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孙莉莉
邮编:100027 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外斜街小关56号《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新世纪周刊》
办电:010-64663541 传真:010-64675393
45、邮编:200002 地址:上海市虎丘路《文汇生活导报》
46、李泓
邮编:710003 地址:西安市崇新里9号《爱人》杂志社
47、涂丽
邮编:330006 地址:南昌市阳明路139号《警察天地》
电话:0791-6825484 6815757-2523
48、孙昌建
邮编:310006 地址:杭州市平海路61号《今日青年》杂志社
49、任俊兵
邮编:030001 地址:太原市青年路新南昌四条43号《山西青年报》北方周末部
50、张靖 紫君
邮编:830002 地址:乌鲁木齐市民主路42号《伴侣》杂志社
办电:0991-2817917传真:0991-2834993
51、邮编:530022 地址:广西南宁市古城路4号《女性天地》杂志社
办电:0771-5853754 女性视野编辑:唐禄金 副总:黄小姗
52、蒋开华
邮编:510600 地址:广州市达道路12号影视大厦807室《飞霞》杂志社 广州通联处
电话:020-87676209 传真:020-87655877
53、邱小兵(李东)
邮编:100037 地址:北京西三环北路105号首都师范大学科原大厦4层《法律与生活》杂志社
电话:010-88414138 传真:010-88414139
54、邮编:10000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103号《中国妇女报》家庭周末部
55、程瑞平
邮编:150040 地址:哈尔滨市中山路146号《家庭生活指南》杂志社 编辑:0451-2621940
56、邱瑞丰
邮编:132013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黄山路3号《做人与处世》杂志社
编辑:0432-4678172
57、邮编:100102 地址:北京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法制日报》社《法制与新闻》杂志社编辑部
办电:010-64365187
58、练佩鸿
邮编:10002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关西街甲2号《人生》杂志社 办电:010-62363133
59、邮编:100029 地址:北京朝阳区忠新西街17号《中国劳动》杂志社 电话:010-64915745
60、邮编:100051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河沿甲215号《法庭内外》月刊 电话:010-65290368
61、邮编:030072 地址:山西太原市东街101号省政府3号楼《政府法制》新闻月刊
电话:0351-3041173
62、潘顺祺(主编)
邮编:200040 地址:上海市铜仁路88号(甲)《现代家庭》杂志社
电话:021-62790733 传真:021-62792001
63、邮编:710054 地址: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1号《三秦都市报》社
64、李泓
邮编:710003 地址:西安市崇新里9号《爱人》杂志社 电话:029-7223428
65、王伏虎(副总)
邮编:410011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路1号《今日女报》杂志社 电话:0731-2219223
66、尹最良主任
邮编:210024 地址:江苏南京市上海路156号《江苏工人报》 电话:025-3324589
67、邮编:610066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31号《四川工人报》社“周末专刊”
办电:028-4335050
68、韩永魁
邮编:250002 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4号《山东青年》杂志社 电话:2055754 6903721
69、黄伟
邮编:230074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247号《安徽工人民报》社“周末·副刊”部
电话:0551-2675155
70、邮编:570206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航西路69号《海口晚报》周末部
办电:0898-6829831
71、王树彪 姚锋
邮编:250014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大众法制》杂志社 办电:2923104
72、邮编:450003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省委南院《公民与法》杂志社
73、邮编:310012 地址:浙江省杭州教工3号17号《浙江工人报》社周末部
74、黄建伟
邮编:300211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78号《天津工人报》“东方周末”
电话:022-28305575
75、刘文良
邮编:450003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1路1号《大河报》“新闻周刊”
电话:0371-5978742
76、刘丰
邮编:100037 地址:北京时间百万庄南街12号《中国新闻周刊》
办电:010-68994602 69329955-3773、3781、3782
77、邮编:100086 地址:北京海淀区皂君庙乙2号京利华写字楼《经济晚报》星期刊
电话:010-62215991
78、冯建国
邮编:450003 地址:河南郑州市纬五路17号附1号《河南工人报》“太阳周刊”
