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论文——浅谈小学生道德行为的培养
小学教育学当中说:小学阶段形成的思想品德对儿童一生的成长都有重要作用。因为思想品德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而是长期积累的结果。尤其是人的许多行为习惯,都是在儿童时期养起来的。在小学阶段养成儿童具有良好的品德的行为习惯,就为他们今后的思想品德进一步健康发展奠定了稳固的基础。相反,如果在这个时期放松了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或教育方法不当,使学生形成了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则将影响他今后一生的发展。
由上可知,在小学阶段德育的重要性,那么教师在德育的过程中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我认为锻炼学生的德育意志,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尤为重要。可以说有许多学生不乏道德认识,知道要怎样做而不应该怎样做,但往往禁不住某些事情的诱惑而人为地犯错误,或情绪被激化时而犯错误,如明明知道打人骂人不对,但当与同学发生冲突时便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这些同学所缺乏的就是道德意志力和良好道德行为的养成。可见,教师在德育中锻炼学生的道德意志、培养学生道德行为的重要性。
小学教育学当中对道德意志的解释是:是指人们为了达到确定的目的,自觉克服困难和障碍的能力和毅力。通过这个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意志它是一种能力,也是一种精神力量。具有这种能力的小学生,可以把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道德认识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的道德情感转化为自身的行为习惯,转化为自身的素质。可以说道德意志是道德行为形成的催化剂。而对道德行为的解释是:人们在一定的道德认识、情感和意志支配下所采取的行为。道德行为是道德认识、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的综合表现,也是一个人的思想觉悟高低、道德品质完善程度的主要标志。上面的话里也已经说过,由于学生道德意志的薄弱,即使有正确的道德认识、良好的道德情感,但行为上确是另一回事。由此,又可见教师在德育中锻炼学生的道德意志、培养学生道德行为的重要性。
那么教师应该怎样去做,才能锻炼好学生的道德意志,培养好学生的道德行为呢?“小学儿童的品德是从习俗水平向原则水平过渡,从依附性向自觉性过渡,从外部监督向自我监督过渡,从服从型向习惯型过渡。”既如此,“压”也不失为一种方法,说“压”有些不太合适,要说严格要求更为妥当。人都有自觉能动性,但人的自觉能动性往往具有一定的范围,并不是每一项纪律都能自觉的遵守,每一项任务都能自觉的履行,每一件事情都能自觉的完成,也就是说人还有一些不自觉性。对小学生而言由其如此,表现在道德品质上,自觉能动性越强的学生道德品质九越高,反之亦反之。对于“反之”的同学,就需要我们的严格要求,使之养成习惯,形成为自觉能动性。当然,严格要求是以尊重学生的人格为前提的。
其次,反复实践道德行为。人们只有在反复的道德行为的实践过程中,才能加深道德认识、巩固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也只有在反复的道德行为的实践过程中,才能养成良好的习惯,形成自觉性,完善和稳定道德品质,以便在以后指导其行为。拿一件小事来说,教师如果常常带领学生做一些“帮一帮”、“扶一扶”、“扫一扫”的好人好事,久而久之,等学生养成习惯了,即使是没有教师的带领,他们见到这些事情也会自觉的去做。因此,在道德教育过程中教师要特别注意将道德认识转化为道德行为反复的实践。
再次,还要注意德育环境对学生的影响。良好的行为习惯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也是可以改变的,同样,不良的行为习惯受到良好环境的影响也是可以改变的。影响学生品质的德育环境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学校环境。在社会,网吧、游戏厅、公共场所、人际关系、社会风气;在家庭,父母的言行、家中的一些书刊及物品;在学校,教师的举止、同学间的交往、校园文化、学校风气,着一些都严重影响着学生的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良好的班集体、和谐的人际关系、健康的周边环境、良好的校风都对学生潜移默化的施加着道德教育。有利于学生道德认识的形成,有利于学生道德情感的培养,有利于学生道德意志的锻炼,影响着学生的道德行为。所以,德育环境的建设不容忽视。
《小学思品活动教育的开发与应用》
摘要:正在深化的教育改革和实施的素质教育要求教师必须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不可偏重和忽视任何一个方面;而综合素质提高的关键就是思品活动教。育的开发与应用。加强小学生的思品活动教育,是学校、家庭与社会必须共同关注的课题。
关键词:思品活动教育;学科知识;社会生活;开发;应用
深化素质教育具体到课程改革中就必须实施思品活动教育。可见,思品活动教育在现代教育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思品活动教育,尤其是小学思品活动教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
一、更新思想观念,重视思品活动教育工作
近几年来,由于教育改革步伐加快、力度加大,学校的教育理念和办学思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由原来的素质教育要依靠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渐转变为不仅依靠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且要把思品活动教育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的局面。
