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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规划与设计杂志征稿要求

2023-02-20 07:2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水利规划与设计杂志征稿要求

不是,是国家级的

水利规划投稿被退回了,原因是深度不够,怎么办

根据要求改进就行。水利项目前期工作作为水利建设良好开展的重要基础,对项目建设有序、高效的开展至关重要,同时对完成后的经济性、合理性、可靠性等起决定作用。本文针对如何做好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展开探讨,以期分析结果对水利项目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思考
引言
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就是指水利工程实施前的规划、勘测、设计、立项等各项准备工作,同时也是水利项目在基本建设程序中涉及的项目提出、论证、决策过程,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是项目后续建设的基础,同时也是一个项目最重要的阶段,准备的愈加充分,项目在实施时就越顺利,项目的收益越明显。因此,提高水利工程项目前期的工作质量、加快工作节奏与进度,是前期工作改进的首要任务。
1.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存在的问题
1.1规划设计层面
规划设计是项目基础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规划设计能够将决策意图转化为符合各种技术标准和建筑规范的设计文件,同时也是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能否将建设的目的充分实现主要依托于规划设计工作的好坏。而当下,规划设计的质量存在普遍不高的问题,具体分析后发现影响因素较多是来自设计理念不够先进、合理、经济;设计的深度不够、立意不足;设计的方案不易实现;各级水利部门、相关建设单位对设计的方案审批不够严格。
1.2协调沟通层面
对于各级水利行政部门、相关建设单位而言,水利项目前期工作主要是沟通与审批。如果其与上级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等沟通不足,将对政策和投资方向不了解;其二,也不能很好的知悉地方政府建设水利项目的积极性、资金能力等;其三,对于设计单位所设计的方案不能形成很好的反馈,对于建设的目的、要求等不能把握;其四,可能导致不能及时甚至完全无法获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与需求。
1.3思想意识层面
在水利项目建设的初期,存在部门的行政职能部门、建设单位等未能认清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对于国家水利相关部门的政策与方向尚未清晰考虑与认知,同时对所在地区的水利工作未能形成系统、明确、合理、科学的建设思路,导致难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前期工作内容推进项目,造成项目进度缓慢、规划设计被动、储备不足的情况发生。
2.做好前期工作的对策
2.1科学系统地规划
水利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作为项目建设筹划期的重要工作,各级水利管理部门应积极的研究、组织、开展,切实做好前期工作,从而改善项目延误、规划设计不合理的被动局面。对于政策、发展规划应加大力量对其有充分且详细的研究,深刻贯彻有关精神,良好的理解领悟建设目的、建设要求等具有纲领性质的文件。同时,还需正确认识调研工作,对相关区域的水利发展情况、群众需求进行深入调查,对下级单位的水利建设计划应概括性掌握,当出现有违建设需求、危害社会利益、不明确建设目的的项目应果断暂停。水利项目的建设还应统筹考虑防洪、生态等多方面因素,系统规划、科学设计、研究指引、指导支撑一批水利重点预备项目,形成水利项目资源池,能够整体规划与预测未来水利的重点建设内容。对于区域内具备成果性质的水利项目或待开展、有充分论证的预备项目应及时上报,以便以小聚大、以窄汇宽,统一形成良好的水利项目系统规划、科学实施预案。 2.2加强沟通与协调
水利工程前期准备工作需要与上级部门、群众、财政、规划设计单位等多个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其综合性较强且工作量、问题较多,更需要项目建设单位充分的发挥主体作用,积极的贯穿前期工作中的沟通事务,对于全过程的工作进行串联,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平衡各方单位工作的重点内容,对于规划设计方案及时的反馈与交流,能够发现方案中不合理或欠缺的部分。当水利相关部门投资新建水利项目时,应积极了解项目的建设要求,对于前期论证工作应积极参与,重点关注其中投资来源、生态保护、移民安置等处理办法,为后续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2.3提升方案质量
规划设计的方案质量应当有足够的深度、先进的理念、合理的经济等硬性要求。水利工程是民生工程,需保证其工程的质量,而方案的质量决定了工程质量的上限。因此在编制方案时,需严格按照国家水利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整理;方案的理念应更加的先进,按照安全第一、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绿色生态等为指导,以生态、安全有机结合的理念编制方案。同时,方案的经济效益是评判其质量好坏的重要指标,因此应合理的细化内部结构,节约投资,获取效益。
2.4建设项目资源池
水利工程是需要长久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建设实施的,当出现有益的水利工程项目时应首先纳入项目资源池,以便在适时的时间开工建设。各级的水利部门对水利项目的发展规划与地区的发展紧密结合,前期工作做的越实、越充分,将更利于项目的建设。因此,创建项目资源池,有效吸收有益、有影响力的水利项目,统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有效衡量项目的进度与节点,能够为项目提供更多的科学决策及政策支持。
2.5严格执行规范的程序
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对于各个的技术文件均做了明确的规定,相关的流程节点、编制规则、内容要点、要求界限等需严格按照要求执行。我国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建立并完善了前期工作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文件,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完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因此,水利项目建设的主体单位、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规范的程序,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相关资料内容认真、标准的完成。
3.总结
综上,在我国,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职责与范围清晰明确,前期工作也是项目良好开展,安全稳定的施工建设,建成后具备一定的经济效益的前提。本研究通过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存在的规划设计、协调沟通、思想意识问题展开分析,针对问题提出了对应的措施:科学系统地进行规划、加强沟通与协调、提升方案的质量、建设项目资源池以及严格执行规范的程序。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作为项目的重要基础,需要相关建设方足够重视,共同协作推进,用于承担自身的责任,从而促使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良好开展,保证水利项目进展顺利。

