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如何推进我国农村的政治经济发展及社会全面进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农村发展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析农村经济的发展 》
摘要: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现在30多年的时间里,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和农村产业结构的逐步调整,农村正经历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成功,不但使我国用占世界不到7%的土地解决了占世界22%的人口的温饱问题,而且使农民奔向小康,走向富裕。在这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农村经济增长迅速。本文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的发展问题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农村 经济 发展
1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背景
中国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源自农民的自发选择,但在这一制度变迁的力量释放之后,市场为什么没能引导农民进行新的发展选择?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中国城乡分割的体制是导致市场无法起作用的关键因素之一。但是,还是从农民自身的视角来审视中国三十年来的乡村发展 经验 更为恰当,即农民在其所卷入的农业生产与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规则安排及其相关控制权问题才是至为关键的,而这一点显然是需要在国家农业政策调整的背景下去理解和分析。
中国农村经济变化的起点和背景是国家与地方政府对农民控制政策的放松与农民群体的行业分化,农民从主要从事粮食 种植 业、畜牧业的传统中逐步分化拓展到经济作物、科学畜牧以及非农产业的各个部门领域之中,并且深深地参与到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中国的农业改革过程正是一个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变动过程中农民应对上述自然 、经济、社会与政治风险的能力及其相关权利变化的过程。以农民权利扩张及其面临的调整作为线索,重新评估中国农业与农村改革的历程显然是值得尝试的。
系统地展现几十年来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社会变迁的文献还不多。具有代表性文献如林毅夫(1994)的论文集研究了中国农业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尤其是对技术进步与制度变迁对农业增长的贡献作了出色的研究;科林•卡特、钟甫宁等人(1991)系统地描述了经济改革中的中国农业经济全貌。但是,总体而言,现有的文献还缺乏一个对中国农村三十年以来经济社会变迁做出系统的和逻辑一致性的解释。
2农村经济发展基本现状
近年来,全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民经济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和高速增长的宏观背景下,中国农村经济进入了新的一轮快速发展时期。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是:
(1)中国农业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农业经济运行的宏观政策背景发生了较大变化,突出表现在市场农业的发育以及市场机制对农业的调节作用大为增强,传统农业正在向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转变,农业内部结构向合理化方向调整。受社会需求和市场价格的作用,畜牧业、渔业在农业中的比重不断提高,2009年与2008年相比,其比重分别由27.4%和8%上升为29.7%和8.9%。粮食作物种植中,高产优质作物品种种植面积明显增加。
(2)在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稳定增长的同时,以乡镇企业为主体的农村非农行业高速增长,对推动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增长以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9年农村非农行业总产值和农村工业总产值均比上年有较大增长。交通运输业总产值,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总产也增长较快值。农村非农行业发展规模日益增大,科技进步作用大大提高,特别是全国各区域农村非农企业增长推动因素不同,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东部地区加大了农村非农行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中西部地区农民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这些企业使中西部地区的农村资源潜力不断被挖掘,形成了中西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增长点。
(3)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提高的主要特点:一是农民从事家庭经营生产活动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二是乡镇企业职工报酬收入继续增长;三是农民低收入比重下降,高收入人口比重上升。
3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景展望
3.1深化农村改革,落实农村政策
改革是改变农村面貌的必由之路。三十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改革是必由之路,不改革就要落后。目前,农村和你们仍然占我国发展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农村和你们没有得到大发展,其他发展也最终难解决我们的根本问题。所以,必须加大农村的土地和金融等一系列的改革,我农村经济快速、持速、稳定、高效、科学发展奠定基础。同时要努力落实中央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和 措施 ,帮助农村加快发展。
3.2加强对农村经济发展中“非经济因素”的探索与研究
当前,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正成推进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切人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因而不断取得可喜变化。实际上,在经济运动过程中,除了经济因素本身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外,还有大量的非经济因素也会对其产生影响。非经济因素作为一种隐性因素,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左右着各地区,尤其是民族贫困地区的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而且在某些时候还会影响经济发展的全局,成为阻碍民族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顽固积瘤。以非经济因素作为分析视角充分研究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3.3利用现代技术手段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消费
