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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为主题的论文

2023-03-02 10:2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适航为主题的论文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越来越多选择坐飞机出行。为了保证飞机飞行的安全,飞机维修工作就变得尤为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航空机务维修与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航空机务维修的工作中,“工前”准备是维修工作的基础,一定要从细节做起,因为细节决定安全,本文通过航空机务维修的“工前”准备和机务维修工作中的“细节”管理两方面,对如何有效地避免或者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错误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航空;机务维修;“工前”准备;“细节”管理

在机务的维修过程中,工作前的准备工作,工作中的施工阶段,工作以后的收尾工作,都是很重要的方面,其中,工作前的准备工作是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占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各个过程中都要注意人的因素,对员工要进行一系列的安全技能培训,使飞机在维修的过程中人为造成的差错降到最低。

1.航空机务维修的“工前”准备

在还没有得知 工作计划 的时候,就应该打好提前量,提前将准备工作做好,准备工作包括设备、资料、工具和人员等,准备工作在航空机务维修中是比较重要的,准备工作做得越到位,人为发生差错的概率就越小。具体步骤如下:

1.1组织学习工卡

在维修工作开始实施之前,要先组织大家学习工卡,将工作的步骤和工作的内容还有需要注意的事项记牢,让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能够熟练地掌握工卡的内容,将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牢记于心,每个人都能够为工作的全局考虑,充分发挥自己在团队中的作用,能够对工作有十足的信心和把握。

1.2检查需要的工具和材料

在维修工作开始实施之前要将所需要的工具、设备和材料准备好,并做好检查,确定其可以正常使用,如果检查不够细致可能会导致在工作中设备突发故障,材料不齐全等情况,使得维修工作不能够正常进行,进而影响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1.3进行合理的计划和安排。

在维修工作开始实施之前,对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做好计划和安排,注意安排要合理,让每个人都能够发挥自己的长处,将人员之间进行合理的搭配,使其能够最大效率地完成工作。在一些比较重要的大型的定检工作之前,做好提前的准备工作,可以有效地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冲突。

对工作环境也要进行考虑,例如天气因素,雷雨天气时,外场的工作人员要做好避雷等安全 措施 。下雨的时候不能进行补漆工作,有些工作因为风速过大,吊车不能使用。在高温天气和冰冻天气,人的机能都会受到相应的影响,比春天、秋天这样宜人的环境下工作效率要低一些,也比较容易犯错。

还要考虑到人在不同是时间段的工作效率是不一样的,在上午9-10点,经过一个晚上的休息,人的精神比较饱满,工作效率会比较高,不容易出差错,这种情况下维修工作可以安排的多一点,或难度比较大的维修工作;如果是凌晨2-3时的,在人们应该正常要睡觉的时刻,比较累、疲乏,思想比较容易出差错,要尽量避开这些时刻安排难度较大的工作,安排比较简单一点的工作。

还有一些工作环境因素,比如噪音对人影响等等,所以安排维修工作时也应该将其考虑进去。在进行合理地安排之后,各个部门就可以按照计划的流程进行施工,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工作的效率,还可以将一些不必要的人为因素避免掉。

2.机务维修工作中的“细节”管理

安全永远是机务维修的最重要的主题,所以无论用什么办法,都要保证安全,杜绝一切人为因素成的差错,以下进行探讨:

2.1注重细节,严格按照制度进行

细节决定安全,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只有将细节做好了,才能够保证安全,要按照 规章制度 来进行工作,这些规章制度都是从一些 经验 和教训中获得的,要严格执行不能存有半点侥幸心理,对于规定的每一个程序都要按照制度来执行,不能有任何的疏忽。

机务工作注重的是以人为本,照章办事,想要搞好日常的安全管理,就要注重细节上的各个环节的管理,做好对一些日常工作中的简单的小事的管理工作,如果在细节和这些小事上面做得到位,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安全隐患,为 安全生产 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2反对“低标准、老毛病、坏习惯”

这些缺点并不难见到,明明是违章的行为,却因为多次这样做没有造成事故而疏忽大意,导致很多事故发生之后都找不到原因。对于这一类问题的避免,一定要有敏锐的分辨能力,这样才能够用发现的眼光来找到一些违章的问题。

机务工作是比较枯燥的,基本上都是进行巡检工作,但是这个工作的重要性是非常大的,一个螺丝的松动或者一个设备的不准确都可能出现很大的问题,所以,在一些日常的工作中将这些细节重视起来,每发现一个细小的问题,也许就能够避免一次中大的飞行事故。

2.3做好员工的思想、技能培训工作

将细节搞好,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安全,要对员工进行一些技术上的培训,并进行一系列的考核,让每一个员工都对自己的岗位和技术操作熟练掌握,这样能够从根本上将一些错误、野蛮的操作杜绝,也在一定的程度上保证了飞行的安全,避免了事故的发生。要对员工的安全技能定时或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要保证每个员工都能负起自己的责任,并保证每个员工都能够使用好安全的技能,对一些违章的行为要自觉远离。

2.4预见并消除安全隐患

对能够预见到的各种安全隐患做好防备,将飞机维修过程中的可靠性做到最佳的程度,我国现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大多数都是从一些欧美国家引进的,而在引进的同时又接受了一些维修的理论,而在具体的日常工作中,很多的维修单位都不重视对维修管理运行过程的控制,对故障的预防措施没有概念,自然做得就不到位,更何谈精益求精呢?还有,就是对一些维修的经验不懂得 总结 规律,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只是就事论事,没有举一反三的能力,在管理上也不规范所以,要加强对细节的管理,预见并消除安全隐患。

3.结语

我们要将安全重视起来,在维修施工之前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从细节入手,做好安全的策划,将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预见到,并能够进行合理地计划和安排,使事故远离我们。

参考文献:

[1]许冰,孟东起.强化安全意识做好机务维修的安全管理[A].第四届长三角科技论坛航空航天与长三角经济发展分论坛暨第三届全国航空维修技术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7.

