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发表论文>论文发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论文

2023-02-22 17:2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论文

你所提出的问题其实是关于知识产权是否在互联网时代同样存在,是否是传统知识产权有所更改在互联网时代,这是大家所面临的新的问题。

这种情况目前比较普遍。从行为性质上而言,任何未经许可的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论其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或者是否盈利。因此,这些转载行为,无论是网站的制作人将作品直接发表在网站中,还是网站的会员将作品发布在网站的论坛中,都是侵犯作品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

其次,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方面的问题,目前已经由国务院于2006年5月18日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以规定,该《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述在网络上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条例》来具体操作。根据《条例》的规定,如果你作为学术论文的作者,即权利人,认为网站侵犯了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该网站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书面通知书应当包含:(一)你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网站在收到你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的服务对象,也就是实际转载你作品的人。如果网站在接到你的书面通知书后,根据规定删除了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了与涉嫌侵权的作品的链接,那么网站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侵权犯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法院受理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
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上述内容主要规定在了《条例》的第14至17条,以及第22至24条。其他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的规定,也可以参考《条例》的有关规定。

希望上述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求《电子商务法》最新法条,写论文用!谢谢!

亲好^0^
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消费都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其中侵权责任法和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实施,貌似),有直接关于电商的阐述。其他的,就都是基础性及原则性的规定了。

如果要查询一些电子商务法律,可以到:我私信发你的网址去看看,有一些电子商务法律的案例和论文可以参考,浏览一下吧!我觉得对于你写论文有帮助的。

补充,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国外:
1995年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1996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中国: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3.30开始实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7.1开始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3.17开始实施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不懂欢迎追问~
若满意,请点击”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电商前沿”团队七海露芝亚丫真诚为你解答~
如果感兴趣,欢迎关注“商学院-电商前沿”阿里巴巴博客~

我国现在有哪些法律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2006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该案件时涉及著作权纠纷电脑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

根据人民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58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第一个1406会议的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况下解释涉及对计算机的某些问题著作权纠纷”进行修订如下:
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涉及计算机应用法律解释的著作权纠纷。
相应的调整,按照规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该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的决定涉及著作权纠纷的电脑”命令,重新发布。
BR />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涉及计算机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著作权纠纷解释

司法解释第11号[2006]

(2000年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22日,1144会议在适用法律下的1302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于2003年12月23日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况下涉及著作权纠纷以上的计算机解释的决定“的第一个1406会议的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年11月20,2006年”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况下涉及著作权纠纷案件超过计算机应用法律的第一修正案的解释决定(b)第二次修订本)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公务员法“,”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该法的一般原则这种情况下,一定适用法律的解释如下: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下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施侵权起诉侵犯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难以确定侵权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的位置可以被视为侵权。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类型的作品的数字化形式。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第三条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作品范围,但中的原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和可以被复制在一些有形形式其他知识产权的创造,人民法院应当是保护。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侵犯版权的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他人实施侵犯版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民法,进行调查和其他演员,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文章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版权的行为,或确实有证据版权拥有者的警告,但不采取删除的侵权内容的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条130的一般原则民法的规定,举行他们的共同侵权责任的网络用户。
第五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持有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如果他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第106条的一般原则,依法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任何版权技术保护措施,设备或材料,上载,传播,提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法院,按照“著作权法”第47条(f)款的规定,被调查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
文章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警告,要求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信息,不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证明侵犯版权的所有权证明,应视为未发出警告或提出请求请求
版权的网络服务供应商产生的证明,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按照“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第50条的规定,在诉讼前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证据确定,保存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八网络服务供应商,版权拥有人的证据的警告,并采取措施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支持。
版权拥有者被控侵权虚假的指控侵权人请求补偿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的法令,警告人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怎么看待中国知网道歉?