79、胡月胜
邮编:330046 地址:江西南昌市文教路111号《妇女之声报》社
电话:0791-8515521 8514607
80、王延海
邮编:250001 地址;济南市经二路185号《警界》杂志社 电话:6914050-3288、3289
81、邱耀康
邮编:200092 地址:上海赤峰路323号《民主与法制报》社 电话:021-65544713
82、刘晓
邮编:10002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里屯南30楼南院《农村青年》杂志社
办电:010-64166613
83、徐建宏
邮编:030001 地址:太原市青年路新南四条43号《山西青年》编辑部 电话:0351-2022138
84、苗笛
邮编:450003 地址:郑州市顺河路黄委会综合楼12层《黄河·黄土·黄种人》杂志社
电话:0371-6302618 传真:0371-6302219
85、邮编:100040 地址:北京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方圆》杂志社
电话:010-68879303 总:68879312
86、邮编:730000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统办一号楼《现代妇女》杂志社
87、邮编:410001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路192号《当代警察》杂志社
88、邮编:110000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28号《社会月刊》杂志社
89、邮编:030001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6号《人间方圆》杂志社
90、吉林省吉林市松江路69号 《家庭主妇报》社 电话:0432-2028220
91、邮编:710068 地址:西安市红缨路90号 《当代青年》杂志社
92、邮编:100005 地址:北京时间崇文门东顺城街10号 《金盾》杂志社
93、赵欢
邮编:300050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119号《人与法》杂志社
电话:022-23311969-5402 23304861
94、邮编:830003 地址:乌鲁木齐市健康路2号《法制纵横》杂志社
95、邮编:518001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9号《深圳法制报》 电话:5591501
96、魏河源
邮编:130061 地址:长春市崇智胡同63号 《法制天地》杂志社 办电:0431-8941174
97、邮编:200030 地址:上海市建国西路648号 《检察风云》杂志社
编辑:021-64741122-21288 传真:021-64741122-21248
98、吴束
邮编:330006 地址:南昌市《江西日报》社 《信息日报》早周刊
99、邮编:210016 地址:南京市解放路53号周末
100、白岚
邮编:510600 地址:广州市寺右新马路99号《信息时报》社周末部
101、杨进
邮编:100013 地址:北京安宁门外和平里北街21号 《中国煤碳报》今天周刊
102、雨云
邮编:610016 地址:成都市新开街1号《蜀报》特稿部
103、邮编:510601
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周末》
104、邮编:100102
地址:北京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法制日报》社《法制与新闻》杂志社
办电:010-64365187
105、王比学
邮编:100733地址:北京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10号楼《时代潮》杂志社
电话:010-65092430 6509138 传真:010-65091630
有
申诉与申请再审不同,申诉没有时间限制,没有次数限制,没有级别限制,没有申诉主体限制,没有针对机关限制,所以申诉有时间限制吗是没有的; 2、而申请再审有很多限制,受诉讼时效限制,一般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认为其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向最高院申诉的期限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刑事案件无二年申诉时间的限制。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再审是指案件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民诉法》第179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再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应注意的是: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如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
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有时间限制吗?申诉有次数限制吗?
申诉有次数限制吗?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诉有诉讼费吗?
