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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议毕业论文

2023-02-28 18:3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八议毕业论文

法制史方向的题目,我给你推荐一些:

1、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2、简论中国法律的起源及特点
3、论中华法系及其特点
4、中国古代的礼与法
5、《周礼》与西周法律制度
6、论西周法制对后世中国古代法的影响
7、从青铜器铭文看西周民事法律规范
8、“礼不下庶人,邢不上大夫”评议
9、从《周礼》看西周的民事婚姻制度
10、中国古代成文法探源
11、论《法经》及其影响
12、秦代法制特点简论
13、从秦墓竹简看秦代的刑法
14、论秦代的诉讼制度
15、从《为吏之道》看秦代行政法规
16、论秦律中的家族主义
17、秦代的现场勘验制度
18、论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
19、“独尊儒术”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20、春秋决狱与汉代司法
21、论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的演变与进化
22、“八议”制度及其源流
23、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典”制度评析
24、论《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的地位
25、论唐律的基本精神
26、唐代关于涉外条件的处理原则
27、论唐律的“礼法结合”
28、《大唐六典》与唐代行政法
29、论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30、唐代法律与唐代社会
31、论宋代的“编敕”
32、宋代的社会经济与宋代的财政法规
33、论朱元璋的“重典治国”
34、论“明大诰”
35、论《大明律》的“轻其轻,重其重”的特点
36、明代的特务统治与明代的司法
37、论明清两代的“文字狱”
38、论明清两代法典体例的变化
39、清朝入关以前法制初探
40、论清初的立法活动
41、论明清之政的“例”
42、清代的少数民族立法
43、中国古代的肉刑考略
44、中国古代的族刑源流考
45、中国古代考官制度述略
46、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述略
47、中国古代致仕(退休)制度述略
48、中国古代诉讼制度述略
49、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述略
50、论中国古代刑法体系的发展演变
51、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凌迟刑
52、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
53、中国古代的存留养亲制度剖析
54、清代的“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
55、论中国古代的伦理法
56、清末的社会与法庭的法制改革
57、论清末之际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58、清末的立宪活动评议
59、清末修律与部门法的出现
60、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其历史教训
6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62、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活动述评
63、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
64、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
65、论国民党政府立法与司法的脱离
66、《六法全书》评议
67、论国民党政府的刑事特别法规
68、革命根据地法制特点浅谈
69、论我国民主革命时期的宪法文件
70、论民主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
71、论民主革命时期的刑法制度
72、马锡武审判模式浅说
73、“管制”制度的设立
74、新中国三十八年的法制建设

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

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重要朝代,结束了长期分裂与战争,创造了相对统一与稳定的政治环境,经济得以重新恢复发展,与此同时,文化方面也开始空前繁荣与发展,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充满了活力。唐代的立法也以此时期的社会历史条件为基础,离不开中华文化土壤。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使礼与法的关系这条贯穿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观的主线达到“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使法律制度儒家化,将儒家思想法律化,促使立法思想和具体法律制度相适应,完成了礼法结合,对后世封建王朝立法及周边国家法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唐律;礼法关系;礼法结合;

一、礼与法的基本内涵

(一)礼的基本内涵

礼,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的一支,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学术界对礼的起源存在争议,“祭祀说”、“交换说”、“人情说”、“风俗说“等多种观点都有,其中尤以“祭祀说”影响最为深远,亦即“礼源于祭祀”。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亦即古人认为祭祀和兵戎征战是国家最重要的两项大事。我国古代自夏商开始便有“礼”,及至周公旦制礼,“礼”已逐渐地政治化、法律化,成为维护等级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基本规范。“亲亲”、“尊尊”成为了“礼”的基本内容。西周以来的礼,已经具备了礼仪、道德与法律的性质。春秋战国时期,“礼”通过孔子及其弟子的进一步发展,在思想文化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及至西汉,经由董仲舒的发展,儒家思想成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主要思想,“礼”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也随着儒家思想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唐代,“礼”更是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成为了立法思想的一部分,唐律“于礼以为出入”,儒家思想给唐律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二)法的基本内涵

