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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论文发表可以自己直接投稿,也可以找人帮忙投稿,一般自己投稿投中的几率比较小,核心期刊要通过内审和外审,一般费用在3000元左右。找代理投稿,机会比较大。但是价格又稍微贵点,经济基础比较好的 可以适当的考虑下代理投稿。刊名: 特区经济
Special Zone Economy
主办: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
周期: 月刊
出版地:广东省深圳市
语种: 中文;
开本: 大16开
ISSN: 1004-0714
CN: 44-1032/FQQ:1733954862
历史沿革:
现用刊名:特区经济
创刊时间:1983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深圳市特区经济杂志于1983年4月试刊,1985年公开发行。二十几年来,《特区经济》伴随经济特区的发展不断发展壮大,目前,杂志已经成为在国内外经济学界有广泛影响力,主要以特区经济理论和国内外热点经济问题研究探讨为重点方向,根植于特区的一份权威的、有特色、有理论深度和较高学术水平的综合性经济类月刊。 主要栏目:焦点评论、专稿、改革论坛、决策参考、经济茶座、高新技术经济、新经济研究、WTO与特区经济、国企改革、西部大开发等。 伴随着特区的创立,《特区经济》杂志从无到有,它植根于深圳这块热土,经过十几年的风雨锤炼,终于发展为今天这本在我国经济界有重要影响力,在研究特区问题方面具有权威性的有特色有理论深度的综合性经济月刊。公开发行15年来,杂志不断推陈出新,在国内外读者群中享有良好的口碑。杂志社下设编辑出版中心和经济发展中心;主要部室有:编辑部、办公室、设计部等;下属二级企业有"深圳市特信贸易有限公司",以经营礼品为主。杂志社目前既无内债又无外债。杂志社现办公地点在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办公楼二楼。主编为周秉腾先生。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深圳市深超科技投资有限公司3、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4、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6、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8、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9、深圳市深福保(集团)有限公司10、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深圳市深投教育有限公司14、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5、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16、深圳会展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7、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18、深圳市银湖旅游中心有限公司29、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21、深圳市深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2、深圳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23、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24、深圳市兰科植物保护研究中心25、深圳市易图资讯有限公司26、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投资公司27、深圳云海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8、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幼教管理中心29、深圳市荔园酒店30、《深圳青年》杂志社31、《深圳红树林》杂志社32、深圳会计进修学院33、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34、深圳市公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35、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36、市公路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37、深圳市粤剧团38、深圳大剧院39、深圳音乐厅40、深圳市演出服务中心41、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公司42、深圳大厦有限公司43、深圳市五洲宾馆44、深圳市体育中心运营公司45、深圳市体育风尚杂志社46、深圳市《特区经济》杂志社47、深圳《特区文学》杂志社48、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49、深圳人大干部培训中心50、深圳市法官培训中心51、深圳市检察院侦查技术训练基地52、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53、深圳市房产管理培训中心54、《住宅与房地产》杂志社55、深圳市山水宾馆56、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57、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58、深圳迎宾馆有限公司59、深圳高新区开发建设公司60、《经理人》杂志社61、《开放导报》62、深圳市地方税局东鹏印刷厂63、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64、《信息技术时代》杂志社65、深圳市《女报》杂志社66、深圳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67、深圳市建设局培训中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立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特区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条例在特区设立的,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金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特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特区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第五条 公司名称应当标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不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或者未依法核准登记为公司的企业,擅自在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公告;拒不执行的,由登记机关予以处罚。第六条 公司以其在特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第八条 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法人投资时,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但以投资为专门业务的公司或者出于控股需要的除外。
违反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司利益损害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负赔偿责任。第十条 公司的资金不得借贷给股东或其他人。但以借贷为专门业务的公司或者公司与其他企业间因经营活动的需要按有关规定融资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司利益损害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负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股东或其他人提供担保。但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司利益损害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负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在为公司承办申请登记、募集发行股票、债券等事项以及制作向社会公开的文件时,应当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原则。
前款所列机构及人员,有渎职行为或与公司串通作假行为的,由其业务主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有关人员对登记机关、深圳市证券主管机关(以下简称证券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登记机关、证券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可以改组为公司,其国有股份的股东权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享有。第二章 设立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发起设立,发起人应当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发起人应当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其中本公司员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的百分之十。第十六条 设立公司,须在五个以上发起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人在特区有住所。
发起人以法人为限,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企业或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经济组织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数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第十七条 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向证券主管机关提出募集股份的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募集股份。募集股份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应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对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募集股份的,由证券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募集;已经募集股份的,由证券主管机关责令其按照股份发行金额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认购人;由登记机关没收其非法经营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