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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航运实际

2023-03-04 02:0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毕业论文航运实际

论高职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建设与改革探索论文关键词:高职;国际航运;业务管理;职业能力;专业建设
  论文摘要:为了满足航运市场对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高职国际航运业务专业必须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目标,专业建设与改革应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中心。要加强专业建设与社会的联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围绕职业岗位,以业务流程为主线,以工作任务为核心制定教学计划,整合专业课程设置,进行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改革,完善实践教学体系。

  
  随着我国航运市场向国际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的港口、航运物流企业蓬勃发展,急需一大批熟悉和精通远洋运输业务和国际惯例、具备国际航运市场运作以及海事法律、海事业务处理能力的专业人才。面向国际和我国航运企业,培养符合国际市场要求、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掌握娴熟的业务技能、拥有崭新服务理念与营销理念的航运人才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为了满足市场对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高职国际航运业务专业必须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中心进行专业建设与改革,使毕业生成为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
  
  业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与职业能力

  专业培养目标高职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必须把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作为目标,在对港航企业核心业务流程及关键任务进行分析,综合各实际业务部门对人才规格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具备现代港口、航运和货代业务处理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适应港口、航运、货代及相关企业生产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等应用型专业人才。
  职业能力分析要达到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使毕业生能够顺利走上工作岗位,必须使学生具备这些岗位所需要的基本职业能力。
  1.基础能力。包括思想素质、身体素质;语言应用能力(英语交流与沟通能力、汉语交流与表达能力);企业信息化应用能力(常用Office办公软件高级应用能力、邮件收发与管理能力、Internet应用能力、专业软件操作能力);持续发展能力(自我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等。
  2.专业能力。包括航运企业就业能力(航运生产调度、计划、航线设置与船期管理、单证操作、租船业务、船舶配载、航运商务管理、船舶营运指标统计与分析能力);港口企业就业能力(库场策划、闸口作业、码头现场操作、码头理货、港口商务管理、港口统计分析能力);货代企业就业能力(揽货、单证制作、货物报关、货运商务、统计分析能力);船代企业就业能力(安排船舶进出港、船舶现场操作、船舶报关、船舶费用结算能力);物流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市场预测与企业成本控制能力)等。
  3.组织协调能力。包括企业内部协调能力、企业与相关单位协调能力等。
  
  业务管理专业的建设与改革
  
  高职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已成为港航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的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现有的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情况与效果很好。根据航运国际化,船舶大型化、高速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要求国际航运人才面向世界,依靠智慧和能力自主决策,随机应变,科学地综合处理各种事务。因此有必要对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进行优化改革。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主要就业岗位是:港口企业一线操作,如泊位、船舶、堆场等策划和闸口作业、理货等;航运企业一线操作,如船舶调度、商务审核、租船操作、单证操作、箱管等;货代及船代企业,如揽货、报关、单证操作、外勤、内勤等。 成立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了进一步促进本专业的发展,积极广泛地挖掘社会资源,加强专业建设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应成立由有影响的教学专家和有实践经验的港航物流人才组成的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专业建设与改革提供咨询。可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对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展开研讨,使教学安排与国际航运业务发展保持一致。在专业建设中,要努力贴近国际航运市场,突出技能培养,积极推进专业证书制度。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以“硕士、博士工程”为重点,鼓励在职教师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优化学历结构。要积极实施“教授工程”,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通过轮流到企业实践、岗位培训、参加教学改革和科研项目、核心课程建设等途径,积累实际工作经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与“双师”素质。要实行教科研项目倾斜政策,激励教师在学术上不断进步、积极进取,成为教科研方面的主力军。要注重专业教师的培养和职务晋升工作,努力使各职称结构之间的比例趋于合理。要建立重点课程的主讲教师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人才选拔培养机制,加快教学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和学术梯队的形成。在重点搞好现有师资队伍培训、提高的基础上,要按照“双师型”师资队伍的要求,加快引进具有港口、航运企业丰富经验的高级港航管理人员作为专业带头人或主干课程教师,做到引进一个人,带动一个专业。要切实抓好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从企业引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理论水平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改善专业骨干教师团队结构,构建一支专兼结合的“双师”结构的高素质师资队伍。要建设兼职教师师资库,聘请海事律师、港口装卸、船舶调度等企业骨干和专家组成高素质的兼职教师队伍,打造一支“双师型”港航专兼职师资队伍。要不断跟踪行业发展,将企业最新的业务内容及时搬进课堂。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围绕职业岗位,以业务流程为主线,以工作任务为核心制定教学计划,整合专业课程设置专业教学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蓝图和实施方案,直接关系到专业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是确保办学目标落实的指导和管理依据。因此,围绕专业培养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方案是办好专业的基本保障。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包括货代、航运、港口和船代)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课程整合,精简合并部分理论课程。对一些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可进行精简或合并,坚持理论“必需、够用”的原则。应以工作任务为核心,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围绕岗位职业能力,重点建设专业主干课程,满足培养学生良好就业能力的需要。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的毕业生经常要与危险物品打交道,因此应增设“危险品运输管理”课程。应把课程设置与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紧密结合起来,职业资格证书是衡量毕业生是否“用得上”的非常重要的标准。与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相关的证书有计算机等级证书、英语等级证书、外销员证书、单证员证书、报关员证书、报检员证书、国际货代证书、助理物流师证书等。对于职业基础能力证书,要求学生必须拥有;对于职业技能证书,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职业取向选择其中一个或几个。为此,应设置不同的教学模块,供学生选择学习。
  积极进行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改革要积极开展案例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应增加案例讨论的时间,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实施案例教学不仅是教学理念与教学模式的转变,而且对于整体教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要改革教学手段,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根据教学需要,充分利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如多媒体、幻灯片、演示图表等多种方式进行教学,使讲授的内容能被学生接受。计算机与互联网可以方便学生查看相关的教学资料,延伸学生获取知识的时间和空间,有利于学生在课余时间复习教学内容,应大力提倡应用。
  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开发基于真实工作任务的实训项目,引进企业先进的软件操作系统,加强校外顶岗实训基地的建设实践性教学可为学生提供理论联系实际的平台,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有利于学生消化所学知识。因此,在专业技能课的教学过程中,应突出实训实习,增加实训实习课时。对于三年制的学生而言,要在第三学期安排两周时间的企业认识实习,在第六学期安排14周时间到企业顶岗实习。要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的质量监控,建立以企业督导为主、以教师指导为辅、以学生自律为目标的监控体系。对学生的顶岗实习应制定实习方案、实施计划、实习考核标准,可聘请企业兼职教师,签订兼职教师任务书,明确学校、企业与兼职教师的责权利,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教学管理工作,实现知识与技能、工作任务的“无缝对接”,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教学模式。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的建设与改革要结合区域产业结构优化,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教学与实训设备应具有一定的高新技术含量,代表现代运输生产和管理的前沿性水平,以满足国际航运的实际情况与未来发展的需要。