申诉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如果是对一审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应当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诉讼费。如果是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就不需要交纳诉讼费。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近年来,在全国各类电视节目中,法制类节目异军突起,渐成气候,无论对党和政府的宣传工作,对电视市场,还是对社会的影响,都在日益扩大。许多法制栏目,如中央台的《今日说法》、《社会经纬》,北京台的《法制进行时》,山东台的《道德与法制》,上海台的《案件聚集》成为了所在电视台的名牌栏目,收视率和观众满意度屡创新高。黑龙江台的《法与你我他》,山西台的《公民与法》,河南台的《法制时段》,陕西台的《社会档案》等陆续推出,在很短时间内成为专业频道的佼佼者。中央电视台还将原有的西部频道,改为社会法制频道,归由国际总公司经营。四川、云南、重庆等地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也成为电视台黄金时段的强档节目。从1995年开始,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正式成立了法制节目委员会,法制节目有了自己第一个专业组织,确定了法制节目作为电视节目专门类别的合法地位。2002年7月,河南、山西、黑龙江、陕西、北京、青岛、长沙七省市法制栏目负责人发起设立“法制频道总监论坛”,成立了“七省市法制节目协作体”,就法制电视节目的现状和政策以及今后的发展走向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电视工作者通过电视这个窗口,让法律走进千家万户的百姓生活中,让人们在寓教于乐、寓教于理、寓教于情中得到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提高。法制节目的迅速发展,得益于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也得易于全国电视台把握了机遇和宣传导向,及时把法制节目的发展推上了快车道。但是,在法制节目发展迅速的同时,如何使其与时俱进地健康发展、高效益发展、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理论层面上的问题尚未得到充分研究,为此,本文就法制节目的现状、拓展的空间以及存在的问题作一个探讨。 法制栏目特点和现状 据国家广电总局收看收听中心在2000年8月的统计,45个全国卫星频道中,已开办了法制专栏的有33个台。目前法制节目已无可非议的跻身于中国电视台的主流地位。以法律为准绳,用镜头记录着中国法制生活的精彩瞬间,从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视角来审视社会生活,审视情与理、情与法、是与非,把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矛盾展示出来,并寻求法律解决途径和过程,同时给予道德层面的深刻评判,使之更耐人寻味,更发人深省,为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制气氛,唤起大众依法律己、依法做人、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在弘扬法制的过程中,丰富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电视媒体理念,同时也极大地拓展了电视传播空间。各家电视台的法制栏目各具特点,本文以几个卫视台为例,分析栏目内容的特点和现状。 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1999年1月2日,央视台推出一个全新的法制节目《今日说法》,该栏目采取以案说法、大众参与、专家评说的节目样式。以重在普法,监督执法,推动立法,为百姓办实事为栏目宗旨。2002年8月15日,扩版后的栏目推出一句响亮务实的新口号:点滴记录中国法制进程,使整个节目比以前富有更曲折的故事情节,更细致的人物刻画,更详尽深刻的法律阐释。该栏目几乎每天都有一案例,通过案例介绍,法律专家的点评,深入浅出地讲述法律知识,给老百姓提供了易学易用的平台。而主持人撒贝宁更是以独特的主持风格、丰富的法律知识赢得了全国老百姓的喜爱和认可,为这个非黄金时段的栏目赢得了收视率。 辽宁电视台的《法制时空》以“追踪法制热点,普及法律知识”为宗旨,用法制的眼光透视人们关注的热点事件和社会现象。该栏目分为7个版块:现场追踪类:以纪实手法记录正在发生的案件的过程,突出强烈的现场感;暗访类: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明查暗访的曝光揭露,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通缉类:选择一些悬而未决和案犯正被通缉的案件,通过电视手段把现场分析传达给观众,让观众参与,提供案件线索,协助警方破案;以案说法:以各种案例为切入点,以讲故事的叙事方式,让情理在案件中呈现出来,并在矛盾纠葛中诠释法律的内涵,从而达到普法的目的;跟踪调查类:通过对一些久拖未决或不“透明”的案件的跟踪调查,客观、公正地展现调查结果;警示类:以一些发人深省和具有警示教育的案例,进行全方位挖掘,通过对罪犯的采访,揭示犯罪的心理历程,以达到警醒人的目的;回复类:联合执法部门对观众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将结果回复给观众,解决百姓实际困难,对老百姓关注、反映强烈的节目,适时在演播室内请专家分析和探讨。 山东电视台的《道德与法制》,是全国开办时间最长的法制节目,从1986年创办至今,屡获全国大奖。电视法制节目要想真正担负起普法和释法的社会责任,必须在现有基础上更上一层楼,这样才能谋求更新的生存态势,获取更大的发展空间。该栏目正是基于此,在发展上做足功夫。首先他们树立深刻的传播理念,善于抓住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跳出单纯揭露犯罪过程和表现猎奇性细节的误区,将案件的报道和讨论引向社会深层的经济背景、民族文化心理乃至社会个体生存境遇的展示,将法律与社会变革时期的宏观环境联系起来,从类似的案例中寻找特性,挖掘案件背后蕴涵的典型性本质,然后与整个法制建设联系起来,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这样,就实现了一个由“面”到“点”,再由“点”到“面”的过程,使节目变得更有深度和立体感。