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的社会责任概述
(一) 企业社会责任定义、性质
1.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社会责任(Society Responsibility SR),在中国还是一个新名词。应该怎样理解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对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美国的一些学者通常认为:企业社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决策者采取保护与促进社会福利行动的义务;琼斯福.马可圭里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仅负有经济与法律上的义务,而且更负有超越这些义务的其他责任;笔者认为,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CSR)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或经营过程中,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或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表现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特别是在进行决策时,除了要考虑投资人的利益或企业本身的利益之外,还应适当考虑与企业行为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利益群体及社会的利益,除了要考虑其行为对自身是否有利外,还应考虑对他人是否有不利的影响,如是否会造成公害、环境污染、浪费资源等。企业在进行决策时,对这些问题进行考虑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避免,其行为本身就是在承担社会责任。
2.企业社会责任性质:正是由于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事实上的客观上浑然一体不可分割性,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企业所采取的一些行为兼具自身与社会双重影响属性。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就是一种企业自身对人类社会所承担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具有社会属性,是社会对企业组织的外在要求。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组织向前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企业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企业组织是存在于社会组织当中,两者存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企业与企业社会责任也正是这样,一个国家的公民要对国家屐行一定的社会责任,而企业做为一个国家的经济主体,更要承担起一份社会责任。企业与企业社会责任两者的关系应该是“鱼水关系”,是不可分割的,企业建立和发展与社会环境休戚相关,社会是企业利益的来源,这就要求企业通过对这个社会履行社会责任,改善社会环境,使得这个社会整体环境更适合企业更好的发展。企业的经济活动需要在社会环境中发生,企业应承担自己的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社会后果。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分类
从法律角度可分为:法定和非法定的企业社会责任
法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性条文规定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义务。比如,企业所缴纳的税金,企业的产品质量等。非法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除国家法定的企业社会责任以外的,企业愿意自主承担的社会义务。
从范围可分为:企业内层社会责任和企业外层社会责任
所谓企业内层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企业内部的投资者、雇员、客户、当地社会区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外层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政府、国内机构、社会团体、媒体、贸易机构、竞争者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 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背景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起源于欧洲,在早期企业组织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利润最大化是其追求的永恒主题,它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去完成本应由政府或社会完成的工作,其行为只要不违法,以何种手段和方式去追求利润都无可厚非。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企业不采用欺骗和舞弊等手段实现它的收益目标,就是为整个社会谋求了最大的利益。、这种过份狭窄的企业经营目标,虽推动了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但各种社会公害也相伴而来。如严重环境污染,损害消费者利危害企业雇员安全及影响雇员健康,社会贫富悬殊等等,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这就使西方国家政府及社会公众不得不开始重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即要求企业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兼顾企业职工、消费者、社会公众及国家的利益,履行保护环境、消除污染等社会责任,将企业的经营目标与社会目标统一起来。
三、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 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1.社会利益一体化之必然:就企业生存目的而言,不能简单地说它是营利性的社会经济实体,是为谋求最大利润的实现而存在着的经济组织。这种传统的企业经营理念应当摒弃。企业需要以其特有的组织形式立足社会,攫取更多更高的利润,但这不是企业的唯一目的,也不是其主要目的。我们知道,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简单协作到工厂手工业,再到机器大工业的变化发展,企业的组织形式相应经历了从独资企业到合伙企业,再到公司的发展演变过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企业就不是完全独立自主的。它为国家原始资本的积累服务,为国民贸易交往的便利服务,它一开始就背负着沉重的历史使命和社会重任。1600年,经英国女王特许成立的东印度公司就是适例。同样是经女王特许的(1711年)的南海公司,由于其违规违法操作引发“南海泡沫”事件,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英国法制史专家霍兹活斯总结这一事件指出:当时形势所真正需要的立法是使合股公司更易取得法人资格,并且防止公司设立及管理人员的欺诈行为,从而保护股东及社会利益。这也说明,企业自其成立至其正式运作,都一直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社会需要企业,因为它不是仅是先进的生产方式的必然——该组织的出现人们无法抗拒,更重要在于企业能以其独特的组织结构和先进的运营方式,创造着前所未有的成果——高度的经济与社会双重效益。国家进步、社会繁荣与企业效益的正当发挥着内在联系,企业天然负有服务国家与社会的重任。另一方面,离开了国家的支持和社会的认可,无论是经济的,还是政治的,企业将无发展的空间。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与国家和社会同步的,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实质蕴含着企业个体利益。企业如果尽可能多的分担国家与社会责任,就能有效地营造出自己赖以生存、发展所必需的良好的宏观空间,自己的成长才有了更多的切实保障。若企业行为将可能损及国家与社会利益,应迅速停止,或采取有效的防范补救措施。可见,企业承担履行社会责任,本质就是社会利益一体化的外在反映,并非是企业的一种额责任。
