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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3-02-14 22:1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简要分析一般意义上的城市化过程,及其本质特征。

城市化的概念:质的规定——农村不断被城市“同化”的过程,即城市的先进生产力、现代文明不断向农村传播与扩散,最终达到城乡共享。量的规定——不断量化的过程,即农村的地域不断转化为城市地域,表现为城市地域的扩大和城市数量的增加,到一定程度转变为“同化”过程。

占善刚的发表论文

1.《强制执行竞合刍议》,载《安徽法学》1995年第3期。2.《论协议管辖及我国立法之完善》,载《学术界》1996第1期。3.《试析起诉的消极条件》,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5期。4.《试论仲裁协议若干法律问题》,载《律师世界》1996年第5期。5.《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及其发展》,载《社科信息》1996年第7期。6.《“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作为民事再审事由之我见》,载《江西法学》1997年第1期。7.《诉讼成本控制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8.赵钢、占善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应有的诉讼观念》,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9.《代位执行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1期。10.《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判行为约束软化的若干表现及其矫正》,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2期。11.《论代位财产保全》,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4期。12.《也论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查证之关系》,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13.《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不应轻易否定》,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9期。1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新论》,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15.《美国民事没收法与正当程序的冲突与衡平》,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16.《试论民事诉讼特别地域管辖之立法缺失及其完善》,载《法学》1999年第8期。17.《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关系探析——从法院裁判之生成角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18.《关于二审程度中反诉问题的一点思考》,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19.《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想》,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20.《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初步检讨》,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21.《略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22.《略论专属地域管辖适用之特质》,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23.《关于撤诉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24.《再论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及其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之修订为背景》,载《诉讼法论丛》2004年版。25.《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26.《略论民事强执行中不动产查封之方法》,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27.占善刚:《当事人陈述探微》,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28.占善刚、刘显鹏:《论不服仲裁裁决应有之救济途径及其适用》,载《仲裁研究》2006年第1期。29.占善刚:《略论诉之追加》,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30.占善刚:《关于民事诉讼期间的几个问题》,载《珞珈法学论坛》(第5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1.占善刚、熊洋:《关于二审程序中诉之追加问题的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32.占善刚、刘丹:《试论行政诉讼中之自认》,载《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33.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之自由证明》,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34.占善刚、阮志勇:《漏判及其救济刍议》,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35.占善刚:《证明妨碍之比较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6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6.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之文书提出义务》,载《求索》2008年第3期。37.占善刚:《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初探》,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38.占善刚:《证据协力义务之比较法分析》,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39.占善刚:《当事人讯问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40.占善刚:《我国民事判决脱漏应然救济途径之探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41.占善刚、朱建敏:《证据保全若干问题探析》,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5期。42.占善刚:《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0期。43.占善刚、熊洋:《论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44.赵钢、占善刚:《浅议10年司法改革之得失》,载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45.占善刚:《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兼对我国<民诉法>第63条之检讨》,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46.占善刚:《主张的具体化化研究》,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47.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主义的例外》,载《法学评论》20010年第3期。48.占善刚:《证明妨害论——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49.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抗辩论析》,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50.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费用请求权简论》,载《求索》2010年第6期。51. 占善刚、王登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基础与制度构建》,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52.占善刚:《对我国民事申请执行期间制度的初步检讨——以《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修改为对象的分析》,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53.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不变期间探微》,载《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1期。54.占善刚:《民事诉讼“期间”的法律规制思考》,载《理论探索》2012年第4期。55.占善刚:《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研究——德国、日本的判例、学说之考察及其启示》,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56.占善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定性分析》,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57.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共通原则研究》,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58.占善刚、王登辉:《案外人申请再审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1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59.占善刚:《附理由的否认及其义务化研究》,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60.占善刚:《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及我国立法完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61.谢绍静、占善刚:《比例原则视角下我国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增加罚款数额为切入》,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年第3期。62.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保全的类型化分析》,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63.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协力义务论析》,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5期。64.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罚款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65.占善刚:《论民事证据调查的应有法律规则——以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为视角》,载《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2期。66.占善刚、刘芳:《论舍弃上诉权》,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67.占善刚:《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之应有后果——〈民事诉讼法〉第78条评析》,载《法学家》2014年第2期。68.占善刚:《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规制之比较及其启示》,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69.占善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性质及其给付路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70.占善刚、刘丹:《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自认制度的构建》,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71.占善刚、刘芳:《程序违法与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检讨》,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72、占善刚、宋庭辉:《论民诉法“涉外诉讼程序”一编的废除》,载《天津法学》2015年第2期。 73、占善刚:《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的法律规制问题》,载《理论探索》2015年第4期。 74、占善刚、杨瑜娴:《论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性质及制度矫正》,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75、占善刚:《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定性分析》,载《法学》2015年第8期。 76、占善刚、严然:《“省统管”背景下地方人大监督同级司法机关问题研究》,载《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10期。 77、占善刚:《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三款检讨》,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 78、占善刚:《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由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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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绝大多数和一个联合体的概念

