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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答辩获奖证书

2023-03-03 20:0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答辩获奖证书

毕业论文答辩应该如何进行?

一、申请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条件

1.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为科学献身的精神;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具有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品德。

2.申请者必须修满本学科、本专业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学位课程学分,考试成绩及格或补考通过。

3.硕士研究生最低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⑴在SCI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

⑵有一项发明专利被受理,同时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

⑶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论文。

4.博士研究生按不同学科最低应达到下列条件:

⑴博士生在SCI刊物上发表两篇论文;

⑵博士生在SCI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同时有一项发明专利被受理;

⑶博士生在SCI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同时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论文。

5.本条款的3、4两项中成果均要求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或发明人)。在国际组织主持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大会上宣读论文、在新华社或人民日报内参上发表的文章可以替代一篇SCI论文。

6.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研究生导师予以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申请论文答辩的程序

1.研究生应按时认真完成学位论文并按照本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中提出的有关事项和格式撰写论文。

2.学位论文成稿并交导师审阅通过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

3.答辩申请者须将《研究生答辩申请报告》、《学位论文摘要》、在学期间的获奖证明、发表文章的全文或录用证明等其它证明材料于规定时间之前一并交人事教育处,过期或材料不齐全者不予受理。

4.申请者所交材料经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初审合格后,交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专业组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及论文书写文字和格式等项目的预审。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

5.研究生答辩之前由答辩秘书将毕业论文送至有关专家评阅。硕士研究生答辩至少有3名评阅人的意见,其中有1名是外单位专家;博士研究生答辩至少有5名评阅人的意见,其中有2名是外单位专家。

6.由人事教育处或答辩秘书负责收回评阅人的评阅意见,评阅意见对申请人保密。若评阅人对论文没有提出异议,则可组织答辩。由答辩秘书领取《学位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情况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程序》、《答辩选票》、《答辩记录纸》等并组织实施。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持反对意见,则不能组织答辩,但可保留申请资格,将论文修改后可以重新申请答辩。保留资格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7.答辩秘书应提前二天向全中心通报答辩事宜(内容保密者除外)。

8.硕士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至少由5名具有副高级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有1名是外单位专家;博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至少由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有2名是外单位专家。

9.如论文内容确属保密,则由主管领导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有关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在内部进行评审和答辩。

10.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论文答辩是否通过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为通过。

11.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由所在研究室负责组织。具体答辩程序按照本学校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程序进行。

12.答辩秘书应认真做好答辩记录,答辩结束后由答辩秘书将所有答辩材料在一周内交人事教育处存档。

13.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将发给其学位证书。

三、答辩者或答辩秘书需提交的材料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专业或领域的申请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各级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决定授予学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要求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修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申请硕士学位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定期进行。

第八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和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攻读硕士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应有创新点或新见解和一定的技术难度,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在学术上有理论意义或能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能表明作者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注明,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二)专业学位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引用前人的材料要注明,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三)人文社科门类(包括相关的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的正文一般在三万字以上,理、工、农、医门类(包括相关的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的正文一般在四万字以上,数学专业的学位论文字数可参照人文社科门类的规定执行。中文摘要一般为300~500字,英文摘要应为中文摘要的译本。

论文撰写格式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的统一要求》执行。

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机密,或因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凡需要保密的学位论文,需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预审。在通过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且取得规定学分,学位论文基本完成,申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前,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预审未通过者,需重新修改论文。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评阅人至少聘请二名,其中至少一名为外单位专家。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本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与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分类评阅,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有一位为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如学位论文评阅人之一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一名学位论文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二名学位论文评阅人的意见为否定时,则此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评阅人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三人组成。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或学位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委员会,则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五人组成。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至少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不合格的,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专家,由导师推荐或从学院专家库选择,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审核。

属于军工保密的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按军工保密条例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到军工办公室办理。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四)学位论文答辩秘书。由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定论文答辩秘书一人,负责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申请

(一)在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和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符合申请硕士学位要求的,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申请时呈交:

1. 学位申请审批书;

2.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

3. 硕士学位论文5本 ;

4.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SCI收录的国外期刊和CSSCI收录期刊出具的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全文。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且同意票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得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审核。

