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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检测论文

2023-02-24 12:5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监管检测论文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1.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 年对73 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 发现有13 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 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 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 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 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 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
  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
  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 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 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
  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3.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
  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4.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
  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确立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格局,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并且在改善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
  1.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监管绩效不够高
  首先,我国实行“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该体制下,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主要管理国债市场的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市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一起.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共同实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难以避免,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中尤其如此。同时,机械的“分业监管”、“多头监管”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严及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有着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不仅易于积聚同质风险,而且也不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和需求。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难以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高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再次,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而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以分业监管应对混业经营,必将大大降低以金融行业划分为基础的
  分业监管体制的绩效。
  2.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健全,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
  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主要是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构成的。一方面,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设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尤其是当前已在金融市场实际运行的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它们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很显然,长期的法外运行,不仅不利于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另一方面,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这些都
  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
  其次,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以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建设为例,尽管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弱化了法律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
  二、造成金融监管不足的原因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
  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
  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四)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五)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
  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六)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
  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三、解决我国金融监管不足的完善对策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是参照美国体制建立的,采取了分业经营和多头监管模式”,其对于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安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危害,促使我们在反思美国金融监管缺陷、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现状的同时,不得不认真研判我国金融监管今后的走向。我们要抓住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一)在分业监管的现实基础上,逐步趋于目标导向的统一监管模式
  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当前我国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广度与深度都还不够,分业监管体制总体上符合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状况,对统一监管的紧迫需求尚未形成。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开放的时间还很短,开放的比例和规模也非常小,国际合作多限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还是以分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尚处于探索和试点过程中,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也很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金融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而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分业监管的弊端,短期内则可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等现象,逐步进行完善。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和金融深化的突破口。伴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如房地产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性要求,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这种新趋势。从长远来看,我国必将建立以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和有效为目标导向的统一(混业)监管模式,这样有利于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监管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机构影响市场稳定的行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
  (二)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实现的。金融监管的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面临金融开放、金融创新、金融混业经营等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汲取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该顺应金融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具体而言,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在加强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顺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1.要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制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 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要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需求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空白。如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进行法律规范、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等。再次,顺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安全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交流与发展。
  3.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
  4.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
  (三) 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 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 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银行的经营水平,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散。加强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
  (五)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
  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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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的小论文如下:

内监督严格地说来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过程,是在党内组织内部范围内,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实行的自我约束和完善,强调的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党内监督就其政治含义而言,它是一种预防的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加强党内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关系到执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人民的根本和人心向背,党的阶段基础和群众基础的不断巩固。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很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集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虽然党内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在党内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缺乏党内平等的民主意识,自持位高权重,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只许自己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而腐败现象又恰恰发生在这些领导干部的身上。

二是监督不了。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一身,“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三是无力监督。现行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作为上级监督下级容易,而下级监督上级就很难。就出现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的现象。极易造成失监、失察、失真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监督“真空区域”。

四是监督渠道不畅。如在一些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广泛,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致使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

写小论文的注意事项:

确定题目:论文题目可以从专业知识中来,也可以从时政热点中来,平常多看书、多积累、多思考,便会发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或大或小,都可以成为论文选题的一个方向。同时,根据自身兴趣加以甄别、优选,然后确定一个合适的论文题目。要精炼论文题目,使得一看题目就很具吸引力。

细列提纲:确定题目后,要全面收集资料,最好是通过中国知网下载一些与所写论文相关的核心期刊文章;要花点时间精读文献,即便是在确定论文题目时,心中已有提纲,也必须再去阅读一些相关文献,这是列好提纲的基础,也是后面撰写论文的必要积累和热身。

