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堂有趣的政治课
“满堂灌”和“一言堂”的传统教学,无法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所以,我喜欢的政治课必须有别开生面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在课堂上主动地实践、体验、探究。
我们在学习“荡起友谊的双浆”这节内容时,老师便让同学们根据“怎样才是男女同学正常交往的方式”这主题,自编、自导、自演小品。在这一节政治课上,同学们积极参与表演,热情高涨,课堂气氛活跃。最终,这节政治课在同学们的欢笑声中顺利地落下帷幕。我觉得这样新颖的教学方式,既能让我们快乐轻松地上课,又可以让我们更好地掌握知识。同学们的每一个节目就像一个警钟,说的每一句话就像一句警言,让我们深刻地体会到了男女同学正常交往的方式。
老师真是别出心裁,想出这样一个好点子。一方面它能让课堂气氛活跃起来,另一方面它又能激发学生吸收知识的兴趣,化被动为主动,令学习变成一件很有趣的事情,不再枯燥无味。学生们既可以抛开书本的重压,又能轻松有效地学到书本里的知识,甚至更多的课外知识,可谓一举多得。这种新颖的上课方式让同学们眼前一亮,因为这的确是前所未有的。
事实证明,采用新式教学方法确实是百利而无一害。我国伟大领袖、中国共产党的缔造者之一毛泽东主席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毛泽东少年时期憎恨死板的教条主义教学模式,对那些“用戒尺教育学生”的教学方式深恶痛绝。他不顾父亲的反对和阻挠,毅然进入了当时的西洋新式学堂。在良好的环境中,毛泽东学习西洋学科,培养了他的创新精神和革命意志,为其今后投身革命事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的教学要和国际接轨,就要毫不犹豫地抛开“死读书”的教学方法。如今社会需要的是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而不是能熟读“四书五经”但遇到问题却不懂如何着手解决的“书呆子”!中国传统的教学方式已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要想保持不落后,就必须采用新式的教学方法。
国际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面对这一严峻的形势,只有用新式教学方法,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才能使我国永远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只有用新式的教学方法,才能让学生在笑声中学习。与其让学生在抱怨中学习,不如让学生在快乐中学习;与其让学生讨厌学习,不如让学生喜欢学习。让我们抛开书本的束缚,和着笑声在知识的海洋中遨游吧!
政治论文对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素养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初二政治论文1000字,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青少年的叛逆心理 叛逆心理是指人们为了维护自尊,而对对方的要求采取相反的态度和言行的一种心理状态。叛逆心理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心理状态,是该年龄阶段青少年的一个突出的心理特点。
因为青少年正处于心理的“过渡期”,其独立意识和自我意识日益增强,迫切希望摆脱成人的监护。他们反对成人把自己当“小孩”,而以成人自居。为了表现自己的“非凡”,对任何事物都倾向于批判的态度,以上位者自居的方式抵消长辈对他们带来的威压感。正是由于他们感到或担心外界忽视了自己的独立存在,才产生了叛逆心理,从而用各种手段、方法来确立“自我”与外界的平等地位。叛逆心理虽然说不上是一种非健康的心理,但是当它反应强烈时却是一种反常的心理。它虽然不同于变态心理,但已带有变态心理的某些特征。如果不及时加以疏解,发展下去对青少年的成长非常不利。
青少年产生叛逆心理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父母不恰当的教育方法是导致学生叛逆心理的主要原因。
1. 传统思想影响着一些家长
中国长期的家长专制思想在一些家长中仍然存在,家长对子女的教育缺乏民主意识,总认为孩子还不成熟,要绝对服从自己,不能有自己的看法,否则就是“忤逆” “对着干”,因此,孩子不会或很少会把父母当成自己的倾诉对象,怕自己做错事后,受到家长责备。许多中学生认为自己做错事后,最反感家长的指责,而对他们反感的原因是因为家长们盛气凌人,态度生硬。
2. 家长认识上的错误,造成教育方式不当
一些家长缺乏普通的心理学常识,对子女教育急于求成,方法简单粗暴,经常无视子女的自尊心和心理承受能力,特别是孩子们有了过失时,不是与孩子们一起分析错误,商量补救办法,而是责骂甚至殴打孩子,使孩子在犯错误时感到孤立无援,产生叛逆心理。还有,如前面举过的小军的家长的例子,认为只要是主观上对孩子好,就可以不讲究教育方法。
3. 父母与子女缺乏双向交流,产生思想矛盾
随着高中生的成长,独立意识渐强,要求有自己的处事方式,不希望受到过多的管束。而某些家长出于对子女的保护,什么事情都替孩子包办,这样子女的渴望独立与家长不恰当的好意关心,就会产生思想上的冲突、矛盾。或许有些家长因工作繁忙,很少与子女谈心,进行思想交流,只是定下一些严格的规定来约束限制子女的行为。因此,作为子女的高中生没有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与父母缺乏交流,就容易产生叛逆心理和叛逆行为。
表现就是你让我往东,我偏要往西;你让我做这个,我偏要做那个;你让我相信这个,我非要相信这个不可.