[2]李朝锋.航空机务维修管理系统应该解决的几个问题[A].第四届长三角科技论坛航空航天与长三角经济发展分论坛暨第三届全国航空维修技术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7.

[3]宋庆华,张忠义,李礼,刘金涛.飞参在航空安全工作中的作用[A].第四届长三角科技论坛航空航天与长三角经济发展分论坛暨第三届全国航空维修技术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7.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航空机务维修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航空机务维修生产控制预警系统的构建进行研究。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对提高飞机的维修效率和维修质量有所帮助。

【关键词】航空;机务维修;控制预警系统

一、航空机务维修的重要性分析

我国的航空运输业在短短数十年里获得了快速发展,这为旅客出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对于航空公司而言,确保飞机安全飞行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大量的事实证明,机务维修是保证飞机安全飞行的前提和基础。由于飞机属于一种非常复杂的设备,从而使得对它的维修成为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为了进一步提高维修效率和质量,各大航空公司都纷纷构建起了较为完善的机务维修管理系统。在整个机务维修的过程中,航空公司的生产管理部门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该部门是确保维修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之所在。通常情况下,该部门都是按照工程技术部门下达的相关维修指令,并依据飞机的实际飞行数据,对飞机的状态进行监控,同时制定出合理的维修计划,再将计划下达给维修车间,对于一些无法执行的维修指令,则会反馈给工程技术部门。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的维修计划基本都是每周制定一次,维修车间会将相关的维修数据反馈给生产管理部门,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下一周维修计划的制定。虽然这种维修方式也能够确保飞机安全飞行,但是整个过程相对比较繁琐,针对这一情况,本文提出机务维修生产控制预警系统,通过该系统能够使整个维修过程得以简化,不但可以显著提高维修效率,而且还能节约维修成本。下面对系统的具体构建进行论述。

二、航空机务维修生产控制预警系统的构建研究

(一)系统的构建原则

在对控制预警系统进行构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点原则是构建出来的系统要满足当前航空机务维修的发展需要,并且还要符合机务维修未来的发展方向。为此,控制预警系统应当以机务维修部门的日常工作为基础,并充分结合相关的数据流量以及工作流程。同时,还应当按照系统论的 方法 对整个控制预警系统进行合理的构建。此外,在对系统进行开发时,要确保软件系统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这样才能使系统满足实际工作要求。

(二)系统的框架程序

本系统的框架程序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用户登录验证、初始化应用、MDI主界面。当用户完成登录验证之后,系统会自行提取用户的信息,如用户名、所属部门、权限等级等等,并以此为依据判定用户进入系统后可执行的操作。同时完成对登录用户相关信息的缓存处理。MDI界面则可以提供各种子功能、工具栏。

(三)系统功能模块的实现

控制预警系统包括的主要功能模块如下:

1.标准代码子模块

该模块具体负责对系统基本代码和相关数据信息的维护,其由两个界面组成,一个是代码表界面,该界面可以按照不同的代码进行分类显示,同时还能提供代码表录入以及编辑等操作;另一个是数据列表界面,这个界面主要负责提供以下操作:数据录入、编辑、有效和无效判定。该模块的功能分别由不同的函数予以实现,如表1所示。

2.预警设置子模块

该模块主要负责预警时间值的设置,在工作预报中会按照预先设定好的预警时间值预报单机以及机件维修剩余的时间。该模块包括以下几个界面:已设列表、未设列表、预警时间设置与编辑。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当用户通过鼠标箭头对机型节点进行点击后,系统便会自动显示出该机型的已设和未设列表,而预警时间设置界面能够为用户提供各个时间段内单位预警值的设置,当完成设置后,预警记录便会在已设列表中显示出来,通过编辑界面可以对预警值进行相应的修改。该模块能够针对不同的机型和各种部件设置不同的预警时间,进一步确保了对飞机和机载设备的精细化控制,有效防止了因人为操作不当引起维修事故的情况发生,大幅度提高了机务维修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3.机件管理子模块

该模块主要负责实现新增和修改机件的相关信息,同时还能按照所属部件对机件的规定年限进行修改。当某个型号的部件因翻修或是其他原因需要以新的时间进行控制时,只需要对时间单位进行修改即可,无需对每个机件都进行相应的修改,这为质量控制人员对系统的维护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4.机件构型子模块

该模块主要负责实现对飞机维修方案的综合管理,能够直观地展现出飞机的技术状态。在构型缓存表当中,只存储飞机与机件的对应关系,这样可以对飞机上的机件进行快速检索。若是从飞机上拆除某个机件时,则可在缓存表中将其与飞机对应关系的记录全部删除,此时该机件的位置信息为空。如果将一个新的机件安装到指定位置时,模块会自动生成机件构型,并在缓存表中增加该机件与飞机的对应关系。

(四)系统应用效果

本文提出的控制预警系统现已在某航空公司中获得了应用,自系统投入使用至今,系统运行稳定、可靠,为机务维修部门组织维修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这不但进一步提高了维修工作效率和维修质量,而且还消除了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了飞机的飞行安全。

三、结论

总而言之,对于航空公司而言,确保飞机安全飞行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该目标需要机务维修部门予以实现,为了进一步提高机务维修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维修质量,航空公司应当构建完善的机务维修生产控制预警系统。只有这样,才能使机务维修工作顺利开展,也才能从根本上保障飞机安全飞行。

参考文献

[1]李宗琦.从 ERP到AMES-论中国西南航空公司飞机维修工程系统建设[D].四川大学,2010.