把繁荣农村经济、扩大农村需求作为拉动内需、促进农村消费的关键举措。扩大内需增长空间,实现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去年以来,国家实施的多项政策在农村地区初见成效,尤其是农村消费品市场呈现出加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出现了多年来少有的农村快于城市局面,这是扩内需、促消费的战果。农村市场的新变化,反映 出国 家实施的强农、惠农、扩大农村消费等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效果,也表明进一步开拓农村消费品市场大有可为。此外,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等刺激消费政策,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广大农村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从而起到了拉动内需、繁荣经济的作用。
坚持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立健全现代农业支撑体系。按照统筹兼顾原则,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政策取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土地股份合作和社区股份合作等 “三大合作”,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加强农业机械装备建设 ,进一步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 。抓好农田水利建设。运用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依靠科技创新、发展农业机械化 ,尽快改变农村抗灾能力弱的局面。加快高标准农 田建设 ,建成一批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提高耕地的持续增产能力。这些举措将有利于农村经济的繁荣。
3.4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推进农村金融改革
进一步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支持农村 教育 ,着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公共 文化 体系建设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 制度,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代农业就是改造传统农业提升生产力的过程,离不开金融强有力的支持。农村金融就是建立现代农业的核心,而农村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一个良好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都将起着极其重要的支持作用。在新的历史阶段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步伐 ,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增加涉农贷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满足率,扩大覆盖面,健全服务功能,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整体水平。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农村金融的服务能力 ,以促进农村经济的更大发展。
3.5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文化素质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是主体。没有高素质的村民,就不可能有农村的现代化,也就不可能实现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按照“农民提需求、部门供资源、远教来培训”的要求,进一步整合涉农部门的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培训平台作用,进一步拓展农村远程教育覆盖面,广泛开展集中学习、专题培训、课件下载、光盘刻录、现场指导、基地示范等培训活动。要强化农村中学初、高中 毕业 生劳动技能课程的安排和学习,为培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后续力量打好基础,为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家庭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3.6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特色农业,促进农民多 渠道 就业
要做好农民种养结构调整的引导工作和服务工作,加快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要加快发展特色农业,形成有特色的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加强农村经济和技术的服务指导工作,解决农村和农民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因此,需要我们的有关部门从城市下到农村和农民家里去服务。同时,要发展农村远程教育,卫星传输宽带网,扩大村民组播放点建设规模,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步伐,为农村种养结构调整和农村市场开拓提供信息保障。
中国是农业大国,有8亿人属于“农民”的范畴,农民的就业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状态。2010年,国家为了提高农民就业的竞争能力,将继续大力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推进新农村建设,巩固劳务输出、稳定企业促进就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另外要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从贷款发放、税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的发展阶段,处在加快形成城乡经济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同时,要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缩小工农、城乡之间的差别。要提高劳动生产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使广大农民尽快步入小康[6]。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基本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3.7强化干部队伍,夯实执政基础
有一支领导能力强、工作业绩好、服务水平高的干部队伍是社会主义农村建设根本保障。要进一步加强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特别是加强农村科技推广干部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培训机制,加大农村干部的培养力度,努力提高他们的领导、发展和管理农村经济的能力。继续搞好大学生村官选派工作与管理工作。完善村干部的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奖惩结合,解决好干部“沉下去”的问题,让基层干部真正为农村和农民的经济发展尽到应有的职责。
3.8借鉴先进经验,壮大本地经济
过去几十年,我们向沿海输送了大批年轻劳动力,包括有文化、有知识的年轻劳动力。经过多年的学习,他们多数已经掌握了技术和管理,以及有了一定的资金储备。他们有相当一部分希望回来创业当老板。这应该是我们利用他们发展内地农村经济的好机会。因此,我们应该积极主动联系他们,并且从政策和制度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包括办农民工创业园,农民工创业一条龙服务等,让他们回家开厂、办公司,这将是内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好时机。
参考文献:
[1]赵德余.以权利看待发展:中国农业改与农村经济社会之变迁.学术月刊.2010.3(42).
[2]黎东升,马敬桂.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04-O1.
[3]谭芝灵.新时期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问题研究进展.经济纵横.2010(5)24-28.
