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要对这方面的立法有所了解(国内外的立法现状)。看看我国立法上的不足与缺陷,由此对于未来关于征收遗产税法律制度完善也好,改进也好。论文的最终目的就是回归到立法。
其次,最好和你的导师商量下,这个范围不能太大,不然不好写
最后,一般学校都会有内网,里面有相关论文的检索,你可以看看之前关于这方面的论文,不是让你抄,但是资料辅助是必要的。
总的来说,先找资料。当你的资料足以支撑你的想法,再下手。不能超之过急,刚开始写论文都混乱。混乱之后就好了
———纳税意识与现代税法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为什么要纳税?这常常是一个看似肤浅的问题。我们的社会总是宣传”纳税光荣”,”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却有意无意地回避了”为什么要纳税”这个关键问题。
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开始,帝王向他的臣民收取各种各样的赋税瑶役,以满足自己享受及统治国家的需要,成了约定俗成、理所当然的事,这种加于庶民百姓身上的赋税是单方向的、义务性的、强迫性的,帝王及他庞大的国家机器是税收权利的无条件享受者。纳税人与国家机器的关系是纳贡和索贡的关系。
在现代民主国家,政权来源于公民选举产生,民选政府代表所有国民管理国家,维系政府费用支出、支持政府正常运作的依然是税收,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征税作为公民个人和法人团体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强制性捐献或让渡,实际上是压低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去满足政府开支的需要,但这是纳税人整体利益所要求的。而这整体利益既应体现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上,也应体现在政府通过良好的税收制度去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矫正市场运作中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财富分配上的不公正,避免贫富两极分化而引发剧烈的社会冲突。
这一公认的现代税收原理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二是税制与公正的关系。
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通俗而言是,各级官员的所作所为应能让纳税人感受得出,我花钱纳税是为了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务,而不是请人来高踞于自己头上逞凶扬威。政府应该提供的服务不外乎两个方面。第一是保护每个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与行为自由,不受任何人、任何组织的无端侵扰,陀思妥也夫斯基在《少年》一书中说:“我向社会缴纳捐税,是为了让我不被人盗窃,不挨打,不被人杀害,没有人再敢对我提要求。”第二是提供公民良好的生存及发展环境,威尔。杜兰在《希腊生活》中谈及古雅典税收时说,黄金时代的雅典人原谅国家的苛征,因为国家给了他们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无疑,广泛的发展机遇必须以安全为前提。由此观之,距今两千五百多年前的雅典虽然谈不上有精深的税法理论,但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民主社会,政府服务于人民的性质是明晰可感的,因为她的人民可以感性地体会到由政府提供的消极性保护和积极性发展机遇——后者除了要求社会有广泛的自由和广泛的参与权,还要求有发达的教育、文化及其设施等公共产品——这两类服务。在当代民主国家,安全保护和发展机遇更是每个公民可以明确地作为自己的权利来要求于国家的。
因此,国家向每个公民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公共产品,保障每个公民有广泛的权利,作为这种服务的回报,公民自觉承担纳税的义务是应当和正当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致,不纳税就好象当一名”逃票的乘客”一样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所谓的纳税意识,实际上是权利与义务完整结合于一体的,而我国通常讲的纳税意识只强调公民应尽纳税义务,却并不含有公民应享有权利的意思。一字之差,透露的社会格局和观念上的差异却是巨大的。纳税人意识折射出公民花钱购买政府服务的真相,单纯强调纳税意识,反映的却是一种跟索贡与纳贡无大区别的社会关系格局;纳税人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础,脱离权利的纳税意识却还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之间连着一条脐带。
撇开残缺不全的纳税意识,立足于纳税人意识,政府征税是必要的。但对于掏钱的人民来说,既有成本高低问题,也有个税收负担在各个人和各阶层的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此外,政府征税除了满足财政需要外,还要通过征税去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这也涉及公正。优良的税制既可以把人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代价降到最低,又可矫正财富分配不公;恶劣的税制则增加人民负担和加剧分配不公。