银行监管方面的论文

NORTHERN ECON0MY
对雏国银行监管治理硇评析与思考
口/姜宏鸿

、金融监管治理的理论基础
(一)金融监管治理的含义
由于金融监管是政府的一项公共政策,是政府为社会提
供的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服务,因此,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
治理理解为金融监管部门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标,通过
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营造行使公共权力、制定和
执行政策所依赖的良好制度环境和运行机制,确保监管机构
不受各种外界干扰,最终达到恰到好处的为其初始委托
人—— 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最有效的保护。
r. 金融监管治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安全成为一国经济正常运行的重
要因素。理论和实践证明,监管机构的良好治理对金融安全
有重要影响。特别是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一再表明,监管当
局监管不力是引发危机的重要因素。如Lindgren等人对
1997—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研究表明,对监管过程的
政治干预延迟了对危机严重程度的承认,进而延迟了行动加
深了危机。
在实践中,金融监管者的行为并不必然会与既定监管目
标一致,既存在着因监管者被“俘虏”导致监管宽容问题,也
存在着监管人员利用监管权力寻租、设租导致监管腐败的问
题,还可能有监管措施过于严厉、监管范围过宽的监管过度
问题。因此,金融监管机构本身内部治理的完善程度对金融
监管体制与机构能否真正发挥应有效能、提高监管绩效具有
重要影响。
二、良好金融监管治理的衡量标准
1.Geraats的监管治理标准
Geraats(2o04)通过对OECD国家中央银行的调查,提出
央行治理透明度的5个要素:(1)政治透明度;(2)经济透明
度;(3)程度透明度;(4)操作透明度;(5)对实现政策目标程
度的评估频率。
2.Marc Quintyn和Michael W.Taylor的监管治理标准
Marc Quintyn和Michael W.Taylor(2002)提出了金融监管
治理的两维标准:第一,独立性标准,它细分为管制独立性、
监管独立性、机构独立性、预算独立性四项独立性四维标准;
第二,有效负责和尽职安排的九条标准。
3.Udaibir S.Das和Marc Quintyn监管治理标准
Udaibir S.Das和Marc Quintyn(2002)在Marc Quintyn和
Michael W.Taylor报告基础上,提出了良好监管治理的4条
标准: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负责和尽职性、透明度、监管人员
90 北方经济·2008年第10期
的正直诚实品质,并就正常时期和危机时期的监管治理安排
进行了区分。
2004年Udaibir S.Das和Marc Quintyn进一步论述了良
好的监管治理,他们了提出良好的监管治理的框架的两个主
要方面:一是监管者的良好治理的要素(elements);二是国际
组织制定的金融系统标准和规则。
三、我国银行监管治理现状的初步分析
从198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正式行使金融监督管理
职能,在近20年时间里,监管法律、机构设置等各方面都不
断完善,银行监管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特别是2003年,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专司对
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开启了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新篇章。
随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也相继出台,为保证银行监
管独立性、提高监管有效性奠定了基础。经过多年努力,中国
银行业的监管治理已基本具备了良好监管治理的形式,但仍
需完善。
(一)监管机构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监管机构能够独立自主地履行监管职责,不
受政治层面和被监管机构的影响和干扰。江春、许立成
(2005)在研究了世界80个国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比较了
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研究表明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
性非常低,远远低于样本的平均值,虽然银监会成立后独立
性有所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1.规制权独立性。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
了中国银监会在法律框架下制定各种监管规则的权力 ,因此,
与那些主要立法和次要立法都非常细致、没有为银行监管机
构制定规则和条例留下任何空间的立法体系相比,我国银行
监管机构享有一定的制定规章的权力空间。
2.监督独立性。我们一般将监督功能分为4个领域:银
行牌照的颁发、监督、制裁、危机管理。我国虽然在法律法规
上明确了如许可证的发放和吊销、强制性制裁和干预等权
力,但现实中存在政治干预和行业俘获等现象,严重影响了
我国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性。
过去很长时间以来我国金融体系从属于计划体系,银行
业中巨额的不良贷款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非理性政府行为干
预所致。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独立性也无从
谈起。从1998年以来,通过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
等诸多措施,中央政府逐渐减少对银行的干预,逐步放松控
制性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管当局的独立性。但
同时,股权改革并没有改变政府在银行股权结构中的垄断地
位,政府仍然会保持着对银行的一定影响力。
3.机构独立性。机构独立性是指监管机构从政府的行政和
立法部门分离出来的状态。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
业单位,直接向国务院报告;采用集体决策机制,专家及国际专
家咨询委员会提供建议,但不参与决策,决策过程的公开性和透
明度不高。
4.预算独立性。在我国,银监会从2004年起对被监管机
构收取监管费;并将其全部上缴国库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银监会实施监管工作所需经费参照其
他国家部委,按照部门预算的规范程序向财政部申请,由财