航海类毕业论文

浅谈航海风险识别、评估和风险控制
摘要:
关键词:
船舶海上事故频发,船员对海上风险认识不足,对本船和自身存在的风险无足够的防范和相应措施。高级
船员紧缺引发高级船员提升周期缩短。为了提高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降低船舶事故率,高级船员需要提
高风险意识和积累航海经验,对船舶内外部所存在的风险有一概括性了解,尤其船员人为因素与事故关系。
人的行为矩阵有助于高级船员了解影响人的行为的因素,为船员创造良好工作环境,提高船员识别船舶安
全风险管理的念识和水平,达到提高船舶安全、和谐的水平。
风险.识别.评估.管理.安全,意识
风险概念在航运业中有着悠久历史,在早期的航海贸易和保险业中出现时,风险被理解为客观
的危险,体现为自然现象或者航海遇到触礁、风暴等事件。而这个词的现代意思已经不是最初的“遇
到危险”,而是“遇到破坏或损失的机会或危险”。经过发展风险这个概念与人类的决策和行动的
后果紧密相连。专家、学者对风险定义和理解等进行大量研究,统计学、精算学、保险学等学科把
风险定义为一件事件造成破坏或伤害的可能性或概率。通用的公式是风险(R)二伤害的程度(H)
x发生的可能性(P)。社会学学者对风险进行归纳提出三种用法:(l)通常表示某种不好的事情
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我们又不能确切预知的情况。(2)表示某种糟糕事情的可能性。(3)这
种用法是专业风险分析中通用的,指一种有害事情发生几率增长时产生的负面影响程度。又有学者
认为风险定义包含三个因素:不利的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现实的状态。
风险有一个更直观、更生动的认识。
归纳定义有助于我们对

