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女职工在经期能够享受到哪些劳动保护呢?本文与大家讲述关于女职工经期的劳动保护,维权你我。
一、女职工在经期享受哪些劳动保护
对女职工月经期的保护,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月经期间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二、女职工在孕期享受哪些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三期主要包括经期、孕期以及哺乳期,而不管是在哪个时期,法律中都是对女职工提供了相应的劳动保护。主要就是不允许单位安排过重的工作给女职工,而要是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话,那么此时可以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作为女职工也是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的。
《劳动保护》杂志、《现代职业安全》杂志、《中国安全生产报》、《安全生产导刊》等。
建议你致电当地安监局进一步咨询。
农民工怎样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1.外出打工前要做好相关准备 (3)要准备一定的资金、简单的生活用品、必要的衣物和常用的生产工具。 2.怎样防止在职介所求职时受骗? (1)尽量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按照国家规定,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2)如果是到民办职业介绍所求职,要注意“三证”是否齐全,即职业介绍许可证、 营业执照 、收费许可证,而且这些证件须上墙公示,并注有举报电话。 (3)不要轻易交纳费用。在一些非正规职介所里,收费项目繁多,如报名费、健康费、抵押金等,大多在100-200元不等,农民工求职时要弄清相关的缴费标准和规定,不能随便交费,并且有权拒绝各种不合理收费。 (4)要尽可能与用人单位面谈。接到录用通知后,要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要留意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周围的环境以及工作现场是否安全卫生、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能够自由出入等基本情况。 (5)拒绝高薪诱惑。非正规职介得以生存的主要手段是利用高薪诱惑农民工,然而不少非法职介利用此法行骗仍然屡屡成功。此外,求职者在求职前最好对本职业的行情作一些简单的了解,避免上当受骗。 3.怎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对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而言,签订 劳动合同 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一定要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执意不肯签,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签订。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农民工要注意以下问题: (1)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 居民身份证 或者其他有效 身份证 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以上各条要做到尽可能详细、具体,比如劳动报酬,一定要写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以便将来发生 劳动争议 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签订劳动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合同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因为这些文件涉及到农民工多方面的权益,当这些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3)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农民工应妥善保管。如果用人单位事先起草了劳动合同文本,农民工在签字时一定要慎重,对文本仔细推敲,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修订。为稳妥起见,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咨询,确认合同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公平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 (4)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不要签订下面几种合同: ①口头合同。有的企业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工时等,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由于缺乏书面文字证据,农民工往往有口难辨; ②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企业不按 劳动法 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与劳动者约定“ 工伤 概不负责”等条款来逃避责任。对这种情况,农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取消这些条款;如果协商不成,一旦发生事故,农民工可以申请 劳动仲裁 委员会或人民 法院 确认这些条款无效。 ③“两张皮”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害怕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来应付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这份合同往往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④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求职心切的心理,在签订合同时收取押金、 保证金 等名目众多的费用,农民工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这部分押金。这类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农民工可以拒绝;实在无法拒绝,也一定要保留好 收据 ,以备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作为证据。 ⑤卖身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在合同中约定“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就如同卖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点、强迫劳动,甚至任意侮辱、体罚和拘禁农民工。遇到这种情况时,不能忍气吞声,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劳动安全在生产劳动中的问题 尤其是在建筑、煤矿等高危行业,许多农民工整天接触的是钢筋、水泥、石块,或高空作业,或机器相伴,稍有不慎身体就会受到伤害。因此,在工作过程中劳动安全是第一位的,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一定要了解所在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可能发生哪些伤害,以及如何防范和施救。要自觉接受企业的安全生产 教育 和培训,努力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遵守各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不 违章 作业,不冒险蛮干;正确使用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农民工有权拒绝;发现危急征兆要主动采取措施,特别像 火灾 、触电、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发生时,要在第一时间撤离现场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5.在平时的工作中的注意 保留有关证据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 仲裁 、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 工伤认定 、 职业病 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 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工资单、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另外,《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 、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7.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主要的时限包括: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6)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劳动者 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即使劳动者是在非法用工主体工作,也仍然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追究该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者应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有什么不懂的,你可以咨询网的律师,他们会更加完整的为您解答,我们相信你会在网平台中找到自己的那一份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