[2]杨建营,田巨.飞机维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可行性研究[J].中国民航学院学报,2010(1).

[3]刘迎霞.飞机定检维修生产管理软件的系统分析与实际应用[J].航空维修与工程,2009(6).

[4]郑珂珂.航空公司安全状况和维修质量管理安全评估技术研究[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12(1).

摘要: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是机务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加强机务维修工作安全管理系统科学化、规范化安全管理工作的切入点主要有安全管理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手段转向主要依靠体系法规手段;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加大机务安全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是确保机务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继续提高维修人员专业能力,提高机务故障诊断能力以及维修水平和检查监督能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工作中不断完善生产管理程序;不断加强机务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重点要加强机务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教育 。

关键词:机务维修 安全管理 科学化 以人为本

机务维修管理是远洋船队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保证机务工作顺利开展得过程中,安全是关键环节之一。机务管理及维修人员不仅担负着保持船舶固有的安全性、可靠性的基本任务,还承担着改进设计、完成改装。提高安全水平以及设备损坏后的检查和修复的重要责任。如果维修工作稍有不慎就会给安全带来极大威胁,甚至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机务维修部门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现“安全防范关口前移”的工作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人是最关键的因素,只要我们长期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现机务维修安全管理目标的基础就会更坚实。

1 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是机务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

在机务维修管理中积极推行科学化规范化安全管理,是保证船舶安全的有效措施。开展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各大航运公司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改革的一个过程,是吸收国内外先进管理思想和方法与国际通用标准的需要,是依法操作、依法管理和自我约束的需要。从近年来所发生的船舶维修时所发生的人为事故分析来看,几乎每起事件的发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管理失误、违章操作的因素。从事件分析来看与管理相关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1)设备、工具缺少说明、不可靠或过于复杂,或者 修理 人员根本就没有使用规定的工具设备。(2)在工作任务的安排上缺乏计划性,经常是临时安排工作,致使维修人员在工作前缺少充分的准备。

工作组织不利、工作的优先顺序安排欠佳,导致工作出现混乱。(3)修理人员或船舶轮机管理人员基本操作技能不足、缺乏对船舶各系统知识的了解,或者对新的工作岗位的工作程序方面的知识不足。(4)对单一维修工作的难度、强度估计不足,而且工作时间要求比较苛刻,没有充分认识到现场修理人员的身体和精神的过度疲劳会对安全造成影响。(5)没有充分考虑到工作场所的复杂,使得维修人员经常要在工作过程中中断工作或分散精力去适应恶劣的自然环境。(6)对机务维修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容易造成机务管理人员或现场修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懈怠。(7)各部门之间、同一部门各个环节的人员之间、船舶人员与机务人员之间、员工和领导之间的信息沟通不足等等。因此,加强机务管理人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对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维修时的人为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意义。

2 加强机务维修工作安全管理系统科学化、规范化安全管理工作的切入点

(1)我们要从船舶安全管理长治久安的高度认识安全管理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手段转向主要依靠体系法规手段,由经验管理转向科学管理的重要意义,坚持不懈地推进这项工作。在抓紧船舶机务维修方面规章的制定以及对有关规章修订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管理程序和办法,完善各种机务维修安全事故调查法规和规章,规范机务维修中所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流程,找出在维修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并逐步采用PDCA管理程序对安全质量事件进行控制。结合机务维修工作特点完善安全管理程序,全面推行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ISM以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机务管理中有关机务维修安全管理的一系列内容,尽量使各项维修工作都能有章可循,全过程始终处于严格的控制中,使质量文件体系成为安全工作的保障,努力推进机务系统自我审核机制。在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要强化执法检查监督,要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2)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加大机务安全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要利用计算机管理平台、数据库、互联网络等现代化办公手段,完善机务维修部门网络维修资源规划系统,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机务维修信息化管理水平和信息传递速度,使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能够通过计算机局域网及时监控和了解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类信息,达到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控制,保证各类船舶的营运能力和安全可靠性。

(3)严格执行船舶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是确保机务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是机务工作的行为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都是经验的总结,甚至是血的教训,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作为维修人员,凡是禁止的东西,是绝对不能做的;凡是警告和提醒的,也应该严格遵守,自觉执行。凡是发生的安全事故往往都有一个共同的症结:相当一部分人员思想上不够重视,章法观念不强,甚至自以为是、随心所欲,在贯彻执行中问题很多,有的规章不健全、无章可循,有的有章不循。如果安全问题不引起重视,则人为差错、人为责任事故必然会增多。所以,机务维修部门必须忠实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法规性,不能在出了问题或事故征兆后才采取整顿措施。要变被动为主动,平时日常工作中就要经常查找不足和隐患,密切关注容易出差错的环节,抓纪律,抓作风,层层管理,狠抓落实,把安全工作落实每一时、每一处。