叛逆心理的危害很大,不仅伤害了父母,也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心理负担,我们要尽量阻止逆反心理的产生.
我们可以在想发怒的时候做一下深呼吸,或可以去卫生间洗一把脸压一下火气,调整好情绪再出去面对父母.如果觉得受不了父母的唠叨,可以用一些巧妙的方法堵住父母的嘴,而不是一味的觉得烦燥,与父母争吵.
但逆反心理不能一概说是错误的,要相对而论,我们的父母不是圣人,他们的观点时滞后,他们的教育方法有时可能会有错误,这时候,我们就要适当地进行一下反抗。我们要与父母多谈谈心,多说说话,多与他们讲讲学校里发生的事,尽可能地与他们交朋友,让他们的思想更进一步,进入到我们这个时代的思想里来,不然父母的思想总是很传统,总是停留在旧时代的旧思想里面,难免与我们发生冲突。
而父母也要多为孩子想想,不要总是一味的去责怪孩子,骂孩子。要多于孩子沟通,多了解孩子。有时,需要改变一下教育方法。
前段时间网上颇为流行一个“中国式过马路”的段子,“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无论是黄灯还是红灯,反正有一群人在,车子肯定不敢撞的。既省时又方便。”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共鸣。纷纷晒各个地方的过马路的照片。在中国,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于我自己都这么干过,倒也不是贪图那一两分钟的快捷,而是别人都走了,不好意思不走。
这看似小小的举动,却带来了一串串血腥的数字。以浙江省为例,2012年全省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近5000人,涉及行人事故的占15%左右。行人过路口不走人行横道引发的事故:2010年556起,2011年531起,2012年501起,分别造成184人、185人、180人死亡。2013年1月29日上午8点35分,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北路,一位行人横过道路时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行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月3日下午17点45分,奉化市尚田镇甬临线处,一行人自西往东跨越中心绿化带后横过道路,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
仅仅在浙江省因不规范过马路而至死的人就有如此之多,全国每年因“中国式过马路”而被死神带走的人数可想而知。反观国外,不少国家在郊区都不曾设立红路灯,但仍能保证交通的快捷和安全。美籍华裔的一位作家曾在采访中提及,在深夜里的郊外,即使路上的行人不多,私家车也会静静的等待红灯变绿。
是什么让中国式过马路堂而皇之横行于每一个十字路口?
