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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论文答辩

2023-02-28 14:4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乡村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老师一般会提的问题,因为学校不同,老师不同,问题也会不同,以下问题参考:
  (1)辨别论文真伪,检查是否为答辩人独立撰写的问题;
  (2)测试答辩人掌握知识深度和广度的问题;
  (3)论文中没有叙述清楚,但对于本课题来讲尤为重要的问题;
  (4)关于论文中出现的错误观点的问题;
  (5)课题有关背景和发展现状的问题;
  (6)课题的前景和发展问题;
  (7)有关论文中独特的创造性观点的问题;
  (8)与课题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问题;
  (9)与课题相关的扩展性问题。
  1、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
  2、研究这个课题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3、全文的基本框架、基本结构是如何安排的?
  4、全文的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如何?
  5、在研究本课题的过程中,发现了那些不同见解?对这些不同的意见,自己是怎样逐步认识的?又是如何处理的?
  6、论文虽未论及,但与其较密切相关的问题还有哪些?
  7、还有哪些问题自己还没有搞清楚,在论文中论述得不够透彻?
  8、写作论文时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有的老师会提问论文中的一些专业术语,自己一定要弄懂论文中的一些专业术语。
  答辩的基本流程:
  一、自我介绍
   自我介绍作为答辩的开场白,包括姓名、学号、专业。介绍时要举止大方、态度从容、面带微笑,礼貌得体的介绍自己,争取给答辩小组一个良好的印象。好的开端就意味着成功了一半。
  二、提问与答辩
   答辩教师的提问安排在答辩人自述之后,是答辩中相对灵活的环节,有问有答,是一个相互交流的过程。一般为3个问题,采用由浅入深的顺序提问,采取答辩人当场作答的方式。
   答辩教师提问的范围在论文所涉及的领域内,一般不会出现离题的情况。提问的重点放在论文的核心部分,通常会让答辩人对关键问题作详细、展开性论述,深入阐明。答辩教师也会让答辩人解释清楚自述中未讲明白的地方。论文中没有提到的漏洞,也是答辩小组经常会问到的部分。再有就是论文中明显的错误,这可能是由于答辩人比较紧张而导致口误,也可能是答辩人从未意识到,如果遇到这种状况,不要紧张,保持镇静,认真考虑后再回答。还有一种判断类的题目,即答辩教师故意以错误的观点提问,这就需要答辩人头脑始终保持清醒,精神高度集中,正确作答。
   仔细聆听答辩教师的问题,然后经过缜密的思考,组织好语言。回答问题时要求条理清晰、符合逻辑、完整全面、重点突出。如果没有听清楚问题,请答辩教师再重复一遍,态度诚恳,有礼貌。
   当有问题确实不会回答时,也不要着急,可以请答辩教师给予提示。答辩教师会对答辩人改变提问策略,采用启发式的引导式的问题,降低问题难度。
   出现可能有争议的观点,答辩人可以与答辩教师展开讨论,但要特别注意礼貌。答辩本身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切不可与答辩教师争吵,辩论应以文明的方式进行。
  三、致谢
  感谢在毕业设计论文方面给予帮助的人们并且要礼貌地感谢答辩教师。
  答辩注意事项
  (1)克服紧张、不安、焦躁的情绪,自信自己一定可以顺利通过答辩。
  (2)注意自身修养,有礼有节。无论是听答辩教师提出问题,还是回答问题都要做到礼貌应对。
  (3)听明白题意,抓住问题的主旨,弄清答辩教师出题的目的和意图,充分理解问题的根本所在,再作答,以免答非所问的现象。
  (4)若对某一个问题确实没有搞清楚,要谦虚向教师请教。尽量争取教师的提示,巧妙应对。用积极的态度面对遇到的困难,努力思考做答,不应自暴自弃。
  (5)答辩时语速要快慢适中,不能过快或过慢。过快会让答辩小组成员难以听清楚,过慢会让答辩教师感觉答辩人对这个问题不熟悉。
  (6)对没有把握的观点和看法,不要在答辩中提及。
  (7)不论是自述,还是回答问题,都要注意掌握分寸。强调重点,略述枝节;研究深入的地方多讲,研究不够深入的地方最好避开不讲或少讲。
  (8)通常提问会依据先浅后深、先易后难的顺序。
  (9)答辩人的答题时间一般会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内,除非答辩教师特别强调要求展开论述,都不必要展开过细。直接回答主要内容和中心思想,去掉旁枝细节,简单干脆,切中要害。
  四、答辩常见问题
  在答辩时,一般是几位相关专业的老师根据学生的设计实体和论文提出一些问题,同时听取学生个人阐述,以了解学生毕业设计的真实性和对设计的熟悉性;考察学生的应变能力和知识面的宽窄;听取学生对课题发展前景的认识

