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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民商法

2023-02-23 23:3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毕业论文民商法

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在于掌握民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谈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6] 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 方法 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__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John F Wilson.Carriage of Goods by Sea(Seventh Edition)

[6]周琦,林源民.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几种常见情况看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缺陷[A].海商法研究(总第3辑)[C].法律出版社,2000.

[7]张文广.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确定标准之不足[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00).

《 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很广,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包括了合伙组织以及个人,民商法对于这些主体的连带责任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运行,该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细致化划分和适用并没有完善的法条。民商法之所以提出连带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现实中,该规定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足可见连带责任设立的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至今为止,我国民商法中并未从法理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过全方位的定义和解释。然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和解释,比如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也不分先后顺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等。这些概念指出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但是在推广中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就目前来说,人们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可性观点:连带责任是一种涉及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任何一个主体都必须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商法规定了普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是必须的,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才可:其一,债务人至少是两人以上。其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且密不可分。其三,连带责任涉及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旦客体为特定的物,那么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就难以实现。其四,连带责任的履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前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种类繁多,且法律均对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进行分析研讨:

(一)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人)由于有着共同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这种原因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一定损害,从而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需要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执行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不是由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基本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不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就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则以造成的结果为依据,认为既然实际当中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不管主观意识如何,都应该为其承担后果。由于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情况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可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果,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和法治文明建设。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和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还故意为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制止这种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事先的规定,能够更为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在前期保证阶段对保证方式和具体办法要求不明导致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会出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供保证的人是两个以上就必须事前说明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如果前提忽视了这一点,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转化成共同承担。一旦债权人无过错,承担者之间就共同负责赔偿,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之中,民商法将这种连带责任种类融入其中也是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减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义

综上可以得之,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承担全部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同样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前约定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其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有两种:第一,这些债务人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这些连带责任主体对于内部责任并不应该承担。这里就存在一个点,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一份债务的全部责任呢?因为这种规定无疑就会加重本身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或者是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人的责任,这就引出了设立连带责任的意义:即使某些债务人本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其与真正债务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关系,通过连带责任的绑定,让他们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从而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共同作用实现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五、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实体法与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订以及适用都不能忽视实体法,且需认可实体法所要保护的一切利益,否则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于形式,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此外,一旦现实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首先要以实体法为主,这是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把实体法中发生的共同侵权现象进行重新定义和认识。

(二)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责任人和赔偿范围进行圈定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一旦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则忽视对其他侵权人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显失公平。法律的本质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对侵权人进行的诉讼,理应当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的。

(三)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法实践中,倡导能够合并的诉讼不要分开行使,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更要坚持减少诉讼的原则。但是权利的最终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里,法院只能规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实体法给予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告只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将原告的选择权行使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想一下,在执行之后再让原告进行诉讼对象的选择,那么有很多在前期应该得到解决的问题就难以执行,这种做法显失严谨,且对侵权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必要的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以及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 要让几名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应对该种诉讼一并审理。简言之,在几个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中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时, 若当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的时候,法院应要求几人一起提起起诉。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法院对几人一起起诉或者是将相同的情况合并审理,而与此同时,几人也能够一起或者单独被起诉。

(二)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我国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权利,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将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而不能一味的将其认定为共同诉讼,其目的亦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来要求赔偿。

(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债务人相应责任,让他担负那份本不应是自己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债务人并让其偿还。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法律方面的制度来规制具体的相关程序以及赔偿的数额,若跟实际情况相结合,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予以解决:其一,根据多个债务人自己约定的比例来偿还。这个方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确定每个人应该赔偿的数额,一旦有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赔偿的时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别索要,每个债务人对约定债务额之外并不承担责任。其二,按照债务人中每个人的过错大小进行相应的偿还。这种方法运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每个责任人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承担了相应责任,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之后可以按照每个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从而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对其余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办法从实质上来说是较为公平的。其三,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此办法运用的基础条件即连带责任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只是由于事前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事后再按照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办法,此类型的救济途径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

参考文献:

[1]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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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晓凤.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中国市场.2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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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
(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
(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
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

(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

(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

(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

(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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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 反思 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 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 教学方法 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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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论文谢辞

大学毕业论文谢辞(精选7篇)

导语:大学毕业论文的谢辞包含哪些内容呢?大学毕业论文谢辞有着怎样感人肺腑的话语呢?下面是我分享的大学的毕业论文谢辞(精选7篇),欢迎阅读!