(4)要继续提高维修人员专业能力,提高机务故障诊断能力以及维修水平和检查监督能力。要密切与各主要设备制造厂商的联系沟通,充分掌握各种设备的常见故障诊断方式方法,利用设各状态监控、无损探伤和孔探等现代化科学手段,加强对关键性设备的日常监控程度,及时消除隐患,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就能够最大程度避免机务维修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避免因为对修理工艺、程序的考虑不足或常识性错误而导致修理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人身或设备安全隐患,尽力避免经验主义所带来的负面作用。提高故障控制水平,逐步推广故障分析例会、可靠性分析例会制度,加强对故障以及修理工艺的分析、探讨和交流,减少控制重大和重复性故障的发生,针对季节性的故障做好预防工作,保证船舶的适航性。

(5)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工作中不断完善生产管理程序,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合理安排生产经营任务,保证船员有充足的精力用于安全生产,尽可能避免船员超负荷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优化机务维修生产组织程序,加强各部门的配合,使安全生产能够紧张、有序地进行。

(6)不断加强机务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重点要加强机务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教育。随着船舶技术不断发展,也带来了大量的新知识、新技术,由此出现机务维修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适应能力的下降。因此,加强职工的在职教育培训必须跟上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现代船舶系统可靠性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正常情况下,故障概率较低,同时一系列辅助故障检测系统可以显示故障信息,从而减轻了维修工作的负荷。但这也给人们检查排除故障,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对知识了解的深度和广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何况船舶科技还在不断地更新发展。

一个合格的机务人员还必须有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而这些更不是在短期内就可以改变和达到的。因此,建立“培训就是安全”的观念制度,成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制定详细的远景规划和长远目标,进行系统的安全和专业业务各方面的知识培训,有目的培训一批德才兼各的现代机务维修人才。另一方面,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学术学习气氛,给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宽松的研究探索环境,严谨、科学地保证安全。这就要不断加强机务人员综合素质,重点要加强机务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机务人员的窗口意识,树立机务人员的良好形象,提高机务维修系统全员安全意识、适航意识。要积极大力加强干部职工的作风建设。

求航空灾难预防论文

  民用航空是高科技、高风险的资本密集型服务性行业,在当代社会中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然而,航空灾害犹如挥之不去的幽灵,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和无形的危害,在人们的心灵上投下了阴影。航空安全不仅关系到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国计民生。目前,我国民航的安全形势相当严峻,面对加入WTO后面临的竞争与挑战,中国民航亟待改善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进一步降低事故率,提高防灾减灾水平,促进民航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航空灾害预警管理系统的建立,具有迫切的必要性和现实的可行性。

  航空灾害的内涵及基本特征

  航空灾害是指一切危及民航正常航空运营活动、运营秩序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事故或事件造成的灾难性后果,包括航空事故灾害,如飞行事故、地面事故、严重差错等造成的有形和无形损失;环境灾害,如飞机噪音和尾气污染、有毒和放射性物品泄露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空中航行传播疫病等;自然灾害,如雷暴、沙尘暴、冰雹等自然变故造成的损失;其它灾害,如威胁民航运营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危害等等。航空事故灾害的危害性大且具有一定的可控性,因此是最主要的预警管理对象。

  航空灾害具有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1.生成的突发性

  航空灾害往往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突发性的灾难。笔者2000年在武汉、石家庄等省会城市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其中42.63%的居民认为最不安全的交通方式是乘坐飞机,在各种交通方式中占居首位。实际上,空难的发生概率较小,然而空难一旦发生则死亡率极高,其突发性和无可逃避性对人们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影响。由于航空灾害的发生是众多诱发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某些因素本身包含随机性和突发性,必然影响到灾害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突发性、不确定性及随机性。

  2.成因的综合性

  民航的地面——空中立体生产服务体系,是一个人造的社会技术系统,主要由航空公司、空中交通服务和机场服务三大子系统组成,涉及飞行、机务、地面保障和空中服务等多方面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场地分散,组织协调的难度大,同时受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较大。中国民航总局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近5年来国内29起飞行事故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分析,占第一位的是机组操纵不当(18.8%),第二位的是机务维护工作失误、航空公司组织管理缺陷(各为12.9%),第三位的是机组违反飞行程序和规章、机组成员配合不好(各为11.8%),第四位是天气(9.4%),第五位是机组判断错误、机组不能正确使用设备(各为5.9%),其中人为因素累计高达80%以上。可见航空事故是由许多因素引发的,其中人为失误是最主要的因素,包括操纵者对环境变化及飞机故障的不良应对。航空灾害的发生,通常是民航运输过程中外部环境的突变、人为失误与飞机失控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成因具有综合性。

  3.后果的双重性

  航空灾害的后果,一是灾害本身对人和社会造成的破坏,二是灾害发生后的社会心理影响。航空灾害的双重性表现在:伤害范围比较小,而造成的社会影响却很大。一次飞机失事死亡数百人,但造成的却是世界性的影响,引起许多人对乘坐飞机产生不安甚至恐惧心理。笔者的抽样调查表明,关于武汉6·22空难事故的影响,被调查者中27.9%的人感到悲伤或不安,23.2%的人表示不愿坐飞机,20.0%的人表示不愿坐“运七”飞机,只有29.1%的人表示自己或家人没有受到影响。虽然只有8.8%的人表示不愿坐“武航”的飞机,但反映出航空事故对航空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是有负面影响的。总体来看,这次空难事故使大约七成的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可见航空事故对社会心理的消极影响相当广泛。