2.建设企业民主的需要:企业民主是指企业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企业承担履行社会责任,即是企业民主的内在要求,又是落实企业民主的保障,这可从现代公司作为经济组织和公司作为“政治”组织两方面强烈地体现。公司是经济实体,是以营利为目的,作为现代最先进的企业形式,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这是其它任何社会组织所无法比拟的。也正是基于公司这种独特的经济优势,影响甚至决定着社会的进程。社会进步或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莫不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态势。这其中发挥重要影响力的只能是其中坚力量——公司及公司经济。为使公司的经济力量发挥其正态效应,促进社会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必须使其经济行为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亦即公司自其实施行为伊始,就应着眼于长远和全局,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而欲做到这一点,就应该实施公司经营行为的民主决策。再则,公司作为“政治”组织,这并非指公司有如政府那样完整的组织机构和相同的社会职能,主要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言。一个地方的一家或若干家经济实力雄厚的公司(企业)承担着本地税负的缴纳,更重要的是作为当地的主要企业,支撑着地方政府的运转,从而间接地控制支配着政府,使政府实际成为企业的代言人。如制定明显带有利益倾斜的行为措施,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擅自减免应激税费等,欲杜绝此行为,必需还民主真实面貌。
倡行企业民主是大势所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恪守企业经营行为的民主理念,通过精心设计具体条款反映在经济法津当中,企业社会责任无疑是在微观经济基础推行民主的必然要求。诚如刘俊海博士所言:“如果一家公司不仅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而且还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那么,这家公司不仅可以被称为民主化的公司,而且可以被称为是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
浅谈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在2006年这个岁末,李嘉诚被中央电视台评为年度经济特殊人物,用于表彰李嘉诚先生多年来对社会公益事业所作出的特殊贡献。李嘉诚先生表示要将个人资产的三分之一约480亿元人民币捐赠给李嘉诚基金会,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李嘉诚先生为华人企业家树立了典范。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再次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热点话题。毋庸置疑,呼唤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公民意识的觉醒,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企业进步的标志。在当前,我国社会结层日益分化,形成若干利益团体的大背景下,人们更加注重社会的整体和谐,更加强调公民的责任,呼唤不同社会团体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同时,在一些企业身上所发生的一些负外部性事件(如吉林石化污染事件以及近期所发生的多宝鱼、龙口粉丝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越来越影响到人们的切身利益,一个个活生生的事实让越来越多的人更加关注和思考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谈到企业社会责任,我们有必要对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范围进行清晰界定,避免大而化之、非常宽泛地谈社会责任问题。回顾我国不同类型企业所走过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建设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有不同的侧重点。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普遍存在企业办社会的现象,企业除了肩负生产、经营责任,还要为企业员工承担生、老、病、死等一系列的福利保障,所以就出现了企业办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各项公共事业的现象,一个三、四万人的大型国有企业往往要承担十几万人的生活问题。企业办社会给国有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企业办社会”实质上是让企业为一小部分人承担了无限责任,企业有限的资源都消耗在为这一小部分人所提供的无限责任上面。在我国加快国有体制改革步伐之后,原来由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能纷纷实现与企业的剥离,朝着社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方向发展;通过社会职能与企业的分离,让企业甩掉了对部分员工所承担的无限责任这个包袱、可以轻装前进,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在我国改革开发后作为一个企业群体出现仅仅经历了二十几年的时间,实现了超常规的跨越式发展。但是不能否认,在改革开发初期,市场环境还不完善、市场行为不规范的情况下,一些民营企业在企业成长的初期存在一些原罪行为,就更谈不上社会责任问题了。例如,时至今日,仍有一些私营矿主无视矿工生命安全,只顾追求个人私利,结果导致矿难频发;也有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给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企业发展是建立在对环境造成巨大破坏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经常听到看到这样的报道:一些老板可以一掷千金的挥霍,却舍不得捐一分钱给上不起学的孩子。而在我国民营企业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同时,海外华人企业家则给这些民营企业家作出了表帅:李嘉诚、霍英东、邵亦夫等一大批海外华人企业家在这些年捐赠了大量的资金用于发展我国的教育、赈灾、医疗和其它公共事业,造福一方、造福社会。虽然,我国一些优秀的民营企业这几年也在积极地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但是作为一个群体而言,我国民营企业的总体社会责任感还有待加强。
在市场经济时代,无论是国有控股(独资)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是作为市场竞争的独立主体存在,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公民,都要对自己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因此,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时他们要使用统一的标准和价值体系,切不可搞双重标准。当然,在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如石油、电力、交通等行业中的大型国有企业还要承担重要的国家使命、实现政府意志,其企业社会责任会有更丰富的内涵,具有一些行业特征的独特属性。