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研究

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研究

农田水利既是一个自然综合体,又是一个经济综合体。如何分析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

一、前言

我国人口众多,这就意味着我国不仅是在农田耕作的过程中,但产量要大幅度的增加,而且对于耕作的面积也需要有保证。随着我国农业已经出现了新的变化,如今农业灌溉已经在很多未知基本上实现了自动化,那么节水无疑已经成为了农业灌溉的新主题。

二、农田水利规划设计实现方式的原则

规划原则是指在确定基本农田水利规划方案时所必须遵循的一些必不可少的准则。包括基本农田水利多功能设计之间的协调性与整体性、基本农田水利规划方案的承继性、规划目标的衔接性以及规划基础的可靠性等几个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1、整体性原则。基本农田水利具有生态服务、应急农产品生产和建设用地隔离等功能和用途,必须在基本农田水利布局与数量上实行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便协调对生态安全、经济安全和生产安全的不同要求,避免顾此失彼。

2、承继性原则。基本农田水利规划必须以现状利用系统为基础,承继其合理的成份,调整其不合理的部分,多功能利用结构合理和功能优化的目标,应尽量保持农田水利利用结构与布局的相对稳定性。在对农田水利利用现状结构、空间布局和存在问题的系统分析基础上,确定相对合理的规划方案。

3、动态性原则。农田水利既是一个自然综合体,又是一个经济综合体。基本农田水利规划的优化具有相对性,它需要在动态发展中不断地进行调整,以保持相对优化的状态。即在基本农田水利规划的确定中,必须充分考虑到规划的保护性与协调性,规划的刚性与弹性的互相结合。

三、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

1、规划的建设规模预测分析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小型灌区灌溉面积发展要求。需根据当地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的要求,小型灌区在当地农业生产的重要地位,依据大中型灌区以及当地旱作农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粮食生产目标,试分析农村、农业经济发展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总体需求,进而确定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模、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及发展灌溉面积的规模。

(2)耕地资源对小型灌区灌溉面积发展的素质潜力分析根据当地耕地资源状况,分析小型灌区灌溉面积发展素质以及发展潜力。

(3)可供灌溉水资源对小型灌区灌溉面积发展潜力分析以县为单位进行水资源承载能力复核,从水资源角度论证小型灌区灌溉面积发展潜力。则需要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的灌溉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其使用情况等诸多因素,分析农业内部对水资源的需求情况,分析规划改造区域可供水资源量。进一步证明改造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状况。

(4)小型灌区灌溉面积发展规模预测通过上述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模、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及发展灌溉面积的规模。