  4.一定的可防性

  航空灾害的发生存在微观上的可避免性与宏观上的不可避免性。从理论上讲,随机事件有随机的规律,灾害的发生是事出有因的,那么预先控制了成因,就能预防灾害发生的结果。通过监测、识别、诊断和预控,及时纠正人为失误和机械故障,则可以防范灾害。但从宏观上分析,系统处在不断地演变、发展、完善过程之中,灾害又是不能绝对避免的。因此,航空灾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至少能使灾害的发生及损失降到现有技术和管理水平所能控制的最低限度。以民航机场为例,事实表明,一些航空灾害的发生与机场管理不当是相关的。例如,由于疏于管理,没能及时发现机场跑道上有金属物件,使“协和”超音速客机起飞时轮胎受损而导致机毁人亡;由于安检不力,使歹徒可能携凶器混上飞机,导致多起劫机事件发生。如果民航机场在完善检测等硬件设备的基础上,加强系统化的安全预警管理,就能有效预防此类灾害的发生。

  航空灾害预警管理系统的目的和功能

  航空灾害预警管理系统的研究,是以预警管理理论为指导,在行业管理层面的应用研究。通过综合运用复杂系统理论、安全科学、人素科学、灾害学等学科领域的最新成果,对航空灾害的可控制诱因进行监测、识别、诊断及预先控制的一种管理制度和手段,旨在防止和矫正航空事故和事件诱发因素的萌生与发展,预防和减少航空灾害造成的有形或无形危害,并保证民航运营系统处于有序的安全状态。具体地说,航空灾害预警管理系统的目的在于解决航空行为人的内在局限性或失误的可能性;航空环境和飞机故障异常变化的成因和过程,以及它们与人为失误之间的联系;飞机在不同因素和条件下发生事故和灾害的概率;民航安全管理在什么条件作用下可能出现管理失误;如何识别和诊断航空事故征候或灾害征兆;如何预测和控制其发展趋势;如何运用有效的预控方法等问题。

  实践证明,采用单项措施是难以预防航空灾害的,只有在法规、管理、技术、教育诸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综合防治和预控,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建立航空灾害预警管理系统,就是要在航空公司、机场与空中管制机构中,构建一种能对同质性航空事故具有免疫功能,并对各种航空灾害现象具有预防和矫正功能的“自组织”机制。

  建立航空灾害预警管理系统的必要性

  国际航空安全网最新统计资料显示,2000-2001两年内,全球共发生航空安全事故349起,仅我国有96起;全球空难达227起。2001年发生在美国的“9·11”事件,不仅造成机毁人亡的惨剧,而且随着纽约世贸大楼的坍塌,几千人刹那间灰飞烟灭,美国民航业乃至全美经济遭受重创,对全球航空安全产生了重大影响,甚至导致现有的航空安全体系遭到质疑。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自1955年以来,创造了世界民航运输企业连续安全飞行四十年的罕见记录,并被国际民航组织授予荣誉奖章。然而今年发生在韩国釜山机场附近的“4·15”空难,使这个“全国安全飞行标兵单位”在经济和声誉方面遭受了不良的影响;中国北方航空公司“5·7”大连空难不仅损失惨重,而且引发了此后旅客集体罢乘与失事飞机同型号客机的严重事件。

  如果说“9·11”恐怖事件具有从行业或企业管理层面难以预防的不可控因素,但大多数航空灾害并非是不可能预警和防范的。加强航空灾害的防范,已不仅是一家航空公司、机场或空中管制机构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国家民航业的问题,令整个世界关注的问题。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已经提出到2004年为止,要把事故率降到1995年的一半的计划。飞行安全基金会(FSF)也提出到2006年将现有事故率降低50%的目标。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民航在深化改革和不断前进的过程中潜伏的灾害隐患不容忽视。根据波音公司2001年的预测报告,到2020年,中国拥有的客机数量将超过2209架,机队规模几乎是现在的四倍,现有机队中一半以上的飞机届时仍在服役。国内市场运输量将以9.3%的速度增长,国内航班频率迅速增加;国际市场运输量和国际航班频率也将有大幅度增长。假设事故率不变,灾害损失将放大数倍。同时,我国正在深化的民航体制改革和航空公司重组过程中,难免出现法规不够完善、监察机制不够健全的现象,可能导致基层安全责任不落实而留下安全管理漏洞。例如,我国有的地方航空公司安全基础较薄弱,安全工作忙于“亡羊补牢”,在安全管理理念、机制、模式和体系方面,在预防控制技术以及紧急救援系统等方面,仍有许多实际问题尚待解决。因此,建立航空灾害预警管理系统,有效降低事故率和灾害率,减少航空灾害损失,具有迫切的必要性。

  建立航空灾害预警管理系统的可行性

  1.建立航空灾害预警系统的理论准备

  在民用航空领域,美国和欧洲航空业率先加强了机载环境的预警系统研究,开发了交通警戒和防撞系统、近地警告系统、风切变预警系统;法国加强了航空事故调查和预防的对策研究,如法国航空公司应用里森的因果模式理论建立法航飞行安全组织开展事故预防等。以波音公司为代表的各国航空公司,进一步加强了基于人素工程的人-机系统研究等等。上述研究主要集中在航空技术、航空法规、标准制订方面。