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做一些慈善募捐和公益事业就是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丰富的内涵。首先,企业社会责任是以法律为底线,即具有合规性。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例如,诚信守法经营并依法纳税是企业社会的基本责任,这个底线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是适用的。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要“勿以恶小而为之”。其次,企业社会责任要关注不同利益相关者,妥善处理好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因此,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要处理好股东、管理层、员工、地方政府、社会公众、合作伙伴、客户甚至包括竞争对手等多个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一个一方面在做公益事业、另一方面却在残酷压榨员工的企业并不能称之为具有社会责任感,只能是一种沽名钓誉的伪善行为。第三,企业社会责任应该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环境友好,提高社会整体福利。“不只生产石油”是BP公司的核心理念,BP用一个生动的事实来阐述这个理念:在广州白云机场铺设石油管线过程中,为了保护5000棵树不被破坏,BP放弃了高效率的机械施工。这样一件小事使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关注企业、社会和环境和谐的企业形象跃然而升。因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要符合帕累托改进原则,要有助于社会总体福利的增加,而不是拆东墙补西墙的零和游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未必一定要作出惊天动地的事情,切记“勿以善小而不为”,点滴小事都能体现出企业的社会责任。
在我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社会处于巨大变革的今天,我国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发展思路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这无疑需要企业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要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才能促进社会共同进步。
【论文关键词】 国有企业 社会责任 思考
【论文摘要】 本文从国有企业的角色出发,在分析加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针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如何加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提出了若干思考。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国有企业发展放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大环境中去定位和把握,放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思考和谋划,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深入研究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理念,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国有企业必须面对和回答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加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意义
1、加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指导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核心理论,是指导我国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思想。因此,科学发展观是新世纪新阶段指导国有企业做大做强、长盛不衰的强大思想武器。当前,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实现国有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这既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国有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
2、加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是对其他经济主体起到示范、表率作用的广泛要求。在我国,国有企业不仅是微观经济的主体,还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在关键领域和主要行业拥有控制力,对经济发展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国有企业理应成为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引领者,走在企业发展的前沿,带头承担起应尽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勇于当好推动国家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排头兵。
3、加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是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文化,有利于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激发创造活力、提升品牌形象,有利于提高职工素质、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因此,国有企业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协调好企业发展与地方、社会、资源、环境的关系,以及企业与政府、投资者、用户、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构建“和谐利益关联体”,形成“和谐生态圈”,实现企业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
4、加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是企业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的客观需要。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新形势下,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国际社会对企业评价的重要内容。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可持续发展,越来越依赖企业“软实力”的较量。国有企业要具有与国际大公司同台竞技的素质和水平,就必须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加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提高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水平,在国际市场上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培育和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二、当前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一些国有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改制和重组中忽视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有的国有企业出于“丢包袱”、减轻经济负担的考虑,把裁减冗员作为企业改制和重组的主要手段;有的国有企业改制不规范,不透明,方法简单,甚至搞“暗箱操作”,以致改制、关闭破产后出现拖欠职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欠交社保费等问题。由于没有同步建立起相应的保障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工失业、权益受损的问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2、在诚信经营上受利益驱使存在逃避税收的现象。为了最大化财务盈余的激励和谋求更多的奖金福利,个别国有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现象。还有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改组过程中出现借企业改制、改组之机悬空、逃避税收债务的现象。一些国有企业以“脱壳”经营方式悬空欠税,将企业效益佳的部分剥离主体企业,分离出一个新企业,而把不良资产和债务留给“空壳”的老企业,使欠税变成死欠。破产企业以破产前流动资产的非正常转移方式,如向“托管”单位低价销售货物抵债,减少本企业资产,以造成资产不足以清偿税收债务而达到逃避补缴欠税的目的。
