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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核心期刊吗

2023-02-20 07:4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核心期刊吗

粉煤灰是火力发电厂燃煤粉锅炉排出的一种工业废渣。早在1914年,美国Anon发表了《煤灰火山特性的研究》,首先发现粉煤灰中氧化物具有火山灰特性。国外对粉煤灰的研究,可追溯到1920年后的电厂大型锅炉改造,也就从此开始有人研究粉煤灰的综合利用。而粉煤灰在混凝土中应用比较系统的研究工作是由美国伯克利加州理工学院的R.E.维斯在1933年后进行的,后来其应用不断扩展到各个利用领域。但粉煤灰问题真正引起人们重视是在二战结束之后,尤其是冷战时期爆发的石油危机之后,许多国家发电厂的燃料结构都发生变化,都加快转向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的进程。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灰渣的排放,这进一步促进人们重视粉煤灰资源的综合利用。于是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里,粉煤灰的综合利用逐渐形成了一个新兴产业。

gb/t1596-2017粉煤灰标准

长沙方大公司为您提供最新国际规定的关于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的标准和分级,本标准适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砂浆时作为掺合料的粉煤灰及水泥生产中作为活性混合材料的粉煤灰。一级灰细度8--12,二级灰细度14--25,三级灰细度26--46。

1、粉煤灰外观类似水泥,颜色在乳白色到灰黑色之间变化。粉煤灰的颜色是一项重要的质量指标,可以反映含碳量的多少和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映粉煤灰的细度,颜色越深粉煤灰粒度越细,含碳量越高。粉煤灰就有低钙粉煤灰和高钙粉煤灰之分。

2、通常高钙粉煤灰的颜色偏黄,低钙粉煤灰的颜色偏灰。粉煤灰颗粒呈多孔型蜂窝状组织,比表面积较大,具有较高的吸附活性,颗粒的粒径范围为0.5~300μm。并且珠壁具有多孔结构,孔隙率高达50%—80%,有很强的吸水性。我国是个产煤大国,以煤炭为电力生产基本燃料。我国的能源工业稳步发展,发电能力年增长率为7.3%,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带来了粉煤灰排放量的急剧增加,燃煤热电厂每年所排放的粉煤灰总量逐年增加,1995年粉煤灰排放量达1.25亿吨,2000年约为1.5亿吨,到2010年将达到3亿吨,给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及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压力。

另一方面,我国又是一个人均占有资源储量有限的国家,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变害为利,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是解决我国电力生产环境污染,资源缺乏之间矛盾的重要手段,也是电力生产所面临解决的任务之一。经过开发,粉煤灰在建工、建材、水利等各部门得到广泛的应用。

20世纪70年代,世界性能源危机,环境污染以及矿物资源的枯竭等强烈地激发了粉煤灰利用的研究和开发,多次召开国际性粉煤灰会议,研究工作日趋深入,应用方面也有了长足的进步。粉煤灰成为国际市场上引人注目的资源丰富、价格低廉,兴利除害的新兴建材原料和化工产品的原料,受到人们的青睐。对粉煤灰的研究工作大都由理论研究转向应用研究,特别是着重要资源化研究和开发利用。利用粉煤灰生产的产品在不断增加,技术在不断更新。

国内外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与过去相比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粉煤灰治理的指导思想已从过去的单纯环境角度转变为综合治理、资源化利用;粉煤灰综合利用的途径以从过去的路基、填方、混凝土掺和料、土壤改造等方面的应用外,发展到在水泥原料、水泥混合材、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泵送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制品、高级填料等高级化利用途径。

邯郸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推动粉煤灰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土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粉煤灰是指煤粉燃烧过程中排出的灰渣。

  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粉煤灰在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铁路等土木工程中直接使用或替代原材料的技术开发和推广,粉煤灰制品的开发和生产,粉煤灰制品的研究、设计和施工,利用粉煤灰回填造地、改良土壤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物质等活动。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粉煤灰排放、利用、储运、治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坚持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以用为主,鼓励利用。

  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相关单位技术改造目标。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税务、科技、工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协同监督管理。第六条 粉煤灰排放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粉煤灰排放、贮存、污染防治的管理和开发利用。第七条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排放粉煤灰项目的单位,应做到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现有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新改造。第八条 排放粉煤灰的单位应由以储为主逐步达到以用为主,逐年增加利用量。凡不采取综合利用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审批扩建粉煤灰堆放场地。

  粉煤灰排放单位应当每季度如实地向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告粉煤灰排放、综合利用情况。第九条 排放粉煤灰的单位应在排放设施、供给办法及运输装卸等方面为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第十条 承担工程建设设计的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应当优先选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凡有条件综合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而不予设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初步设计,不得审批开工报告。

  设计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第十一条 建材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施工,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检测中心应当建立粉煤灰制品和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测制度,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测。第十二条 粉煤灰排放、利用单位和个人应与有关科研、设计和大专院校等单位主动合作,研究、运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解决生产、应用中的问题,不断扩大其综合利用领域。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科研、推广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科研经费或贷款。第十三条 综合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由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审批后,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或者重点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科研开发项目,在科研物资、科研贷款、产品试销价格、国外智力引进等方面享受优惠;

  (二)新建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及投产后,可以按照国家税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生产项目,可以优先安排低息贷款;

  (四)国家和地方的其他优惠规定。第十四条 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生产、设计、建设、施工、科研、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或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五条 单位及个人在灰场(库)非指定区域擅自取灰影响灰场(库)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引发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按设计要求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处以工程直接费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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