教育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既是教育改革的根本,也是教育改革的难题。教育本身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要求教师要不断更新自己的教育理念。教师应该把学生看成一个个活生生的有发展潜力的人,应该建立一种和谐的师生关系,用自己的人格和精神去感动每一个学生的内心世界。所以,教师要提高认识,从根本上转变和更新思品活动教育工作的理念。
二、立足校本,民间美术教育进课堂
思品活动作为一门独立形态的课程,它超越了具有严密知识体系和技能体系的学科界限,它强调了以学生的经验、社会实际和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核心,是一种经验性课程。我们认为,必须对学校思品活动教育进行合理有效的开发与应用,以满足学生的个性差异,为学生的发展开辟更广阔的空间。
学科教学中“因材施教”理念的提出,要求教师在进行学科教学时必须摆脱教材的全过程束缚,对教材进行二度开发;而思品活动课程其主体性的特点,更要求学校、教师、学生在课程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必须立足校本,凸现学校民间美术进课堂教育特色,让思品活动课程的开发扎根于学生学习生活的实际中。
1.确定主体。我校是著名版画家彦涵的母校。长期以来,学校依托这一得天独厚的民间美术教育资源,组织学生开展了各种丰富多彩的民间美术进课堂实践活动,在学生心头埋下了爱民俗、学民俗的种子。
2.人人参与。思品活动课程的主体性除了指向学生层面外,还应该指向教师这一层面,它的综合性本身就要求全体教师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程开发的实践、探索中来。
3.重点开发。“课程实施难”是思品活动实施过程中的一大突出问题:时间的问题、教师的指导问题、活动经费的问题等等都制约着这一课程的实施。我们尊重客观事实,做到既不回避问题,也不惧怕问题,积极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校内铺开,与“学科知识”相整合思品活动是一门高度综合的经验性课程,它既需要学生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又需要学生具备知识整合的能力。必须重视学科思品活动的开展,让学生在学科思品活动中提高并发展多方面的能力。一方面,因为学科思品活动是思品活动课程内容的一部分,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而学科思品活动具有鲜明的学科特性;另一方面,因为学科思品活动的开展可以补充思品活动实施的不足,有效促进思品活动课程的实施。为此,我们尝试进行了学科思品活动内容的开发。
1.分学段,编写提纲。我们成立了由学科分管领导、教研组长组成的学科思品活动开发领导小组,分低、中、高年级段,带领对应教师,认真学习各学科各年段的教学目标,认真分析教材内容,依据教学目标和学生实际,寻找结合点和发散点,从“结合学科、活动目标、活动内容、活动准备”几方面编写各年段学科思品活动纲要。在纲要初步成型后,组织教师进行二次修改。
2.依据提纲,编写方案。我们发动全体教师举行“学科思品活动方案评选”活动。要求每位教师根据自己所任的学科、年级,选择纲要中的两个内容,可以是独立设计,也可以是合作进行。为了充分考虑活动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每个活动方案后面都要求注明“活动注意点”。
四、校外延伸,将思品活动融入“社会生活”
思品活动必须体现个人、社会、自然的内在整合,体现科学、艺术、道德的内在整合,这样的目标使它的活动时空必须向自然环境、学生的生活领域和社会活动领域延伸,活动内容要密切联系学生的生活,让学生在可知可感的环境中体验,生发情感,从而促进他们多方面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发展。因此,我们在开发民间美术进课堂思品活动特色内容和学科思品活动的同时,注重校外延伸,让思品活动扎根于学生的社会生活实际中,赋予思品活动课程更广阔的背景,让学生在更大的舞台中实践、锻炼、提高。
1.开发家庭生活实践内容。我们在原来的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家庭辅导员成员中选择了一批文化素质相对更高些的家长,要求他们联系自己家庭及周围邻居家庭的生活情况,联系自己孩子在家中学习、生活、活动的情况,结合家长对孩子教育、能力方面的需求,从一个点出发,提供相关的活动要求、设想、素材。
2.开发社会生活实践内容。为强化学校民间美术进课堂教育特色,我们把连云港市民俗博物馆、连云港市革命历史博物馆作为校外科技实践活动基地,请他们根据单位、行业、产品开发的特点,结合小学生的学习实践能力,提供开展校外科技思品活动的内容。
《浅谈小学德育教育方法初探》
摘要:现在的孩子生活幸福,在家里无时无刻不在享受着亲人的关爱与呵护,总有一种“以我为中心”的意识,当着“小皇帝”“小公主”。孩子们容易忽视了生活经历中许多值得珍惜的东西。在小学品德课程中,许多主题安排的目的就是引导学生认识自我,深刻理解生活。德育工作是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工作起着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行为习惯,使德育工作渗透到每个教学环节之中,把学生培养成具有健全人格,全面发展,个性突出,高素质的人才。而德育的实施途径和方法是由德育的任务、内容等方面因素决定的。由于小学德育的任务、内容是多方面的,因此,进行小学德育就有多种途径和方法。
一、小学德育实施的途径
小学德育的途径主要有思想品德课和其他各门文化课教学、班主任工作、校会和班会、少先队活动、各种课外校外活动等
(一)思想品德课
思想品德课是向小学生比较系统地进行直接和专门德育的一门课程,是我们学校教育中对小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形式它的任务是使小学生初步具有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为使他们成为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下初步的良好的思想品德基础。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中,思想品德课有着其他途径所不能代替的独特作用。一堂优秀的小学品德课,不能讲成中学或大学的政治课,要结合小学生的年龄特点,目的要求要切合学生实际,这是教育能否成功的前提之一。还要有针对性,灵活的运用生动形象的材料,坚持启发式教学,用小学生容易懂的语言,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独立思考,能结合具体实例讲清道理,明辨是非,掌握正确的价值观念。
