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明确比赛主题:警营之星,着重强调警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2. 确定比赛题目:可以围绕警营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进行编排,如:警营安全防范技能、警营灭火技能、警营安全检查技能、警营指挥技能、警营应急处置技能等。
3. 编排比赛题目:可以将上述题目分为初赛和复赛,初赛题目主要是理论知识考查,复赛题目主要是实践技能考查,可以根据比赛的要求分别编排相应的题目。
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犯罪的一种,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管理制度,是一种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的犯罪。它不仅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同时妨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的贯彻实施,破坏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古今中外所有国家刑法都把这种犯罪作为严厉惩治的对象。1979年刑法对这种犯罪作了专条规定,并在众多的刑法补充规定和行政、民事、经济法律、法规中作了重要的补充,1997年修订刑法在总结十多年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玩忽职守罪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一类犯罪,除概括的玩忽职守罪外,还有七种特别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虽然新刑法颁布后,将一部分从该类犯罪分离出去了,但玩忽职守罪现可以说仍是个口袋罪,有关法律规定少而笼统,在实践中又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例如玩忽职守罪客观要件的界定等方面都存在很多争议,因此如何正确认识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对于我们在实践中准确依法惩治该类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主要从玩忽职守罪客观要件的玩忽职守行为、重大损失、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一、玩忽职守行为
1、行为形式
关于玩忽职守行为的基本形式,理论界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争论的焦点在于玩忽职守行为是否包括作为。一种观点认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方式不作为,不包括人微言轻形式。其理由是,玩忽职守行为的主体不负责任,行为消极。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不作为,也可以是作为。理由是,在玩忽职守行为中,有的是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特定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是不作为;有的则是行为有不正确地实施了积极的行为,是作为。玩忽职守行为究竟应否包括作为形式?我们对上述两种观点稍加分析便不难得出结论。上述第一种观点以玩忽职守行为的主体不负责任、行为消极为由排除作为形式,立论显然失当。首先,行为的积极与消极并不是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主要标准。尽管不作为在多数情况下是以消极的行为或者身体的静止表现出来的,但在某些不作为犯罪中也包括一些积极的身体动作。因此,身体举动不等于作为,同时,不作为也不等于身体静止。其次,玩忽职守行为并非都是消极行为。玩忽职守行为是指“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其中,“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固然是消极行为,且属于不作为,对此殆无疑义;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则难说是消极行为,因为尽管行为人不认真,但却具有履行职责的行动,显然属于积极行为。第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虽然没有达到职责要求,但毕竟不是不履行职责,应当说,这种玩忽职守行为的表现形式属于作为。可见,第一种观点难以立足,而第二种观点则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玩所职守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中,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行为是行为人用积极的行动去实施了与其职务或者职责相背离的并致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要求履行的职责义务并致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简单说,说是按其职守该做的他却没有做。一般来说,未尽职守的玩忽职守行为是通过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不履行职守和撤离职守的玩忽职守行为都是通过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2、不履行职责及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具体认定
笔者认为认定不履行职责及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关键在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的认定。对此,主要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具有多样性
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职责,一方面标志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有一定的职权,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一定的义务。当然,这种义务仅仅是只与其在国家机关中所担任的工作或所处的地位有关的义务,而不包括一般的道德义务或者作为党员应遵守的义务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涉及到许多方面,其玩忽职守行为在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可能表现为千差万别,对此,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一般都有相应的规定。如《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职责,《检察官法》规定了检察官的职责,《人民警察法》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义务和纪律,等等。因此,不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职责各不相同,确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必须以有关规定为依据,而不能想当然。
需要指出的是,在同一个系统的国家机关,尤其在同一个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一方面他们的职责一般都存在一定的共性。如只要是人民警察,不论何时何地,都有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义务;另一方面,由于具体分工不同,他们的职责又不尽相同。如民事审判法官与刑事审判法官、反贪部门的检察官与起诉部门的检察官、巡警与刑警,等等,他们具体工作各不相同,其职责内容也一定的差异。所以,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既要注意共性,也要注意区别。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具有条件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并不是完全一成不变,而是随客观情况不同可能有所变化的,对此,一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中甚至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公安部颁布的《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规定:公路巡逻民警纠正违章时,应当指令驾驶员靠边停车或者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段停车。但是,遇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对违章车辆一般不予追随或者指令违章车辆停车接受处理,但可以通过喊话等,提醒驾驶员改正。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里的“经审理认为”显然是指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从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中,发现相关的证据证明案件涉嫌经济犯罪,才能决定移送刑事审查,而并非检察机关理解的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出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嫌疑,就必须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否则,任何在民事诉讼中举证不能的当事人都可能以对方当事人涉嫌犯罪为抗辩理由终结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判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一定的职责或者是否未履行一定的职责,必须结合具体条件进行分析。
