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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承保是保险企业承担风险、核定风险和接受承保的活动。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保险承保管理论文,仅供参考!
保险承保管理论文篇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约束研究
【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文从环境污染事故的特性出发,分析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的承保现状并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约束的优化提出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现状;承保约束
一、环境污染事故的特性
在目前中国再保险体系和相关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环境污染事故自身特性的制约。
(一)环境污染损失的巨灾性
环境污染大体上可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三类,这些污染都具有扩散性,会随着空气、水等媒介迅速传播。环境污染的扩散性导致其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引发巨灾损失。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潜在巨大损失远远超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导致保险公司或者不提供此项业务,或者通过规定最高赔偿限额的方式承保。
(二)环境污染危害的潜伏性
污染事故发生后,有毒有害气体、核泄漏和石油污染等对自然界和人身体机能的影响具有潜伏性。在事故发生短期内,潜伏性污染造成的危害并不会立即显现出来,无法对其进行准确评估,但在其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污染将会对生态环境以及人类后代产生持续影响。危害的潜伏性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事后赔偿过程中会面临索赔时效的问题。
(三)跨国环境污染事故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跨国污染事故由于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众多,赔偿处理时各方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适用的法律也不尽一致,导致其责任划分及法律诉讼往往要耗费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在跨国污染的情况下各国政府或者出于尊重或拉拢民意,在处理时往往会通过政治手段来解决。政治的介入使得重大跨国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面临有法不能依的尴尬局面,导致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不限定最高赔偿金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敢承接此类业务。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现状分析
(一)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为主
我国现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既有突发性的,也有渐进性的。从发生概率角度分析,渐进性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往往高于突发性事故,只是因为短期内难以显现损害后果而容易被忽略。保单将这一类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抑制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而投保人数量的减少必然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法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承保的环境风险无法合理分散,给经营这种保险的保险公司带来巨大风险,进而制约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最终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入恶性循环,难以为继。
(二)保单条款与保险赔付由于法律依据不同存在矛盾
发生污染事故后,对第三人的民事诉讼及赔偿,以及被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所处立场的不同而导致的诉讼费用及随后的民事赔偿,是责任险条款设计中最关注的问题之一,而由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与保单条款基于的英美法律体系有相当大的不同,使得事故发生后,对保单的诠释与我国现存法律体系相悖,被保人、保险人以及损失人之间存在潜在矛盾。
(三)损害评估技术不高
损害评估技术不高影响保险费率合理厘定以及承保范围的扩大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难题。由于缺乏环境风险评估 方法 ,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环境风险从而进行产品定价。保险市场上缺乏环境污染风险及损害鉴定、评判的机构。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赔偿条款,导致大多保险产品出现赔偿范围窄、免责条款过多等问题。
(四)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机遇
新环境保护法按 日记 罚、将规划和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纳入了法律、确定了公益诉讼的可能性等规定都对环境风险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风险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将显著增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机遇。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约束优化建议
(一)对环境风险企业进行合理分类、确定承保范围
环保部门应联合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机构对风险企业进行合理分类,构建一个既科学又实用的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系统。按生产系统、储运系统、风险源强弱和行业环境风险集中度,对环境风险企业所在的行业进行分类,确定行业的环境风险级别。对同行业企业按照地域环境、风险管理、应急救援、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新旧等进行分类,确定环境风险企业的风险级别,为保险公司确定承保范围和保费厘定提供技术支持。
(二)将逐渐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
因污染而造成民事赔偿的不仅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还有逐渐性污染事故,污染物累积到一定程度,同样会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且后者出现的频率和损失额要比前者大得多,因此对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给予保险也是客观需要。
(三)国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优惠政策应逐渐转移到损失赔偿方面。
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强制的超赔责任保险机制来进一步管理和鼓励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积极性。即通过被保企业、承保公司和国家补贴三方比例缴纳超额责任的保费,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对其进行商业承保,在商业污染责任保险的最高赔付额以上,再附加一部分的损失赔付比例。这样既能够使保险公司的赔偿风险降低,拉低保费,又可以通过强制投保的方式,对国内污染企业排污和控污数据进行量化,有助于社会污染边际成本的统计和控制。