《 农村科技协会的发展 》
摘要:充分发挥农技协自身优势,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战略性转变,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升级,增加农民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农村科技协会 农民 致富 领头雁
温在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与甘肃代表团的代表一起审议政府 工作 报告 时,谈到对甘肃惦记的事情很多,重点讲了关于调整经济结构、发展社会事业、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努力改善民生四件,这四件事都是与“三农”有关,其核心是老百姓的生活,盼望老百姓的生活一天比一天的好起来,他“真心希望经过5年的努力,使甘肃农牧民的人均纯收入达到现在全国的平均水平。”从温对甘肃惦记的事情不难看出,一方面,我们甘肃还很落后,特别是农牧民的生活还很困难,迫切需要加快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这为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提出了艰巨任务,要积极谋划出台促进甘肃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另一方面,不论何种有效措施都必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致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要靠广大人民群众自己来实现,要切实调动农民积极参与。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来担当政府与农民、市场与农户的桥梁纽带的重任呢?本人认为,不论从历史发展,还是从实践来看,在甘肃这个欠发达的省份,其重任只能由农村科技协会等服务组织来承担。
甘肃自1984年在天水以农民为主体,依托“土专家”和“田秀才”,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起来我省第一个农技协会――武山县洛门镇蔬菜协会以来,依托农村致富带头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农村科技工作者发展形成的农村科技协会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全省各级农技协会已有5117个,拥有会员41,6万人,并实现了由单项农技协会向甘肃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成立的跨越,涌现出了“临洮县花卉协会”等全省十佳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榆中县洋芋营销协会”等五十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技协会在推广普及农村实用技术,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农牧民科技素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带领农牧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成为推动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仅2000年至2005年,全省农技协会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1640个,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7118期,受训农民228万人。因为这些协会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的,具有极强的生命力,也代表了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发展方向。
农技协会是改革开放新形式下,农村广大群众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而组建的新型农村技术经济合作组织,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是探索农村经济社会化的组织形式,是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其特点:一是“民办、民管、民受益”;二是组织形式多样、活动方式灵活广泛;三是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因此,必须把加快农技协发展,做好农技协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重要措施,真正抓出成效。具体将做好如下五项工作:
1、鼓励和支持农民建立形式多样的专业技术协会。积极探索加快农技协发展的有效途径,要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扶持引导,鼓励有技术、有经济实力、有开拓能力的农民牵头创办农技协:要依托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项目开发创办农技协;要引导乡镇机构发挥人才优势和组织优势领办农技协;要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发挥比较优势兴办农技协。其发展模式可以是能人带动型、民办官助型、中介服务型、股份合作型、经济实体型等。通过创办各类专业协会,切实为农民提供信息、技术、运输、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等方面的服务,建立为农民服务的市场网络体系。
2、加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织的运行机制和规范化建设。农技协作为农民的自发组织,要坚持走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路子。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引导,适时加以规范,使之逐步走上机制完备、管理科学的轨道。农技协要建设好班子,完善协会章程和 规章制度 ,明确组织的宗旨、任务、体制和会员权利义务。要实行组织会员制、民主办会制,建立健全有效的利益联接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真正把农技协办成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具有较强辐射功能和竞争能力的市场主体。要加强对协会的登记注册、整顿规范,加强内部管理,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成立联合会,发展团体会员,走联合之路,形成上下贯通、左右相连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织网络体系。
3、加强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扶持指导力度。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形成支持农技协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农业、科技、财政、计划、扶贫、民政、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提高服务质量,对农技协给予大力支持。在贷款、科技开发、项目、经营销售等方面应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优先帮助解决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办技术经济实体、发展专业化生产、建立专业化生产基地等方面的资金困难,帮助争取组织实施好国家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各级星火计划等科技、产业发展、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对农技协开展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科技培训、技术服务等活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科研单位的扶持政策。对于条件具备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工商管理部门取得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要求其依法经营,按章办事,并努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侵犯,使他们在平等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农技协乱摊派、乱集资,不得干预农技协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县科协作为农技协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农技协工作,做农技协的坚强后盾,推动农技协健康发展。