法史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兵。刑“始于兵”,也就是说中国古代刑制最早源于战争或者军事行动。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和部落之间的军事征服和兼并战争不断,由于这种战争需要高度严明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在此过程中便产生了最早的军法,这也是中国古代最初的法律,这种军事征服和战争也就是最早的刑罚。普通法律便是由此逐步演变和改造而来。因此,最初的法律往往同时具有军事镇压的军法和刑事制裁的刑法的双重属性。可见,“兵”是中国古代刑罚、刑法、法律等产生的重要渊源。由此,中国古代的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刑”。自西周制礼作刑以来,礼与刑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在预防和惩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

礼与法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者认可的指导性规范,其主要作用是预防犯罪和教化万民,指引人们什么是应该做的。法作为一种惩罚性规范,主要是处罚和遏制犯罪行为,警告人们什么是不该做的。礼与法作为共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当然存在着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其间仍存在着一些差异和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礼有差等与法应普适的矛盾与冲突。这里所讲的礼的差等主要是代表封建等级秩序的“礼”同代表维护封建统治根基的“法”之间的矛盾。第二,复仇问题所引发的礼与法的冲突。唐代统治者一方面期望加强中央集权,将生杀大权牢牢掌控,禁止民间实施血亲复仇,但这却与唐代重伦理道德的法律指导思想相矛盾。正是由于礼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争议中存在的种种差异和矛盾冲突,也导致了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制发展一直处于礼与法不断的冲突与融合的过程中。至唐代,礼与法的结合已臻成熟,礼法冲突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礼法结合在唐律中也有诸多体现。

(一)议、请、减、赎和官当制度与“十恶”制度中的礼法结合

为解决礼的“差等”与法的“普适”的矛盾与冲突,唐律规定了适用于贵族、官僚的审判和处罚的特殊程序。“议”为“八议”,规定了八种特权人物犯非十恶死罪时可由皇帝召集众臣议定后决定如何处罚,结果一般是赦免。“请”是一种奏请皇帝裁决的特殊程序,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五品以上官员等,上述人物如若犯绞斩之罪直接奏报皇帝裁断。“减”意为减等刑罚,主要适用于应“请”者的亲属和七品以上官犯流刑以下罪者,可减一等刑罚,但死罪不可减。“赎”是以铜赎罪,同样适用于官员等特权阶级。官当制度则规定可以官品和爵位折抵徒、流两种刑罚。唐律之所以规定这些制度,其背后实际是深受儒家思想也就是“礼”这个封建等级秩序所影响,同时也使封建特权得以制度化、法律化。

为了取得封建等级秩序和封建专制统治的平衡,唐律又规定了“十恶”,对“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等十恶大罪加以严惩。纵观十恶大罪,无外乎是严重威胁了封建专制统治以及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犯罪,在这样的犯罪中,无论是议、请、减、赎还是官当制度都不得适用,必须依照常法定罪处刑。这实际上是礼法结合在唐律中的很好体现,一方面唐律通过特权制度维护“礼”的差等,另一方面又通过“十恶”制度使法具有了一定的普适性,解决了礼与法在这个层面上的矛盾与冲突。

(二)复仇问题中的礼法结合

作为礼法矛盾体现之一的复仇问题,在整个唐代却成为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据《全唐书·复仇状》记载,复仇这件事如果按照《礼记》来看,与仇人不共戴天是天经地义的,按照法令而言就应当杀人者偿命。礼教和法令都是帝王治理万民的依据,但是律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果不允许复仇,有悖伦理道德,但如若允许复仇,那恐怕人们将倚仗法律滥杀无辜。因此,最好能够规定如果有复仇者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下尚书省统一讨论上报皇帝,酌情处理,只有这样才可以经、律皆无失。可见,唐律最终将复仇问题酌情处理,并未给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只能在根据案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最合情理的`判断,寻求礼与法的最佳结合点。

当然,唐律中还有很多具体的礼法结合表现,如同居相为隐原则,一方面肯定为犯罪的亲属通风报信不违法,维护封建伦理道德,但另一方面又规定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重大犯罪不适用相隐原则,以此维护封建统治基础。除此之外,唐律中也还有很多礼法结合的体现,本文在此不过多赘述。