政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实行监管收费与部门预算相结
合的模式能增大监管当局节约监管资源、改善监管服务、提
高监管效率的外部压力,但同时,这也使我国监管机构易受
到政治干预,并且银行监管机构不能通过灵活的薪酬制度吸
引人才。
(二)问责制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对一国监管治理水
平评判的标准,问责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管机构之间
的合作有规范的机制,二是监管机构的管理层和监管人员有
明确的问责制。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2000年9
月,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首建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03
年6月初,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
作小组并起草了《合作的备忘录》,旨在进一步加强三家金融
监管机构政策沟通与协调,提高监管效率;2003年9月,银监
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但联席会议
这种松散的沟通缺乏制度刚性。
从问责制的第二方面来看,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金融监管
人员问责制度,《银监法》中对监管人员的职责及处罚办法做
出了规定。但是,实施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需要一整套制度
和措施的支持,就我国现有法规而言,在其具体实施中还存
在不够细化、实施难等问题,使监管工作存在很大的弹性。
(三)透明度
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指有关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
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公众。
银监会成立后,在加强监管透明度建设方面做了许多工
作,如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实施政务公开等。但是,外部条件的
不充分制约了透明度建设步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管
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存在不足,目前银行业还没有实行国际通
行会计标准,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影响了监管信息的准确性;二
是缺乏高速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以及有效地机制来保证银行能
够自觉根据监管当局公布的信息调整经营行为;三是广大社会
公众和金融消费者的监管信息、金融信息获知意识不足。
(四)操守
操守是指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在监管活动中保持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具有正直诚实品质。近年来随着培
训和引入力度加大,监管人员整体素质普遍有所提高,但对
照新的监管理念和良好标准要求,兼管团队的整体素质还明
显不足。同时,还存在操守不严现象,如人情监管、权力寻租
等。2003年谢平、陆磊曾在全国范围对金融监管腐败情况做
了一次问卷调查。从被调查主体看,1 1.6%的被调查对象认为
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程度高到不可容忍;25.9%的人认为监管
腐败非常高,但是可以容忍;35.7%的人认为腐败比较高,但是
在感觉上已经麻木了,这说明接近四分之三的公众认为金融
腐败存在而且比较严重。
四、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治理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管当局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柯。—个合理的监管组织架构是有效
监管的基础。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体制结构来看,
一方面层次太多,在几乎每县设立机构导致管理深度加大,另一
方面,职能部门设置面临力量分散、信息不沟通的弊端。因此,金
融监管机构可以建立国家首席监督官制度,在全国性监管机构
的分支机构设立上,应当按照大的经济区域原则划分监管区域,
设立区域监管官。 。
2.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由于监管机构的业绩
难以像一般企业那样进行量化分析和精确考核,因而,实践
中要推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对监管机构即要有
对责任书中列明的监管目标进行的量化打分,也要有从整体
形象、内部管理、日常工作及效率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还
要征求被监管对象对执法情况的意见,对监管个人进行综合
评价。并且,还要将考核与正面激励的结合,改革目前监管机
构的组织人事与收入分配制度,通过多种手段实现对监管人
员的激励相容。
(二)改善银行监管治理的外部环境
1.建立高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应加强银监会与人民银
行、证监会、保监会的协调。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确立人
民银行作为总体监管者的特殊地位,对金融监管进行总体协
调。同时,应扩大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与
国际标准接轨。此外,还可以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让其承担
部分管理的任务,还能够降低监管成本。
2.树立依法监管的概念,提高监管的政策法规水平。独
立而明确的法权地位是健全并完善监管机构内部治理的前
提,也是约束和规范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正确行事的基本依
据,同时还是保护监管者的尽职行为、确保监管机构独立实
施监管行为的法律保障。因此,监管机构治理绩效的提高,必
须以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司法环境的改善为基础。
3.加强外部监督力量。我们要通过各种媒体及时披露必
要的监管信息,并采取适当措施听取公众的意见与建议,鼓
励公众参与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有效发挥社会监督机制。同
时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作用.,在监督监管机构的同时有助于
提高监管有效性。 (作者单位:山东财政学院)
北方经济·2008年第1O期 91

有关质量监督管理的论文 急!!