乡村旅游开题报告

乡村旅游开题报告范文

导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旅游这一理念已经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中。而随着旅游产业的日益发展壮大,人们对于旅游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乡村旅游已经开始成为旅游业的一大亮点。以下是我整理乡村旅游开题报告范文的资料,欢迎阅读参考。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1、选题的背景及目的

城市人在经历了繁忙沉重的工作生活后就会倾向于在闲暇时间外出旅游,以追求心神的宁静、人与自然的和谐、健康快乐的休闲游憩、体验不同地域特色的民风民俗,此时乡村旅游就成为了一个很好的选择。选择此课题的目的在于分析前我国乡村旅游发展的状况,并且分析基于体验的乡村旅游产品开发的现状、对如何开发以及如何改善展开研究并且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2、选题的意义

游客外出旅游是为了获得一种审美与娱乐的体验。

朱慧娟2011年在《我国乡村旅游产品的开发研究》一文中写到我国农村面积较大,乡村旅游资源比较丰富,但是农村地区发展缓慢,设施落后,科技发展低,经济实力弱,给我国乡村旅游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局限。我国对乡村旅游的开发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外乡村旅游发展较早的国家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

二、基于体验的乡村旅游产品的开发研究

由《乡村旅游从业人员丛书》编委会编写的《乡村特色旅游建设指南》一书中提到吸引游客参加乡村旅游的元素之一是可以参与、体验乡村才有的项目,包括弄湿活动体验;新鲜水果和蔬菜采摘;篝火晚会、烧烤;垂钓;乘坐畜力车在乡间观光;体验乡村节庆;学习民族舞蹈和传统手工制作等。这样可以让游客到乡村去观赏乡村的风光,了解一些乡村风情、礼仪风俗等,可以在乡村及其附件逗留、学习,体验乡村生活。

龚维嘉2008年在《旅游线路开发与设计》一文中提到旅游线路的设计应该在投入运行之前就具备对游客的足够吸引力,运行中则能够使游客感到舒服和不断出现新奇感,运行结束后仍然能够使游客保持一种长久的回味无穷的体会。

从以上研究材料可以看出,我国乡村旅游虽然发展较快,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并且体验式的乡村旅游没有得到很好的研究。在此篇文章中我将从我国体验式乡村旅游发展背景以及开发的的现状着手研究,进一步指出我国体验式乡村旅游产品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三、选题研究的内容:

该论题研究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绪论

一、我国体验式乡村旅游的发展研究

二、基于体验式的乡村旅游产品开发现状

三、基于体验式的乡村旅游产品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四、进一步开发体验式的乡村旅游产品的措施

结论

四、选题研究的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技术路线:首先,了解本论题的研究状况,形成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其次,进一步搜集阅读资料并研读文本,做好相关的记录,形成论题提纲。第三,深入研究,写成初稿。最后,反复修改,完成定稿。

研究方法: 运用文献分析法、文本细读法、比较法、综合分析法等进行研究。

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掌握我国目前体验式乡村旅游产品的开发及发展状况,并且研究如何开发基于体验的乡村旅游产品。