三、唐律对后世及周边国家法制的影响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盛世,物质和文化的发展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律制度便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诞生。唐律以其完备性、科学性等特点成为当之无愧的封建法典的代表。礼法在《唐律疏议》合而为一,法律制度儒家化,儒家思想法律化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而成为中国古达礼法结合的典范之作,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也可谓相当深远。唐以后历朝历代立法基本源自于唐律,宋“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元世祖忽必烈时期也“参照唐宋之制”来制定法律。至于明清,立法等受唐律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唐朝作为当时强大的封建帝国,在与各国的经济文化交往中,法律制度也对周边国家产生了较强影响。东亚的朝鲜、日本等国封建法制的代表《高丽律》、《大宝律令》等法典均受到唐律较大影响。可见,唐律不仅仅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代表之作,其礼法结合不仅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周边国家有深远意义,是世界封建法制的代表之一。

四、结语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历代统治者往往重视利用礼的伦理道德规范和严刑峻法制度来治理国家。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便是以礼为本,以刑为用,采取礼法并用的手段综合治国,这是符合国家发展规律的。同时,唐律作为封建社会礼法结合思想发展到成熟的产物,通过积累前代在巩固封建统治和维护封建秩序方面的丰富经验,从而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儒家思想不断法律化,不断解决礼与法的冲突与矛盾,最终达到了礼与法合而为一,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在唐律中成为现实。因此,唐律是当之无愧的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形态的典型代表,其不仅为当时唐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后世的封建法制发展提供了蓝本,更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封建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

参考文献

[1]《左传》成公十三年.

[2]《辽史》卷六十一《刑法志》.

[3]《全唐书·复仇状》卷549.

[4]《宋史·刑法志》.

[5]《元史·高智耀传》.

[6]《唐律疏议·名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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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言的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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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的风气。助长了腐败现象和官官相护。张口认老乡,认完老乡拉成帮,拉成帮来立山头,坑害国家坑害党;坑起百姓没商量。大量造成集体腐败。有些地方人大和政府,按口音形成了派系,有外来的一律打压,想的不是国家利益,而是地方派系利益。对下曲解政策,对上遮掩民意;对中央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对抗中央。这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由来已久的重要原因。历代中国当地人不得到当地做官,已是不成文的规矩。这也是中国省级一把手难以直选的重要原因。
6。 不利于汉语的发展。不利于历史文化的传承。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要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这个标准一旦被破坏,就会造成语言的分裂和混乱。从而影响汉语的普及。更进一步会影响义务教育的实施。最严重的会变成文化的分裂,文化的分裂离国家的分裂还会远吗? 我国很多地方文化特色其他地方人都不了解,最重要的就是缺乏语言的沟通。试想,导游用方言给大家解说,地方特色产品用方言做广告,岂不是自断财路,拒人于千里之外?可是,傲慢的上海人却用上海话做广告“为阿拉人民服务!”最终还是灰溜溜的撤了。用方言只能在自己的小胡同里坐井观天,狭隘的心胸只会排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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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不利于统一大业,不利于反文化台独。人家爱国台胞国语讲得中规中矩,你却嘴上流脓,肚里阿拉,脚下捣浆糊,人家能认同你吗?统一大业不仅要靠武力,更要用文化,用中华文化统战,要让世界认同中国是真正的中华文明的传承者,才能让相当多的台湾同胞产生认同。要警惕有人用语言文化搞台独,典型的例子就去中国化。最常见的手法就是用闽南话方言代替国语。同样我们也要警惕有人用其他方言搞其他地区分裂。近代历史多次出现军阀割据,就是以省份方言区别的,导致中国长期不统一,使鬼子侵华有可乘之机。
10。 不利于改革教育。上海人把沪语写进课本,如果其他地方也要求也这么做,那么我们的孩子将来说的,写的是一种什么语言?这已违反了国家关于语言文字的相关法律。如此胡作非为,我国本来脆弱的教育体系会面临崩溃的危险!现在的普通话依靠教育、媒体在苦苦支撑,一旦打破这个体系,普通话岌岌可危!试想让穷人的子弟上大学本来就不容易,用本地方言考试把人家路堵死了,教育残存的一点公平也荡然无存!上海等地已出现了普通话的生存危机,学校下了课,很多学生在讲方言。讲方言成思维定势后对于复杂的逻辑思考不利。很多新词汇用方言无法表达,很多新概念用方言解释只能是如坠云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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