论文摘要
"两个绝大多数"是《共产党宣言》关于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的核心思想。中国共产党是《共产党宣言》精神的忠实传人,理解和践行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与使命不能脱离《共产党宣言》尤其是"两个绝大多数"思想:一是要理解作为哲学基础的唯物史观的重要意义及其与"两个绝大多数"的逻辑关系;二是要理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对"两个绝大多数"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三是要通过理解马克思主义对人的本质剖析来理解共产主义运动的最高价值。

论文目录
一、从唯物史观到“两个绝大多数”
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两个绝大多数”
三、“两个绝大多数”与“自由人的联合体”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甘霖

关键词: 初心与使命,共产党宣言,两个绝大多数

来源: 福州党校学报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中国共产党

单位: 中共佛山市委党校

分类号: D261

页码: 12-15

总页数: 4

文件大小: 102K

下载量: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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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初心与使命论文; 共产党宣言论文; 两个绝大多数论文;

政治参与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关于我国中产阶层的政治参与分析,我们首先面对的是中国中产阶层是否具有阶级或阶层意义上的群体问题、中产阶层在政治参与中会有什么样的选择和举动、中产阶层的政治参与对当前的社会稳定的作用。

  中国中产阶层群体特征、阶层意识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展开,我国在社会结构上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全局性、高强度的阶层分化。主要表现在:首先,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形成的僵化封闭的干部、工人、农民三级式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侵蚀性的变化,原来几乎没有差别的同阶层成员不断地从同质性向异质性转化,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声望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分化,出现了众多的亚阶层和群体。其次,不同阶层之间的人员流动日益频繁,社会成员的垂直性移动日益增多,原来界限分明的各阶层之间的隔绝被打破。再次,还有众多的社会成员从原阶层分离出来,产生了介于原阶层之间的边缘阶层和群体,以及不同于原阶层的新兴阶层或群体。所有这些都使凝固了近30年的原有社会结构松动、变化了,且其强度之大、速度之快超乎人们的预料,极大地改变着中国社会的面貌。陈存安:《论阶层分化对政治发展的挑战》,《唐都学刊》2002年第3期,第18页。

  在这个形势下,我国社会产生了中间阶层。从结构因素看,现阶段的中间阶层,其来源构成主要有四类:第一是传统的“中间阶层”,包括小业主、小商贩等自营业者、个体户。他们以较少的资本自雇经营、规模较小、利润较少。第二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间阶层”中分化出来的部分干部、知识分子。第三是改革开放以来新生的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家。第四是由引进“外资”及高新技术人才而生的新型中间阶层。高雪玉:《中间社会阶层的社会学透视》,《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 79页。

  他们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具有稳定而且较高的社会地位。虽以薪金为主要谋生来源,却不直接面对物质生产。社会中间人群所从事的职业具有较高的科学知识、复杂的职业技术和较高的收入,其职业是与社会进步同步的,因而具有时代性或先进性。第二,具有合法而且稳定的经济收入,生活水平已达到小康水平并保持稳定的生活状态。但社会中间人群作为一个群体,他们普遍不安于现状,大都能吃苦耐劳,不断进取,不断汲取与时代同步的先进知识。所以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闲暇时间短是这个阶层生活方式的主要特征。第三,在文化观念、思想意识上他们对社会和时代的主导观念有较强的认同感,有着很强的社会影响力。社会中间人群所从事的职业具有较高的科学知识、复杂的职业技能,他们的教育、素质以及职业技能都是相当出色的,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因此相对其他社会群体而言,这是一个具有较少传统观念、较少权力意识、较多市场取向和较多创新精神的群体。张惟英:《中国社会中间人群的特点和社会稳定》,《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第69页。