  我国在航空安全技术、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安全法规、航空安全心理学、人为差错、事故调查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丰富的成果。近两年以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交通灾害预警系统研究”课题组,在航空、公路、水运、铁路等交通灾害的预警管理研究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航空灾害预警管理方面,提出了航空灾害预警管理系统模型和组织方式,包括该系统的构建思路、工作内容、运转模式与工作流程。通过调查分析我国民航飞行品质监控的管理模式和措施,提出了利用民航飞行品质监控进行航空灾害预警管理的新思路,探讨了预测超限事件发生趋势的方法,为航空灾害预警管理提供对策依据。探讨了社会心理品质、动机、情绪等心理因素与民航机组行为失误之间的联系;对机组行为失误的心理背景进行了分析;分析了机组管理不善对群体行为失误的影响,提出了改善机组管理的对策思路。这些研究,共同奠定了建立航空灾害预警管理系统的理论基础。

  2.建立航空灾害预警系统的现实条件

  80年代,国际民航界加强了CRM的研究,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同时世界各国加强了可靠性管理。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推出了许多重大的鼓励性措施提高航空安全标准,并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建立全球安全标准系统。如1998年,35个欧洲民航联合会参加国建立了违反安全惯例或适航规则的飞机和航空公司数据库;1999年,国际航空运输为其成员航空公司制定了运营质量标准。美国联邦航空局(FAA)于1989年规定在商用飞机上安装风切变预警系统(RWS);从70年代起,欧洲和亚洲的主要航空公司着手开发应用飞行品质监控软件,以检测在飞机运行、飞机维修和发动机性能监控方面的超限事件及发展趋势。澳大利亚快达公司与飞行数据分析公司合作研发的软件最早投入商业使用。一些机场针对停机坪事故,专门成立停机坪安全委员会,制定和执行相关的保障安全的措施;加强硬件设备的配备。

  迄今为止,我国民航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运用预警思想加强事故防范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于1995年建立了“南方可靠性控制闭环系统”,设立了数据可靠性标准,并加强了可靠性分析;1995年,我国民航开发了针对B737、B757的飞行操纵品质监控软件。1997年,民航总局要求所有运输机加装QAR设备,并对每个航班实施监控,为保证飞行安全,加快培养新飞行员提供了有效的科学手段,有利于事前的安全管理。一些航空公司已开始重视人为因素的管理,如进行驾驶舱资源管理(CRM),开展安全分析与评估,通过了解航空运输系统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措施。

  航空灾害预警管理系统的建立,是以现有航空安全技术和航空安全管理体系为基础的。例如,对航空环境的监测,可与航空气象部门的气象预报服务、机场安检工作相匹配;对飞机运行状态的监测、评价及预先控制,可与可靠性管理中的统计评估体系相结合,并与先进民航飞机的机载环境预警系统(包括交通警戒防撞系统、近地警告系统和风切变探测系统)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二次监控雷达系统配合使用;对飞机操纵人行为的监测、评价和优化,是驾驶舱资源管理工作的深化和完善;对安全管理活动的监测、评价和预警预控,是航空公司、机场、空中管制安全评估工作的补充、修正和强化。总之,建立航空灾害预警管理系统,是一项势在必行的系统工程,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安全是民用航空的生命线和不懈追求的永恒主题。航空灾害预警管理系统的建立,是航空安全“预防为主”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安全第一”方针的深化和发展,对于不断提高我国航空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可靠性以及防灾减灾水平,促进当前深入开展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民航体制改革,促进航空安全体系建设和民航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浅谈海上保险相关论文?

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实践,在不断发展中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保证制度。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海上保险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是当前国际法领域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重点讨论了我国应在借鉴英国 《1906 年海上保险法》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中保证的概念及保险解除权的行使等问题。

关键字:保证;性质;解除权

随着经济发展和海上保险业的壮大,英国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对保险制度做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第33条到第41条分别从保证的性质、明示保证、船舶适航保证、合法性保证等方面加以明确,使保证制度逐步完善。

一、保证制度概述

1、保证的概念

根据MIA1906的规定,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的允诺性保证,即被保险人承诺将来去做或不去做某种特定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1]

我国现行保证制度仅在《海商法》第235条有所涉及,规定了违反保证条款时的义务和后果,并没有对何谓保证、保证的范围和性质作出规定,立法的缺失造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困境。

笔者认为应在海商法中对保证制度作如下规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承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者承诺某种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对与风险有关的重要内容的保证,应由保险人全面说明,否则不得约束被保险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

2、保证的分类

根据MIA1906,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⑴明示保证是指可以与保证意图相关的文字说明必须写进保险单或包括在并入保险单的某些档案之中。

⑵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没有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依法律规定或惯例认定为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应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MIA1906中默示保证包括合法性保证和适航性保证。合法性保证是指承保的海上冒险是合法的,处在被保险人可以控制范围内,且该冒险必须以合法方式完成。适航性保证是指在航次保险单中,在为承保的特定海上冒险之目的而开始航次时,船舶在开航前必须具备承保航程的适航能力。

在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和实务中并不存在航次保险"船舶适航"默示保证,《海商法》第2条和第244 条第1项明确将船舶不适航作为一项除外责任,仅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赔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同时我国《海商法》和船舶保险条款也没有合法性保证的规定。

3、保证的性质

在英国法中,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保证"和"中间条款"三类,保证是一项法定的解约条件,而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不同于合同法所指的"保证"。

Goff勋爵在"The Good Luck"一案中认为海上保险法第33条3款规定"承诺性保证被违反的,保险人从保证被违反之日起,自动解除赔偿责任",从而确立了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违反保证的后果的自动解除规则,同时将履行保证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进一步履行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而先决条件中的"条件"是指一项义务的存在或进一步履行该义务的责任取决于特定条件的履行,除非保险人事后弃权并确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