亚当斯密提出优良税制四原则:”个人纳税能力、确实、方便和节约”早已成了现代税法的法理基石。”个人纳税能力”指必须以纳税人自身的负担能力为依据确定纳税额,体现公平,不得苛征、少征,“确实”指征税必须以确定不移的法律为依据,使纳税人明确应缴哪些、缴多少、怎样缴,明确什么机构有权征税,以避免任意专断的征收和税吏的勒索。“方便”指纳税手续简便。“节约”要求把征税过程的耗费降到最低,避免因税吏过多、薪俸开支过大以及贪污、中饱私囊、随意加征等腐败行为而造成税款流失,使人民付出的高于国家所收入的。这几点主要影响人民负担的高低,同时也影响社会财富的分配公正。而最直接影响公正的是如何根据个人纳税能力确定征税额。现今,任何国家的税收都包括间接税和直接税。间接税是从消费品征收的增值税,任何人每购买一次消费品,就纳了一次税。适合消费者纳税能力,可起到矫正分配不公的对消费品征税是从价计征而不是从量课征,即对高档商品征高税,对大众化、平民化的日常用品征低税。直接税主要有所得税、遗产税、馈赠税。基于个人纳税能力并有抑制和矫正财富分配不公之作用的征税方式是分级累进税,而累退税则背离个人纳税能力和加剧分配不公。
西方国家的税制以分级累进的所得税为主,财富基数越大,征税比例越高,因此越有钱就纳税越多,这样有助于抑制贫富两极分化,克服市场经济造成的资源过分集中。我国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所得税的征收比重一直低于流转税,造成税收调节市场经济资源配置,遏制两极分化的功能大大弱化;在最终要转嫁到每个消费者身上的间接税征收上,发达国家实行从价计征,对只有高收入者能问津的高档品征高税,对大众的生活必需品征低税,这就减少了低收入者的间接负担。而我国虽一定程度上实行对高档品征高税,但同时“对盐等生活必需品征税具有累退性质”,这意味着我国部分间接税有加重低收入者负担从而加深其生存窘况的性质。近几年一而再,再而三大幅提价的邮资费便有此性质。第三,在发达国家,遗产税和馈赠税之类税种的征收目的不是提高财政收入,而是为了抑制不劳而获和矫正不公,用罗尔斯的话来说,是为了“逐渐地、持续地纠正财富分配中的错误,并避免有害于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机会公正平等的权力集中。”为此,实行的是高额征税。而我国却没有实行高额遗产税和馈赠税。还莫说我国权钱结合的现实使富人得到无数好处,仅就现行税制这几方面而言,如果要说现在的中国是“富人的天堂”,一点也不过份。而且现行税制的下一个特点更为这个判断提供了证据。第四,我国对广大农民征收的税带有人头税性质。还在18世纪,休漠就指出“人头税是一种横征暴敛”。稍后,亚当。斯密也指出,人头税不是流为任意的、不确定的,就是完全不公平的;在不把社会底层的福利和安全放在眼中的国家,人头税极其普通(5 )。从18世纪至今,视人头税为最不公正,是税法学界的普遍看法,各发达国家不仅早就废除人头税,还宣布人头税非法。而我国对农民的征税,不光是亚当。斯密批评的任意性与不公平性兼而有之,而且我国农村金钱与权力往往合一的现实还使得富者既有手段也有力量把自己应纳的税转嫁到贫者头上,甚至搜刮贫者以肥已,形成“劫贫济富”的颠倒格局。
法律是用来解决问题的,不能解决问题的法律就不是好法律,我国的法律家总是忽视这一点,过时的法律就如恐龙,而恐龙是注定要消亡的,一个完善的市场法律促成了它的消亡。
A Brief Analysis on real estate tax
提供一些经济类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
1、企业全面预算应用研究。
2、企业内控制度与方法研究
3、东西部上市公司绩效比较研究
4、上市公司行业绩效比较研究
5、重庆市上市公司绩效比较研究
6、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改进研究
7、新旧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差异研究
8、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与企业绩效关系研究
9、上市公司财务控制与公司治理关系研究
10、财务管理或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的应用研究
11、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对策分析
12、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成因分析
1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流向分析
14、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分析
15、中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分析
16、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分析
17、高校财务运作模式分析
18、高等教育投入体制改革分析
20、集团财务集权管理模式分析
21、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探讨--XX行业的分析
22、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研究
2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投向分析
24、上市公司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25、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研究研究