  政治参与的主体、类型

  政治参与(political participation)又称“参与政治”或“民主参与”,是来自西方政治学的概念。一般认为,政治参与是公民通过一定合法方式和程序参加政治生活, 表达政治意愿并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S�亨廷顿和J�纳尔逊把它的特点总结为:(1)是实际的活动,而不是心理上的指数。(2)是普通公民的活动。(3)是限于对政府施加影响的活动。蒲岛郁夫:《政治参与》,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第4页。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出发,由于制度缺乏现象较普遍,公民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与既有制度规范发生冲突。因而,在广义上可以把政治参与理解为: 政治参与(political participation)是指参与制定、通过或贯彻公共政策的活动。这个宽泛的定义适用于从事这类活动的任何人,无论他是当选的政治家、政府官员或是普通公民,只要他在政治制度内以任何方式参加政策的形成过程。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 608~610页

  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一定社会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指标。民主的政治参与可以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稳妥地实现政府的行动和公民意愿间的平衡。它能形成强大的政治效应,给政治体制注入活力,监督、制约国家权力的行使,要求政府必须对法律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负责;广泛的政治参与有助于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助于政策执行中获得有效支持,有助于政策的及时反馈和修正;广泛的政治参与是实现公民政治权利和有效维护个人、团体利益的重要方式;政治参与还可以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增强对政治体制的信任,产生归属感,构筑现代民主政治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

  表8-1政治参与的因素和活动的方式*活动的方式影响力的类型效果涉及的范围对立活动要求的自发性与他人的协作投票压力强,信息量小广泛有微弱微弱选举压力强,信息量多样广泛有少量少量地区活动压力程度各不相同,信息量大广泛根据情况根据情况根据情况与官员接触压力小,但信息量大个别无无微弱*此表转引自蒲岛郁夫《政治参与》,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第7页。

  对于政治参与,我们还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成多种类型。根据社会形态的性质,可分为剥削阶级社会中的政治参与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政治参与;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政治参与和集体政治参与;根据公民参政时的主动与否,可分为自觉政治参与和动员政治参与;根据公民参政时是否遵循政治活动的程序规则或既定的政治法律制度,可分为合法政治参与和非法政治参与、常规型政治参与和非常规型政治参与、制度内政治参与和非制度政治参与;根据政治参与的功能属性,可分为工具性政治参与、发展性政治参与和沟通性政治参
  与;根据政治参与的结果,可分为建设性政治参与和破坏性政治参与、影响政治决策的政治参与和不影响政治决策的政治参与、有效政治参与和无效政治参与。

  根据政治参与主体不同的参与程度,可以把参与者划分为:基本上置身于政治进程之外的“冷漠者”,只是在较低的程度上卷入政治的“旁观者”,以及一小群以若干方式积极介入政治的“好斗者”。戴维·米勒、韦农· 波格丹诺主编,同前引书,第608~610页。

  中产阶层政治参与与政治社会稳定

  中产阶层作为发达和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的主流群体,它对于政治社会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政治学鼻祖亚里士多德两千多年前就从理论上论述了中产阶层在政治稳定方面的作用。他认为:“唯有以中产阶层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中产阶层(小康之家)比任何其他阶级都较为稳定。他们既不像穷人那样希图他人的财物,他们的资产也不像富人那么多得足以引起穷人的觊觎。既不对别人抱有任何阴谋,也不会自相残害,他们过着无所忧惧的平安生活。”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第206页

  在我国中产阶层在当前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已经产生,第一,中产阶层自身的特征决定它是维护政治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职业分布广泛,工作方式以脑力劳动和轻体力劳动为主, 主要包括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中高级知识分子、国家垄断行业职工以及外商独资、合资企业中的白领员工等;拥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生活条件,收入水平方面的明显优势使他们具有独特的消费特征和较强的消费能力,成为引导社会消费的最主要群体;具有不断开拓的进取心和事业心,敢于干大事业,求大发展;多数人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个人素质;组织形式是网络结构,易于各阶层间的沟通。