(四)培养专业环境风险核保理赔公估人,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核保和理赔具有特殊性、复杂性。保险公司自身进行核保理赔的难度很大,培养统一专业的环境风险核保理赔人能够更好的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解决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人才欠缺的现状、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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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承保管理论文篇二
工程保险承保方式相关问题辨析
内容提要 工程保险可以将工程项目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补偿项目因遭遇风险而造成的损失。这些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决定了保险是否能够有效的实施,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力和承保业务的状况,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在国内或国际再保险市场上转移给再保险公司。
关键词 国际工程 工程保险 再保险
一、引言
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国际工程承包事业发展迅速,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承包工程第六大国。在与发达国家的激烈竞争中,我国承包商逐渐意识到保险在工程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还会遇到很多具体的问题。虽然他们可以借助保险经纪或保险代理进行工程保险的咨询服务,但工程承包企业仍需要应对复杂的工程保险险种、投保程序及保单内容。因此,我国承包商有必要熟悉国际保险市场的工程保险业务承保方式,并安排恰当的工程保险,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及业务承保方式
在工程保险市场中,保险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详见图1)
1.保险人又称作承保人,或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险前预防、险中抢救、险后赔偿。
2.投保人: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工程保险合同,并附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某一工程参与方,一般为项目业主或总承包商。
3.被保险人: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工程参与方,通常包括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有时也包括贷款人。
4.再保险公司:提供分保服务,是对原保险人(也称分保公司)的危险赔偿责任进行的保险,这可以提高保险原公司的承保能力,分散风险。
5.保险中介:保险中介是接受保险公司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委托,提供展业、风险管理、理赔等专业性服务,并收取佣金、手续费或咨询费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其中包括保险经纪(Insurance Broker):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代理(Insurance Agent):是受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公估(Insurance Assessor):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验、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保险中介的存在有利于促进保险交易活动顺利进行,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成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按照业务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可以区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工程保险承保方式的相关问题。
三、问题的提出与分析
项目背景:由中国工程承包商承建的非洲某国东西高速公路全长1200余公里,跨越该国的八个省。该国极端组织的武装分子频繁袭击军队、警察、政府部门和平民。近几年来,该国政府在政治和军事上加强了反恐力度,使国内治安形势有所好转,但恐怖袭击事件在该国部分地区仍时有发生。在建工程项目有可能会受到其威胁。而且,一些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暴风雨也时有发生,所以该项目风险很大。因此,我国承包商对该项目风险非常重视,希望通过保险将其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于该项目合同金额很高,所以我国承包商担心在风险来临时,当地的保险公司是否有能力赔偿其损失。遇到的主要保险问题及分析如下:
问题1:国际保险实务中,再保险是如何实现的?在当地投保工程险后,当地保险公司是否将其业务进行再保险。投保人是否可以要求保险人必须到国际市场上去进行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派生形式,分为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
首先看法定分保,亦称强制再保险,是指按照国家的法律或法令规定,原保险人必须将其承保业务的一部分向本国再保险公司或指定的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的再保险。在保护本国再保险市场方面,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了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以及强制分保的 措施 ,不同国家强制分保比例不同,如埃及为30%,肯尼亚是25%,印度、加纳、尼日利亚则为10%。我国的法定再保险业务始于1996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后。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再保险市场一直是以法定强制分保为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国内唯一专业再保险公司每年得以有20%的法定分保进账。但按照加入世贸的承诺,法定分保的比例自2003年起逐年递减5%直到2006年1月1日完全取消,至此,国内再保险业务全面实行商业运作。
其次是商业分保,亦称自愿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双方按照自愿的原则,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确定再保险的条件和收益,签订再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再保险关系。保险市场业务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公司“惜分”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费率高、利润大的业务不愿分出。费率低、风险大的业务,再保险公司同样不愿涉足其中。我国曾经发生多例由于原保险费率太低,而保险公司不能找到再保险公司来转移风险。
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人必须到国际市场上去办理再保险,但是方式可能有所变化。因为非洲国家保险公司一般会选择英国、瑞士等发达国家的那些再保险公司作为依靠,也有联合的保险财团进行投保,例如United Insurance。投保人可以调查一下其所洽谈的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的状况、其所属国家和公司的能力状况,以及保险公司是否会轻易更换再保险公司,但是他们一般不只选择一家再保险公司作为后盾。可以参考2005年全球再保险市场中拥有最强优势的10家再保险公司(见表1)。
问题2:如果办理再保险,一旦出险,被保险人应如何索赔?是通过再保险公司按其承保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理赔,还是由当地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全部理赔之后,再由他向再保险公司索赔呢?