五、研究与写作计划:

xx-2-20---xx-2-25 提交开题报告;

xx-2-25---xx-3-25 文献研究,我国乡村旅游产品发展研究与开发手段研究;

xx-2-25---xx-4-10 提交论文设计初稿,老师修改;

xx-4-10---xx-4-20 提交论文设计第二稿,提交非指导老师查阅;

xx-4-20---xx-5-10 修改论文设计,提交指导老师的修改;

xx-5-10---xx-5-20 提交论文答辩稿;

xx-5-20---xx-6-1论文答辩;

xx-6-1---xx-6-10根据答辩意见,修改论文终稿,提交学院保存。

一、立题依据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和旅游业发达的国家,乡村旅游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旅游者所青睐,乡村旅游已成为旅游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人们越来越热衷乡村旅游活动。它不仅是人们回归自然、放松身心、感受农村生活、体验自然的主要方式之一;而且能够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带动农民脱贫致富,促进城市和乡村经济繁荣与文化融合。因此,2006年国家旅游局将旅游主题确定为“中国乡村旅游年”,2007年又将全国旅游宣传主题确定为“中国和谐城乡游”,提出“魅力乡村、活力城市、和谐中国”的口号,同时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为我国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总的来说,乡村旅游在空间布局上主要分布于都市郊区、远离客源的景区和老少边穷地区。乡村旅游的发展为各地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于解决“三农”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也满足了城市居民回归自然和体验传统生活方式的心理需求。而作为旅游城市的都江堰虽然拥有青城山、都江堰、龙池国家森林公园等丰富的旅游资源,全市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也日趋完善,但是由于都江堰农村人口众多,占到总人口的71.7%,并且都江堰工业基础薄弱,以至于剩余农村劳动力很难转移,因而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对带动农民致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伴随着乡村旅游的发展,对乡村旅游的学术研究也应运而生,并各有侧重。国外对乡村旅游的研究相对较早,从早期对乡村旅游的概念及开发策略和乡村旅游与乡村经济发展的关系的研究逐步向对乡村旅游发展的动力机制研究、乡村旅游与乡村环境的关系以及社区居民对发展乡村旅游的态度研究等方面转变。GASSON(1992)等人的研究也表明,乡村旅游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确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学者认为,乡村旅游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或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作用不大。Fleischer(1997)等以以色列典型的乡村旅游形式—提供住宿和早餐的农庄旅游为例,认为乡村旅游规模很小,旅游季节短,带来的收益较低,对地方经济影响不大。

2、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早期对乡村旅游研究主要集中在乡村旅游的意义及背景方面。随着乡村旅游发展深入,我国乡村旅游的特点和模式研究一直是个热点问题。并且对乡村旅游经济发展、乡村旅游发展战略、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以及乡村旅游与新农村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研究。杜江等(1999)从乡村旅游需求和供给、主客互动关系的角度对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进行了研究〔12〕;过竹(2000)等在对南丹甘河白裤瑶新村的乡村旅游开发的案例中提出了乡村旅游与地河自然生态和民族文化的结合以及社区参与是维持当地发展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理想选择。

(三)研究目的

都江堰乡村旅游发展迅速,发展前景好,但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基本上还处于初级阶段,理论和实践经验都不足,难免存在产品雷同,整体接待水平低等问题。比如,都江堰乡村旅游多是以农家乐、乡村饭店为主,旅游活动以就餐、钓鱼、采摘和打牌为主,大都停留在“住农家屋、吃农家饭、享农家乐”层面上。震后在都江堰乡村旅游恢复的过程中,需要一系列理论的指导。

二、研究内容

针对乡村旅游对目的地影响的不断复杂化、多元化以及对农村和农民影响的不断加大,本文在国内外对乡村旅游研究的基础上,对乡村旅游的产生、发展现状以及主要的发展模式进行了综合性的分析和总结。主要探讨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探讨和分析乡村旅游的基础概念。本文首先在乡村旅游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乡村旅游的内涵及特点、产生与发展等方面对乡村旅游进行了系统性的分析,界定了乡村旅游的概念。

(2)评述国内外乡村旅游的发展现状。通过查找资料,对国内外乡村旅游的发展现状及主要发展模式进行了整体性的分析,由此得出乡村旅游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的趋势。

(3)本文的重点内容是对都江堰乡村旅游的发展进行研究探讨。主要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分析都江堰乡村旅游的产生与发展现状,走访考察部分乡村,了解乡村旅游对农村地区的影响程度。第二部分通过市场调查及分析,对都江堰乡村旅游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找出都江堰乡村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4)提出建议和措施。以新农村建设思想为指导,提出都江堰乡村旅游的发展模式,并提出具体的建议和保障措施。