二、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际中,对于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情节认定颇有争议,难以把握,不利于准确地打击此类犯罪。笔者试就如何认定“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1、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含义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所谓公共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91条的规定,是指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财产。所谓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二是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是虽未达到前两种数额标准,但前两种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由此可见,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有人认为这是个简单明了的问题,无须多加研究,但实际中关于如何认定损失问题往往是很复杂的,争论也较多。有人认为只要导致公共财产所有人失去了对公共财产的控制即可认定为损失;有人认为经公共财产所有人多方努力,凭自身力量已无法挽回公共财产的损失时即可认定为损失;还有人认为必须在公共财产所有人自身付出努力无法挽回损失时,再凭外部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挽回损失,这样才能认定为公共财产的损失。笔者认为对于公共财产的直接损失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甄别认定: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某财政局副局长不正确履行职责,指使会计将本局财政预算外资金200万元违规借给某化工厂用于生产。不久该化工厂因雷击引起爆炸并燃烧,工厂顷刻间化为灰烬,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陷于倒闭,财政局借出的200万元血本无归,显然该副局长必须承担这2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玩忽职守责任。
(2)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被犯罪分子诈骗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如某机关行政科科长A,持100万元转帐支票与某公司经理B洽谈为本单位购买中央空调事宜,在B的“精 心安排下,”A不是认真审查B的资信情况、身份情况和合同条款,而是整天与B的公关小姐C厮混,致使C顺利地将A随身保管的支票100万元偷走交给B,B很快从银行全部取出现金与C逃之夭夭,经公安机关追捕仍未抓获。A的这种玩忽职守行为致使100万元公共财产的损失应认定为直接经济损失。
(3)以合法形式转移公共财产致使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这是当前经济领域中常见的债务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情况。如某镇机关干部甲在担任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主任期间,多次违反规定给某乙放贷达80余万元。乙名义上将此款用于自己的私营企业经营,实际上却以现金形式提出后付给其女婿丙用于他另办的企业。农金会向乙催收贷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乙,乙以自己企业亏掉了为由不还欠款,而法院也苦于无证据证明乙将贷款转移给丙的事实而不能对丙强制执行,导致这80万元公共财产无法追回。实践中类似的还有将资产转移到妻子名下后随即搞“假离婚”,约定财产全部给妻子。这些以合法的形式转移公共财产,导致无法挽回的情形均应认定行为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灭失毁坏等遭受的重大损失。公共财产的灭失,其灭失时该财产的实际价值就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比较简单;对于公共财产的毁坏,需要通过专门机构对该财产作评估,通过公共财产被毁坏前的价值和毁坏后的实际价值比较,就能得出其实际损失情况,就可以认定其直接经济损失。
(5)因疏于管理或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本单位受到犯罪分子不法侵害而遭受的重大损失。有的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日常工作不抓不问,放任不管,对出现的一些违纪违规现象不追不究,对规章制度的落实没有具体措施,被犯罪分子钻了空子,致使本单位遭受巨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这应认定为因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某地税局局长对本局工作一贯疏于管理,甚至对财会人员贪污数千元的问题也不追究责任。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期间,局财务科长甲陆续将帐上150万元公款擅自借给个体户乙用于赌博活动,乙将150万元资金全部输光后逃跑,经司法机关多年缉捕仍无结果。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无疑,但是该地税局长也构成玩忽职守罪,他对造成本局150万元公共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6)通过法院诉讼程序仍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行为人因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失控的情况,通过人民法院诉讼途径来挽回经济损失是具有强制力的、最具实际效果的办法,如果通过这一途径仍然不能追回经济损失,应该说是别无他法了。因此,经诉讼程序无法挽回的损失可以认定为直接经济损失。诉讼程序包括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和执行。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执行一次或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过一次没有能追回执行标的的即可认定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3、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间接经济损失是由直接经济损失派生出来的,一般来说,产生了直接经济损失,往往也就会出现间接经济损失。如何确定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是否都能成为玩忽职守的定罪依据?实践中存在把握不准的情况,有的甚至不予认定,影响了这类犯罪的公正处理。笔者认为对于间接经济损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确认:
(1)由直接经济损失核算出的银行利息。由行为人玩忽职守导致资金的流失,我们暂且不谈流失掉的这部分资金在运作过程中能产生多少利润(因为具有不确定性无法核算利润),但是从资金失控之日起至无法挽回止这期间的银行利息是客观存在的,可以计算的,这是实实在在的损失,应该认定是间接经济损失。
(2)因玩忽职守未能将公共财产用于约定的投资致使违约而造成的重大损失。如行为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未能如约投入到某个既定的项目中去,按照我国民法规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如某民政局局长将本局拟作支付与客户签约购置设备的200万元贷款违规借给一企业使用,在合同交款期内(一个月)未能将此款从企业追回交给客户(一年后企业才还入该局),致使该客户诉该局违约,法院判令民政局支付客户违约金20万元,赔偿损失30万元,那么该民政局局长必须承担造成5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的玩忽职守罪责。