日前,维权8年后,年近九旬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终于等来了中国知网的道歉和70余万元赔款。从2013年起,赵德馨以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中国知网,并全部胜诉。

知网低价甚至免费收录科研人员学术论文,对科研机构和高校师生有偿使用并不断提高价格的做法一直存在争议。

“赔偿给赵德馨教授的70万元,是知网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属于赔偿损失的性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表示,从法院的判决结果看,未经作者许可或者存在许可瑕疵时,知网大量收录学术论文并以此牟利属于侵权行为。一般情况下,这些版权保护期内的论文的版权依然属于作者本人。

目前,该事件引起连锁反应,赵德馨教授的学生苏少之也和知网打起了官司并胜诉。但记者联系多名专家学者,他们对知网这类行为强烈不满,“需要论文的人要付费下载,结果作者拿不到一分钱”,但均拒绝接受进一步采访。一位青年学者告诉记者:“对于我们来说,论文如果因为维权登不上知网,在学术上,面临很大的损失。”

查重机会在网上被“明码标价”,学生负担陡增

近年来各级各类学校严格论文查重要求,论文查重功能的需求在毕业生群体中暴涨。

与维普咨询和万方数据等平台相比,知网收录的学术论文拥有显著的数量、种类优势,其收录的独家期刊在覆盖学科、论文质量上都远超同领域其他平台。

2019年第5期《现代法学》上刊发了《学术数据库经营者不公平高价行为的规制困局及其破解》一文,据该文作者统计,知网全文期刊数据库收录了独家与唯一授权期刊3964种,占我国期刊总量的43%;其中,核心期刊778种,约占全部核心期刊的42%;包含各学科排行前3名的期刊194种,占前3名期刊总数的64%。因此,许多高校要求以知网的查重结果为准。

目前,高校普遍为学生免费提供两次知网查重检测,一次是初检,第二次是专业检查,即终检。而用完学校提供的免费论文查重机会,还有很多学生愿意花钱购买更多论文查重服务。

一次168元,一次760元,在花了近千元购买论文查重服务后,湖南省某高校毕业生张宜玲“才安心”向学校提交了毕业论文最终版,查重结果接近学校查重的最后结果,为5.1%,“这笔钱如果用在伙食上,能在食堂吃一个多月”。

对于学生反映的收费高的质疑,知网多次发出通告称,从未对个人用户开放查重功能,只有高校和科研单位等机构用户拥有该权利。

2020年4月,知网发布《通告》表示,“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盗用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检测账号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知网学术不端检测服务牟利的行为愈演愈烈”,将采取“对管理不善泄露或倒卖的,包年用户取消包年服务模式,重新核定年度服务数量”等惩罚措施。

今年毕业季前夕,网络平台查重费用再次提高,让毕业生们“难以接受”。记者在某电商平台上发现,商家宣称依托知网的论文查重价格呈上涨趋势,且售价越高,其背后数据库内容更加齐全,甚至出现1800元、2000元一次的报价。

此外,为了保证论文不在重复率上遭遇难题,一些电商平台上还衍生出了“降重”服务,即帮助作者降低论文重复率。

南昌某高校本科毕业生景怡,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查重和人工智能“降重”服务,花费1500元,五天时间内拿到了“低于学校规定的重复率限制的论文”。

针对一篇全文约23000字,重复比率接近30%的本科论文,提供查重和“降重”服务的商家回复记者,“降低到15%以下,收费530元,降低到10%以下,售价660元。2天内反馈,采用中国知网系统”。

该商家介绍,降低重复率确保文章大意、学术观点、内容框架、结构不变,语句逻辑通顺,不会增加、删减内容,“我们会找对应专业的修改老师通过改变表述方式,达到降低重复率目的,确保文章专业性”。

“查重机会被当作商品买卖,还衍生出‘降重’服务,严重破坏学术规范和学术生态。”一所中部高校人文社科学者李玉说。

一方面知网明确规定不向个人开放查重服务,另一方面,学生又有查重需求,为什么学校不能给学生提供多次查重机会呢?

“学校提供免费查重机会是告诫学生不要抄袭,而不是帮助学生逃避抄袭的监测。”李玉道出了学校的考量。至此,知网和学校各有理由,却把一部分毕业生的论文查重需求推进了市场。

知网连续涨价,高校难以承受

此前,多所高校对知网服务价格过高及不断涨价问题,提出疑问。

2016年1月,武汉理工大学表示,学校将暂停知网的使用,原因是续订价格太过高昂,且每年报价都在上涨,2010—2016年之间,知网的使用费共上涨高达约132%,年均涨幅约19%,“学校已无力承担”。

因为续订知网的价格大幅上涨,“学校无法就续订价格与知网达成一致”,北京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也发布即将停用知网的通知。这一风波还曾波及河北、山东、云南等地多所高校。据记者了解,这些当事高校不久后便又重新订用了知网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相关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