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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广告公益性广告应不少于

2023-02-19 13:5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期刊广告公益性广告应不少于

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所谓公益广告,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为社会免费提供传播服务的广告形式。随着人们经济生活的日益改善,公益广告的类型也日趋多元化。
公益广告通常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操盘,知名广告公司和资深广告人也会参与到制作中来。一则好的公益广告,不仅可以起到很好的社会传播效果,也可以为广告公司或广告人带来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国家广电总局要求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和担当意识,严格执行公益广告播出有关规定,确保每套节目每天播出公益广告时长不得少于其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频率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频道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宣传期内,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以择优播出总局推荐的公益广告作品,也可以制作播出反映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主题的其他公益广告作品。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作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 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 广告业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公益广告不能少于几条

法律分析: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期刊发布公益广告需要有广告标记吗

总署:审批、颁发国内刊号。

  主办单位:到省局领取并填写《期刊出版登记表》。

  省局:审核《期刊出版登记表》,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主办单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两个及以上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负责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一个国内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刊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二、关于期刊发行范围的规定

  公开发行(有ISSN号及其条码):可以向国内外公开发行、征订。

  内部发行(只有CN号):只能在境内按主管单位确定的发行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

  三、关于期刊变更登记的规定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均应依照有关创办期刊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其中,仅变更刊期的,省局经总署委托后可代行审批。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须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局备案。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省局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休刊时间超过一年的,由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由省局注销登记。

  四、关于期刊刊号的规定

  全称"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包括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

  所有经过批准登记的期刊,不论其发行范围如何,均配给CN号。公开发行的期刊则还可分配ISSN号。

  刊号的分配原则是一刊一号。期刊经批准更改刊名或出版地后,审批机关将重新配给刊号。

  分配给期刊的刊号不得用于出版图书或其他出版物。

  刊号的两部分可合在一起印刷,置于期刊面封右上角、版本记录页和底封下方。两个部分分两行印刷,其间以一横线隔开。如:

  ISSN 1008-1798

  CN 11-3950/D

  刊号的两部分也可分开印刷:ISSN独立印刷时,应印于期刊面封右上角、版本记录页,也可与条码一起印刷。CN号独立印刷时,应印于版本记录页和底封下方。

  五、关于期刊编辑出版的规定

  (一)关于期刊的编辑活动

  1.可以转载、摘编,符合法定许可,但必须尊重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公开发行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和其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内容。

  2.期刊出版单位要有专职主编和专职编辑。不得有买卖刊号等行为。

  3.期刊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4.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社可设立异地记者站,必须经所在地省局批准。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经营、开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活动,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5.刊载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期刊出版单位应公开予以更正、消除影响,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6.期刊出版单位如需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总署批准。

  (二)关于期刊的标准化标志

  1.版本记录与刊号

  期刊须在底封或目录页上刊载版本记录,经营广告业务的,还须刊载《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

  2.刊名与顺序号

  期刊须在面封的醒目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顺序编号。其他文字不得比刊名更明显。不得以要目替代刊名,也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三)关于出版增刊

  第一,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包括精选本、精华本、珍藏本),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

  第二,出版增刊报请省局审批,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

  第三,增刊的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必须与正刊的开本和发行范围一致。

  第四,增刊的版本记录中除须刊印期刊名称、刊号等正刊必备的项目之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面封上须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字样,不得省略正刊名称和突出增刊要目名称,也不得以增刊副题名称代替正刊名称。

  (四)关于出版合订本

  期刊合订本不得对内容另行编排,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征订,并在其面封的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如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已出期刊中存在违法内容并予以行政处罚,存在违法内容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已经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

  六、关于期刊广告经营的规定

  (一)对发布广告的规定

  第一,期刊出版单位要经营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登记后才可经营。

  第二,期刊发布广告之前,出版单位应严格审查广告客户是否具有发布资格。

  比如,对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必须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对各种出版物的广告,必须查验出版许可证,不得为非出版单位的印刷品、出版单位出版的限内部发行或国内发行的书刊做广告。

  第三,严禁利用发布新闻的形式刊登广告。期刊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

  第四,广告用语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五,期刊每年刊载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商业广告版面的3%。

  第六,酒类广告的刊载每期不得超过两条,并不得置于面封。

  (二)对广告刊载内容的规定

  第一,广告中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诽谤性宣传的内容,有损我国民族尊严的内容,以及反动、淫秽、丑恶、迷信的内容。

  第二,严禁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形象和声誉做广告或变相做广告。

  第三,禁止刊载或变相刊载烟草制品广告。

  第四,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有损国格的语言,不能迎合庸俗低级的趣味。严禁在广告中用色情、凶杀的文字和图片招徕读者。

  第五,凡广告中含有虚假不实的成分、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或广告主管部门命令禁止使用的词语等,一律不得刊登。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6年1月15日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由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办法规定,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2个整版。
中央主要时政类期刊以及各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时政类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1个页面的公益广告;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1个页面的公益广告。
办法明确,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游戏、动漫等多样化展示,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网页、平板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覆盖,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办法规定,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法律依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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