26、国有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探讨
27、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研究
28、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分析
29、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分析
30、企业内部控制与会计监管
31、银行中间业务在中小城市的推广策略分析
32、运用战略管理会计理论对实例的分析(三个)
33、运用价值链分析法对实例的分析
34、运用波士顿矩阵对实例的分析
35、运用SWOT法对实例的分析
36、个人投资理财方式比较
37、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分析方法分析
41、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及其实现途经探析
42、上市公司资金募集方式及资金流向分析
43、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成因与多元化改革的新思路
44、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制度背景与行为初探
45、试论企业并购的价值创造与衡量
46.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比分析
47.鼓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研究
48.建立节约型社会的税收政策研究
49.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措施
50.预约定价制度研究
51.反资本弱化避税
52.完善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思考
53.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探讨
54.对我国就业税收问题的研究
55.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度创新
财务管理
1、基于市场经济的个人理财规划探析
2、传统文化与企业理财观
3、无形资产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建
4、财会交叉学科与创新分析
5、试论私人理财规划及职业发展前景
6、试论基于管理视角的财务管理框架
7、试论基于会计视角的财务管理框架
8、试论基于金融视角的财务管理框架
9、试论新形势下财会职业形象设计
10、试论和谐社会观下的财务指标评价
11、试论企业生产与运作管理会计的构建
12、试论企业集团一元与多元财务战略评价
13、试论企业集团持股模式与管理控制
14、试论企业集团核心编造下的财务指标的建立
绿色贸易
1.浅谈绿色税收
2.环境税收的国际经验与我国环境税构想
3.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差异分析
4.避税规制研究
5.财务管理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6。我国增值税法的完善
7.我国房产税制的改革
8.国外纳税人保护制度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9.香港物业税基本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0.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思考
11.税收筹划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12.西方国家环境税的发展及启示
13.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14.税收优先权研究
15.税收风险控制分析
16.税收筹划与政府反避税
17.试探企业管理中的增值税筹划
18.国际纳税筹划方法与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治理
1、独立董事背景与公司经营绩效关系分析
2、内部控制与企业价值相关性分析
3、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分析
4、对我国企业高比例短期借款与高比例现金流量同时存在的原因分析
5、新资产减值准则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公司上市
1、论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
2、企业财务危机预警体系
3、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分析
4、论企业并购中的融资问题
5、股权分置下的上市公司融资行为
6、论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选择
内部控制
1、大学生个人理财意识及财商教育研究分析
2、财务策略分析
3、企业内控环境缺陷与完善
4、企业信息披露与企业业绩关系分析
5、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分析
公司
1、公司治理结构与独立董事
2、企业所得税改革
3、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
4、对社会信用构建的思考