本论文的完成,得益于xx大学老师传授的知识,使本人有了完成论文所要求的知识积累,更得益于导师xxx教授从选题的确定、论文资料的收集、论文框架的确定、开题报告准备及论文初稿与定稿中对字句的斟酌倾注的大量心血,在此对导师xxx教授表示感谢!

在这里,还要特别感谢大学四年学习期间给我诸多教诲和帮助的xxxxxx学院的各位老师、xx老师、xxx老师、xxx老师,你们给予我的指导和教诲我将永远记在心里!

感谢在大学四年学习期间给我传授诸多专业知识的xxxx教研室的各位老师,感谢xxx老师、xx老师、xx老师、xxxx老师、xxxx老师给予我的指导和帮助!

感谢和我一起生活四年的室友,是你们让我们的寝室充满快乐与温馨,“君子和而不同”,我们正是如此!愿我们以后的人生都可以充实、多彩与快乐!

感谢我的同学们,谢谢你们给予我的帮助!回首本人的求学生涯,父母的支持是本人最大的动力。父母不仅在经济上承受了巨大的负担,在心里上更有思子之情的煎熬与望子成龙的期待。忆往昔,每次回到家时父母的欣喜之情,每次离家时父母的依依不舍之眼神,电话和信件中的殷殷期待和思念之语,皆使本人刻苦铭心,目前除了学习成绩尚可外无以为报,希望以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能使父母宽慰。

非常感谢xxx老师、xxx老师在我大学的最后学习阶段——毕业设计阶段给自己的指导,从最初的定题,到资料收集,到写作、修改,到论文定稿,她们给了我耐心的指导和无私的帮助。为了指导我们的毕业论文,她们放弃了自己的休息时间,她们的这种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令人钦佩,在此我向她们表示我诚挚的谢意。同时,感谢所有任课老师和所有同学在这四年来给自己的指导和帮助,是他们教会了我专业知识,教会了我如何学习,教会了我如何做人。正是由于他们,我才能在各方面取得显著的进步,在此向他们表示我由衷的谢意,并祝所有的老师培养出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桃李满天下!

通过这一阶段的努力,我的毕业论文终于完成了,这意味着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在大学阶段,我在学习上和思想上都受益匪浅,这除了自身的努力外,与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

在本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的导师xxx老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从选题到开题报告,从写作提纲,到一遍又一遍地指出每稿中的具体问题,严格把关,循循善诱,在此我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我还要感谢在我学习期间给我极大关心和支持的各位老师以及关心我的同学和朋友。

毕业论文暂告收尾,这也意味着我在xxx大学的四年的学习生活既将结束。回首既往,自己一生最宝贵的时光能于这样的校园之中,能在众多学富五车、才华横溢的老师们的熏陶下度过,实是荣幸之极。在这四年的时间里,我在学习上和思想上都受益匪浅。这除了自身努力外,与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

论文的写作是枯燥艰辛而又富有挑战的。xxxx是理论界一直探讨的热门话题,老师的谆谆诱导、同学的出谋划策及家长的支持鼓励,是我坚持完成论文的动力源泉。在此,我特别要感谢我的导师xxx老师。从论文的选题、文献的采集、框架的设计、结构的布局到最终的论文定稿,从内容到格式,从标题到标点,她都费尽心血。没有xxx老师的辛勤栽培、孜孜教诲,就没有我论文的顺利完成。

感谢经济xxxx系的各位同学,与他们的交流使我受益颇多。最后要感谢我的家人以及我的朋友们对我的理解、支持、鼓励和帮助,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我所做的一切才更有意义;也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我才有了追求进步的勇气和信心。

时间的仓促及自身专业水平的不足,整篇论文肯定存在尚未发现的缺点和错误。恳请阅读此篇论文的老师、同学,多予指正,不胜感激!