  第二,中产阶层的壮大能够有效地缓解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中产阶层的壮大有助于实现共同富裕。从世界各国的统计来看,在社会阶层的各层次中, 上层群体仅是社会的少数人,中间阶层和下层阶层呈现互为消长的关系,即一个所占比例较大时,另一个所占比例必定较小。当中间阶层构成社会多数时,由于只有较少的人处于社会的下层,有利于社会保障政策及扶贫政策的有效实施,从而缓解有可能产生的社会对立。 “教育的普及使人们受教育的机会均等,就职和晋升的机会也均等,尤其是出自于低阶层的人,职业流动和晋升的机会也增多,极大地减轻了不同阶层之间的摩擦与纠葛,社会流动率的提高和社会筛选制度的建立,是形成‘中间阶级’的有益机制,也是削减社会张力,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的‘安全阀’制度。”秦言:《中国中产阶层——未来社会结构的主流》,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第16页。中产阶层是联系社会上层和下层的中间通道,从而起到缓冲调适矛盾的作用。

  第三,中产阶层的扩大有利于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民主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价值取向,中产阶层中多数人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高等教育创造了更富有思想、更富有理性和更具有科学精神的人,其结果是人们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活跃。有学者认为,从总的趋势来看,“中产阶层是反对政治独裁、捍卫法制、制约政治权力、建设法制民主的核心力量。”毛寿龙:《政治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第285页。政治民主化与政治稳定并不是对立的,相反, 政治民主化发展不够会导致出现许多不利于政治稳定的问题。中产阶层参与政治的方式是冷静的、理智的、积极的、建设性的。他们主张政治改革,但反对激烈剧变,不赞同通过革命或政治运动去推动中国的民主进程。从理论上看,以自由为导向的法制民主制度是最稳健的民主制度。亚里士多德认为:“平民群众和财富阶级之间时时发生党争,不管取得胜利的是谁,那占上风的一方总不肯以公共利益和平等原则为依归来组织中间形式的政体,他们把政治特权看作党争胜利果实,抢占到自己的手中后,就各自宁愿偏向平民主义或寡头主义而独行其是。”亚里士多德,同前引书,第206页。也就是说,在贫富之间的战争中,富人取胜会建立寡头制,穷人得势则会建立极端民主制。唯有以中产阶层为政治基础的政府形式才会是民主的、法制的,从而“较为安定而持久”。

  第四,中产阶层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和支持者。中产阶层的产生和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政策,而且他们今后的发展与改革开放的进展密切相关。中产阶层拥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生活条件。这种状况决定了他们满足于现状,珍惜已经得到的一切。他们从切身利益出发,反对社会动乱,要求政治稳定,希望在稳定有序的环境中开拓事业,发展自己。他们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支持其不断深化,普遍都有一种强烈拥护既有政治体系的倾向。中产阶层的成员对社会主导价值观有较强认同感, 能发挥维持现行价值取向及社会政策的作用。

  在政治社会稳定方面,在社会结构中占优势的中产阶层会起着均衡和制约作用。亚里士多德说:“凡邦内中产阶级强大,足以抗衡其他两个部分而有余,或至少要比任何其他单独一个部分为强大——那么中产阶级在邦内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他两个相对立的部分(阶级)就谁都不能主治政权——这就可能组成优良的政体。所以公民们都有充分的资产,能够过小康的生活,实在是一个城邦的无上幸福。如其不然,有些人家资巨万,另些人员贫无立锥,结果就会备趋极端,不是成为相对的平民政体,就是成为单纯的寡头政体;更进一步,
  由最鲁莽的平民政治或最强劲的寡头政治,竟至一变而成为僭政。僭政常常出于两种极端政体,至于中产阶层所执掌而行于中道或近乎中道的政权就很少发生这样的演变。”亚里士多德,同前引书,第118页。中间阶层规模过小的社会阶层结构,不利于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首先,社会中间层规模过小的一个结构性后果就是社会结构的不稳定。中间阶层规模过小,直接意味着社会资源分配方面的不公平,贫富差距很大,这种金字塔型结构表明:大多数社会成员处于社会中下层和下层,他们所享受的社会资源的份额很少,少得与他们在人口中的比例严重不相称。少数人处于社会上层和中上层,他们享受的社会资源的份额很大,大得同样与他们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严重不相称,其结果就是大多数社会成员未能真正享受经济发展之惠,不能体现社会发展普遍受益的原则。这种状况如果长期存在,必然导致社会的普遍不满,引发社会动荡。其次,社会中间层规模过小,使国家缺乏抵抗风险和持续发展的结构性条件。在评判一个国家或地方的现代化程度时,社会阶层结构可以说是最客观、最本质的指标。再次,从世界发展的普遍趋势来看,阶层结构比例失调往往是引发经济社会危机的深层次原因。现代化的社会阶层结构,意味着社会成员在现代化过程中普遍受益,绝大多数人享受着体面舒适的生活和拥有受人尊敬的社会经济地位,而不仅仅是少数人受益。管仕廷:《中间阶层与社会稳定》,《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年4期,第33页。