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作出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申请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合要求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暂不予审核。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除有规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情况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申请者硕士学位有终裁权。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修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申请博士学位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定期进行。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二)反映出申请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三)论文涉及的各个问题,应当反映申请者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正文不少于6万字,学位论文中文摘要1000字左右,英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译本。

博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执行。

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机密和因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学位论文申请保密需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审、评阅、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预审。博士研究生在通过全部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学位论文基本完成,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前,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预审未通过,不能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评阅人5~7名。评阅人应是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二分之一为博士生导师,至少三分之二为外单位专家。如三分之一或以上评阅人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三名评阅人,如三分之二或以上评阅人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则此次申请无效。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五人组成,申请人的.导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则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七人组成。委员中至少二分之一为博士生导师,至少二位为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一般为外单位专家)。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决议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至少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做出在二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未曾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属于军工保密的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按军工保密条例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到军工办公室办理。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四)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专家。由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推荐或从学院专家库选择,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审核。

(五)学位论文答辩秘书。由博士生导师指定论文答辩秘书一人,负责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申请

在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规定,可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申请时呈交:

(一)华东理工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

(二)华东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三)华东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情况汇总表;

(四)博士学位论文5本;

(五)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SCI收录的国外期刊和CSSCI收录期刊出具的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全文、出版的著作、科研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和专利复印件各1份。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材料,确定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审核。对答辩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在二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委员应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且同意票数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得通过。会议应有记录和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在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时,博士学位申请者应按“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及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暂行规定”的要求,获得规定质和量的学术成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个审核,在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且同意票数不少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得通过。

决定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位之日起三个月为公示期,公示期满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名誉博士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具体要求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鉴于外国留学生的语言条件,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论文可用中文或英语撰写和答辩。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博(硕)士学位采取重点审议和一般审议相结合的审批办法。

一般审议: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做简单介绍。

重点审议:对学位申请人情况做详细介绍。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重点审议: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确认为优秀的学位论文,经学位委员会重点审议并通过的,其作者自然当选为荣誉毕业生;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中出现 “D”或“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或“暂缓答辩,作实质性修改再审”或”不建议答辩”的;

(三)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不满足学校要求,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

(四)答辩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表决,有反对票或弃权票的;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表决,有反对票或弃权票的;

(六)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者;

(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重点审议的。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博(硕)士学位但按有关规定需重点审议的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充分评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最终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如同意票数未达到要求的票数,则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申请人学位的决议后,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年内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一次;博士学位申请人可在两年内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一次,逾期不再受理。

重新申请学位的程序:

(一)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继续研究、修改学位论文,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参加学位论文查重、盲审。

(二)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需要重组。答辩通过后可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相应决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时,经复议,可撤销其学位。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位论文档案。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纸质本和论文摘要、论文全文的电子文档分送校档案馆、图书馆。同时,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纸质本分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图书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华东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华东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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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上优秀论文有什么好处吗?

1、不少学校校级优秀学位论文是发1000-2000元奖金的,当然,不同学校不同奖励。

2、硕士博士阶段也有优秀毕业论文,越往上分量越重,硕士的高于本科,博士高于硕士,如果你的博士毕业论文能评为优秀,那对你将来找工作还是很有帮助的,能拿到优秀博士毕业论文,说明你文章的质量还有数量都相当不错,继续往上,如果能拿到省里的优秀博士毕业论文就更厉害了。

3、工作中对于个人的加薪以及在职称晋升评审上都有加分的环节。

扩展资料:

本科毕业论文优秀率很难超过15%,能被评为优秀论文,是对论文本身和作者的一种肯定。论文答辩的时候,同学的去向基本已定,所以即便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能体现的作用也不明显,只能说这是一种荣誉,是对学生论文研究工作的一个肯定。有的学校为例,如果获得优秀毕业论文,会有几百块钱的奖励。

至于优秀论文是否对未来有影响,这很难说。就业方面,同学们制作简历的时候,一般都会在简历上写上自己的毕业论文题目,但那时候还没有进行论文答辩。如果现在这个阶段求职,优秀毕业论文或许会成为加分项,但也可能成为HR重点询问的问题。

清华大学MPA招生情况怎么样?

