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国企,之前的身份是事业单位,全国非党报党刊都要转制为企业,这家杂志社公司就是这样产生的吧。 中国是没有私营报刊的。
本人从事物业行业近15年,看过很多的物业杂志,觉得以下几种不错,
1、《中国物业管理》杂志是半官方的,在北京,中物协办的,每月随便翻翻,粗略看看,里面都是领导开会和老总自夸,呵呵,可以看看无妨
2、《住宅与房地产》杂志物业版,在深圳,里面有一些实际的管理运营思路方面的文章,推荐看看
3、《物业教育资讯》杂志,在北京,亚太研究院物业管理研究中心办的,比较专业,行业资讯也较全,有许多实际管理方面的案例,很不错。而且价钱了也很便宜,适合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参考,能解决实际问题,实操性好,推荐
4、《现代物业》杂志,在昆明,每月内容有一个主题,不过主题常常过时,拼凑感强,还有就是可能地理位置限制,资源不是很多,到处推广做广告,感觉不爽,内容一般,没事也可以看看
5、地方物业杂志推荐的是《上海物业管理》,在上海本地的企业可以考虑看看。
私营企业,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源于香港,1991年7月18日在深圳正式注册成立,是中国海外集团旗下中海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中中国海外集团1979年始创于香港,母公司为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国有特大型重要骨干企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集团现已拥有两家香港上市公司,总资产近400亿港币。
拓展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物业公司当然属于企业单位了!一般我们所能够见到或者听到物业公司的话,它的名称都会是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还有的被称为某某物业管理集团,总之他们都是注册型的企业单位,哪怕是公司的规模很小它也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