在我国,《海商法》第235条则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只有在保险人选择行使解除权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如果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则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终止。因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证的性质为法律赋予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之一。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英国MlA1906第33条第3款规定:"??除保单中另有明文规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解除责任,但不妨碍在违反保证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因此,在英国法下违反保证的直接后果是保险人自违反保证之日起自动解除保险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时,保险人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或是继续承保。可见,法律赋予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时享有解除权。但是该条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我们有必要进行分析。

1、解除权的行使

《海商法》 第235条一方面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又规定保险人只有在收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或修改保险条款,二者存在冲突。对此应该明确"不论被保险人在违反保证之后,是否向保险人发出了通知,保险人自知道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即保险人的解除权不受被保险人是否发出通知的影响。[3]

其次,我国现行法仅仅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起始时间而没有规定结束时间。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必须在保险人获悉违反保证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以避免保险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造成被保险人更大的损失。

合同解除是否必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有学者认为解除合同原则上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笔者赞同这种看法,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及举证困难,也便于被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时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当然,如果保险单中约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单自动终止,保险人可不予通知。

2、解除的效力

第一,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具有溯及力,现行法只对解除权作了规定,未对解除效力加以明示。一般情况下,我们应认为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享有的解除权没有溯及力,对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前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负保险责任。

第二,保费是否应相应退还。[4]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仅相应的保费应予以返还,而且还应返还相应的利息。

3、违反保证的免责

被保险人应该严格遵守保证,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要求被保险人严格遵守是不公平的。[5]对此类例外情形法律应予以明确规定:①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通知后,主动放弃合同解除权或修改合同条款,仍然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但是此种弃权须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而且保险人一旦弃权此后不得再主张此项权利,除非被保险人再次违反保证;②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情势变更或者遵守保证被后来的法律视为不合法;③在绕航的保证情况下,存在不可抗力或救助人命。

三、结语

在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不断完善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立法明显滞后,《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权宜之计,仍未要求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违反保证条款的行为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予以明确。

在完善相关立法规定的同时,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司法机关也应加深对保证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为充分发挥保证制度控制风险的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保证制度对我国海上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第l款.

[2]黄丽红:论海上保险保证[A].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73:67-70.

[3]于华钦、熊勇:完善我国海商法中保证制度的思考.政法论丛,20051.

[4]李琴芬: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中国保险,20083.

[5]陈为庆:中国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J].珠江水运,200810.

摘要:海上保险有自身的特殊性,关涉海上船舶运输。海上船舶价值昂贵,一旦造成海损,当事人一般要承担沉重的赔偿责任,这就需要保险人来承包以分散运营风险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海上贸易繁荣。在海上污染发生时,往往造成更加广泛的受害者和更大的赔偿数额,这直接影响到污染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责任人往往没有动力去投保,这时就需要强制责任保险来消除潜在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海上保险 法律问题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6-02

一、海上保险涉及的环境

海上保险不同于其他保险,特殊性在于承保在海上所发生的各种风险,海上属于人类较之陆地更难以自由活动的区域,具有更多的未知,所以情况更加不同,由此把海上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分类。

海上保险是针对海上或者由于海上行为所引发的风险。海上保险的起点是在海上发生,所以并不限于船舶。海上漂浮物,海上固定物,海上船舶所造成的损害都应该在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具体来讲,包括海上船舶运输,海上钻井平台,海上作业,海上捕捞,海底矿藏开采都属于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虽然在一些范围内还没有具体的承保险别,但是并不妨碍将来可能在一些必要的范围内开展某种保险。

由于海上行为更多的依赖于海上船舶,所以海上保险更多的是针对海上船舶的行为,根据船舶的状态分为营运险、建造险、停航险、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根据船舶的营运状态将保险分为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的法律问题

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全部赔偿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为赔付的保险,保险中的强制性主要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某种行业或者领域的所有人必须购买此种保险以作为行业准入或者准予实施某种行为的前提条件。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就目前来看,针对的是海上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损害。

一海上强制保险是特殊的商业性保险

保险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以及商业性保险。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必须参保的保险,主要关系到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状况,比如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种保险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政策性保险是依据国家政策进行保险,主要是考虑国家的政策方向和政策需要,比如出口投资保险,这类保险由国家指定的保险人承保,投保自由承保强制。商业保险是自愿投保,自愿承保,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即为此类,但是如果不予投保,则不能从事相关的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海上强制责任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仍然是商业保险,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予以自愿承保。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意义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则是海上发生的各种行为,目的也是为了预防海上行为人在作出某种侵权行为以后无力偿付自身侵权所造成的后果。海上强制责任与海上侵权行为有紧密的相关性,往往针对的是船舶所有人在对于第三人的侵害结果发生以后无力赔偿的情形,对于海上侵权来说,广泛被认为需要强制投保的是海上船舶污染损害保险,海上污染损害一旦发生,往往涉及非常广泛的面积,涉及较多的受害人,有时虽然没有明确的受害人,但是公共利益却遭受到非常明显的侵害,而为了整治污染,公共当局不得不背负比较沉重的负担。而公共当局往往不愿意接受这种负担,最终导致污染情况被搁置。而强制责任保险就可以有效的把财富集中用以处置这种严重的后果,既能分散损害,又能补偿损失。