航海存在风险是社会共识,风险来自各方面,每年因海事、海难造成人员、环境和财产的重大
损失后果相当严重。根据ISF人力资源报告,全世界面临高级船员紧缺导致高级船员提升周期与以
往相比周期缩短,引发高级船员航海经验缺乏对航海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对发生意外事故没有足
够的心理戒备,突出反映在对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的人和事上没有进行有效风险评估和管理,以至没
有制订有效的管理手段。从大量事故原因分析来看,相当事故与船员经验不足有关。为防止事故发
生,对高级船员进行风险意识、风险识别和控制等培训非常必要。高级船员需掌握风险识别和风险
控制的方法,可达到降低海上风险之目的。
风险识别、评估
船舶在从事货物运输过程中需航行在世界各地,面临各种各样复杂的外部因素。船舶内部同样
存在各种各样的复杂因素。各种内外因素是动态的随着时间、地点等发生变化,船长和船员不能有
效掌控内外因素可能对船舶和船员安全造成的威胁,船舶和船员将处在事故高发的风险中,为防止
海上事故发生,船长和船员应对每航次内外因素进行有效评估从而达到有效管理。主要评估内容:
1.1对存在危险的外部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1.1.1所经海区的通航分道
船长应严格按避碰规则采用通航分道制区域和进出通航分道有关规定制订航行计划书。尤其是
大型船舶、吃水受限船舶和操纵能力受限制船舶不应采用沿岸通航带,避免复杂航区,减低会船机
率提高航行安全度。
1.1.2所经海区的狭水道
船长应认真对待所经海区的每一个狭水道,阅读有关航路指南等航海书籍,了解该区的航路和
航法,了解是否强制引航、水文情况、定位条件、可用航道宽度等。根据本船自身条件结合航区特
点制订最佳各狭水道进出时间,船长应组织驾驶、轮机召开航前准备会议,使各部门了解完整的航
行计划,各部门按责准备,按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坚决避免盲目和无准备进入狭水道,一旦发生突
发情况使船舶处于被动境地以至于酿成事故。
1.1.3船舶通航密集区
船舶通航密集区因航区复杂、船舶密集、沿岸小船或渔船时有不遵守避碰规则等现象是船舶发
生碰撞事故的高发区。船长应正确评估本船操纵性能、装载情况、通过时间、船员航海经验等。在
有多项航路选择视船舶和船员应谨慎采用船舶通航密集区航路,条件许可应绕开通航密集区。如必
须进入应做好各项准备。
1.1.4气象与船舶状况
高科技在航海和航海气象上不断应用,提高了气象预报的精度,使我们比以往得到更多的气象
资讯。但高科技并没有能改变自然规律,气象状况对航海影响巨大,航海存在靠天吃饭的事实。灾
害性气象造成重大海难时有发生,必须高度警惕。气象是随季节变化而变化,船长在制订航行计划
书时应综合考虑本船船龄、船体强度、抗风能力、货物装载情况、船舶稳性、航海设备、船员经验
等因素。目前东西向跨洋航行一般申请气象导航,但切记气导提供的是推荐航线。船长在综合上述
因素后应考虑是否采纳,如不采纳可以向气导公司要求重新推荐符合本船当时实际状况的气导航线。
在航运实务中船长不要迫于租方或其他压力,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船长负责船舶的
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当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法律明确规定船长负责
船舶驾驶在涉及船舶安全驾驶等与租方存在争议中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船员、船
舶和货物安全。
1.1.5港口情况(港口国的有关规定、港口当局在安全航行和管理规定、锚地、引航规定、港口可
用水深、港口靠泊条件、泊位水深、港池旋回半径、水文气象、港口保安)
目前海损事故中主要集中在港口附近和港内操作中,综其原因船长和船员对港口附近和港内情
况分析和准备不足。船长和船员经过长途航行到港后思想开始松懈,认为引航员在船,他们熟悉港
口情况,存在与引航员交流不够对引航员操作意图不明、对自己的职责不清、完全依赖引航员操作
等现象。对突发事件无心理戒备,形成港内事故高发。该区域除港口保安外的7种情况所发生的海
事案例举不胜举。船长应重点分析和评估船舶自身条件与该区域实际情况,做好准备应对突发事件
准备。
1.1.6港口装却条件
港口装卸条件决定货物装卸方式由此生产不同风险,特别注意港方人员在船发生意外伤亡、船
舶设备损坏、工人不安全行为给船舶安全造成威胁等。工人作业过程中造成船舶损坏应及时记录要
求对方确认,一般在租约中对StevedoreDamage的报告程序在时间上有明确规定,不按该条款要
求处理对将来船东向租方提出索赔不利。
1.1.7宗教、政治、动乱、暴动、持续罢工等
对船舶目的港情况加以评估,如存在上述因素船舶在目的港停留时间将是未知数,船舶应配备
足够的燃料、淡水、伙食、其他生活必需品、适量现金。按ISPI有关程序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检查
上船工作人员,严禁船员下地等保障船员和船舶安全。
1.1.8海盗
海盗对船舶和船员生命构成巨大威胁,对海盗高发区应高度重视。航线设计时应考虑海盔高发
区影响采取远离方法,如必需经过时应提高反恐等级组织护船,与有关组织或台站和管理公司保持
密切通讯联系(必要时建立临时通讯报告制度)直至安全通过为止。
1.2对船舶和公司内部安全管理性因素的识别、评估和管理
1.2.1船舶状况(船龄、船体结构强度、操纵性能、吃水)
在制定本航次计划书(SailingPlan)时应考虑船舶状况,制定符合本船实际的最佳航线。
1.2.2船舶设备状况
船舶设备状况的评估对船舶安全营运关系重大,相当海事案件是由于船舶设备问题所至,如港
内操纵时舵机失灵、主机故障、主配电板跳电等造成船舶碰撞、搁浅、碰撞码头等。港口及附近是
海事案件高发区,目前主要港口的港章对船舶抵港前有关船舶设备和应急设备的测试有明确规定。
船舶管理公司的体系文件中对船舶抵港前设备测试同样有明确规定。目前存在船员对船舶设备的测
试不按要求操作现象,如船舶进、离港准备时通常驾驶台与舵机房进行对舵和应急舵机测试工作,
相关人员必须到现场。但主管人员不到现场的情况时有发生。船员的不安全行为对港口公共安全造
成威胁后果相当严重。船员应高度重视船舶设备状况评估和测试,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不搞形式主