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研究
遗产税是对纳税人死亡后留下的财富课征的税收,为防止纳税人在世时以赠与的方式先将财产分于子女亲友等,因此制定了赠与税,美国的遗产与赠与税是合并统一征收的,以避免利用遗产与赠与税率的不同,达到逃税的目的。
一、综合遗产与赠与税
(一)赠与税。在现行美国联邦税法中,遗产与赠与税是合而为一的,纳税人有生之年的赠与额会影响到死后的遗产税额,两者分享同一综合抵税额,并适用同一税率。甩以,纳税人的赠与应该与遗产计划统一安排,税法规定,每一个纳税人一生可以允许60万综合免税额,也就是每年有1万元的赠与免税额,纳税人必须精心加以利用,以降低遗产与赠与税的税负。
在美国,缴纳赠与税是赠与人的责任,受赠人不需要缴纳此税,赠与的礼物可以是现金、股票、珠宝、年金、人寿保险、房地产等。对于未成年人,一般赠送房产等要办理信托手续,通常,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签订合约的能力,只能由指定的监护人负责管理,一旦子女成年,监护关系便自动终止。
美国税法规定,无论采取直接或间接方式转移财产,只要受赠方并未支付赠与方相当的代价,则符合赠与税的纳税范畴。财产的直接转移包括财产的销售或交换;财产的间接转移包括借款免付、保险契约转赠、财产移交信托和亲友间无息低利贷款等。
美国税法规定,符合赠与的基本条件是:1、赠与者必须精神正常且有行为能力;2、赠与方必须具备赠与意愿;3、受赠方未拒绝赠与;4、受赠方拥有赠物的法律和实体的一切权利;5、赠与方在赠与后对赠物无权收回;6、受赠方未支付等价交换赠物。
但慈善捐赠、夫妻间财产转移、代付他人教育费及医药费和不出资人未曾动用的联名银行帐户等行为,不必缴纳赠与税。
纳税人在一年内收到国外个人礼物或遗产超过10万元就要向税务局申报,否则,每月将被处以5%的罚金,最高处罚率可达25%.但是该款项是与受赠人的学费、医疗费用有关,并且是直接汇到有关的教育及医疗机构,则无需申报。
(二)遗产税
过世所留下的遗产,包括死者独有财产及属于残废人的共有财产部份,应收帐款、退休金、抚恤金、人寿保险等,也应算在遗产毛额内,但要减去过世人的各项债务及过世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借贷、应付帐款、医药、安葬送殡等费用,也包括各种当年税金、认证及行政开销、赠送未亡配偶财产、合格捐献财产调整额,得出遗产净额,就是应纳遗产税的税基。依据税法,每位一生有$60万元可免税遗产赠与额,按税率计算综合抵税额为$192800元。
(三)税率
美国遗产及赠与税实行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5%.见下表:
遗产及赠与税税率表
应课综合税净额 最低 税率%
0-$10000 0 18
$10000-20000 $1800 20
$20000-40000 $3800 22
$40000-60000 $8200 24
$60000-80000 $13000 26
$80000-100000 $18000 28
$100000-150000 $23000 30
$150000-250000 $38800 32
$250000-500000 $70000 34
$500000-750000 $155800 37
$750000-1000000 $345800 39
$1000000-1250000 $365800 41
$1250000-1500000 $448300 43
$1500000-2000000 $555800 45
$2000000-2500000 $780800 49
$2500000-3000000 $1025800 53
$3000000以上 55
(四)免税额
1997年的修改税法将赠与税免税额大幅提高。
年度 免税额 抵税额
1997 $60000 $192800
1998 625000 202050
1999 650000 211300
2000 675000 220050
2001 675000 220050
2002 700000 229800
2003 700000 229800
2004 850000 287300
2005 950000 326300
2006年以后 1000000 345800
由于免税额的调整,遗产、遗嘱、信托等计划就要重新修订,新税法对家庭拥有事业除允许60万的综合免税额外,还允许再加上70万的特别免税额。家庭拥有事业一个家庭拥有的事业,该家庭成员必须控制该事业,并且需要有一半以上的拥有权,参与管理。家庭成员指夫妻、父母、子女、孙子女等直系亲属,过世者必须是美国公民或是居民外国人,家庭事业不可为股票上市公司,不得有35%以上的收入来自个人控股公司等。
通常遗产税在遗产赠与人过世9个月内申报,税法允许第一个100万元遗产额可以分期付税,并享受2%的低利率。其他税负的余额利率可享受缴纳通常分期付税利率的45%.
每位报税人每年可给予受赠人每年每人1万元的赠与免税额,如父母有三位子女,父母每年可分别赠送每位子女1万元,共6万元可免缴赠与税。
二、赠与再租回与国外赠与
(一)赠与再租回
对于所得多适用税率高的纳税人,通常采用成立信托的方式,将事业上的机器设备、房地产等赠与信托受惠人,信托受惠人往往是报税人的子女,然后再向信托受惠人租回这些财产,继续使用,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国外赠与的申报
美国是个移民国家,很多报税人与外国关系密切,国外赠与经常发生。1996年“小型企业工作保障法案”规定,凡是美国人每年由国外收到超过1万元的赠与,就要向税务局申报。这里的美国人是指拥有美国国籍或居民外国人;礼物是指包括生前的赠与和死后的遗赠;申报数额则指累积数额,所谓超过1万元权指来自外国公司或海外合伙企业的赠与,假如赠与人是外国个人或遗产,则累积赠与要超过10万元才需申报。申报国外赠与时间与每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一致。未能按时申报者,税务除要求补报外,还要按赠与数额每月起罚5%,最高可罚赠与额的25%.