(5)结论。总结和回顾本研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探讨今后的研究趋势和发展前景。

三、论文框架

1、绪论

(1)选题依据

(2)结构框架和研究方法

2、乡村旅游的产生与发展及特点和模式

(1)乡村旅游的内涵、特点

(2)乡村旅游的产生与发展

(3)乡村旅游的发展模式

3、都江堰乡村旅游的发展状况分析

(1)都江堰乡村旅游的产生

(2)都江堰乡村旅游发展现状分析

①效益分析

②条件分析

(3)都江堰乡村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4、都江堰乡村旅游发展模式的构建

5、都江堰乡村旅游发展模式的保障措施

一、研究背景

乡村旅游在我国起步较晚,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萌芽,经过三十多年发展,乡村旅游已具有一定规模,形成了围绕大中城市、名胜景区、山水生态区、特色农业区的乡村旅游发展格局,并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据有关资料统计,2016年,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接待游客近21亿人次,约占国内旅游接待总量的1/2,营业收入超过5700亿元,带动672万户农民受益。

2016年中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行业现状研究分析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显示,在近5年的时间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行业市场规模快速发展。经历初创期--发展期--扩张期--升级期四个发展阶段,乡村旅游从过去的小旅游、中旅游时代,现已进入到大旅游发展时代,发展形势迅猛。政策支持为乡村旅游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后盾。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推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延长农业产业链,打造特色鲜明的旅游产品。

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进精准扶贫,积极对扶贫开发方式进行创新,健全精准扶贫工作机制。

2017年,在全国旅游工作报告中,表示积极推进“旅游+农村”,积极发展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并提出要继续进行旅游扶贫模式的推广,加强乡村旅游“千千万万”品牌建设,并突出乡村旅游扶贫在旅游扶贫的重要地位。发展乡村旅游在扩宽居民增收渠道、促进保护农业生态和乡土文化,以及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乡村旅游不仅能够满足都市游客休闲度假的需求,也为发展社区经济投入了鲜活的生命力。首先,发展乡村旅游能够增加社区居民就业机会,带动社区居民增收致富,提升了社区居民生活满意度与幸福指数。其次,发展乡村旅游使当地社区在交通、电力、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方面得到建设,改善了社区居民生活环境。最后,城乡居民互动的过程中,生活观念、消费意识、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相互渗透,有利于提高社区居民文化素质,同时利于提高妇女的地位,使居民见多识广,思想观念发生转变。在区域经济方面,乡村旅游发挥综合带动效应,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精准扶贫,加快农村地区的城市化进程。

二、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

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影响因素研究所得的成果还较为薄弱,涉及到该领域的学者较少,大部分学者的研究视角多集中于社区参与模式、社区参与机制研究领域,并且对社区参与影响因素研究仅仅停留在定性分析的层面,对于社区居民参与乡村旅游影响因素的重要程度、影响因素的'作用机制难以用定量的方式进行表述与呈现。本文通过构建结构方程模型,验证影响因素与社区参与度之间复杂的作用机理,通过量化的形式说明上述关系,为社区参与乡村旅游更深入的研究奠定基础。

现实意义

以社区为主导的乡村旅游发展模式能够有效增加社区居民收入、保护社区居民利益、减轻社区居民负担等一系列重要的现实问题,对于提高旅游扶贫综合效益、乡村旅游提质升级、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国家大力支持旅游扶贫,通过发展旅游带动落后地区经济发展,减小贫富差距,欧美国家的成功案例告诉我们,重视社区居民在乡村旅游发展体系中地位与作用,引导居民积极参与,来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特别是旅游发展基础认知、政策支持的感知,社区的社会资本状况、居民参与旅游态度、参与能力等因素,分析上述影响因素对社区参与度的影响程度,得出乡村旅游社区参与度提升依据,同时也为政府管理部门落实和完善社区参与旅游的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三、研究思路及内容