这篇论文用在写作上的时间并不算长,但论文前期的选题、问卷设计、数据收集等等阶段跨越了我近三分之二的研究生生活。这漫长的论文准备阶段虽谈不上艰难,但足够让我深入真切地感受了学术研究斑斓多姿的一面和艰涩苦闷的另一面。终于,研究做到现在写出了论文,我想要先感谢自己希望不会显得很无理。因为如果没有最初自己对学术研究的执拗憧憬、与而后对本研究的慎思恪守,这段经历带来的感悟和贡献都无从谈起。学术这座象牙塔的洁白神圣到研究进展的最后已悄然化作我眼中的一粒朱砂痣,让我明白学术这件事要用尽全力持之以恒才可能做成浓烈的美,不然很可能只是墙上的一抹蚊子血。

在研究的每个阶段我都不由地去想,在未来论文致谢中如何表达对导师xxx、xxx老师万分之一的感谢。xxx老师的“xx”启蒙鼓励和xxx老师“xx”细致务实这两种风格的指导相得益彰,让我从对学术懵懂无知蜕变成为现在的半个门外汉。她们优异的研究素养感染着我有信心去完成自己的研究,哪怕这一路走得跌跌撞撞。她们“润物细无声”的指导潜移默化了我固有的思维方式,激发出更多独立思考和判断的意识,凝固成我未来学术修炼的根基。而在这后论文时刻,我想要感谢更多的是她们向上的学术和人格气场,这些是我踏实、独立做研究的最大力量源泉。我热爱睿智可爱的她们,享受与她们相处共事的时刻,希望未来的我可以让她们骄傲。

感谢帮助我完成问卷的兄弟姐妹,他们是我在xxx的特殊同学。他们不仅提供了高质量的数据,还持续关注这项研究进展,无保留地展示他们形态各异的理财状态,给我几近枯竭的研究带来灵感和乐趣。

这篇论文得以发展至今,还要感谢xxx老师和xxx老师,她们在开题时给我提出中肯的意见,让我得以迷途知返。同时感谢xxx老师、xxx老师和xxx老师,他们在帮我看论文雏形writingsample时备受煎熬,我至今深感愧疚。还有我友爱的同学们,他们的温暖快乐使我在研究的艰难时期有苦中作乐的沃土,他们的搀扶相助令我十分感激。成为xxxxx院的一员是我最幸运的事,她让我认识了这些人格高贵、学术优秀的好老师,结识了团结友爱、善良聪明的好同学,给予我开拓视野、见识卓越的平台,在毕业之际我要把感激和骄傲一一留给学院。最后感谢我的父母和家人,你们是我永远固若金汤的大后方,我爱你们。

这篇论文写就之时,是春暖花开的三月底。校园里樱花开得正好,阳光常常很灿烂,美丽、晴朗、清爽,这正是重庆最好的天气。从xx年来到重邮读书到现在xx年我研究生毕业,18岁到28岁,我人生最宝贵的十年在这里度过。读书、工作、再读书,在重邮这所美丽的校园里,我聆听教诲、汲取知识,遇到很多老师、交到很多朋友,收获很多,也留下了太多遗憾。十年之期、毕业之时,回首过去虽然很不完美,但我心中常常涌起感激之情。

我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xxx教授。您宽广的知识、深厚的学术积淀和平易近人的态度令人如沐春风,研究生阶段有幸在您的指导下学习,我在知识上、眼界上、为人处世上都受益良多。您对我工作上的指导让我进步很大,您曾经教导过我的很多话都让我对生活、事业有了更广的思考。

我要深深地感谢xx教授,从本科到研究生,您在学习上给了我很多帮助与指导,关心提携之心令我感动。您在课堂上的风采令我神往,您在学术上的严谨、勤奋都是我终身学习的榜样。

我要感谢xx教授。您是我的授课老师,您指导过我两次辩论赛,学习上您带给我很多启发。您还工作上给我很多锻炼的机会,让我收获了宝贵的经验。

我还要特别要感谢法学院的很多老师。xx老师,您在法学上的深厚造诣第一次带给我学术的洗礼,让我有兴趣和勇气窥探这扇知识的大门。十年以来您对我的帮助令我总是心生感动。xx老师,您是我大学时候的第一位辅导员,是我读研期间的老师。感谢您十年来对我的无私关心、指导和帮助,我会继续努力。xx老师,您是我大学时的第二位辅导员,您一直支持我、帮助我。我的心头总是记着本科的时候您对我说的一句话:“高翔,多写点文章啊!”——令人羞愧的是,这一点我做得很不好,辜负了您的期望。我愿时刻谨记您的话,在人生的下一个十年不断鞭策自己!

法学院的很多老师,学术造诣、人品魅力都令人敬仰。我以我是重邮法学院的学生而自豪!

