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发表论文的时候,不管通过哪种渠道投稿,只要被录用,都会收到杂志社发来的录用通知单,可能是纸质的,也可能是电子版,上面会写着作者的名字单位和论文标题,还会通知作者论文将会在第几期发表,有的录用通知单上还有查稿的联系方式。
录用通知单就是证明论文成功发表的初步证明,有时候也可以证明我们成功发表了论文,像淘淘论文以前有一位作者,要发表职称论文,但是突然评职称的时间提前了,那时候他的论文还没有正式见刊,后来就是拿的录用通知单证明他发表了论文,当然单位的人后来也要求他见刊后吧资料补齐了。
如果说发表论文真正成功,应该是以见刊为准,这个是最有力的证明,也就是期刊出版后,杂志社会给作者邮寄样刊,作者收到样刊后,看到里面有自己的论文,这就肯定是成功发表无误了。
论文不查稿是什么意思?
除了上述两种以外,还有一种非常方便也是非常权威的方法,就是在知网上检索,一般见刊后一两个月左右就能检索到了,前提是要发表到正规合法出版的期刊上,这样就可以说是真正完成了发表论文的所有环节。
总之,证明发表论文成功一共有三种方法,只要我们找对渠道,即使只拿到录用通知单,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证明我们发表成功,当然为了稳妥起见,还是后两种都能达到会比较好。
发布于 2 年前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陕西潼关少年陈元(化名)已失踪2年7个月。
2015年7月,13岁的陈元离家出走至湖北,湖北、陕西两省五地救助站展开救助,然而,在把他护送至潼关县救助站后,陈元被救助站工作人员放行“独自回家”,进而失踪。该事件于2017年4月经媒体曝光后,两救助站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被立案调查。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8年2月8日潼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潼关县救助站副站长陈某、工作人员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但鉴于两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免于刑事处罚。
3月25日,陈元的家人告诉,时至今日,陈元仍然没有回家。
13岁少年失踪
2017年4月23日,陕西《三秦都市报》一篇标题为《断裂的救助链——潼关救助站里的失踪少年》的报道引爆舆论。
报道称,潼关县安乐镇毛沟村陈群(化名)的儿子陈元于2015年7月离家出走在湖北襄阳被发现后,辗转送至潼关县救助站,结果从救助站走丢了,至2017年4月已失踪1年8个月。生于2002年的陈元,失踪时只有13岁。
2013年,陈群在离家5公里外的县城开了一家电焊铺谋生,他有三个儿子,陈元是他的三儿子。陈群回忆,2015年7月4日晚儿子出走,当时他以为又跑出去上网了,第二天一大早骑着电动摩托去网吧找儿子,结果没找到。时隔近一个月,陈群接到来自湖北的电话,得知儿子被送到当地救助站,一切安好。
根据民政部2014年8月1日起实施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在第三节“接送返回”中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当由其亲属接领返回。亲属不能接领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安排接送返回。联系受助人员返家时,其家人明确表示不接收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提前联系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到场,请其依法维护返家人员权益。
上述报道称,陈群随后陆续接到消息,儿子陈元已被从湖北送到陕西渭南市救助站,村主任还通知他去渭南市接儿子,但陈群说他当时感冒了,也想着有人送娃,所以就给渭南救助站在电话里说“暂时还去不了”。几天后自己病愈,还没看到儿子回家,他电话询问得知,陈元已被护送到潼关县救助管理站。随后,陈群来到潼关县救助站,结果被告知“让他自己当天就回去了”。
然而,陈元就此失去音讯,陈群说自己和亲友到河南、山西多地寻找无果。
“县救助站在这一点上确实有责任”
陈元于2015年7月4日离家出走后,是如何从陕西渭南市潼关县城到了500公里之外的湖北襄阳市区,目前不得而知。
据潼关县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湖北襄阳市公安局中原派出所曾出具证明,在陈元离家出走后的2015年7月30日15时许,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在一小区门口捡到一个小孩需要帮助,派出所将男孩接回,之后送到救助站。7月31日,襄阳市救助站接收中原派出所转来的陈元后,给陈群打电话核实,随后通过湖北十堰市救助站、陕西省安康市救助站,于2015年8月3日将陈元送到渭南市救助站。渭南市救助站经过对陈元的心理疏导和教育后,于8月11日上午10时许,将陈元送至潼关县民政局救助站。
法院审理查明,陈元被送到潼关县救助站后,救助站副站长陈某即联系陈群所在的安乐镇民政办干部屈某,民政干部又通知了陈元所在村的村主任,村主任及时通知陈群到县民政局救助站领陈元回家,但是陈群拒绝领陈元回家。在此期间,陈某及救助站工作人员张某等人分别轮流看管照顾陈元,当日下午4时许,陈元和救助站人员发生争执要求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副站长陈某让王某开车将陈元送回去,在王某下楼取车期间,陈某、张某让陈元独自离开潼关县救助站。
被告人陈某供述称,接收到陈元的当天中午,救助站给陈元买了吃的,后来陈元一直闹情绪,不愿意配合,坚持要离开,“并说他自己能回到家里去,不配合办理离开手续,我看没有办法管,也没有条件管他住宿,因为我们只有一间办公室,所以就让他回家了”。
“其实从民政局门口幸福路北段出去,过三个红绿灯,开车去陈群家只要五分钟。”潼关县民政局相关人士后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摇头叹息:“前面都按程序走,可是没有坚持走好最后这一步,结果出了问题了,县救助站在这一点上确实有责任。”
追责:两救助站工作人员被定罪免刑
判决书显示,2016年6月,陈群寻子未果,曾到陕西反映该事件,
报道称,潼关县民政局杨超宇副书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找到陈元下落是关键。民政局在继续寻找的同时,一直催促陈群报警,这样可以得到警方帮助。因为在陈元交接过程的最后一步出了纰漏,民政局领导和涉事工作人员已经做好了接受处分的准备。
2017年4月25日,潼关县民政局救助站副站长、负责人陈某及救助站工作人员张某被潼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当天,两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随后,潼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张某犯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潼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潼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虽然在事业单位工作,但是依照法律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履行公务的人员,两被告人作为救助部门负责人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公务,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鉴于两被告人未能完全履行职务,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告人陈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8年2月8日,潼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调整提高后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类,其中一类最低工资标准涉及西安市、咸阳市9个相关区县,新标准将为54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如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等因素发生变化,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我省有关用工单位在落实中普遍存在误区?熏一是任意扩大最低工资所包含范围,二是把最低工资标准变成了企业的“标准工资”。