2、关于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的建设内容

(1)小型水库(即所谓的引水)自流灌区的取水枢纽、固定渠道(包括排水沟)续建配套以及涵闸等建设物的建设(2)小型扬水灌区的泵站、涵闸等建筑物的建设以及对于固定渠道续建配套节水改造;(3)水源工程(小水池窖(水池)、新建塘坝、提水设施等等);(4)灌排泵站的更新改造;(5)排涝泵站的建设。

3、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技术与实施

(1)小型水库自流灌区的取水枢纽进行重建或改造、固定渠道(含排水沟)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涵闸完好率 50%以下的拆除重建;(2)对小型扬水灌区的泵站进行更新改造、固定渠道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涵闸完好率50%以下的拆除重建;(3)水源工程改造、除险加固、新建;(4)完好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排涝泵站进行机电设备更新并且给予相应的建筑物改造和确实需要重建的拟重建。

4、经济效益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规划区内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十分显著。通过灌区渠道续建配套和水源工程建设,大大加强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和农业生态环境,减小了农民耕种的风险,改善了土壤结构,肥沃了土地,耕作物绿化土地,减少了水土流失,改善了自然环境。同时耕作丰富了农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净化了社会空气。增产增收,减少了社会矛盾,构筑了和谐的社会环境。并且同时也相当程度上可以避免由于内涝洪水泛滥而污染环境、危害圩内人民群众健康等问题,环境效益显著,对实现农村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农田水利规划多功能设计实现方式的措施

1、建立以基本农田水利为核心的用地调整管理机制。

从农田水利利用尺度上,设定基本农田水利优先权,首先根据基本农田水利规划空间范围确定城市禁建区,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速度,并主动避让基本农田水利规划区。

从基本农田水利规划区尺度上,区内禁止改变用途。通过土地整理逐渐减少区内零星建设用地所占空间。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发展水利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2、制定针对基本农田水利功能的分类管理措施。针对生态功能、隔离功能和应急生产功能 3 类基本农田水利规划区,制定分类管理的政策和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实行分类管理。生态功能基本农田水利规划区积极支持区域内生态建设工程,构建耕地、林地、水系、绿带等生态廊道,加强各生态用地之间的'有机联系;应急生产功能基本农田水利规划区强调以建设促保护,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

3、综合基本农田水利保护的激励与监督措施。根据基本农田水利多功能建立新的资源核算标准,确定基本农田水利保护的高补偿标准,激励农民保护基本农田水利的自觉性。提高基本农田水利占用的经济成本和政策成本,丰富基本农田水利保护的监督管理手段。

4、完善 GIS 支持的基本农田水利动态管理系统。结合 GIS 支持的土地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与之互联互通的基本农田水利动态管理系统,实现基本农田水利多功能协调统一管理,以及基本农田水利规划区内不同功能基本农田水利的动态变化管理的精确化。

5、农田水利灌溉工程渠道设计

灌溉规划与金山镇抗旱规划、农作物种植规划和乡镇道路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同时考虑人畜饮水需求,统筹兼顾,充分利用有限的水资源,科学、合理、充分地扩大灌溉范围,保证灌溉用水单位水量,实现最大效益。灌溉渠道设计规划符合农村城市化进程发展需求,突出金山镇抗旱、防洪等灾害重点区域的防治,选定最适合的灌溉渠道设计方案。联合利用水库、沟渠、河流及深井开挖等方式,充分利用灌溉区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结束语:综上所述,本文重点对农田灌溉规划中的细节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目的是在设计的过程实现灌溉的集约化,最大程度的满足我国农业设施的建设,为我国现代化的农业设施建设做出贡献。

编制水资源规划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水资源规划应遵守的原则:

1、全局统筹,兼顾局部的原则,把水资源看成一个系统,从整体的高度、全局的观点,来分析水资源系统、评价水资源系统,才能保证整体最优的目标,同时考虑局部要求的特殊性,使全局与局部辩证统一。

2、系统分析与综合利用的原则,在做水资源规划时,既要对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又要采取综合措施,尽可能做到一水多用、一库多用、一物多用、最大可能满足各方面的需求,让水资源创造更多的效益,为人类做更多的贡献。

3、因时因地制定规划方案的原则,既要因时因地地合理选择开发方案,又要流出适当的余地,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新情况,让方案具有一定应对变化的能力。同时采用发展的观点,随时吸收新的资料和科学技术,发现新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水资源规划方案。