3、“重经济、轻环保”的观念成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长期以来,制约我国经济也是国企发展的“短板”就是粗放型增长战略,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污染经济和以消耗资源为主体的浪费经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求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使经济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协调均衡。
4、履行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实现方式单一。当企业经济效益好的时候,企业的利润转移仅靠税收一种方式还不够,还有捐款、资助、慈善活动、创办基金会等方式。随着国内消费市场的成熟,消费者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社会各界对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广大消费者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期望也越来越高。但是,2007年11月24日,由中央电视台、企业公民委员会等单位联合举办的第三界中国优秀企业公民表彰大会开幕,包括英特尔在内的50家公司获得“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称号,但除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外,并没有其他大型中央企业出现在榜单上。而在美国《财富》杂志2007年公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中,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此外,目前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单一,主要是捐款、资助、慈善活动,至于创办基金会则是微乎其微。
三、新时期加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几点思考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在运用社会提供的资源、人力资本、环境、法律、制度等条件进行生产的同时,也要承担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自然环境、尊重员工利益、参与公益慈善等责任,即企业是一个社会“公民”,享有相应权利,应当承担必要的义务。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它的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它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实现国家战略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主要经济成分,因此,国有企业更应在社会责任方面起好表率和带头作用。
1、将社会责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目标,融入企业管理体系。要认真学习2008年初国务院国资委出台《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并通过自身的模范示范作用,更好地发挥影响力和带动力,促进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制定国有企业发展战略时,除了利润目标以外,要明确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并及时根据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调整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将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全面融入企业发展战略和日常经营管理,高度重视非财务因素对企业战略决策的影响,把社会责任工作融入企业管理制度、控制程序、激励政策和业绩目标,以适应实施社会责任战略的需要。
2、把社会责任建设同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做一个合格的“企业公民”。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社会价值强烈追求的生动反映和真实写照。国有企业只有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性,并把这种社会责任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结合起来,才能在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价值过程中不断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首先,要把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融入到创建现代企业文明、维护劳工利益、关爱员工生活、扶持弱势群体、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助公益事业、遵守商业道德等方面的企业文化建设中,在企业文化构建中体现“取诸社会,用诸社会”的社会责任理念,在体现“谋利”导向的同时,更体现出为社会“谋福”的宗旨。其次,通过公共媒体、企业报刊、领导宣讲、党群组织活动等多种方式,并充分运用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或广告语等各种载体,大力宣传企业宗旨、核心价值观和经营理念,不断增强广大员工的社会责任意识,努力在实现企业价值的过程中体现社会责任,使国有企业成为一个合格的“企业公民”,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成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面旗帜。
3、树立人本理念,切实维护相关者利益,在发展中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国有企业,不仅需创造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而且需要通过关爱员工、服务员工,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把维护员工的根本利益和保持社会的稳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从而全面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价值。因此,要始终秉承人本理念,倡导公平、公正的用工政策;承认和尊重员工的个人利益,珍视员工的生命、健康和安全;重视人才培养,改善人力资源管理,保证员工享有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劳动报酬、安全保障和教育培训,努力搭建员工健康成长的职业平台;积极建设学习型团队和学习型企业,让员工在学习培训中终身受益,实现员工的全面发展。