(3)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灭失、毁坏后,经修理、重制、更换所需的资金。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对工作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严格管理,遵章守制,就不会发生意外,导致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灭失、毁坏等重大损失;而正是因为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从而导致了正常运行中的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如机械、高新技术设备等的灭失或毁坏。要恢复正常运行就必须修理或更换,这就需要花费资金,这部分资金是额外的负担,就应认定其为玩忽职守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4)因企图挽回由玩忽职守造成的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的重大损失所列支的成本。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失控后,人们的心态总是企盼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办法尽可能地追回经济损失,在这过程中往往会开支掉不少费用,如本单位内部派人在追债过程中列支的差旅费、住宿费、补贴费等;在诉讼过程中列支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差旅费、住宿费、资产评估费、鉴定费等,这些费用应视为间接经济损失。
(5)因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经鉴定所须的加固费用。因房屋虽存在安全隐患但在未鉴定其为危房的情况下,该房还有使用价值,且所须的加固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应认定其为玩忽职守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4、正确认定“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应注意的问题
正确认定“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对于严肃查处、准确打击玩忽职守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玩忽职守行为与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客观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即使客观上存在行为人玩忽职守的行为和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2)严格区分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一种“原始损失”,而间接经济损失是由直接经济损失派生出来的,是“派生损失”。两者的关系不能混淆。根据高检院《立案标准》的规定,严格区分这两者的关系,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3)要准确地、客观地认定间接经济损失,不能牵强附会地随意认定。如果因为存在直接经济损失就随意地估算尚不存在的、具有不确定性的间接经济损失,就势必会造成夸大对玩忽职守行为的打击面,不能科学地、客观地处理一些案件。
(4)要反对公共财产重大损失认定问题上两种倾向:一是主观主义,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草率认定;二是谨小慎微,对有证据证明已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左顾右盼,不敢认定。
(5)重大损失是否可以累计计算的问题。刑法中关于走私、偷税、贪污、盗窃犯罪的规定中,可以累计计算。但没有规定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犯罪可以累计计算。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在没有新的法律明文规定出台前,笔者认为,对于多个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累计计算没有法律依据。从实践情况来看,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徐行犯,才将多个行为规定视为一个行为加以处理,如虐待罪便是如此,否则对于刑法上无独立意义的数个行为不能作为一个危害行为对待。因为徐行犯属于单纯一罪,必须按一罪论处,并应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与犯罪情节相适应的刑罚。数个在刑法上无独立意义的滥用职权行为或玩忽职守行为显然不属于徐行犯,当然不能适用徐行犯的法律适用原则,不应累计其社会危害性。但笔者建议以后立法完善时,可规定五年之内予以累计计算,以加大对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1、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因果关系概述
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不仅要求行为人要有玩忽职守的表现,而且在客观方面还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玩忽职守行为与这一危害结果之间还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玩忽职守因果关系不仅仅是基于客观存在和事实而发生,而且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当一种现象(他人的违法行为、自然力等,如犯罪分子李某绑架并欲杀害程某。)已经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时,一个人的玩忽职守(如警察王某的不接警、不处警)本来与这个因果关系的锁链无关的,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使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与这个因果关系的锁链发生了联系。法律赋予负有特定义务的人采取积极的措施(警察阻止犯罪分子行凶),来防止危害结果的产生,中断这个因果关系的锁链,如果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这样做,使危害结果的发生由可能性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现实,那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就成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就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2、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因果关系的特征
笔者认为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应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首先在于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义务的关联性。杀人、强奸、盗窃,这些作为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身体举动与由其所引起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玩忽职守的这种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上违反刑法或国家机关规章制度规定的不履行特定的作为义务的行为同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与特定的履行义务紧密相关。如果没有这种履行义务,就根本谈不上不作为。如当一名法官,在遇到歹徒行凶杀人时,没有阻止救人,而是逃之夭夭,最终人被杀害,刑法也不能定这名法官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为法官没有这一“职守”,相反巡逻警察则不同。
其次,还在于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联系的间接性。作为的因果关系,其联系往往是直接的,例如枪响人死、刀起头落等。但在玩忽职守罪中,行为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引起的危害结果,还要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和某种自然力的行为,就是必须存在某种中介条件,而且这一中介条件是引起危害结果所必不可少的。密云“云虹桥”游人跌倒后相互挤压,修水县余某的自杀,歹徒李某、杨某残杀程某,就是玩忽职守案中危害结果必不可少的中介条件。
