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办法如下:
1、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增强学生的学习热情和提高学生自我管理意识,为受处分学生提供改正错误的机会,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湖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实施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3、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表现优秀、进步明显,达到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4、学校纪律处分类别及期限: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