同学你好,毕业了就需要面临写论文,
对于质量监督管理论文不知道你是否确定选题,
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
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
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
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
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
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关于工程监理的论文

水利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探析及对策  摘要:当前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虽有提高,但质量问题</A>仍然不少,质量事故时有发生。质量是水利工程的生命线。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是当前重要课题之一。文章分析</A>了水利工程质量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大力整顿规范水利秩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设计质量;保证施工质量;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做好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加强质量等方面对策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质量监督;质量管理;

  当前随着扩大内需,实施积极的政策</A>,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析实施,国家加大了水利建设的规模,水利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虽有提高,但质量问题仍然不少。工程质量水平起伏波动,提高不快,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一些质量隐患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暴露出来,影响</A>着人民生命财产和水利事业发展</A>。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水利工程的生命线,水利工程质量已成为人们关注的一大热点,工程质量责任重于泰山。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是水利建设永恒的主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是当前重要课题之一。本文针对当前水利工程质量存在产问题提出了应采取的对策措施和建议,供参考</A>。;
  一、水利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
  1.项目法人行为丞待规范
  当前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及项目法人行为尚不规范。就项目法人方面讲:(1)干预,违反建设程序,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影响工程质量。(2)质量意识薄弱,管理松懈,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够落实。(3)资金不到位,资金运作有问题、压价,要求承包方垫资,拖欠工程款,造成盲目压缩质量和质量投入。(4)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违规操作,虚假招标或直接发包工程导致低资质、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参与工程建设。
  2.设计水平不高,质量“先天不足”;
  (1)前期工作不充分,工程仓促上马。(2)设计人员水平低,设计因素考虑不周,结构布局不合理,设计深度不合理,设计深度不够,方案比较不充分,设计人员不熟悉规范,未执行强制性标准。(3)设计质量不高,图纸粗糙,施工时随意变更图纸。(4)设计质量缺乏有效监督。
  3.施工不按远东,出现“豆腐渣”工程
  (1)工程多次转分包,层层收管理费、资金流失,</A>利益驱使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很难避免。(2)大量民工及</A>施工队伍涌入建筑市场,施工人员业务素质差,技术水平、经验不足。(3)施工不按规范,质量控制手段落后,管理粗放,质量体系有健全,质量把关不严。
  4.监理市场不规范,监理工作不到位;
  (1)临理队伍少,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部分人员无证上岗,工作责任心不强。(2)监理市场不规范监理单位存在“一条龙”、“同体监理”、“自行监理”现象,监理成“兼理”。(3)监理工作不到位,工作深度和广度不够,质量能力不强,缺乏有效的方法</A>和手段。
  5.质量监督缺乏力度,作用难发挥
  (1)</A>、法规不健全、不完善,执法不力,质量监督处罚可操作性不强。(2)无检测手段,质量评定缺乏权威性。(3)质监机构为事业或企业</A>编制,收费标准低,财力、所限,工作难以深入到位。(4)质监员专业知识水平有限,监督起来力不从心。(5)质量管理职能交叉,责任不明,质量问题难整改,质量监督机构作用难发挥。
  二、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的对策和措施建议
  1.大力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秩序
  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意义深远。保证水利工程质量需要一个良好的水利建筑市场。①要加强建筑法制建设,强化法制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继续制定完善工程质量的法律、规和技术规范,提高依法行政自觉性。②要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依法培育和管理建筑市场,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规范建筑活动。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临管,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约束和监督,加强对施工分包和转包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理市场。③要强化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建筑活动主体资格和承发包管理、项目管理。查处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证监理,借证卖照、资质挂靠等到违法违纪行为。④要加强建材市场、产品、设备监督,杜绝以次充好,防止不合格进入施工现场。⑤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管理制。;