第三,在于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联系的复杂性。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其常常出现一因多果或多因一果的现象。前者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一个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多个危害后果,后者是指多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共同或相继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对于一因多果,在处理上不会出现困难,只要能认定多个危害结果均系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所致,行为人就应该对所有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多因一果,则涉及区分各行为人的责任轻重,从而确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问题。在处理多人玩忽职守案件中,责任的确定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看原因力大小。一般来说,对导致重大损失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玩忽职守行为,其责任要大;(2)区分领导人员与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如果具体实施人员的行为是受命于主管领导人员的意志,或者在实施中曾提出纠正意见,未被领导人员采纳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应由领导人员负责。如果具体实施人员隐瞒事实真相、不请示汇报,私做主张,或者不执行领导人员的正确意见,不按规章制度力、事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应由具体实施人员负责。如果由具体实施人员出主意,而领导人员轻信允许或采纳,或者具体实施人员明知领导人员的指示、命令违反了有关规定,仍继续实施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应共同负责。(3)区分集体研究决定与个人决定。对于个人做出错误的决定并因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负直接责任。如果错误决定是经集体研究做出,在这种情况下,参加集体研究的赞同错误决定的所有人员都应承担责任,其中主持集体研究并拍板定案的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四,玩忽职守的因果关系还在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平民百姓的见死不救和巡警的见死不救,法律要求不同,人们期待评判不同,对前者只能是道义的,对后者人们自然而然感到一种危险性,因为人们把警察当着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神。由此可见,无论是立法者的意志或是行为人的主观因素,都对玩忽职守犯罪因果关系的成立影响巨大。所以,我们看到玩忽职守案的办理,往往表现受制于媒体舆论。这种情况的产生,一方面是立法本身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办案人员的主观评判因素。笔者认为,在面对行政机关工作效率不高、公职人员素质低下、安全事故频发、治安状况恶化的社会形势下,作为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应当确立积极的因果关系评判说。以加大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务,不正确履行职务的打击力度,从而提升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威信。因为法律是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使社会关系有序化,并且有条不紊地协调发展。当社会关系中某一具体的人应当履行某种法律义务而不履行时,社会关系就不能按照法律所指引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危害结果发生的方面发展。当一个地区警察接警、处警不力,又受不到法律追究时,我们能期待这一地区治安状况好转吗?我们看到的恐怕是杀人案件频发而又难以侦破。
一、 新时期合格的刑侦队伍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形象、素质和管理,是形成一支队伍的必要条件。形象是队伍个体综合素质的集中和外在表现,素质是队伍整体形象的内涵与本质,而管理作为一种保障机制,保证队伍的优良素质持续、稳定地发展并充分反映为良好的整体形象,三者为依,辩证统一。其中个体素质作为队伍形成的基石,是三者中最为关键的因素。
1、政治坚定。要求我们刑警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大局意识,在关键时机、关键问题、关键事件上,要把握正确方向,着眼于大局;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忠实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好本职工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维持社会治安稳定服务。
2、业务精湛。要求我们刑警知识面要广,在熟练掌握有关刑侦工作业务知识技能的同时,还必须熟悉与刑侦专业密切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和其它业务基础知识,掌握更为先进的现代科技手段为侦查所用,不断地在各种复杂情况下提高侦查技能和应变能力,做到能侦会审,办案合法规范。
3、执法严格。要求我们刑警在办案过程中的受理、立案、破案和移送起诉等各个环节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该立案的立案,该查处的查处,该打击的打击,杜绝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
4、作风过硬。体现在工作作风上,要求我们刑侦员在工作中敢于吃苦、勇重担、反应迅速、攻坚。体现在纪律作风上,要求我们刑警除严守政治纪律外,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令行禁止,遵章守规,公正执法,廉洁文明。
5、体魄强健。要求我们刑侦员不但要有过人的智慧,还必须拥有健康的体魄,只有拥有了健康的体魄,才能掌握实弹击、擒拿格斗、车辆驾驶等特殊技能。在对敌斗争中形成智力和体力的双重优势,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工作压力和更为严酷的工作环境。
二、当前大队队伍的现状。
××大队至今成立已有×年,现有民警×名,其中党员×名,共青团员 ×名,从年龄结构来看,×岁以下×名,×岁至×岁的×名,×岁以上×名,队伍的平均年龄×岁。从文化程度上看:本科×名,大专×名;从刑侦员等级评定情况看:二级刑侦员×名,三级刑侦员×名,四级刑侦员×名,见习刑侦员×名;从级别上看:正科级刑侦员×名,副科级刑侦员×名,警长级的刑侦员×名;截止目前为止,已结婚成家有×人(其中有子女×人),未成家的×人。家住×的×人,××的×人。
通过以上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大队不论是年龄结构还是文化程度都是有较大优势的,而且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帮助下,在前几任大队领导的带领下取得了十分突出的战绩,多次荣获集体的记功嘉奖,被评为××××,特别是今年又被评为××××,这都证明我们有一支过硬的队伍。但通过近半年的工作,发现队伍中仍然潜伏着一些问题和不良倾向,较大程度的影响了队伍整体战斗力,值得我们注意和思考,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少数同志趋利思想较为突出,缺乏对待遇、级别、荣誉的正确认识,抱着主要表现在对待工作时认为有利可图事情多是积极主动,而当某项工作没有既得利益(不能加分、不能立功授奖等)时则能躲就躲、能推就推。这类同志多缺乏协作精神,凡事只看眼前、只看片面,往往会用自己的长处去和别人的短处相比,对其他同志比自己突出的地方视而不见,每到评先、授奖或提级时看到其他同志荣获这样那样的荣誉心理就会失衡,认为平时自己干了那么多工作连个先进都得不到,反而感觉平时比自己干得少得人却又是立功又是授奖的,认为不公平,从而产生对集体的不信任感。但同时他们又有较高的工作热情,有想干好工作的愿望,只是对工作的价值缺乏理性的认识。
2、有的同志较之以往思想有所松懈,工作热情不高、干劲不足。绝大部分民警在主观上都是积极要求上进的,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工作得到、入党、提级等政治待遇。但真正解决这些问题的并不多,近几年公安局加大了这方面的倾斜才有所改进。还有的同志工作多年,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入党、提级问题始终没有解决,感觉工作也没什么干劲,抱着得过且过的态度,工作主动性较差,工作滑坡现象较为严重。他们工作时间长、工作经验丰富、有较好的社会基础,缺乏的就是工作热情。
3、有的同志家庭负担或恋家情绪较重。大队的民警大部分都已先后成家,家庭负担增加。一些从事刑侦工作几年的民警,都到了结婚期,一旦结婚生儿育女后,家庭、父母、妻子、子女必定会对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休息时间队里有事,需要加班加点干工作时,总会提出这样和那样的理由请假等。同时民警不是生活在真空状态中的,个人和家庭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目前我队民警家属下岗或无工作的就有×人;自己或家人生病造成家庭负担过大的有×人;还有的民警子女正值高考等人生关键时刻。造成民警平时思想负担加重,分散较大精力。
4、还有的同志认为刑侦工作难处多、任务重、要求高、工作难、强度大,理解少,感到身体和心理的压力都很大,而在经济、政治待遇上确不如别人,造成了心理上的不平衡,致使工作带有情绪。这类同志对社会、单位变革适应性较弱或自身业务、身体等各方面素质难以适应当前繁重的工作,当他们在通过工作所获不能达到其所期望时,容易产生沮丧、烦躁情绪,从而降低工作积极性。
三、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
一、来自社会的因素。
民警思想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冲击,影响比较大,由于工作原因,他们经常要和社会上各阶层,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接触社会面广,了解社会的阴暗面多,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原有的稳定、保障、平均等心理依靠消失了,逐渐对未来、事业、前途、命运的认识发生了分歧和变异,有些人处于对时代的迷惘和不适之中。