一、“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存在原因
(一)法不责众的误导
很多闯红灯过马路的人借口往往是,别人也在闯,多我一个不多。就算罚,大家一起罚,暗含一种以人数胜法律的意思。法不责众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已经根深蒂固,很多人认为一些平时不能干、不敢干的事,只要“别人干了我也能干,众人干了我更能干”,“反正有众人在我头上遮着扛着,不会只追究我一个”。不禁让人问,法不责众到底是什么意思?法不责众,在汉语字典中的解释为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以惩戒。难以惩戒不代表这种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法律未涉及的盲区,我们更应该凭自己的良心做事,做一个有道德的出行人。
(二)法规制定的缺漏
“法”为何不责众?说明这“法”有欠缺,不如看看国外的法律是如何对闯红灯等不规范过马路的现象进行惩罚的。
在新加坡,行人第一次闯红灯,罚款金额约相当于人民币1000元;第二次、第三次再闯,最重可以判半年到一年的监禁。美国各州对乱穿马路者罚款2到50美元不等,虽然数额相对不大,但处罚记录会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中,终身不能抹去。
在德国,没有人敢贸然闯红灯,因为闯红灯者将会面临很严重的后果。比如在买房付款时,别人可以分期付款、延期支付,闯红灯者必须立即支付。别人可以向银行拿到比较长时间的贷款,闯红灯者却不可以。银行给闯红灯者的贷款利率要远高于不闯红灯者。德国人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他们认为,闯红灯的人不珍惜自己的生命,是危险的人,生命随时不保。
不难看出,各国对于闯红灯的人进行惩罚,不仅仅是因为其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更多地考虑到了他人的安全,其惩罚措施也与日后的工作,贷款,个人信用相挂钩。
与之相比,中国的法律规定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边行走的,处以5元—50元的罚款。这样的条例,缺少的是一种以人为本的思想,而5-50元的罚款更是只具有象征意味。制定以人为本的法律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三)社会心态的缩影
交通规则是现代人最常见的公共规则。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各行其道、遵章守纪,才能实现道路安全畅通。但现实却是,行人抱怨司机横冲直撞,甚至把斑马线变成死亡线;司机则怨声载道,认为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行走。在这些抱怨背后,不难看出当前中国人的焦虑心态。开车的,骑车的,走路的。大家的心里都很着急,很浮躁。都想走快点。这种心态在日常生活中处处可见:很多人平时去办事,也总想走个后门儿,提高办事效率,生怕晚了就赶不上好日子了;下车前的几分钟,整个车厢开始骚动,伴随着此起彼伏的“让开一下”“我下车”“谁踩着我的脚了”,车门缓缓打开,好像晚开始动车门就不见了似的。细细想来,其实过马路就是社会的缩影。快节奏的生活,似乎成为了发达的代名词,殊不知中国与中国人在于这些“高速”靠拢的同时,失去的是慢生活的安全与情致。不如在那等待的一分钟里,看看被你忽略的风景,听听久违的音乐。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中国式过马路的危害,如何整治中国式过马路也随之提上议程。
二、“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根治措施
(一)加大立法执法力度
虽不必追求新加坡一般闯红灯一次罚款1000元,再闯直接监禁的法规与政策,但也必须出台更为严厉的措施,取消罚款5-50元这种只具有官方说服性的条例。至于法律制定方面,不妨参照德国的惩罚措施,将这种闯红灯行为与日后的贷款,个人信用,乃至就业联系在一起。想来为了更好的未来,大多数人愿意静静地等上那一分钟。在如今闯红灯现象十分普遍的时刻,立法之后的执法力度是能否彻底解决中国式过马路的关键所在。不禁让人想起,这些年被热议的酒驾事件。以前酒驾行为时常发生,被抓后的处罚一般也是罚款了事,而新出台的政策则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在这等雷厉手段出台之后,酒驾事故明显少了。相信酒驾的处理为根治中国式过马路做了一个榜样,同时也给执法机关一个警示,意识到执法的重要性。
(二)提高文明出行意识
不管大人小孩,只要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闯红灯是不文明的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许多人特别是成年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更有甚者,有些大人拖着小孩闯红灯,造成极坏的影响。可见,加强文明交通教育是重中之重,是这一代与下一代的必修课程。要让大家明白,别人的安全在你手中,你的安全在别人手中。闯红灯只是在增加你意外死亡的几率而已。
可喜的是,许多人在行动:小学生放学后,志愿者在行动,十字路口的接送提醒着来往的司机,那一条条鲜活的生命是多么可爱与脆弱;上下班高峰,交警在行动,不辞幸苦的举着示意棒,指挥行人有序过马路。处在其中的我们也应该行动起来,用耐心的等待来告诉他人,为了安全而等待,这一分钟是值得而又美丽的。
(三)提高交通规划水平
在闯红灯现象的背后,中国交通拥堵的现象摆在大众眼前,行人与非机动车抢马路,机动车与皮卡比速度。长长的干线上,时而响起冗长带不耐烦的喇叭声,行人过马路的时间被一缩再缩,而车辆趁黄灯猛踩一脚冲过去的行为也更让大家有搓一堆过马路的念头。如果车辆川流不息而又井然有序,绿灯时间充分而又无人打扰,谁会去采用中国式过马路呢?国外无这种现象的原因离不开良好的城市交通规划。公路,立交,高速,天桥浑然天成,条条大路通罗马。即使在市中心,也不会有交通拥堵的烦恼。反观国内,仅以宁波市中心为例,不到五十米的距离,公交车没有20分钟决开不到。显然,提高城市交通规划水平是必然的。
我相信在法律与道德的双管齐下之后,中国式过马路会逐渐在十字路口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国民素质的提高与法律法规的完善。
政治是为初中学生思想品德健康发展奠定基础的一门综合性的必修课程。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初二政治论文1500字,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根据十六大的决策,在认真试点总结的基础上,对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了部署。这是全面推进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基础工程,也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根本保证。为了开展好这一关系到党和人民事业兴旺发达的教育活动,必须进一步学习和实践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集中教育活动
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坚持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员教育,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一条成功经验,是保证党领导的事业不断取得成功的重要法宝。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已经开展过三次成规模的集中教育活动。一次是在改革开放后不久,我们党进行了一次党内整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进一步把全党的思想统一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的基本路线上来。一次是在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以后,为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教育干部始终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增强在复杂形势下承受和抵御各种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从1998年底到2000年底在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中深入进行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第三次是在全国农村开展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这些集中性教育活动都取得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推进党的事业的显著成效。
