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零售额的绝大部分是由医疗机构来实现的,所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至关重要。近几年来,国家也对这方面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后同),科学的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2002年1月21日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药事管理组,并设药学部门。
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预示着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将从传统的药品供应模式向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技术服务模式转变。本文拟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内容的几个重点方面作一下探讨,以期和各位专家老师共商。首先,发挥药物经济学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中的作用。药物经济学可从多方面来调控药品费用的迅速上涨幅度,开展药物经济学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次,加速我国医疗机构制剂发展。医疗机构制剂是医疗机构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临床医疗科研需要、弥补市场药品不足、保障人民健康及培养医疗机构药学人才。
开发新药等方面起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其三,借鉴国外经验,大力发展我国临床药学,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目前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存在诸多问题,与国外先进水平还有一段距离,但是只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解决好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一定会在改革中不断得以发展;最后,探讨基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存在的问题。
1、管理目的
保证公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方便、及时、不断提高国民的健康水平,不断提高药事组织的经济、社会效益水平。
2、管理意义
对于公众的意义:药事管理是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方便、及时和生命健康的必要的和有效的手段。
一、对于公众的意义
药事活动关系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方便、及时,关系公众的生命健康。
二、对于国家的意义
保护公民健康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责任。
三、对于药是组织的意义
宏观药事管理为药是组织的微观药事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定标准和程序。
对于国家的意义:保护公民健康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责任。对于药是组织的意义:宏观药事管理为药是组织的微观药事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定标准和程序。
药事管理的重要意义设计国家、公众以及药事管理等。
药事管理学(the discipline of pharmacy administration)是药学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的研究和教育集中于应用社会、行为、管理和法律科学,去研究药学实践中完成专业服务的环境的性质与影响。
药事管理的意义:
1、对于公众的意义:药事管理是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方便、及时和生命健康的必要的和有效的手段。
2、对于国家的意义:保护公民健康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责任。
3、对于药事组织的意义:宏观药事管理为药事组织的微观药事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定标准和程序。
药事管理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1、具有坚实的医药学理论知识基础,熟悉药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2、掌握经济学、管理学和药事管理与卫生行政管理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分析方法;
3、掌握国内外药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的法规,熟悉医药商品销售等相关工作;
4、掌握现代管理理念和方法以及经济法、行政法等知识,具备在国家药事相关管理部门任职和在药品生产、研发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能力;
5、熟练运用药学、管理学、药事法规等知识从事医药领域内的组织管理、审批事项申报、认证事务及法律纠纷等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药事管理学
中草药是我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结晶,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几千年来,无数的中华儿女为中草药事业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为我们留下了一笔巨大的保存完好的中草药财富。从神农氏尝百草起,到秦汉《五十二病方》,到明代载方六万多的《普济方》,到清末累积药方达十万个以上 。近现代,在前人的基础上,中药学又迅速发展,开发出了许多有效的现代方济。国际上,随着人们对西药副作用认识和环保意识的增强,也出现了从天然药物,特别是从传统的中草药中开发新药的热点。
专利保护是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1993年我国修改了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专利保护,使我国专利法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法相一致。其积极的作用是有利于我国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医药技术,促进我国医药事业发展。
按照目前对中草药实施专利保护的做法,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例如侵权认定就非常困难。在制备中草药过程中,几十种物质混合在一起,加工处理时这些物质又可能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中草药的药性,往往不仅与配方和制作工艺有关,还与原料的产地有关。在制备成片剂或汤剂的中成药后,即使采用最先进的仪器也无法分析出它的原始配方和生产工艺。实践中,权利人认为他人可能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但拿到他人的药品后,根本无法拿他人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自己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较,无法证明他人是否侵权。即使分析出他人药品与自己药品含有几十种相同的化合物,但一味中药中往往含有几百甚至上千种化合物,并且同一种化合物他人可以从其他的途径、其他配方中获得,也无法证明他人一定侵权。可能事实上明明是侵权,而技术上无法认定侵权的事实,从而没有办法保护中草药权利人的利益。这种状况大大影响了人们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人们不愿意公开自己的中草药发明,他人也无法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从而限制了我国中草医药事业的发展。
在修订后的中国专利法1993年开始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以前,我国主要依靠行政立法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1993年以后,则是两套系统并行。这里的行政保护是指除专利、商标之外,依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条件非常宽泛,不要求有新颖性、创造性。已公开发表、公开使用的药物,仍可申请。 这种保护有着显著的负面影响。它可能使企业对一种中草药品种形成垄断,有利于促进个别企业的发展,但对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不利;也可能抬高中草药的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这种保护方式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相对有效,但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控制减弱的条件下,相对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影响。另外,这种保护仅在国内适用,很难与国际上的通用做法接轨。
药品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行政保护既有优点又有缺点,在我国现阶段只有把药品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行政保护相互结果起来,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中草药地发展。
药事管理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BDE
)
1促进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的实现
2保证人们用药安全有效
3增强本国医药经济在全球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