二、来自生活的压力。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民警都是家里的主心骨,要承担的家庭责任重,赡养父母、照顾妻子、孩子的学习、家庭的开销、住房、生病住院等等问题总会困扰他们。而同时他们的工作特性又决定他们很难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教育子女、赡养父母等许多事情都落在家里其他成员身上。而目前他们的工资收入总体还是偏低,和他们所付出的、牺牲的无法形成正比。再加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以及他们的同学、朋友中有的收入高、工作轻松的客观事实,就容易产生盲目的攀比心理,总认为自己吃亏,产生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消极情绪。由于经济、物质上导致的失落感,使主人翁意识淡化甚至丧失,因而在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来自工作的压力。
随着社会法治化建设的步伐,国家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为主动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进程,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监督愈发严格、执法质量要求愈来愈高,可民警的素质、技能跟不上,大部分同志也认识到要加强学习,提高技能,但当前各项工作千头万绪,日常工作繁重,想要充电以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却总觉得难以抽出时间,难得有点休息的时间总要陪陪家人或处理些个人的事情,很少有用到学习上来的,周而复始就容易产生恶性循环,使他们感到无所适从。同时,随着工作标准的提高,工作中出现差错的几率增大,出现差错就有被处理,也给民警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于是有的民警就有了做的多错的多,做的少错的少,不做不错的错误思想,出现了遇事尽量躲,能少做就少做的现象。
更有因诸多因素的交叠,造成民警心理承受能力不强,不善于自我调节,稍遇挫折、坎坷容易产生心理失衡,难以对当今公安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以及繁重任务认同,但这些又无可回避,久而久之就逐渐形成了烦躁、焦虑、易怒、沮丧、马虎的心理状态,表现在工作中就难免出现方法简单、态度生硬、得过且过等问题。
三、 加强刑侦队伍素质建设的几点建议。
我们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是许多方面的不同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提高队伍素质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而必须长期地不懈地通过多种有效办法来逐步实现。当前主要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把思想政治工作同民警利益相结合。
邓小平同志曾讲过:“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精神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这明确的阐述了要用辨证的关系来看待人们(民警)中所存在的“趋利”现象,而且这种现象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只会越来越强化。既然坦然承认个人物质利益的存在,那么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如果游离其外,政治思想工作将苍白无力。
但同时我们应该注意一个界限,那就是物质与奉献的关系,能否把对社会的奉献作为向社会索取的资本和条件,肯定不可以,无法平衡。对于民警来说,有太多事情不能也无法计算该如何使他们付出与获得相当,这里讲得是我们都要力所能及地不断改善民警的经济、政治、福利等各方面待遇,其目的主要是使他们能感觉到只要付出了就能得到认可与回报(回报的多少并非决定因素),从而有干好工作的积极性。
(二)把做思想政治工作与帮助解决民警实际困难相结合。
我们在开展的思想政治工作中既讲道理又办实事,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刑侦队是一个战斗实体,同志们在一起的时间往往比和家人在一起的时间多,要使他们有家的感觉,就必须实实在在的关心他们,不论他们遇到什么困难我们都必须尽己所能的帮助解决,诸如:家庭困难、家属下岗、子女升学就业、政治经济待遇等等。就算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出出点子、想想办法民警也是会很感激的。这就要求我们日常要深入民警中间,及时了解民警的思想问题,耐心细致、体贴入微地疏导民警情绪,解开思想疙瘩,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今年年初,公安处会议上提出的成立家政服务小组就是一种极好的方式,通过关心民警及其家庭的点滴小事,体现出集体的凝聚力。通过这类有效载体,思想政治工作就能与帮助解决民警实际困难紧密结合,就能真正发挥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作用,就能真正激发起民警的工作热情。
(三)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与提高民警素质相结合。
目前我们提出的提高民警综合素质很大一部分着重于政治、业务、身体等方面,在心理素质方面重视不够,一定程度上造成对民警在工作、生活中所接触社会阴暗面带来的心理障碍以及自身思想认识不足所产生的迷茫、困惑、偏激等疏导不够或不及时。
1、将提高民警心理素质作为重点。人的心理素质结构大致可分为智力、情绪、意志三个部分,自古以来对全面素质的衡量偏重于智力(能力),而忽略了其它两个部分,这两部分虽然在实际工作难以体现,但其构成的心理素质却在无形中左右着人的思维。健康的心理素质,主要是指拥有良好心态,即积极的自我意识,明确的价值观点,得体的交流方式等等。从而敢于面对现实,挑战困难,树立远大理想,确立正确的人生坐标,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经受各种挫折和打击。因此,我认为在素质所表现的诸多方面中应该将提高民警的心理素质作为第一要素。
2、加强侦查员的素质教育和培训。
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首先是侦查员通过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校、函授等形式的专业学历学习,通过学习一方面巩固自己的基础知识,另一方面更新了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开阔了视野、拓开了思路。其次是针对问题重点培训,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找出一段时间内影响侦查破案和办案的症结,确定培训的内容、层次和受训人员范围,本着急用先学、学以致用的原则,开展灵活多变的教育培训,使一些影响日常工作的突出问题在短时间内有较大的改善和根本性解决,为深化培训打下基础。
实战技能的培训。当前,治安形势严峻复杂,犯罪嫌疑人穷凶极恶,拒捕、袭击、报复民警的案件常有发生,为确保侦查员不受或少受伤亡,对刑警的实战技能培训相当紧迫。因此,要对侦查员进行抓捕、搜身、盘查、设卡、堵截、押解等规范化战术动作训练,使每一名侦查员在实战中能熟练地作出符合法律规定、业务规范、战术要求的反应,达到规范执勤的目的。
一、加强刑警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刑侦队伍素质
加强刑警培训,全面提高刑侦队伍的整体素质,是突破“瓶颈”制约、深化刑侦改革、建设一支高素质刑侦队伍的切人点。当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狠抓刑警培训和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是深化刑侦改革的切人点,我们应站在21世纪建立一支什么样刑侦队伍的高度,从刑侦工作的全局来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刑侦队伍素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刑侦改革的成败。刑侦改革要求侦审合一,建立破案责任制,任务落实到人头上,侦查员既要破案又要办案,既要会侦查、调查、做群众工作,又要会审讯、会制作法律文书、会准确运用法律。这样,新的机制和任务自然对刑侦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提高刑警素质,也是建设一支特别能战斗的刑侦队伍、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需要,是公安机关适应严峻治安形势和艰巨任务的需要,因此,统一思想,同心同德,齐心协力,把提高刑侦队伍整体素质,作为刑侦战线的一项重大紧迫的任务提上议事日程,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尤为重要。
第二,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和各项措施,确保刑警学习培训取得实效。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刑警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局、处领导为组长,政工、刑侦部门领导参加的学习培训领导小组,由分管局、处长任本地区刑警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刑侦队伍的培训工作。省公安厅(局)一级,可成立由分管厅长(局长)任组长,由政治部和刑侦局领导参加的刑警培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掌握、督促刑警的培训工作。同时,要制定详细、可行的学习培训计划,对课程内容、时间进度、培训人员作出具体安排,落实培}I}措施,加强检查评比,确保刑警学习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要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学习培训工作,把刑警培训引向深人。在重点抓好刑警执法办案全员培训工作的同时,要针对办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突出实战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要鼓励刑警自学成才,结合自己的业务工作开展岗位自学,在干中学,学中干。要引人竞争激励机制,奖优汰劣,充分调动民警的学习积极性,魏东刑侦改革的对策思考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真正把“不断学习提高,办好每个案子”变成每名刑警的自觉行动。