4、加大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技术支持。要向专业技术协会选派科技特派员,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人员及有关部门向农技协传播先进的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帮助农技协挂靠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加强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努力提高农技协的科技水平,促进农技协与市场的对接。要发挥农技协在农业技术推广普及中的作用,支持开展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科技培训和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技协骨干和会员进行培训,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技协骨干力量。培训内容要有实用技术、 市场营销 知识、民主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要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技术、信息灵、跑市场的经纪人、懂民主管理的农技协骨干队伍。农业、科技、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快农村实用技术人才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进度,由试点向全省推进,并落实有关政策待遇。
5、引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不断提升协会档次。为了适应专业生产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除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外,还要将服务范围向资金融通、销售供应、加工储藏等领域延伸,不断引进新技术,改进传统产品,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拓展市场空间,依靠卓有成效的服务,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面,推动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向合作制经济组织、集团化方向等高层次发展,培育地方特色典型群体。
总之,通过加快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使广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承担起农村科学普及、信息传播、成果推广、科技服务、技术交流、销售服务、发展经济、政策宣传、法律普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牵引点,农村普及科学技术的依托点,带动农民走致富道路的支撑点和农民致富的领头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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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李金华审计长曾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非常艰难的任务,国家将为此投入巨额的财政资金;保障新农村建设资金安全有效,审计机关是责无旁贷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用于“三农”方面的投入领域越来越宽、规模越来越大,财政支农资金“点多、面广、线长、政策性强”的特点更加明显。因此扎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使命。
要继续强化“立审为民”的审计理念。更加突出对社会关心、群众关切、领导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应将财政支农资金、助农资金、惠农资金、利农资金全部纳入审计视野,并通过开展绩效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以及整合审计资源、推进审计公开等各种有效的手段,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要继续秉承“民生审计”的理念。审计关注民生,就是要让审计走近百姓、惠及百姓,保护群众切身利益;倾心服务“三农”,坚持审计监督的重心向“三农”倾斜、审计服务向农村基层延伸。民生审计项目应成为今后各级审计机关的一大主题。
要继续坚持涉农审计以服务“三农”为根本的理念。要做到审计项目计划突出“三农”主题,审计实施将“三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监督重点,审计结果重在为涉农决策服务,积极发挥审计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方面的作用。
要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抓住新农村建设中的重点和关键环节,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增强效益
近年来,益阳电大按照中央电大提出的“扩大开放、保证质量、强化特色、打造品牌”的发展思路,坚持突出开放教育的主体地位、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继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实践中央电大学导结合教学模式和系统运作管理模式及具有我省电大特色的“123”教学模式和“三化”管理模式,努力建设教学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内涵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虽然我校对“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保证了教学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也没有形成符合益阳当地实际情况的教学模式。为了积极探索适合益阳实际的“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模式,并保证《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模式研究》课题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实施本方案:一、目的意义当前,我市农业和农村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农民增收致富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农村对高素质、实用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因此,实施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尽快为农村第一线培养一批“留得住、用得上”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使他们成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带头人、农村科技致富的带头人和发展农村先进文化的带头人,是我市电大今后的重要办学项目。但“一村一大”独特的农村成年学习者特点,学生对一村一大的培养目标、学习方式、学习目的、教学各环节等方面认识不够,学校在组织实施中有一定困难。为保证该项目高水准、高质量的完成,我们有必要对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模式进行研究,以对经验进行借鉴、总结、推广,从而形成适合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发展的教学管理模式,进而更好的推动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项目的开展。