研究思路

本文在梳理总结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影响因素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社区居民感知为研究视角,提出了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影响因素作用机制模型,根据国内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实际发展状况,结合相关研究成果,构建了影响因素测量量表、社区参与度测量量表,设计调查问卷,对影响因素与社区参与度之间的关系进行定量分析,在实证分析、模型验证的基础上,得出本文研究结论,并提出乡村旅游社区参与度提升策略与建议。

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从以下六个部分进行阐述,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绪论。该章对论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思路、内容及方法进行介绍,并对国内外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相关研究进行评述。

第二章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对社区、社区参与、乡村旅游概念进行界定,对社区一体化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进行梳理,为乡村旅游社区参与影响因素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第三章理论模型。依据相关研究成果,梳理了社区参与乡村旅游影响因素作用机制模型来源,并结合影响因素与社区参与度相互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相应假设,最终构建了本文的概念模型。

第四章研究设计。依据相关研究与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实际情况,选取调研地点,并设计调查问卷,对影响因素量表、乡村旅游社区参与度量表进行解释。

第五章实证研究。按照第四章所设计的调查问卷,对原始数据进行整理,利用SPSS23.0软件对不同类型乡村旅游社区参与度进行比较,利用SPSS23.0软件、AMOS21.0软件对数据进行信度与效度分析,并对测量模型、结构模型进行分析,探索影响因素对社区参与度的影响路径。

第六章结论、建议与展望。归纳总结本文的结论,并结合实证研究的结果,对乡村旅游社区参与度提升提出相应的策略建议。对本研究的总体情况进行归纳与总结,指出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提出下一步的研究展望。

四、提纲

摘要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 现实背景

1.1.2 理论背景

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1.2.2 现实意义

1.3 研究思路及内容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内容

1.4 研究方法

1.5 国内外研究综述

1.5.1 国外研究现状

1.5.2 国内研究现状

1.5.3 研究述评

2 相关概念及理论研究

2.1 相关概念解析

2.1.1 社区

2.1.2 社区参与

2.1.3 乡村旅游

2.2 理论基础

2.2.1 社区一体化理论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2.2.3 社会资本理论

2.2.4 可持续发展理论

3 理论模型

3.1 模型来源

3.2 研究假设

3.2.1 参与旅游态度的影响因素

3.2.2 乡村旅游社区参与度的影响因素

3.3 模型构建

4 研究设计

4.1 样本选择与数据收集

4.1.1 样本选择依据

4.1.2 数据收集

4.2 问卷设计及变量测量

4.2.1 旅游开发基础认知量表

4.2.2 社会资本量表

4.2.3 政府支持力度感知量表

4.2.4 参与能力量表

4.2.5 参与旅游态度量表

4.2.6 社区参与度量表

5. 实证研究

5.1 描述性统计分析

5.2 不同类型的乡村旅游社区参与度比较

5.3 测量模型分析

5.3.1 测量模型拟合优度检验

5.3.2 信度分析

5.3.3 效度分析

5.4 结构模型分析

5.4.1 影响因素和社区参与度结构模型分析

5.4.2 参与旅游态度为中介变量的结构模型分析

6 结论、建议与展望

6.1 结论

6.2 建议

6.2.1 培育社会资本,促进社区良性互动

6.2.2 增大政府扶持力度,改善居民参与环境

6.2.3 注重创新发展,扩宽居民参与内容

6.2.4 提升居民综合素质,强化居民参与能力

6.2.5 培养居民积极参与态度,增强居民参与意愿

6.2.6 加强乡村旅游的宣传,提升品牌知名度

6.3 研究创新

6.4 研究不足

6.5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五、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利用校内图书馆电子资源,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收集,对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整理、分析,把握国内外学者对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相关研究的最新进展情况。通过查阅和整理文献、网络信息,详细了解文章涉及到的理论基础知识,从而为本文提出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问卷调查法根据我国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实际发展状况,结合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建立了影响因素测量量表、社区参与度测量量表,并设计调查问卷,按照样本选择依据选取调研地点,对社区居民进行实地调研,发放问卷,获取第一手资料。