4、实施的可行性原则,在最终选择时,必须考虑方案实施的可行性,包括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可行、时间上可行。如果事先没有考虑实施的可行性这一原则,往往制定出来的方案不可实行,成为一纸空文,毫无意义 。

扩展资料

水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水资源量与质的计算与评估,水资源功能的划分和协调,水资源供求平衡的分析与水量科学分配,水资源保护与灾害防治规划以及相应的水利工程规划方案设计及论证等。

任务: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计划、保护生态系统要求以及各行各业对水资源的需求,结合区域内或区域间水资源条件和特点,选定规划目标,拟定开发治理方案,提出工程规模和开发次序方案,并对生态系统保护、社会发展规模与经济结构调整提出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水资源规划

2019年专家解读农田水利条例整理版

【解读一】突出抓好关键环节 全方位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

我国雨热同季的气候条件为农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水土资源分布不相匹配,水旱灾害频发等影响了农业发展,这些特定条件也决定了灌溉、排水在我国农业生产、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和环境保护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农田水利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全方位建立健全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制度体系。《条例》的出台,为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对促进农业现代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一、以完善规划统筹机制为重点,统一工程建设标准

我国农田水利建设涉及水利、国土、农业、发改、财政、扶贫、烟草、糖业等多个部门和行业,各部门和行业在工程建设水平和质量上标准不一。为确保各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和标准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要以《条例》为依据,强化县级政府在规划中的主导作用,把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作为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的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统筹机制,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为工程运行管理创造良好基础条件。

二、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分类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

我国农田水利工程点多、面广、种类繁多,到底,全国建成各类水库9.8万座、大中型灌区7700多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2000多万处,管理体制和机制差异较大,应分类完善。对于国有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工程所有权人职责,稳定经费来源渠道、足额落实“两费”。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逐步明晰所有权、落实管护权、保障收益权,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管理体制,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有人用、有人管、有钱管、长受益。

三、以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为重点,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我国农业用水量占用水总量的60%以上,有的地方用水效率不高,节水潜力较大。要把农业节水作为国家战略,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控制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严格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形成提高效率的倒逼机制。

四、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重点,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供水价格仅为供水成本的35%左右,水费收取率只有80%左右,严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综合考虑农田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探索实行分类水价与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五、以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是为农村水利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组织和机构,主要由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准公益性专业化服务队伍构成。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明确基层水利服务体系职能地位,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保障机制,大力促进其建设和发展。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和排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等公益性工作;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解读二】我国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及其体现

《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并有助于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从而为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条例》明确了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这五条基本原则是《条例》的灵魂,也是农田水利工作宗旨的具体体现,对整个农田水利治理体系的建构具有指导和纲领性的作用。

政府主导是农田水利工作有序开展的基石。农田水利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的特点,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强化主导意识,健全农田水利工作机制,完善组织管理体制,加大农田水利管理与改革力度,并负责组织和引导社会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农田水利的建设和管护,从而实现农田水利治理方式的创新。《条例》中的政府主导原则,一是体现在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作用和地位;二是体现在规定了相关部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工作职责。

科学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条例》专章规定了农田水利规划制度,目的是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形成科学、长效的规划约束机制。科学规划原则强调农田水利规划的科学性,主要通过四个方面实现:一是规划编制需要利用科学的方法,认真细致地做好调查工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多种因素;二是强调编制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各方面的意见,体现了较强的公众参与性;三是不能为规划而规划,规划应当为农业生产服务,这就要求定时对规划进行评估,防止规划成为阻碍农田水利发展的绊脚石;四是应当注重农田水利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以免出现脱节或者冲突的情形。

因地制宜是农田水利工作开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地形、水情都存在较大差别。必须根据各地的不同需求,构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的差异化模式。在《条例》中,因地制宜原则具有非常多的体现。在规划环节,《条例》强调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在工程建设环节,《条例》要求各地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制定农田水利标准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办法。在工程运行维护环节,《条例》针对农田水利的不同需求和可能类型,综合考量投资与受益之间的关系,明确规定了运行维护主体和维护责任。在灌溉排水管理环节,《条例》对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的水资源管制作出了规定。

