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每个月一次的编审会开会决定稿件的处理意见,即主编签字决定稿件命运。
编辑只不过是负责送审和整理意见而已。一个外审专家已经完成了审核,说明不需
修改,是否录用这由主编决定。通知作者一般在三个月内。
很严格,论文在成功投稿后,第一步会经过技术审查,在这个阶段有几种可能的结果:
未审退回:这个情况发生在编辑认为论文不符合期刊范畴或投稿要求,于是在未送交外审的情形下退回稿件。有另一种可能是论文里的语言错误太多,索性期刊编辑在退回的时候会说明原因,作者有机会在重投或改投前改善语言。
2.建议改投其他期刊:当期刊编辑认为论文不适合原投稿期刊时,有可能建议改投别家期刊,如果是同一个出版商旗下的期刊,待作者同意后,投稿移转会在期刊内部进行,作者不需要另外操作,但如果是建议不同的期刊,那么就完全是看作者本身愿不愿意改投其他期刊。
3.送交同行评审:在初步审查中编辑会确认论文是否符合期刊范畴、遵守期刊投稿各项要求,一旦检查没有问题,编辑便会送交同行评审,一般都会邀请2到3位审稿人进行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这得看最后哪个专家更厉害了,也许会找第三个人再审,祝你好运
电子与信息学报,通信行业一级学报,排名第三。投稿录用率不到15%,审稿较快,并且透明,不存在歧视因素,单盲审稿。行内认可度较高,要求文章的创新性较好。
第一次投电子与学报,投完之后发现外审阶段里面列了三个审稿专家,但是在论坛上看大家基本上都是两个审稿专家。不晓得是电子与学报只需要有两个审稿专家意见还是现在变成了有三个专家审稿,需要三个审稿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