国际保险实务中,通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接触不到这些再保险公司,除非是在标准合同的某些条款需要修订,而这些条款涉及到再保险公司的情况下。通常所接触到的是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的承保都会由再保险公司进行承担,尤其是工程险,必须由再保险公司进行承担。
再保险合同的存在虽然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存在的,所以,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因此,投保人不能直接找再保险人索赔,因为彼此没有合同关系。若出现索赔,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会找再保险人来分担。
随着时代的变迁,企业国际化已是一种趋势,对于投保巨额保险的需求也愈来愈大,再保险解决了因原保险潜在巨灾风险而无保险人敢承保巨额保单的问题。再保险的存在,使原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责任分散,对被保险人而言,可因此获得更确实的保障,减少原保险合同违约的顾虑。
问题3: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是否允许向当地外国投资的保险公司投保?是否能向当地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财团投保?
当地关于保险公司资质和限制的规定决定了当地国外投资的保险公司是否接受这样的投保业务,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的实力,考虑向私人保险公司或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财团投保。后者即为共同保险,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包同一保险标的,且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可保价值。
共同保险有两种形式。一是对外共同保险(External Coinsurance),即保险人在接受某一笔业务时,由于自身能力有限,为分散其承保责任,而邀约其他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由各个共同保险人联合签单,分别约定其责任额度,将来被保险人损失发生时,按其责任额度予以赔偿。二是对内共同保险(Internal Coinsurance),即接受投保的保险人为首席公司(Leading Company)负责签单,直接对被保险人承负保险责任,各个共同保险人则另签共同保险合同,将来被保险人损失发生时,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后再向各个共同保险人摊回其应分摊的赔款。
另外,就本案例而言,建议投保恐怖险,因为工程一切险中恐怖活动属于除外责任。恐怖险就是在美国911事件之后,循着恐怖主义的脚印一路走来的新险种。作为一项独立的险种,恐怖险包括人身、财产等方面的赔偿。
四、结语
目前,虽然我国承包商已经逐渐意识到保险在工程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但由于我国对外承包公司进入海外工程市场上的时间比较短,在投保和索赔时仍然会遇到很多问题。本文就我国承包商安排工程保险时遇到的关于业务承保方式的几个实际问题进行了分析,这将有利于提高我国承包商的工程保险管理水平。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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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险经营与管理论文
5. 有关保险客户服务与管理论文
目录(加*者为CSSCI期刊,加√者为权威期刊论文)1、近两年来汉赋研究述评,南京大学《学术信息》第74、75期合刊;*2、试述《文心雕龙.诠赋》篇的重大意义及理论成就,《南京大学学报》1990年第3期;《文心雕龙学综览》编委会编:《文心雕龙学综览》摘编论点,第241页,上海书店1995年版;√3、古乐的沉浮与诗体的变迁--四言诗的音乐文学属性及兴衰探源,《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5期;*4、从混合到单一:四言诗的文体特征及衰落原因,《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5、也谈陈寅恪先生以诗证史、以史说诗的治学方法,《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6期;海外陈寅恪研究者多次引用;√6、玄学清谈与魏晋四言诗的复兴,《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又见于同年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古代、近代文学》1993年第4期;*7、建设史学批评史的奠基之作---评张三夕博士的《批判史学的批判》,《浙江学刊》1993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1993年书评卷;*8、论魏晋玄学与四言诗的盛衰流变,《江海学刊》1994年第1期;√9、佛理嬗变与文风趋新--兼论晋宋之际山水文学兴盛的原因;《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摘译为英文;《文摘报》论点辑录。