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种做法属于非法出版物,因为没有书号,而且进行牟利。
这里有个例子:
胡某某原本是马鞍山市和县某中学的老师,然而,因为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允许,出版、印刷、销售试卷、教辅材料等,最终犯下非法经营罪,一同获刑的还有他的妻子。
胡某某是中学老师,其妻刘某下岗后在中学对面经营书店,从事考试卷及其他教辅资料等的销售。胡某某负责往各个学校推销。
2010年起,因未年审换证,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被注销。 2007年11月书店办理了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11年底。
胡某某称,2012年下半年前,书店的试卷主要是从陈某某处采购,有正规书号。后来因为与陈某某闹翻,他便开始自己找老师出考试卷。
2013年4月份时,他销售给各校的试卷就是他找老师出题,然后找某印务公司印刷的。胡某某妻子坦言,他们在印刷厂印刷的试卷没有经过出版社审核,也没有书号。试卷主要销往巢湖、和县、含山等地。因为没有文号,胡某某第三次到某印务公司印刷后,被该公司举报。
2014年1月份,此事被合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查获。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您好,出书的版权属于个人还是出版社,主要看出书人与出版社之间事先有无约定。如果出书人只是让出版社将底稿转换成印刷版,不用出版社修改整理的,并且没有其他约定的,版权应属出书人个人所有。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自己印制图书贩卖,如果是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自己印制出版的,是不违法的。但是,如果没有得到批准号就私自出版贩卖,是违法的。出版物的印刷必须经过当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许可,在审核许可之后需要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手续,此时才可以出版。因此,个人在没有完成上述程序时,不得私自进行印刷。即便只是印刷,没有出版,也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印刷书籍需要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什么是非法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包括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及出版程序违法的情况。根据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所谓出版物是必须经过出版社审核具有正规书号的图书,电子音像出品。如果你打算自费出版,建议找代理文化公司,因为不仅省事(他们做完所有环节,选题书号申报,编辑,印刷)而且价格优惠,现在越来越多的自费作者选择这种方式。但是根据你的描述,我个人觉得没有必要出版,毕竟出版费用还是比较高,你可以找一个快印店帮你做一本简易的书,不过毕竟这些店不是专门做图书出版或图书编辑的,可能专业性稍微差些,但是费用确实相对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