三、遗产计划
遗产计划就是当事人生前对未来过世后财产预先作出妥善安排,以便遗产可按当事人意图分配,减少税负,也可免除将来的认证手续。遗产计划主要是立遗嘱。
(一)遗嘱与分配
所谓遗嘱,就是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过世后财产处理的意愿,所以立过遗嘱的人,可依其生前的意愿将遗产作妥善的处分。而未立遗嘱的人,遗产分配将依各州法律按顺序分配:1、夫妻共有财产属于未亡人;2、死者独有或个别的财产(1)单身有子女的财产归子女;(2)已婚有一个孩子的,财产一半归未亡人配偶,另一半归孩子;(3)已婚有二位孩子以上的子女,三分之一归未亡人,三分之二归孩子们;(4)已婚无子女,一半归未亡人,另一半归双亲,倘若双亲已亡,则分配给双亲的其他子女如死者的兄弟姐妹;(5)未婚亦无子女,财产归双亲,倘若双亲已亡,则分给双亲其他子女。
(二)遗嘱的种类
在美国,凡年满18岁、心智健全的人都可以订立遗嘱。
1、手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见证人都不重要,重要的是遗嘱中必须清楚陈述遗产处理方式的意愿,手书遗嘱一经涂改,或有添附,法律将不予承认。
2、正式遗嘱。正式遗嘱通常要选用法定遗嘱的格式,立遗嘱人要签名,注明日期,说明清楚遗产的处理方式,一般须有两人以上见证。
虽有遗嘱,但立遗嘱有死亡,遗产仍要经过法院的认证。倘若死亡人无遗嘱或遗嘱无效,则要经过无遗嘱认证手续,认证过程费时、费钱、而且要经过公告,失去了隐私权,所以很多立遗嘱人都设法利用信托、财产所有权等方式,以避免认证手续。
(三)信托的种类与应用
倘若夫妻的一方,不愿把财产转移给夫妻以外的第三人,而又不愿放弃每位的综合遗产赠与抵税额,则可考虑成立信托,将60万放入信托,由夫妻的一方为受益人,这60万就被排除在遗产总额之外。所谓信托,是一种利用合法的方法将所有权转移给受益人的方式。信托种类很多,取消信托和不可取消信托,生时信托和遗产信托等。一般采用生时信托,即立信托人在生时按意愿成立,通常立信托人在信托上已选择管理人管理信托的财产。生时信托分为可以取消或修订信托,立信托人在过世之前,仍未完全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权,死后方可按生时意图来安排遗产,这种信托是最受欢迎的一种。不可取消的信托是指一旦设立就不能终止改变的信托,设立这种信托,如计划得法,在逐渐转移财产过程中可减免赠与税,进而影响遗产税,但信托如属于未满14岁的孩子,则信托所孳生的利得超过1200元,立信托人则要按较高税率课税。遗嘱信托的好处是在信托中可说明受益人尚未成年或丧失行为能力,信托管理人可直接管理财产,此外,如果计划得法,可减免遗产税,有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好处。
四、财产所有权与产权登记
目前美国最普遍的财产所有权有:
(一)互继共有财产。财产互继共有人各拥有同等比例的产权,倘若共有人一方死亡,死亡人这份财产,就会自动转移给其他共有人所有,无须认证。
(二)分别共有财产。在此种财产所有权下,由无遗嘱转移成为认证遗产必须经过认证手续。分别共有财产人拥有财产的比例不必相等,但每位出资额应与拥有比例相当,否则就可能涉及赠与或所得税。
(三)夫妻共有财产。即各拥有一半所有权。若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即由未亡人继承,且该部分无须缴纳遗产税。在夫妻共有财产制下,凡婚姻有效期内所购买的财产均属夫妻共有财产。
(四)个别独有财产。财产属于个人独有的称为个别独有财产。具体因个人婚姻情况不同而分为未婚男女、未再婚男女、已婚男女拥有独有财产等。
五、美国遗产税的发展趋势
美国现任总统布什在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接受总统提名时曾说: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农场主和每一个商人,都应该自由地将其一生辛勤所得遗留给他们所爱的后人,而不必缴纳遗产税。
布什当政后,开始朝着取消遗产税的目标迈进。2001年2月8日,布什政府向国会提交了旨在逐步取消遗产税的方案;5月26日,美国参、众两最终通过了该法案;6月7日,布什总统签署了该法案,从而使美国遗产税改革方案成为正式的法律,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从2002年起,逐年加大遗产税的税前扣除额,降低边际税率,最终于2010年正式取消这一税种。对于这一改革,美国国会一开始有两种不同看法,共和党基本支持,民主党多数反对。经多方解释说明,一些民主党议员也转变了态度,赞成改革,这是改革方案得以顺利通过的重要原因。美国舆论对改革也有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
反对改革的理由:一是遗产税是一种富人税,废除这一税种会影响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正的功能;二是遗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的一种补充,可以延伸调节收入的隔代转移,避免王朝式的家族影响,有利于社会进步;三是遗产税虽然存在较多漏洞,但经过改革完全可以弥补,没有必要废除;四是遗产税收入已有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财政意义。
赞同改革也有三条理由:一是遗产税实质上是一种死亡税,而从社会正义的角度看,对死亡是不应征税的;二是遗产税实质上是给有钱人设置圈套,不利于资本积累;三是遗产税漏洞太多,经过税收筹划即可以大量避税,而征管困难、收入规模小,仅占联邦税收的1.5%,个人所得税的 3.5%,收入与成本付出不相称。
据了解,美国于1916年开征遗产税,1930年开征赠与税,1976年将两税合并,统称遗产税。目前,美国遗产税纳税人约占总人口的2%,年收入仅300亿元左右,这次改革以后,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将逐步脱钩,最终保留赠与税,取消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