我还要感谢我所有的同学、同事、朋友们。十年间,你们给了我很多支持、帮助、理解、宽容和关心。所有的欢笑、悲伤,笑容、泪水都凝成岁月留给我们的财富,携手同行,共同成长,我们一定能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最后,要感激我的'父母。生养之情、抚育之恩永难等值回报,此时此刻言语无力,只是,女儿保证会做得越来越好!希望我们一家健康幸福!

飞速发展的重庆城区,重邮可能是唯一的能让你早晨在鸟语中醒来的地方。曾经对清静美丽的校园产生了“审美疲劳”,如今回首,才发现今后无论身在何处,重邮生活都已在我身上烙下了印记,那些风景人物、悲欢离合都是我此生的永恒记忆。不弃不离,重邮十年,我愿无怨无悔。

在严肃的学术论文后面写这样一篇感性又“啰嗦”的致谢词,也许稍稍有点不搭调。但就请大家理解我这复杂的十年之情。谢谢所有人。

本文是在xx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我要感谢我的导师xx老师。他为人随和热情,治学严谨细心。在我论文的整个写作过程中,xx老师对我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从选题、定题开始,一直到最后论文的修改润色、定稿,xx老师始终认真负责地给予我深刻而细致地指导,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正是xx老师的无私帮助与热忱鼓励,我的毕业论文才能够得以顺利完成,谢谢xx老师。

我要感谢我所在实习单位的领导和同事。在我工作期间,他们允许我使用公司的电脑资源上网查询所需的写作资料,他们尽量给我少安排工作任务,让我能够空出更多的时间来进行论文的写作,万分感谢领导和同事的帮助。我要感谢我的同学,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他们帮助我解决了许多学校工作上的事,还经常将一些我没有注意到的学校通知通过短信或邮件及时告诉我,让我有更多的精力去完成毕业论文,真诚地向他们表示感谢。

在大学四年期间,我的身边始终围绕着家人、老师、朋友,他们的关爱和无私帮助使得我度过艰难,顺利地完成大学的所有任务。回首曾经,往事犹如昨日,他们的关心帮助是我不能忘却的美好回忆。在此,向所有支持过我的人表示最衷心地感谢。

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评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诚挚谢意。

在论文完成之际,我的心情万分激动。从论文的选题、资料的收集到论文的撰写编排整个过程中,我得到了许多的热情帮助。

我首先要感谢张玉清老师,是他将我领入了信息安全的大门,并对我的研究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使我的研究工作有了目标和方向。在这近二年的时间里,他对我进行了悉心的指导和教育。,使我能够不断地学习提高,而且这些课题的研究成果也成为了本论文的主要素材。同时,张老师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治学态度也令我十分敬佩,是我以后学习和工作的榜样。还要再次感谢张老师对我的关心和照顾, 在此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感谢我的爸妈和女朋友小熊,在生活上给予无限的关爱,特别是小熊,和她恋爱的时候,没有好好珍惜她的爱,失去她的时候追悔莫及,或许余生连弥补的机会都没有了,在快要毕业的时候,向你深深遗憾地说:“你的爱让我长大成熟,从此知道该如何去爱,而我却让你伤痕累累,而你已远走,如果还有任何机会,如果还有来生来世,我一定放你在掌心细心呵护”。

感谢在防范中心一起学习工作生活的同事们,张德华博士,毛剑博士,刘向宁博士,赵鸿浩,贾素平,李海宝,孙鹏鹏,杨晓彦,倪阳,黄丹丹,王若欣,余俊松,由于你们,生活过得精彩而又充实。

感谢在信息安全专业研究生阶段一起度过美好时光的同学们,并一起度过在信息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实习的岁月。

最后,感谢所有关心我、帮助过我的老师、同学和朋友!

在度过无数漫漫长夜之后,不禁长吁一气,行文至“致谢”部分,也就意味着我的论文到了谢幕之时。本文大抵耗时四年方成,个中辛苦唯有自己深切感知。在回首这转瞬即逝的三年多岁月中,此刻没有华丽词藻的拷贝堆砌,没有为赋新词的推辞叠意,更没有矫揉造作的敷衍了事,我更愿将求学时光里所有给予我帮助的师长、同窗和亲友们一一铭记并永存感念。