4、密切关注企业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加强环境保护,保持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当前是我国国有经济新一轮布局、产业调整、结构升级的关键时期,国有企业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处理好企业与环境、企业与资源的关系,在履行环保责任方面起带头表率作用。一要转变企业发展方式,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企业发展离不开一定的资源和环境,现实中的资源是有限的,靠耗费资源和牺牲环境来维持企业发展难以持久,要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必须转变企业发展方式,才能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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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公司社会责任是当今各国政府、企业界、学术界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着眼于增强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因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不仅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所谓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与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ornon-shareholderconstituencies)理论表述虽有不同,但其核心内容相同,都体现了对公司营利性之外的社会性的关注。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价值观是以人为本,而非以钱为本。公司社会责任既是一种公司治理理念,也是一种制度安排,更是一种商业实践。没有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便没有成熟的制度设计;没有自觉的公司社会责任实践,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也就成了无源之水。而其中的制度设计则扮演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就理念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资本观、财富观。公司社会责任强调资本的社会性与伦理性,强调资本有伦理,商业有道德。公司不仅要取得阳光财富,而且要善用阳光财富。不仅公司取得财富的过程要符合法律和商业伦理的要求,而且公司使用与处分财富的过程也要符合法律和商业伦理的要求。公司社会责任就是对资本无伦理、商业无道德的极端理论的彻底否定。
就制度设计而言,公司社会责任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兴利除弊的法律制度与伦理制度的完善设计。例如,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简化行政手续等手段鼓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立法者应当鼓励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公司社会责任投资。
就商业实践而言,公司应当自觉出台惠及劳动者、消费者、环境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政策。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最高境界不是通过法律与外在舆论的强大压力迫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而是帮助公司社会责任理念深深扎根于公司投资者及其经营者的心灵深处,并随时转化成自觉自愿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
公司社会责任既有实体层面的含义,又有程序层面的含义。作为程序意义上的概念,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决策程序考虑和反映社会利益与社会权。例如,德国的职工监事制度允许职工代表通过担任监事的途径参与公司的决策程序(如任免董事、决定董事报酬、其他重大决策)和监督活动。作为实质意义上的概念,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决策的结果能够对社会利益与社会权负责。例如,美国采取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诸州立法允许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反收购决策时,可以不拘泥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思维方式,而以为了增进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而采取反收购措施。
二、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与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按照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来源为准,公司社会责任可以分为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如及时足额地履行债务、纳税、支付劳动者工资、保护环境)与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落实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的社会责任主要靠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而法律责任又以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可见,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乃为刚性的社会义务。强化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款散见于整个法律体系。立法者不需要、也没有足够的智慧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公司社会责任法》。但作为底线,公司必须履行法律层面的社会义务,如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税法和环境保护法设定的社会义务。
近年来,公司界和法律界已经基本树立公司自治、契约自由的市场经济法治理念,而对商业伦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重视不足。有鉴于此,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要求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不仅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且要自觉遵守商业伦理中的道德规范,自觉恪守公序良俗原则。在2003年媒体报道的云南某地“人体盛”事件中,商家采取的所谓日本式餐饮模式就有毒化消费环境、污染商业环境、损害公序良俗之嫌。当然,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商业伦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俗本身不是终极目的,终极目的在于履行对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
如果说法律为公司设定的社会责任是有限的,而伦理为公司设定的社会责任则是无限的。聪明的公司不仅应当成为守法经营的模范,而且应当成为诚实敦厚的儒商。落实道德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主要靠奖励、良心、舆论与市场。可见,伦理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乃为柔性的社会义务。但是,缺乏商业道德、不诚实守信的公司,即使算得上合法公司,也必将为市场所唾弃。有远见、有出息的公司应当努力追求卓越,争取成为信誉卓著,为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信赖和敬重的贵族公司与儒商。建议我国公司自我加压,自觉推出高于法律标准而且独具公司文化特色的《公司社会责任守则》。可喜的是,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率先发布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在引领公司社会责任实践方面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行业协会也应针对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量体裁衣的公司社会责任守则。建议高等院校的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开设商业伦理与公司社会责任课程,作为工商管理专业的必修课。