二、原则与内容1、基本原则本课题调研主要坚持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进行改革,探索适合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发展的教学管理模式。课题研究工作,采用边实践、边研究、边归纳、边总结提高的工作模式,以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2、课题内容益阳“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现状及问题研究;益阳“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的目标、要素和内容;益阳“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新模式的设计与实施;益阳“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新模式的总结与前景展望。三、组织与管理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益阳电大成立本课题研究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如下:1、领导小组组长:邓柏松副组长:陈萍成员:唐箭、王友香2、工作小组组长:陈萍副组长:唐箭成员:王友香、“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点各负责人各教学点要在主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课程辅导教师、管理教师等组成的课题研究小组,具体负责“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与社会实践环节改革研究的工作、社会调查研究方法指导与培训、社会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服务,以及质量监控等工作。四、实施方法1、课题研究的主题主题: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教学管理模式研究。2、课题研究内容(1)最终成果论文: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模式研究报告: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调研报告(2)阶段成果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学生考试成绩分析;基层电大站实施 “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做法、成效与存在的问题;“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学员毕业去向(从政、从事农业生产、考公务员、自主创业、外出务工、待业等)及作用发挥情况;当前各地农村大学生培养现状(行政村数、大学生数、培养途径等)及教育需求;基层对“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项目实施的建议与意见;一村一大毕业论文的改革与创新一村一大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一村一大学生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一村一大社会实践教学的探讨一村一大师资队伍的建设各教学点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选择上述不同的题目进行研究,并积极配合益阳电大系统建设办对课题研究工作的开展。3、课题研究方法采用符合系统论的过程分析科学研究方法及调查研究分析方法,调研的基本方法是:听汇报、查阅收集资料、召开座谈会、访谈、实地考察等;对益阳市“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管理模式进行研究,并通过撰写论文,取得科研成果。4、课题调研要求(1)参加调查的学生,事先必须参加教学点统一组织的项目培训,明确调查目的、调查方法、调查要求及需要注意的问题。(2)参加调查的学生,在调查之前必须先向所在教学点调查工作小组提交自己掌握所有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调查对象姓名、所学专业、工作单位、具体职业和联系办法等。(3)参加调查的学生,应及时将调查问卷送到工作小组审核确定的调查对象手中,并确保调查问卷填写的完整性和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同时做好访谈笔录。(4)应按时回收问卷,并提交给教学点调查工作小组审核。(5)通过对问卷调查结果和访谈资料的整理分析,完成社会实践活动的调查总结报告撰写。调查总结报告可根据本人调查资料写成个案调查报告,也可根据多人调查资料写成抽样调查报告。5、调研过程的质量控制(1)在正式调查之前各教学点必须在益阳电大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认真完成对参加调查工作的学生培训。(2)对调查样本进行适度调控,保证调查样本分布相对均衡。教学点工作小组要对进行《“一村一名大学生”学员学习需求调查问卷》调查的学生事先提交的所有调查对象,按其所在地区、工作性质和职业分布相对均衡的基本原则。(3)对回收的调查问卷,教学点工作小组应进行认真的审核和验收,若发现问卷填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其他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学生予以补充和完善,以确保调查数据资料的真实、完整性。(4)在学生调查结束后,教学点工作小组应在一个星期内对调查结果进行抽查性回访,了解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和数据采集的可靠性。(5)做好调查数据和相关信息的保密和保管。未经益阳电大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或传播调查结果及相关信息。五、时间安排1、2010年9月30日之前,各教学点完成调查问卷的发放、回收、访谈和回访等工作,确保采集数据的可靠性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确保所有学生完成调查活动并撰写调查报告。2、2010年11月30日之前,各教学点将有关“一村一名大学生”教学与管理方面总结、研究的学术论文交益阳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建设办。六、有关事项1、本实施方案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学员学习需求调查问卷》及其它注意事项,请在益阳电大主页下载。2、各教学点要严格审查学生选择的调查对象是否重复,若出现重复则要重新选择调查对象进行调查。七、服务与指导为保证课题的顺利开展,益阳电大为课题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以帮助解决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与困难。
论农村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
作者:卢明威
内容提要:
历史传统与教育因素导致农民缺乏法律意识,不能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何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事关大局。现有农村社会组织无法满足农民的法律需要,造成机构制度性缺失。从成本效益看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将其作为农村法律援助机构是较为切实可行的方案。
关键词:
农村法治 法律援助 乡镇司法所
由于历史原因,农民的身份问题、贫困问题、公平问题、政治参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虽然是中国改革的试验起点,但到今天,在基础设施、人口素质、经济建设等方面等问题已经凸现,无法满足国家法治与现代化的需要。从上世纪末开始,“三农”问题就已成为政府高层的“心病”。如何解决“三农”问题,见仁见智,但农村制度建设尤其是法治建设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它是农村各方面建设的基础,并决定了农村发展可持续性和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可能性。本文拟从农村社会法治状况及各种组织对农民权利的影响论述农民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一.农民法律意识及其影响因素