第四,要把加强刑警学习培训与提高办案质量有机结合起来。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通过加强刑警学习培训,达到提高刑警素质,使每名刑警“会侦查、会调查取证、会缉捕犯人、会审讯、会制作法律文书、会运用证据定案”,最终实现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质量就是生命。如果刑侦改革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没有增强,办案质量没有提高,那就不能说改革是成功的。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提高办案质量的问题,把它作为加强刑警学习培训的根本目的。为此,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以及刑警总队、支队、大队的主要领导都要亲自抓案件质量,加强调查研究,找出本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经常性地进行检查指导。在刑侦改革初期的磨合期内,刑警支队、刑警大队可内设过渡性的侦审大队、侦审中队,对执法办案质量进行把关。通过学习培训,强化刑警的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做到从受案、立案、侦查、预审到结案的各个环节,都要重视对证据的依法收集和运用,靠证据说话,以确保执法办案质量。
为提高办案质量,还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案件质量保证体系。一是健全责任制,把执法办案的具体要求落实到每个侦查员身上,使每个侦查员任务明确,责任清楚;二是落实检查考核制度。每月、每季、每年要对每个侦查员和每个责任区中队、专业中队的执法办案情况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责任和要求落到实处;三是实行逐级把关制度,中队领导对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负责,大队领导对办案程序、定性、定罪及证据是否合法齐全负责,主管局长对处理意见负责,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和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对疑难的、有分歧的和拿不准的案件实行法制部门把关制;四是实行奖优罚劣淘汰制。认真、严格落实各种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严格奖优罚劣,将考核结果与晋升、工资、奖金切实挂钩,对问题严重的应予以适当处分,对不适合干刑侦工作的应予调离;五是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办案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错案、冤案的,要依法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推进责任区刑警中队正规化建设,建立侦查破案战斗实体
责任区刑警中队建设意义重大,可以说是关系到刑侦体制改革成果能否巩固的关键。在此问题上,应坚持从实际出发,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建队的原则,大力加强责任区刑警中队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把责任区刑警中队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侦查破案战斗实体,巩固和完善刑侦体制改革的成果。具体讲,在抓责任区刑警中队正规化建设时,应该重点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第一,在警力配备上下功夫,尽量挖潜。就我省实际情况看,目前绝大多数刑警中队无法达到公安部提出的每个中队配备10至15人的要求。但据调查,在充实刑警力量方面仍有潜力可挖,警力应向刑侦特别是基层中队倾斜,应当继续精简科室人员,将适合干刑侦工作的人员充实到基层中队去。通过努力,可以达到每个中队警力不少于8人,然后逐年增加。
第二,在责任区划分上下功夫,尽量科学合理。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既有经济发达地区,又有经济相对落后和贫困的地区;既有人口密集、治安情况复杂、案件较多的地区,也有地广人稀、案件较少、治安较好的地区,这就要求我们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在责任区划分上不搞一刀切,划分出科学合理的责任区。但总的来说,每个中队的社会覆盖面不宜过宽,以适应刑侦快速、高效的要求。
第三,在建队模式上下功夫,尽量规范。除在边远山区和部分农村,因地广人稀、经济落后、发案少、警力少,可暂不建立责任区刑警中队,破案任务仍由派出所承担以外,要在大中城市、县城、交通沿线、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治安情况比较复杂、发案多的地方,普遍建立责任区刑警中队。在责任区刑警中队建队模式上,应尽量向规范化、正规化方向努力,目前允许“挂靠式”、“双重领导式”中队建队模式存在,但应向建立单列式责任区刑警中队模式过渡,最终做到责任区刑警中队直接受刑警大队领导和指挥,办案经费由大队统筹安排,理顺刑侦管理体制。
第四,在装备上下功夫,尽量做到装备优良。必须保证中队的基本工作生活条件,每个中队至少应有一部电话,有1至2辆出现场和调查取证的车辆,有照相机、现场勘查箱,有办公用房和留置室等必备的设施。在此基础上,应尽量优化刑警中队的装备设施,配置电脑等先进设备,实现装备优良。魏东刑侦改革的对策思考
第五,在办案经费上下功夫,尽量做到保障办案需要。经费严重缺乏是制约中队正规化建设的一个普遍问题。刑侦改革前,60%至70%的案件由派出所查破,刑侦部门虽然经费紧张,尚能维持工作的正常运转。现在,大部分案件由刑侦部门侦破,而办案经费没有相应增加,这就使经费紧张的问题更加严重地凸现出来。由于中队办案经费没有保障,使一部分案件不能及时侦破,一批逃犯不能缉捕归案,如果靠办案单位去找办案经费,定会造成不好影响和不良后果。从今年开始,中央决定政法部门吃“皇粮”,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仍然实行财政分灶吃饭,财政上只能保证政法机关的人头经费和必要的办案经费,不可能有太多的投人,因此,我们必须在保证刑警中队办案经费上下功夫。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尤其是一把手,要从爱护刑警、支持刑侦改革的高度出发,来统筹全局经费,并向中队倾斜,向一线倾斜,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确保刑警中队有必要的办案经费。同时,广大责任区中队刑警也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勤俭建队,勤俭办事。
第六,在组织保障上做到坚强有力。一是要选好、配好刑警中队领导班子。要把作风好、业务过硬、能独挡一面的年富力强的同志调到中队去担任领导职务,用强将带精兵。应对现有中队领导进行培训提高,分期分批地把中队长、指导员送到公安警察院校去学习和轮训,经常“充电”,以适应形势变化发展的需要;二是要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在刑警中队建立基层党组织,坚持每月过民主生活和政治学习,形成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的良好风气,确保每个中队都是一个坚强的战斗实体。
第七,在“精神面貌”上下功夫,尽量营造积极向上的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鼓励先进,宣传英雄,树立模范,营造一种人人争先、积极上进的氛围。目前正在开展的争创人民满意的刑警和刑警中队的活动,就是一种很好的形式,应以此为契机,努力形成良好的气氛和精神面貌。
第八,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尽量实现以制度管人的规范化管理。刑警中队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侦查破案、打击处理、犯罪资料和特情建设等各项业务工作,到政治业务学习、内务管理各个方面,都应制定出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并予以认真落实。要做到每月、每季、每年对每个侦查人员检查考核,保证各项制度、各项责任和要求落到实处。
三、狠抓刑事技术和刑侦基础建设。增强刑普队攻坚克难能力