最低工资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依靠。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适应我省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从10月1日起正式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据悉,调整提高后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540元/月,二类工资区500元/月,三类工资区460元/月,四类工资区420元/月。
我省提前一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今年上半年有关部门重新修订并发布了《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该《规定》成为对我省最低工资进行管理、确定、调整标准及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最新依据。
该《规定》中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发生变化,最低工资标准可作适当调整。对于调整时间,《规定》明确称,“按本办法,以后每两年调整一次。”
去年7月我省曾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一次调整。本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几乎是在提前一年的情况下进行的。
看看你的最低工资是多少
据悉,现行的我省最低标准为:一类工资区490元/月,二类工资区460元/月,三类工资区430元/月,四类工资区400元/月,本次调整后的新标准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按一类工资区540元/月,二类工资区500元/月,三类工资区460元/月,四类工资区420元/月执行。
其中,一类最低工资标准涉及我省西安市、咸阳市9个相关区县(具体见附表);二类标准涉及宝鸡、渭南等市的30个区县;三类标准涉及40个区县;四类标准涉及28个区县。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沙德宪副厅长称,10月1日新标准实施后,我省各地劳动者可认真核对自己的工资是否达到相应地区的最低标准,如果未达到,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标准工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昨日还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在落实最低工资规定中存在的误区进行了纠正,并明确指出,最低工资标准不是企业认为的“标准工资”。
根据调查显示,我省有关用工单位以往在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时普遍存在这样的误区:一是一些企业任意扩大最低工资所包含的范围,把加班工资和夜班、高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等也纳入了最低工资的范围;二是一些企业把最低工资标准变成了企业的“标准工资”。这两种做法都是借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意压低职工工资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纠正。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可获多项优惠
如果您的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等维护职工权益的事项上被评上优等,那么,您的企业就能享受到“免于劳动保障年检”等多项优惠政策。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三部门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从今年起我省将开始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被评上的企业相关人员也将获得一定奖励。
据悉,参加这项评选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全体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能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并结合本企业效益状况,参考市场给予职工适时提高工资,另外还要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实行特殊保护落实到位;重视职工培训;职工对劳动关系和谐状况满意度高等方面达标,才能获得评选资格。
经过推选,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将最终确定“陕西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候选名单,并经社会公示后发布表彰决定。获得“陕西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免于对其年检,社保机构也不再对其社保费的缴纳进行稽核,并给予企业相关人员一定奖励。另外,获此称号的企业及企业家在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奖章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2008年底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95%
记者昨日获悉,为彻底根治我省一些企业用工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弊病,有关部门正式出台了《陕西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方案》。根据该《方案》规定,从2006年起到2008年底,我省将采取实施用工登记制度、加大重点行业查处力度等多项措施,全面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到2008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
用工不签合同给社会埋下隐患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称,不签劳动合同不但对职工个人留下隐患,而且对用工单位也留下不利因素,甚至形成了社会的隐患。
“集体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个体户不愿与雇员签合同,随意辞退雇员;一些企业即使签合同,但却出现霸王合同;一些企业签了合同却不履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沙德宪说,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直接导致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将达95%
《方案》规定,到今年年底,我省力争城镇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0%以上,明年底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2008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
多项措施“保驾护航”
据悉,为了使得劳动合同三年计划能得到实效,我省劳动保障、工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将联合采取多项举措。
首先,在我省建立用工单位登记制度,并制定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法规,从源头上制止不签合同的行为。其次,我省将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有工类型的特点制定和发布多种劳动合同样本,规范合同内容,治理“霸王合同”。最后,采取加大力度开展劳动合同执法力度,重罚违法单位,表彰诚信单位等方法。
来源: 三秦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