规范、规章、制度的约束,因此这就要求老师有“理性”,使各方面达到规范状态,不能超越老师应有底线。同时,老师应不断提升个人教学水平与个人修养,使自身素质有一个更高水准。当小学班级管理中遇到问题时,老师应运用“理性”管理,将各方面问题协调好,保证管理更有艺术和智慧。

(二)小学班级管理中涉及学生的“理性”

小学生正处于特殊阶段,受到年龄影响,这一阶段学生由许多特性。小学生是正在成长中的孩子,在学校他的角色是一名学生,因此学生不仅要有孩子的本性,还要有学生的样子,这是教育的要求。在学校,学生受到学校、老师的规范和约束,应保证行为的合理性、合规性,这就是学生的“理性”。若一味强调学生的个性,那么就会导致学生上课不认真听讲、不按时完成作业、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那么小学生的班级管理就会乱作一团。

二、小学班级管理中的“情绪”与“理性”的转换

小学班级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老师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通过解决问题,做好“情绪”与“理性”的合理转换,是小学班级管理的基础。小学班级管理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小学班级管理中,老师既要充满爱心,又要严肃有力,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班级管理良性循环,才能使小学生得到培养。通过情绪化理性和理性化情绪指导,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确保小学班级管理工作开展得顺利。

(一)小学班级管理中情绪化的理性

在小学班级管理的“理性”方面,若只严格执行规范、条例,缺少弹性空间,就会使学生的活动受到局限,这是管理中的弊病。要是老师一味告诉学生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就会把学生培养成没有主见、没有观点的“生物”,对小学班级管理来说是悲哀的。因此,小学班级管理中,要在理性基础上进行调试,形成一种情绪化理性管理。在理性管理的指导下,增加一些艺术性和智慧性,对学生进行授权,使学生得到尊重。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调动学生管理班级的积极性。引导学生选出班干部,发挥班干部班级管理的作用。二是保证每位学生有事干。要求每位学生参与到班级日常管理中,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义务。三是引导学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帮助学生在集体活动中得到锻炼,丰富体验和感受。

(二)小学班级管理中理性化的情绪

小学班级管理中,一味运用情绪进行管理,会使管理走向极端。因此,应以学生为主、老师为辅,提倡“全员参与”的形式,保证班级宏观调控,形成一套自律管理模式。老师单纯依靠情绪管理,会对学生造成极大危害,小学生自身具备的天性对教育来说是十分可贵的。所以,小学班级管理中,老师应在保持一颗爱心的基础上,采取严格的方式方法,形成理性化情绪,对学生加以约束。小学班级管理工作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包含管理智慧。小学老师通过对小学生“情绪”与“理性”的把握,不仅增加管理中的艺术,而且提升管理中的温暖,使班级管理中的“情绪”与“管理”得以转换,以此实现教育本质。因此,使小学生学习、老师教育、班级管理到达应有境界。

参考文献

1、心理健康教育在小学班级管理中的运用探析朱蕾;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10-10-20

求论文一篇 题目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本科毕业论文 要求8000到10000字 加急 高分 谢谢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1.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 年对73 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 发现有13 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 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 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 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 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 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
  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
  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 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 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
  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3.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
  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4.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
  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确立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格局,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并且在改善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
  1.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监管绩效不够高
  首先,我国实行“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该体制下,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主要管理国债市场的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市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一起.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共同实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难以避免,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中尤其如此。同时,机械的“分业监管”、“多头监管”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严及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有着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不仅易于积聚同质风险,而且也不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和需求。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难以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高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再次,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而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以分业监管应对混业经营,必将大大降低以金融行业划分为基础的
  分业监管体制的绩效。
  2.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健全,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
  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主要是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构成的。一方面,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设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尤其是当前已在金融市场实际运行的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它们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很显然,长期的法外运行,不仅不利于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另一方面,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这些都
  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
  其次,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以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建设为例,尽管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弱化了法律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
  二、造成金融监管不足的原因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
  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
  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四)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五)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
  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六)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
  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三、解决我国金融监管不足的完善对策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是参照美国体制建立的,采取了分业经营和多头监管模式”,其对于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安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危害,促使我们在反思美国金融监管缺陷、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现状的同时,不得不认真研判我国金融监管今后的走向。我们要抓住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一)在分业监管的现实基础上,逐步趋于目标导向的统一监管模式
  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当前我国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广度与深度都还不够,分业监管体制总体上符合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状况,对统一监管的紧迫需求尚未形成。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开放的时间还很短,开放的比例和规模也非常小,国际合作多限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还是以分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尚处于探索和试点过程中,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也很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金融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而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分业监管的弊端,短期内则可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等现象,逐步进行完善。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和金融深化的突破口。伴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如房地产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性要求,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这种新趋势。从长远来看,我国必将建立以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和有效为目标导向的统一(混业)监管模式,这样有利于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监管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机构影响市场稳定的行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
  (二)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实现的。金融监管的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面临金融开放、金融创新、金融混业经营等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汲取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该顺应金融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具体而言,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在加强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顺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1.要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制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 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要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需求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空白。如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进行法律规范、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等。再次,顺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安全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交流与发展。
  3.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
  4.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
  (三) 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 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 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银行的经营水平,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散。加强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
  (五)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
  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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