要牢固树立科技强警意识,加强刑侦基础建设,加大刑侦科技含量,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新手段、新方法来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把握打击犯罪的主动权。近年来,四力}各级公安机关抓住刑侦改革机遇,加强了刑侦科技建设,技术设备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目前,不少地方添置了用于痕迹检验的多波段光源系统,部分地方装备了计算机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利用刑侦技术和情报信息提供线索协破案件比率上升。随着犯罪智能化倾向的日益突出,刑侦工作要继续努力增加刑侦技术投人,引进先进技术器材;要尽快实现微机联网和资料信息网络化,形成分布广泛、反应灵敏的刑事情报信息网络;要努力使刑事技术和刑侦基础工作向基层延伸,物建高质量特情,开展阵地控制和刑嫌调控,提高刑警队快速反应和攻坚克难能力。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超过半个世纪的关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公安部的领导,学院的辛勤工作,与时俱进,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特色鲜明的学科体系,建立学校教学系统,集科研,办案人员的忠诚的优良校风,追求真理,团结,进取“的全国公安和司法培训了一大批优秀的专业人才,学院被称为“摇篮”的人民卫士。今天,警察毕业生的大学在全国各地,其中一些以成为领导者在各级公安机关,和一些成为刑事调查和法医科学和技术专家骨干,一个优秀的贡献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学院侦查系,刑事科学技术系,法医学,警犬技术,社会科学部,基础部,警体。调查,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信息安全,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警犬从7个本科专业,刑侦,治安管理,外国警方调查计算机犯罪,经济犯罪侦查,反药物学校的证据检查,文件检查,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图像技术,法化学,法医学科学,警犬技术13专业方向。在1998年,学院被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国家委员会单位,硕士学位,度从1999年开始招收研究生和本科生,研究生教育设有诉讼法学,刑法学,分析化学,计算机应用技术和法医科学专业硕士,第二学位教育的调查,计算机犯罪侦查,刑事科学技术,法律,化学,法医学专业或专业方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根据国家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在新的任期医院党委,既普通学历教育与在职警察培训,稳步发展本科教育,并积极发展研究生和一个第二学士学位的学位教育的需要,大力加强成人教育和警察培训学校的想法,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学校,紧密结合公安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打击犯罪特点的学科体系。目前学院总在校学生5000多名在籍函授生超过10000人,660人,教职员工,包括教学和科研人员共350人,教授,副教授160人,享受国家政府一个特殊贡献津贴的专家16人,享受部级津贴专家13人。它也拥有一批理论造诣较高的实践经验的兼职教授导师,初步形成了一个专任教师与外聘教官相结合,以适应公安教育法,教师的特点。
编辑本段大学的指导方针
?学院坚持的政治校舍的办学方针,实施的警察管理和严格的管理,在校学生严格的军事训练,在校期间除了学习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而且还掌握拍摄驾驶,调查,擒拿格斗警体实战技能,教学和培训的公安实践中,坚持把学生培养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良好的作风,公正执法人民的代言人。
编辑本段大学的教学设备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学院设有现代化的查缉战术训练系统,领先的刑事科学技术中心和法医鉴定中心实验室,配备了多波段光源,文件测试仪,语图仪,图像处理系统,扫描电子显微镜,气 - 色谱 - 质谱,毛细管电泳和DNA分析系统和其他国家的最先进的高科技检测设备。另外,还有一个犯罪现场模拟教学中心,计算机中心,语音室,校园网和电子教学中心。拥有现代化的图书馆,游泳训练馆,跟踪和运动场,一个室内射击场,机动车驾驶训练场,和一大篮,排球,网球综合训练场。
编辑本段杂志
??彭真同志题写校名
学院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刑事警察局两本刊物。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是全国公安系统的自然科学核心期刊;刑事警察“杂志已成为宣传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专项斗争,打击犯罪,社会科学核心刊物,广大公安民警喜闻乐见的日志。日志
“刑警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赞助在人民共和国的中国,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学术期刊。经的部公安,成立于1983年7月批准。经国家科技部批准,并负责公共安全部技术委员会于1993年1月([93]美国国家科学信015字),是一个自然的科学季刊,大16开,64。的内部问题,公,检,现任编辑:金隅学校副主编:捷年,赵康。法律,保卫系统。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调查,刑事科学技术,促进交流的刑事调查,刑事技术研究学术期刊的信息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反映和介绍。自创刊以来,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办刊宗旨,致力于公安民警的教育和科研服务现实斗争。
“刑警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庄重,严肃的学术前景的出版管理部门和同行的一致好评。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设置列具有鲜明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科专业的特点,在新闻出版行政的要求。高水平的学术发表的文章,及时反映刑事调查,刑事技术研究领域的动态,并享有很高的声誉。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成立超过二十年,共有近三千篇文章发表在学术出版,发行了近25万。在刑事调查和法医技术工作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编辑本段国际交流
??合作与交流
自改革开放,适应公安工作和教学的需要,研究和开发,积极引进国外智力,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和其他高校的国家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警察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每年聘请外籍专家和教师来该校任教或讲学,派出人员到国外学习深造和访问交流;了几个主持和参加国际学术研讨活动,扩大国际影响研究所。进入21世纪以来,学院将继续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政策,遵循高等教育法,突出公众安全教育特点,坚持学历教育和警察训练的结合,坚持在教学,研究,调查相结合,以培育政治坚定,精通,作风优良司法,执法人民的代言人,为研究所的目的,是建立在人民警察培训的最高学府,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测试中心,世界一流的警察大学。
编辑本段大学历任领导
?学院连续领导学生活动
担任党委书记吴翀吴翀1972.12 ---- 1984.05 1956.09 ---- 1966.06名称服务时间。的刘珩选举1984.10 ---- 1991.06。张文清1991.06 ---- 1996.06周山1996.06 ---- 1998.09。深1998.09 ---- 2002.05 2003.05 ----王世全曾担任该机构的名称王金祥(兼)---- 1949.12 1949.01马波生1949.01 ---- 1950.06 1950.06 ---- 1954.08武庄陈叶田1954.08 ---- 1956.09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吴冲陈王世全---- 1972.12 ---- 1983.06王先庆(代理人)1983.06 1984.11翟建安1984.07 ---- 1988.10张文清1988.10 ---- 1992.10章师溱1992.10 ---- 1996.06深1996.06 ---- 2002.05 2002.05 - 至今
编辑本段专业设置
?专业设置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研究生专业设置专业名称的学校系统度方向三年硕士,法律学位刑事法程序法“,中国的”刑法“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大师的程度在”刑事程序的三个年来的法律学校行政诉讼法律刑事调查上绿洲犯罪调查计算机犯罪调查的证据技术计算机的应用技术,三年期工程主的公众安全的图像处理和图像内容识别的视听材料测试计算机证据检查法证3医疗主人的程度在法医病理学法医生物学分析化学3法师的学士学位科学在刑事证据分析的刑事毒物分析的军事教育和训练中为三年物理健身和的警察作战技能训练的军事主的程度在警察警务战术和命令培训为期三年的硕士,法律LLM学位的本科专业设置专业名称,从经济犯罪侦查教育系统中的刑事调查为期四年的学士学位,法学学士学位刑事调查资格预审的刑事情报监管行动技术管理的公安学校禁毒四年毕业研究生的研究方向与法学学士学位,法律学士学位,信息安全的科学学士学位,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科学技术,从一个为期四年的工程跟踪检测警犬的学士学位,法律学士学位,文件检验公安形象的四年制学士学位的四年制学士学位的四年制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交通处理公众安全视听技术四年制学士学位的工程学士学位的为期四年的医学学位法医技术法“化学组的专业名称的学校系统度2年LLB学位刑事科学与技术2002年工程2002年本科刑侦工作法学学士法医学术类五年法学学士学位本科刑侦一项为期三年的学士学位,法学学士学位,在职警务培训专业设置的办学水平专业学制学位的全职学术上的刑事调查以来的新高类专业证书班调查1年跟踪检测文件检查公安图像技术,法医学对应程度在刑事科学技术裴钢类各种就业培训,为期三个月