三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性的原因

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营运人,往往会进行一定的成本收益分析。具有风险厌恶偏好的加害人对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降低,当责任人只拥有价值3万元的船舶时,他往往没有动力给超出3万元价值以外的价值进行投保,因为这个时候船舶是自有资产,责任人不愿意为别人的资产自己掏钱购买保险。但是海上污染损害很可能远远不止3万元,如果10万元的损害后果一旦发生,责任人纵然归于破产境地,也没有偿付所有侵害的能力,所以10万元的损害后果也只能得到3万元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包赔额度越高,保费就越贵,责任人往往也不愿意花费过多的钱去为别人的财产投保。此时,只有强制性保险才能发挥好的效果,因为强制性导致所有的潜在责任人都必须购买保险,此时保险费用就会趋于降低,保险人的保险成本就会降低,同时更少的保费保证了更多的潜在责任人在遭遇重大损失以后不会因为赔付而导致破产,维护了经济的良好执行。

四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效果

强制责任保险会造成侵害中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补偿,实现了社会公益;如果出现诉讼,高额的赔偿判决会导致责任人无力赔付,可以保证诉讼判决更为充分的执行,增加司法公信力;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承保,可以促进海上危险品运输行业的发展,避免了责任人的轻易破产,维护了危险品产业的发展;强制责任保险聚集财富分散责任,实现了良好的整体价值。

五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权利方

强制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海上船舶或者其他浮动物或者固定物以及人工岛屿的所有人经营人,保险人是国家批准的有能力承保此种险别的保险公司。既然被保险人投保强制责任险是为了防止海上污染,那么可能造成那种需要钜额补偿的海上污染的主体都应当投保强制责任险,而绝不仅仅是从事运输的船舶类工具的所有人和运营人。既然这种保险一般进行赔付就往往数额巨大,因此要求保险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然难以开展这种保险活动。但是国际公约中,针对的往往是船舶[ship]or[tanker],污染损害针对的是这些船舶自用油泄漏或者装载的油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这就忽视了海上油田以及其他海上固定设施的原油泄漏所造成的损害。不过,有能力在海上假设固定设施进行作业的当事人往往拥有较为强大的经济实力,而且往往是少数的当事人拥有这种实力,所以这方面的当事人对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需求往往不是那么强烈。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为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运营人,这些潜在责任人往往没有能力赔偿海上污染后的严重后果,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只是这种从事高风险行业并且缺乏赔偿能力的潜在责任人,简单来说,就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营运人。

六海上强制责任险的直接诉讼和赔偿限制

在海上污染损害发生以后,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承担钜额的赔偿,则受损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要求予以赔付。在实际情况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往往签订了“会员先付”的条款,意思是当损害发生时,只有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第三人之后,保险人才予以赔付,这样,如果损害数额巨大,超出被保险人资产能力,那么只有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付这一种方法,不如此,则不能实际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必须在保险的最高限额之内,同时作为一般法人,保险人自身也拥有适量的财产,如果额度超出保险人自身的财产,同样无法得到补偿,由此可见,补偿限制原则的限制在保险额度、实际损失、保险人资产这三个方面。保险人有权援引这种限制作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抗辩。在1969年,《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规定的责任限额为按照船舶吨位计算每吨2000法郎,但赔偿的总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2.1亿法郎。从公约中可见,设定了污染赔偿的最高额度,此种污染的最高额度当然为保险人赔偿第三人的最高额度,因为保险赔付是以第三人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基础,如果对第三人发生的实际损害的赔偿额度进行了限制,那么保险人自然也可以以之作为保险的最高额度。

七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在保险人直接赔付遭受损害的第三人的情况下,保险人拥有几种的抗辩权利。就基本的法律原理来说,不可抗力免责:保险人可以主张此种危险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自愿招致的损害免责:由于受害人自愿招致的损害相对方不负赔偿责任;善意原则: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保险人应当具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明文规定和严格限制,因为,海上保险的目的最重要的就是保护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海上强制保险合同的这一特点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总的来说,保险人不得以其对承运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可以被承运人对抗受害人的事由对抗受害人;保险人可以以承运人恶意或不当行为对抗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外,不得以承运人破产或者无力承担赔偿为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八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原则

传统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的侵权原则与之不同,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设立的责任原则一般是严格责任原则。只要造成了污染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这种免责事项的设定,是由于保险人不愿意承担免责事项所造成的责任风险。

三、结语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商业保险,往往作为易于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危险行业的准入前提而在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目前主要针对的情况是污染责任,因为这种损害一旦形成,受害者较为广泛,进行环境整治花费较高,责任人一般难以承担。为了有效的弥补第三人的损失,对海上强制责任险规定了直接诉讼制度,以保证第三人在损害发生后,责任人赔偿不充分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保险人赔付。同时,保险人根据法律严格规定拥有一定的抗辩权,这种构成免责的抗辩主要有战祸、天灾、受害人自身招致。强制责任险可以有效的分散单个船舶责任人赔付压力,有效的促进了海上易于污染品运输的发展。

注释:

初北平.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海商法年刊.2005.115.96.

李凤宁.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解读.理论月刊.20087.209.

郭锋,胡晓珂.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商法年刊.2007.534,535.

这只是本文的观点,需要强制保险的往往是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海上运载工具,国际公约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并没有在同一个公约中予以全面规定,国内法也没有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需要强制保险做出统一规定,一般只是要求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强制保险作为此类商业运营的准入条件。

胡正良主编,韩立新副主编.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53,439.

柳强,安馥,刘颖娜.论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直接请求权问题.中国水运.200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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