这次由党的十六大作出决定、十六届四中全会进行部署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来并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进党章以后,第一次在全党开展的集中性教育活动。同前三次集中教育活动相比,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二是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基本要求。显而易见,这是进入21世纪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的马克思主义的自我教育活动。
坚持党的先进性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
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全党同志要牢牢把握这个根本要求,不断增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这个论断明确地告诉我们,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要围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个本质,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进程中,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先进性。这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为什么要强调坚持党的先进性呢?
首先,党的先进性是党的性质的集中体现。我们党从来就是一个由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先进部队。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党章对党的性质作了进一步表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这个表述,首先重申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在新世纪,不论形势发生什么变化,包括广大知识分子在内的中国工人阶级,仍然是与中国先进生产力联系在一起的先进的阶级。我们党必须始终坚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对此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同时,我们党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我们党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共同目标;我们党从来就不仅代表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而且也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和整个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党的特点和优势。因此,从党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看,把党的先锋队性质由“一个先锋队”表述为“两个先锋队”,符合执政后的党情,符合时代要求,也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可以说,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党的先锋队性质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新的丰富与发展。
坚持党的先进性,是由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先锋队”是列宁建党思想的一个重要观点。列宁强调马克思主义政党不仅仅是工人政党,而且指导思想必须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干部是一批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职业革命家,党员队伍是由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其他阶级、阶层的成员要成为党员,首先要用工人阶级世界观即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自觉地为党的纲领和路线而奋斗,成为具有工人阶级觉悟的先进分子。所以,强调“先锋队”也就是强调先进性。先进性和阶级性都是坚持党的先锋队性质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性质的鲜明体现。
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党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历史的。党的先进性从来都是同党在各个时期的具体历史任务相联系的,而不是抽象的;从来都是在不断发展的实践中体现出来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建党时这个党是先进的,并不是以后就永远是先进的。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看一个政党是否先进,是不是工人阶级先锋队,主要应看它的理论和纲领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是不是代表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是不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个论断,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又是对我们党的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因此,党只有紧跟时代发展的进步潮流,根据不同时期人民的利益要求,制定正确的理论、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才能始终保持先进性。
这就要求我们做到两点:一是不能空谈党的先进性,而要把党的先进性体现在党的模范行为上。在今天的历史条件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任务面前,党的先进性无疑应当包含新的时代要求,要同先进的执政理念、执政能力相联系,同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相联系。这也就是十六大报告指出的:“党要承担起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历史责任,必须始终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坚持党的先进性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紧紧把握住这一点,就从根本上把握了人民的愿望,把握了党的先进性的要义。否则,党的先进性就无从谈起,党的执政地位也就无从巩固。