义,它直接关系到船员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
1.2.3货物装载情况
船长和船员对货物特性、货物装载情况、船舶稳性、货物绑扎、通风要求等进行有效评估,制
订合适的管理方法,在航线设计时一并考虑这些因素。
1.2.4危险货物状况
按国际危规要求进行配舱,将货物特性、危险等级、对人体伤害、防止伤害措施、施救措施、
消防要求、配舱位置等张贴在船员生活区等区域。根据要求配备相应消防和施救设备并组织船员学
习和了解设备应用,组织船员进行针对性训练。
1.2.5公司内部安全管理体系
从事船舶管理的船舶管理公司根据lsM规则建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通过相关机构的认证取得
DOC。船长和船员需对所服务公司内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了解,每家公司安全文化不尽相
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二张皮现象,体系文件与实际运行存在差异。评估方法很多如船方发现
船舶设备存在问题将影响船舶安全运行,船上能力不足以自行修理需借助外部协助,船方向管理公
司提出安排修理请求。因船期较紧及当地修理费用较贵等如安排修理将耽误船期和费用较高,在这
种情况下管理公司的态度是评估管理公司安全文化和管理理念的重要途径。船长对所服务管理公司
的安全文化的了解,有助于对自身所处环境和风险的了解。
2对船员自身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的观察和评估
2.1航海人员心理、生理、性格、责任心、疲劳度、经验和技能因素‘
通过事故分析和统计,80%以上事故是与人的因素有关。而人在事故发生前和过程中能转危为
安或减轻事故程度或扩大事故程度,是受上述因素影响。从事故事后分析报告来看,事故当事人对
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已接近的实际危险没有足够的认识,使原可以避免的事故,因准备、戒备不足和
措施不当酿成事故,船东保赔协会等事故分析统计报告中,人的错误(HumanError)约占事故总量
约800/0,应验二八理论。人的疏忽和错误行为在事故成因中占主导位置这一现象,这对我们船舶管
理级人员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管理中人的管理历来是最为困难部分,船员教育背景不同、不同年
龄结构、来自不同区域、不同工作经验、不同心理特征等因素,使管理难度增加,需船长和高级船
员学习心理学、生理学等知识,将人的不良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降到最低。
2.1.1人的行为矩阵(HumanElementDiagram)
根据人的行为矩阵图,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造成人三大主要安全性下降的相关原因。为了使船
员处于最佳工作状态,即高度警觉、注意力集中、适任性强,船舶在工作安排和人事安排应符合人
的自然规律。STCW78/95公约为此对船员值班时间和每天、每周工作量做出明文规定以保证船员
足够休息,同时对船员适任证书规定了最低要求。
.
我们需改变以往将船员带病坚持工作,看作为爱
船、爱公司、爱国家的一种表现的理念。现代船员管理中不应宜传和鼓励,船员带病工作是对船员
个人不负责对船舶安全管理留下隐患,违反了公约对船员值班要求应坚决杜绝。船员超合同期和在
船超时工作疲劳过度时有发生,该现象在集装箱船舶和散装船舶尤为突出,船员在值班中,因疲劳
过度造成注意力不集中、大脑突然休眠、反应力下降等原因酿成船员意外伤害、船舶碰撞等海事。
该现象需船长与管理公司、租方协调摆正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散装船因卸港与装港距离近,货
种变化复杂,超时工作现象严重。如在美国东海岸港口卸煤等完货后在美湾装粮,租方或船东为经
济利益要求船长配合连夜清舱工作。船长应保持清醒头脑,按公约规定工作时间计算清舱所需工作
时间如实报租方和船东,在情况和条件许可下船长应按租约为租方提供最大协助。前提是在不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
2.2船员安全意识
一次事件的发生是由若干小事故堆积而成,船员安全意识低下对自己职业所处风险没有足够了
解和警觉,事故风险增大。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自身保护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途径,将事故隐患
消灭在萌芽达到船舶和人员安全。
风险评估最简单的模式3W1H.
.Whateangowrong?
.Howlikelyisittogowrong?
.WhathaPPensifitdoesgowrong?
.Whatdowedoifitdoesgowrong?
上述列举是通常海上风险,各船情况不一,应根据本船实际对本船在本航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逐一进行识别和评估,在此基础上制订管理和应对措施。风险意识越高防范措施越严意外事故发生
率下降,航海中流传船长做的越久‘胆子’越小,这一点恰恰证明老船长经历丰富,对可能存在的
风险具有很强的防范意识,安全上谨慎从事,有效降低了事故发生机率值得学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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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llMO第74届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和部分通函2001年5月30日一6月8日【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一11
【811972
·
海上避碰规则
[glUKP&I统计报告
(10]IMO(1997b)Codeforinvestigationofmarinecasualtiesandincidents(resolutionA849(20)London:Author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毕业论文怎么写?