当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应当量力而行,适度承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一个默示前提:公司有能力承担社会责任。如果公司陷入瘫痪、破产,就无力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公司社会责任的承诺和标准的确定应当定位于谋求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与非股东利益的多赢,将公司社会责任负担控制在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范围之内。
三、我国新《公司法》的态度
新《公司法》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新《公司法》第5条旗帜鲜明地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立法者对世界公司法的一大贡献。虽然美国诸州的公司法中有许多保护和增进公司股东之外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条款,但大多限于在公司董事会面临敌意收购的威胁时,授权或者要求董事会为了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虽然德国的《共同决定法》等相关法律中设有职工监事制度,但在其《股份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总则中缺乏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般条款。
新《公司法》不仅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列入总则条款,而且在分则中设计了一套充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例如,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职工董事制度与职工监事制度。就职工监事制度而言,新《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18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从而有助于扭转一些公司中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就职工董事制度而言,新《公司法》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
鉴于公司重组经常造成职工下岗,借鉴欧盟的立法经验尤其是2001年的《欧盟委员会关于全部或部分转让企业或营业时雇员权益的保护指令》,新《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新《公司法》第143条虽然原则禁止公司回购自己股份,但例外允许公司为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回购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股份;同时规定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为了保护职工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获得适当的保护,新《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要求公司在缴纳所欠税款之前,除了支付职工工资,还要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而旧《公司法》第195条第2款除了提及“劳动保险费用”外,并未规定“法定补偿金”可以优先支付。
需要指出的是,新《公司法》第5条规定的社会责任条款体现了立法者重视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理念,因此位于公司法总则。该公司社会责任条款不仅是强制性、倡导性的法律规定,而且对于统率公司法分则规定、指导法官和律师解释公司法、指导股东和其他公司法律关系当事人开展投资和决策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公司设立、治理、运营、重组、破产等各个环节适用与解释新《公司法》时,也应始终弘扬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
例如,公司社会责任条款授权董事会决策(包括制定反收购措施)时考虑并增进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利益。又如,根据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理念,公司维持原则应当得到充分尊重。法院在公司解散诉讼、公司破产诉讼、公司设立无效诉讼中要尽量维持公司的生命力。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对于可解散、也可不解散的公司,坚决不予解散;对于可破产清算、也可实行破产重整的公司,坚决予以破产重组;对于可确认无效、也可采取瑕疵补救措施确认公司有效的公司,坚决采取瑕疵补救措施。此外,为了落实扩大就业、保护环境等社会公共政策,应当鼓励大公司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以及环境友好型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
四、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根据
(一)公司的社会性。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社会性。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逐利工具,当然具有营利性。但公司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更具有社会性。一些西方传统的经济学家先入为主地假定所有的人都是追求个人私利最大化的经济人(economicperson),然后推理出相应的经济问题的解决方案。其实,自然人既有动物性,也有社会性。同样,公司的营利性犹如自然人的自然性。在关注到无师自通的公司的营利性的同时,必须强化公司的社会性,体认到公司乃社会中的构成人员而已。公司既是经济人,也是社会人。受人尊重的公司必定是营利性与社会性兼顾的公司。只注重公司的营利性,而不注重公司的社会性,只能沦为富而不贵的公司。
对许多公司而言,追求营利最大化似乎是无师自通的行为准则。但是,片面强调公司营利性酿生了诸多社会问题,如欺诈消费者、污染环境、虐待劳动者、坑害债权人、公司诚信度和社会信用度的整体沦丧等等。殊不知,公司既具有营利性,也具有社会性。既然公司具有社会性,就不能将公司利益仅仅还原为股东利益;相反,公司理应对其劳动者、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公司所在地的居民、自然环境和资源、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承担一定责任。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既相互对立,又辩证统一于公司利益基础之上。公司一旦因经营不善而关门解散,受损的不仅仅是股东,还有劳动者和债权人在内的一大批利益主体。股东与其他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决定了,对股东利益的合理制约和对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关怀,恰恰是保护股东利益的法律前提。
(二)公司的经济力量。
美国两位研究人员安德森和卡瓦那发表的10项伟大的研究结论表明,在世界上最大的经济100强中,51个是公司,国家只占49个。其中,日本的丰田公司强于挪威,通用公司强于丹麦。更为重要的是,公司经济力量的集中进一步加深了从公司扩张活动中受益的人群与非受益者之间的不平等。