(3)统计分析法通过对问卷的发放,收集原始数据,使用SPSS23.0软件、AMOS21.0软件进行信度与效度检验,并对假设的理论模型进行验证,检验各假设成立的情况,最后得出相应结论。

六、进度安排

20XX年11月01日-11月07日 论文选题

20XX年11月08日-11月20日 初步收集毕业论文相关材料,填写《任务书》

20XX年11月26日-11月30日 进一步熟悉毕业论文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12月10日-12月19日 确定并上交开题报告

20XX年01月04日-02月15日 完成毕业论文初稿,上交指导老师

20XX年02月16日-02月20日 完成论文修改工作

20XX年02月21日-03月20日 定稿、打印、装订

20XX年03月21日-04月10日 论文答辩

七、参考文献

[1]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2]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3]唐代剑,过伟炯.论乡村旅游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促进作用--以浙江藤头、诸葛、上城埭村为例[J].特区经济,2009,11:155-157.

[4]杨洋.基于包容性增长视角的乡村旅游发展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2016,01:78-79.

[5]Karoline Daugstad. Negotiating landscape in rural tourism[J].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2008,35(2):402-426.

[6]Ap J. Residents' Perceptions on Tourism Inpacts[J].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1992,19(04):665-690.

[7]史蒂芬·佩吉等.现代旅游管理导论[M].刘劼等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8]Peter W Williams, Robert W Penrose, Suzanne Hawkes. Shared decision making in tourism land use planning[J].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1998,25(04):860-889.

[9]Mason P,Cheyne J.Resident Attitudes to Proposed Tourism Development[J].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2000,27(02):391-411.

[10]Butler R.W.The Concept of a Tourism Area Cycle of Evolution :Implic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Resources[J].Canadian Geographer,1980,24(1):5-12.

[11]Zahed Ghaderi. Domestic Tourism in Iran.[J].Taylor & Francis Journal.2011,22 (2),:278-281.

[12]Murphy P.E. Tourism: Community Approach[M].New York: Methuen Inc,1985.

[13]Pauline J Sheldon,Teresa Abenoja. Rezident attitudes in a mature destination: the case of waikiki[J].Tourism Management,22(5),435-443.

[14]Freeman R E. 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M].Boston: Pitman,1984.

[15]JE Rosenow,GL Pulsipher. Tourism the good, the bad, and the ugly [M].Lincoln,Neb:Century Three Press,1979.

[16]Haywood K. Responsible and Responsive Tourism Planning in the Community[J].Tourism Management,1988,9(02):105-118.

[17]Chris Ryan. Equity, management, power sharing and sustain ability: issue of newtourism[J].Tourism Management, 2002,(1):88-104.

[18]Anahita Khazaei,Statia Elliot,Mar ion Joppe. An application of stakeholder theory to advance communityparticipation in tourism planning: the case for engaging immigrants as fringe stak eholders[J].Journal of Sustainable Tourism,2015,23(7):1049-1062.

法律论文答辩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实务处理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2004年至2007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47件。其中2004年36件;2005年37件;2005年54件;2007年1-5月20件。类型有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互换纠纷、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

第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增多。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人均承包土地量急剧下降。与此同时,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促使土地的收益明显提高,经济利益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农民对土地更加重视。随着土地价值的提升,土地承包、流转形式的多样性,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承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因利益冲突,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矛盾。2004年以来,我院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数比原来有所增多。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加剧农村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第二,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

2004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相对单一,主要是土地承包者和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2004年以来逐步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承包户内部。法律关系从简单的侵权纠纷到确权纠纷到流转纠纷,部份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承包使用方式从以土地承包为主的土地使用方式发展为承包、转包、转让、出租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方式,主体的多元化和承包流转方式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复杂性,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

第三,土地承包不规范,责、权、利不明确。

我国农村的现状是农民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宣传不到位,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不健全,致使土地承包过程不够规范。据笔者调查,有些承包合同不要说四至界线,连承包地的地块名称都没有,有些虽然有四至界限,但四至界限不明确具体;有些同一地块有两个承包合同或者同一地块争议双方均无承包合同;有些争议双方的林权经营证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界限范围重复,致使持证双方纠纷不断;不少承包证上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合同普遍存在责、权、利不明确等情况。