论高职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建设与改革探索 论文关键词:高职;国际航运;业务管理;职业能力;专业建设 论文摘要:为了满足航运市场对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高职国际航运业务专业必须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目标,专业建设与改革应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中心。要加强专业建设与社会的联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围绕职业岗位,以业务流程为主线,以工作任务为核心制定教学计划,整合专业课程设置,进行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改革,完善实践教学体系。 随着我国航运市场向国际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的港口、航运物流企业蓬勃发展,急需一大批熟悉和精通远洋运输业务和国际惯例、具备国际航运市场运作以及海事法律、海事业务处理能力的专业人才。面向国际和我国航运企业,培养符合国际市场要求、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掌握娴熟的业务技能、拥有崭新服务理念与营销理念的航运人才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为了满足市场对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高职国际航运业务专业必须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中心进行专业建设与改革,使毕业生成为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 业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与职业能力 专业培养目标高职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必须把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作为目标,在对港航企业核心业务流程及关键任务进行分析,综合各实际业务部门对人才规格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具备现代港口、航运和货代业务处理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适应港口、航运、货代及相关企业生产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等应用型专业人才。 职业能力分析要达到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使毕业生能够顺利走上工作岗位,必须使学生具备这些岗位所需要的基本职业能力。 1.基础能力。包括思想素质、身体素质;语言应用能力(英语交流与沟通能力、汉语交流与表达能力);企业信息化应用能力(常用Office办公软件高级应用能力、邮件收发与管理能力、Internet应用能力、专业软件操作能力);持续发展能力(自我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等。 2.专业能力。包括航运企业就业能力(航运生产调度、计划、航线设置与船期管理、单证操作、租船业务、船舶配载、航运商务管理、船舶营运指标统计与分析能力);港口企业就业能力(库场策划、闸口作业、码头现场操作、码头理货、港口商务管理、港口统计分析能力);货代企业就业能力(揽货、单证制作、货物报关、货运商务、统计分析能力);船代企业就业能力(安排船舶进出港、船舶现场操作、船舶报关、船舶费用结算能力);物流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市场预测与企业成本控制能力)等。 3.组织协调能力。包括企业内部协调能力、企业与相关单位协调能力等。 业务管理专业的建设与改革 高职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已成为港航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的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现有的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情况与效果很好。根据航运国际化,船舶大型化、高速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要求国际航运人才面向世界,依靠智慧和能力自主决策,随机应变,科学地综合处理各种事务。因此有必要对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进行优化改革。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主要就业岗位是:港口企业一线操作,如泊位、船舶、堆场等策划和闸口作业、理货等;航运企业一线操作,如船舶调度、商务审核、租船操作、单证操作、箱管等;货代及船代企业,如揽货、报关、单证操作、外勤、内勤等。 成立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了进一步促进本专业的发展,积极广泛地挖掘社会资源,加强专业建设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应成立由有影响的教学专家和有实践经验的港航物流人才组成的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专业建设与改革提供咨询。可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对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展开研讨,使教学安排与国际航运业务发展保持一致。在专业建设中,要努力贴近国际航运市场,突出技能培养,积极推进专业证书制度。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以“硕士、博士工程”为重点,鼓励在职教师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优化学历结构。要积极实施“教授工程”,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通过轮流到企业实践、岗位培训、参加教学改革和科研项目、核心课程建设等途径,积累实际工作经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与“双师”素质。要实行教科研项目倾斜政策,激励教师在学术上不断进步、积极进取,成为教科研方面的主力军。要注重专业教师的培养和职务晋升工作,努力使各职称结构之间的比例趋于合理。要建立重点课程的主讲教师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人才选拔培养机制,加快教学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和学术梯队的形成。在重点搞好现有师资队伍培训、提高的基础上,要按照“双师型”师资队伍的要求,加快引进具有港口、航运企业丰富经验的高级港航管理人员作为专业带头人或主干课程教师,做到引进一个人,带动一个专业。要切实抓好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从企业引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理论水平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改善专业骨干教师团队结构,构建一支专兼结合的“双师”结构的高素质师资队伍。要建设兼职教师师资库,聘请海事律师、港口装卸、船舶调度等企业骨干和专家组成高素质的兼职教师队伍,打造一支“双师型”港航专兼职师资队伍。要不断跟踪行业发展,将企业最新的业务内容及时搬进课堂。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围绕职业岗位,以业务流程为主线,以工作任务为核心制定教学计划,整合专业课程设置专业教学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蓝图和实施方案,直接关系到专业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是确保办学目标落实的指导和管理依据。因此,围绕专业培养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方案是办好专业的基本保障。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包括货代、航运、港口和船代)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课程整合,精简合并部分理论课程。对一些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可进行精简或合并,坚持理论“必需、够用”的原则。应以工作任务为核心,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围绕岗位职业能力,重点建设专业主干课程,满足培养学生良好就业能力的需要。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的毕业生经常要与危险物品打交道,因此应增设“危险品运输管理”课程。应把课程设置与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紧密结合起来,职业资格证书是衡量毕业生是否“用得上”的非常重要的标准。与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相关的证书有计算机等级证书、英语等级证书、外销员证书、单证员证书、报关员证书、报检员证书、国际货代证书、助理物流师证书等。对于职业基础能力证书,要求学生必须拥有;对于职业技能证书,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职业取向选择其中一个或几个。为此,应设置不同的教学模块,供学生选择学习。 积极进行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改革要积极开展案例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应增加案例讨论的时间,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实施案例教学不仅是教学理念与教学模式的转变,而且对于整体教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要改革教学手段,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根据教学需要,充分利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如多媒体、幻灯片、演示图表等多种方式进行教学,使讲授的内容能被学生接受。计算机与互联网可以方便学生查看相关的教学资料,延伸学生获取知识的时间和空间,有利于学生在课余时间复习教学内容,应大力提倡应用。 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开发基于真实工作任务的实训项目,引进企业先进的软件操作系统,加强校外顶岗实训基地的建设实践性教学可为学生提供理论联系实际的平台,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有利于学生消化所学知识。因此,在专业技能课的教学过程中,应突出实训实习,增加实训实习课时。对于三年制的学生而言,要在第三学期安排两周时间的企业认识实习,在第六学期安排14周时间到企业顶岗实习。要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的质量监控,建立以企业督导为主、以教师指导为辅、以学生自律为目标的监控体系。对学生的顶岗实习应制定实习方案、实施计划、实习考核标准,可聘请企业兼职教师,签订兼职教师任务书,明确学校、企业与兼职教师的责权利,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教学管理工作,实现知识与技能、工作任务的“无缝对接”,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教学模式。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的建设与改革要结合区域产业结构优化,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教学与实训设备应具有一定的高新技术含量,代表现代运输生产和管理的前沿性水平,以满足国际航运的实际情况与未来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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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学航运专业的,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一点点帮助。