二是不能满足于党在历史上取得的辉煌,而要在与时俱进中体现党的先进性。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阶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永远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上。因此,党要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三个代表”,始终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就必须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做到永不自满,永不懈怠。考察政党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并非任何政党都能做到这一点。在一个时期里也许可以做到,但要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却不容易。如一些国家的工人阶级政党过去无疑是先进的,但是后来落后了,因循守旧,思想僵化,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结果被人民所抛弃。实践证明,任何政党只有不断与时俱进,才能“适者生存”。所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抓住坚持与时俱进这个关键,不断开拓创新,使党的全部理论和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这样,党才能始终站在时代潮流前列,立于不败之地。
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必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党保持先进性,至少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做到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和中央领导集体能够始终坚持与时俱进。二是各级党组织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层和充满活力的制度机制。理论、纲领、路线、方针正确了,干部是一个决定性因素。有没有一个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层这是一个重要问题。与此相联系的是有没有一个制度保障,有没有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制度机制。三是广大党员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同时普通党员也要保持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集中体现和重要基础。离开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先进性就无从谈起。
在今天的历史条件下,广大党员怎样才能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呢?我认为至少要坚持做到:
第一,要树立党员意识、执政为民意识。每一个党员干部,尤其是在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工作的干部,一定要树立执政为民意识,即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的意识。要认识到我们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把权力变成私人权利,甚至以权谋私。有了执政意识,才能自觉提高执政能力。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讲,都要有党员意识。要深刻理解共产党员是一个崇高的称号。这个称号凝聚了无数革命先烈作出巨大牺牲所赋予的理想,反映了我们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也是对我们每一个党员的思想和行动提出的明确规范。牢记党员要求,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就是党员意识。必须时刻牢记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树立党员意识,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中是个最普遍、最基本的要求,广大党员必须自觉增强党员意识,才能保持共产党员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第二,要保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增强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的自觉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体现和运用。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人,必须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特别是我们正处在一个历史大转折的年代,面临着极其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和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果我们思想僵化,固步自封,跟不上时代前进的步伐,那就谈不上保持先进性。所以对每一个同志来讲,就是要坚持实践标准,尊重实际,尊重规律,把我们的思想从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真正自觉地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为此,我们只有坚持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才能在人民群众中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要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觉悟和本领,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好事。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都特别强调,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胡锦涛同志反复强调,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贯彻党的宗旨,一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觉悟和精神,二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本领。为人民服务要有真本事,要增强党员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驾驭工作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带领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能力。
随着我国进入“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新阶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特别注重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以自己的模范行动,想方设法带领困难群众解困致富。同时,生产生活困难的党员也要顾全大局,积极进取,学习新本领,实现再就业,努力在新的岗位上建功立业。
