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学院学报》对稿件质量的要求选题: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性、前沿性和重要性。方法:具有科学性、恰当性、严谨性和合理性;鼓励创新。内容:研究思路清晰,结构完整,论述具有逻辑性,文字表述流畅、准确,图表设计合理、规范,讨论具有深刻性、客观性和独立性,结论可靠。《天津体育学院学报》对稿件的处理程序来稿将经过编辑部初审后,送交两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该过程一般为20天。因此,正常情况下作者会在1个月内收到处理结果。但有可能会遇到超出1个月还没有结果的,应与编辑部取得联系,在了解稿件处理过程的情况下,征得编辑部同意后,方可自行处理稿件。《天津体育学院学报》关于版权、著作权的约定本刊维护首发权,来稿必须的未发表的论文。同行评审期间不得另投他刊。经本刊通知作者进行修改的稿件或将被采用的稿件,作者必须保证本刊独发,且没有一稿多投现象。本刊尊重作者的一切著作权,对所有刊用文章,本刊将与作者签署版权合同。本刊对来稿有删改权,不同意者请在稿件上注明。论文发表后,赠作者样刊一份,并酌发稿酬,另有约定者除外。注:为保证稿件录用后及时与您联系,请在注册时务必填写详细通讯地址、真实姓名、邮箱、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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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树理、熊瑛子:桑兰赴美诉讼案的法律问题分析,载《中国审判》2011年第6期。2. 郭树理、宋彬龄:论兴奋剂案件中双方的专家证据力量之平衡——以国际体育仲裁院专家证据制度为视角,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1期。3. 郭树理:奥运会仲裁机构及法律精神,载《检察风云》2012年第17期。4. 郭树理:北京奥运体育仲裁的理论与实践,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2期。5. 郭树理、李倩:奥运会特别仲裁机制司法化趋势探讨,载《体育科学》2010年第4期。6. 郭树理:禁止限制贸易行为理论与职业体育运动中的处罚措施——以加拿大实践为例,载《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6年第7期。7. 郭树理:世界杯球票销售的法律问题,载《检察风云》2006年第15期。8. 理查德·H.麦克拉伦、周青山、郭树理: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载《仲裁研究》2006年第3期。9. 郭树理、黄莹: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仲裁制度,载《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10. 郭树理:足球与法律,载《读书》2007年第7期。11. 郭树理、周青山:南非体育法律制度初探,载《西亚非洲》2007年第7期。12. 郭树理:体育判例对美国法律制度发展的促进,载《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13. 郭树理:日本体育仲裁制度初探,载《浙江体育科学》2008年第1期。14. 郭树理、夏骄阳:安全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关键问题,载《中国公共安全(综合版)》2008年第3期。15. 郭树理、王蓉:奥运会体育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探讨,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16. 郭树理、肖浩:奥运会志愿服务法律责任问题初探,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4期。17. 郭树理、周小英:奥运会特别仲裁管辖权问题探讨,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18. 郭树理、夏骄阳:论国际奥委会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载《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10期。19. 郭树理:国际体育仲裁院与体育纠纷法律救济机制,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20. 郭树理:体育组织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的完善——以中国足球协会为例,载《法治论丛》2003年第3期。21. 郭树理:意大利体育法律实践初探,载《浙江体育科学》2003年第4期。22. 郭树理:内地澳门继承制度之法律冲突及其救济,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年第3期。23. 郭树理: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载《法治论丛》2004年第1期。24. 郭树理:CAS体育仲裁若干问题探讨,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25. 郭树理:奥林匹克体育仲裁制度与中国,载《法学》2004年第11期。26. 郭树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的适用,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6期。27. 郭树理: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评述,载《体育与科学》2002年第6期。28. 郭树理:《布鲁塞尔公约》在德国的实施情况述评,载《德国研究》2002年第2期。29. 郭树理:如何利用信息网络研究国际经济法,载《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1期。30. 郭树理、刘冰:舆论监督、新闻炒作与刑事司法,载《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31. 郭树理:西欧国家晚期仲裁立法改革述评──以英国、比利时、琠典为例,载《中国对外贸易》2002年第2期。32. 郭树理、刘进:“依法治市”含义之我见,载《理论与现代化》1999年第3期。33. 郭树理: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及其救济——对中国实践的考察,载《法学》2000年第7期。34. 郭树理:民商事仲裁制度: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之妥协,载《学术界》2000年第6期。35. 肖永平、郭树理: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民商事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事项的合作与协调,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36. 郭树理:欧盟统一国际破产法运动的最新进展,载《欧洲》2001年第4期。37. 郭树理:德国法律文化散论,载《德国研究》2001年第3期。38. 郭树理、郑德成:我国区际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载《政法论丛》2001年第4期。39. 郭树理:《海牙民商事司法文书与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公约》述评,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2期。40. 史蒂芬R·奥顿、郭树理: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到布什诉戈尔案看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两百年,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41. 刘进 、郭树理:《商业银行法》实施的障碍及其对策,载《改革与理论》199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