咱们是同道中人,你应该很清楚航运的广度和深度,所以,即便很小的问题,比如无单放货,博士论文都可以写上几万字,我们班的同学也有不少选择写这个。当然也有很多同学在临交稿了还一片茫然,不知道学了这几年的航运到底该写些什么。所以写论文首先要注意,找出有矛盾的东西。有了矛盾,才有的可“论”。例如保函,实务当中应用率相当高,可是却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一旦出现问题,解决起来相当麻烦,你就可以抓住法律规定的空白和现实航运业务的需要这个矛盾,论述保函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应该也是一个不错的方向。这是第一条建议。

我当初是因为基于对法律和海商法的偏好(我这门课成绩很好,对此也有一定的研究)选择了海商法方向,主要就写了对中国海商法的看法,提了些修改意见。其间和指导老师沟通后修改过一次,顺利通过。所以,我的第二条建议,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要尽量选择你最喜欢的方向或者最熟悉的方向或者学的最好的方向。

另外,我不清楚你是哪所学校的。我的学校,会拿出最后一个学期作为毕业实习期,到航运企业去实习。我们的老师也建议我们,实习单位是什么方面的,就写什么方面(在船东或者货代或者船代或者船舶经纪公司实习等等就会有相应的论文写作方向),因为身在其中就会有很深的切身体会,也比较容易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我不知道你们是否会有这方面的实习,但希望你在毕业之前能找这样一个机会到单位去实习一下,然后写与你实习相关的论文。例如我一个舍友是在一家船舶经纪公司实习的,他的论文写的就是船舶经纪人以及船舶经纪行业发展的前景,也是顺利通过。这就是我的第三点建议。

以上三点建议,但愿会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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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方圆

内容摘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明确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对此制度的规定,制定了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本文试图从实际承运人法律制度的确立,实际承运人制度的概念,责任性质和范围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作以阐释,并对不完善之处提出建议。