第四,要具备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的宽广胸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志存高远,心底无私,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应有的精神境界。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辉煌成就,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十分珍惜党的团结统一,始终坚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
面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形成了新的利益关系、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复杂多变的状况,共产党员要以宽广的胸怀,正确处理同志间、不同阶层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认识差异。有不同认识、不同做法,只要不涉及原则问题,都应该相互谅解和理解,努力防止和克服各种破坏团结的现象。同时还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勤劳致富、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良好风尚,帮助困难群体,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五,加强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在当今多样、多元、多变的社会生活面前,共产党员作为社会的一员,必然面临着各种消极影响和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只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慎独意识和自律精神,自重、自醒、自警、自励,模范地遵纪守法,把党纪国法内化为自己的自觉行为,才能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作风、生活作风的侵蚀,经受住严峻考验,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对于党组织来说,要积极探索党员管理工作新机制和新方法,使广大党员得到有效的教育和监督,从而做到忠实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保持先进性。
欧洲纯粹经济损失比较分析
1.德国
在德国,原告将无法因此获得赔偿。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原告的绝对权并没有受到侵害,没有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基础。二是原告也不能通过主张自由受到限制而要求赔偿。主流观点认为《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所说的自由仅仅包括人身自由的能力,比如离开某个地方的可能性。在类似的案件中受害者仍然可以离开现场,狭义上仍然具有这里说的自由,因此自由权并没有受到侵犯。在类似的案件中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是基于担心责任过度扩大,而且会导致诉讼的泛滥。因此联邦法院指出:失去对高速公路的使用或者交通堵塞,属于自己承担风险的范围。
2.法国
法国普遍认为《民法典》的一般侵权条款不适用由于汽车事故引起的大规模诉讼。1985年,法国第85-677号法律确立了汽车事故的成文法责任制度,被迫堵车的人不能从行为人处就其纯粹经济损失获得赔偿。该法确定了四个赔偿要件,为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该车辆牵连着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和损害。对于损害,该法解释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因此,时间价值损失案件中,损失的要件并不具备。第三个要件要求,原告的主张的损失必须与行为人所致的事故相牵连,那么损失时间价值的情形,原告并不能就其损失向被告求偿。因为案件中并没有人身或财产损害出现或是原告的损失与案件中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无关。
3.英国
在英格兰,上诉法院在Spartan Steel v. Martin采用了过错经济损害方法,明确行为人对于其他道路使用者不存在过错法上的注意义务——避免阻碍高速公路以防止对其造成纯粹经济损失。这类案件很好地解释了英格兰最大限度反对经济损失的原因,即赔偿范围可能非常广泛,不应当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在苏格兰,即使根据苏格兰确立的公平、公正和合理原则,也难以在类似案件中要求行为人对其他公众尽注意义务,这点也英格兰的态度是一致的。苏格兰法院的政策是,不使有过错的当事人面临范围宽广的诉讼。正如丹宁勋爵在SCM (UK) Ltd中所评论的,“这种风险应当由整个社会来承担而不是由某一方来承担。”
三、限制规则及处理技术
(一)诉讼闸门理论
由于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相联系的损失,因此受害人的数量、损失的范围都可能极为广泛。由此可能引发的疑虑是限制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的主要依据。
限制纯粹经济损失有一诉讼闸门理论基础,这一理论基础有三个理由:
一是认为法院资源有限,若是在某些案件中允许纯粹经济损失获赔,就会引发无数诉讼以致法院不堪重负。
二是被告不应该因为其过错的行为而承担无限制的责任。若是被告侵害了原始受害人的财产,他不可能事先预见到自己将有可能面临的关联经济损失请求权。次级受害人的多少往往取决于一个或多个偶然的因素,这样的因素具有强大的不确定性应当加以限制。
三是纯粹经济损失只是朝着扩展侵权责任方向的现代大趋势的一个部分,这一趋势应该得到控制。
诉讼闸门理论非是一个科学的主张。群体性侵权事件中,受害人在数量上可能会达到一个比较大的规模,其所遭受的损失可能非常巨大,因此会对加害人提起数额巨大的诉讼。以控制诉讼的数量和减轻法院的
负担作为限制纯粹 经济损失的理由产不足以让人信服。诉讼的目的是为保护权利和利益,而不应该反其道而行之。
(二)损失技术处理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通过判例来确立和修改所需要赔偿的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在大陆法系,德国和法国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
法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采取的是相对自由和开放的立法模式,从其《民法典》第1382条的规定即可看出。法国采取的主要方法为对因果关系进行控制,即纯粹经济损失与侵害行为间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始得请求赔偿。前文中高速公路关闭案,法国法院否认了因堵车而损失时间价值的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再如演唱会取消案中,甲撞伤歌手乙,致丙取消乙的演唱会而遭受损失,法国最高法院认为 丙的损失非属直接,不得向甲请求赔偿。
德国走的是保守路线。德国法上创设了三个概括条款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保护,分别是“侵害权利”、“违背保护他人法律”和“故意悖于善良风俗”。第一项是对法律规定的权利的保护,后两项是对利益的保护。实务上,德国还通过创设权利的方式对纯粹进行损失进行保护,其中的典型代表为德国法上的“营业权”。有关于营业权的侵害行为要件及保护范畴,德国联邦法院提出了所谓侵害直接性理论,以企业的关联性作为判断标准。所谓的企业关联性侵害,系指侵害系针对企业本身,不包括与企业本身可以分离的权利或法益。
四、结语
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涉及到各种价值的平衡和序列问题。法律保护利益的能力是有限的,给予纯粹经济损失以完全的保护显然不符合现实,会进而侵害其他利益;若是不予以保护,更加不符合公众利益的需求。所以在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当慎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