*10、从文笔之辨到重文轻笔--《诗品》扬谢抑颜新解,《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又见于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古代、近代文学》1996年第6期;11、魏晋的书法与文化,《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专辑;√12、The evolution of Buddhist doctrine and new literary style,《social science in china》(《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1996.1;*13、传统文化热走向新保守主义了吗,《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14、对承诺制的一点哲学思考,《运城高专学报》1997年第3期;15一切哲学都是实践性的--读张舜徽先生的《周秦道论发微》,《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专辑;*16、士族宗教信仰的分野与南北朝文学的差异,《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又见于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古代、近代文学》1998年第10期和《想象力的世界——道教与中国古代文学论丛》,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新华文摘》、《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学术月刊》摘编论点。17、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关系,《河东学刊》1999年第1期;*18、阮籍、嵇康与酒及道释宗教之关系,《江汉论坛》1999年第10期;19、试述《郭店楚墓竹简·性自命出》的道家思想,武汉大学中国文化研究院编《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20、范缜反佛说质疑,《闽南佛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21、从阮籍诗文看阮氏信奉或倾向佛教之可能,《运城高专学报》2000年第2期;*22、魏晋的围棋和范汪的《棋品》,《文献》2000年第2期;*23、试析中国传统哲学的美育与素质教育思想,《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24、“即色游玄”的一代名僧--支遁,《闽南佛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25、玄学思潮下的魏晋山水文学之一瞥,《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版) 2001年第1期;*26、中国传统哲学美育与素质教育资源的现代转换,《中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共青团中央编《青年塑造未来》,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年版,《高校文科学报文摘》2002年第2期辑录论点;*27、“言意之辨”与魏晋文学理论的新成就,《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28、中国文学史上东西部文学的交融,《文学评论》编辑部、南京大学中文系编《文学评论丛刊》第4卷第2期,江苏文艺出版社2001年出版;29、论中国古典美学的“真”范畴,《运城高专学报》2001年第4期;*30、陶渊明儒、释、道辨证统一的艺术人格,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31、庾肩吾《书品》创作年代考,上海书画出版社《书法研究》2002年第5期,湖北辞书出版社《历史文献与文化研究》第一辑;32、梁代三家书论述略,《东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5期;*33、上博简《孔子诗论》的论诗特色及作者问题,《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34、《魏书》《北史》之《韩麒麟传》附《显宗传》所引《庄子》文字考辨,《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2年第6期;35、略论禅宗哲学思想的几个源头,《闽南佛学》第一辑,岳麓书社2002年11月版;*36、也谈“唯务折衷”--刘勰《文心雕龙》的研究方法新论,《齐鲁学刊》2003年第1期;*37、北凉王段业事迹考述,《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38、对西晋末年道教西入凉州的历史文献学考查,《宁夏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39、论两晋佛教僧侣的文学创作,北京大学东方研究院编《华林》第三卷,中华书局2003年1月版;*40、郭店本、帛书本、河上公注本三种《老子》之比较--以三种《老子》中的仁义观念为中心,《中国历史文物》(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2003年第1期;*41、是“东宫之师”还是“东宫之杯”--郭店一号楚墓漆耳杯铭文考释之我见,《古汉语研究》2003年第1期;42、道家思想与汉赋创作,武汉大学中文系编《长江学术》第三辑,长江文艺出版社2003年3月版。43、和谐与统一——中西方早期和谐观之比较,《哲学伦理学评论》2003,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44、玄学的人格本体与魏晋的有无、本末之辩,《本体与诠释:中西比较》(第三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45、何晏著述考,《文献》2003年第4期;46、南北朝佛教僧侣文学概述,《闽南佛学》第2辑,岳麓书社2003年版;*47、《九歌·山鬼》源于祀夔乐臆说,《江海学刊》2004年第1期;48、评东晋的风流宰相——谢安,《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1期;《魏晋风度二十讲》,骆玉明、肖能选编,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49、论骚体的中国东西部文学交融性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50、出土文献二题(两篇),《中国文化研究》2004年秋之卷;52、美义溯