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1)参与策划与协助主编把握杂志方向性事宜;(2)协助主编管理各部门有序运行,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3)策划专题方案,并确定每期刊物主题、目录、栏目,负责编辑“封面文章”、“特别策划”、“专题”等重点栏目;组织各部门部署工作;(4)组织杂志编辑、校对工作,对文稿进行二审,解决审稿中提出的疑难问题,对编校质量进行实施监督,保证每期刊物能保质保量,日期完成;(5)收集调研信息、分析反馈数据,并形成正式书面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建议;(6)协助主编做好各项工作及各部门工作的监管与实施。任职资格:1.中文、新闻、传媒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2.3年以上主编、副主编或执行主编岗位经验;3.良好的团队协作和组织沟通能力,有独特的创见和良好的栏目策划能力;4.热爱编辑事业,具备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5.能承受较强的工作压力,有互联网类杂志经验者优先。负责杂志栏目的整体策划,资源整合,规划、组织版面栏目及内容;2关注业界动态与趋势,根据市场需求,组织选题策划、编辑出版、印刷发行等活动;岗位要求:1、25~~35周岁,新闻、中文、传媒类等相关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担任全国性财经、生活类杂志社或者报社专版主编3年以上。3、熟悉杂志运作流程,对杂志的运作有比较专业的理解和把握;4、具有新闻从业人员的敏感性,独立策划和外联能力,扎实的文字功底,文笔流畅,正直务实;5具创新思维,头脑灵活,高度的责任感,能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应指定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或本地方的期刊发展规划、期刊申报和期刊管理工作,并对所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和质量监督,在政治上和技术上负有领导责任。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应当对期刊实施具体领导和管理,负责审核期刊的重大报道内容和选题计划,并对技术保密进行审查,在政治上和技术上负有直接责任。第二十条 编辑部门包括工作实体编辑部和根据需要组织的编辑委员会。编辑部应按办刊条件组建;编委会可根据需要,由主办单位聘请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编辑部门应负责拟定编辑方针、报道计划、选题范围以及审定稿等项工作。编辑部应当贯彻办刊方针,保证不断提高期刊质量,争取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并与作者、译者、审者、读者密切联系,收集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工作。第二十一条 编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基础,能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应当聘用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编辑人员应当具有大专毕业或相当于大专毕业以上的学历。(三) 熟悉科技语言、科技编辑、校对、出版业务,有一定写作能力和组织活动能力。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期刊应当实施有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法定的计量单位,使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期刊刊登广告应当结合本刊业务,并要控制一定数量,每期所占版面不得超过总页码的10%。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期刊的稿酬标准应按国家版权局有关规定执行。
杂志的主编要有技术职称,通过专家评审才能获得
主要负责
1、负责编辑部的领导工作。
2、决策杂志的思想方针、版面形式、具备要求等。
3、重要文章的最终审核。
4、处理编辑部的内外事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使科技期刊更好地为机械电子工业的科研、生产、教育服务,为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服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共同制定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和新闻出版署印发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机械电子行业的科技期刊,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三条 科学技术期刊的出版工作是机械电子工业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及部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科技成就。传播科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导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根据报导内容、方式、读者对象可分为:
(一)综合性期刊。指以报导国家和部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设备、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四)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第五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发行范围、审批方式的不同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两种。
正式期刊是指经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家科委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非正式期刊是指经部审核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仅限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第六条 由部审核报国家科委批准或由部批准的部属研究院所、设计单位、行业归口单位、大专院校和挂靠在机械电子工业部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正式和非正式科学技术期刊,均由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第七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设科技期刊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期刊办)。期刊办由部机械科技情报研究所和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联合组成。期刊办在部科技司的领导下,负责科技期刊的业务管理工作。
机械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机械科技情报所办理。
电子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电子科技情报所办理。第八条 部对科技期刊工作的管理范围为:
(一)研究、制定部科技期刊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科技期刊的调整和整顿。
(二)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创办的科技期刊和在办期刊的变动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审查批准工作。
(三)负责制定机械电子工业部的科技期刊质量标准和编辑规则,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
(四)负责组织从事科技期刊管理、编辑、出版、发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不断提高办刊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组织科技期刊评审工作,奖励优秀期刊和优秀办刊人员。
(六)负责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技期刊进行查处工作。第三章 办刊条件第九条 应有明确的办刊宗旨、方针、报导范围和相对固定的读者对象。第十条 应有切实负责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有一位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主管期刊工作和保密审查。第十一条 应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的专职编辑人员应按任务定编,一般为:月刊不少于7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3人。也可按编辑每人每年15一20万字的工作量确定人数。并需设一定数量的编务人员。
编辑部要有专职主编(或副主编)主持编辑部工作,并对期刊质量负责。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且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广博的知识面,较高的文字修养和编辑业务水平以及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
专职编辑必须具备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科技专业知识、文字水平和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
各期刊是否建立编辑委员会,由各刊自定。
第一条 管理范围
委机关各厅、司、局、室,机关党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主管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委属单位)创办的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的正式期刊和内部准印证期刊。第二条 方针
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的科技、出版政策和法规。第三条 办刊条件
1.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2.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专职编辑人员,季刊不少于3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月刊不少于7人。此外,还要配备必要的编务人员。
3.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发行和必要的经费及物质条件。第四条 管理职责
1.各主办单位应有一名负责同志主管期刊管理工作,负责对期刊进行质量监督,在政治上、技术上、保密工作等方面严格把关。
2.主办单位每年要对期刊进行一次全面质量审读,并写出审读报告,送交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
3.国家科委各级行政部门主办的期刊、报纸,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以编辑部的名义开展工作。报刊内不得出现“国家科委主办或主管”的字样。主办单位应对各自主办的报刊严格管理,监督报刊编辑部不得擅自以主办单位、更不得以国家科委名义开展活动。第五条 合作办刊
1.如确有必要,委属单位可与外单位合作办刊。编辑部设在委内单位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编辑部设在委外单位的,由委外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
2.编辑部设在委内单位的,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编辑部的管理。编辑部设在委外单位的,委内主办单位原则上应有专人参与期刊的编辑、管理工作,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期刊的监督把关,不得仅派“挂名”编委。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由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具体承担科技期刊的管理职能。
2.创办正式期刊,由主办单位写出申请报告,送科技信息司审核同意后,填写《科学技术期刊申请表》,经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3.创办非正式期刊,由主办单位向科技信息司提出申请,科技信息司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厅审批。
4.已办期刊变更刊名、文种、登记地、增刊等事项,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5.每年5月、12月集中两次办理申报手续。第七条 未尽事宜,参照《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第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