2023入学清华大学MPA招生情况如下:2023年MPA双证招生190名,新疆定向班招收40人(具体以清华大学2023年招生计划为准)。

一、2023入学清华大学MPA主要有招生方向和项目:

12个方向:公共政策、政府管理(含政府运行保障管理)、公益慈善与社会治理、全球治理、发展规划、乡村振兴、大湾区、可持续发展、智能社会治理、数字治理、应急管理以及新疆定向(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2个双学位项目:清华大学-日内瓦大学“可持续发展公共政策”(MPP-SDG)国际双硕士学位项目、清华大学-香港城市大学MPA-EMBA双硕士学位项目。

二、清华大学MPA项目特点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是国内第一批成立的公共管理学院,以推进中国公共管理学科发展,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及推进全球治理为己任,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按清华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要求,在多年MPA教育实践的基础上,2012年起,学院推出新版 MPA 培养方案,2020年将MPA培养方案升级,推出5个基础方向和6个特色方向以及定向新疆项目,明确“引领国家发展与人类进步的公共事务领导者”的新定位,强调“价值、知识、能力”三位一体,在课程设计中突出领导力的提升和全球视野的拓展,配置一流的师资队伍,重视面向实践的教育方法,运用开放的教育资源和高水平的海外合作,实施延伸式的毕业后终身服务。

2013年,清华MPA项目成为美国之外全球首例通过国际公共管理院校联合会(NASPAA)认证的公共管理硕士项目。2017年,在教育部组织的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中,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科被评为A+学科。2018年,清华大学公共管理专业学位教育在全国首次专业学位水平评估中获评A+。

三、2023年清华大学MPA招生人数:

2023年MPA双证招生190名,新疆定向班招收40人(具体以清华大学2023年招生计划为准)。

四、提前面试需在报名系统提交的申请材料扫描件(清单如下):

① 个人综合自述原件(不超过1000字,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外语水平、研究计划、职业经历与职业规划等,签名须手写);

② 工作单位历任或现任领导推荐信两封原件(签名须手写,需写明推荐理由);

如无领导,可请上级主管部门或业务合作单位领导或老师、前辈等推荐;

③ 有效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④ 教育背景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境外获得学历的考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大学期间成绩单原件或档案中的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单位红章,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还需提供研究生期间成绩单);

如受疫情影响,无法获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单,可向教学办申请缓交;

⑤ 工龄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

须含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年限等信息,可含职务职级岗位等信息;

工龄需截止2023年8月底满5年,可按实际情况开到截止目前时间的工作年限,如有多份工作经历,可请现单位出具工龄证明/工作证明+以往离职证明/社保缴纳记录;

⑥ 近5年内考生获得的主要表彰材料(如有,获奖证书、发表作品等);

⑦ 其他自愿提交的材料(如有)。

注:不需邮寄纸质申请材料。

资格审查环节将严格审查有效身份证、教育背景材料等原件。

五、证书授予(双证)

按照清华大学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经清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授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六、2023年清华大学MPA学习费用是: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双证)研究生学费共计9.9万元,MPA(定向新疆)学费为5.9万。学费可在新生报到阶段一次性付清,也可在第一学年、第二学年报到时各缴一半,分两次支付。

七、清华大学MPA学习方式

上课地点为清华大学。

学习方式包括以下两种,学生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1)分段集中上课:即每个学期集中一次,每次6周左右,课程学习共集中四次。

2)晚上和周末上课:课程学习共四个学期。

大湾区方向上课地点为清华大学本部和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学习年限:2.5-4年,课程学习共两学年(4个学期),学习方式为:

