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
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
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1、合同自由也称契约自由,其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产生了。《法学阶梯》中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已经基本包含了现代合同自由的思想。但其还只是一种思想,并且只反映在诺成契约一种形式中,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15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个人逐渐从封建的、地域的、专制的直接羁绊下解脱出来而成为自由、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从而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合同自由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同时特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背景为合同自由原则在十九世纪的确立提供了条件,这时,合同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才被各国法律陆续确立下来。
从该原则产生的历史来看,合同自由原则是商品经济及至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越频繁,整个市场经济就越繁荣。而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实质上是一个接一个的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过程,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就是一个个的合同连接。故合同法在英美法上又被称为交易法。交易自由必然要求合同自由。
2、诚实信用原则最早也是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有“善意”的概念,规定了“诚信契约”,根据“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本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将其确立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在于:(1)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最集中的体现是在合同法中,从合同的订立、成立、履行、履行完毕后的义务,到违约责任的承担,皆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2)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有进一步的要求和内涵。(3)许多合同法上的制度是据该原则创造出来的,例如,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协力义务,相互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提供信息和呈示帐目的义务,情势变更,权利滥用规制,后合同义务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还会衍生出其他制度。
3、合同法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对象,各种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借助合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合同法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鼓励交易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鼓励交易应是其根本目标,应成为其根本原则之一。
若说好写的话,那么很多人写过的题目就比较好,因为你可以查到很多范文从而学习和借鉴甚至引用。这种题目一般要选传统一点的、经典一点的、范围广一些的、可以表述的内容多一些的,比如论缔约过失责任、论合同自由原则、论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责任的规定及其适用、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 劳动合同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