关键词:实际承运人 身份的认定 责任范围 责任性质 时效

一、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
(一)基于以下背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为平衡船货双方利益而效法国际航空运输公约首次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作了规定。
1, 在航运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和实际从事该合同项下部分或者全部货物运输的人并不相同的情况。如在定期租船运输中,承租人与托运人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实际完成运输的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该船的光船承租人。
2, 由于承运人和实际从事该项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人,导致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得不到有力的保护,提单持有人常常找不到真正的索赔对象,而等提单持有人找到在某一法律体系下正确的索赔对象时,往往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大多数国家认为,在定期租船运输中,如果提单的抬头是定期租船的承租人,而且由承租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提单上签字,则认为提单由承租人签发,承租人就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但是少数国家却认为,在定期租船运输下,提单只是作为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作为承运人应当直接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而签发提单的公司只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上述分歧造成了承运人主体识别的混乱。
(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汉堡规则规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和责任:
1, 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加以区分。提单由承运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在定期租船运输中,如果船东实际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但装卸港的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并且代理人签发了抬头为承租人公司的提单,则提单项下的承运人是承租人,船东仅仅是实际承运人。
2, 承运人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有关承运人的部分责任同样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应当强调的是,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仅限于承运人的部分责任。在一定情况下,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直接承担责任,提单持有人可以直接向其中一方或者同时向双方提起索赔。但是,实际承运人仅仅在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原因发生在实际承运人实际控制的运输阶段,是由于实际承运人的过失而引起的情况下,才需要直接向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
(三),汉堡规则的上述制度被我国海商法直接引用。
我国《海商法》吸收了《汉堡规则》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海商法》在第六十一条到第六十四条进一步确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1.实际承运人要就他实际进行的运输部分与承运人负相同的责任,但承运人承担法律以外的责任或减少法律赋予的权利的特别约定,除非经实际承运人书面同意,否则对实际承运人不发生效力;
2.即使将全部或部分运输任务委托实际承运人进行,承运人仍然必须就全程运输对提单持有人负责,除非在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同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时,承运人可以不负责任;
3.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责任的,应当在此范围内负连带责任,提单持有人可以对他们中的任何一方追究全部责任。
二、实际承运人身份的认定
(一),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委托关系内涵的理解。
一般的看法是,这里的委托不限于委托代理合同,而是泛指委托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情形。由于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移植于《汉堡规则》,了解该规则的实际承运人概念的内涵,将为我们澄清疑惑。《汉堡规则》的立法资料表明,所谓实际承运人是以第一个运输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其概念是该承运人委托的转包承运人特别是包括所有第一次转包以下的各承受转包的承运人,而委托一词,是指第一个船公司把转运货物(不论是否根据合同上规定的转运自由条款)委托给第二个船公司的情况,也就是说不仅包括连续运输的情况,而且包括下述情况,即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承租人自己作为承运人与货主订立合同接受运输,而实际运输的是租船,即由出租船船东进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船东即是实际承运人。 因此,《海商法》中的委托不能与委托合同划等号,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体现的还是《汉堡规则》确定的运输合同或租船关系。
(二),实际承运人是否必须是实际执行了运输活动的当事人。
承运人将运输委托给他方履行,然而该方并没有亲自履行而是将其转委托给第三方,该第三方实际履行了运输,在这种情况下,中间的受托人是否是实际承运人呢?《汉堡规则》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并没有强调实际承运人必须亲自执行运输。这样,中间的受托人似乎也应属于实际承运人。但是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亦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就其履行的运输的责任。”以此规定可以推论,只有实际执行了运输的当事人才是实际承运人,因此中间受托人不是实际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承担运输责任和法律创设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基础依据,是货物由其实际运输。 而转委托中的委托方并不实际掌管货物,如果要他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在法律上欠缺合理性。从合理性出发,将实际承运人解释为限于实际进行了运输活动的人更好。
(三),实际承运人是仅指履行海上运输这一段运输活动的当事人还是包括履行承运人运输合同中任何运输义务的当事人。《汉堡规则》与我国《海商法》都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将实际承运人定位于海上运输这一段是合理并且在实践上是可行的。
1,将实际承运人纳入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是为了维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的强制性并确保货主的利益。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的特殊风险,如果将陆上从事运输的主体也纳入实际承运人的范围,则强制体系就延伸到了陆地,这对于设立实际承运人制度已无多大意义;
2,这样会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相抵触,法律对于承运人的强制责任规定只限于承运人责任期间,而独立合同人承担的往往是责任期间以外的运输辅助任务(尤其是在非集装箱货的运输中)。《海商法》即使规定对这种人适用“本章对承运人的规定”也会因为“本章”对这一段承运人的责任根本没有规定而丧失实际意义;
三、实际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理解与应用。
(一),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性质
1,《汉堡规则》的立法者们认为,实际承运人就自己履行的运输部分直接对托运人等负责,由于实际承运人不是和托运人缔结合同的人,所以他的责任不是基于运输合同的责任,而是基于本公约的责任(成文法的责任)。即实际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责任是法定的,是不同于侵权和违约的特殊的责任类型。
(1),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承运人与贷方的运输合同关系或者提单法律关系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或租船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虽然实际承运人受承运人委托相当于在替承运人履行其与贷方之间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在合同关系角度上,实际承运人与贷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因此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属于违约责任。
(2),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侵权责任。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实际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内容来看,在适航、管货、不绕航这些义务方面,如果实际承运人违反这些义务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就实际承运人迟延交付来说,虽然没有给货物造成物理上的损害,但是却给货物造成经济价值上的损害,这同样也是侵犯了贷方财产权利的行为。但是侵权损害赔偿中遵循全部赔偿的原则,侵权行为人赔偿以侵权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实际承运人却同承运人一样享有责任限制及若干责任豁免的权利。因此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属于侵权责任。