影响农村法治建设的因素可以分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两方面。内在因素是农民的法律意识,它是农民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对广大农民而言,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他们能否以法律支配自己的日常行为,能否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在因素则指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农问题时是否依法办事,能否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及其对农民心理的影响。
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一旦形成就有传承作用,而法律意识的内在因素有历史传统、法制教育等。
首先,在农村历史传统中,农民行为的指导思想是“礼治”多于“法治”,并深深影响着农民的法律意识。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j中国传统社会中充满着王权至上、权大于法,伦理至上、情大于法的与现代法治相矛盾的礼法观,强调德礼教化而忽视法治,强调家庭团体而忽视个人权益。“宗法制度在两重意义上塑造了中国农民的法律心理:一是它通过血缘连结的人情,把国家法律的强制、习惯法的自然约束和道德法庭的社会监督有机地统一为一体,使用权其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国家正式法律;二是在宗法制度的面纱下面,农民自动解除了作为独立个体即自由民的可能,从而从根本上剥夺了农民以个体名义争讼的自主性。”k习惯中农民之间一旦发生冲突或纠纷,往往是请声望较高的长者以人情、礼俗来调解和缓和从而保持秩序的稳定,其注重的是互相忍让而不是追求明辨是非。在广大的农村尤其是经济文化较落后的地区,这种意识仍决定着农民解决纠纷的方式。
其次,法制教育对农民的传统法律思想产生了一定冲击。自1986年开始,我国全民普法已历经“一五”、“二五”、“三五”三个阶段17年时间。第一阶段以公民的法律启蒙为主,对农民而言填补了法律常识的空白。不可否认,普法教育在提高社会整体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方面有了明显的效果,广大民众普遍承认了法律在国家和社会中应有的崇高地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观念深入人心,也对广大农民重情礼轻法纪的传统法律意识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由于缺乏对受众的细分和浓厚的行政主导性,使得普法效果在农村大打折扣。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几年前在某地进行基层司法调查时看到一本发给或是要求农民购买的,由该省司法厅编印的“农村普法读本”。读本汇编的第一部法律是《宪法》,第二部竟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l普法成了一些公职人员必须完成的表面文章。即使在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山东“从总体上看,普法教育的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在普法教育中强调普法重点的多,强调普法教育的少,普法布置多检查落实少,形式单调缺乏吸引力。特别是对某些偏远农村来说,普法教育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有些地区甚至从没有开展过。”m对农民真正有意义的普法活动应该是第一阶段,然而受限于农民文化程度瓶颈,缺乏对农民法律需求的分析,尤其是上述一些走过场的行为影响了普法效果。
二.农民权利保护机构的制度性缺失
对农民权利产生影响的农村社会组织有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调解委员会等。
从历史角度看,解放前农村处于相对封闭独立的境地,血缘性与地域性相互结合使宗族保持了对农民的相对强大的控制。建国后,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互助合作甚至公社化手段有力冲击了农村的基本组织和控制手段,国家权力得以渗透到农村基层,但这种冲击是以行政权力扩大化来进行,农民对这种国家政权与农民之间关系是基于对强力行政权的服慑而非内心的需要和自觉认同。更为消极的是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等极端左侧行为使农民加深了权大于法的观念。从现实的一些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人治的强大惯性至今使一些基层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农问题时仍更多依靠行政权力来解决而不是在这过程中强调依照法律处理问题,它留给农民的印象是权力的强大而不是法律的神圣:广西南宁市所属农村生产基本实现了小机械化,是广西农村较为发达的地区。今年3月,城北区一乡村部分村民以围墙圈地企图继承其地主祖父解放前所有的土地。处理该事件的乡司法员和另一工作人员因与该部分村民有亲戚关系,初期偏袒其主张。但现已取得使用权和其他交通严重受阻的其他村民不服,认为解放后这些土地已经处理,使用权已变更,强行拆除围墙导致发生群架的剧烈冲突,乡政府最后不得不强令拆除围墙,恢复原状。对法律的无知要求继承地主土地的主张固然荒唐,反映了部分农民极低的法律意识,但乡政府在处理事件中的反复使我们看到提高乡镇基层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与提高农民意识同样紧迫。其实我国法律对这类问题已有明确规定,适用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问题的批复和《民法通则》关于财产权和相邻权的规定就可得到解决。但乡政府工作人员并未明示其决定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只知政府的决定不得不服从,却无从知悉法理依据。n在一份对山东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中有66%的人认为我国目前是权大于法。o现实中一些基层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机关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泊,甚至曲解法律、知法枉法,造成农村法治氛围严重不足,农民缺乏法律信仰,遇事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习惯。
在涉及农民权益维护的社会组织中,村委会是一个特殊的主体,一方面它是农民自己选举,代表着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基层政权组织,客观上肩负着一些诸如计划生育、税费征收、秩序维护等责任。与改革开放前相比,乡政村治后行政权力在农村受到压缩,村委会的一些权力让渡给了分散的家庭,不再是过去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全能调控型组织,权力与经济控制能力的下降导致权威的丧失。在经济贫困地区,村委会没有多少剩余索取权,不能吸引有能力的人进入村委会,致使基层组织涣散,机构不健全,干部大量流失,后继乏人,甚至有的村组织名存实亡。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村集体拥有相对丰富的财产,村委会有一定的管理职权,也就有较多的剩余索取权,在村委会选举中候选人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出现操纵选举的非正常现象。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贫困地区,村委会正处于由原来以集体所有制为经济基础的政权组织过渡到村民自治组织的时期。这一时期由于法律不健全、规范不到位,社会体制与农民之间的纽带发生断裂,国家法律、方针政策难以得到贯彻执行。农村基层组织的弱化一方面导致宗族势力复苏,一方面使村委会失去保护农民利益的功能,在被某些利益集团控制后可能成为危害农民利益的新威胁。