权利、权力、义务与责任的性质意味着社会义务蕴涵于几乎所有的法律权利、法律权力或实际力量之中。所有权的社会化已成为当代物权法和财产法的核心特征之一。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到1896年《德国民法典》再到1986年中国《民法通则》的演变,可以发现社会义务或社会责任在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原则的作用下,日益渗透私人所有权和私法自治的国际化趋势。
蕴含于民事权利中的社会义务与其在社会中的实际影响成正比。从常理看,无论何人,其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越大,其肩负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越重;反之亦然。公司不能存在于社会真空之中。公司既然从社会汲取营养、赚取利润,就应承担起解决社会问题、尊重与推动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的重责大任。公司经济实力越强,就应承担越重、越广泛的社会义务。公司社会责任应当与公司力量的规模紧密挂钩。
要构建和谐社会,增进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长远利益,既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也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觉行动;既要重视政府给付型干预的作用,也要重视微观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作用。
(三)公司的竞争方略。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不仅抓住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牛鼻子,而且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在许多产业陆续迎来微利时代的情况下,未来的公司竞争不再是单纯的新技术、新产品、人才的竞争,而是社会责任品牌的竞争。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是聪明的公司占领市场份额的经营方略。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好处:
(1)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改善公司形象,预防公共关系危机,避免诚信株连。有些公司及其股东对社会公众利益麻木不仁,富而不贵,无法获得社会公众发自内心的尊重。唯有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成功公司才能成长为受人尊重的公司。
(2)有助于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例如,公司采取了循环经济的理念之后,不仅有助于保护全社会的环境质量,而且有助于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又如,长期雇用员工的政策有助于培育雇员的永久忠诚度。
(3)有助于降低公司的筹资成本。投资者总是喜欢投资于诚信经营的公司。对公司利益相关者不诚信的公司,很难保持对投资者的诚信度。
(4)有助于吸引认同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消费者。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数起公司在消费者诉讼中虽然获得胜诉判决,但仍然失掉市场的反面案例。因为,不管出于什么理由,消费者不太可能因为自己败在商家的脚下,就会忠诚于这一商家。因为,消费者既可以用钞票投票,也可以用脚去投票。
(5)有助于推动公司远期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时,可能要舍弃近期的、局部的利益,但有助于实现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德宝大学(DePaulUniversity)的沃斯乔尔(CurtisC.Verschoor)教授在2002年1月的《战略金融》杂志上发表论文,认为2001年最佳商业伦理公司(the2001BusinessEthicsBestCitizencompanies)的总体经营绩效明显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中的其他公司。其中的“商业伦理”主要针对7类公司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雇员、顾客、社区、环境、海外利益相关者、妇女。这个研究结论再次说明,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不吃亏。
(四)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谈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时,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决定》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决定》在谈到社会法时,特别强调“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为了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须扭转过去片面追求公司营利最大化、GDP最大化的立法思路,进一步强调社会利益、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社会稳定、社会和谐在公司法体系中的价值。如果公司法的历史使命仅仅在于谋求企业的短期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率目标,并以牺牲社会稳定、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加速两极分化、制造社会冲突为代价,将与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因此,公司法必须把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切实构筑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环境利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体系,从而促进公司与社会的和谐、全面、可持续发展。从宏观上看,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一盘棋的重要内容。
(五)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
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人权中的社会权,尤其是消费者权利、劳动者权利更是紧密相连。公司社会责任与社会权要捍卫的最高价值是相同的。作为一个高度浓缩的概念,社会权指属于人权与基本自由范畴的各类体现社会正义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里所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十分广泛。既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公约》中列举的10项权利,也包括其他具有经济与社会权利特点的权利,如吃饭权、消费者权利、环境权和发展权。政治国家的力量固然强大,但能力毕竟有限。片面强调国家实现社会权的积极义务是不够的。这一点可以从一些西方国家在福利国家危机面前,纷纷削减社会福利预算开支的事实中得到印证。福利国家的发明为社会权的实现带来了福音,但福利国家所能保障的社会权是极为有限的,一般仅局限于社会保障权(包括失业救济金取得权),但无法确保公民的环境权、工作权、消费者权等。而公司在推动许多社会权的实现中大有可为,如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工作权、消费者权、劳动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从根本上解决失业、环保等社会问题。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推动社会权的进步,应当摆上21世纪人权界与商界的议事日程。当然,把公司社会责任与作为人权的社会权联系在一起,对于人权界与商界来说都是一个严峻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