  2.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文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①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杜绝“三边”工程。②要依法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③要严格挑选施工队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④要负责按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⑤要按工程实际需要把建设资金落实到位。⑥要鼓励质量创优,实行优质优价,严禁盲目压价。⑦要保证有合理的设计、施工工期,防止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的现象。⑧要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扭转部分领导重效益、轻管理,重进度、轻质量的倾向。⑨要保证监理单位责、权、利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作用。;
  3.精心勘察设计,提高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①要遵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严格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②要推行设计招标发偶然性工作,促使其提高设计资质和技术水平,将设计单位推向市场,靠竞争、信誉求发展。③要推行设计监理工作,杜绝由于设计质量低劣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④要严格建设审批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初步设计。⑤要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制度。实施工程设计质量第三方有效的约束和监督,防止不合格设计图纸进入施工现场。
  4.强化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
  施工是形成工程褓质量的决定性环节。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和控制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和基础。①要完善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实行质量”三检制”,并使该体系正常、有效运转。②要从操作人员、建筑材料、施工、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环境五个方面做好施工工序质量控制。③要对工程施工环节进行严格的动态控制,做到施工前主动控制,施工中认真检查、施工后严格把关的质量控制措施。④要加强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精心施工。⑤项目经理、质检员、特种作业人员要达到全部持证上岗。5.完善监理制,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工程监理能促进承包企业</A>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防范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问题</A>发生。但由于监理制度推行时间不长,需在实践中完善。①要规范监理资管理,加强对监理持证上岗的监管。②要加强监理人员培训,提高监理队伍素质,解决少数监理人员素质差,监控能力不强,难于胜任临理任务的问题。③要培育监理市场。监理必须是</A>化、专业化的企业单位,不应挂靠在部门或行业之下。④要逐步通过招标选择合适的监理单位,防止和抵制“同体监理”。⑤监理要综合采取现场旁站、巡视、测量、试验、指令文件、工作程序规定、计量支付签证控制等多种手段和方法</A>做好质量监控。⑥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执行监理规范,真正做到对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6.发挥质监机构作用,做好政府质监工作
  摄影师监督机构代表政府从工程质量角度对参与建设主体各方进行强制性监督是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保证。①质量监督机构要在改革中稳定加强并给予扶持,充实力量。②质监人员要提高素质,使工程质量监督由掌握规范准确,督促执行规范得力,责任心强,坚持原则、脚踏实地工作的人员组成。③要加强质量监督有关法律</A>、法规和规范业务培训,衽考核上岗制度,提高质监队伍整体素质。④质量监督要与施工许可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施工图审查等制度有机结合,形式应多方位、多形式,效果应能督促各方建立各自的质量体系,规范质量行为,超前控制,督促及时整改。⑤要配备必须的检测设备,搞好检测,加大到施工现场随机抽检、见证取样的次数和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质监频率。⑥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⑦要扩大质监范围,在做好质监工作前提下收好质监费,促使质监工作开展费用列支的需要。⑧为实行严格、公正、有效监督,领导重视,赋予水利质监机构职能是前提,因此要争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重视和支持以及参建单位的配合。⑨质量监督模式、内容</A>、方法、手段亟待改革完善。质量监督必须由单纯施工阶段监督、微观监督向综合性宏观监督转变。必须由注重定性质量评定向定量判断转变。为创更多优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任重道远。;
  7.推广新技术,加强质量管理
  提高工程质量一靠技术,二靠管理。①要大力开发推广应用</A>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先进施工工艺及新材料、新产品。②要增强质量意识和质量法制观念,依法强化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③要改革和完善质量管理体制,建立以四项制度为基础,以建设程序为纽带,以确保质量为目标的建设管理运行机制,逐步建立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质量控制体制,完善项目法人负责、监理控制、设计、施工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④设计、施工等单位要推行水利工程质量体系认证,按;IS0900族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并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使工程质量管理更加科学</A>、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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