第四,政策性强,立法滞后。

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承包到户后,土地承包纠纷就随着出现,但我国在土地承包方面的立法很滞后,直到1999年7月,因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法释[1999]15号),解决审判实践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才颁布实施,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5]6号)。但直到现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也是调整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矛盾,而对承包人(户)内部,则缺乏相应规范。

在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由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政策性强,立法滞后,给审判人员审理该类案件增加难度。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

第一,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历经多次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之中。短短的50余年,所有权方面,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而对经营权,也是从严格限制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放开。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

第二,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效益大幅提升。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随着人口增多,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开垦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且农产品价格又不断上涨,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故纠纷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分明显,几年前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现在涨到了每亩几百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新形势的变迁,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加强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

第三,地方政府职能错位。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一,地方执行政策、乡规民约与中央政策的不协调,在实践中播下了矛盾的种子。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法释[2005]6号,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延长了承包期限,但是因为历史、政策的原因,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未能实际良性运行。由于没有根据国家法律、中央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违法收回农民土地等土地纠纷大量产生。例如,“农转非”、外嫁女、撂荒等情形下,发包方违反法律、政策收回土地。其二,有些基层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为搞政绩工程,强迫农民退出其生存的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和农田,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其三,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存在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

第四,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这一点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为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许多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

第五,农民法制意识增强,村领导班子法制观念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加强,我国正日益建设成为民主、文明、法冶的社会。在社会发展中,农民面对日益开放文明的社会,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例,面对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潜移默化中他们法制意识得到了不断增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他们的首选。当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姑息、躲避、忍让,而是大胆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对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则未能顺应时代潮流。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他们不及时更新自己的观念,仍用老经验、老办法来办事。同样的情况及问题,随着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再用老一套办法来行事是不能取得好效果的。透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看,正是由于村领导未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未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土地发包,并且不时还存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导致土地纠纷的发生。

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及实务处理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从当前存在的法律规范来看,涉及的内容较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央不同时期的农村政策,另外,村民组织法、土管法、农业法、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规范也有涉及。如何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好相关的规范,解决好溯及力问题,以厘清在合同签订、履行、效力认定、行为合法或合理判定等方面的司法确认问题,确保纠纷的合理解决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科学态度,协调好法律适用中可能产生的冲突问题,依据法律、参照政策,以息争止讼为目的,以稳定促进发展为导向,综合运用好各种规范,妥善处好各种土地承包纠纷。下面,笔者就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及如何处理浅谈一下一管之见。

(一)关于受理范围

1、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法释[2005]6号第一条列举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形,同时排除了两类不应受理的情形。可见,因合同违约引起的违约纠纷或因他人侵权引起的侵权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等具有可诉性,法律已有明确规定。2、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

法释[1999]1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是截今为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作的唯一法律规范。同时,刚颁布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认定为用益物权,物权应当是可分的,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具有法律依据。

3、承包户内部因分家要求对原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的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同样存在上述两种意见。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这类纠纷,很多都以应由村组、乡镇处理为由不予受理。但这类事纠纷,村组、政府也不好处理,因为这是承包户内部的事,不是承包外部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纠纷,他们通常不好处理,处理依据也不足,最后导致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其实,对于户内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予以分割并没有以司法权干预行政权,原来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不会对发包方的权利造成的损害。同时,这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属纠纷,它本来就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只是对它进行分割,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属物权,自然可分。而且,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分割,这两种纠纷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故我们应予以受理,用民法对之进行调整,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合同效力

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不时会遇到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其它类型纠纷需要确认合同效力,故合同效力的认定对审理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浅谈一下审判实践中常见且容易搞错的几个合同效力问题。