  在任何社会,中间阶层都是维系社会稳定的最重要的社会基础力量,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而中间阶层比例较大的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是社会保持稳定的重要结构因素。西方国家及亚洲“金融风暴”中韩国、日本给我们提供了正面的例子,而经济急剧发展而又贫富两极分化的拉美诸国没能抗击金融风暴,导致经济萎缩,呈现了相反的例证。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20余年后,出现了贫富分化,继而出现的“仇富现象”也对社会的整合造成了伤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和谐社会追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而政治文明又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政治现代化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标志。没有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没有真正的政治文明,也就没有真正的和谐社会。有序而有效的公民政治参与,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意义。

  一、公民政治参与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

  (一)政治参与是社会民主法治的衡量标准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范畴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民主法治。“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使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出来,促进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和谐,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人民有无参与的通道程序是检验一个国家是民主与否的硬指标。同理,法律是否经由民主程序制定,则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法治的硬指标”。 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试图影响政治过程的行为。它使公民有机会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力,实现自己的政治愿望,从而推进政治活动的民主化进程,政治参与程度越高,越能体现民主政治的本色。而且,政治参与本身就是民主制度发展的产物,“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实现方式”, 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转和继续进步都要依赖于公民的政治参与。与此同时,法治的最终目标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法治的根本价值也在于保障包括公民政治参与在内的各种权利的实现。法治社会的根本问题是立法,而“就历史来看,我们有理由断定,政权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 ,“立法的权力属于人民,也只能属于人民”。 在立法程序中实现公民政治参与,使立法参加者能够充分地表达各自的立法态度和利益目标,使各种利益要求能够得到综合考虑,使立法结果更容易得到认可,从而能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法治化进程。由此可见,公民积极的政治参与既是执政为民的要求,更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最高表现,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具有的内在价值。

  (二)政治参与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就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平,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核心价值,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是党执政的根本目标,更是和谐社会的深厚基础。公平正义的范围十分广泛,它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合作,也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公平正义毋庸质疑地要求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利。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认为:“通过社会或国家的基本制度安排的调节,达到全体公民之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公平正义分配,从而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的政治框架内,实现社会普遍的公平正义”。 “在一个健康的现代民主社会中,参与原则要求所有的公民都应有平等的权利来参与制定公民将要服从的法律的立宪过程和决定其结果。为此,宪法必须确保一种参与、影响政治过程的公平机会”。 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求公民政治参与的实现,而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整体和谐。首先,政治参与的实现使广大公民不论贫富贵贱都能有机会参与到现存政治体系中,合理合法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和利益诉求,这本身就是一种公平;其次,广泛的政治参与有利于体现和实现社会政策的正义性,有助于经济、政治利益的公平分配。北欧几个“福利国家”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参与政治,通过政治斗争扩大和实现自己政治和社会经济权利,迫使统治阶级让步的结果;最后,政治参与是社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促进了政府行为的公开透明,缓解了普通公民和政府之间的诸多矛盾。

  (三)政治参与是社会充满活力的集中体现

  社会活力是社会进步、协调、和谐的基础和条件。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变化发展的现实力量和动力源泉,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不断推动社会进步。社会主义社会的活力,具体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在政治上有活力,就是要引导和发展公民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的社会发展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经济的增长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政治参与的发展起到了直接的促进作用。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在参与数量、参与范围、参与程度、参与效果等方面得到了充分的提升。政治参与的扩大化被看作是社会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它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经济领域,政治参与能适应独立经济主体自由竞争、发展的需要,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推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政治领域,政治参与能使人们更加关心政治,注重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和立场,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提高人们对政治体制的认同感,有助于民主政治文化的形成和持续发展;在文化领域,政治参与能使人民切实地认识到信息、知识及教育水平的价值,促使人们更多地去收集社会信息,提高知识水平和学历层次。这一切都是社会充满活力的体现,而社会充满活力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