1)第一学年为分段集中上课:即每学期在在清华大学本部集中1次,每次学习6周左右。

2)第二学年为周末上课:即每学期周末在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上课。

评高级教师省教科所的获奖证书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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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认真落实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引导每一位教师专业发展,做好2015年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口径
1.关于范围对象。2015年8月底在编在职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少年宫、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聘用教师,均可评聘中小学教师职务。2015年8月底前到龄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属申报范围。
2.关于岗位设置。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师岗位设置规定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当年可使用的岗位数额。应按照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确保可持续发展。
3.关于教师交流。为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各市、区应结合职称评聘工作,进一步认真制定本区域教师交流的方案和意见,鼓励并切实推进教师交流。从2017年开始,符合交流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不含初定)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须具备2011年起由所辖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轮岗交流经历。
4.关于考核工作。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人事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结果是晋升和续聘教师职务的重要依据。任期内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以上者,方可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凡师德考核不合格,有损害教师职业道德、违反“三项规定”等行为的,给予一票否决。
5.关于班主任工作。申报高级教师职务的,原则上应累计有6年班主任工作或12年副班主任工作经历,其中任现职以来班主任工作经历不得少于2年(或副班主任4年);申报一级教师职务资格的,原则上应累计有3年班主任工作或6年副班主任工作经历,其中任现职以来班主任工作经历不得少于2年(或副班主任4年);新教师初定教师职务要有1年的班主任或副班主任工作经历。到苏北支教半年,可视作一年班主任工作年限。
6.关于学历要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推荐评审教师职务必须取得相应层次国民教育有效学历。3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后出生)青年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2002年以后具有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者,均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7.关于学历和资历要求。申报高级教师职务者,应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2009年底前评聘至今);申报一级教师职务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5年以上(2009年底前评聘至今);(2)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本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2010年底前评聘至今)。
8.关于职称计算机条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中、高级职务均应提供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或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试)合格证。江苏省职称计算机合格证在评审高、中级职称时长期有效。另外,符合职称计算机免试条件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关于普通话水平。凡50周岁以下(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小学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乙等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水平。
10.关于参加把握学科能力竞赛要求。凡40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苏州市教科院2007年以来组织的中小学教师把握学科能力竞赛(未组织竞赛的学科除外),否则不得申报。其中,属于拔尖的申报对象,不仅要参赛而且至少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1.关于参加“一师一优课”活动要求。从2015年起,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参加苏州市教科院具体组织实施的“一师一优课”活动。其中:40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教师,必须参加网上“晒课”,属于拔尖的申报对象,不仅要参加,而且至少进入“优课”评选,否则不得申报。
12.关于时间年限的计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从教师取得任职资格并签订聘约、被聘任(任命)之日开始计算。关于评聘要求的有效学历、任职年限、论文材料、表彰奖励等取得时间、发表时间、获奖时间均截止到申报上一年(2014年)年底。但是,教龄、班主任年限截止到申报当年6月底。
13.关于教学工作量。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申报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副校级领导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0节;中层管理人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节。幼儿园教师申报时,应根据幼儿教育教学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并提交其近两学年所带班级的一日活动计划、反思以及观察记录或个案材料,需要时须到实地进行确认。
14.关于学生满意度测评。申报教师职务的学校,必须提供2014年起每学年学生对申报教师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的测评表(见附表六)。
15.关于论文要求。申报高级教师职务者,要提供有一定质量的本学科专业论文3篇;申报一级教师职务的,至少提供本学科专业论文2篇。申报高级教师职务者,所提供的3篇论文应该已送审通过鉴定,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方可上报推荐评审。申报人员发表的论文(均需原件),应提供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期刊查询页(用以查证该期刊是否为国家同意公开发行的期刊等)和“中国知网、万方、维普、龙源”等论文数据库中检索论文查询目录网页打印件(用以查证该期刊是否市级以上刊物,是否刊登有本人论文等),并经学校审核盖章后作为个人申报材料上报评审;获奖的论文应提供论文获奖证书原件。
16.关于支教教师。对支教满一年或长期(一般10年以上)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以下中小学工作的教师晋升职称,教育教学实绩显著的,可适度放宽教科研要求,相应提高表彰奖励档次,其他方面要求不得降低。
17.关于高级教师的二级评审。申报高级教师职务实行二级评审,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首先进行面试答辩,然后再提交高级教师评委会评审。
18.关于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的问题。申报人须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国民教育学历,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的,需参加所申报学科合格学历段学历教育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参加自学考试的,课程目录可参见省教育厅苏教规〔2012〕3号文附件二:《江苏省自学考试主干课程目录》)。
19.其它相关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号)文件执行。
二、评审材料报送
见附件《苏州市晋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报送材料要求》
三、其他部门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2015年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四、本通知由苏州市教育局职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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