节水高效是新时期农田水利工作的根本指针。我国水资源严重紧缺,农业用水矛盾日渐凸显。为实现节水高效的目的,《条例》一方面规定了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并鼓励推广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另一方面,《条例》强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明确指出水资源短缺地区要限制发展高耗水作物,地下水超采区要禁止农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

建管并重是农田水利工作的重要抓手。“重建设、轻管理”是困扰我国农田水利发展的一个大问题。通过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并明确各个主体的维护责任,以及未依法履行维护责任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真正实现建管并重。《条例》精心设计了农田水利的管护体制,一是明确了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和维护责任;二是建立了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三是允许社会力量通过提供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四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五是规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应当予以补偿。

【解读三】《农田水利条例》为农田水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与扶持

《农田水利条例》第六章“保障与扶持”共六条(第三十五——四十条),明确了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及管理的保障措施和扶持政策,分别规定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渠道、政府引导与支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新技术推广与培训、表彰等方面的内容。

一、以公共财政为主导,加大多元投入

一是突出政府投入的主导地位。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首先是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的职责,这是由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和农田水利的公益性质决定的。因此,一方面各级财政要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加大预算安排力度,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有关支农涉水项目资金的整合,按照农田水利规划统筹安排,形成整体效应。

二是多渠道筹措资金。坚持政府和社会两手发力,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社会力量对投入农田水利建设有现实需求,因此,各级政府在加大投入的同时,还应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农田水利建设,包括农民投劳、种粮大户投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入、利用银行贷款投入等,以保障农田水利建设有足够的投入,解决欠账多和投入不足的问题。

二、以政策支持为引导,调动社会参与

一是建立奖励补助政策。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农田水利建设补助政策,明确工程建设实施计划、补助对象、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以及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拨付程序等,并加大公开公示力度,提高社会参与面。鼓励各地按照先干后补、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和竞争奖补的原则,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此外,要制定奖励办法,对农田水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是健全水利经营政策。各级政府要为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提供政策保障,包括进一步健全合理的供水水价形成机制、制定提供灌溉服务的水费收取机制、进一步明确农田灌溉排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等,保障其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的合理经营收益。

三是探索金融支持政策。农田水利投入的效益主要是通过保障农业丰收、稳产增产来实现的,社会效益巨大,但投资者的直接回报低、周期长,融资存在很多障碍。因此,在国家层面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地方各级政府也要相应制定对接政策,包括农田水利工程资产评估、产权抵押、交易平台、担保机制等系列办法、制度,切实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田水利信贷支持力度。

三、以基层水利组织为载体,强化管理服务

一是健全基层水利公共服务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水利站等基层水利公益性服务站点建设,明确赋予其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做到机构健全、编制合理、人员到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技术装备配置齐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

二是建立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培育、扶持专业化实体、用水户协会、合作社等水利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并建立目标考核与奖补激励机制,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和排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等公益性工作。

三是加强水利专业技术指导和培训。鉴于农田水利工程的专业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技术要求不断提高,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田水利新技术推广目录和培训计划,重点围绕节水灌溉、生态治理等新技术,省对市、县,市、县对乡镇,县、乡镇对农民,分级开展对基层水利服务人员和农民的培训,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正常运行。

【解读四】加强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 确保农田水利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滞后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农田水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步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农田水利事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必将对农田水利事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目前,全国农田灌溉有效面积9.68亿亩,这些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灌区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农田水利发展形势总体向好。但是,由于农田水利建设历史欠账多、薄弱环节多、积累矛盾多,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中央提出要大兴农田水利,加快大中型灌区、大中型灌排泵站、小型农田水利、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条例》在第三章工程建设规定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几个关键问题:由谁负责组织实施、谁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竣工验收和信息系统建设等。一是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是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计划的主体。二是县级按照农田水利规划整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形成合力。整合包括水利、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国土整治、扶贫开发和以工代赈等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解决了多年来多部门安排项目又难以整合的问题。三是规定了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责任更加明确。四是分类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大中型工程按照国家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验收,小型工程验收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从根本解决了过去中央、省、市、县多头验收和部门之间竣工验收办法不统一的问题,并明确规定要邀请受益者参加验收,使验收工作更加透明公正。五是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田水利信息系统建设。利用现代化的手段收集与发布农田水利规划、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信息,提高管理能力。