(二)其他各科教学
学生在学校的时间并不是只单单上思想品德课,因此如果仅靠思想品德课来完成小学德育教育工作还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通过思想品德课之外的其他各科教学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小学各科教材都具有丰富的思想教育的内容。小学各科教学是为学生学习系统的文化科学知识打基础的。因此也只有掌握了基础知识才能逐步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所以,学科教学和思想品德教育是紧密相关的。
(三)校会、班会和少先队活动
校会是对全体学生进行教育的一种途径。班会则是比校会更经常和更有针对性的集体教育形式。德育活动应当成为班会计划的核心组成部分。少先队组织是少年儿童自己的组织,是小学生自我教育的重要形式。学校德育应当重视发挥少先队的德育作用,使学生在自己组织的实际活动中受到各方面的教育。
在实施德育工作时,一定要从学生自身出发,让他们在教师的引导下,找到自己身上的“刺”,选择正确的方法正视这些不良习惯。不要试图硬生生一下子拔掉他们常年长在身上的“刺”,他们不仅会痛,还会反抗。因此在实施德育教育过程中要有针对性的选择恰当的方法。
二、小学德育实施的方法
思想品德教育的方法,是为了实现思想品德教育的任务和内容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在小学思想品德教育中我们要采用说服为主的教育方法。
(一)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是社会主义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基本方法。这也是学生比较容易接受的教育方法。这个方法通过讲解、谈话、讨论等方式摆事实,讲道理,启发学生的自觉性,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和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师生处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上,学生的身心得以宽慰,此时的教师更容易进入学生的心里,在与学生进行沟通中使学生得到潜移默化教育。
讲解是在学校教育中运用最广泛的方法。是教师对特定德育内容进行系统和生动的解释,以使学生较系统地深刻地理解道德教育的内容和意义,掌握正确行为的标准和方法,以指导行动。教师可以引用本地、本校的真人真事,使学生借助具体材料,来领会道德要求的基本要点。在讲解过程中要注意语言准确生动,通俗易懂,富有启发性和说服力。
谈话是说服教育方法中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师生对话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师可以向学生提出问题或解答学生的问题。它不会受时间、地点和人数等等的限制。不管是在课内还是在课外,无论是对个人或集体都可以采用。这种形式的教育相对来说更随意。谈话的内容可以结合课堂教学中的种种情况,也可以针对当前发生的有代表性的事件和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特别是个别谈话更能深入细致地了解学生,使说服更有针对性,灵活生动,把思想工作做到学生的心里。但教师在与学生谈话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其中谈话的内容、方式要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来确定,因材施教。谈话后要积极向学生提出行动上的要求,使每次谈话都有实质性的作用,做好巩固工作。谈话应该是经常性的,不只是在学生犯错误后才进行。教师找学生谈话时,态度应该亲切、真诚和自然,使学生从内心接受你的方式,从而打开自己的心扉,愿意让你走进去,否则再多的工作也是徒劳无功。
讨论这个方式主要是用于小学的高年级。因为高年级的小学生有一定的思想,有自己的辨别力,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集体讨论来自己教育自己的方式。它的特点是有利于启发学生的自觉性,锻炼学生的思考和思维能力,提高自己的辨别力。特别是在学生中对某些问题认识上有分歧意见无法统一时,运用这种方式更有效果。可以是一次辩论会的形式,也可以是一个主题班会的形式等等。如果运用得当,这种通过讨论启发学生自觉的教育方式,常常能带来很好的教育效果。
(二)情感陶冶
一般说来陶冶法有“陶情”和“冶性”两方面的作用机制。情感陶冶法是指通过设置一定的情境让学生自然而然地得到道德情感与心灵的熏陶、教育的一种教育方法,相对于说服教育,它则是一种暗示的德育方法。情感陶冶法的具体实施途径一般是三个方面:教师的师爱、环境陶冶、艺术陶冶。其基本要求有:(1)教师的最主要功能体现在教育情境的设计上,这一情境必须能够引人入胜,具有感染力。在教育情境设置之后,应当尽量淡化教师的作用,除非教师在情境中是情境的构成要素之一。(2)教师作为教育情境的构成要素的条件是对学生的挚爱、真诚以及自身道德人格的魅力。同时教师应当成为道德人格上的榜样,这是陶冶的一个重要因素。(3)应当促进学习主体与教育情境的互动,强调学生的主动参与以及对环境的净化、美化和改进。学生的主动参与是增强道德陶冶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因为“参与”可以使环境变成一种具有亲和力或亲切感的道德影响源。
德育过程之中广泛应用情感陶冶法。陶冶法的长处是教育意向和内容处在一个生动形象、趣味盎然的环境与活动之中,教育过程易于发动和培养学生的学习动机、想象和理解能力等等。陶冶法自身也有其短处,因此陶冶法须与其他教育方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最大的教育功效。
(三)榜样示范
榜样示范教育法是以别人的好思想、好品德、好行为去影响和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榜样相对于枯燥的课本知识更具体、生动、形象,对学生具有巨大的感染力和说服力,学生更容易领会和模仿。特别是小学生,他们的心理特点之一就是特别希望找到具体的值得尊敬的英雄模范人物,去学习,去模仿,所以教育意义更大。运用榜样教育学生,特别要注意选好典型,典型的本身才有教育意义,切合学生的实际,更易于学生接受。选择正确和恰当的榜样对于进行德育教育有一个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选择榜样时就显得更加重要。一般常选用的榜样有以下几种:
1、革命导师、英雄模范人物。小学德育活动要通过形象生动的方式引导学生学习、继承和发扬革命前辈和英雄模范人物的崇高思想、革命胆略和道德品质,使学生坚定地树立为正义事业献身的信念。
2、历史上伟大人物、科学家、艺术家以及文艺作品中的典型形象。这一类型的榜样教育需要课内和课外两个渠道的相互配合来完成,共同发掘教育资源。
3、同学中的好人好事。由于这种榜样是从本校、本班同学中产生的,和小学生的年龄、生活经历相接近,又是发生在学生自己身边的人和事,榜样所表现出来的好品德、好思想、好行为,学生比较熟悉,容易接受和效仿,所以有较高的教育价值。
现在的孩子生活幸福,在家里无时无刻不在享受着亲人的关爱与呵护,总有一种“以我为中心”的意识,当着“小皇帝”“小公主”。孩子们容易忽视了生活经历中许多值得珍惜的东西。德育教育在各种教育中的作用尤为重要。选择恰当的途径和方法是德育教育能否成功进行的一个关键所在。
法律与道德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2]”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史,越是民主化和秩序化的社会,该社会场景下的市民对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强。这些市民之所以追求法律(规则)至上,首先是他们习惯于信赖法律规则;更重要的电子商务资料库是他们有条件通过法律规则来保障自身权利实现的最大化和对政府权力控制的具体化。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一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公共权威,而非人格权威、特权威严及亲情,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其次,法律规则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这种‘默契’和‘调节机制’经法律的确定性配置后,能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予以人的自由与尊严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3]因此,要提升一个国家公民整体的法律素养,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传授给公民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二是大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勿容置疑,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然而,近年来一升再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告示:校园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广州市司法局的吴云南等同志对广东全省49所普通高校进行了调查,结果念人震撼,1981—1998年,这49所普通高校曾有违法和犯罪的学生626人,约占同期在校学生总数的干分之二。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之所以要建立这个“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是因为该院通过调查分析发现,2001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且还得出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
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能够予之以较为恰当的解释是: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根本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正如“硫酸伤熊”案当事人刘海洋(清华大学学生)所言:“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从这段心语中,也许会让我们得到比“事件”本身更富有检讨意义的启示,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模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法律与道德 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要变革。 根据我国官方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实践做法,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法制教育”次第于“道德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把法 制教育视同为道德教育,事实上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至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正是受这种不合理认识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大大小小的高等学府里,很难看到独立的法律教研室,取而代之的是千篇一律的德育教研室,其结果是法制教育工作很难得到切切实实的开展。
