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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涉嫌学术造假

2023-03-03 19:4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涉嫌学术造假

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

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学术造假被查出来一般会被如何处罚

一篇被引2300次的开创性论文竟涉嫌造假!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一篇被引2300次的开创性论文竟涉嫌造假,其实这指的是神经科学家Sylvain Lesné的一篇论文涉及学术造假被通告。其实这就是science杂志的一场学术不端事件,这也就意味着老人痴呆症也就是所谓的阿尔茨海默病也许并不存在可以解决的机制。

其实学术不端和学术造假是近年来我们屡屡听到的一个名词,然而这个名词并不意味着只在某些高校的学生论文里面出现,某些大科学家也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近年来神经科学家Sylvain Lesné发的一篇论文就已经被人扒出来存在学术造假的情况。按照这种设定来说,其实这对于老人痴呆的研究也许会陷入一种泥潭当中,毕竟研究的基本机制都是不存在的,这也就更别说基于此机制而研发出来的药物了。

一、一篇被引2300次的开创性论文竟涉嫌造假

在某个教授的披露之下,他在研究知名神经科学家Sylvain Lesné的论文的时候发现了一个致命的问题,那就是该论文在发表的时候里面的头像是存在着复制的痕迹的。经过几次比对以及科学团队的认证之下,他的论文确实存在着问题,这一篇论文在science里面被引用了2300多次,这是一个相当夸张的数据,而且也是一个重量级的造假。

二、这其实就是一场大刊物的学术不端事件

其实这就是一场science杂志的学术不端事件,神经学家Sylvain Lesné在发表论文的时候得到了自己老师的支持,而且他的老师还在社交平台上鼓吹着老人痴呆症的治理机制以及发现的相关物质是存在着关键性作用的。但是随着这种谎言被揭露,而且老人痴呆症的治理机制也是不存在的,这也就意味着目前市面上所有基于此研究而研发出来的治疗老人痴呆症的药物都是海市蜃楼,同时对患有该病的患者可能还存在着一定的损害。由此可见,这不仅是学术不端事件,而且也是该领域的一场大地震。

论文造假怎么处罚

论文造假怎么处罚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涉事人尚未获得学位而进行论文造假,则取消涉事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2、涉事人在获得学位后被发现论文造假,则撤销涉事人的学位资格并且从处罚开始之日起三年内,禁止涉事人进行任何学位申请;
3、是在读学生被发现论文造假,除了撤销学位申请资格外还会开除学籍;
4、是在职人员论文造假,不仅撤销相关学位资格,而且涉事人还需要接受所在单位的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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