其次,选题突出人文关怀。由于法律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一个成熟的法律节目也应当做到社会的全面引导,对于不同层次,不同身份背景的对象,对于民事纠纷,对于边缘性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地观察和思考。再次,生动挖掘案例,通过案例背后的本质,通过深入浅出的“讲故事”的方式,给观众借鉴和思考。从一个案例本身上升到法理的解释和宣传,真正做到“寓教于乐”。 河南电视台的《法制时段》,以全新的理念、个性化的风格,使该栏目办出自己不同凡响的特色。注重新闻的时效意识:为了突出快捷、及时的长处,每天独家报道“赶第一案发现场”,最大限度赢得观众,增加收视率。树立全局大台意识:立足全省,面向全国,用全局性的视点,关注省外法制动态,深挖省内法案资源。打破常规编辑理念:不再沿用介绍案件、专家点评模式,而是采取倒金字塔的“片断呈现式”思维结构方式。以最新时效,用准确鲜明的法律视点,关注全国,特别是河南每个时期最具影响的法制现象和法律案件。他们用“特写式”信息播报,通过互联网、重要法制报刊信息,选准法律视点,有事实、有观点。如“某省重处涉官贪污案”,不单是介绍案情,还要电话采访当事人,或派摄制组实地拍摄。用“片断式呈现”,对时效性差但法律含量高的案例设法寻找“最新”报道点。例如“半年前立案的买凶杀人案近日开庭审判有果”,以审判为报道切入点,然后再回叙案情经过。这种报道模式有别于传统法制报道惯用的模式,报道的着重点从原有的“重过程描述”转向最具法律含量的“横断面”的充分呈现,减少了呆板的说教成份。 重庆电视台的《拍案说法》在选材上着重考虑选取情节曲折的案件,以画面取胜,吸引观众眼球;在叙事方式上,力求“开门不显山露水”,叙事结构层层递进、悬念迭出、环环相扣、一一解开,突出《全景报道》电视特稿式叙事特色,力争掌握案件的第一素材,运用演绎的手法再现某些关键且鲜为人知的细节,结合加工形成新的第二看点;在形态架构上,把纪实性节目与谈话节目融合起来,以纪实追踪案件侦破,直击案件庭审,讲述法律故事,辅之以演绎手法,回述案件中极具冲突与悬念的关键细节,突出鲜活的过程,满足观众收视需求,进而在观众对案情事实充分了解并有一定情绪积淀的基础上,对有观念冲突、富有悬念的部分进行拓展延伸,将案件中的关键人物、权威法界人士、社会公众人物引入演播室,在分析其内心世界,关注其人生命运的同时,让他们与观众一起参与情理、法理的辨析与讨论,充分凸现以纪实风格目击案件,以故事手法凝聚观众,以章回结构连续编排,以演播室精彩谈话演绎话题的特点。
夫妻可以互相代理民事诉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是可以委托其近亲属,即其配偶、父亲、母亲、兄弟姐妹还有其子女,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除此之外,还可以聘请律师或者是找其所在的社区以及单位推荐的中国公民来代理其出庭应诉。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存在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情形的,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是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且委托书必须载明具体的委托事项,例如需要诉讼代理人做的事情有哪些、代理诉讼的案件具体性质;还要写明诉讼代理人应当负责的代理权限范围,如就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还是提供相关案件证据、或是代替委托人在法庭上陈述案件事实、与诉讼案件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等事项权限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特别说明。如果存在需要诉讼代理人对其诉讼请求作出放弃或是进行变更、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或是提出反、以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需要提出上诉的特别授权情形的,也需要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进行特别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公民与法》栏目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18号。
该栏目隶属于山西广播电视台下属的山西科教频道,是一档开设时间近20年的法制专题节目。
目前,该栏目时长为45分钟,分为两个版块。
第一个版块节目时间长度为15分钟,节目定位为讲述一个与法有关的法律故事。
第二个版块为引进南京电视台教科频道的《有请当事人》节目。
自设节目追求以人为本的创作理念,以形形色色的人物在法制社会中的曲折命运,心路历程来结构故事,以平民化的视角解读普通百姓的普通生活。
扩展材料:
山西科教频道《公民与法》播出时间(2018年12月30日—2019年1月6日)
12-30 星期日 13:30公民与法
21:00公民与法
12-31 星期一 13:45公民与法
21:15公民与法
01-01 星期二 13:45公民与法
21:15公民与法
01-02 星期三 13:45公民与法
21:15公民与法
01-03星期四 13:45公民与法
21:15公民与法
01-04 星期五 13:45公民与法
21:15公民与法
01-05 星期六 13:45公民与法
21:15公民与法
01-06 星期日 13:45公民与法
21:15公民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