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系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从联系上讲,两者的目的同一的,都是为了培养适宜社会需求的“合格公民”;从区别上讲,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益于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要优化。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现行的所谓“法律教师”,不少为“半路出家”,甚至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政工干部,此番情景下“出炉”的“弟子”会有多少法律素养也就可想而知了。 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第三、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调整。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主要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通过法学理论教育,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权威;要通过讲解和介绍宪法,使学生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培养学生守法、护法、用法的知识技能和自觉意识。
目前,不同类别的所有高校,强行划一地以开设一门《法律基础》来应付“法制教育”,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上,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电子商务资料库:57:;4%2!!;*;)"业及各校的侧重点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还开设一些与各校专业(行业)相关、与各类学生受体相通的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融入大学生的内在性需要。 第四、法制教育的实施方式要要改进。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有规律。法制教育是“认同”规范、“接受”规范和“消化”规范的教育,是培养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事实上很难奏效,较适宜的是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感受要遵守及如何遵守这些规范。
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关键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
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
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
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
(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
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
(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
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
三、历史与现实之间
(一)现实中的矛盾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
案例五: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23〕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
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
(二)让历史告诉未来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
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
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
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
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
注释:
〔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N〕,检察日报,2000-06-14(3);
〔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9;
〔3〕许慎,说文解字〔M〕;
〔4〕同〔3〕;
〔5〕左传。隐公十一年〔M〕;
〔6〕礼记。曲记〔M〕;
〔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M〕;
〔8〕荀子。修身〔M〕;
〔9〕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0〕九朝律考。汉律考〔M〕;
〔11〕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华书局,1960;
〔12〕全唐文。黜魏王泰诏〔Z〕;
〔13〕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4〕蒯德模。吴中判牍〔Z〕;
〔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361-365;
〔16〕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
〔17〕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
〔18〕郝铁川,道德的法律化〔N〕,检察日报,1999-11-24(3);
〔19〕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
〔20〕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5);
〔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P11;
〔23〕转引自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
〔24〕参见〔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19;
〔25〕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