编辑本段研究所标志
??学院警察标志
医院的会徽医院标志设计说明
院徽
?刑警学院徽主轮,圆边标记在英语和汉语在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一个圆圈,结合国际刑警组织的标志和书籍。国际刑警标志的转介刑警,一直是国际刑警组织和公安机关的认可和常用的。例如,的绝大多数刑事调查部门的省级公安机关,如上海,北京市公安局局,黑龙江,山东,山西这种模式,确定该地区的国际刑警组织的徽章,或用于各种形式的徽章。客观地说,徽章,事实上已成为中国刑警国际刑警组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习惯这个会徽名为“国际刑警组织标志常见的体征。中国刑警学院刑事调查系统的一部分,应保持与国家刑事调查部的标志特征国际刑警组织标志的一致性。“已确认”执法“,”警察“的国际审美素质和警察职业特点的概念。作为徽章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国际警察院校和警察的个人身份之间的交流更有利于它的主要构成要素。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院徽的书,这意味着获取知识,教书育人,培养人才; 1949年,学院的校时间。与国家警察的徽章和国际刑警组织的基本颜色作为背景色,深蓝色天空的蓝色,象征着公平,既现代大气,沉稳,庄重,但也给人一种印象。
医院标志
?医院标志与红色的背景,上面的院徽标志和中国刑警学院的话。
编辑本段科学研究
??校园风光
后的新老教师,科学和技术工人在辛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部,公安部,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服务的路径,建立教学,研究,办案三管齐下的独特的办学模式。学院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的一个重要衡量一所大学的办学实力和水平的指标,组织广大教师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学校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物理检测在法医学的”国家“第九个五年计划”重点项目“麻醉抢劫新的毒物检测技术”,“痕迹显示代理”国家“十五五“研究项目”毒品,易制毒品快速检测技术研究,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写入文件相对形成时间检测技术的研究”物理收集的证据在国家科技部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电子设备和测试的关键技术“禁毒效果评估技术研究”以及“现场的爆炸分析支持系统”,“爆炸装置和战争遗留爆炸物分析技术”,9个国家的研究项目,以及部社会安全重点科技攻关项目“书写色痕形成时间鉴定的研究“,”关键的人口的视听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检查方法和评价“128个省部级科研研究。法医病理学研究“,”脑皮质损伤时间估计,国内圆珠笔墨迹书写识别的“31项研究的省部级以上的科技奖励的政府部门。张晓东教授发起的”脑皮质损伤时间估计法医病理学校园风景的研究“获国家发明奖。
为了加强科研管理职能,并建立了完善的科研,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学院已经发展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刑警科研推广及研究外包管理条例“,”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科研工作评估试验计划的规则及规例,“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奖办法”的研究工作量报酬规定“,这是一套科学的管理,科研管理,从人治的变化法治,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也大大调动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在全院范围内研究,教师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已成为普遍的做法。学院的使命是开发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公安人员和学生参与研究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研究所研制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生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生该研究所已批准了25个大学生科学研究项目,形成13个大学生科技活动小组。学院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实验室采取措施“科技活动小组的管理办法。向学生开放,为学生,鼓励教师开发的综合设计实验项目,吸收学生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学院组织,以促进学生的论文题目讲师,研究相结合的研究项目,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2006年和2007年,教育部公安民警大学生自主创新奖,学院有93名学生获得奖励。校园风光
学院继续投入更多的资金,在研究工作中,近20届奥斯卡批准的院级研究项目。随着不断增加科研投入,科研经费的使用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学院除了资助大学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奖励和科研工作量酬金项目还建立了教师研究和启动资金,并在教学和研究项目提供资金。博士学位。学院从外部研究经费,以增加强度的战斗,除了公安部,积极与省,市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和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和企业的联合工作多方面的学术研究项目,投资评估,水平摆动报道奖等。该学院积极,以实现Kejiqiangjing的战略方针,大力开展研究工作的同时,密切关注科学和技术成果的转化,警察部队的科学和技术成果转化。该大学有16个科研作为一个公开的安全性,促进项目部的科技成果。基于实际的公安院校,学院将重点促进科研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科建设和科研新成果及时教学内容的补充,纳入教科书,尽早使学生在校期间掌握了这些新技术,新方法。研究所的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另一种方式工作,及时处理。学院已作为一种手段,提高教学质量的提高高校教学与公安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是一个重要的方法来对付公众的安全服务,为近三年来,平均每年处理各种刑事鉴定测试的情况下,各种情况下超过1000个。主要的困难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在这些情况下,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较大的影响,较大的争议案件,在当地公安机关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时地为学院,所以这些情况下,可以破解。为中心的教学,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办学方针指导,调查,该学院已培养了一大批从事教学,科研的两位专家,但也从事刑事术中识别和解决刑事案件。鲜明的特色和精湛的检测技术,该学院成为人民卫士的摇篮“,也赢得了全国公安单位的好评和认可。
编辑本段SCE
??校园风光
学院坚持以教学,科研,办案人员的办学模式三个结合卓有成效的SCE。截至目前,学院精品课程,19省(部)级精品三级教师的教学在辽宁省,辽宁省,两个,三个在辽宁省优秀教学团队专业带头人。有国家和省级优秀教材教材20余种,有13种教材被列为国家“十一五”重点规划教材。教学成果,教学和研究成果在省级或以上36。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出版了两本学术期刊。 “毒品问题在东北亚研究中心,刑事情报研究和培训中心,中国民间语言和??隐语行话学院的,与刑侦局会同公安部成立了”犯罪对策研究中心,成立的调查中,有11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实验室,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66,是一个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国家发明奖30,公安部和辽宁省科技进步二等奖。近三年来,该研究所发表的1600多篇文章。 2008年,学院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处理1747案件,1683年颁发的证书的真实性。在过去的60年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拥有超过10万的毕业生都是全国各地的各类人才,成为警察和司法的前面。学院形成良好的校风,忠诚,求实,团结,进取“的新世纪,被称为”东方福尔摩斯的摇篮,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质量的生存和发展特色教育理念和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努力研究所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刑警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