二、加强工程运行维护管理 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农田水利工程量大面广,工程运行维护是长期困扰我们的一个难题。农田水利工程是“三分建,七分管”,管得好才能长受益。《条例》在第四章工程运行维护就有效动员组织各种资源,通过一定的投入保障,使工程得到良好的维护,保障良性运行作出了规定。首先,明确了不同类型工程运行维护的主体。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不管是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建成的工程都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受益者使用和管理,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这一规定更加符合农村实际,更便于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这是一个重大突破。目前,大中型灌区维修养护定额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已经颁布,就缺一个经费合理分担机制。受益者要负担一部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征收的水费可用于工程运行维护;政府财政要负担一部分,落实大中型灌区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经费等。经费合理负担机制一旦建立,工程运行维护就有了保障。三是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有权人对工程运行维护的监督责任。受益者发现问题有权向监督主体报告,监督主体接到报告后必须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解决工程损坏没人管、没人修的问题。四是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进行了规定。解决城市和工业发展无序、无偿占用农业水源和工程设施的问题,更有利于保护农田水利工程和农民的合法用水权利。

从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使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更科学、更规范,促进农田水利事业再上新台阶。

【解读五】发挥规划引领与协调作用 推动农田水利健康发展

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与区域水土资源配置与利用、农村和农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紧密相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针对面广量大,工程形式多样,涉及千家万户的农田水利工程和多渠道、多元化的建设方式与管理模式,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必须做好顶层设计,制定好农田水利规划。农田水利规划是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基础,是指导农田水利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调科学编制规划,发挥农田水利规划的指导引领作用和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对促进农田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将发挥巨大作用。

一、《条例》明确了规划的法律地位

提高农田水利规划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是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近年来,水利部门牵头编制了一系列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全国96%有农田水利建设任务的县编制完成了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这些规划在协调上下游、左右岸、现在和未来、需求和可能等关系,整合支农涉水项目,加快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农田水利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一些地方存在无序建设、重复建设的问题,也存在该建未建、工程缺位的现象,影响了农田水利整体协调推进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条例》的出台确立了农田水利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条例》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必须以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条例》相关条款环环相扣,将规划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作用落到实处。在农田水利规划修改方面,《条例》规定,农田水利规划一经审批,不能随意修改,对确需修改的,要严格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防止了规划的随意性,提高了规划的严肃性。

二、《条例》强调了规划的科学性

科学编制规划是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和统筹协调作用的前提条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显著,农田水利发展涉及区域基础资源环境本底状况、水土资源合理配置、农村和农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既关系到区域水资源配置格局,也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制定农田水利规划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科学做好调查、规划编制和规划评估各阶段工作。在规划编制前要做好调查工作,准确掌握规划区自然地理、水土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全面掌握相关行业发展需求,为规划编制打好坚实基础。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可能、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与资源环境约束、灌溉排水发展需求与条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农田水利的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建设规模、管理方案以及生态环境影响等。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根据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开展规划评估工作,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国家宏观政策调整,进一步完善规划,保证规划有效实施。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要求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三、《条例》强调了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

加快农田水利发展需要政府、受益群众以及社会力量共同努力,需要横向和纵向配合与协调。从横向看,我国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部门较多,各部门从不同角度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共同推动农田水利发展;从纵向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家团结治水,集中力量办大事,不断解决事关全局的突出问题,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存在多头管理、不同层级任务责任不明、统筹协调不够、资金使用效率低、工程重复建设、区域性突出问题久拖不决等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农田水利规划为统筹,整合利用好各类涉水项目和资金,以确保农田水利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协调推进。因此,《条例》明确建立规划统筹协调机制,规定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的,要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时,要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保证了各规划间的协调一致。下级农田水利规划要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等。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在总结多年来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条例》明确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四、《条例》强调了规划的社会参与性

我国农田水利工程数量庞大涉及面广,且渠道多元,工程形式多样,建设方式与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加快农田水利发展需要既要强调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引领作用,也要注重发挥受益群众以及社会力量的作用,特别是随着我国农村和农业经营体系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和经营主体的变化,为了使得农田水利规划更具可操作性,因此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农民群众、农村基层组织、经营主体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因此,《条例》明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既提高了规划制定的透明度,也提高了规划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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