源——由楚简美字看中国古代审美意识的演变及其特点,《萧萐父教授八十寿辰纪念文集》,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53、中西早期和谐观之比较,《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54、南北朝佛教僧侣的文学成就,《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1期;55、唐代的诗僧与僧诗,《闽南佛学》2004年第1期,宗教文化出版社2004年版;*56、“四声之目”的发明时间及创始人再议,《文学遗产》2005年第5期(2006年《中国学术年鉴》《中国文学年鉴》有摘编);57、佛教与佛学的分与合,2005年12月厦门大学佛学中心编《佛学研究方法与佛教文化建设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佛教面面观》,刘泽亮主编,宗教文化出版社2006年12月版;58、“心无义”与以玄对山水——论“心无义”的形成及其与魏晋山水审美意识的关系,香港浸会大学编《汉魏六朝文学与宗教》,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59、《全辽文》与辽代佛教,《佛教与辽金元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香港能仁书院2005年版;《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5期;*60、论中国古典诗学的人学取向,《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61、佛教与魏晋南北朝文学的创新,《光明日报》2006年2月24日第7版“文学遗产”副刊;*62、楚简文献与先秦的文艺发生论——由《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民之父母》中的“五至”说起,《文艺理论研究》2006年第2期;63、道家文化与两汉文论,《长江学术》2006年第2期;*64、对郭店楚简《老子》的再认识,《江汉论坛》2006年第4期;*65、谢灵运的佛教著述,《中国文化研究》2006年冬之卷,又见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冯天瑜主编《人文论丛》2005年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66、唐代的著名文僧南岳玄泰禅师及其《畲山谣》,《禅和之声》,宗教文化出版社2007年3月版;*67、中国佛教文学的概念、研究现状及走向,《郑州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68、佛教文献与中国古代文学的关系,《江汉论坛》2007年第8期,《新华文摘》2007年第21期;*69、中国先秦小说的原生态及其真实性问题,《天津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中国文学研究年鉴》2007年;*70、《孟子·尽心下》“二女果”试解,《中国文化研究》2007年秋之卷;*71、《天问》的写作时间及地点推测,《复旦学报》2007年第6期,又见莫砺锋编《谁是诗中疏凿手——中国诗学研讨会论文集》,凤凰出版社2007年版;72、客观的总结和辨证地扬弃——韩非子对先秦诸子思想的批判与继承,《诸子学刊》第一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73、“诗言志”续辨——结合新近出土楚简的探讨,《文学评论》2008年第1期。√74、由出土文献中的“贤”字看先秦“贤”观念的演变,《哲学研究》2008年第3期;75、韩非对儒、墨思想的批判与继承,《周勋初先生八十寿诞纪念文集》,中华书局2008年版;√76、论佛教对中国古代文学体裁的影响,《世界宗教研究》2008年第1期;77、以德为本,实至名归——关于树立中国佛教公众形象的思考,闽南佛学院编《和谐社会与道风建设——2007中国佛教公众形象主题论坛论文集》,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2月版;*78、“四书”进中学课堂刍议,《光明日报》2008年5月5日“国学版”(第12版)。*79、让国学真正热起来,《光明日报》2008年5月26日“国学版”(第12版);*80、《论语集解》的版本源流述略,《中国典籍与文化》2008年第2期(第4—10页)。*81、赞体的演变及其所受佛教影响探讨,《文史哲》2008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古代近代文学2008年第11期;*82、丑义溯源,《中国文化研究》2009年春之卷;√83、《郭店楚简的“道”与“ ”》,《哲学研究》2009年第5期。*84、性、情论——由新出楚简中“性”“情”二字形义引发的思考,《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4期;*85、繁钦《与魏文帝牋》的写作时间及相关问题,《古典文献研究》第十二辑,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86、屈原的“美政”理想与楚国的诸子学,《江汉论坛》2009年第12期。87、庄子与颜渊,《诸子学刊》第四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
在西方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文化意象就是“兔子脚”(rabbit foot)。在中古时期,外国人非常相信也很惧怕巫术。在英国有个传说,若有人被邪灵所困扰,可在午夜月圆时分,把一兔的左后脚挂在脖子上,就能保护自己。而且,兔子的不同部位,还有不同的保护用途。所以外国人认为“兔脚”代表“幸运”,通常称之为“幸运兔脚”。
另外,兔子在西方文化中有fertility(肥沃富饶)或者rebirth(重生)的象征义。因而在西方社会非常重要的Easter(复活节)中,“兔”就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角色。所谓Easter Bunny(复活节小兔)。
所以女主送给男主小兔也是一种象征意义,希望把幸运带给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