不禁回想起自己数年前写硕士论文致谢时的样子,那时的心态比面对正文还要虔诚。其原因不仅在于那篇论文同样写得辛苦,更因当时求学维艰,幸逢遇上恩师董惠江教授方才圆满完成学业。硕士毕业后,有幸跟随恩师继续求学至今。在师门之中,我是恩师最为关心,也最为费心的弟子,这份大爱时常激励着我不断求索和超越自我。感谢恩师和师母这些年来对我生活上无微不至的关怀,更感谢恩师对我学术研究上的言传身教。恩师不仅教我法学思考的方法,更教我学术研究的态度,使我这个理工科出身的学生较快地跨进了法律的研习之门。我的硕士论文研究的是商法方向的问题,长达16万余字,并且该文获得了全国优秀法律硕士论文奖。鉴于此,读博之初,本想沿着此方向继续研究尚未解决的诸多问题,但此想法遭到了导师的反对。恩师认为我的民法基础不够深厚,直接进入商法领域做博士论文不合时宜。于是,我的博士论文就这么“零起点”地返回到民法领地。而今当我写完这篇博士论文时,方才深切感受到恩师的良苦用心,自己的民法基础着实获得了不小的进步。

感谢我的民法启蒙老师孙毅副教授领我进入民法的殿堂,诱发我学术研究的兴趣。孙老师以其在私法学上特有的敏感、深刻、睿智和卓识,教导着我如何去参悟私法的理念,如何去研习法学方法论。本文的选题和文中一些疑难问题的解决均离不开孙老师的帮助。

感谢杨震教授对我学业、工作和生活上的诸多关照。没有杨老师慈父般的关怀,我就不能在硕士毕业时顺利地破格留校任教,我也不能在读博期间不断往返于学校和国家图书馆,更不能顺利获得博士论文答辩资格。

我永远感念导师董惠江教授、杨震教授和孙毅副教授这三位影响我一生的老师,三位老师的学识和人品激励着我永远向前,引导着我去做一个善良的人、真正的人!

感谢西语学院德语系教师韩璐璐“师妹”教我为期一年半的德语,激发我继续深造的斗志!

感谢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的董玉庭教授、马长山教授、王歌雅教授和湖南大学法学院的屈茂辉教授的授业之恩!

感谢博士期间九位同学所给予的关心和帮助!作为班里年岁最小的一员,格外受到各位哥哥姐姐的宠爱。感谢沃云博士和戴谋富博士和我一起写就的友情岁月,愿我们“铁三角”的友谊地久天长。

感谢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周丽萍大姐,法国里尔第一科技大学郑一华老友,美国田纳西大学袁起博士、芝加哥大学杜清风博士,日本秋田大学留学生王君老弟、日本早稻田大学访问学者北京大学陈巍博士,中国政法大学龙云丽博士、赵晓钧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张丽博士、安军博士、曹鸿飞博士,江苏省文化厅郭妍琳,大连交通大学日语教研室邹存峰老师、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博士黑龙江大学刑法教研室陈建旭副教授,我的学生朋友姜凯阳、单锐,在资料的搜集、整理以及文献翻译上的援手之劳。

感谢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生陈本林、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刘欣、宋伶军、焦洋、李晶晶、马爽、尹丹等师弟师妹在极为繁琐和辛苦的文字校对上所提供的帮助,博士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他们的无私帮助!感谢赵爽师妹在我教学、科研和日常生活中所提供的诸多帮助。

感谢每一位小石头,能为汝师,是我今生莫大的幸福。正是因为不愿误导了可爱的你们,我才有了更大的毅力和勇气去不断求索未知的天空。

感谢西祠胡同天下研究生版的各位兄弟姐妹,是你们的友情驱散我“参禅苦行”中无数孤寂抑郁的时光,平添我生活中的诸多喜乐。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感谢,送给我的爸爸妈妈!感谢亲爱的爸爸妈妈多年来对我的宽容、支持和勉励。孩儿二十五年的执着求学路给并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读博之初,妈妈遭遇了一次重大医疗事故,使我一度想辍学回去就业,缓解家庭经济压力。是你们的殷殷期望,使我更加明白感恩的责任和奋斗的意义。爸爸妈妈这么多年来一直在孤寂清寒的情境下煎熬着,孩儿除了努力求索和不断进步外,无以心安。没有爸爸妈妈如此巨辛的付出,无以成就我坐在校园里埋头求学的这份宁静。感谢妹妹对我的无尽牵挂和关心,在我远离家门的这些年里,正因你对父母的加倍关心,我才得以些许心安!

再次向在我“成长”过程中所有关心我的亲友、师长和朋友们致以最诚挚、最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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