  二、公民政治参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一)制度化政治参与是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协调机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社会的经济结构、人们的劳动方式、收入途径多样化了,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人们的利益要求、价值观念也不尽相同。由于新的利益协调和整合机制尚未建立,各阶层间出现了分配不公的现象,“任何一种利益结构都客观存在一定的利益需求”, 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文化传统的国家里,群众对收入差距日益拉大、公共资源占有不均等现实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弱,不论是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如果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沟通、反馈不及时,就会导致社会利益关系的紧张,产生怨恨与不满,甚至会出现挫折心理和行为失范。从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224万件(人)次。如此大规模信访,表明在社会结构的微观层面蕴藏、积压着大量的人际矛盾和社会矛盾,这也是社会结构基础层面不够稳定、不够和谐的信号。各利益阶层间的不和谐是社会不和谐的重要体现,扩大社会各阶层的制度化政治参与则是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制度化政治参与是指公民在现有的政治体制和法律框架内的所进行的合作式参与行为。首先,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活动,可以为不同利益阶层提供利益表达的场所和渠道,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需求;其次,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活动可以使政府正确及时地洞悉社会各利益群体及阶层的不同利益要求,提供更为公平的制度安排,协调缓和不同利益群体及阶层之间的矛盾,增加公众对政治体系的认同感;最后,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是一个参与者之间的互动过程,它可以增加不同社会阶层的接触、沟通和了解,促进其和谐共处。

  (二)制度化政治参与是公共政策合法性的有力保障

  公共政策是政党、政府等社会公共权威机构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目标而制定的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和指南。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制定程序、具体实施是否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同(既公共政策的合法性问题),是衡量一个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标准。“在当代中国,各利益结构的需要大多是由政府加以体察和认定的,并将其某些合理的利益需要转变为公共政策”, 而“社会主义条件下,直接的决策者们也并不能始终保证忠实地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和效果最终将取决于广大公民的参与和认同程度。我国现有公共政策的制定及实施过程就明显存在合法性危机。这主要表现为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相关社会群体没有相应的参与和表达机会,不能够充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公共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政策制定者单向推动的倾向,政策的实施对象没有参与互动的能力和条件;在公共政策的反馈系统中,普通人民群众也没有相应的渠道去反映自己的意见,没有能力对公共政策进行必要的修正。这些都使公共政策缺乏起码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更谈不上符合社会和谐的要求。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扩大,则能为公共政策得到更多的认可提供可能。因为它可以改变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直接对象在信息占有方面的不对称;可以保证公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有话语权,充分实现法律赋予的知情权、选举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可以使相关的社会群体有效地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实施和修正的各个环节中,建立健全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和有效的利益整合机制以及利益补偿机制,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制度化政治参与是维护政治稳定的有效途径

  稳定压倒一切,政治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基本标志。影响政治稳定的因素十分复杂,政治参与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发展中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会随着利益的分化而增长,如果其政治体系无法给个人或团体的政治参与提供渠道,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政治行为就有可能冲破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 当前的我国社会正处于矛盾凸显期,利益的分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利益表达的需求总是产生于利益失衡或利益冲突的时候”, 同时,随着现代社会中公民教育层次日益提升,以及对现代政治理念的逐渐接受,使得公民诉求多元化,不仅仅局限于直接的个人经济利益,有时候公民诉求是抽象的,具有价值倾向。这些价值倾向反映在政治领域,就是他们的政治参与期望,也就是说,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引发政治需求的升高。一旦这种期望无法实现,张力就会被积累。即使这种期望张力在外界约束下没有表现为显性的社会冲突,对政治秩序形成直接的压力,也会造成中间阶层对政治秩序的疏离、甚至离异,销蚀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并最终为显性的社会冲突酝酿能量。而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则有助于实现政治稳定,它可以为各社会阶层提供利益表达的制度性平台,可以使公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内缓和,还可以提高利益表达者的理性程度,不断扩大参与者对政治系统的影响。而且,“公民越是关心和参与政治,就越会认同于政治系统”。 这些都说明,制度化政治参与在我国当前的条件下,是维护政治稳定的必然选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和必要条件。
  三、努力实现公民有序而有效的政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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