宗族势力由同血缘的同姓家庭扩展而成,建立在血缘认同基础上。改革开放前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宗族利益一般并不重要。但如今农民在经营上不再依赖集体组织和基层政权,宗族成员间的相互依靠重新变得重要,导致宗族势力日益膨胀。广东湛江市公安局在调查中发现,不少乡镇基层能够当村委会主任或村长的,其家族大、兄弟多是一个重要原因。如雷州市沈塘村捐花村,族头族老鼓动、威逼村民选举“烂仔”当村长,成为该村黑恶势力的操纵者。p在宗族势力的影响下,村民之间因祖坟、山林、土地权限之间的纠纷不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诉诸武力。宗族势力比较强大的地方往往是农民冲突不经法律途径解决,发生大规模械斗的地方。广东省湛江市自改革开放至1987年,共发生宗族械斗1300多次,吴川市仅2000年1月至高无8月共发生群体性冲突39起。q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村委会选举受到宗族势力的影响,但在村委会选举规则进入乡村社会后,宗族力量对选举的影响并非都是负面影响,它可以成为村委会选举法的动员力量,在参与选举中摒弃以武力解决争端的方式,并在选举博弈中形成竞争、妥协、宽容等民主品格,同时村委会授权来源的改变使村委会干部由眼睛向上变成向下,使村委会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已任。
在当前情况下,乡镇政府以行政手段解决农民纠纷,村委会正处于转型时期,选举中的一些问题使其尚未成为新的保护机制。如果国家不能杜绝基层政权行政执法中伤农坑农问题,不能及时为农民纠纷提供法律帮助必然会影响法律在农村社会中权威的树立。
习惯上农民纠纷的传统解决途径是村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现行《宪法》第111条、《民事诉讼法》第16条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中有相关规定。村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化解了许多民间纠纷。但作为一种民间组织,其缺陷也非常明显。一是调解委员会委员缺乏法律知识,二是因基层法院履行各种审判职能,工作繁重,几个乡镇才设一个派出法庭,很难对散落农村中的调解组织进行指导,造成调解主要以一般的公序良俗作为指导而非以法律为依据,缺乏统一的标准,往往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难以执行,造成调解组织的威信降低。甚至在有的地方根本就没有建立过调委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纠纷出现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农民越来越重视自身利益的追求,利益冲突加剧,可调解性下降。尤其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口号的指引下,村委会、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对农民利益的影响越来越大。如果说农民之间的利益纷争可以通过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等传统途径来解决,而当行政性质的权力介入纠纷时,这些传统途径就会变得无能为力:村委会、乡镇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资源如土地、山林、池塘水库、集体企业的承包权的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和其他项目开发对农村土地的征用、拆迁中对农民权利的侵害等。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或因缺乏法律知识无法寻求帮助,或因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无法得到应有的帮助而处于被动地位。在失去了维护农民利益的农民协会后,如今的村委会、调解委员会无法肩负起保护农民利益的重任。何况法律援助应该是国家对贫者弱者所负有的一种责任,民间机构往往因经费、人员、机制等因素而力不从心,在为农民提供法律救济方面存在机构缺失的制度性问题,为社会秩序的动荡留下了隐患,以下事例可见一斑:2002年11月29日,广西防城港市政府以“保证港口至防城航道畅通,减少港池淤积”为由,通告责令全部一千多养殖户在2002年12月20日前将防城入口到江山一带浅海养殖设施全部自行拆除。这些养殖户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使用该海域,都有持有海域使用证,其海产以三年为一周期,大部分都是在2000年先后投养,尚需一年到收获期,而该市已无其他浅滩可以移殖,此时拆除损失巨大。同年12月9日养殖户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知不予受理,12月12日又递交《关于要求延期拆除西湾养殖设施的报告》 ,请示政府体察困难待该批海产品收成后再自行拆除,但市政府置之不理。12月25日政府组织300多民工,两百多公检法和其他政府部门人员强行拆除养殖设施,导致全体养殖户到市政府门前请愿,又被公安人员驱赶。为此,众多养殖户通过各种渠道申诉上访。市政府在拆除部分设施后却又停止了拆除行动,在设施已被拆除的养殖户中有的损失将近四十万元,东拼西凑借贷而来的财产毁于一旦。被拆的怨声载道,未被拆的暗自庆幸,可见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对农民利益,对政府形象,对法律尊严的巨大损害。r回顾整个事件,且不论政府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养殖户在法律上的孤立无援显而易见。由于缺乏组织,他们没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他们不知行政复议应向市政府的上一级即自治区政府提起;由于海域争议案件是复议前置,不经复议他们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更没有法律援助机构给予任何帮助。这种现象促使我们对农民法律援助的机制进行检讨。
三.对现存法律援助制度的反思及机构选择
法律援助定位于为那些由于经济状况贫困,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而不能进行诉讼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公民或法人提供法律帮助,使其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为了保证贫者和弱者能够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了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法院可以或应当为当事人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几种情形。除此以外的民商事、行政案件都没有有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在涉农利益案件日益增多而农民法律意识未得到显著提高时,现有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如果农民没有法定的可寻求较低费用或免费法律帮助的渠道,就不能切实保障农民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无法实现农村法治的目标。因此,建立农民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政府必须承担的国家义务。
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应具备一些必备条件: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的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经费保障。纵观我国各种组织,满足上述条件的机构并不少,有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人大和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司法厅局、律师事务所和法科大学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等。但由于它们各自的性质或地位、布局、运行机制、辐射力等因素,作为农村的法律援助都存在不足。
在当代中国社会,在县这一级,公检法司都有自己的延伸,有比较完备的体系,但到了乡这一级就有了一些变化。s在乡一级许多机关只有少数的派出机构。况且,法院作为一种裁判机构它的特点是地位中立,对双方当事人都要保持适当距离。如果由法院来充当法律援助机构,会造成法官先为当事人从法律上设计一个较为安全的诉讼安排然后再行裁判的印象,从法理上看这是不当甚至应该禁止的,也与法官的司法职业道德相冲突。检察院因为工作职责的规定,乡一级没有检察系统的工作人员,即使设立检察所也是为了调查、监督的方便。总体上检察院和公安系统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与农村大量的日常纠纷的司法解决关系不大。换言之,检察院与公安系统的工作内容主要涉及治安和刑事案件,而大量的农民权益冲突已超出了这一范围,检察、公安机关显然不适合作为农民的法律援助机构。
