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好,根据我多年从事文字工作的经验,我认为:如果投稿更有针对性,命中率会更高一些。这就关系到,你是哪里的?干什么的?写的稿件是什么体裁?什么内容?如果说投稿的话,最好投当地的报刊、网络或者是你从事的职业报刊发表,要投哪个媒体首先要研究哪个媒体,看它需要什么内容、什么体裁、什么格式的稿件,“对症下药”,这样会更轻松一些、方便一些,命中率会更高一些。如果你能够告诉我你的具体情况(干什么工作,哪里的,写的小说的大致内容等),我可以给你一些建议。我1993年开始在部队时开始发表各类文章,包括:报告文学、新闻、诗歌、散文、小说、评论等体裁的,到目前,先后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农民日报》《中国文化报》《法制文萃》《半月谈》《解放军报》《中国国防报》《中国绿色时报》《中国日报》《中国教育报》《人民公安报》《中国交通报》《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转业军官》《中国人事》《道路交通管理》等报刊发表的大约5000篇左右吧,有40多篇获奖。另外:投稿时,第一要有信心,第二要投对报刊媒体,这两点非常重要。祝你成功!
工程抗震与加固改造。
工程抗震与加固改造杂志主要栏目有地震工程动态、理论分析、应用研究、抗震设计、鉴定加固、场地地基、抗震规范。
工程抗震与加固改造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自创刊以来,以新观点、新方法、新材料为主题,坚持期期精彩、篇篇可读的理念。工程抗震与加固改造内容详实、观点新颖、文章可读性强、信息量大,众多的栏目设置,工程抗震与加固改造公认誉为具有业内影响力的杂志之一。工程抗震与加固改造并获中国优秀期刊奖,现中国期刊网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抗震防灾工作,增强农村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农村地震基本烈度六度以上(含六度)地区和经国家批准按六度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地区(以下统称抗震设防区)。抗震设防区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农村抗震防灾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抗震防灾与村镇建设相结合、抗震防灾与抗御其它自然灾害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农村抗震防灾工作的基本要求,是通过采取适当抗震措施,使抗震设防区一旦遭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建筑物和工程设施不致受到严重破坏,生产和生活能够保持基本正常或很快恢复正常。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抗震防灾工作的领导,把农村抗震防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抗震防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农村抗震防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村镇抗震防灾规划,组织制定抗震技术标准;检查、监督抗震设计质量和抗震构造措施的施工质量;宣传普及抗震防灾知识,总结交流抗震防灾经验,推广抗震防灾科技成果和抗震样板房。农村抗震防灾的日常工作由抗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第六条 村镇抗震防灾规划是村镇建设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或修订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将抗震防灾列为重要内容。不符合抗震防灾要求的村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实施。第七条 农村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选址和布局,必须遵守村镇抗震防灾规划,符合抗震救灾和避震救援的要求。第八条 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建筑技术标准、通用图等,应有相应的抗震措施。第九条 新建农房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建筑材料、构件和结构体系。抗震设防区新建二层以上(含二层)的农房,不宜砌筑抗震性能较差的空斗墙和毛石砌体。第十条 农房设计应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对继承和发扬民族、民间传统风貌的建筑节点和构件,应采取必要的联结锚固措施,确保安全。第十一条 新建农房的层高、开间、进深、阳台悬挑等要适度,并应采取相应的抗震技术措施。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新建二层以上(含二层)的多层住宅和跨度12米以上的生产及公共建筑,必须按农房抗震通用图或持证单位设计的图纸施工,否则乡(镇)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建设许可证。持证设计单位设计农房时,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采取相应抗震措施,并对设计的施工图纸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农房施工应由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的集体或个体施工单位施工,不得无证施工。施工单位应确保抗震构造措施的施工质量,并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第十四条 农房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取消抗震构造措施。如需变更设计,应征得原设计单位或其它持证设计单位同意。第十五条 国家和集体在农村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时,必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进行抗震设防。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供电、通讯、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第十七条 抗震设防区原有不符合抗震要求而又有加固价值的农房,应结合维修、改造,由农民自费采取简单易行、安全可靠的加固措施。第十八条 对在农村抗震防灾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抗震防灾规划、设计或者设防标准的;
(二)施工中擅自取消抗震构造措施的;
(三)地震时因设计和施工质量而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前款规定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幅度为1000元以下;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幅度为30000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幅度为10000元以下。第二十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