1、关于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六)项,《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法释[2005]6号虽未涉及村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法释[1999]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其次,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村民群体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已作大量投入,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必要时可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如发包方(包括村民群体)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引入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酌情增加。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登记或备案的合同效力。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没有登记的合同效力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的变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转移的标志,是否登记主要是表明物权是否转移,是合同履行问题。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认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对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达成合意,只要这种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即便没有完成登记,也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区分登记与交易本身,改变了过去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本身的效力相混同的观点,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综上,在承包或流转过程中,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的合同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即对流转土地的目的和用途明确为非农业用途,因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农业用途而实际上是用于非农建设,且流转方是明知的,则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合同应认定无效;如果签订合同时目的确实是用于农业用途,是后来情形发生变化后改为非农建设,应当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而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三)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承包人与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对家庭内部之间的关系鲜有涉及,这给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的处理带来了难题。由于人们观点的不统一,加上法律适用的难度,实际操作的难度,致使法院对这类案件“敬而远之”,不予受理,使相当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笔者认为,审理好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纠纷,首先应明确在一个家庭中,哪些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人认为,只有承包土地时分得承包地的人和当承包人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才享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除上述人外,还包括这个家庭新出生的人。理由如下:

首先,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是基于其朴素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反映的是对集体土地的经营,另一方面反映农户对土地利益的分配。故土地与其它财产不一样,剥夺了新生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异于剥夺了新生人口的生存权。

其次,《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故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成员权,随着成员资格的取得即取得,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

第三,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的,承包方是家庭(户),不是几个具体人的合伙承包,故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是户内的家庭成员,并不仅是当时的承包人。 当新增人口得到土地,原承包人人均份额减少,则调和了上述矛盾,故新增人口应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也符合政策规定,是政策本身应有之意。

第四,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并没有影响、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管理土地的公权。在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是户,不是具体的哪个人,主户只是代表,他代表的也不是具体的哪几个人,而是代表这个户,故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是合同一方的内部的调整,对外没有改变承包合同,没有影响、侵犯发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反而更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减少了新增人口请求发包方要求承包土地的纠纷。

综上所述,新生人口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在家庭内部享有承包地份额。家庭承包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性质上属家庭共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可按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割。但同时也要注意,因承包经营权的来源、性质、作用和其它财产不一样,这也决定了分割原则与其它共有财产有特殊之处。承包经营权来自于其成员权,它不像其它财产一样是通过劳动、投资等取得的,只要享有成员资格即享有承包经营权,它对农民来说是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基本的生存条件,所以,在分割时,要从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出发,对负担重、生活能力差的人予以适当照顾,并考虑土地生产能力、方便耕种等情形,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分割。而对妇女及上门婿,他与新生人口不同,因他们在原出生地就享有承包地,故除在结婚地重新分得承包地外,原则上不享有。

(四)关于保护妇女及上门婿合法权益的问题

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时有发生,但是基于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以及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甚至妇女自身对这种侵害也感到“理所当然”。另外,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关于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问题,土地承包法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法释[2005]6号第三十四条对离婚纠纷中的承包经营权分割进行了规定。但这些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国家法在很多地方还受到“民间法”的严重挑战,甚至有些地方基于“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出台了与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相违背的政策。因此,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何在司法领域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需要我们作出努力。关于出嫁女承包地问题。 (五)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等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制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六)关于以弃耕、抛荒为由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对弃耕、抛荒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走过了从可以收回到不可收回的历程。《土地管理法》、法释[1999]15号规定可能收回,《土地承包法》、法释[1999]15号强调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明确不能收回。法释[2005]6号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在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时间效力问题。因法释[2005]6号第六条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土地承包法》制定的,故笔者认为,虽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在2005年9月1日该解释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但因为法律对施行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故该解释只能适用于《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后的行为。对之前收回弃耕、抛荒的承包地的行为,因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但为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如收回的承包地没有另行发包的,对原承包人继续承包耕种的请求可予支持,如已经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告知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七)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

(八)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

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础,从而引发纠纷。法释[2005]6号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选择留在村里继续耕种的农户特别是承包他人抛荒地的农户,不仅为粮食生产和保护耕地做出了贡献,而且还承担着额外义务和风险,如果毫不考虑他们的利益,既不公平,也不符合“风险收益相当”、“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因此,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流转合同纠纷,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便于执行为原则,维护土地投入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将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村民头上,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九)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的问题

此类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和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大多存在形式瑕疵、证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在认定证据时,应将每一个单个证据置于全部证据背景下,考察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相互之间的支持作用,切不可单凭某一证据无视其他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由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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