至于各级人大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大都设立在县级以上,也是远乡村,无法提供及时的法律帮助。由于律师事务所的营利性质,农民往往无法或是不愿支付律师费用,要求一种营利机构长期法定地负担起公益性质的工作也不切实际。而法科大学中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从性质上最适合承担这一任务,但这些机构往往都地处大中城市,布局和经费问题使其无法肩负起为广大农村提供法律援助的重任。
在几乎所有政府部门中,最适宜担任农民法援机构的就是乡镇司法所。
四.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规范法律援助运行
司法所是设置于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是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司法助理员则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他们是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的神经末稍。在我国农村,大部分的乡镇不是设立了司法所就是在乡镇政府中设置了司法助理员这一职务,他们在乡镇政府和县司法局的指导下工作,主要负责调解委员会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工作范围从解决打架斗殴到山林地界纠纷和离婚调解等。可以说乡村司法所覆盖面广,根扎农村,熟悉农民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而且可以作出较快的反应,能够避免矛盾的激化,最适合作为农民法律援助机构。早在1995年2月,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报告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给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今年要把这项工作正式提上议程,充分论证,抓紧制定可行方案使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尽快建立起来。”11从成本效益角度看,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立在乡镇司法所之内,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是切实可行的。
一方面农民迫切需要法制宣传,只要工作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农民都会乐意接受;另一方面,从党政部门来说也需要司法所做好参谋以实现依法治乡和依法治村。一些乡镇领导也认识到司法所就象农村卫生院那样不可缺少,一个缓解了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一个缓解了农民对法律援助的迫切需要。一些地方司法所定下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的目标,客观上为农民提供了法律援助。因此把乡镇司法所建设成农民法律援助机构和现实与需要相符合。
但是把乡镇司法所作为农民法律援助机构显然加大了司法所的工作负担,必须加强建设力度。一是要得到党政领导的重视,一是要提高队伍的素质。现实中有的乡镇司法员是兼职从事,专职司法助理员中很多以工代干、以农代干,缺乏人员编制,文化程度偏低,形成成分多元化、管理多重化、待遇多样化,对开展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非常不利。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就要积极推进乡镇司法所的建设。
首先,要加强司法所的组织建设。乡镇司法所要发挥作用必须要身份合法,机构的立户和列编问题是关键。机构列入乡镇政府管理系列有利于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乡镇工作规划,促使乡镇领导将其作为一项工作职责,有利于理顺管理指导和改善办公条件及工作经费的解决,同时便于在法援工作中协调各个部门。其次,要加大对乡镇司法所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培训,提高全心全意的整体水平和业务能力,通过吸收法律专业毕业生等途径来壮大法援队伍。最后,要明确乡镇司法所有关法律援助的职责和制度建设。司法所作为政府机构系列之一,其本职工作是指导村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法制宣传及刑释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如果将其作为法援机构,它要负责免费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提供能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解决方案,及作为农民的代理人进行维权行动。这就必须处理好与现存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与律师在城市提供法律服务相对应,乡镇司法服务所主要在农村为农民进行服务。到1997年底,全国已经建立了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近3万5千多个(其中至少3万2千个是乡镇所),法律工作者近11万5千人(其中有10万多人是乡镇法律工作者)12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性质与律师相类似,独立于政府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但在许多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就在司法所下设立,人员也多有交差。如果不能理顺法援机构与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农民在寻求法律援助时很可能被以各种理由推到法律服务所进行有偿服务,法律援助就会有名无实,司法所就变成法律服务机构的“掮客”。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要明确法律服务所的独立性,要求其与司法所进行“脱钩”;同时制定完善的制度,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不得推诿,也不得要求农民到法律服务所寻求帮助,进行援助工作的定岗、定人、定责、定目标,建立工作责任制和监督投诉机制。
其次,要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和程序。范围应包括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只要农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有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程序上要先由农民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放宽援助条件;有的人担心法律援助成为所有人的免费午餐导致无理缠讼,其实农村中先富起来的农民为了得到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会选择聘请律师等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因为这一担心而使大部分农民支付较高的维权成本或失去维权机会。
一般而言,如果不涉及行政权力,乡镇司法所援助机构可以完成农民的法律要求,但当行政权不当运作侵害农民权益时,乡镇司法所出于行政级别和当事人一方的地位,就不再适合作为援助机构。这时应建立某种制度要求律师介入。司法所作为援助机构的便利之处是其上级主管部门县司法局负责对律师的管理。按刑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司法局、法院有权指派律师承担一定的法律援助任务。通过制定相关条例要求基层司法所在发现法律援助涉及行政机关时,应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请求指派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任务,使当事人得到更优质的服务。
五.结语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制度性安排,使所有人无论贫者弱者都得到平等的司法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加速农村发展和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