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阶段有些学校采用商法学教材,涵盖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内容,这样教材本身就比较概括,很难找到选题,建议可以购买一本单独的破产法教材或者网上搜索PDF,结合自身所学知识,确定一个选题,如破产原因、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部分,结合新旧破产法、比较法学角度进行分析。
2、不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最好还是与导师商讨确定下题目的范围,上述几个选题在本科与研究生阶段选题范围可能又有所不同。
破产是一种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所有债券人进行公平清偿为目的的程序。由中外《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破产法》实施的首要目的。但在我国实际生活中,企业破产申请很少由债权人提出,而大部分是由债务人提出,可见破产并未给债权人带来好处。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
除债权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外,《破产法》中的有些法律条文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
1、关于债权人难以依据《破产法》申请债务人破产方面。我国《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实施企业破产时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安置企业职工以保持社会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先提出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方案,否则不予受理。由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故仅这一个规定就足以使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困难重重。
2、没有界定企业破产的时间。《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依据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它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扩大。一般的债权人很难通过一般的渠道了解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即使了解,也可能是企业不真实的报表,故债权人不能及时运用破产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就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而言,破产企业一般负债累累,其资产甚至不能安置企业职工,更不用说偿还其债务。很多企业明知自己已丧失偿债能力,却故意对外隐瞒,直到财源枯竭、无油可榨,成为乱摊子,再用《破产法》来甩包袱、逃债,以至形成破产有利、破产有理、破产逃债的不良状况。
3、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破产法》第9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的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若一些地处偏僻或出差在外的债权人不能及时看到公告而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债权,其债权就永远消失,这一规定对有些债权人而言是不利的。
4、关于破产清算组的成员的规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算、处理和分配等。这种清算组阵容似乎很大,但这些政府的官员能否完全脱离原来的工作而全身心的投入到破产案件中去呢?即使能这样做,他们能否胜任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呢?若这些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话,在处理企业财产时很难说清算组能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其次,破产费用也没有支付标准又没有有效监督,在实践中出现破产费用高标准支付,必将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说湖北某造船厂的破产费用占破产时账面资产的9.5%。
5、关于破产清偿顺序地规定。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其意志和要求,企业破产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招标的方式为主,依法转让所得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职工安置费,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清算方案。若不足的,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中依次支取。土地出让金以外的企业破产财产是用于清偿债务的,属于债权人的财产,若用来安置职工,实际等于让债权人替政府承担安置职工的责任。这样的清偿顺序,支付高的破产费用和安置职工费用后,企业债权人能分的财产几乎没有,这就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6、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的规定,债权人的3个职权形同虚设,主要表现在没有要求法院撤换破产管理人等权利。其次,债权人会议享有的权利不充分,它没有设立监督常设机构以代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因此无法对破产程序进行具体实施监督,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7、关于破产案件受理管辖权的规定,《破产法》的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管辖”,当企业债权人为外地人时,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地方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影响,往往会做出不利于外地债权人的决定,使外地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几点措施
债权人是企业破产程序的主要受益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企业破产法最直接最主要的目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自己的积极努力是很重要的,如债权人应该有选择地形成债务,不应该追求一时的利益,要求贷款企业提供连带保证,要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申请撤销权等。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工作。
第一、应该建立破产预警机制。一个企业为什么不在资不抵债时即申请破产或资产保全,而非要等到山穷水尽时才破产呢?任何企业一旦资不抵债、处于负债经营状况应该主动向其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申请破产保护。在破产保护期内,有关部门对其经济行为应进行严格监控,避免企业盲目决策或做出对企业债权人不利的行为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当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停止支付处于连续状态时,应及时告诉债权人企业的经营状况,以避免债权人因不知情况而造成无谓的损失。若企业故意隐瞒自身的情况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扩大,对企业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对地处不同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宽限期应该不一样。同时,采用通知的方式要灵活,最好采取直接和快速的方式如电话、传真等。此外,公告应选择比较大众化的全国性报刊(这要依据债权人的地理分布来定)上刊登,以引起债权人的注意,从而能及时申报债权。
第三、建立管理人、监督人制度。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应指定管理人来接管债务人的日常经营事务。管理人应该中立、公正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担任,而不是由政府官员来担任,说不定管理人还能挽救企业,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大的实现。如美国的联邦受托人就挽救过很多的企业。监督人应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债权人的利益来行使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尽快制定减持国有股和城市土地私有化,以获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政策,而不损害债权人地利益。即当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时,应将企业部分土地私有化以获取安置费,而不是采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如处置企业的非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来支付。
第五、扩大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债权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受益者,故应该是诸多主要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法院应赋予他们以请求权或建议法院行动的职能,如更换管理人的请求权、更换监督人的权利以及不通过企业重整计划的权利等等。
第六、建立破产资格限制制度。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在企业破产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法律规定的职业。这对那些“穷庙里的富和尚”的行为恐怕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同时也可以减少利用企业破产逃债的事发生。当然,那些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破产程序的公平性的实现,阻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的个人,也可以通过增设破产罪来追究。
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之完善研究;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国有企业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劳动债权之法律研究;
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
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
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
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
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
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
公用事业垄断的政府干预研究——兼论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协调;
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为视角;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研究;
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
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
公司资本真实与债权人保护研究;
破产管理人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破产法划案相关法律条文研究;
构建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从《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视角;
论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
特别清算制度研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
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法律论文题目
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
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
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
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 问题
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
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
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
“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
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
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
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
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
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
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
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
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
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
浅论中国人权保护 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
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
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
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
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 对少年犯罪的思考
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
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
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
论公民法律意识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
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
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
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
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
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我国99年宪法修正案
完善政府立法 论职务身份的否认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
浅论司法公正 论防卫过当
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
论防止酷刑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 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
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 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
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 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
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论抵押权的实现
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贪污罪主体研究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
浅谈物权行为理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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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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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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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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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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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