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能源紧张,煤,油都在长价,水泥耗能量大,11月份以后肯定会长价。
2021年10月份水泥价格不会下跌。9月16日,广西发布第六轮水泥价格调整公告,9月11日全省水泥价格上调80元/吨后,部分地区主要厂家再次通知将水泥价格上调50-60元/吨左右,当天,广东省各大企业相继通知,全省水泥、熟料价格上调80元/吨。
一、2021年10月份水泥价格会下跌吗
2021年10月,全国水泥均价为644.21元/吨。2021年09月,全国水泥均价期末增长率为36.1%,增速高于下文报表中的平均值1.491%,增速乐观。中原地区,地理位置独特,正处于我国内陆的中心地带,也就是环保政策的高压地带,也是水泥需求较集中的地带,一般水泥价格较全国均价较高。水泥特指代表性较强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主要为强度等级为P.O42.5的散装硅酸盐水泥价格,价格来源主要是一些龙头水泥企业的出厂报价。
二、全国水泥均价期末增长率
一直以来,水泥行业都被看作是一个高排放、高污染、产能过剩的行业,防治污染需打“持久战”。而工业低碳减排对于水泥企业来说,无疑代表着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且环保改进往往投入期长,收益见效慢。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水泥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水泥累计产量23.77亿吨,同比增长1.6%。
综上所述,随着能源消费、环保、排放压力不断加大,常态化错峰、限产降产持续实施,将继续对供给侧施加压力,4Q旺季期间,水泥价格有望强势反弹,推动龙头利润超预期,实现行业中期利润维持在较高水平。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发展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具体工作。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有关措施。第六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鼓励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第九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编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以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新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其年设计生产能力应当符合省有关规定,其中,普通干混砂浆生产项目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百。第十三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建设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第十五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以施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主要评定依据。制作试块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和建筑工程中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质量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