(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承运人的交付责任是海商法研究的薄弱环节,实际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责任应限于《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中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包括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或者迟延交付负责,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管理货物、禁止不合理绕航等法定责任,而不包括与运输本身没有直接联系的涉及运输单证的签发、货物的正确交付等与船舶商业营运有关的内容。我们不能错误理解为:凡是海商法第4章所规定的有关承运人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所有责任均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假如这样理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就没有区别了,实际承运人的合同自由将受到巨大的限制,这并不是立法的本意。
(1),在法定责任层面,正确交付货物属于《海商法》第四章承运人的法定责任,符合《海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均负有向自己所签发提单的持有人正确交货的义务;
(2),在合同相对性层面,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交付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可能不同,各自对其提单持有者负有交付义务,而持有实际承运人提单的往往就是承运人。因此,并非承运人正确交付货物的责任不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只是两者交付义务针对的对象可能不同。实际承运人只要向持有其正本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等)完成了正确交付,即可免除其此项责任。在一种情况下,实际承运人将货交给承运人掌管控制后就完成了运输任务,至于承运人将货交给谁与他无关,承运人交货的法律后果也与他无关。另一种情况下,承运人指示实际承运人交货给收货人货提单持有人,实际承运人完成了凭单交货的义务,在交货这一环节上不会产生实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
2,但是,如果实际承运人是按照承运人的错误指示来交货的,或者未按承运人的指示来交付货物,或错交、拒交,在这些情况下就产生了实际承运人在交货这一环节上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实际承运人在目的港未凭正本提单放货,无论其有无过错,是否应承运人的要求所为,承运人都应依据自己与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货运合同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承运人的过错实际造成了承运人提单持有人的损失,也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果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共同实施无单放货,两者显然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2)、实际承运人未收回其向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海洋提单”)而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应承运人的要求或经承运人同意后所为,应认定构成“违法阻却”,即实际承运人的放货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其不应向承运人或托运人承担责任。
三,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法定要件
这一问题涉及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的内部责任划分。这层关系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虽不直接在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提起的共同诉讼中解决,但与此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行为是由实际承运人实施,承运人可在向提单持有人赔偿之后,向有过错的实际承运人进行追偿。但是,实践中也存在承运人直接先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情况。此时,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实际承运人的违约事实都比较容易证明,问题是:这种索赔是否必须以承运人已向收货人作出赔付为成立要件?
虽然按照我国现行《海商法》的规定及《合同法》确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及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委托运输关系(海运提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关系。承运人可以据此直接要求实际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责任的要件之一——“违约造成的损失”必须得以证明。承运人必须证明其损失实际发生,即其已向提单持有人(收货人)进行了赔付(或抵销等)。
1,损失发生及其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是违约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且承运人赔付的最终受偿对象应为货物的权利人(承运人提单的收货人)。承运人因此产生的损失与实际承运人放货行为才存在真正的因果关系。在尚未对外赔付之前,承运人依据海运提单享有的只是一种“中间”提货的权利,其并非货物的权利人,而其可能对收货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未构成“实际损失”,也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期得利益”之特征。
2,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只是相对独立的,两者的连带责任体系是《海商法》的一项特殊规定,对于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损,由其与承运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连带责任意味着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先行对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并可在已经履行债务的基础上再依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因此,作为连带责任内部追偿关系中的承运人,应在先履行对外连带债务的基础上再依法向另一债务人实际承运人追偿,而承运人对外履行债务的对象应该是真正的货物权利人。否则,即使实际承运人向承运人进行了赔偿,如果收货人并未获得赔偿,其仍有权要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承运人向承运人赔付的抗辩并不能对抗收货人,这样就可能导致实际承运人重复赔偿、再向承运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从而造成缠讼的不利局面。因此,笔者认为,承运人因实际承运人造成货损向其提起的索赔,应以承运人已向收货人做出赔付(或抵消等)为成立要件。
四、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构成、诉讼时效
1,因为我国《海商法》与《汉堡规则》规定实际承运人承担同承运人相同的义务,享有相同的权利、免责以及豁免,所以,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规则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可以比照承运人责任的规则原则及举证责任。我国《海商法》基本上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融入了《汉堡规则》的某些条款,就货物的灭失、损坏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对因迟延交货产生的经济损失采取过错原则。在举证责任方面,也相应地与上述有关规则的规定相同。
2,关于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但《汉堡规则》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非常明确,该规则第10条规定,本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所有规定,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他所从事的运输的责任。承运人的诉讼时效属于本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因此,也应适用对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赔偿诉讼。本文认为,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设立的初衷在于对承运人的特殊保护,从另一个方面说,这一年的时效也属于承运人的权利。实际承运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必须承担的责任,相应地也应享有承运人地权利、没有理由不赋予实际承运人这项短期诉讼时效地权利,否则将是对实际承运人的不公平。
五、结语
在航运实践中,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往往与实际从事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个主体。实际从事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与托运人没有合同关系,然而在因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一方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时,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却对双方有着重大的影响。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该制度对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重大的意义。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改变了海上货物运输中传统的责任分担体系,有利于加强上货物运输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在加强对贷方利益保护的同时也维护了实际承运人的利益。

参考书目:
1,《对海商法所界定的实际承运人的思考》,《当代法学》,马德懿。
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及其责任的认定》,《中国海商法年刊》,韩立新。
3,《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法制与社会发展》,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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